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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3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代建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工程进度管理目标
按合同工期完成,达到工程项目交工、竣工条件。
第四条:工程进度管理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工程进度管理工作,设置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副组长:工程技术部部长;成员:工程技术部全体成员。
第五条:工程进度管理流程
1、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审批
2、签定工程进度目标责任书
3、工程进度检查
4、进度报告
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审批要求
1、工程进度计划按合同文件约定并按照年度总体目标编制,在项目正式开工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各工序年度总体进度、季度进度、月进度计划(特殊项目要求按每周或每个工作日编制),确保完成进度计划的实施保证措施(工、料、机配置)等;
2、监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计划审批后上报子公司;
3、子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计划的审批,并报城发集团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
4、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子公司上报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并正式下发执行;
5、年度总体进度计划通过审批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据实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同上。
第七条、进度管理目标责任书签定
根据施工、监理、子公司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按照年度总体计划制定并审批的进度计划,由各级管理单位分级签定工程进度目标责任书,作为进度目标完成及考核(违约处罚)的依据,各级管理单位按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工程进度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执行月、季度、半年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方法及内容要求如下:
1、检查部门: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子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检查方法:采用项目现场实地检查,各项目、各工序严格按照审批的进度计划、签定的进度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运用:根据检查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形成进度检查书面报告,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的项目及单位给予认定,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子公司、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子公司提交未完成任务的书面材料说明,对未完成任务又无其他证明依据的子公司进行进度管理考核,要求子公司根据检查情况对未完成任务又无其他证明依据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违约处罚并制定限期整改完成计划,并将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进度涉后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
4、子公司工程项目(含单一项目)检查连续两个月进度涉后的,除按照规定对子公司进度考核外,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主要领导约谈子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各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检查连续两个月进度涉后的,除子公司对相应监理、施工单进行违约处罚外,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主要领导约谈监理、施工单位法人;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进度涉后的,进度管理考核工作组报请更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按照合同约定清退监理、施工单位。
第九条、工程进度报告
进度计划的检查方式: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每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及资源配置进行检查,并要求在监理个工作日志中作详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末、月末组织实地检查施工单位周计划、月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认真填写完成情况对照表,查找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反馈;子公司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月进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季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价。
进度计划的调整顺序: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目标的控制应从周工作计划开始,从月(季)工作计划的检查和调整开始,到年进度计划的检查和调整,最终达到施工单位在总进度计划中对进度目标所做的承诺。以各阶段进度目标的逐步控制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进度计划调整原则: 进度控制必须随时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差异时,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实现动态控制。对周进度计划延误的纠偏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子公司批准不允许出现跨月度进度计划的调整。
总监理办、施工单位应在会议室张贴本标段关键线路工程的形象进度图,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予以标示。
第七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
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清楚、明确、便于管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施工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反映施工组织及其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材料和设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施工变化;
进度计划的划分:工程进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季度、月和周进度计划;对于控制性的重点工程项目,单独编制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总工期、开工个工作日期及交工个工作日期;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及气候条件;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及设备能力;建成同类工程的施工进度及经济技术指标等。
总体进度计划的内容
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时间;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配备的人力、材料和设备数量;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完成的工程数量及现金流量估计;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组织设计)等。
年度计划的内容
本年度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及主要施工材料、设备的转移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总体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季度计划的内容:本季度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施工队伍、主要施工材料、设备的保障和转移顺序;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在年度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上季度完成计划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措施;
月进度计划的内容
本月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施工顺序安排;完成本月工程的工程数量及投资额;在年度进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上月完成计划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措施;在本月计划投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关键及重点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本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本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道工序的控制个工作日期;本工程的现金流动计划;本工程的施工准备及结束清场的时间安排;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它相关工程的控制、关系及说明等。
第八条 工程计划的编制表达方法
总体、年度、季度进度计划的编制需采用必要的文字说明、关键线路双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图、图表等。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工程活动应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重要转换工序进行标注。
总体及年度进度计划编制时,关键线路与里程桩号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每月的任务(工程量及金额)、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
季(月)进度计划编制时关键线路与里程桩号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每周的任务(工程量及金额)、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
周进度计划编制时关键线路与里程桩号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标明每个工作日的任务(工程量及金额)、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
第九条 进度计划的审批
进度计划的提交:总体进度计划应在子公司规定时限内提交总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年进度计划应在每年12月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分公司审批;季进度计划应在季度开始前一个月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月进度计划应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前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分公司审批;每周四将下周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办审批,每周五早上10点前提交子公司备案。关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提交监理办审查,报子公司审批。在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总监理办可通知施工单位调整分项工程开工顺序按上述规定报批。
第十条 各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
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时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报子公司审批。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年度工程计划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子公司审批。
关键工程或控制性工程进度计划审批程序与年度计划审批程序相同。总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季度工程计划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子公司审批。
监理办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子公司备案。
审批计划工作程序: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提出问题与施工单位进行讨论和澄清;对有问题部分进行分析,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反馈。审查施工单位修改后的进度计划直到批复。
第十一条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总工期的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时间应与项目各项工作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应与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协调一致;易受炎热、雨季、低温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安排在适宜的时间,并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对施工准备、清场、假个工作日及气候影响的时间,应有适当的扣留并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第十二条施工计划的保障
所需主要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运送个工作日期(储备)是否有保证;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的进场个工作日期是否已经落实;施工测量、材料检查及标准试验的工作已经安排;驻地建设、通行道路及供水、供电等已经解决或已有可靠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各阶段或单项工程计划完成的工作量、投资额与施工单位的设备、人员实际情况相适应;各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实际相适应;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力量安排应与非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适应。
第十四条进度计划的检查
工程进度考核小组,每季(月)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照季度(月)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各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检查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检查监理单位每个工作日的进度记录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执行进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召开下月施工生产调度会,通报上月对各施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施工生产完成情况,并下达下月施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负责记录和汇总会议纪要,并通过工程个工作日报平台协调监控执行,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得以实现。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检查:监理单位应对照经审批的相关计划每个工作日对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每个工作日对照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点对实际进度进行记录,并予以检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现场巡视和收集相关资料,并作相应记录,以作为掌握工程进度和进行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月、季度、年度工程进度报告编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情况分析和整理,每月(季度、年度)向子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子公司审核完后上报城发集团工程技术部。各工程进度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施工单位各月、季、年度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依据或说明:应以记事方式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概述;工程进度图表:以分项工程为单位,以表格的形式如实填写本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差异,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工程图片:应显示关键路线上的一些主要工程的施工活动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报告的报送
月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月进度计划,并编制所管各标段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查并报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审批同意后(报备工程技术部),作为月度生产调度会附件下发执行;
季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季度进度计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查并报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审批同意后(报备工程技术部),作为季度生产调度会附件下发执行;
年进度工程报告:总监理办审查所管各标段季度进度计划,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5个工作日前完成编制并报送子公司(报备工程技术部)。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要求偏差较大时,应责成施工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或责成施工单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调整后的年度计划、季(月)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若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施工单位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除非合同工期的延期得到批复,调整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在履约合同工期内,施工单位可能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以致无法按计划工期完工,施工单位可每一个月调整一次季计划。
第十九条进度考核及控制
进度考核小组应按时对各子公司上报的月进度计划及季度进度计划进行考核,未及时上报的进行考核处罚。
月、季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处理方式:进度考评小组按照子公司审查提交的月、季度计划执行对照表,在每月的25个工作日及每季度的最后一周组织子公司及各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月、季度计划进行现场督促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理决定。(包括发文约谈施工单位的法人到施工现场及时解决影响进度执行的因素,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赶上原工程计划,同时将季度执行情况抄送施工单位的法人单位)。将考评情况作为施工单位纳入每年对施工单位信誉评价评分的主要依据。
子公司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重要节点目标的计划执行情况制定特殊的节点目标以及奖惩措施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以此来有效的控制重、难点的单位、分部、单项工程以及重、难点工点的施工进度,纳入城发集团进度考评小组考评范围。
违约处理金额按以下要求制定:
一、对重要节点目标及关键线路上的特殊工点为节点目标的工程,可予以施工单位不高于5万元的违约处罚,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理金额为施工单位金额的10%,子公司在考核中一项扣2分处罚。
二、对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或关键路线上的工程滞后计划达一周以上时,进度考评小组有权责成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控制:
1、要求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到现场解决问题,必要时子公司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2、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投入,当投入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公司有权动用施工单位的履约保函,以此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出现第1、2条的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后工程进度仍不能保证的,子公司上报同意后有权对工程的某些部分进行强制分割,由指定分包人来完成,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进度违约资金管理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罚金由违约单位计量(在当月计量中予以扣除),违约金统一使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不再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根据年度任务及特殊节点工期任务与城发集团签订责任书,若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处罚。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4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
(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
(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对不良行为的核实和记录工作应在接收或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在每月25日至30日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除对建设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予记录外,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提供相应材料;
4、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不予执行的;
3、施工单位未按投标承诺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或机械设备的。
三、对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在记录完成后5日内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应在记录完成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由省建设厅将外省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通知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由建设部审批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同时上报建设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存在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必须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发现不良行为之日起3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作为企业信用档案中不良行为内容。
六、省建设厅定期在福建建设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上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可定期在本市、县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在网络媒介上公布的时限为一年。对于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的不再公布,对于在公布期限内有新的不良记录继续公布。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九、不良记录可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年检、资质升降评审、经营范围增减以及从重处罚的依据。
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报送备案表,并通过电子信箱传输涉及不良记录的电子数据。
备案表请邮寄福建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邮编:350001 e-mail:mateng@fjjs.gov.cn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备案表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 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第六条 监督总站(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产品出厂须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构件应标明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并加盖检验合格证章,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构件,须按照规定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监督总站(站)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开工前,核查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依法审查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措施,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施工中,监督检查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情况,检查监督施工质量,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的质量。
四、竣工后,核查施工企业申报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
第九条 发生工程(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总站(站)报告,由市或区、县建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调查处理,属进行加固补强等技术处理的处理方案,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或签认。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由监督总站(站)会同市或区、县人防部门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总站(站)负责处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擅自开工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进行产品生产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或生产中不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站)责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万元以上1 0 万元以下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对单位负责人处5 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竣工工程,经监督总站(站)质量核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元处以罚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次出现不合格工程(产品)事故的,由市或区、县建委给予降低企业等级的处罚,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属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移送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向监督总站(监督站)缴纳管理监督费。其费率标准为: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监督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列入工程总概算或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 现场管理
引言
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精诚团结协作,因此全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制订本办法。
1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及目标概述
1.1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所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占用的建筑用地和施工用地以及现场附近经批准占用的临时施工用地都囊括在其中。
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就是指通过科学的管理组织、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针对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在保证现场能够完成预定目标的前提下,实践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高效优质地完成管理任务。
1.2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目标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有许多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计划,全面安全地完成生产计划规定的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施工单位规律组织生产,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同时实现高效率与高效益。
专业化的管理也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说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最终目标,只有标准化的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环境,才能使人流和物流高效有序。
2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问题
现在的工程一般都只注重工程进度,安全问题常常会被忽视。在施工现场,工人不佩戴安全帽,在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等等不安全现象已屡见不鲜。即使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都设有防护,但这些所谓的安全防护往往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隐患极大。
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施工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但许多施工单位为节约时间,常常不能按规定,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即使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在设置时数量也不充足,悬挂位置也不显眼。这样的疏忽会造成安全事故,很难处理这些事故。
施工用电及机具的问题在近几年也层出不穷,施工人员经常在电箱前堆放许多杂物,电箱也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雨设施,这样就很容易造成漏电触电事故的发生。搅拌机、合灰机都是施工时不可或缺的机械设备,但是如果它们没有在传动部位设置防护罩,那么机械设备就会成为施工安全的主要问题所在。
2.2人为与材料因素
在建筑现场施工的操作型工序产品一般都需要密集的劳动力,但这也导致了施工现场对每个操作人员都难以实现有效控制的现状。由于个别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一些质量问题也在施工过程的实践中不断涌现。这样就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有效控制。
在施工工序中除去人为因素,材料问题也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多的物料,这些物料是很难实现全面控制的。在实际的物料检查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经常感到工业化的设备及批量产品质量离散性小,就只采用产品书面检验或者仅仅试验测试的产品质量就对物料进行评判,这样就缺少了物料的精确性。因为很多操作型工序用的物料的质量离散性都比较大,无论什么时刻材料都可能进场,这样就需要对材料进行实时、全面、有效的控制。
2.3环境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有环境污染产生,噪音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等等。其中在建筑施工场地的噪音污染强度极大,甚至是其他种类的噪音污染的好几倍,这样的噪音污染直接影响了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生活,使他们的生活不能正常进行。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光污染也不可小觑,城市建筑物的表面釉面砖、磨光大理石等装饰材料形成的反光曾经是城市光污染的主要来源,但近几年施工现场的光污染问题也不断涌现。施工中使用的电弧焊或闪光发出的弧光直接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光污染,其危害度很大,强烈的反光和电弧会刺伤眼睛,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因此要尽快想办法杜绝此类污染。
3.施工现场管理方法
3.1对工作人员进行素质培训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进行组织、指挥和操作,可以说人的因素在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占有决定性的地位。因此,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对施工人员进行素质培训,是他们增强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人为的错误。
当前的社会是具有竞争意识的社会,能够拥有人才并能调动人才发挥自身优势就能在建筑施工管理上有所进步。施工单位应该集中主要的技术骨干,成立专门的培训小组,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在进行培训的时候要将责任落到人上,确保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应的管理人才,这样整体的管理水平就会上升。
施工单位应从施工人员的角度出发,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素质等方面考虑,根据施工人员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全面控制施工现场,让每一个人的能力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使他们理解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从而整体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
3.2绿色施工
事实上,绿色施工技术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思维途径,它的目的就在于降低施工时的噪音,保证居民生活的正常有序,同时减少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大量损耗现象。
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的应用。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可以通过相对绿色的方式,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运用到工程施工中,这样就能减少对环境与资源的浪费,使它们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当然实施绿色施工也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要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这样就能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境污染,也能够节约资源。
3.3完善安全制度
一个完善健全的安全制度可以保证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序进行,而安全制度包括两方面:安全权管理和安全检查。一个健全的安全体系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合作,进行安全检查,在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补救。在这个安全管理体系中,施工单位要将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他们在检查时要认真仔细。
技术管理作为建筑施工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施工现场管理上具有重要作用。施工单位加大管理力度,实现多管齐下 ,无论是技术,还是经济和组织都要同时进行。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施工单位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不能将施工现场仅仅依托在包工队伍那里,而是要切实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只有相应地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才能实现工程项目的理想化,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要求,并在预定的时间内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4.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需要做到具体且细致,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可以说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并且能够降低工程成本。现场管理需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加强了工程现场的管理,才可以减少施工单位的资金,同时施工效益也可以有所提升,工程质量也可以得到强化。
参考文献
[1] 陈 俊、俞信平,建筑施工组织与资料管理―北京[J]:北京理工大学出版 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