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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范文1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由于现代信息工程建设是一项融合了诸多高新科技的现代工程建设项目,很多建设内容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建设活动等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齐全。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没有法律制度的保护与规范是很难实现真正的发展的。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现代信息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包括在计划经营、财务管理、责任划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息工程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一起促使信息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实施。同时,各领导阶层也应该注意对与信息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与领会。要求所有的人员都必须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提高信息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能力。
2做好信息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是信息工程建设的基础,也是保证信息工程建设后期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在开展信息工程建设之前,必须要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批,包括初期立项批准、初步设计复批以及投资概算完成后的审批等。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初步设计复批的相关文件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禁止有任何私自调整工程建设项目的现象发生,若工程的建设内容、地点或规模等需要进行调整时,必须要重新报批给原批准部门,经过其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调整。事实上,信息工程建设中之所以需要进行项目调整主要是因为在前期没有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至于对后期的工程建设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在信息工程建设中,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就会影响到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也会造成投资成本增大,浪费更多资源的现象。为此,必须要加强信息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管理,对各种可能影响到工程顺利建设的项目进行严格仔细的研究与论证,确保整个申报项目科学严谨,合理可行,避免后期再重新调整,以促进现代信息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实施。
3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在信息工程建设的开展实施过程中,还会有很多其他的因素影响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力度,对于项目开展所需要的物资采购问题、招投标管理问题、合同签订问题以及过程监理问题等诸多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所有的管理项目都必须要遵循相关规定,以提高信息工程建设实施水平,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4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当信息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竣工验收需要按照一定的验收规定和方法,对其验收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相应的评价,以确定工程建设是否满足预期工程建设要求。并积极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缺点,为以后的信息工程建设开展提供宝贵的参考依据。
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工程建设 招投标 制度 完善 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与招投标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各项建设项目都开始依照《招标投标法》开展和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在招投标法的推广与实施中,我国有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国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制度更好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竞争机制,科学、合理选定合作单位,进而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与施工效益,杜绝工程建设承发包及后续建设施工审核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及有损社会利益的行为发生,最终推动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加之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招投标工作经验不足,未能有效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相融合,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招投标流程不合法、不规范
当前的招投标制度未能引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规范、依法开展与实施,有违《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作为阳光工程项目,在当前的工程建设工作的应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公告的不规范;招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发传送;自行招标没有通过系列评审;招投标评标小组的组织与召集未按规定进行;评标结果及报告内容格式不完整、不规范。
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革与纠正,国内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这五点规范性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整改,但一些建设单位仅仅是表面上作出了调整和改善,实则“换汤不换药”,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招投标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例如,部分工程建设单位表面上进行的是公开、公正的招投标承发包活动,实则存在严重的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的问题,或是招标人与公司相互串通,或是评标小组“内外勾结”,虽然为整个招投标活动披上了“规范、合法”的外衣,还是没有改变招投标违规操作的事实。
(二)缺乏对招投标中利益纠纷的有效协调
招投标活动的实施与开展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实施过程中又涉及到多个单位及个人的实际利益,因此,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的。由于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围标串标的问题:
投标报价的串通问题。工程建设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活动的报价;投标人事先“内定”中标人,使后续招投标工作失去意义;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各自报出低、中、高三个层次的价位。
投标人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违反活动规定,事先将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意思,将招投标文件违法更换或更改;招投标双方合力抬高或压低报价或标价,事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缺乏对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结构、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其中,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很多招投标业务结构没有明确的性质特点,不能确定其性质与业务归属,且机构在社会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不确定;很多招投标机构不符合机构成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标准。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不规范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和组织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随机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及评价缺乏科学性;行政部门未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
三、完善工程间色和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顺利、规范开展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积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招投标活动经验,科学总结行业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融入状况,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则认真听取工程建设单位及招投标人、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在完善和调整招投标法的基础上,积极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依法修订和废止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
(二)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
推行“四个公开”制度,所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都应在制定的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中,以下方面应推行“四个公开”:招标与投标信息资料要公开;投标单位报名过程要公开、投标结果要公开;招标单位实际招标方法、评价方式、评价标准要公开;开标与评标过程要公开。
(三)完善、规范竞争机制
完全依照优胜劣汰的标准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可采用统一计分评估方式,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公正、全面的实力与信誉评估,并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完全公开,摒弃与团体、个人利益相关的评比方式。重点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三年以内的同类工程实施质量进行评估;将投标单位信誉分级打分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一评三挂钩”考核办法评定优、良、中、差。认清招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一些团体及个人切身利益之间是存在明显的矛盾,引导参与投标的单位在实力、信誉上下功夫,杜绝旁门左道。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专业人员及机构介入
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引导和监督招投标单位共同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预防并及时纠正招投标双方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严惩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和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对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帮助加强国内工程建设市场自身管理机制及运行体制的系统性与规范性、积累规范的招投标工作经验,促进招投标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融合。
四、总结
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实施阶段,应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招投标制度透明度,完善、规范竞争机制等方面完成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
参考文献:
[1] 夏心文.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135.
[2] 徐建民,王国青,徐海波等.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之我见[J].科技致富向导,2011,(14):251.
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小型水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水库就是在固定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有着规模小与投资少这些特征,小型水库的水利工程在建设时通常会忽视管理这一方面的问题,特别在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型水库的建设工程,对于相关技术要求过低,还极易受到农村地区环境因素限制,制约小型水库的水利工程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小型水库的水利工程在建设与管理上务必要对于这部分予以足够重视,下面针对这些问题进分析。
1小型水库水利工程在建设与管理时存在的问题
首先,相关体制与体系存在问题。小型水库的工程建设大部分是县级水务局,近期,县级水务局培育很多管理与技术相关的专业人才,给予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与管理上足够的支持。然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还是沿用之前的相关管理方式,工程的相关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都由水务局进行管理,拥有项目管理、设计施工以及质量监督这些不同职能,在进行实际管理时不只是要落实行政管理的职能,还需要落实设计施工管理以及质量监督这些权利。不只是项目的法人这一角色,并且还是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督单位。在相关管理制度还没有独立时,具有着政企界限模糊与责权分布不明这些问题。其次,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具有严重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对于法制具有的健全性有着重大影响。特别是在进行小型水库的工程建设时,这个问题比较关键。在被资金与体制这些因素所影响时,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极易发生“三边”这些问题。大型水利工程在建设时其自身管理制度与有关规定都是比较成熟与健全的,工程管理的体系较为科学合理。当下大多数的法制文件对于小型工程并不是很适用,小型工程中多种规范不够明确,缺少具体性,工程的建设缺少地区水土的保持以及工程水保的监理这些规范,造成工程的实际开展时有着很多问题与不足,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工作过于随意,难以将各种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预处理,并且极易助长腐败这些问题。最后,项目的概预算缺少科学性。小型水库的水利工程在建设中概预算的编制通常让并未拥有概预算编制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编写,不同的编制人员自身经验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编制出来的概预算和项目的实际造价具有很大差别,部分概预算的相关编制以至于会直接依据领导个人的意愿进行,造成项目造价具有的严谨性与客观性难以获得很好的保障。
2小型水库的水利工程在建设与管理上的措施
2.1加大基层队伍的建设,推动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水平的提高
在明确水利工程相应的建设与管理制度之后,在进行实际落实时需要从基层的队伍开始负责。基层队伍的具体水平进行衡量的主要是依据其自身资质,所以,水利工程的进行务必要创建对应的资质队伍。依据不同地区当下的实际情况,提升对于基础队伍的重视程度。对于当下建设队伍进行重建,落实改革与升级,倘若没有相关建设队伍,还可以和土建进行相互结合,创建一个综合能力较强的建设队伍。在水土保持这一特殊的专业,应该创建一支专业性较强的队伍,推动其往正规化与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2.2落实体制改革,推动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度的健全
依据现如今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要求与实际状况,水利相关的行政部门务必要对于基础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要注重设计、施工与监理这些单位的建设,把水利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的中介进行相互分派,水利行政部门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这些方面不应该是隶属关系,应该是相互监督与管理的关系,拥有独立的法人,在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时做到明确的分工,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行政管理这一工作的重点应该趋向于政策的制定、检查监督以及验收这些方面的发展,依据工程相关的投资比例,落实好工程法人这些工作的进行与认证。
2.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程序实施完善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项目建设与管理这一工作和制定的程序相吻合。国家水利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创立与建设都比较晚,和国际上先进的经验还是具有很大的差距。县级的水利单位务必要依据国际惯例与本国的实际状况,完善小型水库的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这些标准,完成对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特别注重对工程管理程序的改善,提升项目建设具有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的水平。
2.4拓展融资途径,提升工程的可经营性
水利工程的建设应该从各个层次和途径进行资金的筹集,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具有一定的资金支撑。并且,强调政府与群众共同治水的意识,为水利产业的发展给予强有力的支撑。针对经济效益较好的工程,采用独资与股份制的经营模式,依据当下管理的需要,合理的分配责权与产权。针对公益性质的项目,如果经济效益较低或者是在近期很难进行资金回收的,应该采用合资与股份制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补助的资金股份,来给别的投资方多出一些利润,提升投资者具有的投资积极性,进而推动水利工程资金投入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范文4
作为投标人,我保证:一旦杨家庄拆迁安置用房施工临时围墙工程我方中标,在该工程最终验收移交前的整个施工期间,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乙方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该项目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负责。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投标单位(盖章):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XX市XXXX区XX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电话: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传真:XXXX-XXXXXXX
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范文5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三大主体单位,它们协调合作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等,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实现最优化的目标。但是,在工程建设中,人们只重视工程建设的施工和设计,而忽视监理的作用。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是建筑监理业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理的作用。
我国建筑监理面临的问题
1.监理队伍素质不高
在监理队伍中,监理人员的素质较低,不具备全面控制的管理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经济管理知识,同时在基础设施配套上不完善,对于许多检查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却不能灵活运用合同手段和经济手段等全方位进行控制,因而不能使其监理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同时,由于监理队伍的控制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较差,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一般只能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定的影响。当业主过多的干预监理的工作,或者不重视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完全忽视监理的存在,那么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和建设目标将会受到影响,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业主委托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现场管理后,就应该完全由监理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当业主有建议或决策时都应该通过监理和施工单位洽谈,而不是直接监管工程建设。
3.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供求关系不平衡现象,从而使得建筑市场陷入混乱不堪的局面,所以需要不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调整监理队伍规模、规范监管市场,将那些违规严重的企业给与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将它们清除出建筑市场。在严格审查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应该严禁其进入建筑市场,这样可以从根源上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4.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建筑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中重大作用,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因此,在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多数工程建设只强调工程的设计、施工,但是忽视监理的作用。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调、合作,才能够使工程建设获得理想的效果,但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监理没有正确的认识。
建筑监理面临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的建筑监理法律法规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监理企业和监理协会应该高度关注建筑法修改信息。通过充分调查、分析,对监理工作做好总结。我国建筑法律法规正处于探讨修改阶段,这样就会带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改。
2.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在建筑行业,应该明确建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市场行为,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范和原则公开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而不应该持自我保护的思想,私下采取内部监理单位进行自我监理。建设单位应该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各自的义务及责任。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监督管理工程。
3.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严格、规范化能够从根源上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监理单位应该进行改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主的法人实体。这样才能够确保监理单位真正实行监理行为。
4.提高监理企业素质
监理单位应该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建设制度并不断进行改制,从而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监理人员通过对监理合同法规、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在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让监理人员掌握先进科学技术,以便实现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使得监理工作信息共享。监理单位应该不断完善人才录取制度,在选取监理人才时,要根据监理单位的需求择优录取人才,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5.合理定位监理工作
在建设市场中,监理单位是三大主体之一,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在工程建设中,我国普遍存在着轻监理,重施工、设计的观念。建设单位对监理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得监理工作较难开展。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进行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在验收工程产品时,施工单位应该确保工程合格,然后由监理负责验收。监理工程师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在检查时要全面、认知,确保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
结语
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法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国家建设部领导起草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颁布《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范围、职权。该法规颁布以来,我国国有大型工程及非国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一种全新的改革与创新。它标志着我国由传统小生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社会化、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成功的过度,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府、工程业主、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中国工程监理功不可没。为此,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面前,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需要面对中国发起的一路一带的新经济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结合国内新的经济建设要求,制定和调整新的政策和法规及管理条规,从制度上确保其领先性和完善性,对新的经济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和科学管理必要条件。同时,要摸索出一套监理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从而推动中国监理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产生及现状
(一)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国务院颁发《建筑法》为标志开始,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质考核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度;建设部与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据。同时,各地政府及部门也相应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稳步发展。
(二)法律法规框架初建背景条件下的社会实践
1997年以来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上系统建立后,在资质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统分结合的两级管理。这种管理符合我国国情,运行良好。近20年的社会实践检验,建立了遍及全国各省的监理企业6106家,从业人员6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性收入1196.14亿元。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监理从业人员上岗前,需要经过4-6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早期工程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性人才。这些技术和管理复合性人才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国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上而下直接从西方国家现有的监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鉴而建立起来的,本身与国际惯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经定型20年基本没有修改和完善。经过20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环境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客观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走出国门,一路一带振兴中华,中国建设监理同样面临与世界各国合作,走出国门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改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也要满足走出国门,让更多的国家认可的客观必需。
(二)合同条款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从内容到形式上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力及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这使得工程监理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不健全,必然带来的是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这将直接影响到后面的建设监理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规不是由市场培育起来的制度,而是直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定之前,我国建设监理还处于摸索和探讨阶段。而合同的条款中关于责任、权力、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自然存在以上属性。当市场化发展走过20年,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严重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
(三)现有监理权限和范围狭隘带来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得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阶段,使得对工程选址、地质勘探、图纸设计等的监理形同虚设,无出图权和修改权,监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设计阶段根本无法得到体现。由于设计这一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制观念有待加强
我国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监理制度,是为我国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制度。作为新起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身受到传统习惯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响,许多业主认识上的模糊与不理解,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在招投标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监理的合理合法收费。委托监理后,在建设施工中人们常常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无权对工程投资进度进行管理控制。对监理的性质,工作方法和运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对其工作百般挑剔,严重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及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方则更不习惯,对这种监督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导致监理工作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及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依靠工程监理开展建设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依靠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其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需要从政府到社会的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五)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约占世界建筑行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这种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从无到有,队伍的基础素质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就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学历、职称差别大,导致了从业监理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由于从业监理人员多为建筑单位退休和下岗分流人员,监理单位受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影响,其员工工资也相对较低,统计资料表明监理人员平均工资是施工人员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这严重阻碍了青年技术人员和优秀的青年加入监理行业的积极性。低收入使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不良陋习蔓延,从而削弱了监理执行法规的力量而导致整个监理企业受到影响,企业很难建立一只高素质的稳定队伍,培养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业为了生存又不断招募新人进行初级培训,周而复始。20年前制定的取费标准很难满足企业起码生存需要,更何谈发展和提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及基本业务水平,提高企业形象及档次,国家需要从取费制度上进行顶层修改,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监理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建设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必然面临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旧的示范文本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编制中应积极的吸收国际惯例中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有益的条款,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海外市场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内容。
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就必须着重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应当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兼容,还应当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旧法显然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新法应吸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编制中;随着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建设走向国际化的需要,新法规也应当迅速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与之接轨;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规定下来去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出国门的基本需要。同时,必须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内容,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全球经济建设需要。
(二)建立和维护市场环境,人才培养是关键。
建立和维护健康和稳定的市场环境,法制建设是基础,而人才的培养是关键。监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建筑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以法制的手段规范建筑市场,有利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机制,消除壁垒,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顺利接轨;要通过严格执法,制止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欺诈、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行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区经济封锁和分割市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维护竞争秩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规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应当继续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信誉登记制度,在各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监理人才。
(三)稳定监理队伍问题
一线监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往往是流动的,转战全国各地是常态,常年在工地驻守,生活条件艰苦,很难有时间对家庭有所照顾,同时由于监理单位取费低,福利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保监理行业和监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监理人员年龄结构老、中、青比例严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监理人员,很少出现在监理队伍。往往是退休人员,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出来干工作拿点补差,低收入对他们的影响不大;青年监理大多是从学校走出来的,缺乏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缺少在一个城市立足的资本,选择监理行业工作也只是权宜之计;工作几年后,随着社会压力及恋爱、成家、生子等现实问题压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选择其它行业,跳槽成为他们的普遍现象;中年监理人员则因为工资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压力和无法承担对社会、家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被迫选择离开监理行业,转投待遇较好的职业或工资收入较高的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监理与其它行业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规定取费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与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国家和社会应该承认他们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他们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安危,监理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此。除给予监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们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待遇,确保其有尊严的全心全意的为经济建设工程项目服务,是新法规必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要形成人才培养出来能留住,能发展,以满足快速发展起来的建筑市场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设缺一不可,这是关系到其行业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
四、结束语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工作应该是一个常态化工作,这个制度应确保经济建设工程项目健康有序的从立项到计划、从设计到实施、从实施到完成、从完成到应用、都应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法规不足和缺憾,是客观上需要。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条件下的条款,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邓渝康,朱伟树,陈志全.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初探[J].建设管理,2012(3).
[2] 杨延艳.我国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系研究[D].郑州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