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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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参考文献

[1]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3]吴弘.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 经济法论丛, 2006,(5): 29.

[4]丹尼尔•史普博. 管制与市场[M]. 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9.

[5]金泽良雄,满达人译. 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6]王俊豪. 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7]卢炯星. 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J]. 经济法论丛, 2006, (5):2830.

[8]现代汉语词典[K].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2.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 价值链;国家政策;竞争环境

一、房地产价值链及成功因素

1、房地产行业价值链分析

房地产价值链中各环节包括投资策划、土地获取、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营销管理和物业管理。

(1)投资策划能力体现房地产公司核心能力,包含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分析和判断,还需要对目标市场准确的把握,对政策走向的预测,投资策划能力体现房地产商的综合素质,中小房地产商投资策划能力偏弱;

(2)土地获取,土地资源的供给量和价格也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这考验着房地产商的规划能力、融资能力、以及与政府的关系;

(3)土地开发,在投资策划和土地获取之后,土地开发方面就顺理成章了,在此展现不了很大的区别,因为多数开发商的此环节是以外包的形式实现;

(4)规划设计,房地产开发商会把这部分工作外包,但对于开发商来说人员经验和辨别能力非常重要;

(5)施工管理,这部分技术含量不高,体现不出开发商的核心竞争力,但要保证资金的运转;

(6)销售管理,这部分也是外包给第三方;

(7)物业管理,这部分也常由第三方来运营,但业主和物业经常发生争执、矛盾。

2、房地产标杆企业状态特征

对房地产标杆企业进行分析有如下特征:(1)经营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如:沪深上市房地产10强公司平均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1.91亿元和27.04亿元;(2)股东回报稳定,盈利持久。如:沪深10强公司2003-2005连续三年的平均现金红利收益率为2.14%,三年平均现金红利支付率为32.35%;(3)强大的资金优势和土地储备。如:G万科A、金地集团等,分别拥有1000和600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储备;(4)区域性分化特征明显。如:在深圳房地产类上市公司中,除万科、招商局、华侨城、金地集团实行了较大规模的跨地域开发经营且业绩良好外,其余都有明显的地域特征。(5)优势企业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二、房地产商面临的政策环境

1、土地调控,从源头上稳定楼市价格;

2、抑制投机,征税重心从交易环节转向保有;

3、信贷政策,监管房地产开发的信贷管理。

宏观调控的政策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可能带来我国房地产业的重新洗牌,对资产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另外,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的紧密相关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走势必须基本一致,才能使社会经济保持稳定发展,使房地产行业朝着规范、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中小房地产商的发展策略

1、中国房地产发展趋势以及中小房地产的竞争环境

中国的地产开发,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化初期两个阶段,目前处在市场化时期。

房地产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可以分解成“三个竞争力”的提高:(1)市场竞争力,由单一项目市场竞争力模式到系统性市场细分、客户定位清晰化的市场竞争力模式;(2)管理竞争力,由短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管理模式到适当集权和分权、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的扁平式管理模式;(3)治理结构竞争力,由股东配给资源的管理模式到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转变。

中小房地产发展商的环境比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更恶劣。在本地受到全国性的房地产开发商、本土新增长的房地产开发商、本地区优势房地产开发商、国际房地产投资机构等竞争。

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在融资渠道和规模上、在土地储备和规划能力上不及全国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政府关系和多方位产品开发运营方面不及本地优势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扬长补短、准确的战略定位,借机发展壮大。

2、发展策略

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专业化战略、区域化战略、差别化战略,合理分配资源,逐步增强核心竞争力。通过提高项目开发管理水平、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进行外部资源整合、强化价值链关键环节的掌控能力、实施品牌构建等战略举措,培育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专业化战略:中小房地产开发商欲在行业中做大做强,必须确定专业化发展战略。只有集中资源在投资策划、土地获取等这种体现核心竞争力的方面人为形成一种局部优势的局面,以获得提升,再把这种优势逐步扩大、继续加强,那么中小房地产商就会占据对己有利高度。当这种形式得以巩固,就可以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对宏观经济、发展政策、金融环境的研究和预测,形成创新发展的机制。

(2)区域化战略: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应该立足于当地,确定区域化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产品开发、投资策划等体现房地产竞争力的方面都应与区域经济相结合。应该发挥政府优势关系,在为当地客户服务方面形成局部优势,树立良好品牌形象,成为一家有影响力的专业化的提供高品质房地产产品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优质的产品赢得客户的满意。

(3)差异化战略:确定差异化战略,使己方优势得以体现,弱化整体实力和规模效应产生。另外,人们对房地产的个性化需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满足居住的需要,也要满足生活情调与文化品味的需要,这就要求在设计方面以人为本,提供优异的“质量-价格-功能”组合,满足特定消费人群的差异化要求;同时通过差异化经营确定竞争优势,而建立差异化竞争的关键在于:①市场定位;②规划设计;③物业服务。

3、融资渠道的拓宽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工程经济 资金时间价值 市场经济理论

1 工程经济自身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1 工程经济与技术经济的主要区别

技术经济一词来自东方,以前苏联为代表。工程经济一词来自西方,以美国为代表。7 O年代前,原技术经济中基本方法多为静态分析方法( 或采用单利计算),采用静态经济指标,而工程经济自1915年就提出了复利计算, 一向用动态分析方法,采用动态经济指标。如今事实证明技术经济就是工程经济,并全用动态分析方法与动态经济指标了。

1.2工程经济的含义

工程经济是运用经济学中的理论、名词、术语及方法研究技术先进、工程技术方案的优选及可行的技术本身的经 济效果问题,以使先进的可行技术与最佳的经济融洽的结合。因此,工程经济除了主要研究工程投资的经济分析、经 济评价、控制、决策等理论外,还担负了研究工程经济与社会需求、生态资源、环境条件等之间关系的协调任务,这也是人类永续的话题,更是人类行为的宗旨与理想的目标。

1.3工程经济学科属性

由工程经济的含义可见,工程经济学是经济学中的分支,是应用经济学;工程经济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融的边缘学科,而且是人类追求高质量生活行为的基础学科,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相当完善与普及。

1.4工程经济的基本理论

1.4.1资金时间价值理论

关于资金时间价值的含义、条件、考虑方法等问题都已被一致默认。在进行等值计算时可有十多个公式,但其基本公式可以归结为一个复利终值公式( F = P ( 1 + I ) n ) ,因为其他所有公式都是由此公式推导出来的,关键在于清楚推导前的假设条件。资金时间价值理论、等值计算方法、计算技能是工程经济的最基本的理论、方法、技能与核心内容。

1.4.2市场经济理论(意识)

这里更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理论(意识)与资金时间价值理论间的关系,通俗地说两者如同绿叶与红花。市场是人、物、财、生态、资源协调发展的中心,不按人的主观意志转移,而能自觉遵守客观的经济规律并融自然规律为一体;市场经济理论(意识)是资金时间价值理论得以充分发挥、充分应用的充分与必要条件。资金时间价值理论是客观的经济规律,不是由人主观承认与否而决定的,因此,应该深入地研究,自觉地应用。然而,在接受、学习、研究与运用资金时间价值理论时一定要有市场经济理论意识。

1.5工程经济的基本方法

不同的工程经济和技术经济类书籍与教材有不同的提法与分类。不同的经济问题应当并可以采用不同的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同一问题也应该并可以用许多工程经济分析方法,因此可以见到许许多多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同时也伴随着许许多多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其实,工程技术经济的基本方法仅有两大类,静态与动态之分。其中静态方法并不始于工程经济,因此,工程经济中的基本方法可归结到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即称动态方法)。事实证明将原有的静态指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后即可得到动态的同名指标,相反,动态的方法不予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后便可得到同名的静态方法。事实还可证明真正掌握了资金时间价值理论、计算方法与技能的人,是有可能进行某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分析的。对进行经济分析的许多问题、项目、方案也可归纳为两大类。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提出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虽然浓缩到了一个内容,但绝非指学习本学科时专门学习这一内容就能获得这一内容“知识理论方法”的,因为工程经济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尤其是可应用的面更宽、更广,为此本文须阐述工程经济外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 工程经济外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从工程经济的功能及适用性看,工程经济能应用于任何行业的技术与工程,应用于一切部门、单位、企业管理乃至家庭。然而不同行业( 专业) 应 用工程经济理论、方法的同时,应该具备各行业技术独有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如化工、农业、药业、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利工程等专业等等,应首先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其行业标准、规范与规定以及本专业的“工程经济特色”理论。

2 ) 从工程经济是经济学分支的属性看,掌握、应用工程经济时,必须掌握一定的宏观、微观经济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应该熟悉财税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制度、政策及规定等。

3 ) 从工程经济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融的边缘学科看,在掌握、理 解工程经济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概率与统计、高等数学、运筹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以及对社会的深刻认识与责任感等。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完善的启示

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波及到了实体经济,我国大多数企业也都深陷于融资困境。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成为解决资金与设备的融通问题最有效的方式,而融资租赁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无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的需求迅速膨胀,国际跨国金融财团在我国纷纷设立了分支机构,以占先的公司战略,以求更大的全球融资租赁市场份额。经验丰富的外资机构早已将市场深入我国大型工程和交通运输等领域,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起步较晚。随着我国入世的深入进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本土的专业融资租赁机构的成长是特别艰难和曲折的。为了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健康的发展,本文对比了国内和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融资租赁业发展较慢的原因并吸取国际财团丰富的业务经验。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的美国,是一种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于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极大地满足了的企业扩大投资的需求,解决了战后缺少资金而又急于恢复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的融资问题。我国于改革开放时首次将融资方式引入国内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正在进入关键战略机遇期。对于融资租赁机构的建设,国家已经意识到其重要性,并且继续加大对其投资的力度,从而为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方及标的物的指定,向出卖方购买标的物,承租人为使用该标的物而承诺分期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标的物的资产价值较高,偿还期也较长,因此承租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融资,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此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够美化资产负债表,提高投资者投资的信心。融资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资产专业管理的优势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营运能力的重要力量。融资租赁专业机构肩负着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厂商设备适销对路以及完成产业结构迅速升级的重要使命。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

1952年第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在美国,标志着融资租赁市场的兴起。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很快受到了大多数企业的欢迎,于是大量的融资租赁专业机构出现在西欧和日本等发达的经济体,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层面上来讲,融资租赁业务对经济的贡献远远超出预期。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为止,三分之一以上的投资采用了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已然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方式的关键筹资手段,将以小搏大的财务杠杆效应发挥到了极致。虽然融资交易额近年来迅速膨胀,融资租赁额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断攀升,但是融资租赁市场主要集中于美日德等发达经济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融资租赁市场份额占总的融资租赁市场80%以上,这些国家的专业融资租赁机构凭借庞大的资金来源和丰富的融资经验,在金融风暴中依然能够向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而过度依靠传统的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其他国家则面临者巨大的财务危机。但是这些国家有着广阔的市场潜力,特别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各个国家都面临着资金短缺与技术进步的压力。

随着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融资租赁市场按照客户所在行业的细分标志着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成熟。传统标的物飞机、汽车和工程机械融资依然处于市场的主导地位,近年来,船舶、医疗设备、包装印刷设备、铁路运输设备、高校科研实验设备以及芯片制造设备、IT设备、软件和IT相关服务等呈现迅猛发展态势。2012年融资租赁市场的潜力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进纷纷展现出来,其中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租赁的交易额占全部融资交易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占到整个融资租赁市场90%以上。并且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自1962年起长期奉行扶持本土融资租赁业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投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倾斜政策以及投资相关的保险和信托等业务组合,除此之外,这些政府还纷纷出台与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对开发海外的融资租赁市场给予关税抵免的优惠,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例如:美国政府制定投资税收抵免制,司法机关通过经济复兴税法,中央银行通过贷款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保险公司为跨国租赁业务提供风险保险;日本采用投资促进税额减免制度,政府制定政策性融资政策为融资租赁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保障等具体措施。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政府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究竟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既需要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实施间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公营企业。与计划经济中政府“管理”企业的传统观念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不参与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除了实施宏观调控,还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调节和完善市场机制,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所有各类企业,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因而也称公共管理。这是政府通过市场间接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职能。

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们收集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料,其中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美国和英国的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欧洲(莱茵)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国的有计划调节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国家市场经济;东亚模式: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各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它们的经验,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性);又有因历史、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个性(差异性)。因此需要对各国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和方式进行研究和比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通过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市场交换产品和服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在若干条件下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即“帕累托最优”)。这是一般市场经济概念。由于市场并非万能,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和无法消除垄断、外部不经济性而导致损害社会收益、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经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对收入均等化无能为力,必须提供若干条件克服这些“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市场运作,并通过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企业是组织生产、配置资源的基本单位。无论公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企业产权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否则会因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搭便车”等偷懒行为;(2)企业应有充分的自,包括生产品种和产品组合的决定权、定价权、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权利,并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个别干预;(3)要以经营单位的个人财产或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或有限责任。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完善经济活动环境。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以及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需要由政府提供。其中,有些公共货物(在使用的排他性低时)应当是免费和开放的,有些公共货物(具有使用的排他性时)应当根据交易成本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限制消费。政府通过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物质条件(硬件);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机构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条件(软件);政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政府为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采取某些强制储蓄的方法为此提供资金;政府为公民提供一部分教育和医疗保健的费用和条件,并保障其机会均等。

政府职能运行需要投入和消耗一定的资源,政府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公共财政,一般有三种方式:税收(主要方式)、发行公债和扩大货币发行。税收涉及到纳税人的积极性,并影响到价格体系;赤字举债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扩大货币发行容易引起通货膨胀。公共财政对效率、财富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显著的影响。

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舞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干预,以及对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少数公营企业的干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有不可混淆的两个层面:

一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宏观调控或曰宏观管理,指对经济总量(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水平、总的物价水平、就业水平)所进行的调节。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70年代后起,各国进行需求管理和调节的同时,加强了供给管理和调节,侧重于长期发展的经济增长政策、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人力政策和经济国际化的对外经济政策。

二是政府对微观领域的公共政策或曰公共管理,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称为对市场中企业和私人微观行为的规制。英文regulation一词译为管制不如规制确切,因为它由政府出面干预,经过一个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谈判、协调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建立起针对市场供求双方的规则,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规制在下述情况下是必要与合理的:①规模经济,某行业如果存在规模经济,就适合独家生产,因为比多家生产的成本低,但要对其行为加以规制;②防止过度竞争,这时政府要制定最低限价而不是最高限价;③提供全面服务,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所有的消费者包括一些边远小社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于是出现服务成本差异,需要用“补贴”的办法由公司内部调剂。要保证公司有能力维持内部补贴,就得由政府保护公司在其它地区赚钱,即需要政府为市场守门,对新进入者实行限制;④保护消费者和公司职工,防止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公司欺骗。规制的内容大体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对于市场机制能够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领域),政府实施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即反垄断政策(或称产业组织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合谋行为,限制不公正交易,限制企业过度集中等。其二,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公共性、外部性、自然垄断性较强的领域,实行经济性规制政策,即对自然垄断和公益事业等进行有关准入、退出、价格方面的直接管理。这两类政策可以覆盖全部产业。此外,在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可以形成“有效”资源配置,而从伦理道德上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如),还要实行社会性规制,如防止公害政策等。

二、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调节市场的重要职能

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针对市场缺陷采取政策措施的职能是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需要掌握好调节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法。

1.管什么?管市场——调节与企业经营和消费者相关的市场机制

1)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制订反垄断法,依靠法制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关系。政府不断地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不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美国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禁止的企业行为是:垄断和固定价格协议、破坏竞争的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和倾销,反垄断机构是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洲的限制垄断法不如美国严格,允许经过有关当局或法院裁决的联合定价。日本的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政策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跨行业垄断集团的限制较松,以致一些集团膨胀、金融渗透、行业默契、业务排外等合谋和垄断行为泛滥。

2)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政府的综合与专业部门协调一致规制市场行为。美国政府的规制机构由国会立法建立庞大的规制体系,分为两大类:经济规制机构规制特定行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和服务;社会规制机构规制所有行业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劳动保护等。

经济规制又称行业规制,是针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并需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而且大多是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尽管在这些行业采取自然垄断是有效率的产业组织形式,但由政府直接经营这类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的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人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经济规制由精干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的是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当行业性质因技术进步而变化和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时,规制措施要相应改革。

社会规制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厂商和消费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收受投诉、有关信息公开、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误导消费需求等)、保护工业安全和工人劳动安全、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社会规制的目的是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对于某些厂商或个人的经济决策可能经过非市场的价格手段直接侵害其他厂商的成本函数或社会的财产利益的情况,政府通过立法司法予以规制。社会规制还要区分外部效应和内部效应,并比较保护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例如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于外部效应造成的环境污染,国会在70年代初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并由环境保护局实施。而产品质量和劳动保护是基于内部效应,环境规制还要把外部效应内化,于是制定了许多针对产品质量和劳动安全的规制。如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由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实施;消费品安全法,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制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和健康局负责。社会规制在日本由通产省、环境厅、厚生省、企划厅国民生活局及地方自治体负责;在韩国由经济企划院协调各部门实施。

3)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承担其资源配置,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某些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和社会服务性部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较少体现盈利目标。由于其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或投资回收很慢,这类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偏低,致使政府财政(来自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的范围,尽量减少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并把一些公营企业公司化或私有化。

4)培育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经济结构演进的政策被称为“产业政策”,它是国家在发展的赶超阶段采取的经济政策。政府出面对产业间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并扶植新兴产业,以帮助本国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缩短经济现代化进程。19世纪中叶德国和美国曾对本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政策。二次大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除了在一段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外资引进实行全面控制,已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和萧条产业调整层次上的政策,而相似于欧美的“目标政策”,提出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设想”,对一些特定产业重点扶植,给予减免税、优惠融资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随着赶超过程结束,其有效性到70年代已经减弱。战后美国的国防政策成了实际的产业政策,还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异税率,在一定时期对铁路、木材行业免税并给予政府补贴,对住房建筑和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但美国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它有产业政策,而是从80年代起提出“技术政策”,并被各国采纳为经济快速转型的竞争政策,对研究开发减税,鼓励政府研究机构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合作研究、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创新计划和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资,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获得新的国际竞争力。

2.怎么管?构筑法律基础,间接管理为主,完善企业发展环境

1)规范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依法分类管理。在企业法律类别上,依财产来源和垄断或竞争属性把企业分成两大类,规范其产权和行为:①按公法或特殊法案并参照民法一般准则管理,适用于全资公营企事业,包括公益性事业和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国有)和各级地方(省和市镇)所有,与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体制挂钩,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②按民法类的公司法管理:适用于非直接公营的、竞争性领域的一般企业,包括按公司法运作的国有混合股份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在市场机制下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西方市场经济实行以私人所有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其中包括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工会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几种公司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市场法规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依法加强执法监督。

2)发展基础设施,调整收入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和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并以参股方式促进能源、交通、金融部门的发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救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制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加坡的国家工资理事会负责调整工资水平,稳定劳资关系;其特殊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了全国就业人员,使职工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用公积金购房、支付医药费和资助子女上学,少数资金可用于投资。

3)对企业的服务、指导、鼓励和扶植。各国政府部门通过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表明政府的发展意向和国际经济趋势,为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和行政手续上的方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各种层次的人力资源。“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一大特点,以通产省对制造业指导“产业合理化”著名,通过与行业团体和产业界经常“沟通、劝说、交涉”,指出调整投资生产结构、提高效率的方法,鼓励在新技术领域建立“官、产、学”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组合。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通产省制定“合理化计划”和“扶植计划”,纳入“扶植对策”的产业有钢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石油化工、醋酸纤维、焦油工业等,尤其对重化工、电子、汽车、造船和航空工业的扶植取得了有效进展。韩国60年代中期提出“出口立国”的方针,形成一套“刺激体系”,包括减免税收、优惠贷款、信函贷款和扶持贷款、损耗补贴、对注册出口厂家的最小资金扶持、以及对成就突出者的奖励。在不同时期用刺激措施推动繁荣的有:出口、关键工业、中小规模公司、地方工业发展、技术革新、外国投资、逆循环投资、能源保存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各国普遍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为它们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培训,鼓励出口和国际化。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扶植,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金融机构,提供更优惠的贷款。

4)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德国工商大会是分布在各地的83个工商会的全国最高组织和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有215万户工商企业和小经营者为其成员,开展咨询、鉴定、职业培训、促进订货等活动。日本层层相套的行业组织是联系通产省和产业界的基本通道,70年代就有500多个。由著名财界人士组织的经济团体在经济政策制定中发挥较大作用。政府机构中设立审议会(如产业结构审议会)或推动某个行业(如钢铁)合理化的产业重组委员会,通过“官民协调”方式提出对策方案。

3.不管什么?政府部门不管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企业行为受市场机制和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由于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已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的市场规则予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是一视同仁的执法监督和服务。政府部门如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多了,就会发生职能错位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由于和低效常态、自身利益驱使的“寻租”腐败、以及掌握信息的不充分性而导致“政府失灵”,这在西方各国政府并不乏见。“球场裁判”的政府行为理论,是说政府是市场“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可以大大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所谓“政府失灵”是:(1)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超出应该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2)政府部门的无效干预。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够,或干预方式及预期选择不当而不足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运作,因此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素质。既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都难以避免,只有存利去弊,将市场机制同政府的适度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

三、各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同的干预方式和规制改革

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具有处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各国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而且某一时期对某一领域的规制是为了以后减少干预或规制。

1.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特点

美国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从18世纪起就有过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战后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还曾盛行,那时受到经济规制的行业有:铁路、公路货运、航空、有线电视、石油、天然气、电讯等。70年代以来,经济规制逐步减少,对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规制日益增加。法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历史传统,战后经历了三个变动的经济发展时期:1945-1974年的强化政府干预时期,1974-1981年的经济自由化时期,1981年至今的交替变动的调整时期,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较多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实行过以儒教为基础的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战后日本的政企合作程度高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甚至帮助某些企业斡旋银行贷款。韩国由于市场基础较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通过市场的间接干预,用金融、税收、奖励措施来刺激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方向。在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干预,是对某些不响应政府号召或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采取行政命令或不予贷款。除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还通过半官方的贸促会支持出口者在国外的贸易活动,如帮助打官司和联络生意等。日本、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地多,也就是造成“寻租”的机会较多,尽管对腐败现象惩处严厉,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公司治理活动公司治理费用治理费用识别原则

一、引言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公司治理费用从费用中单独区分出来。首先公司治理费用有其独特的内涵,它与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有着质的区别,它是因治理活动而发生,只要承认公司治理活动存在,那么公司治理费用的发生就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随着公司经营环境的变迁,公司治理活动在企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费用也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单独对公司治理费用进行归集与披露就显得越来越迫切。根据我们的研究,将公司治理费用与其他费用进行区分,其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公司治理费用的精细计量,发现治理费用与治理绩效的关系,从更深入、准确的角度来揭示公司治理的实质,客观中立地、深层次地探讨公司治理问题对微观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提高公司治理研究的科学性;同时,通过对公司治理费用信息揭示与披露,运用直接与间接指标,对公司内部提供良好可靠的的分析数据,使经营者能更加准确地分辨治理因素对公司制度、公司绩效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走向的影响程度,为有效地洞察公司治理风险,建立快速反映的公司治理纠错机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公司外部,通过详细指标披露为广大利益相关者及潜在的投资人评价公司,提供更加可靠、优质、有效的服务。通过对治理活动的细分及公司治理费用的归集,便于动态地把握公司治理的内涵,及时感知外部环境变迁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敏锐洞察公司组织制度的前瞻性,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发挥促进作用。

二、关于公司治理费用的文献回顾

在具体实务中公司治理费用往往与公司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联在一起,费用归集时,明显模糊了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界线,不易于洞察每个因素各自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作用。如对薪酬的研究就存在博弈问题:与经理层收入有关的治理费用(包括监督机制的支出)及管理费用的博弈,当治理费用足够大时,管理费用一定是下降的,否则一定会通过手中的权利,加大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剩余与控制权收益必然存在一个杠杆效应。在实务中人们往往是通过具体费用来进行研究。如对审计费用的研究,对薪酬的研究等,再如将公司管理费用与公司收入最高的管理人员的报酬进行了相关性研究,发现随着三高收入的增加,平均管理费用比率情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呈下降趋势。而高管人员的报酬是典型的狭义公司治理成本的内容。自从美国Sarbanes-Oxley法案颁布后,公司治理情形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应的公司治理费用发生了急剧的增长,人们逐步认识到研究公司治理费用的重要性,如ThomasE.Hartman Foley & Lardner LLP于2004年所做的关于公司治理费用变化和治理效率的调查报告《The Cost of Being Publicinthe Era of Sarbanes-Oxley》。对于Sarbanes-Oxley法案,很多公司给出了应对的解决机制,如Oracle公司做出的调整《Reduce the Costand lncreas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l Controls Compliance with Oracle Internal Control Manager》。但是,真正从公司治理费用的角度系统地分析研究界定公司治理费用的文献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

三、关于公司治理费用的识别原则与定义

公司治理费用的识别是基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公司治理费用完全符合会计原则要求。在公司会计核算过程中,凡是符合会计准则中确认与计量原则的费用支出,实际上已纳入了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并已按照确认、计量与报告的程序,在公司对外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因此研究公司治理费用只是对已确认与计量的费用进行一次重新归集与分配。二是公司治理费用的研究边界与公司合并报表的边界相一致。在这两个前提下,严格从公司治理定义出发,推出公司治理活动的识别原则,再根据识别原则对具体公司治理活动进行识别,将由公司治理活动产生的费用称为公司治理费用,由此归纳出公司治理费用的定义。

(一)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活动所带来的费用划归为公司治理费用 基于产权观的企业理论,公司治理问题是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起的,如果将两权没有分离状态下的公司活动称为公司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管理费用或其它费用(支出),而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活动就是公司治理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称为公司治理费用。在两权分离前后,公司的运行框架变化大致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两权分离以前,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层集于一体,他们运用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的方法,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两权分离以后,股东大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委派经理层,于是出现了问题,由此引出了一系列公司运作费用的增加,如股东大会的会费、董事会的办公费、外部审计费用等。在这些费用中,存在形态最为复杂与难以辨识的是经理层的报酬问题。在两权合一的状态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人,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集于一身,报酬计人管理费用是无争议的。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一部分剩余控制权,由于企业经理层经营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他们往往拥有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因此所有者一定要将自己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经理层,以此来达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某种对称(2004,聂祖荣)。

(二)企业治理费用重要性识别3原则从图1还可以发现,在两权分离以后,所有权与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部分的让渡,公司的三会及经理层所从事的工作,一部分是管理工作,另一部分是治理工作,这在所有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已经由对股东、董事会等的主要权利、职能与义务的规定,清晰地呈现在了人们面前。我们通过对“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详细解构加以说明。在OECD中规定:基本股东权利应包括所有权登记方式;股份交易;及时、定期获取与公司有关的充分信息;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选举或撤换董事会成员;分享公司的利润。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治理有效性进行监督与修正;决定主要行政人员的报酬;确保董事会成员提名的正规性与透明度;监督经理层、董事会成员与股东同公司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会计与财务制度的完整性;监督信息交流与披露的过程等。由此可见,没有两权分离这些活动不可能产生,很容易将其活动产生的费用识别为公司治理费用。

OECD还规定:“股东有权参加公司决策,并在与公司的根本性变化有关的决策事件上获取足够的信息,如修改公司章程、大纲或其他类似文件;新股发行的授权;导致出售公司资产或损害股东资本的非正常交易,包括产权交易。”“董事会应履行特定的职责,

包括审查、指导公司的战略、重要行动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和商业计划;决定公司的业绩目标;监督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公司行为;监督重大的资本支出、收购和出售等行为。”由此可见,股东与董事会不仅参加公司的产权交易活动还参加公司的战略活动,而战略制定与产权交易决策是典型的管理活动。对于战略制定与产权交易决策属于管理问题,在认识上存在混淆,人们普遍认为是介于治理活动与管理活动之间的公司行为,而事实上并不是由两权分离而派生出来的活动,而是在两权没有分离时就存在了。在初始创业时期的投资与两权分离以后的企业投资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唯一不同的是,初始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支出是不能抵税的,而企业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是可以抵税的。如果可以认为原始的投资行为是企业管理活动的起点,那么,两权分离后无论是股东董事会或是经理层从事的投资及产权交易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关于战略决策的产生活动也可以以此类推为,董事会研究战略是在从事公司的管理活动。

由此,我们认为股东与董事会所承担的工作中有一部分是管理活动,但是较之与所从事的治理活动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如图2所示。根据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引入第二个公司治理费用确认原则:在管理活动与治理活动有交叉的情况下,根椐所从事活动的重要性,来识别其费用特征。如果发生的费用易于区分,要按活动的性质决定是应该计人管理费用还是治理费用,或其他费用,如果不易区分,则以主要作业特征来判断费用的归属,并计人相关费用。如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总经理人选,确定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同时讨论公司战略问题,其费用仍然界定为公司治理费用。

(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费用识别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大部分公司治理费用与管理费用都是可以区分的,但对于捐赠、专职党办费用、工会经费等等,应该如何识别呢,有必要再引入第三个公司治理费用识别原则,即外部利益相关者原则。实际上,外部利益相关者即不是基于狭义的公司治理定义,也不是完全基于广义的公司治理定义,而是基于它与公司管理作业的相关性较远,又与广义公司治理定义更相关的角度来划分的。LuigiZingales曾经提出:“最近十年,公司治理结构文献的焦点已经集中在所有权的配置上(这些文献被称之为企业的产权观点)。另一方面,除了物理资产的所有者之外,这一定义具有排斥其它利益相关者的缺点,而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于我们理解企业是非常重要的。”但作者并没有深入研究,也没有指出这个缺点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解决方法。随着公司治理概念由狭义向广义的延伸,这个问题似乎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我们认为,这两者之间其实并不是绝对的排斥,广义的公司治理概念是对狭义公司治理概念的补充,广义的定义更观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从图2A可以看出,没有两权分离实际上也已经存在公司治理问题了,只是治理问题淹没在管理问题之中。正是基于这些思考,我们提出了第三个公司治理识别原则,即与公司经济利益间接相关、旨在协调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非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也称为公司治理费用。这类费用在目前的报表中,主要反映在管理费用与营业外支出中。

(四) 因公司治理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应计入公司治理费用 我们认为所谓公司治理不当是指公司因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不当,以及公司治理机制运行失灵所造成的损失。界定公司治理“不当”的尺度有:一是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计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制度安排的缺陷造成的损失;二是由于没有按即定的制度安排进行操作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虽然不属于前两者,但确实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计入公司治理费用。关于“直接损失”的界定有两个重要要点,一是这个损失是可以货币化的,二是这个损失是直观的或者说是显性的,如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了公司治理的低效率运行,这个代价很难测定也不直观,这种情况产生的损失将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通过对以上识别原则的详细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治理费用是指公司(企业)因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所派生的治理活动所引起的费用,为协调外部利益相关者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于公司治理不当产生的损失。它的研究边界与会计合并报表的边界相一致。

四、公司治理费用的归集、披露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