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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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文1

一、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突出对全县“五大战略”、“五大建设”的实施和产业转型升级、沿海开发、城乡统筹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认真查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一)开展全县重点项目纪检监察巡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分别对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巡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巡查工作例会、情况反馈、督查整改等制度,加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使用、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确保重点项目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开展制度执行力提升行动。对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标投标、标后监管、信息公开、风险防控、不良行为、征地拆迁、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动态评估,重点查看台账资料、操作流程、公开公示等,进一步规范制度执行落实,确保贯彻执行到位。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制度威慑力。

(三)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全程监督管控。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管,大力推行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等机制,全程参与征地拆迁,着力构建征地拆迁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坚决查处征地拆迁工作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等政策法律法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上述政策法律法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并纠正落实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推进资源集约高效使用、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不断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一)突出重点领域治理。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管理、治安管理、劳动监察、城市管理作为重点领域,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开展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坚决查处行政执法中、办事不公、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权的运行。督促镇区和部门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承诺、结果查询等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罚缴分离,开展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建立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联系点。选取部分镇区和部门,建立一批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试点,努力探索从机制上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重点工程动态监管。以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强对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物资设备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重点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优质高效。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督机制,会同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城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

(二)继续加强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治理。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和网上远程评标工作,年内实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全覆盖。同时向其他招投标领域拓展。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控。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坚决整治围标串标、转包和非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统一进场交易,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监管水平。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文2

民工,作为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工资的保障时常面临着诸多困难。中央、省、市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本文从基层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角度出发,浅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201×年×市劳动监察欠薪工作开展情况

×年,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共收取近×家单位缴纳保证金×余万元。共处理欠薪投诉举报案件×余件,涉及×余人、涉案金额×余万元;其中,移送涉嫌恶意欠薪案件×件,公安机关立案×件,涉及人数×余人,涉及金额×余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起(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案,涉及人数×人,涉及金额×万元)。春节期间,集中协调处置重大欠薪案件×起,其中×起涉及民工×余人,协调处理一般欠薪案件×余起,涉及民工×多人,集中发放民工工资×余万元。

二、×市欠薪案件主要表现

1.建筑领域仍是拖欠民工工资案件重灾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金量大,涉及民工多,群体性拖欠工资严重,×人以上拖欠工资投诉×件,拖欠金额×万元,占拖欠工资总额的×。如某公司涉及农民工×人、拖欠×万元等,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2.农业投资项目欠薪案件快速上升。近年来,受农林旅融合发展热潮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影响,一些民营企业根本无经济实力就上马农业种植、农业旅游项目。甚至部分项目无正规报批手续,未进行报备就私自开展,并以虚假价格对外发包项目、收取保证金、恶意终止合同,导致欠薪案件发生,如某农业开发项目。

3.工矿企业和餐饮服务业欠薪案件时有发生。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碳酸钙等高能耗工矿企业多数处于关停或半停产状态,员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出现关门停业、老板逃匿等现象,欠薪案件涉及面不断扩大。如某大酒店、某实业有限公司。

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问题不容忽视。为改善百姓生活条件,近几年市委、市政府着手推进了一批棚户区改造和新居工程,但因开发商和施工方无资金实力,资金断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如某工程、某新居等项目。

三、欠薪案件主要原因

1.建筑施工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资金链断裂造成拖欠工资。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房地产行业开始走下坡路,大部分建设单位融资渠道受阻,资金紧张,直接导致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先天不足,从而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二是发包方和承建商存在工程量结算经济纠纷,导致下游的民工工资受到影响。三是普遍存在的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的现状容易滋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使得用工行为难以证实,增加了欠薪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延迟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时间。四是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因农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非常普遍,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纠纷找不到依据;不按月支付工资,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清,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容易引发大案、要案。

2.个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机制。一旦双方发生付款纠纷或拨付款项被挪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费,工资保证金机制可有效发挥托底作用,确保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控制在可控范围。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纳入刑法并出台了司法解释,但由于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部分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效果。例如在调查取证上,公安、法院要求对每位民工进行询问笔录,有的案件涉及民工上千人,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4.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立案后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履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个月的复议期,×个月的诉讼期限,即使企业到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个行政处理程序完结,至少也需×个月时间。

四、解决路径

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重点在“各尽其责”,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落实“两个原则”,压实责任。按照〔×〕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业项目主管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履行辖区范围内案件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民工工资案件协调指挥中心,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全市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检查。加强“两法衔接”和部门日常联合巡查。对承建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工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联合制裁措施,使之处处受到节制。

(三)绩效管理,逗硬考核。将保障民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督查通报,逗硬考核。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文3

关键词:工资拖欠 法律保障 农民工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务工,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辛勤劳作,成为城市新的建设者和工作者。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和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却一直面临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欠薪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一方面直接影响农民工家庭的经济收入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

一、造成欠薪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工程招投标不规范,农民工成为受损者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缺乏公开、公正,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某些个人在工程承包中大获其利,另一方面是用于工程建设上的资金大大缩水。承包商为了既按时完成工程,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工程质量,就会想方设法减少资金支出。减少资金支出的最好最安全的办法就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样,农民工被欠薪几乎成为一种必然。

(二)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农民工择业盲目被动

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务工求职的路径各不相同,许多人或者采取盲目投亲靠友的方式,或者依赖同乡的介绍方式,或者通过非法劳务市场以及黑中介等渠道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尽快找到谋生的渠道,他们无从选择也不敢向雇主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加之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迫使这些农民工放弃了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机会,为工资拖欠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对策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为解决欠薪提供充足法律依据

一是尽快对建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很久以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建筑行业,使得建筑业成为吸纳农民工的最大行业。然而由于该领域大量不规范行为的存在,使得业内农民工欠薪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应该把建筑业作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点进行整治,修改以建筑法为主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重新修订建筑法应特别规定实施用人单位缴纳用工保证金制度,对施工方的垫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二是修改刑法并增设恶意欠薪罪。大量的事实证明,不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故意行为。现实生活中欠薪现象屡打不绝长期存在,根本原因是现行的刑法一直没有把恶意拖欠界定为故意犯罪,这样,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便有人故意欠薪,现行法律也不能对此行为定罪和量刑,其结果就是对恶意欠薪者无法进行有效地制裁。反过来讲,目前的法律由于存在这种缺陷自然无法对被被拖欠的农民工进行有力的法律保护。为了杜绝恶意欠薪行为,严厉惩罚不法之徒,建议尽快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

三是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和雇主或企业之间劳动关系,解决二者之间劳动矛盾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调整劳资双方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当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事件频频发生,恶意欠薪事件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应该尽快修订劳动法。修订劳动法的要点,是必须尽快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劳动者工薪保护制度。如围绕农民工权益保护按照要求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用工登记制度,严格实施以施工方为主的用工保证金缴纳制度,尽快建立反映企业劳资关系状况的企业劳资信用等级制度等。

(二)强化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一是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在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其处理程序首先是是进行劳动仲裁,如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可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此前已经承认并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款的证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欠薪企业和农民工双方之间的争议性质已经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而是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这是农民工已经不需要申请劳动部门的仲裁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二是严格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社会评估,加之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时存在有法不依、查处不严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不良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这种现象,建议劳动监察、工程建设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拖欠工资的行为。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遏制执法部门不作为的现象。为了不留死角避免扯皮,切实提高执法效率,有关部门之间应尽快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的交叉性欠薪事件。

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使工会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主体。作为当事的一方,农民工个体在讨薪维权过程中受制于多种条件的制约往往处于孤立和弱势地位,完全凭借自身的个体力量依法维权获胜的概率很低。因此,各级工会应该积极组织和宣传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知识和规定,引导、督促农民工在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让工会成为农民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与企业签订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积极参与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农民工所在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基于此,必须立即着手督促企业尽快成立可以代表农民工利益的工会组织,由他们代表农民工参与各类关乎农民工利益的涉诉事宜。

四是切实保证工资得到兑现。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农民工虽然打赢了官司却难以拿到钱。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尽全力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努力把生效的裁判结果落到实处。每逢年终往往是拖欠工程款案件相对集中的时期,法院应采取专项整治的办法主动介入,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全额拨付工程建设款,并全程监督工程款的收取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为农民工支付欠资。如果预期会出现纠纷导致农民工利益受损,建议法院提前介入主动提留应付给农民工的工程款,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切实得以支付。

参考文献:

[1]佟丽华.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2006―11―08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文4

关键词:就业权益;劳动关系;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96-02

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职业技术学院,2015届共有毕业生1 425名,笔者通过向其中的11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有近400名毕业生遭遇过不同程度的权益伤害,比例达36%。而这400学生中,只有不到15%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权,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被大大削弱,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试从保护大学毕业生特别是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一、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明显。就业市场存在“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的格局,大学生就业形式也呈多样化趋势,其受侵害的表现也具有多样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

性别歧视是较为常见的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明确提出“要求男性”、“不适合女性”等,或提高女性的招聘条件,变相对女性毕业生设置就业障碍,在受访的女生中,有40%的女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此外,身高、学历、户籍甚至外形都受到过歧视。一些用人单位设定的就业门槛越来越高。有的用人单位现在越来越瞧不上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它们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限985、211院校毕业生”、“非重点名牌院校毕业生不予录取”等。高职院校毕业生,特别是一些民办或地方院校的学生,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就业歧视最为严重。

(二)试用期待遇不合理

部分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变成“盘剥期”,恶意降低工资待遇,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大学生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有的甚至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学生自己辞职。这些单位不断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大学生来试用,如此循环,以实现人力资源投资最小,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三)招聘陷阱防不胜防

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各式各样的招聘陷阱,主要有:少数“用人单位”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诱饵,以虚假广告、群发邮件短信的方式,骗收应聘者交“建档费”、“服装费”、“风险压金”等,有的学生甚至误入传销团伙,遭受财产和身心的双重侵害。还有的企业借招聘做形象宣传。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甚至是大型知名企业到各大高校进行各式宣讲,甚至打着招贤纳士的旗号,实为替自己的企业做宣传,借招聘宣传自己的品牌;有的企业实际只需要招聘个别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却挂出招聘“若干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人才市场“挂羊头、卖狗肉”,比如,招聘时说招编辑、记者、行政人员,实则是招广告业务员,打出招聘区域经理、市场经理等广告,其实招聘的就是一般的业务员,产品推销员;招聘广告上注明的薪水往往都比较吸引人,许多求职者很容易被吸引,而用人单位最后往往挑出求者的种种“不足”,然后以此为理由来压低薪水。

(四)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剧增,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749万,毕业生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在如此情况下,不少企业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设置许多“霸王条款”,如“不得与本企业内部员工谈恋爱、女生三年内不得生孩子”,甚至有“接受无条件加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等条款。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存废问题值得商榷

就业协议,通常是以毕业生、学校、企业为主方主体签订,协议同时对三方产生约束力。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向签订协议的企业报到就业,学校在毕业离校环节向毕业生开具报到证,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时与之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看,应届毕业生在尚未离校时仍为学生身份,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该种就业协议尽管从形式上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有着约束作用,但其本身并不是劳动合同。实务中,一般将就业协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

二、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毕业生自身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而学校开展的一些就业指导课对此方面内容关注不够,从而导致学生法律常识的缺失。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很多毕业生可能对诸如此类的法律条文不了解,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不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导致劳动关系中大学毕业生处于弱势

近些年我国高校每年700万左右毕业生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不利局面,导致用人方的权利扩张、地位上升,而劳动者一方的地位却明显下降,随着国家相关休假制度的调整,女性劳动者的地位更是每况日下。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劳动者往往会在劳动条件、报酬、福利等方面降低要求,削弱甚至损害自己某些劳动权利,以换取就业的机会。

(三)劳动监察执法不力

当前,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建设是大势所趋。然后,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劳动行政执法不力。我国现有2.3万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3 000多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不足,严重影响政府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劳动行政执法不公。有些劳动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不处理或不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此外,在劳动司法中还存在不依法受理和依法裁决的现象。

(四)工会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能发挥应有职能

我国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会不是部门,是一级组织,独立于党、政。工会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生的,维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然而大部分基层工会的领导班子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由上级工会协商指定的。担任工会主席的,大都是企业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因此,在实际劳资纠纷中,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能力自然弱化。

三、切实保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所包含的主体不够全面,解释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够具体;《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方面的保护缺乏可操作性。结合我国就业领域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来实现就业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就业过程中的反就业歧视立法,维护公平就业,明确反对就业歧视。此外,在立法中要针对有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维护高校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要通过宏观调控,制定各种措施来保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

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通过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和救济体系,着力解决就业问题,使高校毕业生能够自由而合理的流动,能够在全国任何地方进行公平的竞争。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工会制度,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虽然工会组建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我国工会会员已达到约2.12亿人,中华全国总工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工会尚未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增强企业凝聚力等方面的功能。基层组织缺乏活力、维权机制建设不完善、自身建设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等问题依然存在。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会制度,发挥工会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

(四)针对毕业生维权意识差等问题,高校在就业指导中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工作

通过加大 教育力度,使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就能掌握与其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和提高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意识。此外,高校在开设就业指导课时,应加强就业权益指导,引导大学生正确规避就业风险。就业前期,高校应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素B的专业就业指导队伍,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帮助和指导,使日常的系统教育与有针对性的指导相结合。

(五)从毕业生的角度出发

一方面,在就业心理上,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摒弃那些自卑和压抑,不要有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特别是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不要认为自身条件差,看到竞争者手中的高学历或者丰富的工作经验就显得惊慌失措、信心不足,没有勇气同别人竞争,白白浪费了很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意识。在就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就业合同的时候,要切实了解协议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自觉抵制用人单位制订的格式合同和霸王合同。

结语

总之,高等教育作为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依法就业,是我国社会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它的圆满解决应依托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三级保护”的合力,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改革、协调与配合,最终现实保护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韩桂君,刘金.《就业促进法》的立法意义及原则探析――在和谐社会视野下[J].财经政法资讯,2008,(2).

[2] 刘丽梅,宋景华.国外大学生就业对我们的启示[J].继续教育研究,2011,(2):155-156.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文5

一、加快步伐,在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上实现新突破

(一)刚柔并济引进人才。加快健全我区人才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全面实施助企聚才三年行动计划,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3.0版,做好人才引进政策推介和项目申报工作,搭建高位嫁接平台,实现领军人才项目正式落户数达8户以上。依托区五星级人力资源市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专场招聘活动。继续实施“名校优才引进计划”,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组织50家区重点骨干企业赴国内重点院校招才揽才,引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3300名,其中高层次人才180名,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完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加强与高端人才的联系沟通,引进外国智力项目8项。

(二)内外并重留住人才。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认真组织“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博士集聚计划”推荐申报,实现成功入选各2人的目标。利用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平台,积极参与全市企业与外国专家组织人才和技术合作专场活动。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确保博士后工作站中现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一定数量。充分发挥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黑牡丹科技园、恒生科技园、新动力创业中心等孵化园的人才储备和孵化器作用,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三)赛训结合培养人才。贯彻落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及各项配套实施办法。大力实施“金蓝领”人才培训工程,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广泛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培训,认定一批符合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合作项目,新增高技能人才350人,每万名劳动力中高技能人才数达600人。以第二届“技能状元”大赛为契机,引导各行各业劳动者踊跃参与岗位练兵,鼓励人人争当技能标兵。积极探索技能人才供需对接载体活动,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二、突出重点,在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上实现新成效

(四)把握方向稳定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400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30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会3场以上,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6000个,实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就业服务率均达100%。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类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努力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的最大效应。依托区位优势,争创现代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高效供需平台。高度重视阶段性“招工难”问题,加快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机制,大力开展援企稳岗行动,就地就近组织用工需求对接,有效缓解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切实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参加第三届省家庭服务业大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功能建设。

(五)切准档位带动就业。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计划,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落实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举办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训。认真贯彻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加强大学生创业园与高校的对接,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龙城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IYB、EYB培训,提升在孵企业的创业能力。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培训650人,扶持创业500人,创业带动就业2700人。

(六)加足马力促进就业。切实加强与定点培训机构联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市、区两级联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开通培训“网办”快速通道,提高培训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开展失业人员与企业岗位培训需求调查,及时掌握劳动者职业技能需求信息,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组织技能培训进街道、社区、企业、军营、校园活动,方便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参加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全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成功率和稳定性。全年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500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300人。

三、攻艰克难,在健全和完善社保体系上实现新提高

(七)紧盯目标扩面征缴。完善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重点推进新增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持续扩大社保覆盖面,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4800人,其中净增参保缴费达2200人,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大保险综合覆盖率保持在98%。继续加大惠民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结算单位社保费结算机制和社保虚增欠费处理机制,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八)城乡统筹提升待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认真落实居民医保、居民养老和年老居民养老补贴等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70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提高到每月31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均提高10%以上。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98%以上。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水平。

(九)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三级社会化管理网络,健全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上门看望和接待制度,按要求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免费体检和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生活服务。不断优化社保操作业务流程,完善社保服务功能,开通社保经办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VIP企业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高企业经办的满意度。

四、规范管理,在深化和推进制度改革上实现新发展

(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继续抓好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公务员在职培训1000人。深入推进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机制,有针对地安排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继续推进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加强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调控管理。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着力完善全区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添加工资信息审核模块,妥善解决系统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扎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及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十一)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绩效工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使事业单位收入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透明化。扎实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考工作,全年组织职业素质提升培训考核60人。健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种工资共决的新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有序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健康体检,切实加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创新管理,在稳定和发展劳动关系上实现新跨越

(十二)强化执法提高效能。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劳资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劳动关系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与公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省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网格创建点,提升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运行水平。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多种执法方式,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加强省级劳动监察联动平台标准化建设,平台举报投诉案件录入率和按期运行率稳定在95%以上。

(十三)注重调解树立品牌。规范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牌子统一、流程规范、文书标准,探索建立街道巡回劳动仲裁庭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示范仲裁院的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处理100%实时网上运行,实现一裁终局案件零撤销率、集体争议零发生率,立案处理案件结案率达94%以上、调解撤诉结案率达70%以上、按期结案率达100%。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把握调解四步骤即“立案前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中调解、开庭后调解”,实现仲裁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效统一,确保各类调解组织调处争议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加强仲裁服务品牌化建设,树立“案内注重便捷增‘效’、案外注重指导促‘谐’”的仲裁服务新品牌。

六、秣马厉兵,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业上实现新作为

(十四)夯实平台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层平台建设,深化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划分基层平台的层级功能,实现市-区-街道-社区(村)四级网络互联互通,按要求实施社区(村)平台网络化管理考核。大力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培训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协理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确保基层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十五)依法行政提升效能。依法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等职责和权限,坚持依法行政,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配套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积极参与实施“六五”普法,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行政权力库结构。加强执法案卷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监督水平。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全面梳理各行政事项适用行政指导环节及文书格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自查自纠,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廉洁自律。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改革范文6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 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

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