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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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范文1

关键词:集贸市场 火灾原因 火灾调查

一.前言

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集贸市场如雨后春笋遍布城乡,给经营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方便了城乡居民的生活。但是集贸市场火灾损失却是不容乐观的。据统计仅1997年一年,全国集贸市场共发生火灾540起,死亡28人,伤55人,直接经济损失5076.9万元。集贸市场往往存在防灭火条件差,人员密集、可燃物多、用火用电量大而乱、防火管理工作不落实等诸多问题。致使集贸市场的火灾原因多、调查难度大。

二. 集贸市场火灾原因

综合近年来全国集贸市场特大火灾进行分析(表1),可以总结得出集贸市场火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电气火灾,用火不慎引起火灾,放火火灾,违章操作引起火灾,吸烟引起火灾.

(一)直接火灾原因

1.电气线路引起火灾

相当一部分集贸市场是由其他用途的建筑物改造而成或在原来市场的基础上扩建而成的。其电气线路设计负荷基本已不能满足现在用电量的需要。经营者又过多使用大功率的用电设备,更加重了线路的负荷。加之乱拉乱接电线、自然和人为的损伤、年久老化等原因,致使电气线路火灾频繁发生。

(1)短路引起火灾

短路是指电力网中或电器设备中不同相的导线直接金属性连接或经过小阻抗连接在一起。短路电流的热效应是酿成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短路电流很大,通常要超过正常工作电流的十几倍至几十倍,达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安。由于作用时间短,所产生的热量全部用来对导线和电器进行加热,从而使其温度急剧上升,引燃可燃物而酿成火灾。

造成集贸市场短路火灾的主要原因是:

①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缺乏有关的用电常识,违反电气安装规定私自乱拉电线,致使接线不牢,接错线路导致短路引起火灾。如91年10月23日,福建梅州兴于东岳宫市场,由于122号店店主在阁楼上私自乱拉的塑料绝缘多股铜芯线发生短路,引燃货架上的卫生纸等可燃物造成特大火灾,烧毁2.2万平方米,497个国营、集体、个体店铺,直接经济损失1414.066万元。是当年全国火灾烧毁建筑面积最大、损失最大、受灾户最多的火灾。

②所选用的电线不适应实际环境的需要,机械强度不够现象时有发生,而未有什么改观,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③维护和检修不当,电线绝缘层年久老化、脱落、线芯接头外露,或击穿强度下降造成短路引起火灾。如93年6月24日广东朴宁市军朴镇简易市场,由于个体户棚层内电线老化,造成短路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4万元。

④市场的环境错综复杂,电线难免不受到高温烘烤、机械损伤、潮湿腐蚀。久而久之也可能发生短路引起火灾。如98年5月15日,黑龙江哈尔滨南极批发市场地下照明线路短路打火引燃堆放在室内的纸张蔓延成灾,烧毁房屋1099平方米,受灾户11家,直接经济损失288.6万元。

(2)过负荷引起火灾

对于一定的材料和一定截面尺寸的导线,其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一定的。这一确定的电流称之为额定电流。过负荷即导线的工作电流超过了额定电流。而且随着电流的增加,线芯的温度不断升高,绝缘层受热逐步分解、炭化、燃烧。一旦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即可能引起火灾。

造成电气线路过负荷多为人为原因:

①市场原设计负荷不能满足实际用电量的需要,在未经改造的情况下,超负荷长时间的用电。如经营者为吸引顾客,大量长时间的使用橱窗灯、招牌灯、彩灯、大功率照明灯;经营者使用电热器具烧水,煮饭;天气寒冷时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取暖。这一切都增加了电器线路的负荷,造成过负荷。

②使用大容量的保险丝,使电路在不知不觉中始终处在过负荷的使用之中。

(3)接触不良引起火灾

①由于接触不良导致接触电阻过大产生过热现象引起火灾。95年7月4日,福建漳州粮食饲料批发市场粉碎车间电源线长期接触不良发热引起接线板炭化,绝缘击穿,点燃粉尘,酿成火灾。受灾25户,直接经济损失235万元。97年9月19日,广西白云批发市场,电线接触不良发热,导致局部绝缘失效,对地放电引燃可燃物,直接经济损失1900万元。致使接触电阻过大的原因是:

a. 氧化:在导线的接点处,导线的接触表面总会存在一定的空隙,而这些空隙的表面随时都处在氧化过程之中,金属的氧化物导电性比金属要差。引起接触电阻过大。

b. 电化学腐蚀:在比较潮湿的条件下,铜铝混接的接触面之间会发生极化现象,产生达几伏的电势。在此电势长期作用下,接触部位就会发生电化学腐蚀,引起接触电阻过大。

c. 金属的蠕变性:接线头受振动、拉扯、热涨冷缩等外力的作用下,会发生金属蠕变,使得导线之间的作用力减少,造成接触电阻过大。

d. 人为的原因:多为安装使用的原因,如接线头绕线圈数少,接线头互相拧不紧,固定螺丝拧不紧。

②由于接触不良造成接触松动打火引起火灾

此种火灾的发生多为人为原因,常为违反电气安装规定,擅自接线,使得接线头不牢;重复合电闸或缺相合闸;电线受到外力拽拉,机械损伤致使接触松动。如93年4月29日,黑龙江佳木斯商业批发公司鞋服市场一吊灯开关违反电器安装规定接线头松动打火,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2.吸烟引起火灾

集贸市场是一个人员流动大的场所。经营者、顾客、值班人员中吸烟者众多。这些吸烟者中多数都知道集贸市场是禁止吸烟的,但是却致制度于不顾,边走边吸烟或坐在某处吸烟,甚至在货物中间吸烟。而燃着的香烟具有较高的温度,实验表明其中心温度达700℃。四分之一长的烟头自然持续燃烧4~5分钟左右,而常见的可燃物的燃点较低,如纸张、绵、麻织物的燃点在200~300℃左右。加之集贸市场易燃可燃材料较多。火灾危险性极大。如95年5月27日,重庆朝天们码头火灾就是由于未熄灭的烟头遗留在可燃物上阴燃所致。烧毁房屋27.2万平方米,个体摊位291个及大量的百货商品,直接经济损失229.4万元。

吸烟和火灾并无必然的关系,只有当吸烟者思想麻痹时才能引起火灾。其具体原因及方式为:

(1)乱扔火柴梗:如果用火柴作为引燃源,实验表明,点烟时间5秒钟,无风时火柴炭化10毫米,余留部尚可燃烧15秒,落在可燃物上10秒内即可点燃。统计证明距地1.5米处扔火柴100根,有20根落地时未熄灭,火灾危险性较大。

(2)处理烟头、烟灰不当:吸烟者熄灭香烟的方式通常为:脚踏、脚捻,手指掐灭扔掉或装在口袋里,用手向某物上挤压,掐灭放在烟灰缸内等。但是由于动作时间短,有时不可能彻底熄灭,留下潜在的火源。也有随便一弹,信手一扔的,一旦接触到可燃物,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火灾。弹落烟灰时,正在阴燃的团状炭化物遇到可燃物,也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94年3月27日,黑龙江大庆萨尔图菜市场特大火灾就是由于过路人乱扔烟头引起的。

(3)吸烟的地点不当:尤其是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坐在家具、棉麻织物、服装鞋帽、塑料制品等商品中间吸烟。一旦疏忽留下火源,火灾危险性极大。

3.放火引起火灾

集贸市场放火火灾不仅烧毁市场的货物,而且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直接给经营者造成心理恐慌。因此放火火灾比其他火灾有着特殊的危害性。综合近年来全国集贸市场放火案件,其主要原因是:

(1)故意破坏:以为达到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为目的。1993年10月8日新疆乌鲁木齐西大桥综合市场由于保卫不得力,犯罪分子放火,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

(2)报复性放火:多为与市场的工作人员、经营者等有人身、经济等方面的纠纷,以报复为目的放火。

(3)精神病放火:精神失常者所为。1995年11月21日江苏海门木材市场由于精神病放火,直接经济损失261.93万元。

(4)盗窃放火:以盗窃为目的,用放火来掩盖行迹。

4.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部分因为思想麻痹忽视安全所致,更多的是缺乏安全防火知识,不懂科学道理所致。如93年4月9日,广东雷洲二桥街沙河市场,由于经营者使用煤油灯不慎失火,烧毁店铺423家,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集贸市场由于用火不慎引起火灾中绝大多数是由于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用火不慎所致。有的经营者为追求经济效益,长时间经营,其中就用繁多的工具,如火炉、液化气、酒精炉等烧水煮饭;有的经营者直接在市场内临时设灶,明火炒菜经营;有的经营者在夜晚用煤油灯、蜡烛等照明。用火炉取暖,烘烤衣物。一旦不慎都会引起火灾。同时值夜班的人员和工作人员夏天点蚊香,冬天生火取暖,点火烧垃圾等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稍有不慎都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94年7月9日,广东惠洲平上镇中心市场大火就是由于工作人员焚烧垃圾不慎引燃可燃物造成的。

5.违章操作引起火灾

违章操作主要表现在违反各种劳动操作规章制度。

由于安全管理的不严格,在集贸市场改造、装修过程之中,所雇佣的各种装修,施工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组成复杂、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较差。甚至施工方还有转手承包的现象。有的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边营业边施工;有的为赶工期,长时间大强度的劳动,疲劳上岗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难免不出现违章操作的现象。如违反电气安装规定进行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操作人员没有安全许可证,在市场可燃材料相对较多的情况下,违章进行焊接、切割。钢铁在气焊时熔渣温度约为1500℃,电焊熔渣温度超过2000℃。高温熔渣一旦落在可燃物上,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98年北京北四环路居然之家家具广场就是由于无许可证的工人违章动焊引燃可燃物,烧毁整个一号大厅,烧损二号,三号大厅。97年10月2日湖北武汉床上用品专业市场也是由于违章动焊引燃织物酿成大火,直接经济损失156.5万元

6.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综合近十年集贸市场火灾进行比较,电气设备火灾所占的比重在不断增加。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是应用者缺乏安全知识,使用不慎引起的。集贸市场不但用电量大而且用电种类繁多,违反电气安装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火灾。

(1)照明,经营电器用电占市场用电的多数,火灾比重相对也大,连续几年在此上都有特大的火灾发生。94年3月14日,江苏周阳市花洋眼镜市场,一白炽灯长时间烘烤纸张着火,过火300平方米。烧毁房屋160平方米,眼镜2万多副,直接经济损失95.5万元。

(2)日常烧水、煮饭、驱蚊、取暖等使用的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是不会发生危险的。但是集贸市场是一个特殊的环境,经营者由于生意等方面的原因,时常忘记正在使用的电器设备,长时间的通电就会造成极大的火灾危险性。95年12月31日,广东广州五羊新城肉菜市场,一店主用电热水器烧水忘记。长时间通电,过热引燃附近可燃物,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非统一安装而擅自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器具引起火灾。当经营者缺乏安全防火知识,有又侥幸心理的时候就会不顾各种安全规定而擅自使用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设备。如由于天热擅自安装电扇;为吸引顾客安装大功率扩音设备和照明设备等,常会引起电线线路过载,日积月累线路方面和电器设备本身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危险性。

(二)间接火灾原因

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防火管理较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经营者常常为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安全。消防工作也同样成为租用双方相互推诿的皮球,得不到落实,不能真正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消防责任得不到明确。96年11月24日广东汕尾海丰北门市场特大火灾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实。作为一级重点单位,该市场没有很好的指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制度,管理漏洞多,市场管理机构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消防监督部门的整改意见。致使火险成为火灾。日常又没有对工作人员及商户进行有效的消防培训,商户缺乏灭火常识,致使错过了扑救的最佳时机,小火变成大火。

2.经营者消防观念淡薄,只抓经营,不抓安全

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只重视经济效益,而把消防安全置于一侧,甚至消防监督部门一而再,再而三的指出问题,也未触动其麻痹的神经,98年北京北司环东路居然之家家具广场的特大火灾就是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边经营边施工,在未有任何火险保护的情况下,违章动焊。电焊熔珠落在家具上起火;有的经营者为增加经营面积而违反《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堵塞疏散通道;有的为一时节约资金而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增加火灾负荷,相反消防报警,灭火设施却未到位。95年7月4日,福建漳州粮食饲料批发市场特大火灾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人为造成重大火灾隐患。市场大量使用易燃材料违章大面积搭建,无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低,防火条件差,消防设备水源又极缺乏。起火后,火势很快蔓延成灾。

3.个别经营者法率观念淡薄,有法不依

各种消防法规是人们长期同火灾斗争的经验总结。是人们作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标准和依据。有法不依,我行我素就难免受到惩罚。经营者中普遍存在不申报而施工,不验收而经营,无理阻碍消防安全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不依法进行日常和长期的消防工作现象。这是对法律的冷漠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98年5月5日,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7万元的北京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特大火灾就是这一观念的惨剧。家具城施工前未依法进行建筑审批和施工工程消防审批。后虽象征性的申请验收,但是未加以多少整改,火患依旧,终于酿成惨剧。

4.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消防意识和知识,人为酿成惨剧

大型集贸市场是个体户云集的地方,这些个体户多数没有受过消防教育,缺乏消防观念和防火常识。他们中有的乱扔烟头,乱拉电线已习以为常,有的随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又不看管。流量极大的顾客的防火意识也不容乐观,乱扔烟头,乱用明火的陋习在大部分人的身上还存在着。这些对于市场的安全工作都是严重的威胁。每年集贸市场的火灾中大部分都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

三.集贸市场火灾原因调查

集贸市场火灾的调查工作应根据集贸市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特点开展进行。

首先工作方法方面:对于单一受灾户的火灾,可以会同市场保卫人员组成调查组。现场勘察和询问同步进行;对于多家受灾的火灾往往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调查应以火灾调查人员为主,首先进行询问、取证工作,然后在进行勘察。

其次现场勘察方面: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的遵循现场勘察的工作步骤,依次认定起火点、起火源、起火物;认定起火原因,火灾性质等。

再者现场访问方面:集贸市场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不愿作证人的心理。询问时应做好经营者的教育工作,对其进行启发、提示、鼓励。力求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

(一) 电气火灾原因的调查

确定为电气原因引起火灾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起火点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相对应。

②确定起火前的带电状态。

③电气点火源具有点燃其附近存在的可燃物的能量。

④起火点具有电气故障点。

同时根据集贸市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访问。查明市场供电用电的情况,了解火灾前供电是否有问题,用电是否出现过故障。查明线路设计和安装使用,注意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规范,实际安装与原设计是否相一致。查明被引燃的可燃物的情况,注意可燃物的数量,储存方式,是否可能被电火源点燃。查明保护装置的情况,注意保护装置是否起作用。查明电气故障点,提取故障点处的线路和设备作为物证,以备进一步的检验。查明电气设备的变动情况,注意火灾扑救过程中和救火后是否有人变动过电气设备及器具,开关,插座,插头等。在发现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尽量差面其原因。查明起火前的电气设备是否有不正常的征兆。

(二)部分电气线路火灾的调查

1.接触不良火灾的调查

接触不良火灾的起火位置大多在有电线接头的地方,确认起火点后,应进一步查找线路、开关、配电箱、设备、插头、插座等接头处。注意是否存在熔化痕迹。如有应注意提取作为物证。提取的部位如下:

①电线的接头处。

②接线盒,插座,插头处。

③电气设备的接头处,配电箱,开关的接线头处。

④各种控制器,接触器,融断器接头处。

⑤将物证进行金相分析,以最后确定起火原因。

2.短路火灾的调查

短路熔痕与火烧熔痕之间;一次短路熔痕与二次短路熔痕之间都存在着微观的区别,若想证明是短路火灾,则应该于起火点处有火灾前通电的电线且有短路熔痕,提取物证利用金相手段进行检验。

短路火灾现场勘察应注意:

①起火部位有线路经过,且起火前处于通电状态确认的起火点处有短路点。

②短路点附近有最初被点燃的可燃物的残留物,并有以此为中心向周围蔓延的痕迹物证。

③起火点处有足够的痕迹物证明发生过断路。

④提取到电线的熔痕。

3.过负荷火灾的调查

电气线路过负荷火灾基本的特点是:线路全线过负荷,即全线的金相组织相同;全线均匀分布大结疤;在火烧轻和没烧到的部位,线路绝缘内焦,松弛脱落。

现场勘察时应注意在现场内和现场外同时取证。取证的重点:

①对全线进行彻底的勘察,导线上发现有类似过负荷的熔痕时,应提取作为物证。

②提取未被烧的导线作为物证,在宏观鉴别的基础上进行微观金相分析。

③提取导线接头处焦的胶布,注意这些接头应为未被火烧过的。

(三) 放火火灾的调查

1.集贸市场放火火灾的特点:

(1)放火动机明显:多为故意放火,盗窃放火,报复性放火,精神病放火。

(2)放火目标明确:以烧毁市场和货物为主要目标

(3)放火时间有一定规律性:多为夜深人静的时候。

2.调查要点

(1)明确认定起火点,查明起火点数量及特征。通常火场出现多个起火点是放火火灾的特征。但是要注意查明多个起火点间是否为相互独立的关系,而不是互相蔓延成的;放火者通常会选择市场不临街的一面进行放火,注意勘察起火点位置的特殊性;查明起火点处是否有存在火源的可能性。若其远离火元,只有人为故意携带火源至此才有起火的可能性时,往往可以认为有放火的可能性。

(2)有根据的排除起火点处所有其它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3)注意提取与放火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如出入痕迹,攀登痕迹,盗窃痕迹,引火物的提取等。

(4)附之以调查访问综合分析设定放火嫌疑人。通常根据故意破坏,盗窃放火,报复性放火的特点设定放火嫌疑人。

(四)用火不慎火灾的调查

其火灾现场通常具有较明显的物证特征,调查取证以火灾调查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为主进行,要求主动及时,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要深入细致,对于孩子,成年人,老年体弱的人,酗酒的人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询问和调查。

通常由于违章操作而不慎起火的多发生在有施工,装修的市场里,对其应多加询问,同时注意对物证的提取。

(五)吸烟火灾的调查

此种火灾的现场很难提取到直接的物证及残留物。而吸烟者多数情况下是个人的行为,没有旁证。调查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通过调查访问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判断火灾原因。

吸烟引起火灾属于阴燃起火。根据起火特征通过烟熏痕迹,地面燃烧炸裂痕迹,可燃物的炭化程度,查明起火前出现异味和冒烟的部位等方法准确确定起火点是查明火灾原因的前提。

同时做好调查访问的工作。仔细查明经营者,值班人员等吸烟行为是否与火灾相吻合;市场内所有的可燃物,特别是起火点处和附近的可燃物是否有被香烟引燃的可能性;掌握现场的环境温度、湿度、风力等情况。

确定起火时间,以其与吸烟的行为时间进行对照,以证明火灾的可能性,有条件的可进行模拟试验,参考有关人员的供诉和起火现场附近可燃物的燃烧情况,确认起火状况,对所需时间作进一步的认定。

综合多方面的信息确定火灾的原因。

四.结束语

以上的论述只是很浅显地分析了集贸市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调查工作,然而实际的问题要比所想象的复杂得多。要准确地确定集贸市场的火灾原因,不仅要求火灾调查人员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还需要地方各部门的大力配合。随着消防法规的健全,火灾调查技术的发展,集贸市场火灾调查工作必将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任松发,火灾调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

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统计年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

金河龙,火灾原因认定手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6月。

集贸市场范文2

1.1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批意见违规兴建

有相同一部分市场没有办理市场审批手续,违规兴建,而营业审批部门一般是由当地交通、工商、税务、市容、环保、土地、市政、公安、园林、物价等部门组成的“市场管理办公室”之类组织,这当中的公安成员中有的就没有消防部门参加,因而造成消防方面漏审现象的出现,这就使市场消防安全埋下了隐患。

1.2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后蔓延迅速

目前的各种市场,除近期建设的经消防部门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之外,绝大多数的市场建筑对照《规范》的要求,都存在较大地缺陷,首先是耐火等级低。由于市场安全管理没有及时跟上,私搭、乱建,造成市场防火等级低,特别是露天市场使用闲置的场所改造的市场,大多是临时搭建的摊棚,更谈不上耐火等级了。因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一些个体商贩为提高竞争力,不惜花钱,违章装修装饰,且使用大量的木材和聚氯乙烯等高分子材料,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增加了火灾隐患。

1.3占地面积大、空间大、摊位多、面积储存量大

集贸市场的建筑面积大,一般几千,甚至上万平方米,摊位多,而且货物品种繁多,有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塑料制品、文化用品、音像制品、工艺用品等,这些场所,火灾危险大,一旦发生火灾,由于蔓延快,往往会导致损失大,伤亡大,而且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大,特别是一些大型商品集贸市场,不仅面积大,而且是多层、楼层空间大。这些楼层每层面积小的数百平方米,大的数千平方米,且少有防火分隔,这是因为多层商场,竖向除楼梯相通外,有的还打通楼层竖向分隔层,形成人为的一些竖向孔洞,破坏原有的防火分隔。还有一些楼层,通常还设有自动扶梯、中庭等开口部位。这些都使得建筑物主体相通,防火分隔困难,一旦起火,起火楼层的火势向水平方向蔓延,由于货物、货架、立体堆积、吊挂物品、吊顶等形成立体组合,将导致火灾迅速蔓延,很容易形成立体火灾。又由于面积大、空间大,可燃、易燃物多,摊位相连,建筑物密度大,一旦突破外壳,火焰外窜,加之建筑毗邻,通过火焰的直接传递和强烈的热辐射在较短时间内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范围扩大,造成重大损失。

1.4易燃可燃物较多,火灾负载大

集贸市场的商品除农贸市场中的农副产品外,其余商品如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交电、工艺、美术、家具等大部分商品是可燃物品。还有些商品如指甲油、摩丝和小包装的汽油、酒精等有机溶剂及赛璐珞制品,一些市场还经营烟花爆竹,因此潜在着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还有一些商品本身虽属非燃烧材料制成,但其包装箱、盒都是可燃物品,再者,摊位的商品、货架、有不少仍用可燃材料制成,虽然有分组布局,但间隔一般都比较小,且相互毗邻成片,而且大多数商品是悬挂展示于顾客,这就使可燃物品形成了空间的立体,一旦起火,火势迅速猛烈,蔓延快,损失重大。

1.5消防材料设施严重不足,初期火灾难以施救

各个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消防水源和器材缺乏的问题,有的市场就没有任何消防器材设施。有的市政消火栓或因建筑贸易市场被拆除,或被挤压圈占。有一些条件较好的封闭、半封闭市场,建设时,虽然安装了部分消火栓,但由于缺乏管理,不少消火栓已损坏;还有水枪、水带被偷的情况,消防箱内空空的,大部分市场没有配备灭火器,特别是一些露天市场,各摊位上连起码的一桶水、一具灭火器也没有用,根本不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2加强集贸市场消防管理的对策

在集贸市场火灾频发的严峻形势下,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广泛重视,不少市场针对集贸市场的特点,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按照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了切合实际的防火安全措施,已经初步取得了成效,火灾势头基本上得到了控制。但不容乐观,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有些问题还依然存在,而且集贸市场的大火还没有真正遏制,因此我们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为确保今后集贸市场防火安全,现笔者针对过去发生的火灾事故和安全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集贸市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2.1针对现状,制定对策

各级政府要尽快把城市抗御火灾能力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要对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专门进行研究,运用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协调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统一指挥,组织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市容、卫生等部门进行专项整顿治理。对发现私搭乱建房屋、违章使用火炉、电炉、私接乱拉电线、占据道路摆摊设点,堆积货物等违反规定和在市场内违章销售鞭炮、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商贩,要采取措施,强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集贸市场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消防供水“先天不足”等问题,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整改,解决问题,切不可久拖不决,养患成灾。

2.2完善制度,检查落实

制定的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这就要求市场的消防管理人员,每天均应对市场进行全面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章情况要及时纠正。不得让货物堵塞通道、楼梯和越线摆摊。市场经营部门对各门面、摊位存放的物品数量应有一定限量,限制超量存放。不得在市场内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划定专门安全区域经营时,必须按照销售、储运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落实防火防爆措施,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经销。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电炉及其他灶具生火做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进行小商品加工作业,市场内划定的严禁烟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有条件的可设顾客吸烟室或吸烟点。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划分若干个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保持场内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可燃物,不能抛散地面,应及时集中处理。

2.3建立消防队伍,备足消防器材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如一时难以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集贸市场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放置适当,并经常检查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的情况,确保完好有效。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部署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明确专人管理,防止丢失损坏。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同时要求经营可燃商品的摊位要配备灭火器,每个摊主都应掌握使用灭火器的方法。市场要组织市场防火人员,义务、专职消防队员学习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管理机构(组织)要制定多种灭火方案,并进行演练。还要使职工懂得如何报警、救灾、疏散和维护秩序等常识。

3结束语

集贸市场范文3

一、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精心部署,缜密安排

为确保计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适时召开了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了计量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指导意见;三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纷纷成立计量专项整治的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圆满完成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如浙江省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体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相结合;二要将专项整治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三要将专项整治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四要将专项整治与质量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相结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切实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突显计量工作的有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由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精心部署,缜密安排,有利地推动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铁拳治理,成果显著

1.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了集贸市场、加油站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好地履行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据此次专项整治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报材料,未含),有主办者的集贸市场共31259家,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总数258万余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62.9%,计量专项整治后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86%,提高了23.1个百分点;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总数24466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74.6%,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为95%,提高了20.4个百分点;上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加油站80198家,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总数291267台,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7.7%,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9.7%,提高了2个百分点。

2.计量专项整治查处了计量违法案件,打击了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治,铁拳出击,效果明显。

据统计,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共出动计量监督执法人员8.8万人次?熏检查集贸市场21887个,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总数191万余台(件),合格138万余台(件),合格率为72.2%;检查公平秤19101台(件),合格18216台(件),合格率为95.4%;检查定量包装(零售)商品257110批次,合格224549批次,合格率为87.3%;检查加油站66213家,检查在用加油机223095台(件),合格214585台(件),合格率为96.2%;查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案件23351个,集贸市场定量包装(零售)商品计量违法案件12901个,加油站加油机计量违法案件3395个。针对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重点整治20个集贸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整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江西省局在开展全省计量专项整治同时,要求南昌市局重点抓好列入全国重点整治市场范围的南昌洪城大市场的整治工作。南昌市局为此专门制定了《南昌洪城大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洪城大市场内专设了商品计量、计量监督服务站,负责对洪城大市场的长期整治工作。经过几个月的整治,洪城大市场基本达到整治目标,解决了长期顽疾,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的集贸市场、74%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83%的加油站、74%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开展计量监督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收缴了一批“鬼秤、昧心秤”,使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老百姓放心购物、加油创造了良好的计量环境,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3.计量专项整治,树立了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带动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计量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意抓典型,树榜样,以期带动整个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水平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陕西、黑龙江、贵州、辽宁、湖北、重庆、吉林、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新疆、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结合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涌现出一批“五好摊位”、“合格菜市场”、“计量信得过市场”、“计量管理先进市场”、“计量放心农贸市场”、“质量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等先进典型。如青岛市大连路农贸市场自1999年开办以来坚持树立公平计量意识,通过采取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设置公平秤、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等措施,保证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株洲市的果品市场、蔬菜市场建立并做到由市场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小秤一日一校、大秤当日归库、一日一租(使用人不固定)、出库入库当面校准验收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难的问题。

4.计量专项整治扩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抓住计量专项整治的契机,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宣传计量的重要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河北省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与当地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开设“进市场、看计量”专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大容量报道。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内蒙、广东等相当一部分地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计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利用媒介广泛宣传的同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市场,召集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开设计量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宣讲《计量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地方的相关计量法规等,有些地区还编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手册》,如《上海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新疆和田等地区为全面贯彻落实《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克服语言障碍,及时将该《办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印发给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山东省潍坊市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作成录音带等材料,发放到每个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印制计量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5.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摸清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情况,使集贸市场、加油站纳入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成为可能。

为了搞好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并为今后对其实施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分别建立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档案,为实现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如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一套《集贸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文书》,对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帮助集贸市场管理者建立“集市在用衡器原始检定记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表、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标识、集市在用衡器统计表及集市检定衡器建议书”等,充分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社会的服务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为了巩固计量专项整治的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采取设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联络员”、“计量协管员”的方式,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设置计量违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对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公平秤、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受检率;四是建立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验货把关制度,从源头上抓计量;五是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责任书”,规范主办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主办者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历时近半年的专项整治,基本达到了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消费者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购物和加油计量环境充满信心的总体目标。

二、开展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版权所有

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地域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木杆秤、案秤到度盘秤,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大,治标容易,治本难;二是一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相对较低,整治工作不配合,有的主办者甚至鼓动业主阻挠计量执法,致使一部分集贸市场成为整治死角;三是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不能得到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加油站经营者,利用高科技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坑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加油站计量经营秩序;五是集贸市场实施强制检定,很难收取检定费,有时甚至激化矛盾,有些经营者经常以收费问题为借口,拒绝检定,严重制约了集贸市场强检工作的实施;六是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进展不平衡,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受检率100%的目标,尚有一部分地方未达到。

三、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治长期作战的思想。各地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的治本之策,解决此次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内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的方案和措施。各地要每年开展1~2次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并逐渐形成制度,坚持长抓不懈。

(二)完善法规,建章立制,实施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各地要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做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尤其要把《计量法》、《强检办法》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位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明晰自己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着手完善计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加油站计量监管依据。

集贸市场范文4

一、观看课件图片思考问题。

你眼中的集贸市场是什么样的?

此次综合实践活动,你们还想了解与集贸市场相关的哪些内容?

(1)感受市场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

(2)观察集贸市场的环境,认识到白色污染的危害。

(3)做一位文明环保的消费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减少白色污染,改善集贸市场的环境。

二、根据所提示内容归类、整理出自己的小主题。(课件展示)

三、我们以前在进行综合实践活动时,是以小组合作来研究的,你认为小组合作研究有哪些好处?

(以小组合作的形式来进行研究,既可以群策群力,又可以学习他人的方法,增强彼此的沟通能力。)

四、各小组选组长,各组组长自我介绍。

集贸市场范文5

关键词:集贸市场;火灾;预防

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一定地点,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集贸市场从交易产品上划分一般包括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集贸市场日益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范围也涉及方方面面,导致火灾隐患问题日益突出,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2009年9月6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心农贸蔬菜批发市场火灾,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77.7万元;2012年4月5日,新疆库尔勒市宝地批发市场突发火灾,造成20余家商户受灾,直接损失近千万元。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结合本地区防火工作实际情况,就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特性、火灾特点及防范对策提出具体建议,以供参考。

一、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特性

(一)市场面积大,防火间距不足

现在的集贸市场面积大多都在1000平方米以上,商铺鳞次栉比,一家挨着一家,根本不考虑防火间距的设置,而且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周边现已经发展日趋完善,酒店宾馆、餐饮洗浴、网吧游戏室等休闲娱乐场所应有尽有。一旦起火,市场内部很容易火烧连营,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大。

(二)可燃物品多,火灾蔓延迅速

市场内经营的货物大多皆为易燃或可燃物品,并且市场内部还有小吃作坊,经常动用明火,还有的经营气体打火机,另外,一些经营业主为了方便省事,在摊位内存放大量的商品,整个市场近乎于一个巨大的仓库,火灾荷载大,而且燃烧猛烈,蔓延迅速,很难扑救。

(三)人员繁杂,管理难度大

集贸市场是公共场所中人员密度高、流动量较大的地方。市场内经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消防意识较差,加之摊位设置密集。一方面,经营者占道经营,另一方面,进货顾客均为个体工商户,在选购进货时,往往将商品乱堆乱放,甚至放置在疏散通道上,导致疏散通道狭窄,给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诸多困难。

(四)电气设备多,易发生电气火灾

室内集贸市场内电气线路和照明设备多,且使用时间长,存在着电气敷设不规范、乱接乱拉电线、线路超负荷运行、线路老化、违章使用电热器等问题,并且很多商铺业主都在自己的商铺内添置了小电视、小音响或电脑,以打发空余时间。而这些电器四周大多都还堆放着不同种类的可燃货物,极易引发电气火灾。

二、集贸市场的火灾特点

(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易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

楼层起火后,向水平方向迅速蔓延,由于货物、货架立体堆积,吊挂物品、吊顶形成立体组合、火势迅速扩大形成立体燃烧,并上下波及。高处起火物落下又形成新的燃烧点。在热对流、热辐射的作用下,起火层会很快出现全面燃烧。由于起火后火场热量不易散出,火场温度可达到1000℃左右,火势蔓延迅速,呈立体燃烧。另外由于市场空间高,面积大,可燃物多,摊位相连,建筑物密度大,一旦突破外壳,火焰外窜,加之建筑毗连,通过火焰的直接传递和强烈的热辐射,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二)烟雾浓,毒气重

大型商品集贸市场的品种繁多,大量的棉、毛、化纤织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及高分子内装修材料等起火后,不仅产生大量烟雾使能见度降低而且析出大量有毒气体,强烈的热辐射给强攻、内攻的灭火人员带来极大的困难和疏散不利。

(三)疏散人员困难,扑救难度大

首先由于市场内的人员密集,又来自四面八方,互不相识,若在营业时间起火,初起火灾一旦失控,人员易惊慌混乱,出入口少,通道狭窄易出现拥挤踩伤致死事故。其次棉毛、化纤织物、泡沫塑料等商品起火,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使疏散人员在短时间内中毒窒息,无法逃生。被大火吞噬。再次大型商品集贸市场一般没有专设的疏散楼梯,起火后内楼梯通常是主要疏散通道,但也是火势向上蔓延的通道,特别是封闭式楼梯,起火后由于有“烟囱效应”,疏散人员若通过这一充满高温烟气的通道,很容易在楼梯口处窒息。当没有其它通道可走,在求生欲望和人们“集群”行为支使下,强行突破结果造成大批人员拥挤在楼梯间窒息死亡。

(四)能见度低

市场多为内采光,起火后浓烟充斥能见度低,甚至着火后停电,厅内一片黑暗,再加上摊位布局密集,通道窄,障碍多,疏散困难。

(五)商业布局不合理

市场一般建在商业区,由于先天的不足,规划遗留问题,从而造成消防通道狭窄,大型特种消防车无法接近火场,不利于大兵团作战。特别是繁华地区市场发生火灾,由于围观人员多,不利于消防车驶近停靠,战斗展开困难。

三、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预防措施

针对集贸市场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改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状况。

(一)规范设计,严格要求

集贸市场作为人员物资集中的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与审核应当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对总平面布局、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隔与安全疏散措施等设计情况进行审核。室内市场还应对室内防火、通风、防排烟措施进行审核,达到总面积布局合理,建筑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明确划分并进行有效分隔。特别在设计中,要防止片面追求商铺集中、紧凑,要考虑市场内成组营业用房防火间距问题。

集贸市场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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