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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1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过程。它包括城市管理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规范的城管执法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市容市貌日新月异,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的各种成果的同时,也为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所困扰。那么,如何规范城管执法,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与民众生存和发展的互利双赢,成为我们建设和谐城市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因此,探讨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形势与问题,对解决上述问题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1 对城管执法的理解
城管执法是指城管执法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我国城市管理各方面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简称,有时也简称为“城管”,但它不是“城市管理”的意思。城市管理,即运用各种手段对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市容市貌、公用事业等有关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一种综合管理。而城管执法就是对在以上我国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活动。在我国,城管执法的范围很广泛,但大体可分为市容环卫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水务管理、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乡规划以及城市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近年来,城管部门与市民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屡屡发生,给我国国家公权力机关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降低了我国公权力机关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最重要的是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心,扰乱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因此,分析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和对策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2 城管执法问题分析
2.1 城管执法程序意识淡薄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行政权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城管执法公正的一个保障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重实体轻程序,缺乏程序意识、程序立法不足、违反执法程序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漠视程序,自由裁量执法权,不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随意罚款和收缴工具,不告知其原因、依据以及申告权利和救济渠道,不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陈述申辩机会,不遵守时间、步骤和顺序等等。显然,他们这样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是存在严重问题的,难免会滋生执法人员自身的腐败,失去权威感,从而导致暴力和冲突。
2.2 城管执法暴力问题突出
城管执法权力具有双重性, 既要合理用法,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务,又不能滥用法律,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近年来,暴力执法的事件频频发生,归根结底是一些城管执法人员采用了不合法、不恰当地强制手段,或者是在无法定授权或不依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而采取了强制措施,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或者矛盾升级,从而导致了暴力执法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某些地方的城管行政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 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没有摆正。
2.3 城管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
城管执法责任,即违法或不当的城管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 城管执法中责任意识淡漠、职权与职责脱节、执法责任界限不清、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在城管执法中,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未能建立执法追究问责机制和严惩机制,很难做到对其责任的公平、公正处理和追究。这为城管执法人员提供了逃避法律责任和的机会,严重制约了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进程。
2.4 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对我国城管执法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来他们的素质普遍较低。目前城管队伍中主要以短期合同工、转业军人为主,还有一些社会闲杂人员,而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大学生少之又少。同时 他们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和上岗职业培训,缺乏人性化执法理念、思维和习惯,从而导致出现了执法扰民、以权代法、手段粗暴的行为。
2.5 城管执法服务意识不强
城管执法其实是一种现代社会的便民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城管执法人员高高在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服务员或者勤务员,而常常是以一个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面对小摊小贩和身处弱势的群体没有一点同情心,而是以乱民看待,认为他们影响了市容市貌、产生了更多的城市垃圾和噪音。正是这些城管执法服务意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带有个人偏见和情绪,只注重到公权而对底层群众的生存权却置之不理。
3 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3.1 理顺城管执法程序
规范而严格的城管执法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效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积极拥护。而不合法的执法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它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执法效果,而且还会引来人民群众的质疑,造成很多误会和社会矛盾。归根结底是因为有些城管执法人员未按程序执法或违法行使权力,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建立健全一系列规范有序的执法程序制度,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才能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使其规范化、法制化和有效化。
3.2 重塑“以人为本”执法理念
当前,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暴力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重塑“以人为本”执法理念,搭建平等沟通交流平台,耐心倾听群众呼声,才能消除城管执法中紧张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所谓“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即执法人员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管理行为,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要经常开展换位思考,加强行政机关的窗口建设,推出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努力搭建与群众联系沟通平台,架起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3.3 落实城管执法责任制
城管执法责任制,即执法有机制、过程有监督、过错有追究、效能有评估、奖惩有措施的一种责任制度。落实城管执法责任制是加强城管内部监督管理和有效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内部督察考核、问题追究和倒查考核责任制。落实城管执法责任制不仅要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程序,而且还要监督执法过程中是否透明、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或者是否存在以执法的名义乱收费等现象。
3.4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是完善城管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这就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能够熟知并理解城管执法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依法、依程序办事;具备较好沟通能力,能够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有效的沟通;具备优良的身体素质,能够出色完成日常的外出执法活动。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准入、培训、奖惩和退出机制,以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意识,调动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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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2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来,随着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趋重视,国家和地方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存在的不足也十分明显。首先是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所有城管的领导体制和城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职权、管理原则、强制措施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都不太明确。其次,某些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不健全,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展开。虽然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者都采取相应的处罚,但是后续的保障都没有做出规定,从而导致处罚执行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城管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浪费了时间,增加了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造成执法部门无法及时迅速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威信,使得有些人敢于与执法部门对抗,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
(一)城市流动商贩多,乱摆摊设点屡禁不止,是目前维护市容秩序的难点问题
一方面,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外来民工、城郊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也日益增多。他们当中一部份人员做起了小买卖,当起了肩挑小贩。这些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者,即堵塞了交通,又严重地破坏环境卫生,流动商贩的出现,由于流动性强,这些流动商贩长期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捉迷藏,城管人员虽然经常加班加点,加大整治力度、严厉取缔,但仍无法彻底根除,成为了一个城市管理的疑难杂症。另外,在取缔流动摊贩的过程中,小部分市民对其无原则的同情、纵容,甚至对执法人员的指责、不理解,也挫伤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违法违章建筑问题日益增多,如何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是热点问题
随着宁波市经济不断发展,城区建设不断扩大,违法建设增大征地拆迁的难度,违法建设由于未经正规设计,无监理、正规施工,存大>,!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3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 以人为本
城市管理与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多发、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敏感领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是保证城市机体有序运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正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和谐氛围。
一、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界定充分揭示了和谐社会的内涵,为我国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指明了行动的方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肩负着解决冲突与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落实行政法治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在于提高市民城市意识和整体素质,为居民提供整洁有序的生活居住环境,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二)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生命线。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切实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野蛮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全面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才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适应城市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深入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城市环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一个城市的 “脸面”,是展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是树立对外形象的一张“名片”,只有把城市管理抓上去,把环境做优、做美,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引进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影响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制约因素
新形势下,城市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城市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城市管理意识不强,为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带来观念上的制约。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观念;仍存在突击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对城市管理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全社会和谐共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为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带来体制上的障碍。城市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存在难以有效协调职能部门的实际困难,对城市管理效果难以形成统一的考核、验收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调,有时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一定程度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被动。
(三)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薄弱,增加了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艰巨性。市民自我管理意识欠缺,违法后还蛮不讲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工、外来工和失业人员等要融入现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个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
(四)城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影响了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进程。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部分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换位思考,需进一步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城市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城管执法文化亟待构建。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不文明。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化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冲突。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的特殊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环境比其他执法主体都更为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是其涉及的所有矛盾中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违法”活动,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城管执法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其始终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致命缺陷。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城市管理理念落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这种一元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管执法中的体现就是:政府是城管执法的唯一主体。这种以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一主体的城管执法模式,在实际执行中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他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使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二者之间缺乏一种矛盾缓冲机制,逐渐导致了今天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
四、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解放思想,迎难而上,有所作为,切实增强服务城市建设、保障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要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切实把城管执法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来思考,放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来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良好环境。
(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谋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使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摆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乡统筹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整个社会管理构架的重组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们必须跳出传统思维方式,科学认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既要维护好城市环境,又要保障各种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心悦诚服、对处理结果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要突出长效管理,把城市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变突击查处为经常服务,变政府部门单一型管理为全民参与型管理,使城管执法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为例。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公民的所有权利中,生存权是最重要的。在经济条件没有那么发达的情况下,重视人的基本权利比城市的整洁更加重要。因此,采取更加宽容的、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是一种更加理性的选择。其次,从一元治理转向多元治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不应只是一句口号,它更应该体现在政府的城管理念和具体政策中。因此,必须改变政府长久以来以控制性管理为主的思维方式和城管执法单一主体的状况,使企业、公众和各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实现城管执法领域里的“善治”。
(三)具体制度上需要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首先,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执法相对人谋求出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只要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也会选择合作而非对立的方式。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为这些分散在城市中的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使商贩们有了合法的经营场所。其次,建立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听证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以及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
(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城管执法,不仅可以直接分担和减少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量,而且相对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组织更接近社会基层,更能为民众特别是弱势社会群体服务。目前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城管执法志愿者组织。城管执法志愿组织的壮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人力不够、经费紧缺的现状。二是推进城管执法的社区化。随着传统“个人―单位―国家”管理模式的削弱,“单位制”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逐渐消失,城市居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其所在社区发生紧密的联系,城市社区因此成了社会整合的重要依托和载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依赖于社区里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来推进城管执法社区化的实质,就是让社区中的非政府组织和居民以主体姿态参与到城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那些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公益性非政府组织,政府要给予政策倾斜;开辟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渠道,促进居民自治格局的形成; 通过与高校合作开设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人才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更大的认同,使其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六)要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中体现城管执法的文明素养。中央强调,经济发展要坚持好字当先,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逐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建设文明城管,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是时代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并将其体现在一系列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的政策举措上,体现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上。确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要服务,执法必须服务”的执法理念,必须坚持服务在先的原则,把方便市民、服务市民、造福市民作为基本职责,力求“服务、管理、执法”的有机统一。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特别要注意急人所急,帮人所难,在维护环境秩序的同时,兼顾好群众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七)要在信息化建设中研究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佳途径。目前,数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促进了政府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务实、透明、廉政为特征的服务型转变。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理念,也为实现城市管理模式创新奠定了技术基础。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是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城管执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时代的脉搏,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积极引入和创新以建立数字化城管为平台的执法体系,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4
要求:①选好角度,自拟标题;自定文体;②不少于800字;③不得套作,不得抄袭。
范文:
用沟通化解矛盾
城管定义小商贩为违法乱纪的刁民,小商贩痛斥城管野蛮粗暴,不近人情。二者的矛盾由来已久,似乎已成为当代城市不可治愈的顽疾。其实,只要学会沟通,换位思考,便能架起城市管理者与普通民众之间的桥梁,实现和谐共生。
城管与商贩之间的矛盾,并非凭空产生,它的背后,是双方换位思考能力的缺失,其本身正是沟通不畅的恶果。商贩经商谋利天经地义,然而,占道经营导致道路交通堵塞,缺斤短两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屡见不鲜,让人难以对其某些行为保持沉默。与此同时,有些城市管理人员趾高气扬的处罚姿态,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也确实令人难以恭维。
二者的控诉皆有原委,却都仅传达了单方诉求,仅仅关注了自身的利益。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却不从对方的角度审视自我行为,势必导致冲突、摩擦愈演愈烈,难以收场。除了确实存在的不良现象,矛盾的升级,恐怕也与戴上有色眼镜审视问题的社会心态有关。
看到涉及城管的字眼,便联想到暴力执法的情景,看到关于商贩的新闻,便理所当然得打上素质低的标签。因缺乏沟通和理解产生的抵触情绪不断加剧,是否也让彼此的隔阂越积越深,让本可以修补的裂隙失去了缝合的可能?面对矛盾,多数人将批判的目光投向城管,要求城管改善执法的呼声不绝于耳。同情弱势群体本来无可厚非,但一味要求城管的宽容却并非良策。社会的运转离不开严格的司法和执法,情再大,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感性的潮水再汹涌,也不能冲垮理智的堤坝。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5
【论文摘要】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最大限度地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是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环境的明亮、整洁、有序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推动城管事业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管执法队伍,就必须充分调动起广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是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名在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几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实践,对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对策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城管执法 积极性 原因 建议
第一章 当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表现
(一)不良心理表现
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保障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的同时,由于职责多、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影响大等诸多压力,使得部分城管执法队员们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工作积极性不高。有如:
1、特权心理。认为城市管理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就可以为所欲为,处罚随意性大。在执法时追求结果,忽视与执法对象和群众的沟通,缺少执法艺术,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
2、自卑心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基础建设相对落后,办公条件、通讯设施、车辆装备等均与其他执法部门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城市管理的自身特点,造成了管理松了群众不满意领导要批评,管理严了群众不理解社会不支持,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也多是对城管工作的负面报道,更主要的是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在人员编制方面许多试点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员未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编入公务员序列而仅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对其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并不为社会所认同,由此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不同程度的产生了自卑心理。
3.厌烦心理。由于城市管理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使队员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丧失信心,缺乏兴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之,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给执法人员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使得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出勤前,就背上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4. 矛盾心理。当前城管工作的执法对象很多是下岗、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困境往往能赢得很多群众包括城管执法队员的同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不可避免地产生既要对他们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坚决取缔,又由于看到其生活艰辛而产生同情的矛盾心理。
如果忽略执法队员存在的这些不良心理状态,不对其加强引导,势必会造成执法队伍思想松懈、作风倦怠、行为放任,从而使得城管执法工作难以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敬业精神退化,政治信念淡化,缺乏岗位意识和干劲。
一是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对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缺乏钻劲,满足于学校灌输的知识,满足于实践的直接经验,学习新知识少,钻研法律少,从实践到认识的理性思索少;二是价值观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管执法队伍带来勃勃生机,同时也使一些执法人员滋长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等思想,以致执法人员,横向比福利,纵向比职级,怕吃苦,怕吃亏,追逐名利,谋求享受;三是服务意识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综合素质不高。
近几年,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都很重视学历教育,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修、函授大专、本科等学习。城管执法队伍的学历层次上升了,但在这些学历文凭中,“水货”多,含“金”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许多城管执法队员不能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也不能写作出水平较高的调研性文章更好的为上级领导出谋划策。
(四)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一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绿灯;二是执法犯法,办“人情”案,只重视实体法,不重证据、不遵循法律程序;三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章 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
(一)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__]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文件的规定,“作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条例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脱节情况。如笔者所处的宁波市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查、公示等一系列复杂的考核程序,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军式训练和严格的执法证考试,最终取得上岗条件和执法资格。但由于编制问题,目前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仍未能按照《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__]13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享受公务员待遇,而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此种情况不仅仅是宁波市个例,作为试点城市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这种执法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担负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重任的执法队员们由于不编制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时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作为政府的执法 人员却不属于公务员,社会地位与执法效力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根本的编制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导致执法队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奖金只能与事业单位相同,由此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长期超负荷运转为队伍建设埋下诸多隐患。目前,城管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一个接一个,保障任务一项接一项,从各种检查到各类专项整治,队员们几乎天天在加班。这样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一是给队员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二是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日益低落,三是队员每天疲于奔命,忙于应付,几乎没有培训学习的时间,其素质的提高自然也难落实。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近几年来,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前“只重建设,不重管理”的观念已经大有改变,自1997年全国各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管执法的职能越来越多,城市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现有的执法力量与繁重城管执法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执法力量与城管执法机关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就也是工作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二)管理、保障体制不顺。
城管执法保障体制不完善,这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城管执法队伍中配备公安干警,形成公安协同配合机制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实践证明它对加大城管执法力度、减少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有很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全市城管系统而言还没有形成该项机制,这就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宁波作为寸土寸金的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人口众多,各种利益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城管队员因缺乏应有的手段和保障,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况,经常受到伤害。长此以往,一方面会降低城管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大大挫伤了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行的城管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现许多弊端。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扰城管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或指派城管执法机关参与一些非执法类活动,浪费执法资源。以致于对于城管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不力。
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机关可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城管执法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问题愈加突出。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发展。客观地讲,城管也是一种职业,执法人员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提倡奉献精神,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精神补偿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严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规定给每位在编执法人员一定补贴,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如办案取证、通讯、交通装备等费用)全部由各区和街道自行解决。这样一来,加大了各区和街道的经济负担,从而引起一定的矛盾。同时,有关文件所确定的津贴、目标管理奖等数额与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明显不符,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同程度受挫。
(四)友邻单位及社会支持不够。
城管执法的综合性遭遇执法环境孤立性的尴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级的业务指导、友邻单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的“独生子”,执法环境是相对孤立的,没有统一的执法模式,全国80多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连执法的范围、权限、标准也不尽一致,其他友邻单位的配合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够,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执法重心下移后双重管理的规范性尚需探索。宁波市实行市、区、街道办三级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区与街道办这一级实行双重管理,目前两级管到什么程度,如何做到双赢互动还没有形成规范性,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些街道办事处与执法中队关系处得好,有些就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一些一线执法队员常常“几头受气”、“吃力不讨好”,致使心理状态非常糟糕,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
部分媒体的宣传也较为片面,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部分媒体片面宣传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对于群众阻碍公务是违法的,是要受处罚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摄力。甚至有些媒体一味追求新闻效应,在一些事情尚未证实的情况下即行报道,给城管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现实中,城管执法工作也缺乏群众的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威信度下降,直接削弱了执法人员的自豪感。很多违章者(包括居民)对城市管理法规了解甚少。他们认为:无证设摊也是规规矩矩地做生意,不偷不抢,干嘛非要取缔?城管执法工作管理的对象大多为社会低收入阶层,城管队员在对这些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群众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自然要遭到种种非议和阻拦。再加上改革开放势必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缺乏对城管法规的了解,把对政府的不满都发泄到城管人员身上。而作为当事人的摊主,为了维持自己甚至一家人的生计,城管扣押其经营工具就是“端掉其饭碗”,矛盾不可谓不激烈。几乎每一个基层执法人员在执勤的时候都会遇到的:当事人不积极地配合执法工作、人们的漠视、嘲讽、抱怨、谴责,甚至发生暴力抗法。在我们城管执法人员认真工作后,听不到群众的一声“谢谢”,我们的付出得不到认同、社会上得不到支持。
(五)政绩判定失当。
内部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不完善。一些城管部门没有把执法人员的业绩与利益直接挂钩。奖勤罚懒不兑现,奖优罚劣得不到体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是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调动和激发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干部的任用上,未能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的用人原则,未能做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摆脱不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甚至是人情风、关系网的困扰,由于没有任人唯贤,不是以德才和政绩取人,不同程度地挫伤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这些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建立了一批城管法规,但至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全国性法典,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当前城市管理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化,有很多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路上停放等行为。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情况非常多,城管部门也因缺乏相应的后续强制措施,最终不了了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 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主人翁意识。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这是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对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执法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公仆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忠诚意识,使每个执法人员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并实现九个转变,即是:由以管人者自居向为民服务的转变;由行政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由工作被动服从向自觉尽力的转变;由无过便是功向无功便是过的转变;由无为也有位向有为才有位的转变;由干多错多,缩手缩脚干工作向敢闯敢做的转变;由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干大事业的转变;由“ 要”向“我要干”的转变;由“要我忠诚”向“我要忠诚”的转变。
在定期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外,同时要针对队员各个时段情绪波动而进行单独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如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医疗,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通过思想交流工作,及时掌握队员的性格特点和情绪波动,消除队员的疑虑和担忧,强化队员的责任意识,培养队员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树立“大城管”意识。有些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几次整治就能管好的。城管是一盘大棋,不是城管执法局一家的努力就行的。例如超出门墙占道经营,本身店铺经营面积小,里面放不下几张桌子,如果不出店经营,根本无法维持生存,而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就没有这方面的前置条件;例如人行道违章停车当事人处理率不高的问题,城管部门因没有象交警部门一样的后续制约措施而无可奈何;又如涉及到环保、规划等方面的一些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相当大的配合力度方能较好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予以协调,进一步建立各部门长期联动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再比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一方面城管部门要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另一方面更要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对市民进行城管相关法规的教育,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广大市民不要以自身利益、个人好恶为评判标准,而应当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角度,从代表城市形象的高度“换位思考问题”。在重点难点路段要与沿街店主多沟通多交流,这样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强制取缔时能保证减少群众阻力。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城管执法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的等级评定要与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末位调整等队伍管理措施挂钩,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培训机制、治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保障机制等,真正发挥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整体作用。同时,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大城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尽力挖掘优秀干部的潜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双向选聘、任职资格考试、末位调整、分离培训等工作,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辞退,彻底打破城管执法机关“铁饭碗”,激发队伍活力。
(四) 切实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提高队伍的保障力。
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是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工作积极性的重中之重,各试点城市只有严格按照([20__]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切实将城管执法人员编入公务员序列才能正确的摆正城管执法人员的位置,从而全面激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更应当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笔者建议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理执法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的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执法人员的工资、装备、办案等所需经费综合考虑,制定相应最低保障标准,并适当逐年递增,同时要充分考虑城管执法机关的特殊性和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压力,切实体现“从优对待”原则;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 保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应享受的政策性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落实年休假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得到一定的时间的休息;要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环境,千方百计为执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住房和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维护城管执法权威性。
首先,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工作中培养、选拔身边的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典型氛围,从而充分激发每一位执法人员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积极投入到城管执法工作中。其次,城管执法工作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开展执法工作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第三,要注意抓住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工作,注重加强舆论宣传,谋求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优越感。
对于暴力抗法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试点城市设立“委屈奖”,对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受到群众攻击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加大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几个典型,刹一刹歪风。这样,既弘扬了正气又解决了城管队员的后顾之忧。此外,可建立健全公安配合协同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力陈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建立城管公安特勤支队,有效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
(六)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
依法行政是城市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还需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先进性和适度的超前性。
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城管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范文6
一、必须端正态度,推动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学习教育活动对于部门单位来说并不陌生,可谓“三年一大搞,每年一小搞”,已经习以为常,因而,态度上容易形成不以为然,行动上应付了事的做法,形成“剃头担子一头热”的状态。如为了表现活动的热烈程度,将形式包装成特色,标新立异,大玩文字游戏的形式主义;不认真学习和领会学习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将学习教育活动与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相割裂,就活动而活动的教条主义;不去分析和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组织实施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习惯于“老套套就管用”的经验主义;认为作为普通工作者的天职是听从领导、服从领导,领导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提高认识,谋划工作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因而消极对待的自由主义;认为工作靠所属成员去干,更需要接受教育,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因而觉得事不关己,将学习教育的任务不分层次移送给下属的高高挂起的等等。这样的认识和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工作都是极其有害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仅是一次思想认识活动,更主要是一项实践活动,旨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的问题,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群众性、协作性和直观性,其管理过程集许可、监督、执法三环节,城管执法是城管这一系统链上的一环,属后置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来规范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为,从而实现对城市的管理,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这支新生的队伍一路坎坷走到今天,经受了无数的辛酸,承受了很多的无奈,忍受了难言的委屈,迫切需要我们的领导者静下心来,全面检视,进行反思,谋划对策,破解影响职能充分发挥的问题和难点,提高基层执法队员履职实效,作为基层一线的队员,要积极参与活动,通过自己一线执法所获得的鲜活经历为领导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从而找出影响全局发展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说,这场活动主要是领导者的活动,作为领导者,了解和解决影响全局科学发展的大事责无旁贷,不可推卸。只有沉下身子深入一线倾听队意,才能洞察问题所在,找出解决之法,推动本单位工作的科学发展,取得活动成果。因此,必须上下一致,齐心协力,摒弃以往的错误态度和做法,推动这一活动真正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必须立足本职,全面盘点科学发展思路
立足本职,对个人来说是岗位工作,对部门单位来说是承担职能的履行。虽然,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部门单位职能履行的科学发展问题。但并不是说作为个人就可置身事外了,相反还是重要的参与者,因为只有个人对履职感受最深。那么,作为城市管理的主力军——城管执法局在这场活动中或通过这场活动究竟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或者换个角度说,就是目前我们城管执法工作还存在哪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反思应该从何着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其内在本质所决定,城管执法也不例外。作者认为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就是要不断研究和完善城管哲学以指导城管执法的实践。也就是要确立科学的发展方向(或称发展目标),培养发展所需动力,选择科学的方式方法,制定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关于发展方向的确定,市委已提出加快浙中崛起的要求,作为浙中核心城市的城市管理的方向,自然应该定位在“宜居、宜业、宜商、宜学、宜游”的“五宜”上。这是总目标,在具体管理中可根据各自管理对象的实际状况设定分解目标(或称阶段单项目标)。这个问题很重要,以往的实践已经证明,必须引起重视。方向确定后自然就要解决动力问题。应该主要来自于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部门间的协作和支持及群众的理解和参与这三方面,这三股动力资源,需要通过精心的调适和整合才能产生最大化的发展动力。至于发展的方式方法十分关键。领导方式方法很多,关键在运用。俗话说,方法对头事半功倍,方法不对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尤其是群众性很强的城管工作更应重视方式方法的科学选择与运用。最后,执行过程是否合乎要求、工作结果是否达到目标需要有一套评价标准,由于工作目标的实现与否是由综合因素的作用状况所决定的,因而,评价体系从大的方面来说应包含目标、动力、方式方法三大要素,只有对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才能使工作在良性循环中发展。这就是作为部门及基层领导班子在这场活动中必做的功课。
三、必须标本兼治,注重难点问题的解决
标本兼治是科学发展的要求。在现实社会管理工作中,不同层次会有不同的问题存在,而所有问题都会在基层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不仅有个人的问题,也有基层组织或部门的问题,还有部门与部门间的问题。从问题存在的范围看有内部的、外部的、也有内外共存的问题;从问题产生的因素看,又有主观和客观之分。我们说标本兼治就是既要解决主观问题也要解决客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