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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1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竣工结算的概念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并经建设或委托的审计单位代表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方式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种。
二.竣工结算的意义
竣工结算阶段作为建筑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最终确定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的阶段,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考验其投资效果的依据;是决定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最终利润额的重中之重,这就决定了竣工结算工作的重要性。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关系到工程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的直接利益。在新形势下,加强竣工项目的工程结算,对于提高工程结算的准确性,降低工程造价,实现有效的成本控制,公平合理的维护双方的利益,为以后的开发项目积累和分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提供较准确的经验数据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原则
(1)以合同工程为单位的原则
竣工结算过程中一般以单项工程或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若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书。若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2)公正调整原则
竣工结算过程中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3)结算项目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合的原则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应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预算项目、工作内容和方法相符合。
(4)与合同条款一致原则
竣工结算过程中注意斟酌施工合同的条款及用词,避免存有含糊、漏洞之处。
(5)基于事实的原则
竣工结算过程中注意搜集签证齐全、有效的经济文件。
遵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
竣工结算执行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结算办法。
(7)结算内容完整的原则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根据以上原则组织专业人员编制完整的结算,并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8)与物质财产对应的原则
工程完成后,竣工结算过程中必须对该工程的所有财产和物质进行清理,作为企业内部成本核算的依据。对内部分包的施工结算,根据施工合同、各原始预算、设计图纸交底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竣工图、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认真审核,并重新核定各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造价。当与业主的竣工结算及内部分包单位的施工结算完成审查定案后,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工程款,加强资金管理,减少企业占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总结,进行成本分析,计算节约或超支的数额并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下一个工程施工造价的管理与控制。
(9)妥善处理工程索赔的原则
根据施工合同做好工程的索赔工作,索赔竣工结算的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当重视索赔的方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引起工程发生事故或拖延工期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依据,提出索赔报告,追补损失。索赔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签证认可行为,是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加强管理、加强合同意识,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细致的、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计价规范,正确地确定工程结算价款,保证竣工结算书的质量,使工程竣工结算顺利进行。
编制竣工结算需要的技术资料: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单;②经审批的原施工图、招标文件、中标预算和施工合同或协议;③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工程变更洽商记录;④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地区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工程所在地造价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差调整文件以及各项费用指标等资料;⑤工程竣工图和隐蔽工程记录;⑥现场签证记录、工作联系单、建设方及监理例会会议纪要;⑦甲、乙方供料手续或有关规定;⑧暂估专业分包、暂估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及合同;⑨其他有关资料及现场记录(包括照片、录像)。
五.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1)工程量清单按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据实计量结算;
(2)工程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3)发生工程索赔,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
(4)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5)暂估专业分包、暂估材料设备价款的调整办法;
(6)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9)各类奖惩办法发生的金额数量的支付与抵扣;
(10)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1)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六.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及要点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与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只是结合施工中历次设计变更、材料价差等实际变动情况,在原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作部分增减调整。其具体增减调整内容和编制方法如下:
(1)收集完整的竣工结算依据资料:同上述第四条编制竣工结算需要的技术资料。
(2)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是工程的最后计价阶段,其重要性和关键性庸无质疑,预算员要起到一个事后把关的作用。这样要求预算员必须认真、细心的编制结算文件,做到不丢项、漏项、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自己怎么套的项目、自己怎么算的工程量、自己的材料调差价格依据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思路。①工程量的量差的调整:是指原施工图预算所列分项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不符而发生的差异,这是编制竣工结算的主要部分; ②材料价差的调整:根据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材料价格随市场行情调整进行调整,暂估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材料代换发生的价格差异。
(3)进行结算对审:结算对审工作是一项繁琐而又必须细致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预算业务素质。行业中有一句俗话:干到好、不如算的好、算的好不如对的好,也是极其富有道理的,对于预算这项工作,它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综合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同一个项目,不同的预算员所结算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了结算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唯一性,企业的最终利润就此一锤定音,那么就决定了竣工结算工作的重中之重,怎么能达到这种效果,要求预算员必须了解实际施工工序及工艺,施工方案,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沟通能力,灵活应对,合理把控。
(4)要吃透图纸,对图纸的全面了解和重新回顾是很有必要的,进行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材料对图纸的重新比对是关键环节。
(5)重新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吃透合同条款。对合同的关键条款要逐句逐字推敲,特别是针对竣工结算的条款要掌握于心,做到心中有底,有合同条款的根据才是保障。
(6)重视现场签证。收集好签证单也是结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齐全的结算资料会对我们使我们的结算工作事半功倍。从而减少很多重新核算的烦恼。作为结算的签证材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这样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2
关键词: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竣工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6-0164-02
总承包单位肩负着工程施工、安装每一个环节的重要责任,在结束阶段的工程竣工结算对于工程施工的顺利结束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因此在这一前提下细致地分析总承包单位如何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就有着很高的工程价值了。
1 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
工程结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结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还必须确保合同的公平性、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费用签证的合理性,才能得出科学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1.1 公平的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严格审核,明细工程中的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期、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的解决办法等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若出现争议,必须协商解决后才能签订合同,避免结算过程时因前期忽略细节而造成巨大损失。
1.2 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一般来讲,工程结算需要用的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工程变更通知单、验收记录、签证单、竣工图中。
在结算前,必须有专门人员主动把相应资料收集齐全,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才能确保竣工结算工作的开展。
1.3 费用签证
费用签证是指变更款项的书面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每一份费用签证须由业主、监理、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否则结算时不被认可。
1.4 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
竣工结算是由结算人员完成的,结算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对结算结果有直接影响。
因此,总承包单位必须组建一支具有良好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的竣工结算团队,并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才能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
2 总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问题
总承包单位在竣工结算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从缺乏设计施工管理平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算资料收集不齐、核算缺乏细致性等方面出发,对总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问题进行分析。
2.1 缺乏设计施工管理平衡
总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中设计、施工、管理不平衡的现象屡有出现。众所周知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并且这一环节的工作将会对于整个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所发生费用都产生直接的影响。
因此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无论是发包方又或者是承包方往往都会非常的重视工程竣工结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总承包方往往很难对于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进行细致性的平衡,受到这种不平衡带来的不利因素影响,工程后期的竣工结算工作也受到了非常多的阻碍。
2.2 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总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工作往往无法受到总承包单位的足够重视。通常来说足够的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对于后期的竣工结算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必然会在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等方面无法做到很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2.3 结算资料收集不齐
结算资料收集不齐对于总承包单位竣工结算的影响是不容轻视的。结算资料的欠缺往往会使得结算编制缺乏足够充分的依据。由于工程竣工结算的专业人员本身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过程控制,因此如果缺乏足够细致的数据,则无法避免在竣工结算时出现或多或少的漏项或者是重复核算的问题。
其次,结算资料收集不齐还会使得项目管理部门难以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与合理的分工,因此也难以确保核算资料的完整性。
与此同时,结算资料收集不齐带来的不利因素还体现在结算人员无法通过将数据与合同进行对比研究,来进一步的领会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因此实际上也无法判定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最终极大程度上地影响到了核算的可靠性。
2.4 核算缺乏细致性
核算缺乏细致性必然会造成大量数据上的误差。核算缺乏细致性主要是因为部分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施工图、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核算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客观上也是因为这些工作属于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最繁琐、占用时间最长的内容,因此导致了一点点的疏忽就会造成失误与误差。
其次,核算缺乏细致性也是因为工程竣工结算时没有对于设计变更、签证的手续完整性而进行核实,对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整等进行检查,最终导致了工程的竣工结算缺乏良好的系统性与细致性。
3 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优化的策略
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优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以下从全面收集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合理采取综合计价、使用交叉核算方法等方面出发,对于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优化策略进行了分析。
3.1 全面收集结算资料
全面研究项目总承包合同,是总承包项目费用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也是为结算编制准备的最基本要求。
关于项目招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尤其是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有关工程费用调整的政策性计价文件、其他与费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在项目实行过程中就要注意搜集、整理、研究,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以备编制竣工结算书使用。
3.2 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
对于固定总价的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书的编制非常明确,即包含合同内费用和合同外费用两大组成部分。
编制的重点是合同以外的费用,而合同以外的费用又主要体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变更或签证费用,以及零星的费用项目。包含如地基处理的费用,进厂道路问题可能导致总承包商和施工分包商的费用增加,设计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业主委托新增工作产生的变更费用增加等。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阶段发生的变更或签证费用,应在发生时就立即申报。
首先对于设计变更、签证的手续完整性要进行核实:工程变更、签证均应由业主、监理、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从而避免在结算审核时业主有可能不予认可的麻烦。
对于变更或签证引起费用变化的事件,要明确引起了哪些费用科目变化,对于设计、采购、施工等不同费用科目,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分别计算。其中涉及到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核对是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最繁琐、占用时间最长的内容,也是结算双方争执分歧最大的地方。
核对过程不仅仅是计算确定工程实物量的过程,也是双方对图纸的理解、施工工艺及方案的熟悉、合同条款的理解、各种费用取定的一个谈判过程。确定了工程量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如有)来计算相应费用后报业主审批。
3.3 合理采取综合计价
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优化的关键是合理的采取综合计价方法。首先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在实际工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原因导致合同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这就对工程竣工结算人员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上面讲到,关于变更或签证项目,与业主相关方核对好工程量后即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如有)来计算相应费用。
实际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对于合同以外费用的计价依据。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可采用合同中已有或有类似的项目即可参照原合同单价或类似项目合同单价,没有的项目应及早与业主确定使用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定额及相关计价文件计算相关费用并报业主审核确认,从而在此基础上期待更加良好的核算效果。
3.4 使用交叉核算方法
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优化离不开交叉核算方法的有效支持。要运用合适的工程量核对方法,合理交叉使用合适的工程量核对方法才能尽量的合理安排结算时间,将繁琐的计算工作转化为细致的技术经济工作,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结 语
工程竣工结算是整个工程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前期各阶段控制成果的一个综合检验过程。
对于总承包单位来说,只有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才能全面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并可以积累自己的工程数据库,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从而最终了解整个工程从前期设计到竣工各环节的情况,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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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3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主要方法;控制重点;体会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最终造价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关注的核心问题。合理确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提高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价值,已经是工程造价管理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工程结算一般分为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定期结算等。工程竣工结算即是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工期较短,工程造价较低,可以实行工程价款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阶段结算是将建设项目分成不同的施工工程控制段,以业主验收每一完成段支付工程造价。工程定期结算是将建设项目按不同的时间段,支付工程款,待工程完工办理最终结算。本文主要论述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探析。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方法主要有:1、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方式2、预算包干结算方式 3、每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 4、招标投标结算方式等。其中使用最多的为招标投标结算方式。
1、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方式,要要结合现场勘察结果与结算资料,对施工图预算外的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及组价,此种结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小型项目。
2、预算包干结算方式也称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结算,预算包干结算要在合同中明确包干内容及范围,包干费用一般包含下列内容,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面积,工程结构设计变更、标准提高,非施工原因的工艺流程的改变等,隐蔽工程的基础加固处理,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此类结算方式一般适用于小型项目,工期较短,结算一般不再调整。3、每平方米造价包干结算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等工程资料,事先协商好每平方米单方造价指标后,乘以建筑面积得出的工程结算价。4、招标投标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变更增减。合同价是经过建设单位(业主)、招投标主管部门对标底(拦标价)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的中标价,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变更增减等:对合同中未包括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所增减的费用,经建设单位(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证后,与原中标合同价一起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结算的资料,主要有:1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2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投标文件4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5图纸会审纪要、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洽商记录6设计变更、补充通知7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8验槽及隐蔽记录9批准施工组织设计10工程结算书11甩项清单。
结算资料准备齐后,就要结合资料熟悉图纸,对建设项目全部资料与图纸联系起来,在心中使其相关内容充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做到每想到某处,相关资料能全部结合起来。在熟悉完相关资料后,我们不要急着计算,要协同各结算相关单位到建设项目现场实地查看,对现场进行完全详细的了解,看与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有甩项未提供资料,是否签证工程量不准确等,特别是施工图纸有变化的地方(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等)要详加复核。对复核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方要做现场勘察记录,各到场代表在勘察记录上签字确认,作为竣工结算资料的一部分。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现场勘察,我们结全合前面的结算资料,对每一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情况(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进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紧扣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详细的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完成后套用相关定额,定额套用紧扣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哪个版本定额,近按合同约定办理,确定版本后,子目的套用要结合定额相关说明、规则、解释及相关文件,哪些工作内容已包含在内,哪些工作内容未包含在内,做到既不少算,也不多算,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相矛盾的资料,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反复斟酌,得出公平合理的结论并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验证,做到准确无误。对把握不准的地方,可再次去建设项目现场实地勘察,与监理和业主驻工地代表了解相关情况,做到不厌其烦,精益求精。
对于材料价格,一定依据施工合同结合施工实际进度时间,进行选用,做到既尊重事实,又尊重合同,使业主及施工方都认可的方案。合同明确包死的合同,严格按合同风险范围办理,对风险范围内的不进行调整,风险范围外的进行调整。合同未明确风险范围的合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主管部门政策进行处理,做到有据可依,使业主及施工方都认可,把争议降到最小化,甚至为零。
工程竣工结算中措施费又分为技术措施费(模板费、脚手架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和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等)。哪些措施费不应该调整,哪些措施费应该调整,一定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能主观意断,要结合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约定,该调必调,不该调不调,不能马马虎虎,维护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如有此地方安全文明措施费,招投标时全额计取,结算时考评费、奖励费根据实际提供资料看是否计,计多少,对投标时计取金额与结算时应计取的金额差别部分要扣除,并不是合同价不调整。
投标时的暂定价部分,也要调整,如何调整要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并结合施工时实际情况,依据监理及业主代表认可的资料进行调整。无论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都要尊重事实,严格履行。
对于取费问题,要紧扣招标文件及当地主管部门政策,规费(如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等)是否计,如何计,计多少。利润计多少,计费基数。税金计取条件(如市(郊)区,县、镇,市、县、镇以外等标准不同),计取税率等。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政策性调整,一定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必依,如随着人们安全文明意识的提高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安全文明费实际费用在增加,根据这一情况,安全文明费用计费办法也做了相应调整,我们应结合各地相关部门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又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地方的教育附加费增加,导致税金税率发生了变化,我也应按相关部门政策要求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再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其是近几年,工人工资有了大幅提升,因此,各地相关部分出台了人工调整政策,我们应该按相关政策调整。不能一看包死合同而不加调整,有失公平,应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合同中对人工风险范围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明确约定风险范围约定,只是包死合同,不应认为约定了风险范围,而应按相关政策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一定要高度警惕,认真对待。对工程竣工结算中资料不完整,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把好价格关,现场签证人员对定额、政策、法规不熟悉,不知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有的甚至连签的是什么也没弄清楚,这些也是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因素,也是竣工结算中难点,我们应详加分析,公平公正处理,维护工程竣工结算的准确性。
三、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本文中,笔者道先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方法进行论述,接着又从造价管理与控制对工程竣工结算中的重要过程进行分析探讨。因此,有效控制工程竣工结算,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水平,不仅需要高素质的专家队伍,还要有公平公正的从业理念和社会环境。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4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首先我们应认识作为本文分析基础的《办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笔者认为,《办法》属于规章的一种,其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
我们对照来看,《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以财建[2004]369号文的形式联合颁布,以办法命名,其性质当属于部门规章无疑。这就意味着《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效力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仍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除非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外,全部规定均对全国建设工程中的结算活动有规范作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结算活动都应当遵守此《办法》。也就是说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自然对高校与施工方之间也有约束力,在工程结算中无论是高校还是施工方都应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高校工程审计中对造价的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环节,自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二、高校造价审核的法规依据
在一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会提交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是指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目前,高校对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自审,即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二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
从上面两种方式可以看出无论是自审还是外审,高校都处于主导性地位,施工方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地位能否颠倒过来呢?也就是说造价审核能否是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答案是否定。
我们看《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在高校建设工程中,高校是发包人,施工方是承包方,高校的造价审核工作即是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根据该条款,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各高校工程竣工结算应是如下程序:
自行审查结算书
施工方提交结算书高校 协商一致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根据《办法》,提交结算书只能是施工方的责任,而审查结算书必定是高校的权利,无论是自行审查(多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造价审核),还是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所以施工方是没有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的权利,不能提出自审或者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的要求。《办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结算书是施工方编制的,而自己是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因此对结算书的审查决不能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来完成,而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来进行。也就是说造价审核决不能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不能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只能由高校或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总之,高校对施工方结算书的造价审核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高校应当旗帜鲜明的运用造价审核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高校造价审核的法定期限
从事造价审核工作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有些工程的造价审核旷日持久,由于各种原因,用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结束都是可能的。不少同志认为,结算是施工方要求学校支付款项,因此拖得越久越对学校有利而对施工方不利,甚至还有以此作为谈判的砝码。但是笔者在学习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后发现这种做法是有相当法律风险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及一旦超限后的不利后果,各高校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详细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具体见下表: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时审查的后果,此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未能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给承包人答复,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造价,意味着发包人就应当按照承包人结算书提出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高校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书是其单方编制的,而一般情况下,承包方的报价都会有一定的水分,大约高出实际工程价款的10%~20%,所以说无论如何应当避免直接按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目的也是要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防止发包人出现不及时审核承包人的结算书而是旷日持久的拖延的情况。然而,由于各高校对建设工程管理较为严格,一项工程的造价审核往往需几个部门参与,内部程序较繁,《办法》规定的时限却相对较短,对高校审核来说可谓捉襟见肘,很少工程能完全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好。但是如果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完成审核给予对方答复又可能承担认可其结算书的不利后果。
对于高校来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出现这一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办法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与施工方约定合理的造价审核期限,二是按时答复施工方。有同志可能提出,影响造价审核的因素太多,对于一个工程的造价审核时间在事先就确定是很难的。笔者认为,约定合理期限的确较难,但仍应当尽可能的,一是具体分析工程情况尽可能约定合适的造价审核期限,比如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审核情况等;二是如有可能,利用高校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类似“造价审核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的条款,掌握确定造价审核期限的主动权,尽可能维护自己学校的利益。如果出现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时,而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审核完毕,由于规定中用的是“提出意见”,所以一定要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对方意见,这一意见既可以以造价咨询公司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学校对结算书的书面答复等其他形式出现(这个意见完全可以是较粗的审核意见),然后再可以采取与施工方协商修改征求意见稿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审核结算书。如此就排除了《办法》关于审核时限规定的不利后果,为高校争取了造价审核的主动。
当然,笔者并不主张高校滥用这种合同或答复权利,也反对采取拖延的手段损害施工方的合法利益,只是主张尽可能的利用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工作中各高校也应当尽可能的及时审核好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
四、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审计如果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在审核结束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般会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但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双方协商一致的造价审核报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进行结算,实践中也不会有争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果高校或施工方不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结算,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实践中存在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按照自己的判断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此时,这种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可以看出,未经双方签字的造价审核报告不生效,双方的争议应当在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种情况下造价审核报告是否就毫无用处了呢?笔者认为,所谓不生效的意思是指不具有执行力,但并不意味着报告没有用处,此种情形下,造价审核报告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即当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时,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高校方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因为此时的造价审核报告仍然是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做出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可靠性,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高校就有了份有力的证据,当拿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为付款依据时,就将否定此报告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施工方,就诉讼而言,往往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较不利,因为举证要比质证更困难,这样高校就站在较为有利的地位上。施工方如欲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审核结论,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造价审核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造价审核程序严重违法、造价审核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等。如果施工方的反驳证据充分,能够表明发包方自行委托造价审核存在上述问题之一,那么该造价审核报告的证据效力就遭到严重削弱。此时,需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确认造价,或者法院依据已有证据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施工方反驳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造价审核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或结论,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的结论做出裁决。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竣工 结算 定案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年竣工,当年结算定案的比例对建筑市场而言,比较低。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提高建筑工程结算定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能正常科学的运作,各种报表能及时准确无虚,使工程款能及时回收,是各施工企业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应该说是建设单位的需要。
一、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质量高低,严重影响着竣工结算定案
1.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发生的争议、纠纷,其解决的依据首先是合同,合同签订质量的高低,站在不同的方位,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双方只要依法签订,能约束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应该说合同的质量是高的。
2.工程竣工结算长时间不能定案。事实证明,往往与合同签订质量不高有着直接关系。工程从依法签订合同到竣工验收、结算定案、价款结清,在这一全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结算定案是它的最后阶段,是合同履行完的最终结果,也是甲、乙双方最关注的焦点。一般来说,竣工结算所以不能按时定案,主要是因为双方分歧较大,合同是未来解决争议的依据。
3.签订一份高质量的施工合同。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高低非常重要,在业务方面,要求他们既要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又必须掌握有关技术经济的专业知识,同时对他们的思想品德、判别技巧、识辨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
二、加强管理,全面履约是竣工结算顺利定案的基础
1.企业的管理工作是围绕工程而展开的。企业加强管理,首要的是为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而开展的管理,尤其企业下属的项目部,是合同的具体执行者,项目部的管理更要以合同为中心,处处按合同的各项要求认真运作。
2.竣工结算不顺利,与企业内部运作机制有关。例如,部分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年初由企业(公司)给各项目部下达年计划指标,如产值、竣工面积、上缴利润等等,并规定了奖罚,于是项目部在安排生产、布置都是围绕着上级下达的指标而努力,具体到每一份的施工合同是怎样规定的却关注很少。这样保证每一份合同都全面履行已成不可能。不能履约,必然引起纠纷,结算定案自然不顺。
3.完成一项工程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外部的各种因素随时都在变化,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企业的管理尤其是项目部,其各项管理,必须跟上这些变化,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应将这些变化随时记录在案,并随时与对方签证,当然对方提出的反索赔,也应及时签证,日常中将这些工作做好了,竣工结算就会顺利。
三、预算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结算定案工作进展和质量的关键
1.施工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围绕竣工结算有关各项基础工作做好了,利于其竣工结算能够及时定案。责任一般在预算人员身上,预算人员素质的高低,便成了能否及时定案的关键。
预算人员经过专业学习及培训,一般说来是胜任的,他们对图纸、工程量计算,预算单价的套用和补充制定,各种取费计算都很熟悉。不同的是工作速度的快与慢,误差的大与小,以及由于理解的不同而带来的计算方法与套用定额不一致等,但这些虽对结算定案有影响,却不是影响定案的主要因素。
2.影响定案的主要因素,是根据图纸按规定应计算费用之外的那些费用。一个素质较高的预算人员不单纯是只管照图作预算,还必须了解施工合同的内容吃透他的含义,还必须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经济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为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既定义务,或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一项工程,在较长时间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诸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变更、工期延长或是图纸错误等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必须影响工程结算价款。一个高素质的预算人员,在做工程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应将各方面的经济技术资料收集完整、准备充分,结算有据,以理服人,定案工作是不难解决的。
四、工程监理制的推行,有助于竣工结算定案率的提高
1.工程监理的推行,有赖于双方共同努力。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单就施工企业方作出种种努力是不够的,建设单位一方也必须作出相应的努力。当然,双方各自都在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在结算时,都要据理力争,问题就出在这个据理的“理”字上,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意见有理,争论不休,使结算定案一拖再拖。
2.工程监理制的推行,有助于结算定案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合同管理的第三方,它完善了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按照法律的规定,监理单位是以独立的、公正的、科学的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在甲乙双方之间的,它不附属于任何一方,所以他能认真的公正的贯彻执行双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并随时提醒双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也保证了双方各自权利的实现,工程结算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按照合同的规定,随着工程进度的进展,也在一点点、上步步的解决。
五、提高工程竣工结算定案率,需要各方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1.当工程竣工结算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要求尽快、公正定案的愿望,竣工结算定案才有可能,当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两方没有这个愿望,则定案工作就极为困难。例如:工程已竣工,而工程款还有缺口,又无法解决来源,或是工程款超付,竣工后又无能力退还,或是工程一开始或中途一方或两方就埋下了欺诈的动机,都会在竣工结算定案时,找借口,找理由,采取拖的办法。
2.当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都积极主动,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当时应该的有关价格信息、结算政策规定变更等不及时,使结算缺乏依据而拖延。
3.当竣工决算发生分歧,调解无效进入仲裁,而仲裁机关又缺乏建筑业的专门知识,迟迟不能仲裁等。目前解决这类现象,还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
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6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四、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