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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文1
关键词:竣工验收 程序 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一年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文2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文3
Huang Xinzhe
(Jiyuan City Transportation Bureau,Jiyuan 454000,China)
摘要: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至关重要,对工程各个方面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其重要地位不可估量,所以非常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供读者参考。
Abstract: In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cess, proje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hase is essential to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t is worth to think and explor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hase for reference.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阶段 项目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phase;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051-02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的激烈,提高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重大问题,作为建设企业,做好施工阶段项目管理,通过施工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以实现施工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和安全的管理目标,关系到人们财产和社会安全,更关系到国民经济建设的速度,所以抓好施工阶段的管理刻不容缓。
1施工准备管理
1.1 办理各项建设行政手续,包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做好环境保护专项审查、消防专项审查、 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办理报监手续。
1.2 现场准备首先要定位和标高,搭建临时通路等现场临时供电线路以及通讯设施也要做好准备,选择合适的材料物资堆场及仓库,最后就是做好各种宣传标牌和警示标牌。
1.3 图纸交底和会审一般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设计单位交底,施工单位参加,进行集体会审,图纸会审的要点要体现以下几点:全部设计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有无矛盾;施工的新技术及特殊工程和复杂设备的技术可能性和必要性;重点工程和具有普遍性工程的推行方法是否妥当;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概算是否合理等。
1.4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审批需要审批文件有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施工进度表、施工质量常见病的预防。审批要点是工程技术难点分析,工程安全及风险分析,施工进度计划审批,施工平面图的布置以及质量常见病的预防措施。
1.5 建立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制度有许多,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责任制度、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划、统计与进度报告制度、成本核算制度、材料物资与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文明施工、场容管理与安全生产制度、项目管理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项目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公共关系与沟通管理制度等,做好以上这些制度才能为管理提供充分的保证依据。
2施工过程管理
2.1 图纸设计深化与变更管理图纸设计深化:设计变更管理,由于业主的需要或设计单位出于某种改善性的考虑,以及现场实际条件的变化等,都将导致施工图的设计变更,其流程如图1所示。这不仅关系到施工依据变化,而且涉及到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所以需要加强管理。
2.2 进度协调进度协调主要有业主方自己的工作进度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协调、业主方自己的工作进度与承包商进度协调、总包与业主发包的独立或指定分包商进度协调等。
2.3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2.3.1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①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②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③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④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⑤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⑥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⑦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3.2 检验批验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①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②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4 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合同价款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2.4.1 工程预付款拨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额度:
预付备料款额度=■ * 材料储备天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4.2 工程预付款扣回从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开始,每月以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其计算公式为: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工程承包总额-(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所占比重)。
2.5 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实施程序索赔工作要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没有专门约定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处理:①进行事态调查,对事件进行详细了解,掌握索赔证据;②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并判断其责任应由谁承担,并分析对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③对事件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计算;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和索赔报告,提出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详细和全面;⑤通过双方谈判,或请专家调解裁决或提交仲裁,使索赔事件得到最终解决。
3工程竣工验收
3.1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验收的依据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验收的需要以下条件: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的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3.2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图2所示。
3.3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3.4 工程竣工与投入使用的衔接业主方应提前安排好并与工程试车、移交等工作相衔接,以保证工程移交后,能尽快进入正常运营状态。
4结语
总之,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是建设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反映一个项目部的管理能力,更涉及到建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只有对出现不利的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因素采取多种措施一一进行克服,切实把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理念运用到实际操作当中,保证投资目标的经济效益完全实现。使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由经验型管理向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发生质的转变,我们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真正上升到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朱势军.浅谈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5).
[2]高福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1).
[3]玉苏甫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研究与探讨[J].甘肃科技,2006,(06).
[4]魏默然.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探讨[J].四川建材,2010,(1).
[5]邹亚芬.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浅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22).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实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签定合同,这样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制约作用。具体要求勘察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设计单位依据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质量安全。但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结构安全而造成浪费,结构设计必须合理,避免结构上造成浪费。这必须通过图纸审查单位对设计进行复核,实际操作时很少有建设单位愿意把钱花在图纸审核上,其实这点钱甚至可以给你节省10倍于此的工程造价款。此阶段好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单位以及你自身与三单位合同签定的好坏是控制点。还有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设计任务书必须完整,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功能分区、建筑物外观效果等必须确定好并表达准确,避免后期因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工程返工、变更等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最好在设计阶段所有的施工部位都考虑好,避免二次设计。
二、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
1.招标工作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工程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进行招标活动。最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明确工作内容,便于工程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按即定的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要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罚则,合同是各种工作的依据也是开头,俗话说的好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必须重视合同签定这一环节。
2.工程材料的控制
控制好工程材料采购关,工程建设单位在准备一切相关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提供、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测,验收管理。
大中材料及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按编制审核通过的的方案清单来对材料采购,采购时采用“安全评测,总量订货,分批采购“避免出现积压和浪费。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价格、服务、验收办法、交货时间,保证工程的进度。
3.驻现场代表的设立
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必须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其在现场的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更具体化的管理是再明确工作程序,比如现场签证数额在多少范围以内的可直接现场确认,数额超过多少的上报后由上级派人调查后共同确认等。若建设单位未能明确工程师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那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权利权限及义务履行职责。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应重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素质及道德素质,建立对工程师的奖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无符合要求人员担任驻现场代表的,可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进驻现场管理,
三、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1.认清项目管理对象
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首先是监督好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其次是监督驻现场代表的工作,不定期检查、核实其工作是否有误。使其做到自觉、自查。
2.项目管理应符合法律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生产责任制,设立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项目技术主管负责有关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技术交底和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重视实物工程质量,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以及消防、热力、电力、环境检测、防雷、防震、人防等部对专业工程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可称作“结束阶段”。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协调同步进行。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评、评价,对外结清债,结束交易关系。
4.1竣工自验(或竣工预验)
4.1.1施工单位自验的标准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是:工程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标准和竣工规定;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4.1.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作业队长(或施工员、工号负责人)等共同参加。
4.1.3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房间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
4.1.4夏验。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提请上级进行复验(按一般习惯,国家重点工程、省市级重点工程,都应提请总公司级的上级单位复验)。通过复验,要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4.2正式验收
在自验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即可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开始正式验收工作①发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前10天,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竣工报告》。②组织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往往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确认工程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即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④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⑤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对工程检查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逐项办理移交手续和其他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应签认交接验收证书。还要办证工程结算手续、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提出,送建设单位检查无误后,由双方共同办理结算签认手续。工程结算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合同双方除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保修工作以外,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即于解除。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建设工程 档案管理 归档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179-01
前言
房地产档案管理主要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公司文书档案、声像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要求对公司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年度立卷,并按照类别、价值、部门等对各系统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留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立卷归档。房地产档案管理是在房地产业务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资料,规范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档案归档要点
1、房地产档案的收集
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1)收集过程中,应确保每次产权登记、变更和涉及产权活动的文件材料完整、准确、详实,力求文件材料的形式、规格、各项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达到高度统一。在收集纸质档案的同时,要重视收集感光载体档案和磁性载体档案,避免档案载体单一的现象。
(2)凡属归档范围内各种形式产权文件材料都要收集齐全,收集范围包括:产权来源、产权登记以及产权变更的证明、证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权属界定位置图,反映测绘工作的图纸、报告,反映基建拆迁审批工作的文件材料等。
(3)核对移交清单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
(4)归档时间要根据房地产文件材料形成过程的特点来确定,本着便于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房地产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保管利用等要求,应采用随时归档和定期归档。
2、房地产档案整理
(1)分类和组卷是两项重要工作。分类中要考虑类目体系具有很大的包容性,要保证类目的相对稳定。方法包括:按文件材料载体类型、按项目、按业主姓名(单位名称)、按区划(项目名称、坐落、地块等)、按丘(地)号、按证号大小顺序及按时间等。
(2)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应遵循: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审批材料在前,申报材料在后;同类材料编号小的在前,编号在的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按内容的重要程度排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房地产企业工程类档案管理要点
1、工程类档案的归档范围
根据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和各地区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规范,其归档范围如下:综合性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建设用地系列材料、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申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协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等。
土建、安装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开工报告、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钢材质量证明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安装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单汇总表等等。土建工程竣工文字材料。包括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地基处理记录、钢材、水泥等材料的出厂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土壤各种试验报告、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等。给排水、电气(强、弱电)、消防、通风、空调、电梯、装修(装饰、幕墙)工程文字材料。包括开工报告、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各专业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等。竣工图。包括综合图(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平面布置)、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弱电]、消防、通风、装修[装饰、幕墙])竣工图。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包括照片、电子文档、光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资料。
2、工程类档案的归档质量要求
一是归档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二是工程档案的内容及其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三是工程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四是工程档案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是工程档案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六是工程档案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X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七是工程档案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八是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3、工程档案整理中的重点环节
重点环节为工程图纸的叠存,其具体叠法依据GB10609.3-89的《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进行,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4、工程档案的立卷原则、方法及遵循要求
一是立卷原则。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二是立卷方法。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5部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5、立卷过程中宜遵循的要求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卷内档案的排列顺序: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三、工程类档案分析
档案分析,有点类似于档案统计和档案年报工作,是对所属档案整体情况的一个分析。
1、档案分析的作用
就是通过对所存档案进行系统分析,掌握档案数质量情况(馆藏情况、利用情况等),为决策者和利用者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对于建设工程类来讲,档案分析工作尤为重要。它可以全面了解一项工程运营的全部情况,通过比对,规避项目中重复出现的一些问题,更好地节约开支,优化工作进程。
2、档案分析的种类
一是文字式。主要以文字总结的形式对所属档案的数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如:档案情况汇报提纲、档案利用情况汇总等等。二是列表式。主要以列表的形式全面直观地表述所属档案的数质量情况。如:档案情况分析表等。三是文字―――列表式。将以上两种方式合为一起,既有文字又有列表,详细、直观、全面、系统。
结束语
总之,工程类档案的管理是近几年建设工程市场百花齐放的结果,是科技专门档案的一个延伸,也是一个比较新型的课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工程类档案,基本上都是关乎民生的住宅、商业、交通等重要档案,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势必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存在的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现的。同时,国家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也就无本可据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家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未雨绸缪,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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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鹏.黑龙江省城建项目声像档案管理的难点及对策[J].黑龙江史志.2009(07).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四)施工组织设计;(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查资格。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的。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