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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1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监管执法的政府部门,作为负责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部门,责任重于泰山。为贯彻省、市、县工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精神及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十条措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一方平安,根据省局关于段(片)长责任制的内容、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签定如下责任:
一、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严把入市商品质量关。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单位:城关工商所 片区: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2
一、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严把入市商品质量关。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区为责任主体,层层包干,各负其责,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三、实行业主承诺制度。明确所有食品经营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据承诺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建立质量举报警示制度。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红盾维权站作用,及时发现,迅速处理食品质量和安全隐患,受理解决投诉。
五、落实商品质量公告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质量专栏、触摸屏、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六、实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控,对巡查和抽查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证3个小时内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实行依法从严查处制度。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屡禁不止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狠狠打击不法分子。
八、强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监管制度,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进食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建立新闻监督披露制度。加强宣传报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食品的安全氛围。
十、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加强市场检测,实现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动态监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单位:城关工商所 片区: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3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首先把实施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责任、措施“五到位”,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面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有利的推动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目标明确,落实责任。
为将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牢,抓出成效,真正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一级落实责任,乡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了责任书。二是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与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范围内的责任和目标,一环一环的落实部门责任。三是强化企业、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四是严格实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监管对象,均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者坚决依法惩处。与镇政府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和部门纳入年底考核,要求各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及辖区小学签订责任书,形成层层负责,个个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全乡村委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统筹管理,健全了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基本实现我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无盲区。
(四)加强宣传力度,培训从业人员。为了杜绝农村红白喜事宴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我们积极探索农村自办宴席的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家宴制作过程中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菜肴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国庆前期开展了政府牵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国庆中秋糕点小作坊食品安全大检查,有效地保障了十一、中秋月饼食品安全。
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作为工作重点,我们坚持做到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面上检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节前检查和节后检查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抓重点,促安全。联合工商所、派出所对学校、集体食堂及食品经营户进行了逐一检查。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20__年我乡食品安全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为将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牢,抓出成效,真正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一级落实责任,乡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了责任书。二是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与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监管部门在监管范围内的责任和目标,一环一环的落实部门责任。三是强化企业、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四是严格实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监管对象,均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者严肃处理,要求各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及辖区小学签订责任书,形成层层负责,个个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强宣传力度,培训从业人员。为了杜绝农村红白喜事宴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我们积极探索农村自办宴席的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家宴制作过程中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菜肴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国庆前期开展了政府牵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国庆中秋糕点小作坊食品安全大检查,有效地保障了十一、中秋月饼食品安全 。
一是继续加强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提高我镇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科技常识,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农村食品从业和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素质。
二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加强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人员有待进一步加强;各村委会、学校也相应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是狠抓措施,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抓落实。结合我镇食品安全实际情况,从严格管理入手、突出问题着手,做到:围绕目标明任务,突出重点强责任,落实措施新举措,加强培训强素质,完善体系促提高,以确保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4
**区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了区政府自20**年以来,确定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将其纳入“四位一体”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不断规范,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的预期目标逐步得到落实。同时,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力度,全力打造食品安全示范区,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四条审议意见。收悉审议意见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措施,现将这四个方面研究处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致力服务大众
我们将精心组织,运用现代行为学“知信行”理论,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消费行为的引导能力。从提高正面宣传教育到达率入手,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把《食品安全法》宣传好、普及好、贯彻好。通过宣传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切实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二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的“四进”活动,开办食品安全课堂。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社区行”活动,打造为民、利民、亲民的社区服务品牌。三是坚持按环节分层分类对涉食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法规培训。组织农办、质监、工商、卫生等食安办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为您饮食用药安全护航”、推进“三绿工程”、创建“无制假示范社区”、“12315”维权流动站等为主题内容的大型广场咨询服务活动,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由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转变,构筑和谐社会的新思路。四是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进行培训。制作宣传展板,印发宣传资料和消费者提醒警句,发放《食品安全宣传册》及蔬菜药残检测、病害肉识别、假劣食品和保健品鉴别等知识手册,使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和自觉参与度。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根据全区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将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街道及相关环节监管部门,明确目标与任务。制定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街道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督查组,对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督查,以促进各项措施办法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对职能履行不到位、食品安全状况差的街道和部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管责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区有针对性地开展1—2个品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整顿一个品种,完善一项制度、规范一个行业”的思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村、城郊结合部食品市场,以及校园周边、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和农家乐等特色菜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增加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环节部门间综合协调,完善信息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之间要权责明晰,更要统一协调,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强化各街道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街道在本辖区内的作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双创”、“放心消费街道(社区、单位)”创建等工作,牵头组织辖区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健全工作台帐,形成街道层面综合监管合力。强化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这支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作责任网、管理监督网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各环节无缝衔接,适时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整合“模块化信息指挥中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数字**”的网络建设成果和信息资源,完善全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处置、保障等工作。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食品安全”资金按序时投入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5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此项规定,并向所有消费者赔偿的话,以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数量来计算,赔偿数额将特别巨大。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进行救济补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需要引入保险机构这一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2.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阐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首先要阐明责任保险的涵义。深刻理解责任保险的涵义,就必须区分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概念。
2.1.1概念从概念来看,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生产者、销售者公开以合同约定、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所作的说明。二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所作的要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即使未涉及这些强制性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免除违法义务的责任。三是因产品缺陷承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1.2性质从性质上讲,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也是一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只要违反质量义务,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责任。
2.1.3赔偿范围从赔偿范围来讲,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2.1.4归责原则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制度来讲,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自己受到原告某种产品或行为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必须提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者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1.5免责原则从免责事由来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2.1.6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期间来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据此,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2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最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等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
。起初,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直接有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其后逐渐扩展到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等个行业的产品,成为重要险种。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一般而言,责任保险被归入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实质上,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既不同于人身保险,亦与财产损失保险有所差异。责任保险具有3个特点:1)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有形财产为标的的为被保险人本人利益投保的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通过责任保险,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责任风险比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不像其他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那样规定保险金额。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以及赔付责任的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保险偿付具有替代性。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亦为受害人取得实际的赔偿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居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这就是责任保险赔付功能的替代性。产品质量保险,也称产品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或者产品信誉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9]。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1)使用者因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通过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到两者存在以下区别:2.2.1风险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保险以各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为条件。产品质量保险以合同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合同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2.2.2法律原则不同产品责任在许多国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产品质量保险以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为基础,针对不同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2.2.3责任承担方和受损方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投保方主要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2.2.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2.2.5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2.6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2.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原理上是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但也存在不同。在我国,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于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油等)。在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也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就在于食用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但是在我国一直以来食用农产品都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和监管界限都特别模糊,并且副总理明确提出要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纳入食品监管的轨道。因此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该把食用农产品纳入范围之内。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陈列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险公司购买限额保险,当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等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具有较强的补偿功能食品安全风险种类多,既包括营养成分不合格、食源性疾病、也包括重金属、农药售药残留,还包括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危害,其对健康损害的范围往往蔓延到食品销售和消费的范围,而且危害程度往往难以预测。这就导致一些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破产倒闭,没有能力救济和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制度,即使法律判定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较大的责任赔偿数额,致害人经济实力不足时,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也难以真正实现。例如,2003年辽宁海城发生大面积“学生奶”中毒事件,该豆奶生产企业因投保了食品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300多万元的赔款,转赔给了中毒学生的家长,从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责任保险还可直接由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很快得到经济赔偿,且不必诉诸于法律,省时省力又省钱。因此,责任保险能很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及时得到充分赔偿,化解索赔矛盾。
3.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损失严格责任之下的产品责任给企业主很大的经济压力,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因承担产品责任而倒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摊损失的功能,有助于分散行为人的意外责任风险,提高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产品责任险由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来提供质量事故理赔承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无疑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心理保障和实质维护,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和产品的竞争力。
3.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担政府责任、降低社会成本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商业保险的介入,当事人财产又远不能足以承担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政府无奈承担相关损失,以至于出现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受害者往往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将社会力量引入食品安全治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有效举措。保险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剂,通过责任保险手段来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可以使政府相关部门从繁杂的事故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其工作压力,而且能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因此,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3.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专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后,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风险,往往会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厂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客观上能够减少并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中小企业来说,监督效果更为明显。而且,保险公司掌握着食品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和研究,具有风险控制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上述功能不断获得社会的认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广泛共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也明确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4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特别注重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促进公共安全。在德国,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典型的强制保险,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当前,有必要在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和环节实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要发挥保险机构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治理功能,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建议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来讲,在《食品安全法》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步骤和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设想是,在婴幼儿食品、学校等集体食堂、特殊人群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消费范围广,风险较高的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产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其他领域实行自愿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案件办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来调整纳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同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品种和环节可以先在一些省市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成熟以后再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品种名单,再全面推广。保险费率建议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结合食品行业各领域的具体特点确定。
5结语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范文6
继续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部门联合协作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确保无缝衔接。探索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不弱化、不留白、无死角。加快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街乡、各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断巩固与发展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势头。
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
按照市统一部署,全区从稳定与发展出发,立足长远,突出“智慧型城市”特点,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遵守“强化机制、控制源头、突出特色、惠及群众”的基本建设原则,按照市总体计划和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形式,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建设工作。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示范企业创建、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等工作。
三、开展小餐饮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市小餐饮、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和硬件设施,落实餐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重点解决早点食品、小摊点食品、路边小吃店、建筑工地食堂等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漠、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街乡、各部门要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规范经营、有效监管”为手段,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和执行标准,负责做好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
四、深化治理整顿,牢抓关键环节与品种监管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重点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与检测,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与备案;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加强食品质量抽检和监测,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及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小餐饮、各类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加大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抽检结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全市肉源追溯系统平台的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管理,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等经营业态,各街乡、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具体整顿目标和计划,确保取得长效。
五、开展专项整治,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预防惩治体系
深入贯彻全国食安办、省市会议精神,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为突破口,重点治理整顿问题多发场所、单位和监管薄弱领域以及重点品种。整治活动要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学校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饮食小摊点为重点对象,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业潜在问题,采取“区食安会统一协调,各部门联合行动”方式,继续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等专项整治与案件查处工作;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着力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等行为。各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案件与司法案件的依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惩治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自身质量管理和诚信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质量档案、监管档案建设工作,实施“黑名单”和企业约谈机制,严格落实企业退市机制,促进食品行业稳步提高、良性发展。
七、加强食品综合检测和风险预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平台建设
加强综合检测,按照检测计划,全年重点增加食用油、熟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以及节令食品的抽检批次;完善食品安全评价和预警体系,配合建立统一协调的市区两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全面掌握信息动态;加快全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步伐,加快建立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网络体系,提高全区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反应迅速、应对及时、控制有力、处置得当。
八、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创建计划,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考核制,坚决落实各街乡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和量化对各街乡和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重点将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小餐饮规范管理与专项整治”、“人大一号议案办理”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特色,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扎实做好宣传教育,鼓励社会诚信监督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改善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养食品安全诚信意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进农村、进机关活动,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提升群众运用法律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