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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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五)镇、部门、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建设的项目;

(六)村、社区集体资金建设的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应遵循明标明投、就近就便的原则,符合发包公告资格条件报名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摇号),确定承包人。

第四条各镇、部门、开发区应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所,专门具体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及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镇、部门、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变更、资金拨付、质量管理、审计决算、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发包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七条在中介服务机构库摇号选择,产生的招标机构在该年度对小型项目进行。

第八条发包公告的和报名

(一)小型工程的发包应公开发包公告,发包公告应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自发包公告之日起接受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报名形式为现场报名。前二个工作日,报名者在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机构处报名,最后一个工作日须在各镇、部门、开发区指定地点报名。

第九条资格审查

(一)报名者在约定的时间,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发包人会同各镇、部门、开发区纪委、监察室(必须二人以上)对报名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当面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应当是按照建招]372号文中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允许报名人所报项目负责人有一个本县范围内在建工程。

(三)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即凡参加抽签的单位必须到检察机关开具“无行贿记录证明”,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四)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承接工程前,必须办理核查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

第十条发包文件的编制、澄清或答疑

(一)各镇、部门、开发区小型工程发包人,设置承包商资格条件,根据施工图纸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确定工程发包价格。

(二)发包人应委托招标单位编制抽签工程预算价,预算价编制后由发改局安排造价事务所进行复核。

(三)工程预算价确定后,发包人应按照建招]333号文件附件一“小型工程项目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自行确定合理下浮比例后,确定工程发包总价,并报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发包人应当场发放发包文件。从发包文件发放开始至抽签(摇号)当天,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包文件中应明确抽签(摇号)的时间、地点、报名人应当准备的资料、交纳抽签(摇号)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合同文本、抽签(摇号)和确定中签人的办法等信息,并应向报名人提供发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总价和图纸等。

(五)发放发包文件时,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收发包文件费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200元。

(六)发放发包文件开始后的3个工作日接受报名人的质疑并答疑,同时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确定承包人

(一)报名人应当按照发包公告约定的要求,按时到达指定的抽签地点。所携带资料应当密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抽签前,报名人应当抽出代表本单位的号球,并签名确认。

(三)抽签(摇号)过程接受所有报名人现场监督,抽签(摇号)时,按顺序抽出前3名。。

(四)发包人应当场宣布中签结果。各抽签(摇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抽签(摇号)记录表等表格中签字。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

(一)抽签(摇号)产生中签人后,公示的同时发出中签通知书。在镇进行交易的,由镇公示并发出中签通知书。发包人与中签人依据发包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

(二)中签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供工程造价5~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各镇单个标段发包价格在50万元—100万元的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签;10万元—50万元及所辖村5万元—50万元项目由各镇自行组织抽签。

各部门、开发区、各单位单个标段发包价格在10万元—100万元项目应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作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在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个月内不得参与我县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一)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二)中签后无故放弃承包权拒绝接受业务的。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按规定上岗的。

(四)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五)不按时进场施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六)随意进行工程变更,随意提高工程造价的。

(七)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八)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施工合同风险纠纷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合同管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合同管理有失误即会导致工程亏本,承包商如何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现以新建锦州至赤峰铁路工程综合六标建设施工合同为例浅谈建设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2.合同权利与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范的有名合同之一,与《合同法》一般法理和原则的买卖合同有着重要的区别,当然更不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简单的商品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就是工程中的变更是原则而不是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这是简单的商品买卖合同的特征,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却基本不能适用,在那里工程变更是业主的权利,业主单方就可以发出工程变更令,承包商根据工程变更令进行施工是自己的义务,这是一个协调机制而不是一个协商机制,当然承包商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锦赤铁路施工合同15.2 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可按相关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商作出变更指示,承包商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显然,工程变更就是业主的自主的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风险的不确定性:由于建设工程通常工期较长(锦赤铁路施工工期为3年),工程较复杂并常常涉及变更,期间通货膨胀、物价变动、政府法令等市场或非市场不可控因素都可能发生,对业主或承包商来讲,都可能引发不确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有可能大到无论是业主或承包商或者二者共同都无法承受的地步。因此,不同于简单的商品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不仅仅是在规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更重要的是考虑工程技术的特点,透过法律将工程管理和经济融入其中,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如何分配风险的哲学。

3.合同总价的调整

锦赤铁路施工合同实行的是总价承包。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固定总价是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的确定合同价格的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而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㈠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在实践中业主主要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或者业主作为投资商想事先锁定建设工程的投资收益,基于此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的优势地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比业主要大得多,因此,承包商应将可能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等风险因素予以仔细考虑并规定在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中。例如,锦赤施工合同专业条款16.1规定: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由业主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2)由业主提出增加桥涵、平交道口引起的Ⅱ类变更设计;(3)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4)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与初步设计招标的量差(不含大临工程及临时用地),单价不变;(5) 材料价差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6.2条执行;(6)坑洞、岩溶处理工程以中标单价和经监理审核、业主同意的数量据实计价,并以此调整合同总价。有了这些可调整的条款,施工企业就可以将部分风险规避,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4.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物资、材料价格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业主和承包商签约时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它们的涨跌。承包商将正常范围以外的波动包括在合同总价,遇价格平稳时会获得可观的收益,但承包商可能由于此而不具有竞争力,业主选择低价中标的承包商,而不考虑对承包商在价格正常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承包商无疑承担了巨大风险,遇价格上涨时承包商可能血本无归无法或不愿完成工程,最后业主的利益也受影响,两败俱伤。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亦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总价合同并不是价格根本不容调整,承包商依自己的经验和驾驭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在承担了一定风险后,将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在业主与自己之间合理分摊,理性的业主是会接受的,当然这需要承包商与业主在合同中预先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锦赤铁路施工合同专业条款16.2对材料价差规定: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差,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不另行调整。这无疑是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全部推给了承包商。锦赤铁路建设期间2009年至2012年钢材、地材和燃油等材料价格上涨浮动达到30%左右,项目施工成本增加近一亿,这是一般施工企业根本无法承受的范围。后经与业主多次沟通,建设单位初步决定给予2000万的补偿。

5.工程承包范围引发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引发的争议,一般的解释原则从宽,因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对承包商就显得尤为重要。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锦赤铁路综合六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就先后增加了元宝山工业园区部分管道管线迁改、平煤集团管道迁改、京能电厂给排水管道等10处迁改项目和防护栅栏项目,这都不是原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后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了补充合同,共追加合同价款4381万元。

6.工程量的变更

总价合同业主为防止承包商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往往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来讲,工程招标实践中,根据业主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由于投标时间比较短,承包商往往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但应注意尽到一定谨慎义务,否则业主会坚持属于设计中的工程量范围,不予变更。锦赤铁路施工合同中老哈河特大桥钻孔桩因施工现场地质成分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成本增加,而业主强调此部分为施工单位报价考虑范围之内而不给予调整钻孔桩单价(单价是根据钻孔桩的不同地质工程量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造成施工单位亏损。

7.结束语

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各级管理者要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工作的投入,规范合同工作程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合同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2]《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与风险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3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造价;招标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正文: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程、造价、招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实践工作经验,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做出下文全面阐述,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总结可以有效的分成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阶段;其次是由招标办主持招标阶段;最后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单位进行处理阶段。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各个不相同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和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相应的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然而于此同时也在整个进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下文阐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现状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为其重要的职责,同时对应招标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也由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变革为现今的备案审核制,实行了现行的“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现阶段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限于备案后的资料审核和招标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的直接监督,以及对于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和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查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领域,同时存在规范招标投标的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者在内容上存在储多的相似和交叉,导致在全国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同样一个招标投标项目,有时会遇到按照两部法律能得出废标与不废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从而产生质疑与投诉,不利于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急需要协调统一。

(二)造价、质量取胜原则体现的不充分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招标文件条件下工程报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追求的还仅限于形式上的公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投标单位获过什么奖、干过多少优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如何、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证章是否齐全等问题成为中标的主要因素。真正能体现企业竞争实力的个别成本即“低价”都未能得到很好考虑,有时不可避免地掺进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三)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首先,招标机构委托组织招投标活动,应该是属于特别重要的职业和岗位。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其次,对于招标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响应近几年在全国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在一个行政区招标工程调查显示,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取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

最后,由于招标机构之间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之其自身的市场信用度不高,导致了招标机构为了承接招标业务而互相恶意无序竞争,对招标费用一降再降,甚至出现“免费”招标,一些招标人为减少招标费用而实行“假”。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两者在内容上达到50%的相似与一致,建议两者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与采购法”,从源头上统一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招标应在“价格”、“竞争”方面做文章

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的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是今后建设工作招标的主要方式。此外,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大力提倡企业诚信投标,根据自身实力报价。

(三)规范招标机构、业主及管理机构行为

首先,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将招标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招标师列为机构成立的必要条件,提高招标机构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

其次,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约束,促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

最后,严格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各级发改委的指导和协调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总结】: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大力支持,通过有力的协作和齐抓共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冯清至. 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即将出台[J]. 中国市场. 1995(09).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4

论文摘要:陈述了建筑工程投标报价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处理措施,以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招标是招投标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和竞争机制,降低工程投资。但在现实中投标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1.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常见问题

1.1谨防机构的不规范操作

目前招标全面推行,招标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但许多招投标机构依托咨询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做监理业务,又搞招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一些项目业主将项目委托给招标机构招标,不是为了选择满意的承包单位,而是为了逃避本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希望通过招标机构的运作,达到个人的目的。

1.2工程量清单编制方面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过程中资金管理拨付及竣工结算产生直接影响,极易造成清单分项单价不合理,导致政府投资的巨大损失。常见的工程量清单投标编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清单项目有遗漏、清单数量有出入、清单描述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市政工程中污水管道基础项目按照满包混凝土进行编制,内容实际为砂基础,仅此一项多计工程造价20余万元。(2)工程量清单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由于部分清单编制人员混淆工程量清单与传统定额计算规则,如土石方工程量计算时将放坡产生的土石方量计入清单工程量内等,为投标人通过多计取工程量获取不正当利益埋下极大隐患。

1.3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不足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上述定标条件中,由于第二条“评审的投标价格”中包含了工期、质量、承诺等非定量货币的因素,难以确定"评审的投标价格",所以目前的定标办法基本都是按定标条件中第一条执行。

1.4投标人报价风险偏大

现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为建设市场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的交易平台,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存在的特点:资金使用量大、工程受外部环境影响大、不确定和变更的因素多、工期较长等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单价、费用负责。而对于工程数量的变化、计算错误、材料的异常涨价等不负责,由于这部分原因造成的风险由业主负责。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过分竞争,不少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设置已偏离了上述原则,造成了建设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的风险均由投标人负责的局面。

2.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常见问题的处理措施

2.1增强主体意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在遇到不正当招投标竞争行为时,一定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企业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忍气吞声,助长不正之风蔓延,只要参与投标的每个企业都有主动地维权意识,参与到整个招投标环节的监管,当发现问题时,集体联合向相关部门提起质疑,久而久之,建筑市场就会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让有实力的企业获得更多机会的发展,所以在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设置上,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在经济、资质等方面设立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从而让那些资质不全、信誉不高的企业排除市场外,从而净化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不正之风。

2.2认真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 工程投标报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的:①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弄清承包者的责任和承包范围,以避免在报价中发生任何遗漏,弄清工程中需要使用的特殊材料、设备,以便在计算报价之前调查市场价格,避免因盲目估价而失误;②现场勘踏,主要了解施工现场的自然地理条件,市场情况,现场的施工条件,业主的情况,竞争对手的情况,根据这些情况来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③在计算工程报价中要按照本地区现行的定额、规定计算,正确了解市场供应情况。

造价出来后,最后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投标总报价,确立工程总投标价应建立在工程的盈亏预测基础上,可用类比法,将以往类似的工程进行比较,或用分析法,把工、料、机单价、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相互对照,看是否有漏算或重算的项目,然后分析费用的各个组成部分,看哪些可以采取措施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在确定工程投标总报价上要坚持“既能够中标,又有利可图”的原则,同时,既考虑到前面投标成败的得失,又着眼于长远发展目标,比较合理地确定最后的投标报价。

2.3多方案报价,争取中标几率

投标人应该采用多方案报价法采取万全的准备措施,利用招标文件中不够明确的地方加以实施,以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和合同的目的,以此提高在投标中取胜的概率。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单价,并加以注释,如工程说明书和合同条款可作某些改变时,可降低某项费用等,使报价成为最低价,以吸引业主修改招标文件某些条款(使用该方法时注意不要违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一致性原则,否则有可能作为废标处理)。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备选方案,即可以部分或全部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人的方案。这时投标人应组织一批设计和施工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的备选方案必须有一定的优势,如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提前竣工,或使工程运作更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以供业主比较。

2.4利用不平衡报价尽量减低风险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关键技巧亦就是充分利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当然,在利用不平衡报价方法报价前,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核算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的差异,只有充分掌握了这一点,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减低风险。若工程量清单某分项所提供的工程数量比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少,则在报价时尽可能的把该分项的报价提高,若工程量清单某分项所提供的工程数量比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大,则在报价时尽可能的把该分项的报价降低,如此处理,承包商将会得到相应的超额利润。

以上是笔者对目前建设工程报价存在的问题的简析,希望能引起读者的注意,在以后的招标工作中加以防范并改进。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招投标;存在问题;改进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基本建设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下简称《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从议标、直接发包,到普遍实行公开招标,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制度仍有许多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招标投过程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资格预审不透明、技术打分不合理、低价抢标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何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招投标,使招标人真正选到一个相对满意的潜在投标人,即造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方案可行的投标人,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本文就目前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几个问题及改进措施谈一点粗浅的建议和看法。

一、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资格预审缺乏透明性,预审存在不公正问题

在招投标前,工程招投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其目的是提前淘汰竞争力不足的投标人,节约招投标成本。由于资格预审操作过程很少有象评标过程那样规范,既缺少专门的评审机构,又缺少专门的评审办法,一般只是将预审结果向投标人公示就算完事,有的甚至连审核记录都没有,这使招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较大的损害,也往往为某些人暗箱操作、串标、陪标、地域及行业保护提供了机会。

2、废标随意性太大问题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分开装订与评审,总体上日趋公平,但个别招标人为了某种目的,不论个别投标人标书上的小小偏差,滥用废标权,将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这大大损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如有一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在资格预审时提供了信贷证明,而在标书中未放入信贷证明复印件,仅提供了说明(信贷证明原件已在资审时提交且招标文件无任何说明),在开标时,招标人认为此投标是不相应,就将投标书作废标处理。3、技术标评审过程过于保密问题

在一些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前向有关评标专家宣布招标评标纪律时往往有这样一条纪律:评标过程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标过程。当然,专家评标过程保密是专家的权利,但一概以评标过程保密为由拒绝解释投标对评标结果的质疑,是不应该的。如曾有某工程招投标,一家施工企业参与了同一项目的二个标段的投标,而且这两个标段的工程内容、数量都差不多,标书质量一样,但二个标的技术信誉分却相差五分多,投标人询问原因,招标人以这是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而定,不予解释。

4、技术评审在评审中的份量问题

技术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考察投标人的施工技术水平。随着国内企业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众多企业完全有能力承担大型项目的施工,特别是对一些在常规项目,更是完全能够胜任。因此,技术标很难体现出施工能力的优劣。却却相反,在某种情况下,对常规项目的技术评审,往往成为评标不公正的重要因素。

5、低价抢标问题

目前许多工程实行的最低评标价法,认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就为中标单位,并没有考虑其投标价的合理性,这往往造成施工偷工减料、扣克或拖欠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和民工利益情况发生。同时,也易造成串标、陪标现象的泛滥。

二、 改进和完善现行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和完善措施。

改进资格预审方法

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制定合乎实际的强制式标准。资格预审应宽进,凡是达到资格预审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确保投标单位数量应合理。如果达到预审条件的单位过多,可类似于评标的办法,制订标审办法,由专家组通过对各投标人进行技术打分来确定合理的数量。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应加速推行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档案的建立,可大大消除投标人过滥、过多、投标人履约信誉差等长期困扰建设市场的弊病。

严格确定、执行“废标”的标准

对于关键性的东西,应通过废标的形式来维护招投标的权威性。根据中国法律的违法认定原则,没有规定的即是合法的,因此,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废标条件即是合格的投标书,不应作为废标,这应作为是否废标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同时,在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废标的界限,对于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偏差,投标人没有达到招投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越过底线,坚决废标;对于一些细微的技术性偏差、招标文件的理解偏差—如封面应该加盖公章,前面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等非常规的偏差,应理解为投标人的细微偏差,可以在询标时确认,因为这没有根本性的修改招标文件。

减少技术标评审的份量

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机械装备、技术人员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已具有足够的施工能力,技术标已没有多大的可比性,再说评标专家仅凭投标人的标书方案即能评出孰优孰劣,这本身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除了对那些结构特殊、技术难度高、采用尚未推广的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的需要进行技术评审外,对一般性的项目仅需作符合性的审查。

加强技术评标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若要进行技术标的评审,我们的现行通常强调评标过程过于保密无助于技术标评审的公正性。象法官审判中,被告人依然有陈述和了解判决依据的权利,那我们的招投标评审是否也应对标技术标评审增加透明性。如在评标结果后,设一项有关投标人向招标人答疑的过程,招标人可邀请有关专家向投标人就有关评审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另外,也可象在全球注目的上海外环线二期下游越江隧道的评标方法:每一个投标单位都派出一名专家作为特别评委,与具有针对性选择的评委一起参与评标,使投标人均有机会争辩和澄清。

确立合理低价标的观念

建设工程中招投标,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我国在加入WTO后,也必定向要向此方向靠拢。但无论从《招投法》要求,还是实际证明的结果,低价中标必须是合理低价,而不是投标中的最低价。因此,要实行低价中标,做到是合理低价中标,需防止抢标的问题。目前建设市场仍属于买方市场,僧多粥少,导致了许多企业为了生存,而恶性低价抢标。有些人认为“只要是施工单位的,其报价都是合理的”,这种观点是相当偏面的,因为,同国外相比,由于我国建筑产品的价格市场化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尚未成熟,合同管理及担保、保险制度尚未完善,施工企业的诚信约束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通过市场机制对恶意抢标投标人难以实施严厉的惩罚,如低于合理价中标,这将给将来业主的施工管理带来一系列的困难,会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必须建立起合理低价中标的观念。如何来判定其为合理低标,应加以鉴别,笔者认为,招标人可运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方法,采用幅度修正系数法、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价法、最低标的平均成本价法的定量分析方法来判定投标者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1)幅度修正系数法是通过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当分析得出各个投标人的成本价时,可按投标人的平均成本乘以幅度修正系数作为参考值进行评判。当没有标底时,去掉投标人中的最高成本价与最低成本价去掉,剩余的投标人的成本价计算平均值后,再乘以一个修正幅度系数,修正系数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当时市场价格情况加以确定,或者也可参照成本降低率计算,一般可控制在92%-101%内考虑;当设有标底时,且标底与各投标人的成本价均能从报价中分析出来时,可采用以标底成本价与投标人的平均成本价各占一定比例作为合成成本价,再乘以一个修正幅度系数,作为参考值,进行评判。当投标人的成本价低于评判值时,就应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价法:当没有标底或从投标报价中不易分析出成本价时,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或权威机构社会平均先进成本,以此作为一个参考值。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时,应该判定为不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列。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反之,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时,就表明其报价极有可能低于其成本,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以证明其成本的真实性,若其无法提供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相关材料,则应判定其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列。

(3)最低标的平均成本价法:可选投标人中三个最低标的成本价的平均数作为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5-0070-02

0引言

“招标投标”是人们耳熟能详之词,乃指当事人一方(招标人)公开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他方(投标人)承包方、投标人向招标人代表表示愿意承包的法律行为。招标人可预先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内容和招标要求,接受投标人书面应征。到规定日期,由招标人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择优选定得标人,双方订立合同。招标和投标共同构成双方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特点。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可通过有效的信息传播,充分利用建设资金,最大限度的节省投资成本。目前,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下,还能起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

1招标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是企业采购过程中主要的采购方式。该方式要求保证采购过程、质量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从而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实践证明,招标节约了采购资金,同时促进了公平竞争,但在这一制度推进过程中,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以及评标过程中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1 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①准备工作不到位,招标文件重点内容不全。我们发现,很多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其投标须知章节的资金来源栏目,仅有简单的文字描述。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中担保履行对等原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出示了履约担保证明,招标人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2001]89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示的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出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这样的招标文件缺项显示,会在投标决策中,使投标人判断失误,也会给中标人带来潜在施工周转资金危机,引发新的工程建设资金拖欠。②招标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纳的合同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阐述清楚。《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中与签证及索赔相关的合同条款,属于国内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一个相当关键的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必须准确、具体的传达招标人的意愿,其中关于索赔问题的时间界限,如果与“办法”中规定的索赔时限发生冲突,则招标文件应该通过某些合同条款予说明。一些招标文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中未明确,甚至完全没有具体索赔条款文字内容,势必会给潜在中标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③招标文件要将招标人自己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投标人,同时要将有关招投标法规中规定投标人应当知道的重要信息传递出来。例如,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以及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上述费用的调整。在招标文件中,这些费用及其调整方法必须要明确。某些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上述重要内容都是空白,这样有意无意的打马糊会造成投标人心理负担增大,丧失参加竞标的信心和决心。④在招标文件中常出现工程量清单计量有误或缺项的状况。有权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的资质,与招投标资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为此,招标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要求一次完成工程量的编制。但一些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考虑到自身的权益,一般都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对比较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复核。虽然招标人在答疑阶段环节,对于查出来的缺项和不准计量做了补充和调整,但因为没有充足的时间,加之个别投标人的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导致有的投标人将调整的项目工程量计入清单,有的则没有计入清单。这样,未计入的投标人最终就失去中标的机会。

1.2 投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①有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编制脱离实际,偏离编制原则。作为指导施工生产的计划书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原则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协调恰当。因此,施工方案必须考虑工程的自身特点、位置以及环境,着重解决该工程的矛盾点和难点问题。某些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标一味追求形式,洋洋洒洒几百页,采用烫金封面,却不管工程特点、规模大小以及结构复杂程度,文件内容错误百出,打不中要害,还增大了编制成本。其结果就是,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评审标准相差甚远,最终得到“不可行”和低分的判定。这说明,该投标单位的领导和总技术负责人,在审查投标文件时缺乏责任心。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中漏洞和矛盾颇多。目前,投标人普遍采用通用标准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版式较乱。鉴于投标的工程的具体性及特殊性,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在考虑软件的通用性的基础上,更要考虑使用的具体性。这样,经过既灵活又准确技术性处理的编制,最后才能生成有效的技术标。如施工组织设计中,桩基内容和锚杆护壁内容,出现在普通住宅楼条形砼基础的技术措施中;砼螺旋梯的内容,出现在非跃层住宅楼的技术措施中。这种例子在一、二、三级资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都时有发生。③投标人不够重视对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权益。对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如甲供材料清单中是否包括安装损耗?如何计取非购自产予制构件模板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它项目清单是否列齐等,许多投标人没有在答疑阶段进行质询和澄清,结果在清单报价时出现极大的失误,同时造成中标人的潜在经济损失。

1.3 评标中存在的缺陷①评标阶段,由于个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督不力,造成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进行贿赂,特别是在资格审查和有技术标的评分时,招标机构就有机会操纵评标结果,严重违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②亟需进一步增强专家的职业操守和提高评标专业知识。目前,评标工作不仅涉及项目管理、施工工艺、施工技术、人员、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还应该对工程成本及清单计价的业务知识,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法规、部门政令、规章制度等,必须提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评标专家应该继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好本职评标工作,不辱评标使命。③评标结构组成不够合理。一方面,来源于勘察、设计等部门专家占据了专家库专家中大部分,而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经济部门等评标涉及的专业知识具有优势的部门,评标专家太少;另外一方面,评标资深专家比例太少,这两“少”的不合理,一定程度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2招标政策规范性建议

2.1 严格遵循和维护招、投标方式的原则招、投标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定要遵循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标条件并按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从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业主必须为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可采取网上招标的形式,所有的质疑、答疑内容均通过电子平台统一。这道“防火墙”的建立,杜绝来自主观和客观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因素。上述主要方面除外,还应该确保如下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评标与定标,其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禁止任何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杜绝投标人向业主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行贿,以及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制度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极其重要,如何在有效的时间内使投标人之间保持必要的竞争,同时筛选出合格的投标商,对力度的把握大有文章。实践证明,解决这一矛盾较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供应商开发、管理与评价体制,特别是对于一般企业生产采购方面的招、投标方式活动,最终往往会产生半功倍的效果。由专业评审人员进行评审,采取既定的评审程序以及评审规范,以免产生不公平现象。其次,允许供应商评审参与供应商的开发系统,一改被动的局面,从宏观角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市场可以依据企业外包活动来分类,作为备选的供应商每一类可选择若干家(5-6家),作为项目招标的基本对象推荐给用户部门,并且实行末位淘汰制,维持良性有效的竞争。另外,对资格评审结果直接验证还应加强,这样便真正了解了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现实的履约状况,为后期招标工作提供作证。应以完善的信息系统为基础来完成上述工作,运用当代信息技术来建立数据管理以消除信息孤岛,同时提高信息公布程度。企业的一个宝贵资源是供应商,确保招、投标方式活动成功的前提是选择拥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资质的规范化的投标单位。有效的供应商评价体制,能够促使企业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供应网络,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及其市场竞争能力。

2.3 积极推进和改进专家评标方法评标是招、投标环节中最关键的内容。整个招、投标方式活动是否做到公平和公正取决于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更是关系到投标的成败。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工作程序就显得极其重要。依据《招标投标方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且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前,招标一般仅设置经济标(投标函和工程预算),这便指导我们从评审技术标(施工方案)的传统思想中转过来,因此,经济方面的专家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中为主,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际操作中,一般由3名经济专家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而且经常培训他们来提高业务水平和提升其思想品行,对职业道德差的专家予以淘汰。

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方式法》中,“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强调具备通用技术、性能可靠或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未做特定要求的项目,并根据评审要求采取最低的投标价的中标法或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多数公司都通过最高限价法来开展招投标工作,也就是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限制在其最高限价范围内,同时为避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太低,还规定了最低限价或允许偏差率,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所以,笔者建议对评标委员会提名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询标,继而杜绝漏洞。

招、投标方式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其发展很快。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迅速发展了商品经济,也在不断扩大招、投标方式的普及面。因此,在当前已进入攻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下,出台实施《招标投标方式法》,不仅是对二十年来招、投标方式实践活动的总结,而且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为招、投标活动的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宁素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