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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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文1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文2

关键词:新校区;基建;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229—1

1 目前高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校区建设缺少整体规划,功能划分混乱

教学区中有家属楼,家属楼中有教学楼,管理十分不便。

1.2 土地利用率低,缺少前瞻性

校区“依山傍水”,但多处宝贵景观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建筑与自然景观不协调。

1.3 建筑风格不一,设计上存在着随意性

低矮破旧建筑多,特别是通往世博园的景观路两旁视觉杂乱,到目前学校尚无真正意义上的校门,影响学校的社会形象。

1.4 建筑面积不足

加上衔接与搭配不合理,教学科研用房面积严重不足,一些设备的设施缺失;校园内道路交通系统载荷量逐年增加,且人车混杂,不仅影响交通效率,而且对师生安全造成威胁。

2 结合工作实际新校区建设重点做好的工作

2.1 做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工作

2.2 新校区基建项目建设历程

任何一个高校新校区建设都是从先期的办手续、做规划开始的,分如下几个步骤:(1)签订编制可研报告咨询合同、开展可研报告专家评估会、整改后的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下达可研批复(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省发改委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市发改委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函(3)环评报告:报省环科院编制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市环保局下达预审意见、省环保厅下达审批意见(4)拆迁手续:市拆迁办、沈河区拆迁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拆迁手续、省财政厅下达拆迁的复函。

2.3 严守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在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均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4 施工管理规范化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基本建设处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并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应深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项目参与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配合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经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2.5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及时化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学校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程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特殊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在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填写《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学校盖章。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文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文件。

2.6 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管理专业化

从事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及工程决算审核的人员,应具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任职资格。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初审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决算复审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厅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2.7 抓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基本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且在人为的情况下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学校负责进行维修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保修期满的工程,按学校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参考文献

[1] 马术岭.构建节能型生态校园.华北高校基建协作研讨会会议论文集[c],2008,10.

[2] 耿涛,王莉洁,王晓燕.现代高校校园规划分析与展望[J].山西建筑,2008(24).

[3]?周航,徐伟.试论高校基建管理重心的转移.建筑经济,2009,11—13.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文3

据统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① 房屋裂缝;

② 渗漏;

③ 抹灰层脱落;

④ 房间内几何尺寸和门窗几何尺寸。

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由于其施工周期较长,使用的材料物理性能存在差异,施工工序繁杂和手工操作,以及工程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质量缺陷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且质量问题的发生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竣工前后、使用中随时可能出现。所以,发现质量问题,有关责任方应认真、及时、有效处理,可有效避免矛盾,否则,会形成矛盾升级等不和谐的社会问题。

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监督一线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曾处理过各种各样的质量投诉问题。下面,就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用户的一些疑点和对今后投诉工作的管理做一些思考和分析。

1 商品房要经过怎样的验收程序后方能交付给用户

地产商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是否合理合法。这是遇到的用户问的频次较高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些开发商掩饰自身的违规交房行为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是不严谨、不准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以上看出,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不是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验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

那么,既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如何监管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实施监督。”首先,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前,监督人员会对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监督人员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近年来,有很多用户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备案,开发商就交房了,这样是不是不合法?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刚才提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那么,什么程度才是验收合格呢,对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使得在此方面有很多的理解和争议。在郑州市,按照常规的做法,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后,验收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落实完毕,各方达成了综合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签章,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报送至监督部门并经监督部门接受后,工程才可交付使用。有个别开发商,给用户看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和给监督部门报送的所签署的时间不一致,甚至还没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意见就已经签署了,用户若发现有这样的作假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2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如何对待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

不少用户提出这样的疑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为什么还有质量问题?对于这样的质疑,笔者认为开发单位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用户作出解释:工程评定为合格,并不表示工程就不能存在质量问题,国家的验收规范规定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不能评定为合格,而一般质量缺陷点不超过总检查数量的20%时,可以验收通过。并且质量问题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出现的,竣工验收时可能没有出现,但在使用中出现了。所以,对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实施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应向开发商或物业反映,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遇到用户反映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首先应该察看并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是质量问题,若是质量问题,应进一步判断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若是严重质量问题,经处理后工程应该重新验收,若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应及时进行维修。有时候,处理问题的方式会对事态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很多小的纠纷都是由处理问题的态度而引发成为影响恶劣的事件的。在处理质量投诉时,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不管是多么外行,都不能去嘲笑人家,而是应该耐心的进行讲解和解释,尽量去打消用户的疑惑甚至是恐慌。

3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质量投诉问题

投诉率居高不下,笔者认为,是有很多的原因造成的,这不仅仅是郑州市的问题,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也反映了我国的一些保障制度的社会评价制度还是不健全的,如何解决,笔者谈一下个人看法:

1)应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像其他的商品,可以做到全面机械加工,而房屋是用人工建起来的,偏差较大,精确度达不到机械加工的精度,这也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用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保修,那在保修期以外呢?房子属于贵重的商品,一套房子的价格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如果质量保险体制建立起来,那无论什么时候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目前,这种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日臻完善。

2)要建立开发企业的信用体制,对于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要媒体曝光,使用户可以擦亮眼睛,不去选择那些开发商开发的房子。目前来说,政府对开发单位的诚信体制建立还不完善,对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还缺乏有效的制约,只有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联动起来,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3)要全面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对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制度。该制度是指在工程主体分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分别进行的逐户逐间的专门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分户验收合格证书的行为。这种制度可有效的约束参建方的行为,弥补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的抽点验收可能钻的空子。

4)加大政府宣传、公开力度。公布投诉程序、电话、负责人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共媒体,让老百姓了解一些住宅工程质量方面的基本常识,具备一些简单的判断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修订版). 第二版.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

[2] 荆莉燕,王坚,梁振辉. 工程估价.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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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文4

关键词:监狱建筑 施工现场 管理 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 TU721 文献标识码: A

近十几年,根据司法部大规模进行全国监狱调整布局的要求,全国各省,各监狱根据自身的建设特点都不同程度的进行建设,新的监狱基本构架已经形成。各个监狱在改、扩建和新建过程中承担了大量的基建任务。这些基建工程全部都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给了建筑企业施工。由于中标施工队伍较多,不同的施工队伍之间,其施工的组织能力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工程施工情况也是各有不同。这里就工程施工的人员、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的特殊性进行研究。

1.图纸会审

施工图纸是工程施工与现场管理的依据。项目管理人员只有在熟悉和正确了解施工图的内容之后,才能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图施工,保证设计意图的实现,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图纸设计的质量直接关系工程建设的质量、工程造价,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因此在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监狱的特殊性,如禁闭室、接见中心、监舍楼等建筑的监管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向管教、武警等部门征求意见。在图纸会审阶段,设计单位先进行技术交底、提出技术要求和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修改错漏的必经程序,施工人员在认真审读图纸后,找出问题并做好记录。会审时,会同各方进行修改和补充,透彻理解图纸的施工要求。

2.人员管理

监狱建设的施工现场大多设在监狱内部,这给监狱的监管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要缓解这一矛盾,就要求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用制度来保证监管工作和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现场的人员管理包括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管理和参与施工的服刑人员的管理两方面。在订立合同阶段,就应该把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管理纳人合同条款中。如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工地管理人员常驻工地,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出人证,不得与服刑人员私自接触、打电话、私带信件、买东西等等。上述措施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执行。对参与施工的服刑人员的管理就要求带队干警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如禁戒线的设置、三人联保、监督岗的设置等。带队干警应根据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选择案情较轻、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的罪犯在施工现场出工。

3.施工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主要依靠施工队伍来保证,并经监理、质检部门把关。但由于不同施工队伍所承建的工程施工质量也往往是各有不同。因此,项目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工程质量的标准应以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施工操作规范以及验收规范等文件为依据。检查工程质量时,要重点抓住建筑材料质量和各工序质量控制两方面。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规定,严格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行为。强调按基建程序办事,按法律法规办事。督促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好坏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没有优质的原材料就不可能做出优质的产品。所以,对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当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产品,都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杜绝伪劣建材流人施工环节中。

各个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都应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不符合标准的不许进人下道工序,国家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坚决执行。在实践中应当对隐蔽工程的质量特别加以重视。隐蔽工程大都是结构工程。结构是建筑的骨架,结构工程的质量是建筑质量的核心。同时,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还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其将直接影响建筑的安全性和造价的准确性。比如对钢筋工程隐蔽前验收,就必须对照设计图纸详细检查,钢材要抽样做强度试验,符合强度要求的才准予使用。同时,要核对钢筋的品种、数量、规格、间距、下料长度及钢筋安放的位置,浇筑混凝土时,还要检查已布好的钢筋是否走位,随时校正错位钢筋等。

4.施工进度管理

工程的施工进度决定着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是基建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原计划如期竣工就是施工进度管理的目的。在施工中,紧紧围绕关键施工线,采用倒排工期法进行排队,编制计划目标,分解网络图,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具体目标,建设中始终抓住重点工程施工线,切实保证工程建设速度。建筑施工中,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较多,如图纸修改、停电、停水、施工力量组织安排不当等。项目管理人员要随时了解工地动态,掌握施工形象进度。一旦出现施工进度脱期的情况,要及时同相关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挽回进度。

5.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不仅有利于施工人员的安全,而且更是保障监狱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条件。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都会扰乱工程的施工计划,影响施工进度与工程造价。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并严格在现场落实各项措施。比如进人施工场所必须佩戴安全帽,严格规范用电,防火灾的措施,防高空掉物的措施等。在施工建设中还要提倡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明确施工用地的范围和界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工程管理人员照片上墙,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等。

6.强化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主要工作是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工程竣工验收是交付使用前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把好,否则,将使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建筑物投人使用,留下质量隐患。对不符合程序和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决不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7.结语

随着我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深入,监狱基本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不断提高对施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向管理要效益、要质量。事实证明,只要敢于坚持原则,强化施工管理,齐抓共管,就能不断的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监狱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著,《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齐德玉,《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优化设计》,监狱法制,1995-8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文5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范围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项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环境预测调查报告,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等。

2. 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材料,专利文件,设计计算书,关键技术试验、总体规划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材料等。

3. 施工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探资料:质保书、试验报告;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图纸会审、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修改数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资料;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设备、管线及电气、仪表施工安装记录、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等。

4. 竣工文件。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测试记录、随工检查签证、记录、工程变更单、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已安装设备明细表。竣工图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给水、排水、煤气、通讯、暖通、监控、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图(含管线接口位置)等等。

5. 监理文件。主要包括监理通知、备忘录、报告、会议纪要;施工质量分析;监理规程;合同管理文件、三控制文件、协调文件等。

6. 设备文件。主要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说明;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等。

7. 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监理总结;质量评审材料;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签字名单;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等。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

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就是在遵循档案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下,对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组织保管单位和编目工作。

1. 分类。按工程项目分类法分类,就是按照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材料为单位划分类别。在一个项目之内,可以按单项工程或专业性质划分属类。

2. 组卷。按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四个阶段分别组卷。项目立项阶段,按项目申报、地质勘探、工程征地等环节分别组卷。设计阶段按设计程序分别组卷。可根据材料的多少,分别组成一卷或数卷。施工阶段一般按单位、单项工程或专业组卷,组卷时文字材料在前,图样材料在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文字材料,一般单独组卷。

3. 卷内文件排列。建设项目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顺序排列。

4. 案卷的项目。⑴编写案卷页号。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正面写在右下角,反面写在左下角。不装订的以件为单位编写件号,并加盖档号章。⑵填写卷内目录。主要是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次的填写。⑶填写备考表。卷内备考表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管理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范文6

一、管理权限的界定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