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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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形式,分别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持。竣工综合验收会的参会人员中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每单位参加人数不能超过两人。会议内容为现场验核、现场检测、现场表态、现场完善手续。先察看建设工程现场,然后验核、检测、座谈表态,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县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同时具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单项或专项验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程序外,应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现场检测、验核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单项或专项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无条件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对需整改才能合格的验收项目,验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验收部门在项目整改期间应主动积极配合,对经整改合格的验收项目,应依法及时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项目,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验收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涉及应当收取的收费项目,应在验收部门当场发给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时,按标准当场收取;

(五)对建设单位已发竣工验收通知,但验收部门不按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竣工验收会议的,视为该验收部门已同意该项目的验收,因该项目未验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未参加验收部门负责,并追究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书、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处理回执等法律文书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亦应加强保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一并移交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第九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土房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为题,收受贿赂,分发“红包”、纪念品等,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及低层农民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文3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挂靠委*工程建设局管理)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发了《关于成立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劳[*6]236号),成立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设与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运行一年多来,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指导下,在*委党组和委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业务工作交接,落实我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时召开了第一次站务会,会议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领导成员分工和下一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随后,*流域分站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工作衔接,研究布置了下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已落实。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对*流域内授权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流域分站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项目站作为*流域分站的派出机构,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组建项目站,建管中心承担项目站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域分站对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实际,*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项目站的职责、项目站的组建和设立,明确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项目站之间的权责关系,细化了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内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和项目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印发,促进了*流域分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项目法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流域分站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7]339号),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监督权限、监督时限、监督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时发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担受监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对建管中心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项目站组建方案(含项目站人员组成),*流域分站审批,并发文通知项目参建有关单位。项目站人员数量按监督工程规模、内容、投资、进度和专业进行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一年多来,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认真组织开展了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至今已签订了7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承担了陆水水利枢纽除险加固工程、*5年陆水水库维修养护工程、陆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基础设施水电改造工程、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防洪工程、*荆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应急治理工程、*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6年度实施项目*7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继续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加强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各项工程实际,项目站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要点、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质量评定与组织管理、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发送项目法人等单位。项目站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五)认真审核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评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等工作的基础,项目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对划分工作有困难的进行指导和帮助。

同时,项目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要求建设各方依据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六)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施工质量,检查安全事故隐患

为使*流域分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一年多来,*流域分站和各项目站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约计29次,87人次,每次监督检查后除在现场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外,还以质量与安全监督文件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等形式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抽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抽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重点抽查施工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施工现场均进行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每次到工程项目,始终坚持检查工程的现场施工情况,听取现场建设各方的汇报,查阅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各种工程质量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中间产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采用“听、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与工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对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

(七)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为正确、客观地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验收关,项目站积极参加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主动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关口前移,没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所规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仅从阶段验收开始才参加验收工作,而是从实际出发,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困难,参加了单位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各项验收工作打下了基础。

每次参加验收,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都要先查看现场,然后听取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询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逐个标段、逐个单位工程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为了对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流域分站各项目站委托*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7项受监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和数量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要求,重点对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属结构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主要检测内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强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强度、湿抗强度、软化系数、摩氏硬度、块体密度;金属结构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层厚度、材质洛氏硬度、闸门焊缝探伤等。

项目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与检测人员一起到工地,指定检测地点,参与检测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站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九)质量核定情况

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文5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everal affairs after submit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report. Related analysis and conclusions could be carried out to certain job content and methods in several aspects, such as examination comments reply of construction drawings;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ng foundation trench on site; related technology consulting;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ject acceptance and so on. The results also could be used by the owner, related technical and management personnel for reference.

关键词: 勘察;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槽;工程验收

Key words: investigation;exa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drawings;inspection of constructing foundation trench;acceptance of work

中图分类号:TU471.4;TU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0-0044-03

0 引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交以后,勘察单位还有许多后继工作要做。勘察报告必须接受施工图审查,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进行回复。基础施工开始后,勘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参加现场施工验槽,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业主需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工程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等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作实践,对勘察报告提交后的若干工作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和总结,供业主、相关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借鉴。

1 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意见回复工作

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规定,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对勘察报告逐项审查,通过者才能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勘察单位应根据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进行回复,这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根据笔者经验,勘察单位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要组织相关责任人在认真进行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整改、回复,如果和审查人员对某些问题有不同见解,应主动与审查人员联系、沟通和交流,可以进行技术探讨,这样可使大家的水平共同提高。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要做好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回复资料的建档工作,要求审查意见和回复资料按项目随勘察报告一起存档。要经常组织勘察技术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总结经验教训,可有效防止同类问题在同一单位的不同技术人员中多次重复出现。

勘察单位必须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内部勘察质量考核制度,实行勘察质量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勘察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做到奖惩分明。经常组织勘察人员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视标准的更新和学习,分析总结勘察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不断提高勘察成果质量。

2 现场施工验槽工作

2.1 施工验槽工作重要性 由于岩土体是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复杂地质作用下的产物,虽然能通过勘察尽可能查明其基本性质,但又不可能完全查清,勘察成果报告中勘探点之间的地层变化规律多是人为推测的[1],再完美的勘察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通过现场施工验槽可以核查勘察成果的准确性[2],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遇到的种种问题,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为强度验槽工作重要性、保证验槽工作有效进行,国家、地方均已建立基槽检验的制度,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也将基槽检验规定为强制性条文(10.1.1条)。因此,施工验槽是每个工程必须进行的常规工作。

2.2 施工验槽主要工作内容[3]

2.2.1 应做好验槽准备工作,熟悉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筑物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图纸及环境监测资料。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列为验槽的重点:

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档案;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资料归档;榆林

1城市工程档案特点

城市工程档案是指产生于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从项目的提出、可研、立项、设计、决策,到招投标、施工、质监、监理,以及各个阶段的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对榆林市而言,还应包括历年(次)开展的城市建设普查(调查)资料。其主要特点: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部门(计划、财务、验收、管护、运行等)和工程参建的各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对于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城市建设,应通过调查研究、走访考证等不断完善工程档案。

2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

在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榆林市要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程与城市建设建设管理进程同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照片、录像、电子数字等多种形式的历史纪录,以纸张为载体的文字资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档案资料的内容应来源明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手续齐全、清洁整齐;档案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定期归档;档案资料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人动,应作好档案的交接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资质,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档案资料的完整程度、保存状况是评优达标的主要内容之一。

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

凡是反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图片、照片、录像和光盘等资料,都属收集的范围。(1)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中、省、市、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2)技术资料:年度下达的计划文件、设计说明书及批复、批准的变更文件等。(3)开工前的准备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组建机构、相关人员职责分工、相关人员须知等。(4)施工资料:①施工企业:放线、测量记录,各单元工程不同部位的土壤含水率、干容重自测记录,砂浆混合比记录,施工材料检验单、质量鉴定报告、复验单及试验报告,质量检验记录、报告,隐蔽工程自验记录等,事故及缺陷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②监理资料:签署开工令,施工放线检查,基础处理工程的质量控制,放(泄)水工程的质量控制,上料填筑的质量控制,工程变更及处理,竣工验收准备阶段。③建设单位资料:各阶段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抽检资料,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5)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报告与图纸、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竣工决算、施工工作总结等。(6)施工日志、重大事件记录及领导检查考察资料。(7)移交资料:移交合同、管护合同、工程管护须知、防汛预案等。(8)工程建设声像资料:主要指施工过程中记录声像材料。(9)科研资料:工程设计报告、勘察资料、批复文件、协议合同、研究方案、施工计划、调查报告、图表、照片、数据计算、施工报表等。

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及要点

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谁形成、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法人单位的专职人员整理而成。

4.1规范性文件

技术规范,中、省、市、县制定的城市建设建设管理办法或细则。要点:由建设单位负责搜集,应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这类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上级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包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省市印发的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还有所在省市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办法;二是要有本县和本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各种制度和管理办法。如:建设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坝技术员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等。

4.2技术资料

(1)年度下达的计划文件。要点:建设单位搜集。(2)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批复文件。要点:含说明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缺一不可,要注意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各阶段的审查意见也应一并归档。设计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搜集。(3)变更文件:属转址建设、工程移动、工程规模增减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审批,由原计划下达单位批准。属施工方式、供排水建筑物结构型式或结构尺寸变化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级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建筑物高程、位置、长短、坡比等的变化,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意见。要点: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重点是变更申请和变更批复两个文件,变更理由要充分、合理,批复时间要在施工前,防止先变更后履行报批手续。

4.3工程基础资料

(1)招投标文件要点:包括招标实施方案报告及批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开标资料、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由建设单位搜集。(2)施工合同要点:建设单位提供。(3)监理合同要点:建设单位提供。(4)组建结构要点:以文件形式确定的领导小组或其他形式的专门组织。由建设单位提供。(5)相关人员职责、须知要点: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利。(6)开工申请要点:施工设计方案获得批准;施工图纸通过审查;现场“三通一平”到位,施工设备入场;主要建筑材料通过检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完备;工程基线、标高等经过复核;已进行质量教育及技术交底。(7)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要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重点要说明设备、人员状况;施工组织机构(分几个部)、人员分工及各部门主要职责;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施工进度、劳力安全;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各分部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要求;质量保障体系;安全保障措施等。

4.4施工资料

(1)施工企业放线、测量记录要点:包括水准点等施工定位测量和数据复核,施工放线记录,记载工程沉降、位移等变化情况的各种监测记录,工程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等,各项记录均采用规定的测量记录表式。由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单位整理。(2)各单元工程不同部位的土壤含水量、干容重、泥浆浓度自测记录要点:用固定的表格记录。(3)砂浆混合比记录要点:按照砂浆砌筑标号要求,做好配比记录。(4)建筑材料质量证明、鉴定凭证、复验单及试验报告要点:水泥、钢筋、混凝土管等主要材料厂家出具的相关质量证明。(5)设计方案、技术要点、图纸会审等要点:工程设计、建设方案、图纸等,是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技术依据,也是施工监理控制、建设单位施工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督查的重要技术依据,应完整、真实反映设计意图和完善情况。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等文件材料,须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公章或会审纪要文件相印证。(6)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预制及安装、预制管安装、现浇混凝土等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申请表要点:单元工程是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单元,由施工单位要进行质量检验,监理单位要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的单元工程方可认定为合格单元工程。只有每个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按有关标准进行自验,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表,质量标准详见附录二:城市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从单元工程到单位工程的一系列工程质量评定表、报验表、工程验收表等,它可以记载和反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情况与相关单位的评定认定结果,是档案收集整理的重点。为此必须明确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7)隐蔽工程自验记录等要点:密蔽试验的办法、效果等。自检填写下表,报验表同SG6。(8)基础开挖与处理等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要点:自检、申请报验表格同单元工程。(9)事故及缺陷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要点:应包括事故或缺陷发生或发现时间、部位和状况的定量描述,必要时应附图说明,事故或缺陷的分析与处理结果等。(10)监理通知要点:监理工作联系单。

5档案资料整理造册与管理责任分工

为能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情况,形成详实、准确、规范的归档资料,使资料整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城市建设的实际,将归档资料划分为7册。其管理责任主体为三类:(1)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或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2)参建单位的责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3)参与者的责任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