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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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1

要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必须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化网络体系,通过加强农村的立法与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强化农村的法律监督体制,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农村地区法治化建设的步伐,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一、构建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意义

第一,构建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上层建筑是由于经济基础的水平决定的,推动我国农村发展与进步的根本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对我国的公平规则以及社会秩序有直接影响。构建法治化新农村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撑,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农村经济进行规范、引导与保障。并且农村市场的孕育及发展、农村市场个经济关系之间的规范、农民的各种经济行为、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的维护以及国家针对农村的各种政策的落实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因此,要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要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网络体系。

第二,构建农村法治化体系对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很大帮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也是构建农村法治化网络体系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关系改革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农民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的需求、愿望以及利益也变得更加多元化,传统的利益分配方式已不再能够满足现代农民的要求,因此,国家必须要通过构建法治化网络体系来加强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通过法律途径来应对各种各样的利益分配矛盾,从而有效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第三,构建农村法治化体制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农村是我国的主体,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加强构建农村的额法治化网络体系。我国广大农民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治意识淡薄,加强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可以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从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

第四,构建法治化新农村可以推动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而法治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要推进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及宪法,通过构建法治化网络体系来推动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各种民主政治性活动,同时还要将其逐渐纳入法治化、规范化与程序化的轨道,真正实现选举、决策、管理以及监督制度的民主化管理,使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同步进行,共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构建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方法

第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民的法治观念。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保证农民懂法、知法与守法,这就要求相关负责人要把各种法治建设的基本工作内容告知于众,加强农民对各种法治工作的认识。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取得比较理想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宣传比较到位,农民群众对其中的利害关系也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要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必须要不断加大对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制意识。首先,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宣传资金在农村开展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帮助农民群众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其次,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要积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准则,要积极走出法院,通过在各地开展就地办案来审理各种典型性的案件,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审公判来教育农民群众积极遵守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最后,国家教育部门要积极倡导我国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从孩子抓起,使其通过接受法治教育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而促进整个农村快速实现人人懂法、人人知法与人人守法的法治建设目标。

第二,使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农村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互影响的,农村的法治建设可以促进其经济建设,而经济建设也可以使农村的法治化体系更趋于完善。在我国一些贫困的山区或者经济建设比较落后的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法治建设更是无法开展。在农村发展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的不同需求进行改革,把农村的各种自主经营产业作为农村市场的主体,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根据市场需求来发展各种商品经济。其次应倡导农村生产的产业化技术,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农村生产的经济效益。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一般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机制,通过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发展各种市场中介体系与合作经济体系,这样才能加强市场与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通过有效合作形成我国农村的经济市场。农村只有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市场才能实现国家对其的宏观调控,这样才能使农村经济市场更加开放化、统一化以及有序化,也才能更好地构建农村的法治化网络体系。

第三,要建立有效的农村执法队伍。法律只有在积极的执行与贯彻中才能真正地发挥其约束及管理作用,因此,要构建法治化新农村必须要提高农村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政治素质,积极纠正农村领导干部的治民不治官的执法观念,通过监督及管理使执法者树立起一个依法执政的公众形象,进而使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理念深入人心。其次,在选用执法人员时,要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考核,待录用之后要通过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对其进行约束与激励,使其形成严格执法的意识。最后,通过引进各种专业性的高学历执法人员来优化农村执法队伍的结构,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加大对各种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要全面实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必须要强化司法与执法的力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和维护我国法律尊严之间的一致性。首先,执法部门要从顾大局及讲政治的立场加大对盗窃耕牛、贩卖假药、破坏农用设施以及伤害农民的打击力度,对犯罪情节较重的人员要依法判刑,而一些对农村生产没有造成太大威胁的情况要通过罚款、赔偿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制观念,积极改过自新,这样才能保持我国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其次,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其审判职能,高效、公正地对农村涉案人员进行审判,对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是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执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把我国的法治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腐败;廉政法律制度;监督机制;社会监督

一、廉政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廉政”即“廉洁政治”。即被赋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使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时需要秉持“官德”,廉洁地行使自己手上的公权力,真正的将公权力运用于为人民谋取公共福利的事业上,而不是通过滥用公权力为自己获取私利。[1]廉政制度则是指为了实现“廉政“,而由国家或者组织制定的规范享有公权力的人员的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廉政制度的建设是的终极目的是防止权力腐败。通过廉政制度的制定,廉政制度的执行,廉政制度的监督三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环节共同形成廉政制度体系。由此廉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廉政制度的制定者是国家,参与者包含被约束的公权力人员以及社会大众;廉政制度的建设目标是为了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最终为人民谋取福利。

二、社会监督对于廉政制度建设的意义

在廉政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多重因素共同努力。比如说制度的建设;比如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公务员任用和选拔机制;比如完善廉政制度的保障机制和惩处机制的完善;比如对于廉政制度制定、执行和完善的监督机制的实际适用……[2]如此之多的因素中,监督机制是促进廉政制度建设、执行的重要保障,而社会监督对于廉政制度的监督的意义又相对更为突出。社会监督不同于司法监督、公权力单位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内部人员对人员的监督。相对于司法监督它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即在违反廉政制度的事件出现之时,还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可以介入监督。甚至在没有出现违反廉政制度的事件出现时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隐形监督。相对于上级对下级、人员对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具有更为明显的广泛性。即社会监督所监督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所有的公权力享有者,而不单独对某一单位或者某一个单位内的公职人员,只要社会目光所及之处就有廉政制度的监督的眼睛。社会监督根据监督的人员的性质不同,又可以分为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两种。媒体监督主要是指媒体作为监督者发现社会上的非廉政行为,获取社会公众和相关机关的关注和重视,进而对此项行为予以规制;群众监督主要是指普通公众作为监督者对公权力享有者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予以监督。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是不可分割的社会监督,一般来说媒体监督既有媒体自身发现的事件,更多的是来自于群众提供的线索,群众监督是媒体监督的基础,媒体监督是群众监督的扩张。媒体监督相比于群众监督具有更广泛的被认知性和被关注度,其社会效应更强;而群众监督相对于媒体监督则具有更广阔的社会土壤,发现问题相对来说更为全面迅速。所以有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组建的社会监督体系对于廉政制度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作用。

三、增强我国廉政制度建设中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

群众与腐败是天生的死敌,因为所有的腐败最终伤害的利益都是群众的利益。若要发挥社会监督在建设廉政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拓宽群众的参与渠道,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需要及时公开,促进信息对称。唯有信息对称才能够真正的保证群众能够及时的参与到廉政制度建设的监督工作中来。其二,对于民众的监督及时予以反馈。[3]现阶段多有群众监督被置之高阁的情形出现,群众的意见在向有关部门反馈后长久得不到回应。无奈之下群众方会寻求媒体的帮助。如此,长久以往会打消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并会加深群众对于公权力的不信任。是故,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的举报等时需要及时调查、及时反馈。其三,要对群众的监督举报具有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现阶段很多群众不愿意进行监督,就是因为监督之时逞一时之快,等到回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后往往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民众在对后期自己处境进行合理的预期后,就会在监督与不监督之间选择后者。所以,接受群众举报的单位必须具有严格的保密措施,让群众无后顾之忧的进行监督。其四,对于比较特别的媒体监督,必须要有效的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同时在现阶段网络如此发达的年代,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当然也需要规范其传播途径。

四、结语

廉政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宏大的课题,诸多因素缺一不可。社会监督作为促进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国家从多个角度予以保障,最终目的是让所有的群众敢说话、能说话,让所有的媒体能够在符合职业道德的情形下有效的对权力运行予以监督,以社会的力量促进权力运行的清明。

作者:颜颖颖 单位: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

参考文献:

[1]贺芬.廉政文化视域下我国的廉政建设[D].陕西师范大学,2012.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3

公司自其产生以来,虽然经过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但一直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公司也逐渐显现出唯利是图的本质。这都指向了一个日益突出问题,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为了使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实现,建议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多方参与制度、公司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公司追责制度及相关利益者救济制度,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 多方参与制度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在学术界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都给出了不同的参考性定义。

“公司社会责任之父”鲍恩认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谢尔顿将其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朱慈蕴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为:“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刘连煜将其定义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

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都有各自的侧重点,都是在该理论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且都是从道德角度出发,并未考虑法律层面的责任。若想使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还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着手,深入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应做如下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在合理追逐利润的同时,主动兼顾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与相关利益者和谐共存。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主体就是公司本身,客体就是相关利益者。在现代公司背景下,相关利益者包括:

1.公司员工。首先,公司应遵守劳动法,认真执行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其次,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工时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员工能及时领取、足额报酬。再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培训机会,重视工会。最后,公司应培养自己的文化氛围,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2.消费者。消费者是产品的消费终端,消费者是否消费直接决定了公司的效益。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是很重视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及践行的。公司有责任向消费者传递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不误导消费者消费。公司应完善售后服务,多倾听消费者的声音,使消费者的诉求的到及时、圆满的解决。

3.社区。“公司公民”概念的出现,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公司的公民身份。“公司公民”表明公司作为社会的公民就要履行社会责任。社区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司植根于社区,也依附于社区。公司应合理利用社区内的资源,为社区内的其他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关注弱势群体,支持社区建设,协调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积极开展公益性捐赠等。

4.环境。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会不可避免的给社会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不利影响。如公司进行生产会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造成很多生态问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公司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对环境保护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推崇的一项原则就是信息公开原则。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查阅权和建议质询权,但并没有消费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知情权的规定。就披露内容而言,《公司法》第6条规定了公众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事项。但是公司登记事项往往与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无太大关联。

首先,应该扩大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仅针对上市公司,应将非上市公司囊括其中。其次,在保证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往的信息披露仅局限于披露财务信息,还应披露产品质量、员工制度、雇用情况、增减资本、能源消耗以及环境破坏和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再次,披露应采用强制披露形式。为保证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法律应明确规定公司定期披露一些基本信息以及重大决策情况,减少相关利益者和公司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二)完善多方参与监督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还需要社会的广泛监督。

公司员工与公司联系最紧密,法律应明确一个员工表意机关机构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明确其职权。如知情权、建议权、共同决策权、福利待遇审议决定权等符合他们切身利益的权力,督促公司更好的践行社会责任。消费者作为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体,对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近年来社会舆论成了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力武器。由于社会舆论监督的效果好,应该在法律层面将之完善,使其作用发挥到极致。如今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纷纷成立,投入到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大军当中,对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建立,法律也应该赋予这些组织一定的权力,使这些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更好的监督公司。

(三)建立公司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已近20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立法法》等均对听证制度做了相关规定,听证制度目前在我国被广泛用于诸多领域。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而言,“当事人”就是相关利益者。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影响,归根到底是公司决策对相关利益者的影响。对于一些能直接影响相关利益者且影响重大的决策,《公司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使相关利益者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使公司倾听到这些声音并为之做出切实有效地行动。

(四)建立公司追责制度及相关利益者救济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的追责制度并没有在《公司法》里体现出来,因此也无法约束公司违责任的行为。在给相关利益者造成损失后,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何种后果,都应该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相关利益者来说,权利受到侵害后往往诉讼无门,为了使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应该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法律应将派生诉权赋予相关利益者,比如消费者、债权人、环保部门等,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突破民法规定的适格原告,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任何人只要发现公司损害了社区利益、环保利益等,都可以作为原告,并对起到积极作用的主体以适当的奖励。

参考文献

[1] 匡海波.企业社会责任[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4

2007年5月29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民间组织;市场经济;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F06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246-02

民间组织是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宗旨或目标,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公民自愿组成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不以营利、政治及宗教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能否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民间组织数量上呈加速增长态势,增长幅度逐年增大。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6.3%;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3.5%;基金会1390个,比上年同期增加21个[1]。但是,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关联

从我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存在着有机的内在联系。

(一)民间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市场经济的导入,打破了传统整体性的社会利益结构,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异明显化的趋势。有分化必然就有表达,人们为了维护、实现自己的利益必然要设法突破个体行动的能力、智力、体力的局限性,去和那些与自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或组织结成利益的纽带,并运用集体行动的力量来进行利益的表达。而民间组织在为人们提供代表和表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及实现自我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这就大大增强了人们参与民间组织的积极性。从世界范围内看,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都非常发达,而市场化程度不高、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发育一般也比较滞后。从我国民间组织的地域分布来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东部等社会经济发达地区数量较多,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数量较少,形成了一种区域有别的发展格局。如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东部发达地区民间组织数量较多、增速较快,而西部大多数地区民间组织发育不足,数量较少[2]。

(二)民间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首先表现在民间组织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更好地实现从“掌舵”转向“划桨”,政府需要剥离一些社会职能。而民间组织作为社会自我治理的重要主体,最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事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组织依托。其次,民间组织也是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竞争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由于政府在组织开展救助活动方面常常受到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民间组织的出现恰好顺应了这一社会治理的需要。民间组织植根于社会,能够从社会底层和社会弱势层面开展社会救助、福利服务等工作,能够有效地通过吸纳、利用社会慈善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以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式实施社会援助,及时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再次,民间组织是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的得力参谋。一方面,民间组织所具有的联系企业和民众、联系企业和政府的功能,可以收集、整理、反映社会第一线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具有鲜明的民间性,表达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真诚的呼声,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的决策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因此可通过民间组织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调控意图传达给企业,企业据此调整自身经营行为。

二、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审视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当前仍然存在与政府关系没有理顺、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民间组织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而来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改革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来的人员。即使有些民间组织是由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但由于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也会使其容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随意干涉,以上情况使得我国民间组织带有非常明显的“官民二重性”,具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体现不出民间组织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特点。在此情况下,只要搞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即便服务质量不够好,民间组织仍然可以承揽大量业务,处于这种处境下的有些民间组织甚至产生“寻租”行为,以谋求更大利益。这些现象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组织的自律及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我国一些民间组织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缺乏规范、公信力不强等问题。从职能定位和自律管理角度方面来看,民间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亟待健全。一些民间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而且在管理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管理程序。从民间组织的公信力看,一些民间组织偏离了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宗旨,有不当营利行为,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有些行业性民间组织职业道德缺乏、服务意识不强,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时,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尤其是在质量评比、资质认证和市场准入方面,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使民间组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严重受损。

(三)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对一些重要的民间组织、中介服务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更多的民间组织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管理依据除了“条例”、“规定”,就是“办法”、“制度”,缺乏综合性法律规范来规范和保障民间组织的运行。由于立法层次低,政策文件多,不仅无助于民间组织管理质量的提高,反而造成了管理的混乱:一方面囿于发展地区经济、行业经济的目的,行政法规会带有地区局限性,使得地区、部门条块分割的现象严重,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的格局,破坏了正当竞争的秩序;另一方面,与法律相比,行政法规内涵不够明确、严谨,对其外延的理解、把握也因人而异,从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培育民间组织――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选择

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形成推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合力”,是“升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选择。

(一)政府要转变观念、调整职能,积极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政府部门首先要在观念上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应该充分尊重民间组织的民间性,不能把它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部门,不能随意干预民间组织的内部事务,使民间组织能够自主地开展符合其组织宗旨的活动。应以民间组织的成长发育需要为出发点来选择管理方式,尽量尊重并培养民间组织的主体意识,同时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提供积极的扶植,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帮助民间组织解决影响其发展的资金、人才缺乏等问题,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完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民间组织发展不竭源泉在于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资源。因此,民间组织要面向社会,积极了解社会需求,真正发挥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功能。为此,应加强自身管理、完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目标和功能,规范的章程,健全的内部机构,制定组织规划等;要逐步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日常管理活动鼓励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信息公开,充分体现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努力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良性机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三)加强民间组织的法制建设,为民间组织营造透明的法治环境

从现行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低,法制化建设任务仍十分艰巨。因此,除制订一些完整的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法以外,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其地位、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确立与各类民间组织相适应的责权范围和运行规范,为各类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机构,完善合理的评估体系,对民间组织的运作绩效进行有效评估。只有将各类民间组织纳入规范的法制渠道,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民间组织的发展方向,才能使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范文6

一.开设综合类人生规划课的意义

目前国内高校,辅导员是专职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部分高校也设立有班主任,试推行学长导师制度等方法,都是值得推荐的。但是目前现行的管理方式具有事务性强,没有系统的长效的思想教育的特点。一个辅导员负责200个学生的配比限制了辅导员工作中思想教育部分的深度和广度。现行教学大纲中的思想政治课目前具有专业性强、内容范围小的特点,授课形式单一且基本都是和堂形式,效果并不理想。目前,P者认为,在大学期间帮助大学生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有效方法还在在课堂上。综上所述,开设专业性强的综合类人生规划课意义重大。

当代大学生处于时代的快速发展的洪流中,这样的时代特征必然使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越来越难做。然而,擒贼先擒王,治病要治本,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开设人生规划课,让每个学生有机会思考自己的人生,给自己设立目标然后根据自己的目标制定计划,才能产生学习的兴趣。这样的工作需在专门的课程上实现。

二.课程设置与内容形式

人生规划课程相当于一门实用的哲学课程,贯穿大学四年八个学期。从学生入校开始培养他们的归属感,对所学专业的认同感,到学习独立生活的能力,适应群体生活,处理人际关系,再到认识自己,开发自己的能力这种类似心理学的教程。还应有追寻生活真谛,展望未来,确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并制定具体计划以实现目标,学习获得实现目标的能力这种哲学课程。目前在大学中已经开设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创新创业课内容都应包含在其中。

价值观的建构式一种内化过程而不是说教的结果,应放弃传统的教学模式,以实例促思考,激发学生的思考,不轻易下定论学生的世界观时好时坏,多用讨论的形式组织课堂,让学生自我纠正,真正实现世界观的内化。同时要注意关注到每一位学生,力求每一位学生都在课堂上实现发展。

三.实施前景及难点

这样一门包罗万象的综合课程想要达到其效果,师资是关键。笔者认为,有经验的辅导员加以培训可以胜任此工作。辅导员的日常工作就是管理这些学生,所以对学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通过这样的课程辅导员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学生,促进日常工作。当然,因为牵涉较多的专业知识,这门课程的任课老师除了经验还必须博学,所以教育部门应该组织更专业的培训,这也可以作为辅导员终身制归宿问题的一个可行途径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