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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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1

关键词:验收总则;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质保期满验收;

中图分类号:TU712+.5 文献标识码:A

一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往往需要许多单位的共同参与,参与单位与业主之间应该通过验收程序明确其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规章,为了保证市政建设工程顺利验收及移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浅析。

一、市政工程验收总则

(一)本次研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项目(以下统称工程)。

(二)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市政工程的验收及移交程序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保修期满验收。对于小型工程、临时工程、抢险工程及技术有特殊要求工程,验收程序应相应减少。

二、 市政工程初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为了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投资单位)自验合格和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并提出进行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初验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质监站、管养单位代表、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三)初步验收的程序如下:

1、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完工清场。对于经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原因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完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的工程内容,填写《工程未完内容明细表》。

2、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提交施工单位整改。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又不能进行整改的项目,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研究是否进行验收,并记录初验报告内。

3、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单位对完工工程进行质检验收,形成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形成测量成果验收报告。

4、 初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管养护单位在管养方面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综合上述部门意见提出初验意见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 竣工验收阶段

(一)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要求验收资料装订成册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初验合格并按步验收要求整改完毕,具备正常投入使用条件。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项目部)出具初验意见书。

4、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需总监签字,盖印章和单位章)。

5、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需盖单位章)。

6、质量检测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质量检测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7、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量测量成果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8、施工单位出具自验合格证书(需建造师签字和盖印章及单位章)。

9、 施工单位正式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需盖单位章),实行监理的项目,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1、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由单位领导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为临时性组织,只对本竣工验收工程负责。

2、竣工验收组成员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2)监理单位驻地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3)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或技术负责人;(4)建设单位业主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 ;(5)专业质量检测验收单位负责人;(6)纪检、财政、发改委、审计四监管单位分管领导或其委派的代表;(7)工程量测量验收单位负责人;(8)管养单位负责人。

(三)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召开竣工验收汇报及评价会议

(1) 建设单位领导主持召开会议;(2) 宣读验收小组组长及组员名单;(3) 施工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报告(盖公章);(4) 监理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盖公章); (5) 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盖公章);(6) 建设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公章);

(7) 与会各部门代表询问发表意见;(8) 验收小组成员集中讨论对工程成品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小组意见》初稿(施工单位回避);(9)验收小组组长宣读验收小组意见初稿,进一步征求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形成正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签字(施工单位回避),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并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记录在案。(10)验收小组组长宣布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四、工程的保修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保修证书》。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2、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设施养护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4、 建设单位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各参加单位按相应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工程正式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五、结束语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2

[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

(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

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3

关键词:房屋建筑竣工验收程序备案

根据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各参建单位要做的工作和该完善的资料,因此,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竣工验收阶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单位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施工单位编写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并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3监理单位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4勘察、设计单位编写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建设单位组织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专项验收。

1.6建设单位向工程各参建方和质监站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明确竣工验收时间。

1.7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参见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单位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8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各方人员共同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9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15天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消防、环保、防雷、节能、分户、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整理、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编写工程竣工检查报告,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项目总监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勘察机构进行项目的测绘,并按要求出具项目竣工地形图、项目竣工地下管网图、房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及实测图、工程竣工验线回单、以及电子文档,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实物照片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规划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工程绿化验收:根据规划要求的绿化率并按绿化施工图施工完成后,邀请项目所在地市政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确认绿化种植满足要求后出具单项专业验收证明。

(3)公安消防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到项目所在地环保局提交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环保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试生产期满后,建设单位再报项目生产环境保护申请表及有关检测资料等,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和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防雷验收:向项目所在地气象部门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邀请相关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防雷验收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6)分户验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每户的空间尺寸,结构外观尺寸,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给排水系统和电气工程安装质量,通风空调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填写相关验收资料,经质监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户验收会议纪要。

(7)节能验收:填写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并附相关文字资料和竣工图,报项目所在地建委节能办公室进行资料和现场查看、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

(8)空气质量检测: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内部房间进行检测,其相关检测指标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9)白蚁施工验收:工程基础开挖阶段经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对基础进行白蚁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蚁施工验收报告。

(10)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目录要求报送资料经档案馆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

3.3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见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工程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及验收小组人员名单。(1)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单位自评质量情况,监理、地勘、设计单位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4)建设单位验收小组长宣布验收结论。(5)质监站发表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章。

3.4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建设工程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4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有义务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要求,对基本建设、维修改造支出严格把关,努力节约财政性资金,凡已竣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查,以取得与法规相符合的支出手续。

(一)建设项目立项后,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工程招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应及时报区财政、审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要签定补充协议,也需及时报区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需要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应在充分考虑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的基础上,选择监理单位,并签定合同,其合同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记录。

1.工程招标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记录,合同签定前施工方提出疑问的解答;

2.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的会商记录;

3.对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的记录,对工程变更情况的记录,特别是减少的工程量要及时办理签证;

4.对进场的各种主要材料、装璜材料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要有甲、乙双方及监理的签证记录。

(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特别是需要增加费用的,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认可,并在三天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单送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增加费用。

(五)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来的工程决算资料,本单位有工程技术人员的可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或要求监理人员进行初审,对决算有疑问的也可退回施工方重新编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初审后,应加盖公章,在一个月内将所有资料报送财政局。

(六)建设单位要对工程的立项、预算、施工、验收及结算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特别要加强隐蔽工程的监督。对预算的变更、工程量的核定和特殊材料的定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七)建设单位项目必须经专人审计后,由部门领导签字,提交财政、审计部门审计。送审的预算、结算项目,未经领导审核,或送审的预、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单位负责。

(八)所有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留足40%的预留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按审计支付工程预留款的,视同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所有维修改造项目,需报分管区长审批,在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十)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申请资产登记、进行资产会计核算等相应工作。

(十一)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基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整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决算书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对决算资料初审后,由双方盖章,上报审核。

(一)招投标工程应报送的资料:

1.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及答疑;

2.施工合同;

3.以标底价中标需报送标底,以投标价中标需报送投标书;

4.中标通知书;

5.全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6.图纸会审记录;

7.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证的变更单及签证单;

8.项目施工中有隐蔽工程的需提供隐蔽工程施工作法和甲方、乙方、监理的签证记录;

9.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并附甲方、乙方、监理的签证记录;

10.施工日记;

1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书(施工单位预决算章印必须齐全);

12.以施工方案竞标的,要有监理或建设单位认定的施工方案签证手续;

13.竣工验收报告书。

(二)非招投标工程造价报审,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但着重需要报下列资料:

1.立项文件、施工合同;

2.全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等);

4.图纸会审记录;

5.施工变更由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证记录;

6.垫层、基础、路面、下水道等隐蔽工程施工作法会签记录;

7.甲方提供材料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并附建设部门的手续;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5

关键词:园林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前言

园林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园林作品能满足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园林工程的质量应包含园林作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两部分,前者以安全程度、景观水平、外观造型、使用年限、功能要求及经济效益为主,后者以工作质量为主。因此,对上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构成了园林工程项目质量全面监控的重点内容。

一、园林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园林施工前的质量管理指在正式施工前进行的质量控制,其控制重点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且施工准备工作要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一)施工准备的范围

1.全场性施工准备:是以整个园林工程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

2.单位工程施工准备:是以一个建(构)筑物或绿地、小品为对象而进行的施工准备;

3.分项(部)工程施工准备:是以单位工程中一个分项(部)工程或冬雨季施工为对象而进行的施工准备。

(二)施工准备的内容

1.“4MIE”的全面控制:即要对施工队伍及人员的技术资料、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原材料及各种配件的规格和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的科学性、施工现场环境因素进行全面控制。

2.建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现场质量管理目标框图,用以监控施工质量。

二、园林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是整个施工阶段现场质量控制的中心环节。因此,要对园林施工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控制,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施工工艺的水平及质量其具体措施是:工序交接有检查(如应做好施工方格网测设、放样、复核;栽植工程中的掘苗、吊运、栽苗和养护管理;园路工程的基层、结合层与面层;假山工程的基础、主体;现代塑石钢模(砖模)骨架、拉浆、抹灰上色等各工序检查);质量预控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措施有交底;图纸会审有记录;配置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钢筋代换有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权;质量文件有档案。上道工序保证了质量,则为下道工序打好了基础,从而确保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一)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2.工序交接检查对于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查;

3.隐蔽工程检查:凡是隐蔽工程均应检查认证后方能掩埋;

4.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要复工时,应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5.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检查: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

6.成品保护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是否可靠。此外,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操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跟班或追踪检查。

(二)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

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和试验法三种。

1.目测法。其手段可归纳为看、摸、敲、照四个字。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如现浇钢筋混凝土是否出现蜂窝、麻面、露筋;门窗是否变形,缝隙是否过大,密封程度如何;饰面板、饰面砖是否平整,拼缝是否顺直,有无脱落;假山勾缝是否开裂,石纹是否通顺;绿化苗木有无失水、死亡现象。摸:就是手感检查。主要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检查项目,如水刷石、干黏石、水洗石黏结牢固程度,油漆的光滑度,地面有无起砂等,均可通过手摸加以鉴别。敲:是运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照:对于难以看到或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

2.实测法。就是通过实测数据与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允许偏差对照,来判别质量是否合格。实测检查法的手段,也可归纳为靠、吊、量、套四个字。如对阴阳角的方正、踢脚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等项目的检查。

3.试验检查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对钢结构进行稳定性试验,确定是否产生失稳现象;对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进行试压,以确定其强度质量等。

(三)园林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控制要点

1.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掌握材料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好供货厂家,可获得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资源,从而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2.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合理科学地组织材料的采购、加工、储备、运输,建立严密的计划、调度体系,加快材料的周转,减少材料的占用量,按质、按量,如期地满足建设需要,乃是提高供应效益,确保正常施工的关键环节;

3.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的损失正确按定额计量使用材料,加强运输、仓库保管工作,加强材料限额管理和发放工作,健全现场材料管理制度,避免材料损失、变质,乃是确保材料质量、节约材料的重要措施;

4.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管理方法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由施工单位先行自检;二是正式验收,即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一)竣工自检

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有: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

(二)正式验收

1.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的前10天,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一起进行检查验收。

3.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要求后,即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然后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三)竣工资料验收

这是工程项目重要技术档案文件,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1)工程竣工图;( 2)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各种检测记录;( 3)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记录;( 4)全套施T图和有关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施工联系单、工程洽谈记录等;( 5)隐蔽工程及中间交工验收签证;(6)工地测量成果资料及相关说明;( 7)管网安装及验收记录;( 8)开工和竣工报告、土建施工记录、基础处理记录、重点湖岸施工记录和栽植苗木验收记录。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高质量地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就必须从每一个环节抓起,踏踏实实地在每一个环节把好关,运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才能让园林施工建设的质量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董三孝.园林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2]胡秀英.园林施工现场管理的几点体会[U]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 ( 14 )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6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 管理 措施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档次和整体园艺水平,本着资源共享,保障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目前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性意见,仅供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构配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参考。

1.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2.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园林绿化经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凡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5.凡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

6.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7.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招标投标。且由国家、集体投资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属于保密、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8.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应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不具各招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主持进行。

9.从事园林绿化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0.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者经济损失的,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赔偿责任。

11.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12.园林绿化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3.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园林绿化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单位。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5.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人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疫)、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18.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各下列条件:

(1)完成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图;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苗木的进场试验、检验、检疫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另刂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养)书。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9.对园林绿化工程要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各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养)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0.对园林绿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养)和保证金制度。质量保修(养)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养),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21.质量保修(养)责任期从园林绿化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质量保修(养)责任期。

22.园林绿化工程在保修(养)范围和质量保修(养)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养)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