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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1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
中图分类号:X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1-0275-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环境优化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建设中,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一定的程度的破坏,因此我们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就应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对生物的多样性进行保护,从而对我国环境生态系统起到一个很好的保护作用。另外,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而我们在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的过程中,也建立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以确保生物的多样性不会受到破坏,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下面我们就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发展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相关部门也颁布并实施了相关的规范制度,来对其进行规划,以确保现代化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目前,我们在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时,主要是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对其生态环境进行质量,以确保生物的多样性,从而对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为了使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得到提升,也将一些新型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应用到其中,使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果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也建立了相关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系统,来对相应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通过将人类生活活动和环境保护有效的融合在一起。不过,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评价体系,但是其评价标准和方法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就导致人们在评价系统建设的过程中,评价结构的准确性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在我国现代化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渐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来对其进行相应的优化处理,这就使得生物多样性保护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满足现代化生活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评估结构
1、评估思路
实现其有效性评估的要求就需要具备完善的制度、 评价方法和行政管理能力,其具体表现在对政策要求环境下的执行效果。政策效果就是与环境影响评价有直接关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效果。这一政策标准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终目标。要实现其有效性评估,其思路可以从政策要求到评估内容,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理论原理和方法,结合理论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按照执行标准对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标准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得出评估结论,并根据要求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2、执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体系要遵循完整性、 规范性、 有效性三个原则,执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价过程、 评价期限、 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生态现状评价、 影响预测、 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及替代方案以及公众参与中的完整性,对于其评价等级确定、 范围确定、 经济损益分析中要符合规范性,在生物多样性的防护、 恢复及替代方案和公众参与过程中要体现其有效性。这样才能保证执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在整体实施过程中发挥其作用效果。
3、信息机制评估指标体系
在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对信息机制不能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这也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信息使连接决策、 监督与问题责任的核心,对信息的垄断就是对决策权的垄断。因此,应该在公众和政府关系下,将信息公开化,这样能够照顾到各项受影响者的利益诉求,在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完善上具有高效性。对生物多样性的信息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管理过程中要保持各项工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资料来源与评估分级
4.1资料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估方法的样本容量非常多,这种大量案例相结合属于综合评估。这一研究在全国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本,评价结构都是甲级。其资料选取的容量较小,主要是针对性的对一些项目进行评估,主要选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较大的行业。
4.2分级方法
对指标体系中的标准分别设立不同量度,评估采用赋值打分法,还需要构建有效性的指数计算模型,以便于执行状况和信息公开的量化评估。
5建议
5.1研究将有效性评估分为对执行状况的评估和对管理状况的评估两力一面,分别采用“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行政公开信息为信息源,构建含有“原则层才指标层标准层”的评估指标体系,以赋值法构建有效性指数可对单项指标有效性进行量化评估,结合权重设计力一法的运用亦可得出多指标的综合有效性指数,可同时满足综合评估与单项评估的要求。
5.2涉及生物多样性的环评执行有效性仍须改进。因为目前环评机构执行环评的综合有效性差强人意,一些重要的指标执行状况不佳,难以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建议在建设项目受理阶段信息公布时,对各类项目性质增设“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加以区分,所有生态影响型建设目的环评报告书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评价机构的资质全部定为甲级。该类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生态学专业背景,相关评价经验丰富。政府部门、评价机构、相关学科的科研院校之问应建立定期的培训或会议交流制度,可从全国范围考虑,建立专家库。沟通行政、科研和技术之问的新进展、新问题,促进环评实践不断改进。
5.2涉及生物多样性的环评报告书管理信息机制缺项。信息程序缺少2个信息公布阶段,分别是报告书草稿公布、项目运营后跟踪监测与评估报告公布,现有的各阶段信息公开内容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呈现出时滞性,综合决策与审批透明化体现得不足。建议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阶段、内容,延长信息公布期。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代化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为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优化建设,还满足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相关要求。而我们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也将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应用到其中,这就很好的满足了现代化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从而对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采集。
参考文献
[1] 张礼兵,金菊良,吴贻名,丁晶. 确定水资源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指标权重的方法[J]. 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 2002(03)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2
水能既是我县重要的能源资源,也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县不断加快小水电建设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近年来,在小水电工程建设中一些项目未执行环评准入制度,在没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擅自立项、施工,一些电站由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为科学开发水能资源,促进水电建设规范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严格执行环评准入制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电开发项目,县发展计划局不得予以立项和审批。
二、切实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水电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特别是要落实好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和移民安置等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对在年以来,投资新建的水电工程项目,无论是已竣工投产的,还是在建的,凡未办理环评报告书的一律按规定补办环评报告书。同时,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3
然而,我国目前并无适用于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根据现在海岛已开发的状况来看,实践中所使用的法律渊源也比较混乱、笼统。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为之补充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都是针对大陆上的污染特点而制定的,对于海岛这样特殊的独立生态系统而言,显然其针对性不强。对来自于陆源的污染、海水的污染、海洋自然灾害的破坏等方面没有规定,仅靠一部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不能进行有效的补充。由于我国的海岛是依据各地行政区划进行治理,分别处于沿海各省内,有海岛省、市、县、乡等多级,地方性法规的水平不一,环境保护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并未普遍体现出来。我国的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处于地方政府部门的自发自治状态。所以,强调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制定统一的法律或是行政规章是有意义的。
国外许多国家对于海岛的开发与管理早已有了较多的立法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建立的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有一定的先进性。例如,澳大利亚大堡礁、英国的劳德哈伍岛等。国外对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多体现在海岛的综合立法中:在单行立法模式中既有统一的海岛立法,如日本的《孤岛振兴法》;又有专门针对一个海岛的立法,如澳大利亚的《劳德哈伍岛法》;还有针对某一海岛的某一特殊环境要素专门颁布的保护政策或法规,如印度尼西亚爪哇岛对红树林海岸的利用保护规定。在分散立法模式中,国外多采用有关海岸带的法律来管理海岛。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海岸带法》、《日本海岸法》、《韩国沿岸管理法》等。所以,本文将从国外这些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入手,比较分析它们的特点,结合我国海岛的现实状况,在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岛开发许可制度方面提出建议。
一、国外海岛环境保护立法的两种体例
1.针对污染源和环境要素的立法体例
这种体例是国际上通行采用的立法方式,它从污染源与环境要素的角度将海岛的环境问题大体分为几类,即水污染、土地资源的污染、工业污染、废物倾倒和海岛生物多样性的损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海岸带法》就是从这个角度进行规定的,其第四部分,“海洋环境”中第30231节提出应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排放废水,并促进废水的回收,保证此类水域的水质;第五部分,“土地资源”第30240〜30241节规定了对环境敏感的栖息地区和农业用地的保护;第六部分第30251节对风景、观赏价值的保护;第七部分,“工业开发”第30261节油船的使用、油气的开发、炼油及石油化工设施等的使用规定。这种立法体例是立足于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在污染产生的开始予以预防、监督和治理。它将防治、监督污染的各项工作分给不同的负责部门,使职责的分担具体明确。
2.针对环境保护的级别确定的立法体例
根据海岛的生态环境问题所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不同,可以将海岛的环保问题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级别进行立法。例如,《韩国公有水面及海岸带管理法纲要》将海岸带划分为四种区域:,1)保护区域:水产资源的保护育成、自然景观、生态系、文化遗产保护等自然资源的持久性保护措施所必需的海域;(2)开发调整区域:作为开发潜力很大,且有可能多目标开发的海域,为选址调整所必需的海域;(3)港湾管理区域+港湾、渔港设施的保护和船舶的安全运行等,为港湾、渔港的维持管理所必需的海域;(4)准保护区域:海水水质、侵蚀、浸水及海岸线等,在海岸环境保护上有显著障碍或有忧虑海域的保护及未指定为功能区的海域。第十条规定了各区域的利用计划及适用法律。第十六条规定了在各功能区划中开发行为的限制,包括废物的倾倒、废水的排出、港湾设施和矿物的开采等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的行为。这种立法体例是建立在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进行功能规划的基础上的。因为不同的资源利用方式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有差异的。所以,将具有相似环境问题的“功用区”划归为同一类保护级别,由法律分别对各级别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开发行为进行限制和引导。这种体例既有利于突出海岛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例如海岛的工业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危害即比其他利用方式大;又有利于在不同的区域中抓住环境保护的重点问题,例如海岛的农业区中农药的使用。但这一体例要求对海岛的开发有一个综合性、科学性、持久性的规划,对海岛的综合管理机构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提出了较高要求。
如前文所述,我国海岛目前使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陆地上的《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它们都是采用以污染源为划分标准的立法体例的。但考虑到中国海岛的自然特点和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使用保护级别体例对我国更加适宜。
二、海岛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实例《美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条例》(1988年)992.30条规定(1)将一个地点选择为现行候选地点后,将开始正式的自然保护区的选定一评价过程,准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图的报告应当在《联邦登记》和该地区当地关心的报纸上发表。992.31条(d)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应当根据选定方案文件和管理计划制定,其中包括任何拟议的管理条例。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还应当包括在这一节(h)段中讨论的资源评价报告。从许多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海岛和海岸带上进行开发活动必然要以提供相应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条件,并作为开发项目得到准许的参考。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免受或少受破坏的有力的制度屏障。
2.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的鉴定和行为影响的评估,其具体内容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中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结合上述立法实例来看,该制度运用在海岛开发活动中的基本内容有三:一是开发前对海岛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特点进行调查,以明确其被用于何种项目的开发最为适宜。二是将海岛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海岛的开发许可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对拟议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有关材料的审查和评价,查明或判定该拟议进行的活动是否符合我国海岛生态环境立法所规定的保护要求,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做出是否可以准许该活动予以实施的结论,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是对海岛的开发利用过程进行长期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因此从时间角度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开始于开发项目的立项之前,并存续于项目建设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具有判定和监督的作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体系。
1969年,该制度首创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现今世界上已有100余个国家建立了此项制度。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但是,此项制度在海岛的开发利用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由于海岛生态环境脆弱的特殊性和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建立和完善海岛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海岛开发许可制度
1.国外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立法实例
英国的海岛土地开发许可制度规定:海岛所有权人或海岛开发者欲从事地中、地表、地下及地上进行建筑、土木工程、采矿或其他工程,或对土地、建筑物任何使用做实质性改变的开发行为,都必须向地方规划机关申请开发许可;地方规划机关根据相关政策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而分别决定是准许开发,还是有限制条件地准许开发,或是不准许开发。这种先审查后开发的开发许可制度,是为了确保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英国的海岛土地规划虽然也对不同地块进行功能分区,但是所有权人或开发者要改变海岛土地的用途,即使与发展计划不冲突,也必须得到规划机关的开发许可。1956年日本颁布的《海岸法》,对海岸工程措施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海岸管理者准备在海岸保护区内设置海岸保护设施以外的设施、作业物或占用海岸保护区时,必须按主管省令规定,经海岸管理者许可。”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准备在海岸保护区内从事属于下列各项之一活动者,必须按照主管省令规定,经海岸管理者许可,但是,政令规定范围内的行为不受此限:(一)开采土石(含砂);(二)新开辟水面或新设其他地区的其他设施,改造水面或其他地区的其他设施;(三)挖掘土地、堆土、铺土及政令规定限制的其他行为。
2.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内容和意义“对一项经济开发的重要检验,是考察计划的影响所造成的长期损失,是否大于社会福利和经济状况的收益。”海岛的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开发计划,海岛环境在此过程中的损害程度是评价该项计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在倡导和管理海岛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这就需要环境管理计划(EMP)。*其基本思想在于通过计划保证开发与环境保护沿着经济进步的开放式途径共存。”这一计划思想强调对开发项目的批准要针对每个海岛可利用资源的特点,对单个海岛或海岛群作科学部署。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环境管理计划决策的内容科学性的保障,那么海岛开发的开发许可制度就是对这一计划得以有效实施的程序科学性的保障。
从国外的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海岛的开发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海岛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这一制度可以把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开发、建设、经营、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资源管理。”
我国海岛的原始开发多处于无序状态,大多采用经济优先原则,而考虑到的生态环境因素很少。许多海岛都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则更加混乱,随意地捕鱼,在岛上无限量地开采挖掘矿物、珊瑚礁的行为对海岛的危害很大,个别案例中甚至威胁到海岛的存在。所以,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对保护我国海岛生态环境是刻不容缓的。
四、国外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我国海岛立法的借鉴与意义
1.采用划分保护级别的海岛环境保护立法
海岛环境保护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海岛管理和开发行为的规范,防止破坏海岛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那么对于海岛生态环境污染的现象和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应有所了解,才能抓住规范对象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则。;‘在立法实践中,承认认识客体的客观性,使立法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就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前提。”因此,为了保证海岛环境保护立法的质量,我们应从中国海岛的实际状况出发进行分析。
我国海岛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海岛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多样性。海岛的开发过程中面临诸多的环境问题,例如&农业占用沿海湿地,农药污染沿海水体;水产养殖污染浅海水域,使海洋生物再生能力下降;林业毁坏沿岸红树林,造成海岛森林中生态平衡的破坏;重工业和基础设施的排污;海滨采砂和珊瑚采挖造成海滩岸线的侵蚀后退;石油工业带来油污染;港口与旅游码头占用土地、倾倒、溢油;旅游业造成自然损耗,还有生活废物、废水的倾倒等。这些海岛利用中的问题纷繁复杂,使原有的环境法体系不能适用于海陆结合的特殊性。但从污染源和环境要素的角度入手进行分类立法也十分困难,难以把握核心问题。其次,海岛开发功用具有单一性。由于我国98%的海岛面积小于5km2,岛上可利用面积的有限,决定了大部分海岛的开发功用单一,如只适用于作港口或渔业养殖,或开垦采挖。这就决定了一个面积有限的海岛或海岛群只适用环境保护法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大部分岛屿是以列岛或群岛的方式布散于沿海,其地理构成和资源特点大体相同,环保的特点和级别也相似。因此,采用划分保护级别的立法体例会使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更加简便易行。第三,由于海岛面积有限,又处于地方行政区划的综合管理之下,所以其资源和财政上可负担的行政管理活动有限。因为海岛开发功用的单一性导致了环境保护问题的单一化、明确化,则使单个海岛或海岛群的环保工作趋于单一。所以,没有必要全面建立水资源、土地资源、大气、港口等各职能部门。成立精简的环保机构,针对开发中重要的环境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即可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我国早有类似管理方面的实践一上海“三岛”的开发&崇明岛划分为农业区、工业区和港口区;长兴和横沙两岛成为旅游观光区和自然保护区。各区域的管理均已上轨道,并运行良好,经济效益和环境状况均得到了保障。因此,划分保护级别的体例适用于我国海岛环保的实际状况,它为简化行政行为、节约行政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体现了科学性和简易性。
建议我国海岛环境保护级别立法体例的编制分为&(1)保护区域;(2)港湾管理区域;(3)农业区域;(4)工业区域;(5)准保护区域。各区域中环境问题突出,职能部门明确,行为限制具体而有针对性。应用于各海岛上不仅节约了行政资源和成本,也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2.实施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保险丝”和“警报器”,能有效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情况发生。在我国海岛开发的历史和现状中边开发、边污染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海岛发展海水养殖,却导致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由富裕县变成了贫困县。有的海岛因非法过度开采几近消失。因此,建立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刻不容缓的。
但同时也面对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审批时有一定的标准,符合审批标准的报告书才可能使审批项目得到通过。但是由于海岛生态环境的敏感和脆弱,现有的标准对保护海岛环境来说显得过于宽松,也没有针对性。其次,影响海岛环境的因素涉及到陆地、海洋、海岸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技术的综合性和计划的全局性,单一的陆地监测技术或海洋监测技术均不能全面反映其环保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然而,因为海岛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又使这种技术需求更加复杂。仅仅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核标准而产生的评价单位在技术上是否可靠,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以使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安全性。第三,在海岛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无论是评价活动的过程还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均涉及到平行职能部门间的协作。联合国海岛会议强调,保持海岛生态平衡和长期持续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调整部门间权力的配置。以往我国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交叉管理或是相互推倭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所以,法律在一开始划分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时就应明确、全面,对部门间的协作要有程序上的规定,不是一个“协商解决”即可了事的。尤其像海岛环境这样相对脆弱的管理对象,容不得忽视或是轻视,必须尽量给它们一个设置完全的保护制度。
由此可见,在海岛的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的维护必须以建立海岛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保障。而法律除了要给该制度以合法地位外,也要对这一制度中审批标准、评价单位的资质和职能部门间的协作等细节方面作出适合于海岛的特殊规定,才能保证发挥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效用。
3.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海岛属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国家对其享有主权,有通过政府进行管理保护的权力。尤其作为领海基点的个别海岛直接影响到国家主权的利益,应给与重点保护。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海岛及其上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海岛上的“土地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法定集体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那种无计划的开发行为是违背科学的,而随意的个人开采使用行为是违法的。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政府应当将规划使用海岛的权限收回,并依据一定的科学程序使用该职权,保护国家利益和海岛居民的集体利益,这一程序即是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能有效收回管理开发权限,保证开发权利按环境管理计划合理分配。它有利于政府在统筹管理经济开发的过程中,实行全局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克服盲目的非控制性开发和开发经营者的短视及投机心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宪法》的规定是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中政府管理权力的根本来源。其次,我国于2003年8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为其建立提供了行政法律上的依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另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海岛开发许可制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产生出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规划通过和开发项目得到批准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如果适宜的话,环境评价中的诸要素可以在成本-效益分析中得以体现,重要的是要利用各种方法将环境评价要素列入规划过程之中。”因此,反过来,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效用也需要海岛开发许可制度提供程序上的桥梁。只有两种制度相结合才能将对海岛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监测和有力的保障。当然,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尚需细节上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将其规定在海岛的环境保护立法中,但更适宜规定在关于海岛开发与保护的综合立法之中。
综上所述,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要有海岛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和引导,否则其经济开发将得不到长期的收益,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是采取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在政府有效掌管规划、开发权限的情况下,应当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贯彻优先保护海岛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具体的立法中,采用划分保护级别的立法体例能有效简化海岛行政机构设置,方便行政管理,节约行政资源,这是适用于我国国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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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国外海洋管理法规汇编.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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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4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湘江流域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因此,矿产资源开发应当成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内容(或对象)。湘江流域上游是重要的有色金属之乡,生态破坏和水质污染严重,过去一直采用整治的办法,但却一直在“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中徘徊。为了破解这一怪圈,有必要构建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准市场化的经济手段来推进湘江流域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
一、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一)国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澳大利亚是世界最重要的矿产国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前,由于在矿业发展过程中未进行同步的生态管理,导致环境与生态恶化,资源效益降低,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进入 80 年代,澳大利亚政府决定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资源产业与环境生态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开始关注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国家,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在进行资源与产业管理时,最关注环境保护和生态管理的国家之一。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全国性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简称《修复法》),并确定了美国的生态补偿三大制度,即土地复垦基金制度、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德国和美国的做法相似。对于立法前的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但不同的是,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而德国主要是通过州际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筹集资金。德国针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复垦公司专门从事矿山恢复工作,复垦所需要的资金全部来自于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种资金组成: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 25%后,余下的 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计算拨给穷州的补助金。
(二)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有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两种做法。
1、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我国从20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并经 90 年代中期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 1994 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利的经济支持。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制度仍任重而道远,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存在很多问题:(1)已开始征收生态补偿费的省市地区仍属少数,大部分地区仍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费征收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2)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 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3)各地方的不同部门依据各种不同资源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部门之间由于缺少相互协调,常常出现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对立分离,针对同一补偿对象产生多种名目的补偿费,进而导致企业负担沉重;(4)征收方式不统一。有的依据矿产售价的百分比提取(如江苏、广西),有的依据开采量征收(如福建、贵州),还有的按项目投资总额或生态破坏的占地面积征收;(5)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的实际数额远远低于土地复垦、地下水治理等生态重建工程费用。
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我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时间较晚,2002 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企业行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3 年 8 月安徽省印发并执行《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在我国各省市正在实行保证金制度,但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按面积核算和按产量核算。面积核算法中包括一般面积法和分矿种面积法;产量核算法包括价值法和基价法。但是,由于我国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在全国普遍实施,而且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目前我国各省都在探索建立和实施保证金制度,但是对保证金制度却缺乏法律依据,在实施和管理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2)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对矿山的制约力不够。
二、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一)采矿生态补偿补偿机制的总体构想
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抓起,保证被破坏生态环境的及时和完全恢复,并保证受损人群能获得必要的补偿或赔偿,要能保证对采矿环境破坏与恢复实施有效监管。遵循这一总目标或总原则,借鉴美国等国外的先进经验,所构建的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框架应当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二是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三是开矿损害直接补偿制度;四是补偿资金保障制度。其中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可并入“排污权多级交易机制”中。因此,以下只就其他三项系统进行叙述。
(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
为了极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资源破坏、降低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必须要求采矿企业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为确保采矿企业能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要求在开发者在取得勘探(采矿)权之前必须提交项目规划。项目规划中必须包括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用以指导采矿企业在采矿的同时完成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不应低于原生态功能,即生态环境恢复应当至少恢复已破坏土地及相关用地的原貌。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完成,或者经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意见书。该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应当为其出具的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合理性承担连带责任,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相关修正意见的除外。
为确保采矿企业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要求在开发者按规定评价环境影响,执行生态环境恢复计划;应当要求为其出具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者相关审核鉴证意见书的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开发者评价环境影响和执行生态恢复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者及相关独立专业机构的监管;还应当设置生态环境恢复与环境影响评价独立认证体制,独立认证机构应当对采矿企业不按照开采计划过度开采或者逃避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除外;应当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恢复资金保证制度。
(三)采矿损害直接补偿制度
对于矿区居民和其他企业因矿业活动影响而遭受的直接生产和生活损失、收入减少损失,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应当由采矿企业负责补偿。
对居民、其他企业等明确的主体的补偿,应当由采矿企业与受损者直接谈判和补偿。对不明确主体的补偿,应当由采矿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
采矿企业在开矿开始之前,必须对能合理预计到的开矿将造成的他人损失进行的补偿;在开矿过程中,还必须对超过已补偿金额的损害进行追加补偿。除此外,为了保证补偿不会落空,还应当建立设立补偿保证金和担保。
(四)补偿资金保障制度
充足的资金是保证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开矿损害补偿顺利实施的关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和湖南省的实际,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的设立思路和方法是:对历史已造成的破坏(即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法,由国家治理;对新造成的破坏,通过设立保证金和担保的方式,促使开发者100%恢复和补偿。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早期的矿山开采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历史,难以找到责任人。因此,对于历史造成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矿山环境恢复,必须由政府或者专门的非盈利社会组织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简称“恢复基金”)的方式解决。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政府财政支出。具体包括增加废弃矿山年修复的财政拨款,向矿山征收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资源税费;(2)接受捐赠;(3)其它款项,如矿业企业缴纳的各种处罚费用,部分探(采)矿权价款等,恢复治理基金的利息收益也应完全用于废弃矿山的修复。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废弃矿山已造成破坏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待全部废弃矿山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全都恢复治理完毕后,将其结余资金建立环境损害社会救助基金。
2、采矿生态环境恢复与补偿保证金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5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生态环境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但人们对环境的问题却重视不够。在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意识淡薄,乱拆乱建,重复施工,不重视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市区特别是市中心区的建筑密度与人口密度越来越高,公共用地、绿地面积减少,交通拥挤,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具体环境影响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绿化面积减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时为了取得更多的生产、生活用地,不惜牺牲绿色用地。全国有少数城市出现了占用公园、湖泊进行建筑,严重破坏生态平衡,造成城市水土流失的现象,致使洪水、泥沙进入市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有些城市不顾实际情况,砍掉树木,挖掉绿地,还有的把公园改造成各种盈利性的娱乐设施等等。
房地产开发缺乏协调性,城市生活压力增大。由于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开发的整体协调性,使得城市中道路面积率低,运输效率下降,交通事故增多;同时许多城市建筑密度过大、居住面积狭小、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社会生态平衡失调,城市生活压力增大。
我们所提及的生态环评,指的是项目建设是否带来新的生态变化、是否使某些生态影响严重化、是否使生态问题发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变化、是否使某些原来存在的生态问题向有利的方向发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有别于一般的工业污染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污染项目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工艺及其废物排放过程中的污染物对环境空气、水、土壤等的影响,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则主要表现在对项目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涉及方面很多,主要有以下类别:矿山开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油气输送、旅游及相关工程建设等。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广场等非污染性项目,其环境评价重点应不是水气声渣的问题,而是生态影响。包括土地利用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前后生态质量变化的分析、项目区附近的生物量、小区集中后带来的交通和生活的问题等。事实上,几乎所有建设项目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在项目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下面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做好生态环评,作以简述。
一、明确评价对象类型
生态环评,首先要弄清的问题是此工程所面对的影响对象属于何种类型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指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在特定空间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与功能的系统,它是生态影响评价的基本对象。要弄清楚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还是人工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还是水域生态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还是农业生态系统。不同的生态系统,其结构、功能各不相同,人类对其干扰、影响的程度不同,其恢复的能力也不同。
二、生态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筛选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旨在鉴别拟建工程与潜在的生态受体之间的关键联系,确保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拟建工程和受影响生态系统分解为各自的组成部分,鉴别可能的交互作用,寻求合适的表征因子和参数。值得注意的是识别与筛选要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文献查阅、实地考察与咨询、访问)。评价因子的筛选参数见下表。
三、评价范围的确定
1、必须包括所有作用因子
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全部活动空间。
2、必须包括全部受影响受体
指受影响生态系统,阐明类型、组成、结构、过程、特点。
3、必须包括所有影响
直接的、间接的、显在的、潜在的。
四、生态环评的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指对评价工作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大小分为三级。一个项目只定一个级别,有多个影响点时,按级别最高的一个定级。
一级:全面深入评价(有很重要环境影响或敏感环境问题)
二级:有重点问题评价(或专题)
三级:一般问题,可分析确定
五、房地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措施
(一)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生态经济效益
城市可依据土地的功能和发展密度进行分区。一般分为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等,通过分区管理,限制建筑密度,保护环境,保障公共设施建设。在土地综合利用上,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即采取生活和生产、平面和空间整体化规划的方法,把工作、居住、购物、娱乐、休息等各类活动放在同一或毗连空间,这样可以大大节约用地,同时可降低基础设施的投入,又能满足城市生活的需要。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多少土地,实质上是开发和建设的密度和容积率问题,一般来说,建筑密度越高,土地的利用率越高,但密度问题还涉及到环境、交通、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以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要以一个合理的密度加以控制,这个密度既要考虑与当前的环境、交通、基础设施等承受力及技术经济水平,又要注意与将来的发展趋势相适应,从而促进城市土地利用的规范化、合理化和效率化。
(二)发展城市绿化,增加城市自净能力
绿化具有净化空气、水质、土壤,降低噪音,改善城市小气候以及美化城市等功能。目前,世界各大城市在房地产开发和再开发中都十分重视城市的绿化,积极营造城市环城林带,努力扩大城市绿化覆盖率。我国城市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绿地比例太低,因此,需要从大环境出发,保证足够的公共绿地,以增强城市的自净能力。在新建房屋时,必须使绿化与建筑占地面积比例达到一定的水平;其次是专门进行园林、旅游、风景区的建设和各个住宅小区的绿化配套,包括绿化隔离带、街心花园、道路绿化以及工厂绿化等综合开发经营;再次是积极发展主体绿化、屋顶绿化和建设“屋顶花园”等,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六、结论
中国森林面积少、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问题依然存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生态环境和城市房地产开发利用是一个统一整体,在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必须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前提,采取一定措施,合理布局,使项目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两者达到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6
【关键词】水利水电 生态环境 影响及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水利水电工程通常不直接产生污染问题,属非污染生态项目,其影响的对象主要为区域生态环境。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区域一般可分为库区、大坝施工区、坝下游区。库区的环境影响主要源于水库淹没和移民安置、水库水文情势的变化,受影响最大和最为重要的通常是生物多样性、水质、水温、环境地质、景观、人群健康、土壤侵蚀、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等因子,受影响的性质多数为不利影响;坝下游区的环境影响主要源于大坝调蓄引起的水文情势变化,受影响的主要是水文、河势、水温、水质、水生生物、湿地资源、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因子,影响的性质有利有弊,影响的时间一般是长期的,影响的范围因区域的特点不同各异,有时可延伸至河口区。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有些是不可避免的,有些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避免或减小。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管理是避免或减小工程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方式,而环境监测则可为工程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因此,制订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是工程规划和设计的重要内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初步设计中均需要详细地拟订并列出有关内容。
二、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影响的具体问题分析
因水库淹没,库区移民安置中毁林开荒将造成水土流失。因安置不当及生活环境改变,移民生活不安定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在我国人多、耕地少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水库的淹没损失,对库区内尽在高水位时才被淹没的土地适当采取措施加以利用。水库蓄水后,有可能引起库岸崩坍,诱发地震等。此外,河流情势变化对坝下与河口水体生态环境产生潜在影响。岸坡浸水后,岩体的抗剪强度降低,在水库水位降落时,有可能因丧失稳定而坍滑。将给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运行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水库蓄水后,会引起库周围地下水位抬高,导致土地盐碱化等。水库蓄水后,因水流变缓,水体稀释扩散能力降低,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增加,库尾与一些库湾易发生富营养化。一些水库蓄水后,水温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出现分层,对下游农作物产生危害。水库淹没会影响陆生生物的生活环境;修坝对水生生物特别是洄游性鱼类将产生直接影响。
三、减小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对策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水利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手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前,首先要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对当地的气候环境、水文、水质、土壤、水生生物、人口等进行调查。其次就是根据调查的结果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对拟建水利工程建设可能对当地的环境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预测造成影响的程度。最后对拟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就是通过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从整体上评价拟建工程的各要素和过程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及改变程度,为比较选择方案提供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建成蓄水后所产生的水生物效应,近年来已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从生态水文学的研究意义来讲,这在水文学的领域内也是一个新的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水利水电工程的修建不仅会影响到陆上生态系统,也会影响到水下生态系统。若以水库的建设为主,则不会影响到包括库区在内的坝上控制河段的生态系统,而更重要的是会对下游相当距离控制河段的生态系统带来影响;不仅会影响到由低级到高级的植物群落和生命活动,而且也会对水生动物,例如鱼类的栖息繁衍带来影响。
在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对鱼类的伤害很大。?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水利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我们要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水利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在水利工程的设计阶段,我们应本着和谐发展的理念,为植物生长和动物栖息创造条件,同时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以及为鸟类和水禽提供栖息地和避难所。在工程的建设阶段,应优先考虑采用环保的技术措施,在水利工程建设时,要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动物成长的环保材料。在水利工程完成阶段,应建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反馈机制,及时进行环境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把破坏程度降到最低水平。
尽快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为防止和缓解水利工程建设对该区域的经济及生态平衡的破坏,应尽快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对该区域的经济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依靠当地自身的能力很难使生态得到平衡,经济得到发展。因此,在水利工程建设建设方面,应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及补偿的范围。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应在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中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当地的生态进行补偿,来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的生态平衡。可以说构建生态补偿机制,还原生态以价值,不仅是缓解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