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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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1

一、组织机构

成立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抗灾救灾应急工作组织领导。

二、任务分工

(一)灾情核查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情况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灾情,收集、整理、核查、统计灾情,开展灾情评估,并及时上报。

(二)救灾款物筹集调拨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协调筹集救灾资金,救灾物资,拟定分配方案,组织救灾物资调拨、运输,搞好捐赠款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

(三)宣传、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协调抗灾救灾的文件、信息的报送和后勤接待工作。

(四)应急、灾后救助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转移安置灾民,临时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房住、有衣穿、有病及时医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

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救助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能力。

(二)加快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通过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培训,建立基层灾害信息员网络,不继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三)加强应急值守。

实行24小时突发事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进一步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协调处置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加强抗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定救助标准。

根据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积极做好衣被、食品、救灾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结合本地经济生活状况,制定救助标准,规范救助工作,确保灾情发生后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7月15日《经济日报》)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3

一、基本情况

200U年,我县发生自然灾害类(山体滑坡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1起,死亡3人,轻伤1人。滑坡体将一栋3层四间半的木房整体推倒,经济损失1.6万元。与20__年比较,死亡人数增加2人,受伤人数减少1人,经济损失减少3万元。全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两个层级突发公共事件。我县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属自然灾害类)发生的主要特点是山区切坡建房、修路、兴修水利、爆破等活动诱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机率高,破坏性大。

二、应对工作评估

(一)应急预案启动迅速,根据灾情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得力。

1.及时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并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2.组织国土部门技术人员勘测现场,迅速消除了危害和危险源,划定了危害区域。限制所有人员在危害区域活动,防止损害扩大。3.组织提供受灾人员生活必须品、临时避难场所。4.组织善登陆文秘站查看更多文章后处置和恢复重建。认真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灾区恢复重建。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拔救助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5.认真开展调查评估,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二)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完成了全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明确并落实县、乡、村三级防灾责任人以及各重点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力度。全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班2期,各乡镇分管领导、地质防御重点村村主任共300余人参加培训。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以及赶集日,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应急知识。有针对性地向地质灾害重点监测和防治区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近500份。

(五)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组织修订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工作建议

(一)结合我县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各种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4

2013年6月至8月,我县几乎滴雨未降,高温无雨导致地表水分大量蒸发,小河干枯断流,大河支流河床渐露,农田开裂,特别严重的是因缺水导致大面积二季无法栽插,损失惨重。全县受灾人口达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公顷,成灾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

首先,在灾情发生前,我们根据气象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进行灾害预报,如今年发生的旱灾,我们都事先以明传电报方式通报各乡镇,要求做好抗旱应急准备工作,为减轻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每次灾情发生后,我们都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灾情,安排部署救灾工作。一方面大力发动群众,采取得力措施,抗灾保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另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组织社会捐赠、支援灾区,辅之于国家及时救济;下拨了救灾款物,解决了灾区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困难,维护了社会稳定。尤其是6-8月份,面对严重的旱灾,我县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全力投入抗旱。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动员各部门、全社会力量抗旱保生产。各乡镇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县直单位包乡挂点,把抗旱工作当作中心工作来抓。二是全县各级抗旱设备、设施、器材和农村劳动力全部投入抗旱,并筹集大量资金和物资投入抗旱保苗。全县各地一方面科学调度水资源,昼夜派干部值班,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一方面组织劳动力疏通水利设施,确保二晚秧田用水,据统计,全县各单位、各乡镇投入抗旱资金180多万元,县民政局下拨了救灾款万元,解决了灾区群众饮水困难等紧急生活问题。

三、突出救灾工作重点,狠抓好灾民建房工作

我县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程度不同的发生山洪暴发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使部分群众的住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对他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据调查统计,全县发生山体滑坡和出现滑坡险情的有19个乡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救灾工作的重点放在灾民建房和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上,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县的优抚对象进行摸底,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了较为切合实际的灾民建房和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计划。根据“集中财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困难群众进行救济,帮助其尽快重建家园。截止目前,我县灾民建房用农村“两红”人员及遗属危房改造及倒房恢复重建数户.

四、冬春灾民救助工作

连续的自然灾害给我县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困难,据调查统计,全县因灾缺粮人口4.89万人,需口粮救济人口2.93万人,需救济粮263.7万斤,需衣被救济人口0.42万人,需衣被0.63万件(床)。面对严峻的冬令、春荒形势,我县将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对灾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二是通过“拉网”式的逐户上门调查全面摸清灾民缺粮和缺衣被情况,为及时、准确地进行救助提供准确依据;三是县、乡两级已制定了冬令、春荒救助计划。明确了救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措施;四是在灾民生活救助工作中,认真执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并建立《灾民救助花名册》、《灾民救助人口台帐》,按时逐级上报备案,实现灾民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全县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五、防灾减灾工作

为做好2013年的备灾救灾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次常务会议通过。;二是根据民政部的要求,我县组织28名民政专干参加了全省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培训,有序推进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大救灾物资的储备力度,县财政拔出专款30万元,购买1600床棉被。同时已与相关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突发事件供货协议,建立了应急队伍,规范应急物资台帐和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了情况明,物资运输快捷。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5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的救灾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危害人类生存或者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自愿参与、社会互助、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其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险工作纳入救灾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风险特点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和公布其具体负责部门及其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

鼓励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章 救灾参与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减灾防灾规划及物资储备规划、避护场所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前款所称规划的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有关企业可以依法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减灾防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等活动。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动所在地社区的减灾防灾建设,利用社区图书室、活动室建立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场所,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和模拟应急救援等方式,开展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台风、洪水、干旱等本省常见的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城镇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巨灾保险等险种,并扩大保险覆盖面。

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的方式为城乡居民购买自然灾害保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救灾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经营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覆盖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服务站点,并根据与保险机构的约定,协助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咨询等具体业务。

第十三条 受灾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有关响应措施,积极进行自救互救,并参与营救受害人员和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灾害发生时,红十字会依法对受灾地区伤病人员进行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救灾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志愿服务机构登记报到,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助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发放物资、抢险和营救、疏散、撤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和开展义演、义展、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方式进行救灾捐赠。

第十六条 灾害发生后,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筹措救灾款物。

鼓励前款所称单位将募得款物委托有救灾社会服务专长的社会组织运作救灾项目。

前款所称单位可以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运送募得款物,或者交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运送。

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受灾地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实施,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目的和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援建因灾损毁的受灾人员住房。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援助或者投资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救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志愿者开展灾后心理抚慰、帮孤助残、关爱老人、困难帮扶、治安维护、生计恢复等工作,推动社区重建。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勘受灾情况,会同被保险人核算损失。

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保险人因灾害急需医疗、生活资金或者农作物严重受损、农房损毁的,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在保险金额内先予支付部分保险金。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查勘和核算损失情况先予支付。

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有关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与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本地区灾害信息共享与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灾情信息。

第二十三条 重大灾害发生时,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动员命令,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搜救、救护、救助和捐赠。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志愿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及时公开受灾地区救灾需求信息、依法可以接受救灾捐赠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灾害损失和救助阶段而产生的有关救灾需求合理进行捐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提供救灾社会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参与救灾人员发生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见义勇为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褒扬。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因救灾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由政府组织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付出直接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农业信贷、社会救助、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导向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有关保费补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覆盖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协保站点,积极引导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促进保险工作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参与救灾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依法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并及时回应捐赠人的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环节和保费补贴资金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严重妨碍救灾工作开展的;

(二)未按照规定救治、营救受害人员或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信息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或者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救灾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或者实施协调工作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给予补偿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在发放救灾捐赠款物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本省救灾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社会力量和救灾的方式社会力量的含义

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等)

其中参与分为主动参与、被动参与;作用可分为正面积极作用与负面消极作用。

救灾的主要方式

救灾从国别的角度来说,还可以分为本国自救和外国援救:

本国自救

就是灾难国政府或者社会团体对本国发生的灾难进行救灾,运用本国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自救式的救援。

外国救援

多是外部力量的支援,灾难国以外的国家对灾难国进行的救援。包括:

1.外国提供物力援助救灾,灾难国以外的国家对灾难国进行无偿的援助救灾需要的物力,包括食品、生活用品、救灾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大型运输设备等。物资的运送可以协商解决,多数由提供救援的国家负责无偿运输;

2.外国提供资金援助救灾,灾难国以外的国家对灾难国进行资金援助;

3.外国提供人力援助救灾,包括提供救援的专业搜救人员、安保人员、技术人员等;

4.外国提供技术援助救灾,先进国对灾难国提供进行救援的先进技术,以帮助灾难国更好的完成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文6

关键词:应急管理;县级政府;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2—0062—04

我国地域辽阔,但同时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多种风险并存的大国。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及其他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频繁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社会财产损失,也对国家和政府的威信,甚至对县域、城镇乃至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强烈的“外部损害”。然而,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多是在一个市(含所辖县、区)的范围内,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等突发自然灾害,常常是从若干个县域开始蔓延,这就意味着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面临着最直接的考验。作为灾害应对的第一道门槛,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发现突发事件苗头、预防发生、首先应对、防止衍生新危机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灾害应急处置的重要职责,它的应急反应是有效遏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县级政府的灾害应急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

为了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县级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本文以探究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短板”为目的,以兰州大学公共应急信息管理研究团队研究发现的县级政府在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应对中的薄弱环节为依据,结合县级政府灾害应急处置和舟曲实地调研的数据资料,分析了作为应急工作第一线的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存在的“短板”,并根据甘肃省县级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的现状探讨了将其修复的途径。

一、县级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现代应急管理是由美国发起的,多集中在政府管理部门,应用性很强。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美国危机与紧急情况管理手册》(Handbook of crisi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认为,应急管理可以分解为减缓(mitigation)、准备(preparation)、响应(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四个阶段。因此,应急能力是减缓、准备、响应和恢复四种能力的复合。在我国的各个行政层级中,应急程序均被形式化为四大基本过程:预防与准备、预警与监测、救援与处置、恢复与重建。

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县级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应急基础准备和资源保障。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水平及抗灾能力、应急组织机构的完善程度、应急预案及应急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等构成了应急基础准备的核心内容。信息通讯、物资装备、人力资源和财务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是县级政府应急所必备的资源保障。充分的应急基础准备和资源保障是有效应急的前提。

(2)监测与预警。指利用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对各种可能存在的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向公众及时、快速预警信息,并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和评估。

(3)应急教育与培训。指通过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教育、应急技能培训及预案演练来加强备灾能力。

(4)应急救援与协调。应急救援涉及救援装备与设备等硬件设施、救援队伍、救援技术与智力支持、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及调用等,指挥协调指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等协调主体如何指挥、控制和协调应急响应与恢复行动。

(5)善后处理。指为了恢复正常的状态和秩序所进行的各种善后处置活动,包括灾民转移安置、次生隐患排查、基础设施恢复、对受灾损失的评估与赔偿、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6)与周边市县的协调联动。主要包括是否掌握周边市县应急资源信息,能否调用周边市县应急资源,是否建立与周边市县应急协作机制等内容。良好的与周边市县的应急协作,不仅会因就近援助加快响应速度,而且也会因资源共享降低应急成本。

二、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短板”分析

在县级政府作用框架的基础上,笔者选取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典型实例“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应急处置”进行分析。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涉及2个乡镇,15个行政村,其中包括两个重灾社区,受灾人口达4.7万。舟曲县级政府在灾害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理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这次应急处置之后,兰州大学公共应急信息管理研究团队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邀请甘肃省应急办公室专家根据甘肃省县级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现状及对应的县级政府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设计了实地调查问卷,并辅以深度访谈,对舟曲县政府在此次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的应急管理能力进行了全面而综合的评价与研究。

在评估问卷设计过程中,由于考虑到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高效性的基础作用,以及可操作性强的评估方法对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的直接影响,研究团队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的原则和指标选取的方法,结合政府应急管理的相关特点,采用处理这类综合评价问题有效模型的层次分析法(AHP)来确定指标权重,对县级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构建。评估指标体系以应急基础与保障能力、监测预警能力、应急教育与培训能力、应急救援与协调能力、善后处理能力及虚拟应急能力6项能力构成要素作为一级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系统、简易的原则把一级指标细化为29个二级指标,并根据二级指标量化的难易程度把二级指标以问题的形式转换成表格,设计成39个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团队实地走访了舟曲县政府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林业局、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统计局、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团委、人事局、水利水电局等部门,选择了具体参与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及各个环节的主要部门作为评价主体,以部门工作人员自评打分、调研团队研究员面对面辅导调查对象填写调查问卷(以免调查对象对一些问题的理解有误而影响问卷的填写质量)的形式获取基础数据。为保证数据获取的科学性,在问卷调查过程中还采取了随机抽样的方法。调研过程共发放问卷93份,回收问卷93份,剔除部分数据缺省的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77份。

在调研结束后的评估分析过程中,团队采用模糊综合评价的方法对评价中涉及的大量复杂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进行定量化处理,运用层次分析法(AHP)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的方法对调研数据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估。研究得出,舟曲县政府在应对泥石流灾害的过程中有待改善的五个方面是风险评估与预防、危机预警、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应急培训与演练。

(一)风险评估与预防缺失

危机预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各种潜在的危机风险随时进行评估,这是实施减灾措施的第一步。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管理的重要构成步骤和关键环节,科学、全面的风险评估为有效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提供了基础依据和行动指南。县级政府在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时,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舟曲是甘南藏族自治州最偏远的国扶少数民族贫困县、“5.12”地震重灾区,也是滑坡、泥石流、地震三大地质灾害高发区。受自身财力(舟曲县每年的财政支出大约2亿元,县内却没有大型企业及产业链,财政收入严重偏低)和应急管理水平的限制,舟曲县还没有把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中,更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对当地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评估。

(二)危机预警机制不健全

危机预警工作符合危机管理中的应对危机“关口前移”的思想。做好危机预警工作,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能够达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目的,实现从源头上消灭、治理危机,从而“化危为机”,最大程度地降低危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在舟曲调研中笔者发现,舟曲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3日接到关于批转《舟曲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于2010年8月2日《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这两个文件都强调要做好各类突发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8.8泥石流灾害”的发生,无疑揭示了基层政府对应急预案的贯彻执行并没有到位,从调研中了解到“几个预警点都是此次泥石流发生后才紧急修建的”事实可见,舟曲县的危机预警机制还极不健全。

(三)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

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应急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舟曲县的县城规划极不合理:县城本身的选址就处于泥石流爆发口,导致泥石流突发后人们“无处可逃”,随着人口的增加,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大占据了很多泥石流的通道,导致泥石流突发后形成堰塞湖,大量积水进入城区淹没三分之二县城。另外,落后的交通建设未能形成完整的交通网络,极大地限制了救援过程中救援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县城楼群密集,建筑普遍是“贴面楼”、“握手楼”、“半边楼”、“悬空楼”,所有的房子像多米诺骨牌,一旦发生意外,居民根本没有逃生的通道。

(四)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不完善

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是县级政府进行灾害预防、开展救援和应急管理所配置的设施和资源的总称。合理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是县级政府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先决条件,也是实现城市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实地调研看,一方面,舟曲县应急公共服务设施本身的应急能力比较薄弱。例如,舟曲县虽然有交通网络,但是通往县城的路线只有一条,当这条道路中断之后,舟曲就成了孤岛,救援难以及时进行;另一方面,应急避难所的建设规划很不到位:应急避难所的修建之地适合于地震避难,但这也正是泥石流的汇集之地。另外,由于各种原因,舟曲县几乎没有应急物资储备。人民武装部某工作人员在访谈中描述道,在泥石流发生后,由于缺少救援工具,甚至连木棍都找不到,他们只能用手挖掘,来作为最直接也是当时唯一的救援工具,这严重地影响了应急救援的开展与实施。

(五)应急培训与演练缺乏

应急培训与演练是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它能够极大地减少突发性灾难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另外,培训和演练的内容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县级政府一定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适合本地区灾害种类的应急培训与演练,以期将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虽然舟曲县政府的各项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都很完善,但遗憾的是各项预案都未进行(除了人民武装部组织过演练外)或很少进行过演练。自汶川地震后,县政府、学校等才开始开展防震知识宣讲和应急知识教育,但仅限于此,并未开展过关于泥石流的任何演练与公众教育。当泥石流发生后,相当一部分人把警车的报警声误认为地震来临的信号。信息理解的失误使他们跑到了地震避难所,结果由于地势低洼,汇集的泥石流吞没了大量生命。

三、修复“短板”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县级政府在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存在的“短板”,结合我国县级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建立风险评估与预防机制

1.风险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是对风险区遭受不同强度特大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及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风险评估在于识别风险。风险识别(hazard iden,tification)和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涉及三个层面,即风险识别:确认一个区域的风险,并且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脆弱性评估:通过评估风险、人员和财产之间的关系来评估危机事件可能会引起的潜在伤亡和危险;风险分析:对在特定时空范围内造成的伤害、损失进行定量分析。预防灾害发生,减少灾害风险,灾前投资是一项长期工程,其重要性甚至比灾后救援应对更高。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理念普遍倾向于“重救轻防”,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心往往偏重于灾后如何应对。这就缺失了灾害风险评估这一防灾减灾的关键环节,把本应该能够通过灾害预防措施消减或彻底消除的“风险”演化成了真正的“危机”。

2.风险预防。尽管客观上特大自然灾害难以避免,但它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却与人为干预有一定关系。在受潜在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灾前预防措施得当,往往能够大幅度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地震频发的日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这个东亚岛国地震灾害不断,但完备的全社会防灾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把地震灾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降低到了最低。

作为县级政府,由于不同地区受到的特大自然灾害威胁程度各不相同,而同一类型的自然灾害在固定地区频繁发生的现象也不多见,像日本那样针对某一种频发的自然灾害建立起一套独立完善的防灾体系,存在着成本——效率的问题。笔者认为,县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风险预防。

首先,制定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必须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制定系统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针对特大自然灾害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预警与预防机制、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

其次,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是安全稳定工作的最后关口,是与灾害斗争的最后防线。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59号),提出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这无疑为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能够对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等现有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部门应急联动,是灾害发生后投入救援的“前锋”,提高了救援的专业性和及时有效性。

再者,合理设立应急避难点。县级政府在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风险预防时,应该有针对性地设立应急避难点,不同的应急避难点对应不同的灾害。结合舟曲经验笔者了解到,舟曲灾害前的应急避难场所很紧缺或几乎没有被明确指出过,这导致许多群众采取跟地震防御措施相同或相近的风险预防措施而丧命。

(二)健全危机预警机制

特大自然灾害危机预警是指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时,利用决策判定系统,通过快速传播系统预先发出警告,告诫人们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灾害的发生与蔓延。虽然,预警系统的建立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但预警、防卫的开支比毫无防备状态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奥斯本认为,一个有预见性的政府应该采用预防而不是治疗的管理模式,政府不应该被动的接受突发事件带给社会的巨大损失,而是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警预防上”。

以同为加勒比海国家的海地和古巴为例,2004年9月,热带飓风“珍妮”席卷海地,由于没有预警系统和疏于防范,造成多人死亡。但同在加勒比海的古巴在热带风暴袭击时却能轻松避险,这其中帮助古巴免于风暴肆虐的主要手段就是预警。尽管古巴的预警系统也很简单,只有国家预报中心、媒体和防灾演习三重保障,这至少说明,面对自然灾害,只要有预警系统,哪怕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也能挽救众多生命,减少经济损失。

在灾害预警监测方面,我国习惯性地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的方式,缺少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和灾害监控、预警措施,导致灾害应急始终处于被动局面。事实证明,这种思维方式下的体制往往不能避免重蹈覆辙。

(三)合理布局城市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管理实施。城市在规划建设阶段就应该避开地震带或者河流河谷等灾害易发地区。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度发展的时期,但城市规划还缺少前瞻性的眼光和现代意识。城市分区不合理、城市配套不齐备、城市功能不完善等,都是现阶段城市规划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为、此,县级政府必须发挥在城市规划中的主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等,用前瞻性的眼光积极调整战略,平衡减灾与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划,切实履行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的神圣职责。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通信保障能力(保障信息通畅、命令能够上传下达)、交通运输保障能力(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能够到达灾区)、电和油等能源保障能力(是保障通信系统和交通运输系统运作的基础)以及避难系统保障能力(保障灾区公众免受次生灾害威胁)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应急救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部分。

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应根据规划和部署,不断完善公路路网结构和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网络布局,消除路网建设制约因素。加强水利、通讯、地下管网、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紧急避险平台、消防和人防设施、紧急医疗救护设施等,以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四)完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

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是城市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它包括灾前监测、预警及预报设施,灾中应急指挥系统、救助设施,灾后援建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完备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能够减少城市风险,为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提供物质保障。

现阶段,县级政府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时常常存在应急设施陈旧老化、技术滞后、整体水平不高,应急资源配置不系统、缺乏前瞻性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应急资源配置往往习惯于以传统的思维定式来简单应对,没有针对当前极端气候变化的新情况和应急管理的新要求作出必要的变化和调整。如2008年我国南方地区雨雪冰冻天气导致部分城市交通濒于瘫痪、供电系统大幅度损坏、供水管网大范围冻裂等,都是由于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不完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鉴于此,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必须完善应急设施与资源配置。通过加大应急设施投入,逐渐提高应急设施的整体水平,通过认真分析灾害的形成规律和发展特点,对各类应急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五)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

应急培训与演练是针对灾害发生的种类,通过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了解基本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过程。培训可以提高相关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业务水平和增进公众的应急知识储备;演练可以促进专业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应急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

为有效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地区频发灾害种类,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设置应急培训内容,开展应急演练模拟。另外,县级政府应当强制各级学校把应急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纳入教学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以此一线贯之,彻底改善“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相当重视,全民危机教育几乎被忽视”的问题。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