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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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活动主体

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文1

关键词:西方财政学;财政学理论;理论基础

Abstract:Since1892Bastable(Bastable,CF)publishedinthe"publicfinance",morethan100years,WesternFinancehasdeveloped,buttheirtheoryonthebasisoftheproblemistherearealwaysdifferences.Thisarticle,fromthefinancepointofviewbelongstothefundamentaleconomics,butcontainsacertaindegreeofpoliticalscience,economicsandpoliticalscienceofcross-disciplinary;thefinancialactivitiesofmajorandfundamentalisthemicro-economicactivities,butalsoincludesderivativeMacro-economiccontent.

Keywords:Westernfinance;financialtheory;theoreticalbasis

财政学仅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

最初的专著性西方财政学是从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的,巴斯塔布尔指出,“从最初意义上看,财政科学是经济研究的产物。”(注:Bastable,C.F.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1892,P7.)汉特(Hunter,M.H.)1921年《公共财政学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标题就是“公共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尽管作者接着于下一节“公共财政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也指出了财政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密切关系,(注:Hunter,M.H.OutlineofPublicFinance.NewYork: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21,P4,PP5-7.)但并不否定他的关于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观点。

与这种经济学观相反,西方财政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开始出现了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观。道尔顿(Dalton,H.)1922年的《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第一句就指出,“财政学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3.)不过,由于英美早期财政思想传统的影响,直至本世纪50年代末为止,认为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看法在西方财政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张随着社会抉择理论从60年代开始逐步被纳入西方财政学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社会抉择论从威克塞尔开始,就是主张政治程序进入财政分析视野的。为此,作为社会抉择学派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在1960年《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一书“前言”中就指出,财政学是涉及经济学与政治学两个方面的学科。(注:Buchanan,J.M.ThePublicFinances:AnIntroductoryTextbook.Homewood:RichardD.Irwin,Inc.,1960,pvii.)此后尽管许多财政学著作不再指出财政属于何种学科,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有关社会抉择论的内容,总或多或少涉及到政治学的分析。所以,现代西方财政学尽管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学,但又具有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将其视为纯经济学科的看法,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财政学仅属于微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学兼有?

宏观经济学是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的产物,在此之前西方财政学是谈不上以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财政政策的成功运用,它逐步进入西方财政学中而成为其重要内容,就很自然了。这样,西方财政学除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之外,同时出现了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威廉斯(Williams,A.)1963年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策》一书,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点。该书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即“A编:微观经济学”和“B编:宏观经济学”,前者分析的内容包括税收、政府支出和预算范围等问题,后者则分析了经济结构、经济稳定与增长、预算与经济政策等问题。(注:Williams,A.PublicFinanceandBudgetPolicy.NewYork:PrederickA.Praeger,Publisher,1963.)纽曼(Newman,H.E.)1968年的《公共财政学引论》指出,公共财政学所分析的政府三大任务,即穆斯格雷夫所指出的效率、公平和稳定,前二者属于微观经济学,而后者即稳定任务则属于宏观经济学。(注:Newman,H.E.AnIntroductiontoPublicFinance.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68,P223.)温弗雷(Winfrey,J.C.)1973年的《公共财政学:公共抉择与公共经济》,也将财政的微观与宏观问题分开论述,即该书第三篇为“微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税收与公共支出;第四篇为“宏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等的财政政策。(注:Winfrey,J.C.PublicFinance:PublicChoicesandthePublicEconomy.New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73.)此外,其后还有许多西方财政学也包括了财政政策的内容,表明传统地只局限于微观经济分析的西方财政学,已开始接纳宏观经济内容了。

但与此同时,许多西方财政论著仍坚持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传统。这点,只要看一看许多西方财政学仍然不包括财政政策的内容就可明了。布朗(Brown,C.V.)和杰克逊(Jackson,P.M.)1978年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就明确指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注:Brown,C.V.&P.M.Jackson.PublicSectorEconomics.Oxford:MartinRober-taon,1978,P7.)瓦格纳(Wagner,R.E.)1983年的《公共财政学:民主社会中的收支》一书,也将财政学研究对象归入微观经济学中。他指出:“公共财政学的研究有两个主要分支:公共抉择和运用微观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检验的是公民个人对公共抉择的反映。”(注:Wagner,R.E.PublicFinance:RevenuesandExpendituresinaDemocraticSociety.LittleBrown&Co.,1983,P4.)罗森(Rosen,H.S.)的《公共财政学》在1995年的第四版中,仍未将财政政策内容包括在内,并且也如同其他许多主张财政学仅属微观经济学的财政学论著一样,设有专门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内容的篇章,作为全书的理论基础。(注:Rosen,H.S.PublicFinance.4thed,Homewood:Irwin,1995.)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财政学属于微观经济学的主张。

进一步看,就是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内容的许多学者,也仍将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重点放在微观经济分析上。在西方财政学界有着很大影响的阿特金森(Atkinson,A.B.)和斯蒂格里兹(Stiglitz,J.E.),在其1980年的《公共经济学教程》引言中指出,“最认真地说,(本书)不打算包括稳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内容。……在穆斯格雷夫时代,他可以在其《公共财政学理论》(1959)中包括210页的有关稳定政策的内容。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学出版状况变了,人们在文献中对该问题作了大量的精彩描述。所以,我们的重点仅放在(政府)目标而不是稳定政策上。”(注:Atkinson,A.B.&J.E.Stig-litz.LecturesonPublicEconomics.NewYork:McGraw—Hill,1980,pxv&P4.)尽管这段话表明了作者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含有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至少表明了作者仍是将财政学重点和基点放在微观经济学上的。对此,米尔利斯(Mirrlees,J.A.)在奎格里(Quigley,J.M.)和斯莫琳斯基(Smolensky,E.)1994年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总结性地指出:“在穆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学理论》中,他以三个政策目标:配置、分配和稳定等术语,概括了他的主题,……。该书以超过200页的篇幅研究了稳定问题,即我们现在称之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在较后的教科书即阿金森与斯蒂格里兹的《公共经济学教程》(1980)中,宏观经济政策问题被排除了。……公共经济学,甚至公共财政学,被认为仅涉及配置和分配问题。而稳定问题则被留给宏观经济学及其教科书。”(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然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微观和宏观的划分,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而争论不休,这造成了西方财政学的争论和困惑。也是在奎格里与斯莫琳斯基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由戴门德(Diamond,P.)撰写的第八章名为“配置与稳定混一的预算”,资源的配置属于微观经济学问题,而经济的稳定属于宏观经济学问题,因而该标题清楚表明了作者将宏观经济分析和微观经济分析两大内容统一于财政的意图。(注:Quigley,J.M.&E.Smolensky,ed:ModernPublic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4,P213.)

附带应指出的是,即使在主张财政也应包括宏观经济学内容的西方财政学著作中,其体系内容的大部分以及基础部分仍然是微观经济分析。因此,西方财政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有没有包括微观经济学基础,而在于有没有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

总之,尽管现代西方财政学已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从根本上看,它沿袭的仍然是微观经济学的传统。此外,西方财政学在其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还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变化而变化。早期西方财政学专著已包含了福利经济学思想,这在道尔顿《公共财政学原理》第二章“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就有反映。作者在该章中批判了萨伊的“金律”,即“最好的政府是支出最少的政府,最佳的税收是数额最低的税收”的观点,反对了传统的“税收邪恶论”,提出了财政和税收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7—15.)此后,作为微观经济学分支的福利经济成为西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问题的分析,最终落实到社会福利函数所确定的最大效用点上。这使得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与私人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一样,都统一到福利经济学基础上来了。这是西方财政学完全建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论表现。

西方财政学的价值理论基础

不管是主张财政学具有何种学科性质,西方财政论著都必须对财政问题进行大量经济分析,因而必然要受到当时流行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影响,必然或迟或早地按照已变化了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来修正与重构自身的理论体系。

在英语财政学专著出现之前,西方经济学上的“边际革命”已经发生,边际效用价值论很自然地成为西方财政学的价值论基础。道尔顿的《公共财政学原理》鲜明地体现了这点。他在该书第三章第二节提出,私人分配支出所应遵循的边际效用相等原则也应运用到公共支出的使用分配上来,指出:“除了法律上的意义以外,公共当局并不是一个人,难以象一个人那样预计各种支出的边际效用。但政治家们据以开展行动的总原则仍是相同的。对于公共当局来说,各种公共支出的边际效用应该相等。从理论上看,既定支出总量在不同项目之间分配就是这样决定的”(注:Dalton,H.PrinciplesofPublicFinance.London:GeorgeRoutledge&Sons,Ltd.,1922,PP17—18.)

在1928年的《公共财政学研究》一书中,皮古也有相同的表述:“就如一个私人应当通过在不同支出类别之间保持平衡,从而以其收入获得更大的满足一样,作为一个共同体通过其政府的活动也应如此。”(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皮古接着还运用这些原则,去解决公共部门如何决定哪些公共服务应予提供的难题,指出“支出应当用于战舰还是用于济贫,应按此种明智的方式,即由它们各自所提供的最后一先令所产生的相同的真实报酬来决定。”(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按皮古的看法,这一方式可用来得出某一精确的社会平衡点,即如果共同体是一个统一的存在体,“支出就应在各方面逐步增加到这一点,此时花费的最后一先令所获得的满足,应等于由于政府服务而相应要求的最后一先令所损失的满足。”(注:Pigou,A.C.AStudyinPublicFinance.London:Macmillan&Co.,Ltd.,1928,P50.)皮古所建立的这一模型被称为皮古模型,是现代西方财政学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若干著名模型中的一个。这样,皮古就从边际效用价值论出发,在理论上界定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最佳点。

不过,皮古等人引入西方财政学的,是当时通行的可测度的、可比较的、同一的基数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在本世纪30年代,随着帕累托新福利经济学取代了皮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而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观的个人评价的序数效用函数,等效用曲线等帕累托概念也被运用到财政学上来。其后西方财政学对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模型问题的分析,对于税收以及其他各种财政效率问题的分析等,也都建立在效用无差异曲线上了。

这样,私人经济分析所能适用的价值理论和其他基本概念,都被运用到公共经济分析上来了,公共财政学不再是与经济学的其他分支相抵触的一门学说了。与西方经济学在价值论上的统一,无疑为西方财政学在本世纪60年代及其以后的大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条件。

西方财政学理论基础分析的借鉴意义

第一,财政学从根本上看是一门经济学,但又具有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

关于财政学仅是经济学分支,还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问题,我国财政理论界也曾有过类似争议,即关于“财政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问题的争议,这是本世纪60年代初由于财政本质问题争议而引发的。此后,在后的80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结合着新的历史背景旧话重提,又一次以财政本质问题为中心形成了对此问题的争论。这些争议大致形成了三大类不同的观点:(1)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仅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认为只能从经济的角度去分析财政问题;(2)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但又兼有上层建筑的性质,或者主张财政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这就不能仅从经济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3)主张财政属于上层建筑。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数很少,大部分持第一、二种观点,并且第一种观点还有逐步占据优势的趋势。但如同财政本质问题一样,这一争议在当时被视为是一种纯学术的探讨,经过那两次争议之后,至今已极少有人问津,除了在高校教学中作为一种理论问题介绍外,似乎已被人们遗忘了。在实践中,人们则是将财政作为经济工作来对待的。

然而,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活动,它采用的不是市场自愿等价交换的方式,而是由政府以强制形式完成的;它不是以市场为媒介和通过市场渠道来完成的,而是由政府在国家预算的形式下,通过政治程序的安排与运作来展开的。这样,财政的运作过程就直接表现为是对市场的否定,具有强烈的政治内容和因素。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由于其本身就否定着市场,本身就政企不分,因而财政这种非市场性与计划经济本质上是相通的,只提财政的经济性而不提政治性,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即不影响人们实际上从经济和政治两重角度去考虑财政问题。

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同。由于此时政企必须分开,这样财政所包含的两重属性合一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财政作为一种分配,它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但作为通过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不可分。此时如果只谈论财政的经济性,其结果只能是忽略政治程序在财政活动中的作用,忽略政治权力凭籍财政分配介入和干预企业正常市场活动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利于根据财政的特性去指导财政实践的。

我国财政理论否定政治程序是财政活动的内容之一,在实践上导致了忽视乃至否定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制度与程序的结果,使得我国实际财政工作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制衡与监督。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由于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政治权力本身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我国财政新老问题和弊端的急剧膨胀与扩大,是目前我国财政经济工作分配秩序严重混乱,腐败浪费低效猖獗的关键原因所在。因此,承认基本上是一门经济学的财政学,具有一定的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正视财政活动中所具有的政治性质与内容,在实际的财政工作中相应地从整顿规范与财政相关的政治程序和规则入手,使之从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基点转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点上来,才是对症下药之举。为此,在以经济学为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有必要从政治学角度来开展我国的财政研究。

第二,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也包括着宏观经济学的内容

关于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问题。我国财政学从未讨论过这一问题,但由于我国财政理论强调财政是国家作为社会中心组织进行的一种分配,是从整个社会角度进行的活动,因而人们理所当然地视财政为一种宏观经济活动,而否定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财政部被列入宏观部门之内,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对此,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当时正是以否定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以国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直接安排国民经济活动为体制特征的,并且此时的财政是国家从整个社会角度安排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和基本手段。但在市场经济下则不同。此时社会的经济单位已不再是国家而是企业了,此时财政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尽管是其极为重要的内容,但尊重企业的独立市场运营主体地位,确保国家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活动,则是我国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学会的崭新内容。

西方财政学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待财政问题,对我国是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的:

1.西方财政学从微观角度分析财政问题,是隐含着这么一种涵义的,即此时的政府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其地位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是处于市场有效运行领域的活动主体,而政府则是处于市场失效领域的活动主体,它们进行的都是同等的资源配置活动。这样,它们之间除了依法正常交往如照章征税纳税之外,只能是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和干预,而不能是国家凌驾于企业和个人之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预它们的市场正常活动。

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文2

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要素;法律环境

一、金融的生态特性

生态又称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机制的统一整体,金融生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充分地揭示了金融具有以下仿生性:(1)金融具有依存性。自然生态系统的依存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生物之间,由于食物链营养关系的存在,彼此相生相克;二是在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由于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彼此相互关联。金融生态各构成要素也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资金供应者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的融资为后者的生存和发展增加动力来源;资金需求者又为资金供应者创造出运用多余资金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渠道;资金供求双方的融资也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内容和利润来源;金融机构的活动便利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资金调剂,促进着双方资本运作规模的扩大和资本收益的提高,金融活动主体因此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不断改善现有的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等金融运行外部环境,随着外部环境的完善,又不断地激励金融机构创造出多元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因此,营造金融活动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荣关系是优化金融生态的核心所在。(2)金融具有适应性。在自然界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生态平衡,外界条件的不同会引起生物呈现形态构造、生理活动、化学成分、遗传特性和地理分布的差异,而且生物为适应不同的外部条件也必须不断调整自己以保持动态平衡。金融亦是如此,金融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环境选择性,千差万别的外部条件造成各国金融具有不同的环境烙印。同时,为适应各自特殊的外部条件,通过金融内部自我调节与外部监管机制,金融活动主体动态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原则、交易策略及规模结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得以调控。此外,金融活动主体的自我协调与发展推动了金融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而随着外部环境自我调节机能的不断提升又促进了金融活动主体结构和功能的完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自然生态类似,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外部影响超过一定限度,金融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3)金融具有演进性。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生态的平衡过程表现为各种生物之间以及各种生物与生存环境的自发性互动;当人类产生之后,自然生态的平衡则表现为人与自然(包括自然生物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人类的行为既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影响着自然环境,在这种相互影响中便形成了自然生态的动态演化。金融发展同样是不断演进的动态过程,金融活动主体沿袭着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传统、法律等不断展开金融活动。这种自发的金融活动虽然通过自动调节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系统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社会中各种新生因素的出现,自动调节的有效性逐渐遭到削弱,金融生态原有平衡随之被打破,表现为金融活动主体之间、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引发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金融生态的平衡实质上表现为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演化过程,也是从过去的“自发”平衡到现代的“自为”平衡的过程,在现代金融生态的自为平衡过程中,政府作为金融监管者和调控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4)金融具有竞争性。金融符合达尔文的自然定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金融的动态演变过程之中,一种金融活动的出现是金融机构适应相应生态环境的结果,当金融机构赖以存在的金融环境不存在或发生质变时,那么只有两条出路:一是灭亡,这意味着它已经不再适应变化后金融生态环境了;二是变化,随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一些新的金融活动出现了,一些旧的金融活动或者消亡、或者演进,金融机构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不断的进行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但是,金融还具有不同于自然生态的异质性:(1)人是整个金融生态的核心。在自然生态中,生物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晰,而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在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中,无处不带有人的印记,而人的活动天然具有“社会性”和“外在性”。人的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及其过程中的“溢出”效果,使金融机构与金融生态环境间界限十分模糊。(2)金融生态的重点在于外部环境对金融的影响。在自然生态中,由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将生物和非生物环境密切联系起来,因此既侧重于非生物环境对生物的影响,又侧重于生物对非生物环境的反作用。在金融生态中,经济和社会在本源意义上决定着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因此更侧重于外部环境对金融活动主体行为及运行结果的影响上,更具有单向性。

二、金融生态的环境要素

因研究目的、路径的不同,我国关于金融生态界定形成金融生态系统观和金融生态环境观。前者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系统,例如徐诺金认为,金融生态又被称为金融生态体系,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问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后者则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例如苏宁认为,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对金融外部环境的形象描述,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我们的研究以金融生态环境为视域,正如自然生态中生物不可能离开空气、水、土壤而单独存在,金融活动主体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环境而生存,作为金融生态运行基础性条件的环境要素包括以下:

第一,经济基础。经济决定金融,金融部门的产生取决于实体经济部门资金融通的需要,其后的发展则既受到经济发展的驱动又受特定经济制度环境的制约。金融亦又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金融部门有效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起到优化地区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了地区经济平稳发展。因此,经济基础是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的衡量又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断增强和完善的实体经济部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部门业务发展,壮大其实力,还可以对金融部门提出更高要求和约束,增强其运营的稳健性。而且,经济规模扩大和实力增强可以抑制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金融系统对不良资产的消化能力。(2)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是经济资源在不同类型的经济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并不断调整演化的结果,它也是决定整个经济效率和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决定了经济效益的高低与未来发展的前景,影响了一个经济体面对的总体风险特征,决定了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些显然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3)经济活跃程度。经济活跃程度是经济系统及其制度环境具有活力的表现,对金融主体的生存环境及其发展潜力有重要影响。诸如商业贸易、投资行为的活跃程度,可以促进金融体系自身机能的完善,特别是有助于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征信等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地方,通常金融业发展也较快,金融体系及其生态环境也较为完善。(4)经济开放度。开放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通过改革开放,引进发达经济体的雄厚资本、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可以获得快速发展的良机。(5)市场化程度。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尚未完成,各地市场化程度很不一致。市场化程度高,通常意味着更少的管制、更自由的竞争和更低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从而有利于基于市场交易之上的商业诚信的建立,并且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的独立性。

第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金融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往往被直接规定为法律,法律与金融本身融为一体。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得以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1)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活动主体的产权,有效遏止恶意信用欺诈、逃废金融债务;(2)法律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实现金融生态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3)法律是严惩金融违法犯罪、遏止金融腐败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金融生态系统和谐、稳定运行的锐利武器;(4)法律是金融机构正确行使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维护金融生态系统稳定运行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律的最大价值和社会效益就在于推行其认可的金融行为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权利的规范运行,避免和防范各种金融纠纷与漏洞的产生。

第三,政府治理。政府不仅具有政治人身份,还具有经济人身份,适当的政府干预有益于纠正市场失灵,促使健全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但干预一旦过度,则会破坏金融活动主体经营的自主性、竞争性,甚至对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的不良影响。因此,政府治理环境构成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政府治理对对金融生态的影响可以以下方面来考察:(1)政府财政能力。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与其自身的财政能力有关。通常,评估政府部门的信用水平就是通过分析其偿债能力和意愿来展开的,而偿债能力也是由财政能力决定的。(2)政府规制程度。政府对市场行为规制的越繁琐、越低效,超出了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职能力所能及和力所应及的范围,可以反映出政府部门的财政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于金融生态环境构成的潜在冲击,还可以反映出政府介入对于金融生态系统自行平衡发展构成的潜在威胁。(3)政府行政绩效。行政绩效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时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是政府部门组织结构的功能体现和行政人员整体诚信意愿的外在表现。(4)政府透明度。透明度高低是推断政府诚信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适度公开、充分信息披露的政府活动有益于金融部门及金融活动形成理性预期,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个基本准则。

第四,社会诚信。诚信在经济上可视为签约方对契约的承诺和遵守。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过程中,往往可能出现失信行为,需要在社会网络中形成一种诚信规范或者诚信规则,作为网络中的个体和机构的行动准则,作为一种类似文化和习俗的东西传承下去,一直被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所遵守,这就是社会诚信。

第五,社会中介。在一个社会中,中介组织的数量反映了公民社会参与程度,它能有效增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提升建立彼此间诚信的基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介组织产业化成为构成整个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组织,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金融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被我国金融生态理论认为是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金融生态环境要素。周小川指出,法律体系环境和执法环境对于金融生态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这其中很多方面都和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切相关,而法律应是最后的“杀手锏”,“法律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借款人角度看,法律上确实存在漏洞,导致贷款人通过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和银行工作人员拉好关系,或者利用银行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成功获得银行贷款。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银行就难以提出刑事诉讼;即便银行提出破产,借款人可以利用低标准的会计制度做账,说明目前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中资不抵债的条款要求,因此避免银行的破产;即便银行用破产法,在法庭审理之前,贷款人还可以尽量不给职工发工资,通过欠医疗费、养老金等办法,占用银行资金。任何一个联盟的借款人都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这对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财务纪律显然是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徐诺金也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容易爆发危机,与其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有关。因此,改进金融生态环境是改善金融生态结构,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的重要内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吴志攀强调,“法律在金融生态环境中,既是‘看得见的手’,又是看不见的,大道无形。法律好、管用,那这个生态环境就是和谐的、有序的,就将持续发展;法律如果乱套了,不管用了,那就风也不调、雨也不顺,野草疯长,蛇鼠一窝,这个环境就会崩溃。”

本文认为,法律制度对于金融生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的基础环境。在金融生态中,一切金融业务都表现为合约的订立和履行,即使金融监管也表现为一个合约(法规)的执行过程。因此,法律制度成为金融生态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任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即使是新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出现,也必须接受法律制度的规范,或者需要新的法律制度给予认定。第二,法律制度决定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减少交易费用是人们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主要动因。金融生态具有明显的制度结构特征,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反地,法律制度的不利变化会影响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弱化金融功能,削弱金融生产力,甚至破坏金融生态平衡。因此,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就是改善金融生态结构,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生态的生产力。事实证明, 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和好的司法和执法,和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付出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第三,法律制度对金融生态发展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解决市场失灵还是避免政府失灵,都要倚重法律制度手段。国家的宏观市场调控和微观市场调节意图、成熟的经济金融政策,都需要上升到法律层次,以体现其形式上的权威性,延续中的稳定性,执行上的可操作性。金融行业的各种业务、各个业务环节都需要相应法律制度调整,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推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机构内控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务的法律制度,可以优化金融结构,强化金融功能,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催生新的金融物种;金融环境法律制度,有助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金融自律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防止的金融恶性竞争,增强金融生态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第四,法律制度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在金融生态中,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但是,如果法律制度功能紊乱、低效率或不公平,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扭曲。因此,如果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生态中的一些特殊主体就会利用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果好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严格执行,那么这种制度信息就会对微观主体预期产生强烈刺激, 导致集体违法、违规。

参考文献

[1]刘煜辉.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6-2007)[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苏宁.优化金融环境 改善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5-7-13。

[3]吴志攀.持续改善金融执法环境[J].中国金融,2013,(13):17-18。

[4]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5]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 改进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7。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Environmental

Factors and Legal Environment

YAN Hai

(Law Schoo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136)

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文3

(一)逆向选择、柠檬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企业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企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企业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污染企业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业很少自愿投保。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维护社会公平

除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外,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它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且能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了这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保障。

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文4

关键词:市场经济;自由主义;行政管理导向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01

美、德、日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世界各国中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它们各有特点,各具风格。1991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成功的市场经济的三种主要模式: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法国、日本的行政管理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

一、美国市场经济模式

美国模式,即“企业自主型”市场经济模式,又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它十分强调保障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政府只较少直接触碰企业,而是指向市场。其体制与运行特征主要有:

(1)企业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是自由企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独立主体,拥有比较完整、充分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等微观决策通常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重点是企业的自由。当然,企业的这种“自主性”是建立在较完备的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企业经营中一般都很重视法律方面的工作,较小的公司聘有专职律师,较大的公司一般都设立法律部。

(2)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中心环节,政府宏观调控活动集中在市场上。美国政府比较强调市场的合理性,注重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立法,以法律手段尽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另外,由于市场调节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市场提供给企业的信号是否真实,美国政府把尽可能地使市场信号真实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目标主要是反周期和反通货膨胀。

(3)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偏重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美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干预也是依法进行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对市场总需求的分析,采用或松或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扩大或压缩市场上的有效需求,通过市场上供求总态势的变动,引导企业对市场作出反应的形式进行决策调整。美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那么强调具体功能以及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

(4)体制关系的透明度较高。美国模式中政府、市场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地位,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作出规定。尤其是政府的行为,都要以立法为依据。政府的宏观干预和调节,也必须落实到法律上,通过立法来贯彻执行,具有较高的公开性。

二、德国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是将个人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通过国家的有限干预实现“社会公正”。其体制与经济运行特征主要有:

(1)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证自由竞争,限制垄断。市场竞争是推进经济发展的最强大动力,也是社会最主要的支柱。垄断和“不道德竞争”是市场机制有效性的最大威胁。政府干预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和维护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消除有碍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因素。在市场自由的基础上,企业也是自由的;企业的自主性,又是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必要条件。

(2)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稳定与均衡。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经济环境的有序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其中主要是指价格稳定、货币稳定、增长稳定以及收入稳定。为此,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主要是制度政策、稳定政策和社会政策。制度政策即保证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政策;稳定政策包括物价、货币、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具体手段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和结构政策等;社会政策包括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等。

(3)有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市场经济力争经济高效率又兼顾社会公平。为维护社会公平,德国通过立法推行监督、影响之下的雇主与职工“共向决定”制度。有关工人就业和收入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工人都有参与决定的权力。另外,德国进一步扩展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企业和职工(认保缴费)的“三方付费”制度,建立起了比较完备、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失业、退休和事故等各种各样的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制度。

(4)体制关系的透明度很高。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保障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种立法建立和维护有序的、合理的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体制关系中透明度很高。

三、日本市场经济模式

日本模式,即所谓政府指导型,又称“社团市场经济”。日本非常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既调控市场,也直接引导企业,并且将重点放在后者之上。日本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的特点有:

(1)比较突出地强调政企合作。日本“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并不是指企业的自主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来自政府的各种信号,而主要是寻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一致。在这种体制关系中,十分强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参与决策,尔后分别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具体实施。企业仍然是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但受到政府有关经济计划的明显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其自主程度相对较低。

(2)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发挥市场调节的同时,重视政府宏观调控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日本的政企关系建立于市场与企业关系的基础之上,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不是取代市场调节,而是设法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

(3)有一套官民结合的严密而有效的经济管理的组织体系。日本的“政府主导型”还表现在它的经济组织制度上。从政府机构到半官方的经济审议会,再到民间的行业团体和企业问内部的横向联系,是一个政府主导、民问经济界充分参与的多层次官民一体型体系。官与民相互联系,互通意见,有机结合。这样既便于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切合实际,平衡各方利益,又有利于经济政策得到企业和公众的响应和自觉执行。

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文5

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不仅一国国民财富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依赖于企业活力的增强,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主要是彼此之间企业的竞争,特别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等日益成为世界舞台上的主角。拥有一批大型的、先进的、在国内具有支柱地位、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稳定份额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性大企业是一国经济实力的体现。而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微观主体——企业的参与,而且需要政府作用和功能的有效发挥。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协调和服务者,致力于解决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市场机制所不能合理解决的问题。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各产业的合理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协调发展就是一项重要的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主体的行为上,通过企业行为传导其政策措施,来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我们应将以上两项经济任务结合起来,推动大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良性互动,增强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大企业自身优势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表明,在以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为主要内涵的经济发展阶段,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大企业具有融资、技术开发和资本经营等综合,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有其他企业和政府所不具有的优势。不仅是一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体现者,而且可能并且应该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

首先,大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够承担起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资金数额大、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的建设。这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所无法企及。

其次,大企业是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和高级化,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在于技术进步。大企业又是产业内技术进步的策源地,拥有大量技术人员,科研开发能力强,是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不断创造出新的产业群,把产业结构日益推向更高层次。

第三,大型企业集团内形成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关系可以将大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产业链传递到中小企业,从而带动大批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素质的提高。因此,大企业具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

第四,大企业能有效地执行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目前的大型企业一般以企业集团为其组织形式,集团内以大企业为骨干,集合众多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的经济行为依托于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大企业在政府产业政策和众多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起着政策传导作用,能够协助产业政策的调整,提高结构调整的有效性,保证政策效果。

最后,大企业在其经济行为中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活动是结构调整的巨大推动力。频繁的并购活动可以及时有效地调整和校正产业结构的扭曲现象,保证其按正常的轨道发展,而且其兼并收购活动造成的资产转移本身就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中发挥大企业主导作用的必要性

产业间形成合理的具有动态发展能力的结构是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滞后。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已经开始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从满足需要向选择性消费转变,但产品的供给结构却不能与之适应。同时,产业结构也滞后于生产需求的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品仍然大量依赖进口。根据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显示,我国达到买方市场状态的工业品已占93%以上,绝大部分产品都处于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的状态。整个经济呈现出过剩经济的特征。但这种生产能力过剩与装备、工艺水平低,达不到规模经济并存,与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受到抑制并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供给能力的相对过剩是在人民的消费和生产需求得不到更高层次的满足的情况下出现的。产业结构相对于需求结构来说显得过于滞后和低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障碍。

(二)产业的内在素质差。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技术结构水平低,装备落后。从总量上看我国一次性能源、水泥、钢铁、粮食、棉花、油料、肉类产品等生产量都居世界前列,但国内生产总值只有近一万亿美元,我们用同样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出的价值量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4甚至是1/6。产业技术落后,使对产业质量、性能以及生产过程影响较大的技术设备进口不断增加。据调查,在我国15个行业中,关键技术的掌握与应用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个别行业则落后20—30年。产业技术水平的低下造成了产品和服务的档次水平低以及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不断透支着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只能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获取很小的份额,而对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又表现出巨大的需求。但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的优势也将逐渐被侵蚀。

(三)各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不仅包括三大产业间的关系,而且包括各产业内部的结构构成状况。从农业的情况来看,我们一直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但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各自所占的比例远未达到现代化大农业的要求。贸工农一体化程度不高,大量的农民依然进行着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生产,农产品深加工程度不够。从工业来看,如前所述,结构严重失衡,低水平过剩与高技术层次产品的短缺并存。进出口结构的不合理源于工业内部结构的不合理,反过来又加剧了这种不合理状况。第三产业内部发展也不平稳。第三产业中的传统产业居于主要地位,新兴产业和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特别是教育、金融创新和交通运输制约更为突出。

(四)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状况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3.5%,西部与中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7.3%,分别比1981年增加了13.8%和6.9%。对全国30个省(市、区)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汇总统计后发现,各地所选的支柱产业大多集中在汽车、电子、石化、机械等工业上,而且产业内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也极为相似。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地区均衡化的发展战略,各地区在产业发展布局上,追求本地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由于市场约束机制、风险机制不健全,投资主体权责利不对称,以致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一再出现,加剧了地区结构的趋同。同时,各地方政府由于原有财政体制和国有经济的原因,也成为经济利益主体,同时也作为“政治人”追求政绩,这种双重身份导致其行为的非理性,一味追求产值和速度,加剧了产业结构的趋同现象,地区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破坏了地区间、企业间合理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无法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济,使社会资源配置处于低效或无效状态,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经济持续发展。

(五)产业政策与其他政策缺乏配套。我国以往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拉平补齐的适应性调整,这种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仅具有滞后性、低水平的特征,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措施不能很好地配套,从而消解了一部分政策效果。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与劳动就业、城市化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中,城市化的步伐相对滞后,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同时,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原有企业不断积累相对富余的职工,这使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而就业问题的压力又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目标与其发生冲突,从而阻滞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结构的刚性固化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增加了社会负担,又减少了用于改进产业结构的资源。因此,政策不配套,使产业结构的政策效果偏离了目标。

另外,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现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重要产业都是大企业唱主角,不少经济学家说我们正处在以大企业为轴心的经济时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关键产业的集中度都非常高,例如美国在1979年汽车、平板玻璃、汽轮机与汽轮发动机、家用冰箱与冷柜、电视显像管几个行业最大五家企业的集中率分别为99%、92%、90%、85%和83%。但是,我国企业普遍竞争力不强,特别是缺少足以在国际上立足的大公司、企业集团。进入世界500强的大企业数与我国国民经济的规模不相适应。而且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大多是以政府为主体来进行的,政府不仅制定产业政策,而且亲自参与到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大量干预不仅使信息在部门和层级之间的传递发生扭曲,而且存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实际效果明显低于对政策效果的预期。

其次,大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上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差距明显,难以较好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以R&D投入一项来看,世界500强的R&D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大都在5%—10%,有的甚至更高。而我国2000年2655家企业集团中,R&D投入只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9%,超过5%的很少。大企业技术竞争力的落后阻碍了其带动产业结构升级的能力。

再次,很多大企业所进行的兼并收购等资本经营活动单纯为“做大”而进行,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很多资本经营活动脱离其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短期内把企业做成了“胖子”,却不能增强其内在素质,对产业内行业的发展和产业间关系的调整作用甚微。

三、积极发展大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对策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个是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个是政府对经济运行所实行的宏观政策,而前者是后者产生效果的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以上两项经济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以大企业的发展来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一)明确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利益为导向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承担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任。大企业、企业集团的产权多元化有助于企业家的职业化,使多元投资主体有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优秀的经营者。而市场优胜劣汰的压力会使企业家真正做到行为长期化,狠抓技术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带动技术体系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企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不仅能够带动产业升级,而且能对产业结构的布局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要改变以往产业结构调整以政府为主体的不规范现象,使产业结构的调整真正依赖于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来进行。

(二)通过大企业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是产业关联的本源要因,技术体系的变动推动产业结构的变动,技术体系的升级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R&D是技术创新的源泉,而R&D投入低、技术人员少—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低利润—R&D投入水平低、高素质人员缺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依靠。因此,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大企业、企业集团的关键。而大企业由于其本身的实力雄厚,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相对于小企业来说都占有优势。因此,在技术创新上也占有相对的优势,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一个产业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形成竞争协作的关系,大企业的技术进步势必形成技术扩散,从而带动整个产业的技术进步。

(三)以大企业的发展,推动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有很多途径,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外部扩张的方式,其中又以以资产为纽带的兼并重组为主要方式。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依托,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企业的资产重组是产权转移的过程,而产权转移又涉及生产诸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通过优势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生产诸要素的重组,逐步实现生产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组成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来调整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结构,将生产资源进行再优化配置。同时,按市场经济原则组建企业集团,加强企业多种形式的联合、兼并、控股等活动,通过企业组建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的大型公司和企业集团,能够打破地区、部门分割,修正地方政府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使各地区和部门原来分散的矛盾和利益变为集中和统一的利益,促使地区和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真正向间接管理转化。为解决地区产业结构趋同问题提供途径。

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范文6

[关键词] 环境问题税收保护

环境问题是人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废水、废气、各种有害垃圾、耕地、森林等问题日益严重,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必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是大有可为的。

一、税收对加强环境保护的作用

税收与环境问题的研究,最早是在20世纪2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税收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转向实践,一些国家开始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通过开征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税种,对废气、废水、垃圾、噪音、农业污染等环境污染征税,并逐步形成了绿色税制体系。

纵观西欧环境税收制度尽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部分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税;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另一部分是在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这两部分以第一部分环保税为主,第二部分其他税收调节措施为辅。“限制”与“鼓励”并用,共同发挥作用。

环境税收产生的社会经济意义在于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渐严重,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四是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占用耕地建房设厂,伐木毁林,以及过度施用农药等现象。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五个税种。

1.增值税政策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①利用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岩及其他产品,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混凝土的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④在生产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

2.消费税政策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成品油、及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及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生产销售小汽车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减免。

4.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段将税额划分不同的档次,大城市每立方米0.5元~10元,中等城市每立方米0.4元~8元,小城市每立方米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立方米0.2元~4元,以及对林区、矿山、煤炭企业等用地减免税来达到合理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的目的。

5.耕地占用税政策中对环境保护规定。首先确立了对占用耕地的行为征税,其次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确定单位税额。中央统一规定单位税额,各地区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中央统一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占用耕地按每亩1元~10元。

上述税收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还远远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各项税制中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 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地区地段确定税率环保优惠政策体现不出来。又如耕地占用税仅仅表明了占用耕地应该节约,而限制、严格限制、禁止使用或占用的意思没有准确地表达出来。目前我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按照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那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一项十分紧迫又艰巨的任务。二是环境保护的内容有限,面比较窄。三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影响了实施效果。四是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其直接后果就是对微观经济主体缺乏全面、普遍的环保约束。

三、如何强化税收制度的环保功能

利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利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应该按照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组现行税制,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税收政策之中。笔者认为应该分两步走:第一阶段,在现行税收制度中增加环境保护内容,对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行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行为实行严格的税收政策。第二阶段,建立以环境税为中心的环保税收体系。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我国已经开征了资源税,但是,我国的资源税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税率两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应该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动植物、海洋、滩涂、地热、大气、水资源等领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1994年至今,税率固定不变,由于物价上涨,我国的资源税实际上逐年下降。

2.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增加环保消费品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产品、行为征收消费税,利用消费税这一经济杠杆来调节人们的行为。如对煤炭、白色污染物、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对环保应税消费品给予税收优惠。通过征免消费税,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抑制或鼓励某些类别消费品生产销售,鼓励和引导民众树立健康的消费方式,提倡绿色消费。

3.土地增值税税制中增加限制性、惩罚性条款,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毁林、毁绿化带的行为课以重税,并影响其开发成本的扣除。

4.极大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并按照占用性质或途径明确税负档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正规化,直接由税务机关征收,不委托代征。

5.完善差别税收政策。差别税收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常用的手段,差别税收是指对不同的纳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通过差别税收,对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效益好)的产品、行为、投资等实行优惠税率,反之,则可实行较高的税率。应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制中增加差别内容,加大差别距离。在增值税中增加企业购置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发生的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规定。除税率差别外,对于从事国家鼓励、扶持的产业的企业,如果有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应取消其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6.建立环保税收制度。对于污染严重、污染广泛,以及通过现行税制无法涉及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设立环境税来进行调控。环保税按具体征税对象的不同分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等设立不同的税目,以污染制造者为纳税人,分别实行定额税率。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环保税收收人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参考文献:

[1]夏杰长: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

[2]李克国代伟:税收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与发展.经济论坛,2006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