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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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方案

质量检查方案范文1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2014年度和今年一季度企业上报数据(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建筑业总产值、房地产投资完成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衔接情况。

(二)企业上报数据与企业财务表相关数据衔接情况。

(三)企业上报数据与专业数据库相关数据衔接情况。

(四)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专业字典库与名录库进行比对并适时更新情况;各项统计调查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或抽样框情况。

三、组织领导

区统计局成立由局长许泽华同志为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为副组长,工业科、综合科、投资科和法制科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主要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工作指导组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区统计局法制科负责。

检查对象的主要数据质量检查,分别由区统计局工业科、综合科、投资科负责具体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与使用情况检查由综合科负责具体实施。

四、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分为计划布置、自查自纠、调研检查和整改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一)计划布置阶段(3月31日前)

各乡镇、有关部门成立主要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指导组,负责本乡镇、本部门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工作。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数据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部署本乡镇、本部门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8日)

各乡镇、有关部门对照检查内容,组织检查对象并在本单位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自查工作全覆盖,不留空白。对自查发现的一般业务问题,可以边查边改及时纠正;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限时进行整改。

(三)调研检查阶段(4月9日至15日)

各乡镇、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开展调研检查,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区统计局组织调研检查组,由相关专业领导带队,对各乡镇、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四)整改提高阶段(4月16日至4月20日)

各乡镇、有关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或提出具体建议。

五、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区统计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和指导本乡镇、本部门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质量检查方案范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白酒企业大检查,各食品相关科、所、队要根据食品安全“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对辖区内白酒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白酒生产企业应主要围绕原料、添加剂、出厂检验、白酒标签、质量控制等方面组织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白酒中塑化剂的污染控制工作;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特别是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严格白酒出厂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规范白酒标签,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注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督促企业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形式授权其对白酒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材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审核白酒生产企业的资质,规范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行为,进一步完善白酒生产许可退出机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和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专项检查中,应对企业的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将专项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发现白酒中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运用监督抽检结果,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大白酒小作坊的查处力度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有各乡镇协助对白酒小作坊进行排查摸底,在此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整治,配合各乡镇政府对无证白酒小作坊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排查摸底(2014年1月)

要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依据“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模式,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专项检查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实施检查,严肃查处(2014年2月-4月)

严格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3、巩固成果,总结提高(2014年5月-6月)

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查找薄弱环节,把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迎接市省市局对专项开展情况的督查,对专项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局食品处。

质量检查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四是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巩固奶站专项整治成果。二是制定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所有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三项行动”,在全国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行动,在奶牛主产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行动,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区域:奶牛主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蛋白饲料原料主产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省、大县,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此项工作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指导各级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组织开展橡胶树种苗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六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七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0日-2月底)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部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司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中旬,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启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

(二)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2月份,联合相关部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3-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3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2-12月,重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六)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2-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省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七)组织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活动。2-12月,严厉打击各种涉及疫苗和兽药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强化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2-12月,选择部分县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升综合执法能力,通报表扬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质量检查方案范文4

                                         

钢筋

   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钢筋产品的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钢筋分类

热轧光圆钢筋(产品标准编号: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标准编号: 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二、抽查范围

全市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仓库内能够表明是合格的待销品,在其中随机抽取。

三、承检机构

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实施细则

1、抽查产品

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赣州市内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钢筋。

2、检验依据

GB/T 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3、抽样要求

3.1原则上,每家企业或经营户抽取1-2种主导产品。

3.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流通领域仓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3.3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经被抽查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抽样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取样时要注意去掉钢筋端头500mm后取样。抽取10根(长度不小于1米)样品,5根留样,5根检测。

3.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备用样品带回承检机构。

3.5抽取的样品运输时应防撞、防挤压,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4、检验要求

4.1 检验项目

热轧光圆钢筋(表一)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1

力学性能

下屈服强度

GB/T 1499.1-2017

GB/T 28900-2012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

  2

冷弯试验180°

GB/T 1499.1-2017

GB/T 28900-2012

  3

直径允许偏差

GB/T 1499.1-2017

GB/T 1499.1-2017

  4

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499.1-2017

GB/T 1499.1-2017

   

 

 

 

热轧带肋钢筋(表二)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1

力学性能

下屈服强度

GB/T 1499.2-2018

GB/T 28900-2012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

  2

弯曲试验

GB/T 1499.2-2018

GB/T 28900-2012

  3

内径允许偏差

GB/T 1499.2-2018

GB/T 1499.2-2018

  4

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499.2-2018

GB/T 1499.2-2018

   

4.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2、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4.3样品费用

4.3.1钢筋样品抽检费用

钢筋样品抽检费用表

序号

产品名称

钢筋样品买样抽样费

(元/批次)

检验费用(元/批次)

1

钢筋

50

650

 

5、判定原则

1、经抽样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结论用语

2.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1年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

2.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1年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抽查结果十五日内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

按以下方式进行:

6.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质量检查方案范文5

关键词:核电厂大气环境环境噪声电磁辐射 现状调查

The Program of Non-Radioactive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Quality Survey Around Nuclear Power Plants

Lin XiaofengZhan ShiquanChen LianjieGao Dongsong

(China Nuclear Power Engineering Co.,Led.Beijing, 100840)

Abstract:The environment quality actuality survey around the site of Nuclear Power Plants(NPPs) is a very important task. And this task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joint during the whole EIA progress of NPPs. According to the correlative laws and standard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urvey projects of non-radioactive factors, such as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nois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 etc. In father, this paper sums up the problems which occurred in the actual survey works.

Key Words:Nuclear power plants,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nois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Background Survey

核电厂厂址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是核电厂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不仅反映核电厂厂址区域环境现状水平,也为核电厂选址提供环境保护的参考数据,同时还为评价核电厂施工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提供对比数据。

核电厂厂址周围非放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一般采取已有监测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的方式,本文主要介绍核电厂厂址周围大气环境、环境噪声和电磁辐射等现场调查方案,包括获取相关资料、设置监测点、选择监测因子、确定监测方法、制定监测制度和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等,并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1 所需资料

核电厂厂址周围大气环境、环境噪声和电磁辐射现状调查一般为以核岛为中心,半径5km范围,需要的资料如下:

(1)核电厂简介,包括核电厂的地理位置、规模、厂址周围地形地貌等资料;

(2)长期气象条件;

(3)环境敏感目标,包括敏感目标的数量、规模、分布等情况,以及与核电厂的距离、方位等;

(4)污染源的位置、数量、类型、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等。

(5) 环境功能区划分,确定调查范围内功能区类别,以选择相应的评价标准。

上述所需资料可通过现有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获取。

2 核电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方案

2.1监测点设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1],核电厂大气环境现状调查等级一般为三级,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数量为2~4个。

根据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设置监测点位,至少在厂址主导风向上、下风向各设1个监测点位,主导风下风向加密布点。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各监测点具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需要对监测点情况进行说明,并附监测点位置示意图。

2.2 监测因子

核电厂施工过程及运行期间不排放特征污染物,因此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因子一般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等六项常规污染物。

2.3 监测方法

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一般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进行分析处理,也称为手工监测。

2.3.1 采样方法

采样环境、高度、流量等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2]等规范文件的要求执行。

采样频率和时段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3]的要求,TSP、PM10、SO2、NO2、CO、PM2.5日均值每天采样1次,每次连续采样20h;SO2、NO2、CO小时均值每天采样4次(02:00时、08:00时、14:00时、20:00时),每次连续采样1h。

2.3.2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或者根据厂址区域大气环境特征和对分析方法灵敏度的要求进行选择。

2.4 监测制度

核电厂大气环境现状调查按照三级要求进行,作一期监测,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连续7天有效数据。监测期间同步收集厂址附近有代表性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2.5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根据监测数据,统计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不同取值时间的浓度变化范围、最大浓度值。根据厂址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计算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不同取值时间的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评价达标情况。

分析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关系。

分析重污染时段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3 核电厂环境噪声现状调查方案

3.1 监测点设置

根据厂址周围人口分布、地形特征,并结合噪声污染源的位置,按照网格和声环境功能区设置监测点,布点应覆盖整个调查范围。

3.1.1 核电厂厂区监测点

对于新建厂址的声环境现状调查,厂区内共设5个监测点,分别为厂址中心位置和厂界东、厂界南、厂界西和厂界北外1m处。

对于扩建厂址,存在正在运行的机组,进行声环境现状调查还需要考虑现有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产生的噪声对环境噪声现状的贡献,同时要考虑与已建机组本底数据的对比。因此,厂区内的监测点设置要考虑厂界、现有噪声源、与已建机组本底监测点对比等情况。

3.1.2 环境敏感目标监测点

环境敏感目标监测点一般按1×1km网格布设,监测点设在网格中心。对于部分网格点,由于交通不便等无法进行监测的可无需布点。根据调查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数量,一般须包括评价区域内的住宅、学校、医院、集市等声敏感区域。对于厂界附近、较大的集中居民点和固定噪声源处等位置考虑加密布设监测点,对于敏感目标较少的地区可适当减少监测点数量。

3.1.3 噪声源监测点

对于调查范围内的明显噪声源应设置监测点,密集噪声源处加密布设监测点。对于交通干线,声环境监测点位数量应多于5个,重点布设在人口密集或距离厂址较近的道路的路口及两侧20m处。

3.1.4 水域监测点

核电厂一般靠近海(河),水域监测点原则上须按照网格进行布设,由于水域监测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一般以海(河)岸为起点设置监测射线,在监测射线上根据实地情况、面积并结合其水运状况选择3~5个监测点进行监测。

3.1.5 定点监测点

设置定点监测点是为了反映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一般选取厂界内、人口相对密集的敏感区、交通干线、工业集中区等作为定点监测点。

3.2 监测因子

所有监测点都监测等效声级,包括Leq、Ld、Ln和Lmax,对于交通干线监测点还需要统计L90、L50和L10。

3.3 监测方法

厂界噪声监测点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的要求进行监测,其他环境噪声监测点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的要求监测。

现场监测过程中,记录当时的天气情况(晴、雨、雪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测量时间、风向、风速和大气压。每个测点均拍摄照片,用于反映各测点的原貌,同时用GPS进行卫星定位以确定其准确位置。

3.4 监测制度

一般监测点的环境噪声连续监测两天,每天昼间、夜间各监测一次。每个监测点每次连续监测10min。交通噪声测点连续监测30min,昼间、夜间各监测一次,同时记录道路上每小时过往机动车流量。定点噪声监测点,每次至少进行24h连续监测,监测一次,由仪器记录每小时的噪声监测结果。一般地区,昼间监测时段为6:00~22:00,夜间监测时段22:00~次日6:00,也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对昼间、夜间的划分规定执行。

3.5环境噪声质量现状分析

分析调查范围内现有主要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等,明确主要噪声源分布。

分析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内各敏感目标的超、达标情况,说明其受到现有主要噪声源的影响状况。

根据监测数据绘制调查范围的污染分布图。

4核电厂电磁辐射现状调查方案

4.1监测点设置

4.1.1 核电厂厂区监测点

对于新建厂址的电磁辐射现状调查,厂区内共设5个监测点,分别为开关站站址和厂界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等。

对于扩建厂址,存在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进行电磁辐射现状调查还需要考虑现有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同时要考虑与已建机组本底数据的对比。因此,厂区内的监测点设置要考虑厂界、现有电磁辐射源、与已建机组本底监测点对比等情况。

4.1.2 环境敏感目标监测点

一般按1km×1km网格布设,监测点设在网格敏感目标处。对于部分网格点,由于交通不便等无法进行监测的可无需布点。根据调查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数量,一般须包括评价区域内的住宅、学校、医院、集市等环境敏感区域。如果敏感目标较少,可适当减少监测点数量。

4.1.3 典型辐射体监测点

对典型辐射体,如电视发射塔等,则以辐射体为中心,按间隔45°的八个方位为测量线,每条测量线上选取距场源分别30、50、100m等不同距离设监测点[6]。

4.1.4 高压送电线路监测点

对于核电厂拟建和调查范围内现有的送电线路都要进行监测。在与送电线路垂直方向,以边相地面投影点为起点,向两侧延伸设置监测点。

按5m间距,在0~50m范围设点,两侧各设11个工频电场强度与工频磁场强度监测点。按2nm间距,在0~2km范围设点,并在边相地面投影点20m处加设一个监测点,作为无线电干扰场强超达标的评价点位,两侧各设14个无线电干扰场强监测点。

4.2 监测因子

电磁辐射监测因子为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无线电干扰场强和射频综合场强等四项。

4.3 监测方法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强度依据《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DL/T988-2005)[7],每个测点分别测量离地1.5m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无线电干扰场强依据《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8]进行,每个测点位置上分别测量离地不超过2m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射频综合场强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9],每个测点使用非选频式辐射测量仪,分别测量离地1.7m~2m的射频综合场强。

现场测量过程中,记录当时的天气情况(晴、雨、雪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测量时间、风向、风速和大气压。每个测点均拍摄照片,用于反映各测点的原貌,同时用GPS进行卫星定位以确定其准确位置。

4.4 电磁辐射现状分析

分析调查范围内现有主要电磁辐射源种类、数量等,明确主要电磁辐射源分布。

根据监测数据,统计各监测点电磁辐射监测值变化范围、最大监测值。根据相应的评价标准,计算各监测点超达标情况。

根据射频综合场强监测数据对居民区进行环境辐射电平标注。

5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天气状况、监测时机的选择、监测仪器扰民、仪器电源的保障、人员操作过程、大气样品的保存和运输等。

6 结论

本文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核电厂大气环境、环境噪声和电磁辐射现状调查方案进行介绍,并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以后的相关专题调查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7 参考文献

[1] 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S].

[2] 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S].

[3]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

[4]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S].

[5]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S].

[6] 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S].

[7] DL/T 988-2005.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S].

[8] GB/T7349-2002. 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S].

质量检查方案范文6

防火和防汛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

 

各乡镇场、社管委,工业园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县安委办定于近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和防汛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各乡镇场、社管委、工业园管委会

二、督查时间

从3月2日起至3月5日。

三、督查方式和督查内容

县安委办成立三个督查组,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督查,重点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和防汛等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分组及人员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对待此次督查工作,要迅速组织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和防汛工作,并积极配合县安委办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3.各督查组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并提出意见。各单位要及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落实闭环整改措施。县安委办将把督查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附件:督查分组及名单

 

 

  

铜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附件:           

督查分组及名单

 

 

第一督查组(永宁、温泉、排埠、大沩山、社管委)

单位

姓名

联系方式

县应急管理局

李晓勇(组长)

13507950387

县应急管理局

况景晖

13677058962

县林业局

李桂根

13970500511

县应急管理局

刘  含

18270837472

第二督查组(大塅、带溪、龙门、工业园、三都、茶山)

县应急管理局

黄跃亮(组长)

13879512486

县应急管理局

贾一峰

13970521127

县公安局(森林公安)

陈  涛

13979500239

县应急管理局

姚思敏

18702517136

第三督查组(港口、高桥、棋坪、花山)

县公安局(森林公安)

陈星强(组长)

13507950200

县应急管理局

殷  俊

18970540030

县林业局

付建发

13979525787

 

 

 

 

 

 

 

 

 

(此页无正文)

 

 

 

 

 

 

 

 

 

 

 

 

 

 

 

 

 

 

 

 

 

铜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