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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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质量

0引言

公路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广大人民所重视,随着我国建设事业以良好的发展态势迅速发展,各施工企业都在寻求进一步扩张,不仅使市场竞争加剧,同时也浮现出各种各样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必须有效落实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路工程质量监理逐渐呈现出不足,所以急需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使工程质量得以提升。

1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含义

所谓工程监理,是指在项目法人的委托下,监理单位根据政府颁布实施的政策及相关规范,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工程监理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施工的进度以及质量,并且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实施,同时也包括对各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的协调。工程监理工作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已经在相关法律中得到明确,并且其也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保证工程监理工作的合法与规范,使其在工程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就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其可以做出以下定义:工程项目管理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决策,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建设单位进行决策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并且策划项目的实施;以施工为主的第二阶段,建设单位接受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的设计、招标、施工以及采购等各方面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2公路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比较

2.1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需要处理包括公路工程监理方面在内的各种问题。就公路工程监理而言,公路施工的质量问题较为突出,例如路面在使用初期就出现破损、路面基层稳定性差以及路面出现积水等。这些质量问题的存在,严重的时候可能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缺乏强大的公路工程监理队伍。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极高的技术含量,与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具有密切联系。监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要求监理队伍的必须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使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总量需求得到满足,并且要求监理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水平。就监理工程师而言,其在要求工作人员需具备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关于建设工程的相关技能及工作经验。然而从我国公路建设监理质量的情况可见,监理队伍中部分人员职业技术水平较低,不仅缺乏相关的职业培训,也缺乏实际的工作经验。监理人员的技术服务活动对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具有重要的影响,监理人员专业水平失去保证,也导致公路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第二、工程监理相关工作未得到有效实施。政府公路建设管理对公路建设监理业务的管理有待完善,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业务、监理资质以及相关培训的监理方面有待加强。

目前,监理单位侧重于追求自身利益的增长,却将监理人才培训及管理工作置之不理,使监理服务的水平与效果难以得到提升。其主要是因为政府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及人员资质的审核及评定缺乏合理性,并且未采用动态控制的方法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进行监督与管理。第三、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在监理业务权限上存在问题。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业务在相关规定中已经得到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仍然不具备相应的权利和地位。项目单位和监理部门之间呈现出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工程质量的监理影响到施工的进度,也关系到工程的预算与成本。所以,监理人员的业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其监理工作的开展也就受到阻碍,从而无法有效发挥其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理作用,自然也就无法保障工程的质量。并且,监理人员基本不具有参与公路工程前期设计和预算以及了解相关合同信息的权利,对其监理功能的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2.2工程项目管理的优势特征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为建设单位的决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合理性,并且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的设计,同时针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设计以及采购提供各项管理服务,包括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合同、费用、进度以及质量进行管控。工程项目管理在政策更新后,其业务范围规范更加具体,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策划、相关手续的办理、工程设计的优化、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成本控制和项目评估、验收等。根据相关规定中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工程项目管理具备与建设单位一样的项目统筹与管理能力,能够促进工程项目服务的规范统一,就某方面而言,工程项目管理能够整合集成各项专业服务,和工程监理相比,具有的优势较为明显。公路工程项目,委托企业进行专门的项目管理,具有十分显著的优势,主要在以下方面得到体现。

2.2.1服务对象和提供者

就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而言,其可接受建设单位的托付和授权,为建设单位提供各项管理服务,其同样可接受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服务对象的委托,为这些企业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相比存在不同,其服务的对象只局限于建设单位。2.2.2参与权限业主单位给予项目工程管理企业参与工程管理的权利,所以工程管理企业也因此而获得代表行使的权利。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内容、范围以及时间作为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使管理制度得到严格实施,切实保证《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任务均能完成。

2.2.3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现了各项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比较,其监管的范围涉及施工阶段中的施工成本、施工进度、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就管理范围而言,在项目管理中只占其中一部分。所以,只根据业务范围进行判断,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企业可在企业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中进行参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均有项目管理企业从计划到实施的全过程改进体现。相比于项目管理,公路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在实施阶段占有更多的内容,存在较大的业务范围限制。并且在法律责任以及行业资格方面,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3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项目管理和公路工程监理,两者具有相同努力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公路建设工作的协调,提高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质量,增加工程的经济效益。然而,根据具体的比较可以得出,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两者工作的情况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具有系统性,为提高工程监理的实际效果,需要改变其操作管理模式,使其更加灵活,实现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过渡。从某些方面而言,工程监理需要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所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才能使社会及市场发展的需求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

[1]芦国富.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J].山东工业技术,2013(8):106,54.

[2]熊其军.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2(8):51-52.

[3]韩红民,张怀江.浅谈公路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J].交通科技,2009(S2):172-174.

[4]刘臻.浅谈公路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J].低碳世界,2015(32):157-158.

[5]王学军.浅谈建筑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的研究[J].林区教学,2013(4):121-122.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公路建设;监理;市场现状;整改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高速公路、路网工程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相应的,作为工程三大主体之一的监理队伍也逐步成熟壮大,但是,由于近年来高速公路、路网工程建设的急速发展,监理队伍急速的膨胀,导致人员整体素质下滑,一部分业务能力差、职业素质低的人员相继进入监理队伍,使监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普遍下降,造成目前我国公路监理市场出现严重问题。

二、公路监理市场的现状

公路工程监理虽然在我国已经建立很长时间,但由于其只是在项目施工期发挥作用而并未被施用于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这种不成熟性阻碍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要因素限制了公路工程监理的发展。

1.工程监理制度和环境有待规范和完善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还有一部分隶属于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影响很大,并未形成一批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且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垄断现象、地区保护、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另外,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上存在很多建设单位包揽工程监理工作的传统做法,很不利于我国公路工程及工程监理的发展。

2.工程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配置不合理

当前,很多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整体专业素养和工程监理意识、组织协调意识不足,且人员配置不够合理。监理人员入岗前和在岗培训不够,工作缺乏条理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工程监理队伍的壮大和经验积累。

3.未赋予监理方充分的权力,制约了监理作用的全面发挥

在大多数公路工程建设中,监理方仅仅拥有工程质量控制的权力,而缺乏对工程的进度、投资、合同、信息以及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权力,这就很大程度地限制了监理方作用的发挥。也由于监理业务范围被局限,所以监理方难以全面地开展监理工作,其工作水平也因为缺乏足够的发展空间而得不到提升。

4.现场监理操作不规范

尽管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规定,但目前大多数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现场监理的模式处于摸索阶段,大部分监理现场做得还不够规范,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如何具体操作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模式和可遵循的指导性文件,因而开展工作就有一定的随意性,有时甚至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必须要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建设监理作为一种较新的行业监督行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市场的管理与导向,应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使监理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监理单位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完善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若干规定,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以一流的质量意识为业主提供高水准的监理服务,以赢得社会的认可和赞同,并积极迎接中国加入WTO后的竞争和挑战,为经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5.未对监理工作进行充足且有力的监督管理

当今,很多监理单位只是站在能够获取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开展监理工作,对专业人才技术培养以及提升整体监理工作水平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有些单位抛弃以信誉和高质量监理工作拓展业务范围的原则,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业务,这都阻碍了监理工作的合理高效进行,监理工作的效果和信誉也开始出现下滑。而政府主管部门仅仅通过对监理方工作资质进行审核与评定,难以阻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唯有实际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才能将监理行业引向健康合理的发展道路。

三、公路监理市场的整改建议措施

1.完善监理单位内部体系

监理单位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借鉴国内外监理咨询的工作案例,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单位内部管理体系。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应由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及公司决策层共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最高管理层与中下层之间的工作,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对施工中的力学施工、施工材料及施工养护进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所辖部门主要对施工中的路基路面施工质量及工程测量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2.建立工程监理程序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要有计划地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依照公路施工程序,随时对临时生活设施和临时道路施工进行监理验收,对工程中的人工清表土及机械开挖进行检测,对土方路填筑施工、排水管铺筑与回填工程检查和验收,对施工中的沙砾石垫层、石屑基层及水泥路面检测和验收,对施工养护工程及最后的场地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理验收。

3.给监理专业人员提供不断学习、进步的平台

合格的监理专业人才是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技术保证,但是就当前情况来看,只有少部分专业人员符合监理市场的需求,从业人员队伍大多是由非本专业转入人员、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等缺乏实际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因此必须为监理专业人员创造学习先进技术知识的机会,使其在掌握了符合时展要求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同时,也能了解到工程建设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监理工作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4.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根据质量控制的依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图纸)和要求(控制好原材料与施工过程)对建设项目开展现场监督和管理工作。进场原材料的质量作为工程控制的基础,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把关,凡是有问题的原材料绝对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的全过程监理方法,谨慎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5.控制工程进度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控制工程进度,找出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不利因素,并积极引导施工方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排除不利影响。为了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施工计划,需要监理人员在工程现场出现因组织安排、施工顺序等不合理安排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时,及时与施工方做好沟通,使其调整计划,在工期内顺利完成任务。

6.控制工程费用

作为工程监理的基本手段和环节之一,费用控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费用控制不但能够避免超前支付和滞后支付分别给业主和承包商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还能使业主有限的资金得到最佳的利用。

四、公路工程监理的意义

当前,实行公路工程监理对于工程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权责分明、合理。工程监理制度的引进,使各单位能明确各自权责,具有合同意识,将各自所需承担的工作做到最好,且能有序、高效地进行。

促进公路工程专业化、高效化发展。传统的工程管理体系都是建设单位单独规划管理,施工单位只顾埋头施工,这种工程建设模式和管理模式过于松散,缺乏有效的过程管控机制和张弛有度的计划执行、过程故障处理体制,不利于公路工程的经济、安全、有效实施,也有碍于公路工程技术的发挥和公路工程的专业化发展。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很好地打破了传统工程体系的弊端,调动了多部门合作和监督,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积累工程经验和相互融合,提升工程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发展。

使公路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得到有力提升。公路工程监理的建立和使用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实际作用,使其具有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监督管理依据和标准,建立起了较科学、合理、完善的公路工程管控机制,不仅提高了公路工程管理效率,也反过来促进了工程计划和施工程序的改善和发展。

五、结束语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我国公路监理市场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公路监理事业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可谓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端正太对,敢于面对现实、正视压力、发奋图强、扎实工作,改善目前公路监理市场不利的形式与局面指日可待。所以,我们应当积极进取,把我国的公路监理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并使之踏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肖河,苗彦军.公路监理市场现状及整改意见[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4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文3

一、高速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特点和作用

公路工程档案是指在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含从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地点选择、材料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等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记录着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由于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参建单位多、材料的形成涉及到政府审批、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监理、质检部门评定以及原材料供应,决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面广、量大、种类较多。按科学的方法对这些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和规范,一方面为日后的养护和扩建、改建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性资料;另一方面,综合各方面对高速公路运营后的评价,经研究整理后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他们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节约投资,促进高速公路的发展。

二、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档案管理现状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档案能够如实反映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监理工作是否到位、监理工程师处理问题的方法是否公平合理等,从而作为衡量监理服务质量高低的标准之一,并在确定监理活动效果的同时,体现监理工作的价值。在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项目管理评估中,工程监理档案也是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显然,监理档案管理意义重大,这就要求监理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实现档案收集、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没有将公路工程资料的收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归档要求和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及贯穿始终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工程档案资料难以及时完整归档;(2)档案的真实可靠性问题;(3)档案的及时有效性问题等。

三、工程档案管理优化措施

1、设置专家资料监理员。按照《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常用文件》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监理部全部档案资料的管理,其具体工作是:(1)负责收集工程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形成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如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收集、整理本项目监理部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理文件,如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以及监理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文件、指令等;按月汇总、整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控制中形成的各种签证见证记录、报验审批资料等;(3)对各专业监理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本项目监理部档案资料的保管、借阅工作;(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积累、整理和移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工程档案;(5)在项目总监指导下,按照《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编制监理档案,并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 公路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4-0143-02

1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要点与对策分析

1.1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要对施工所要遵守的各种设计文件,技术要求以及标准规范等质量文件进行审核,对工程所用图纸进行认真的核查和签发,并且要保存记录。这个环节对于公路施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施工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施工也离不开图纸,因此必须要对相关技术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明确,以遍对日后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奠定基础;2)在公路施工阶段的要对承包工程单位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的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承包单位是否确实具备完成公路工程的能力进行全面的核实。要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明进行检查,对施工人员的素质进行了解和备案;3)要对公路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方案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对施工方案能否保证按期完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进行审查。要组织施工单位现场提交关于工程测量的网点和数据、报告。要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试验室的资格和计量认证文件进行核实;4)工程承包单位应该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要及时检查随同报验的砂石骨料、水泥、止水材料、钢筋、掺合料与外加剂的试验报告、合格证、准用证、复试报告等,并核审拟使用各标号硅配合比试验报告;审查施工承包进场的机械设备的型号、配套和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尽量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1.2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质量监理过程中的最终目标是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要以动态控制为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控制,时刻掌握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要通过质量监理不断的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或者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的一些风险。在质量监理的过程中要以数据分析为根本原则,不能凭空想象,一切都要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要对重点部位作好质量控制,要对工程的关键工作程序,对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部位进行仔细检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项目质量监理人员要不断的对工程建设需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以及其他分项、分部工程进行不断的质量监理和检查验收。对工程中使用的一些新材料、新技术要进行理论分析和现场试验并评估,只有得到了一些安全的结论,并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才能使用新材料和新技术。此外如果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施工组织的设计调整和变更,质量监理人员要设计和制定变更文件。如果建设工程存在一些是设计问题和缺陷,需要变更,项目建设部应该提交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应组织相关的质量监理人员前去检查和审核,待确认后再进行变更,并设计出变更文件。在质量监理过程中,质量监理人员应对项目施工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并对如何提高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提出建议。

2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理

2.1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后质量监理主要内容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附件,全面系统地查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方面的测量资料、质检报表和抽检成果,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复检或补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自检成果,手续是否齐全,标准是否统一,数据是否有误,以及审查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在项目的竣(交)工验收时,业主单位组织和主持监理工作,提交合同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重要阶段验收报告;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整理保存签证验收项目的质量文件;对验收工程项目按规定标准作出质量评定;编写竣工工程质量控制分析报告。

2.2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理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同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针对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及时间要求,整改完毕后签署竣工报验。

2.3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

质量监理在质量控制中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常见的方法主要用现场试验和验证、一旁监理、视频检查、平行检查等方式。对公路工程施工的重点,比较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一般采取比较严格的质量控制方法。比如可以采用现场控制的方法,具体有目测法、计量法、测量法等。质量监理工程师要对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的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有利于更好的进行质量监理工作的进行。质量监理人员要用科学的态度,正确的做事原则去认识和处理公路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例如公路工程建设进度与施工质量的保证发生矛盾时,要充分协调承包单位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的工期安排,人员安排以及施工进度,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实现。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3 结论

从以上分析来看,公路工程施工和验收阶段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阶段,公路工程项目一般都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如何更好的通过质量监理来控制公路工程质量,是质量监理人员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质量监理人员应该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尽可能的去发现施工和验收阶段存在的问题,从而有效的公路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 监理 业主 承包商 规范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的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1.1业主方面。

1.1.1.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1.1.1.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1.1.1.3因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业主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指挥部合同处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

1.1.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有指挥部合同处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

1.1.3承包商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表现在: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2.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

1.2.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1.2.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

1.2.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1.2.5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1.2.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 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2.1 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2.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2.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同时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2.5其他的一些建议。

2.5.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2.5.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3.结语 自1996我国实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上述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的现状,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也使得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GB 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3]《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4]刘月莲:《国际工程施工对国内公路建设的启示》,《中国公路》,2003年第10期

[5]JTJ 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公路;建设;监理;业主;承包商;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61-01

我国公路建设自1996年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一、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现状及根源

(一)目前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

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三者关系现状如下:

1、业主方面。(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3)因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业主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由于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等因素,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监理有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等现象。3、承包商方面。由于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有些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有些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二)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主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二、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1、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管理和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4、建议。(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结束语: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作者单位: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土木工程系

参考文献:

[1]黄万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基础[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