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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1
一、我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我街道各级各部门制订了一批既符合实际又具有操作性的应急预案,街道办制定了《街道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街道社事办、群工办、安办等部门根据自身部门职责制定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全街道各级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截止2014年底,我街道共编制应急预案60个,其中总体预案6个,专项预案8个,部门预案5个,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预26个。
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我街道突出预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等重点,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2014年内共开展5次应急演练,其中街道办事处组织2次,街道各单位组织3次。2014年街道内共举行重大活动6次,制定重大活动预案3个。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在应急预案的编制上,对应急预案体系认识不足,仅限于制定上级政府、部门安排的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的较少,部分内容没有制定预案,部分应急预案缺乏有效的实施。
二是应急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应急体系,由于应急力量的分散,应急力量和资源还缺乏有效整合和统一协调机制。
三是因为本级财政压力大,资金投入不到位,应急装备数量不足和落后,救缓能力差,应急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四是应急演练上,虽然我街道组织了几次较大的应急演练,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其中暴露出来的缺失专业人才,公众参与度低等。
三、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工作。街道做为最基层的单位,人员少、专业性技术不强,应急工作实践不多。在组织业务工作培训时,受工作范围、实践活动、业务层次等所限,影响效果的提高。建议县应急办组织适当的培训交流,促进乡街道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和提高。
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2
一、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
镇政府制定了《先市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社事办、群工办、安办等部门根据自身部门职责制定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全镇各级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截止XX年底,我镇共编制应急预案94个,其中总体预案1个,专项预案5个,部门预案5个,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预案83个。已基本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相互联动,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为应急处置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应急管理机构逐步完善
一是领导重视。我镇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对全镇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进行了安排部署,全面推进全镇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二是健全机构。成立了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和副镇长为副组长,党政办、社事办、群工办、安办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镇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目前,我镇初步建立了一支以民兵预备役、社区民兵为骨干,以机关干部、派出所民警、协警、医疗救护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在此基础上,我镇紧扣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从抵御自然灾害、预防事故灾难、防范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入手,认真做好隐患排查、预测预警、防疫防灾、矛盾化解工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应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制定了应急管理值班制度。要求各单位在节假日及汛期、高温季节、全镇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带班,做好值班记录,切实做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发挥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二是制定了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及科普宣教工作实施方案,不断普及应急知识。我镇在每年高温季节、汛期都组织宣传应急知识,通过自主宣传、媒体宣传、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各村(社区)、中小学校、企事业单位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基本技能和自救互救应急常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制定了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我镇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突出预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等重点,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XX年内共开展4次应急演练,其中镇人民政府组织1次,镇中小学组织2次,镇直各单位组织1次。 XX年镇内共举行重大活动5次,制定重大活动预案5个。
四、各部门协同配合能力不断加强
明确所有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单位、人员由镇政府统一指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特别应急、综合信息、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互相支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通力合作,对易激化、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努力把各类事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敏感时期的监控工作,有力地维护镇的社会稳定。
五、整合资源,加强管理,确保快速反应
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通过资源共享、科学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是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应急反应机制,明确镇财政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应急反应机制责任体系和应急响应体系,整合财力,落实工作经费。二是成立各类突发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同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和全市第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县应急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通知:
一、年内应急管理工作重点
(一)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紧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承担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的学校、企业落实应急机构和人员,并负责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首先,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决定》(足府发〔2008〕41号)文件要求,加强与县政府应急办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完成各自的预案编制任务。其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的所有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编制一套应急预案,并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登记。
(三)信息报告和预警。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辖区内的所有村(社区)设立1名隐患监测信息员并进行备案,对各种非安全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支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救援队伍,对队伍情况做好备案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培训演练。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年内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二、有关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4
一、工作原则
保持泉水喷涌要坚持预防管理与应急措施并举的原则,在做好引水保泉、封井保泉、节水保泉、水源涵养、人工增雨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特殊情况按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趵突泉地下水位在28.15米至停止喷涌期间。
三、应急预案分级
应急预案分为三级: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15米时,黄色预警,启动Ш级应急预案;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00米时,橙色预警,启动П级应急预案;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7.60米时,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响应
(一)Ш级应急预案响应。
1.预警。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15米时,由市名泉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泉办)通过新闻媒体(*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下同)向社会黄色预警,启动Ш级保泉应急预案,并将水情、气象等有关情况报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和*警备区、市园林局、气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等相关责任部门。
2.应急措施。各责任部门应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并按照人工增雨、水源置换、控采限用、回灌补源等工作分工,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监督检查。市名泉办负责组织对Ш级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具体情况向市名泉保护委员会书面报告。
4.预警解除。当趵突泉地下水位稳定至28.15米以上后,由市名泉办及时报告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并通知新闻媒体和各相关责任部门,解除黄色预警,进入正常泉水保护状态。
(二)П级应急预案响应。
1.预警。当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8.00米时,由市名泉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橙色预警,启动П级保泉应急预案,并将水情、气象等有关情况报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和*警备区、市园林局、气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等相关责任部门。
2.应急措施。
(1)人工增雨。在南部山区实施人工增雨,加强泉水补给区范围内的补源,该地区内布置的增雨火箭、高炮全部进入临战状态,各火力点指挥员、操作员随时待命,有适合天气出现时,立即展开高强度、大密度的人工增雨作业。
(2)水源置换。停止采用邻近市区泉群的地下水作为自来水水源,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改用地表水进行置换,依次停止西郊腊山、大杨庄、峨眉山地下水源地取水,减少地下水源供水10万立方米炖日,增加玉清湖水库供水10万立方米炖日。
(3)控采限用。做好泉域范围内工业用水大户的用水调配工作,该范围内自备井取水量核减10%;上述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额定用水指标核减5%。建筑工地深基础施工,施工企业应编制渗透堵漏方案,遇有地下水渗透流失,及时组织补救。
(4)回灌补源。利用卧虎山水库蓄水,每日放水回灌30万立方米,增加地下水补给量。
3.监督检查。市名泉办负责组织对П级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具体情况向市名泉保护委员会书面报告。
4.预警转换。当趵突泉地下水位稳定至28.00米以上后,市名泉办及时报告市名泉保护委员会,通知新闻媒体和相关责任部门解除橙色预警,进入Ш级应急状态。
(三)I级应急预案响应。
1.预警。当趵突泉地下水位降至27.60米时,由市名泉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红色预警,启动I级保泉应急预案,并将水情、气象等有关情况报告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和*警备区、市园林局、气象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等相关责任部门。
2.应急措施。各责任部门在落实П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水源置换。减少济西地下水源地取水10万立方米炖日,增加玉清湖水库供水10万立方米炖日;减少东郊地下水源地取水3万立方米炖日,增加鹊山水库供水3万立方米炖日。
(2)控采限用。将泉域范围内自备井取水量核减至20%,企事业单位的额定用水指标核减至10%。
(3)回灌补源。将卧虎山水库回灌补源量增加至每日40万立方米。
3.监督检查。市名泉办负责组织对I级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市名泉保护委员会。
4.预警转换。当趵突泉地下水位稳定至27.60米以上后,由市名泉办及时报告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并通知新闻媒体和相关责任部门,解除红色预警,进入Ⅱ级应急状态。
五、责任分工
(一)本方案案由市名泉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市名泉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警备区和市气象局负责应急预案规定的人工增雨措施的实施。
(三)市水利局负责应急预案规定的水源置换、控采限用、回灌补源等措施的实施。
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5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范文6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市的应急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一是抓紧进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而现在我们应急管理工作薄弱环节也在基层。目前,虽然市、县两级应急预案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但是,不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还没有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大,规范性、程序性较差。因此,各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地的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快编制一批应急预案,形成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处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对现有的应急预案进行增补,力争将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纳入到应急预案中来。同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在“**”末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是认真开展对已有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直接决定着应急预案的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对现有的应急预案进行梳理,适时开展演练工作,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修订完善,做到查出一处,修改和补充一处,使应急预案更加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更富实效性,形成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运行高效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实现应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是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行政领导担任负责人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本地、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实行应急管理、政务值班和市长热线办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并明确具体办事人员,责任到人。各级应急管理具体办事机构要在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指挥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保证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避免人员流动频繁。
二是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要强化各专项指挥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使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加大智力、人力和物力投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各类应急专家库。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选聘应急专家,成立应急专家库或专家组,为本地、本部门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二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原则,建设2支以上的专业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使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重视应急队伍建设,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鼓励和引导有技术专长的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人员招募、培训、演练和管理。
三是加大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和物资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及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物资普查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分布和储备。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综合管理调度系统,完善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征收征用、市场调控与调运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排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社会矛盾,努力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处置,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立即按程序报告上级政府,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进行后续处理。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做好信息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是严格信息报告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一般、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要在居(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事业等重点基层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通过接报系统掌握综合敏感信息。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加强案例库建设。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民政、安全监管、卫生和公安部门分别负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加强领导,保证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有清醒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深入一线,加强组织协调指挥。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协调、督查职责,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扎实推进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六、进一步抓好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