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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为了加强院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本院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部门正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签订如下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
1. 我院根据硖石街道综治办和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目标,制定完善本院的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落实考核办法。
2.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网络,制定、落实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杜绝火灾及各类事故的发生和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3. 按规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院长是我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体职工是我院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必须经常加强单位内部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 坚持以预防为主、排除隐患、常抓不懈、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院内收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 严格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工作时不得打闹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它事情,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儿童生活区、康复区、特教区等,门禁系统应当确认关闭后再离去。
6. 全体职工下班时应当查看各自区域内的电脑、电灯、插线板等其它电器设备是否关闭,确保全部关闭后离去。
7. 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尤其是对电器设备、电灯等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制止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及时处理、报告、记录异常情况。
8.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计算机,注意网络安全,注重保护儿童隐私,严禁将涉密的文件、照片等外传。
9. 加强交通、消防、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通过院内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全体职工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意识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同时,争当文明创建再出发的执行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安全出行,维护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10. 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环境,对相关设施设备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加强细节管理,从细微处着手,查找隐患,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和安全措施。
11. 婴幼儿保育室、生活区、食堂、财务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是本院安全工作和消防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职工必须密切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2
(一)建立健全燃气管道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区发改、监察、公安、安监、建设、规划、交通、农发、水务、城管、质监等部门参加。其中,区公安、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各类燃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区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区建设、交通、农发、水务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监管。联席会议要定期开展活动,通报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与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告知制度。区发改和规划部门要从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高度,从严规划、审批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燃气管道上方或规定范围内规划、审批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在审批可规划在燃气管道附近的建设项目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及关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书中如实说明涉及燃气管道附近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对所审批或发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燃气管道的安全事项,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关安全施工方案。区规划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管道布设运行情况的有关信息。
(三)建立输气管道保护日常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在规划改建公路、桥梁、河道、航道、水利和其它建设工程时,凡与燃气管道交叉或关的,应事前征求燃气管道企业意见。燃气管道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燃气管道的走向、坐标、管径、设计运行压力及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等事项,并提出安全保护关注意事项,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施工安全。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主动与规划、有关部门、管道企业联系,摸清该施工区域是否有管道存在,制定管道安全保护施工方案,保护方案应得到规划、有关部门、管道企业的认可,这是合法施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增强企业、群众自觉保护燃气管道的意识,不在燃气管道上方及规定范围内建房、开挖、深根种植等。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管道泄漏事故的防范和自救逃生本领。对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全面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
(五)加大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事故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查处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管道泄漏事故肇事单位和其他责任单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或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和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区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凡发生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究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燃气管道日常监护,全面落实燃气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严格监管,切实做好燃气管道安全监护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燃气管道案件的侦查和燃气管道沿线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犯罪行为,监督、检查和指导管道企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物的清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监护,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管道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督促管道使用单位及时消除燃气管道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的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以“110”指挥中心为平台,建立由区公安、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及时制止、查处、打击各类危及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违章、违法行为。
(二)强化管道企业日常监护工作,健全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管道沿线地方经济发展快、人口密度大的实际,充实管道沿线巡查监护力量,加大巡查密度,实施全天候24小时巡查监护;建立排查巡查管道重点监护制度,与关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对于管道附近的施工,应制定定点、定人、定责的现场监护措施,协助和指导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管。
(三)认真排查燃气管道安全运行隐患,完善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加大对管道隐患的自查自改力度,发现管道上方各类违章占压物要及时通知占压单位清除,并报告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管道规定范围内的违章施工、违章建筑和难以确保管道安全的施工,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接受保护管道安全要求的,由管道单位向“110”实施报警。管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燃气管道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与管道沿线地方政府及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出现突况,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及关部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联网联动。
三、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凡在我区境内涉及在燃气管道沿线上方或附近进行建造、拆除、爆破、开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全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管道安全保护告知事项和安全施工要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施工队伍,并将分解落实情况记录在案。施工单位涉及燃气管道附近的施工项目,应专门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报送)和关管道单位确认的,不得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在制定燃气管道附近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因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或泄漏,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3
关键词:管道燃气、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和预防
Abstract: urban ga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development, promote the urba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as pipeline, pipe gas accident preven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ere in the district with the gas safety operation, gas the safety of users use, discuss common gas accidents and prevention.
Keywords: gas, the fuel gas safety, accidents and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 TU99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城市燃气迅速发展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燃气的发展,改善了城市环境,方便了人民生活,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番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负责番禺区(市桥、钟村、大石、沙湾、石基、石楼)内的居民、公福商业及工业燃气用户,至今已安全运行达17年。2006年以前供应代天然气、液化气两种气源。2006年深圳大鹏管输天然气到达番禺,从此番禺走进天然气时代。城市燃气中、低压管网纵横交错,延伸到每一个用户,整个供气区域就是我们的“工作车间”。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公司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重要性,可以说我们的工作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如果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就会发生各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完全稳定造成重大威胁。从气源供应到使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供气安全。因此,通过对近年来安全事件的总结,分析管道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管道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下列五种。
2.1 管网老化和腐蚀
燃气管道和设施均有设计使用年限,超龄使用会因管道老化破损导致燃气泄漏,需要提前更换或维修。由于地下土质酸碱度不一样,土质腐蚀性较大或都管道防腐层做得不好的部位,在管线未达到使用年限前,就会因为管壁被腐蚀穿孔导致燃气泄漏。此种情况在埋地时间较久的钢质管道上表现突出。
2000年以前,番禺市桥老城区如光明北路的禺华园、丹桂园,禺山大道的新城区,市政管网和庭院管网选用的管材均为灰口铸铁管,进户管为镀锌钢管,由于该地区的地下水位较高,含盐分大,对管线的腐蚀性较强,因此,理论寿命为15年的铸铁钢管在使用未到10年的时间内,就发生了严重的腐蚀。从2004年开始,燃气公司便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管网升级改造,将地下管网更换为PE 管,引出管采用厂家防腐的无缝钢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2.2 温度变化和土层沉降
番禺位于广东省中部,地处亚热带,最低气温低至4℃左右、最高可达38℃,热胀冷缩致使煤气设施、管件脱落、开裂。
有的管线运行时间较长,由于城市建设或街巷整治拓宽等原因,扰动土层或者由于道路车流量增大、车辆超载等情况引发管线部分路面产生不均匀沉降,形成泄漏隐患。特别是对于铸铁管,由于具有脆、硬等特性,易发生管道断裂或接口泄漏。
2.3 施工质量管理不规范
在设计方案的选择、管材及设备的选型时,对相关资料和现场实际了解不够深入,为接下来的燃气施工埋下隐患。选用的管材、管件质量不过关,随时间的推移密封不严。管材、管件焊接质量不合格,焊接参数和焊接方法不正确。管沟开挖深度不够,或回填土中有碎石,受外力辗压损伤管道。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过程验收未落实到位、现场监管力度不够。近年来,由于PE管的广泛采用,对管线的焊接提出了更高要求。
2.4 违章占压
由于部分用户对燃气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认识不足,存在燃气管道被违章占压现象,一旦被占压的管线发生泄漏,检修维修比较困难,易引发燃气事故。违章占压主要有三种类型:
(1)在燃气管线上方或要求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开挖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2)在市区管网上方修建门市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在庭院管网上方搭建车棚或个别用户私自圈地建房等。
2.6 违规操作
(1)燃气公司操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甚至违章操作。
(2)用户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及设施,造成燃气泄漏。
(3)部分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操作不正确,对室内燃气设施缺乏监护,疏忽大意。在人员长时间离开厨房时忘记关闭阀门或关阀不严,导致燃气泄漏。
(4)当燃气设施出现异常时,未能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
(5)因各类原因造成燃气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失效。例如安装在用户室内的燃气报警器失效时,切断阀不能动作,引发泄漏燃气积聚爆炸。
3 管道燃气事故预防措施
3.1设计方案要切实可行。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进行认真严格的选购。有条件的进行检测,尤其是高、中压管线使用的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加强过程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管线要坚决返工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2 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测。对于到达使用期限或腐蚀严重的管线及设施立即更换或维修,其他情况要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实际条件有计划的改造。
3.3制定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完善。每年要定期组织模拟演习和消防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配齐抢修抢险人员,完善设备设施,做到专用设备固定位置摆放,专人管理,随时可用,熟练操作。抢险人员要带齐防护用品、检漏仪器、通风设备等必备用品,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抢修现场高效有序,抢险措施及时有效。
3.4 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要层层实行燃气安全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通过培训、演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并将燃气安全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
3.5定期开展对管网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特别是对机动车辆经常通过地段:对管线上部土层较薄地段;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管线地段:对各种管沟与燃气管线综合交叉、距离较近地段:对一些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点地段、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运行状况等必须逐一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设置专门标志、专人跟踪管理等严格解决措施。对特别地段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派专人死看死守。对占压管线问题,要加大违章占压管线危害的宣传力度,争取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占压现象,对已发生的违章占压,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措施,杜绝由此引发安全事故。
3.6要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积极开展用气安全、防护、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以社区、物业为依托,不断推出新的宣传管理方法,及时解决各种影响安全用气的因素,使人们在使用燃气的同时提高防范意识,确保安全。
3.7严格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督。对管道的设计、沟槽开挖、基础、回填的要求、管道铺设及验收等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范,层层严把制件、验收关。结合经验、教训,争取做到相同事故不发生两次。
3.8加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组织编制或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各部门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建立专业、正规化巡检队伍,对燃气管线周围及重点地段加大巡线力度和密度,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结合施工现场的作业时间特点,重视夜间的大型机械作业,尤其离燃气管线距离比较近的施工监护,当然加强横向联系,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把必要的燃气安全常识一同告知也非常重要。
3.9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后期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提高认识,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严格可行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各项管理制度。对于新建燃气管道,要求燃气投资开发商必须在每个燃气用户终端安装新型家用管道燃气防爆组火器装置,更进一步提高安全度。燃气供应公司必须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要求,配备足够的燃气管线巡查和抢修人员、配置专用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燃气安全。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4
关键词:天然气;管道;泄露;治理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2
引言: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它燃烧的化学式为:甲烷+氧气(在点燃的条件下)=水+二氧化碳,同时放出大量的热。因为甲烷燃烧的产物不是有害物质,并且在世界各地都有一定的储备量,所以作为一种新型能源被广泛使用。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的大力发展和运用,天然气的泄漏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其大都发生在运输和日常使用中。
天然气是采用管道输送的方式送往需求地的,但管道的安全运送仍存在隐患。目前多家带压堵漏公司每年上万起的堵漏工作证明,天然气的泄漏事故远大于起火事故频率。而最令人不安的是,人们对于天然气管道的处置与通常的管网维护没有太大的区别,往往会因为缺乏专业的堵漏技术,酿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系统的研究天然气管道带压堵漏技术与相应对策是很有必要的。
一、天然气泄漏的危害
随着管网越来越复杂、管线越来越长,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愈加突出。天然气爆炸极限很低(仅为5%-15%),属甲类化学危险品,稍有泄漏就很容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源就可能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设施破坏和供气中断等等。由于管道劣化和老化、自然灾害和施工破坏等各方面因素,管道泄漏以及由此引发的爆炸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例如,2002年4月22日,我国郑州市发生天然气管道爆炸;2005年11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天然气管道爆炸,18人炸伤;2006年1月20日,四川省仁寿县富加镇天然气输气管线爆炸,造成9人死亡、4人重伤、30余人轻伤;2007年3月12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天然气输气管道爆炸,大火烧毁了数十辆挖土机和卡车,造成3万多居民家中停电等等。管道泄漏成为威胁城市天然气供给体系安全的最主要因素,及时、准确地识别出管道泄漏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天然气泄漏的形式及应对措施
近几年,天然气的泄漏、穿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天然气的事故,除了违规操作,大多由于泄漏引起的,我们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一)天然气大量泄漏。天然气大量泄漏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泄漏,另一种是因天然气的大量泄漏导致的爆炸或火灾。当面临这两种状况时,可以采取五种措施来解决此项事故。(1)派出先遣人员。先遣人员由专业的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队伍组成。先查看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部位做出分析,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初步的控制,如确定出危险区域,设定警戒线,监护和检查现场,防止扩大事故范围,配合相关应急部门完成方案调整的现场工作,最后提出抢救现场的初步方案并上报,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危险地区居民。(2)通报由综合后勤队伍组成的地方市政府。请求公安、消防、交通、120急救到现场协助工作。(3)及时由实施组长落实的上级部门沟通,确定抢救现场可行方案。对事故管进行截断、放空、泄压、换管焊接、质量检验和恢复流程处理。(4)通知抢险队。按照确定的方案安装设备,尽快出发,完成换管工作。(5)生产运行部门通知外部协助单位。准备好设备后做好土方开挖、准备好场地,协助抢险队顺利完成换管工作。
(二)阀组工艺区泄漏引起火灾。因阀组工艺区泄漏造成火灾与天然气泄漏引起火灾的应急措施相同。不过比天然气泄漏引起火灾的应急措施要多一个步骤。就是储运队的人员需要先进行自救,初步控制局面。首先要用最少的时间找到泄漏源的位置,找到泄漏源立即关掉所有气阀,以最快的速度终止燃烧。其次,利用阀组工艺区内储备的灭火器对势头较小,比较有把握扑灭的火苗进行熄灭。关阀断气灭火后,应考虑到关阀后是否会造成前一工序中的高温高压设备出现超温超压而发生爆破事故。所以完成上一步骤后,要尽快撤离现场,等待消防部门增援队伍到来后,按照消防规程进行扑灭。
(三)管线损伤引起的泄漏。天然气大部分是采用管道输送的方式送往需求地的,但管道的安全运送仍存在隐患。目前多家带压堵漏公司每年上万起的堵漏工作证明,天然气的泄漏事故远大于起火事故频率。而最令人不安的是,人们对于天然气管道的处置与通常的管网维护没有太大的区别,往往会因为缺乏专业的堵漏技术,酿成重大事故的发生。要对城市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整体排查,对查出的险工险段进行认真治理,做到万无一失。特别是对道路拓宽改造后,管线位于机动车道上的地段;居住小区内燃气管线上部已改为停车场或机动车辆经常通过地段;由于道路降坡而导致管线上部覆土减薄地段;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线综合交叉、距离较近;凝水缸盖损坏丢失等特殊地段必须逐一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设置专门标志、派人值班巡视、跟踪管理、禁止车辆停放、通行等严格措施,对特别地段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派专人死看死守。及时整改。对占压管线问题,尽快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各种措施解决此类问题,杜绝因占压燃气管线而引发的恶性安全事故。
三、天然气泄漏整体治理措施分析
由于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为了使天然气泄漏得到有效的控制,减少泄漏,要从设计和管理两方面入手,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监控管理。加强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提高认识,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严格可行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的有关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天然气工程施工前,要对选用的管材设备进行检测,特别是对高压管线的材料更要严格筛选,并在设计时在每个管道燃气用户终端安装燃气泄露控制装置。在施工中如发现有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处罚有关责任人。工程验收时,对不符合质量和气密性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唯有如此才能把燃气管道的先天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科学分类事故原因,制定多种堵漏技术。研究天然气管道泄漏技术与堵漏对策的前提是如何将泄漏事故进行科学分类,再针对每一类泄漏事故研究相应的堵漏技术和产品。应根据天然气管道泄漏的压力等级、发生位置、泄漏原因和温度的不同,来确定相应堵漏产品的密封级别、结构形式、对管线本体的保护形式和施工方式,从而形成解决不同泄漏形态的立体带压堵漏技术。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范文6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个必须”以及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全镇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漏单位,巡查排查到边到沿、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治理措施到事到位,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职责分工
1、行业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村民建房、电力、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油气管道、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涉氨涉尘、水利、林业等各领域,分别制定检查计划,确保大检查行动有效开展。
2、企事业职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自查自改、风险预控等工作台账,要强化员工培训及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全体员工扎实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自身安全、防安全事故”活动,把大检查活动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
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安全标准。要认真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办理有效证照,设备、设施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否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从现在开始到2月份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
(二)1、各有关部门、专业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具体检查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领域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2、企业认真自查自纠。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
(二)打击整治、执法监察阶段
1、集中治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行业内检查活动,按照工作要求全部深入到各单位,组织对所属领域内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指导督促各单位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执法检查,指出各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整改消除一批安全隐患,严厉惩处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推动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
1、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逐一复查。
2、全面总结工作情况,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巩固工作成果,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检查分工及检查内容
各专业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全镇重点危险路段(农村道路)的检查督导,监管道路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应对暴风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的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农用车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物流等;落实沿主干道学校路通安全工作。
2、消防监管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重点检查加油站、企业、商场、物流仓储、敬老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及文化活动场所、网吧等九小场所。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制订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设备、应急设备配备和年检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内、外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设备设施用电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演练,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3、建筑工程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全镇房屋建筑、城镇基建工程、城镇燃气等领域安全落实情况,检查施工手续是否完善、工程现场是否有安全隐患等情况。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检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检查基坑、管沟开挖支护防坍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周边现有管线的损坏和扰动情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
4、矿产资源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监管无证非法采砂采石采土、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治理,监管河砂开采、出让运输等安全生产工作,对采石场等进行检查,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并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5、校园安全工作小组。重点检查学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安全、教学设备设施安全、防滑冰溺水、冬季取暖、校园危险物品收缴管理等安全教育及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特别是对校车做到全面、系统登记,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档案,确保车型车况等安全达标;检查学校食品经营主体的资格,对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限期整改。督促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销售管理等食品经营自律制度进行落实。6、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监管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防冻、防泄漏、防爆炸和防中毒事故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监管物流仓储、加油站及配送罐车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打非”方案的落实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烟花爆竹销售店是否实行专人专柜销售,存量是否超标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检查生产、储存场所现场管理,各类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巡查、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和安全运行等情况。涉氨企业重点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安全运行,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露监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维护、运行等情况。
7、特种设备及油气长输管线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监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以及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监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等情况,严查非法制造、无资质安装、擅自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液氨制冷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各类气体充装单位资质、设备安全性能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出现无证充装、在用气瓶超期未检等问题。
8、工业企业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监管全镇所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用电安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以及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危化品生产经营、涉氨涉爆、粉尘作业、金属冶炼等重点企业,检查安全措施方案制订、岗位风险辨识、安全作业规程制订和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备运行等情况;特别是严查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违规动煤气、动火,高温冶炼、铸造场所违规使用非冶金专用起重设备进行高温熔化生产、浇筑、吊装和运输作业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