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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1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国土、公安、环保、水利、规划、房管、园林、环卫、消防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二)是否按审批规划建设完毕;
(三)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设完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项目绿地率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已审批的绿化设计方案完成施工;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八)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九)中水设施验收是否合格;
(十)建设项目安全技防设施是否齐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可采取分期验收。具体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有条件进行整体综合验收的,不实施分期验收;
(2)建设规模不足20000平方米的开发项目,不实行分期验收;
(3)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须提交并满足实行分期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及条件;
(4)申请分期验收的项目,其分期验收房屋相关的水、电、通讯设施及地下污水管网配套及公共设备设施如未建设或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分期验收;
(5)分期验收项目,其最末期验收部分房屋,在项目未取得小区整体综合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交付使用,亦不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第七条开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和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具体分工是:
(一)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三)园林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四)环卫部门负责环卫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五)环保部门负责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在设计、施工、运营等阶段落实情况调查;污染物排放达标调查、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效果调查;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房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八)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路灯、有线电视、安全技防、通讯、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落实情况。
第八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规划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二)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规划验收平面图;
(四)土地出让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小区地籍图和宗地图;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建设工程绿化方案审批书》、《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加盖“绿色图章”的绿化设计方案;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环卫、有线电视、通讯、路灯、安全技防、邮政信报箱等公用基础设施交付使用证明;
(八)《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九)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报材料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核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开发企业备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整改补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3%-5%,由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交纳,到工程保修期满后按规定退还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在开发合同和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应当将综合验收合格予以注明。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机构在新闻媒体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应当标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忠告购房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字样。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根据《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中,对、、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2
关键词:园林绿化 施工企业 应收账款 确认原则 确认方法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虽然隶属于建筑业,适用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法,但是因为其有着自身特点,使得其对应收账款的确认方法与其他建筑企业有所区别。园林绿化施工具有施工工期短、合同金额相对较小、结算周期长、养护期约定时间长、付款方式复杂等特点,这导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应收账款确认方面,出现了很多不同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那么就会影响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经济收益,不利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发展。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可分为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两种。应收工程款是指施工企业与业主在办理工程价款时,按照合同要求收取的工程款项,在结算中,施工企业必须要根据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各项收费以及预算单价来计算应收取的工程款,并向业主申请结算。应收销货款是指施工单位销售材料或是出售劳务,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费用,该款项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不包含非主要经营业务发生的款项。如应收的各种赔款和罚款、投标保证金、保函押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本文首先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确认的主要方法做了阐述,然后从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审计阶段三个方面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确认进行了分析。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确认的主要方法
(一)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期进行应收账款的确认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而言,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备注付款结算的时间点。比如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支付至80%、结算价款报送审核完成后支付至90%、待养护期结束以后再支付余下的10%。会计在确认应收账款时,必须要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点来确认。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不过,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往往实际结算额会大于或小于合同确认的金额。同时,合同签订格式的差异或是合同中未设置付款结算应规定的约定条款,还有在施工阶段出现工程变更,但是却未在施工合同中反映出来,这也会使得实际结算与合同中的约定结算相差极大。由此可见,若仅仅依靠合同确认无法实现对结算水平的真实反映。
(二)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
在园林绿化工程中,施工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这部分收入是指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商定的工程建设总金额,这是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其二,因为索赔、奖励、合同变更等带来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与合同中约定的总金额没有关系,而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追加收入。其中,奖励是指当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或是超过标准时,业主同意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项。施工企业根据绿化工程的建设进度对收入进行确认,同时根据收入金额确认应收账款。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施工合同,应该在合同完成时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并同时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如果能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结果进行可靠的估计,可以根据工程完成的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合同收入以及费用进行确认。这种确认方式的缺点主要在于根据收入原则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会导致确认工作缺乏可靠的证据。
(三)根据实际开票结算金额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
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之后,施工企业在完成一定工程量时,会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要求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来说,业主支付工程款前,会要求施工单位开具发票进行结算。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以后,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在收到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这种核算方式虽然有其实用之处,但也存在着缺陷:施工单位是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对收入进行确认,这就使得结算实际工程款的时间相对延后。但实际收款时间又是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来约定的,在不同的会计处理下,会导致应收账款无法真实反映出结算水平的高低。
二、各阶段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合理确认
(一)工程施工阶段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在一定的会计时期以后,应该以实际的开票结算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参照合同中规定的收款期限,对合同确认的收款额与实际的收款额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存在的差异。当实际收款额大于合同确认的收款额时,需要按照实际收款额确认应收账款;当实际收款额小于合同确认的收款额时,应该补齐差额再确认应收账款。简而言之就是,实际收款大于合同收款,则取实际收款;实际收款小于合同收款,则取合同收款。施工阶段的应收账款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直接关系着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施工企业的根本利益。
(二)竣工验收阶段
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完成验收工作并获取验收报告。此阶段的应收账款确认可按照竣工决算的金额减去已经确认的应收账面金额计算。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审计金额时常会小于竣工决算的金额,审计环节便会审减。因此,在根据竣工报告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时,还必须要注意对经验数据的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确认金额。在竣工结算阶段,务必要遵循谨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竣工决算数据的基础上对应收账款进行合理的确认,以此保证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竣工验收阶段的应收账款确认金额较大,会计处理工作较为复杂,此时就需要会计工作必须要重视审计质量,以此提高应收账款的确认水平。
(三)审计阶段
审计阶段是指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计,最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结算金额即是整个园林绿化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也就是施工企业最终能够从业主方取得的总金额。当取得审计报告以后,不论是否开具了工程发票,此时应收账款的确认金额就是审计金额减去已经确认的账面金额,同时还必须将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应收账款确认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保证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必须要对其引起高度重视。企业必须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约定期限与业主进行对账,以此保证账目的准确性。同时,还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对账制度,对业主需求的信息进行完善,密切关注业主在各个阶段的动态,比如其资信情况、负责人资料、财务状况等等。另外,施工企业内部还必须加强对应收账款回收的考核力度,明确部门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以期做到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保护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经济损失。就目前而言,虽然应收账款的确认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只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改革,应收账款的确认手段必定会日渐成熟。
参考文献:
[1]贾虎,邱大昌.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研究――上海市的探索[J].中国园林,2010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3
发包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__99__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请记住我站域名/程名称: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
1.5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工程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XX)、_____________.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___________________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______________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__________________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方式确定。
21.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_______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____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__%,结算总价的______%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
24.3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_________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绿化种植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喷泉、喷灌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其他附属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5 其他:________________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
(2) 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_________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合计总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制定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4
一、 参与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
在工程建设的三大目标―质量、进度、造价中,工程造价目标是很重要的。在实际工程中,经常会出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没有实现造价的全过程控制。随着工程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工程管理制度的确立,工程索赔、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等新业务的出现,客观上需要一批通晓经济管理、工程计量与计价与工程造价管理的人才队伍协助投资者对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乃至整个基本建设投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也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和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成为可能。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合理确定工程投资估算
根据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综合考虑各种建设条件,充分估计各种费用,在既不铺张浪费,又不留缺口的前提下,进行多方案比选,最终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建设方案,为今后的工程建设总体目标,特别是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打下良好的基础。
由于工程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性,特别是大型、复杂、技术性强的项目,业主应选择有相应资质、实力雄厚、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工程咨询单位。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成员组成除了工程技术人员外,还应有造价管理人员、财会统计人员等,统一考虑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前,应充分了解并能实地了解建设地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经济等,做到研究论证的基础性资料准确,确保可研报告的真实性,并具有一定的深度。
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对控制工程造价意义重大
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
1.在工程经批准的投资总额范围内,采取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方法,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分别形成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在工程设计阶段,特别是初步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采取优化设计的方法,可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又可提高设计质量,达到经济与技术的完美统一。
(1)整个设计过程中,限额设计是对工程投资目标进行分解,按上一阶段确定的目标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而且在设计中以控制工程量为重要内容。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在委托设计单位或通过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时,明确提出限额设计,促使设计单位加强造价控制的观念,强化设计人员的工程造价意识,达到技术与经济的统一。
(2)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在设计阶段引进设计监理,特别是规模较大项目,能够通过优化设计,挖掘节省投资的潜力。对于较小规模的项目,也可通过监理单位在设计阶段介入,查看图纸,查找可优化的部位。这要求监理单位具有设计阶段监理的资质。参与设计监理的人员应是由具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人员组成,协助建设单位配合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投资。
(3)初步设计总概算是对工程投资总额(经审批的)的细化。控制好设计总概算的质量,对实现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是个关键。
建设项目总概算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费用项目众多。在编制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做到不漏项,又要在各种费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施工图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的重点也应放在工程量的控制上,控制的工程量应是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量,将其作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当建设规模或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编制或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原程序报批。
四、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市场价格竞争,降低工程造价
推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供求双方的相互选择、竞争确定采购价格。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对于拟发生的费用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金额时,则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吸引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参加竞争,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报价低,时间短,具有良好业绩的承包商;对于未达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如选择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可采用议标的方式,邀请资质满足要求,业绩、信誉良好的单位参与议标,参照公开招标的程序,经评议后择优选择合理低价中标单位。通过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价格竞争,可有效降低费用。
在选择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时,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有的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会降低收费标准参与竞争。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一种是竞标单位恶意竞争,降低收费标准,同时也降低服务标准,这样的服务商信誉不良好,应列入“黑名单”;另一种是,某些服务的收费标准本身比较低,而这种服务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很重要,如工程咨询、监理服务等,特别是小规模工程项目,不应考虑打折,甚至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或将高于收费标准的部分用于奖励,并设置罚款条款,以促使对方提高工程质量。
五、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长、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市场供求波动等特点决定了施工阶段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可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由于施工技术的要求或现场施工环境的变化以及业主的要求,均可能产生工程变更。为了降低工程变更费用,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任务前,应根据项目的实施目标,特别是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周全考虑本阶段要实施的项目,以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增加项目,而产生业主引起的变更增加勘察、设计工作量,减少图纸本身的问题而引起的设计变更。对于必须的工程变更,变更前应预算费用,将设计变更控制在工程预备费一定范围内。
2、提高工程招标文件的质量,特别是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避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未考虑齐全,造成漏项,或者工程量计算不准确,而在开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时,增加费用。
3、正确处理索赔与反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现象,由于施工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及费用上的索赔。
4、择优确定专业分包队伍,防止产生垄断价格。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的专业需委托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如变电设备、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我们应允许多个供货商参与竞争,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六、实行竣工结算审查和财务决算审计,防止施工单位多估冒算,并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