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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
1高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低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29%,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的比例仅为2%。
我国每年有20000余项比较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5000多项专利,但是其中最终转化为工业产品的成果不足5%,而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化率则高达45%。
在国际竞争力排名中,据2003年度《洛桑报告》,中国大陆的国际竞争力在人口超过2000万的3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2位。有关专家在解析这份国际上颇具影响的报告时认为,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已不再是制约我国科技竞争力的瓶颈,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科技资源,使科技产出最大化已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
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低和对国民经济贡献不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向生产转化是一个周期较长的社会活动。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从一个新生思想产生到成为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通常需15~20年。因此,投资高新科技产业的风险相当高,国内很多企业都不愿冒风险,害怕投资失败,因而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故科技成果中的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更为艰难。
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一方面风险因素多,如技术革新风险、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资金风险、政策变化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等,风险发生的概率远高于其他常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高新科技项目抗风险能力差,每一种风险发生,都足以导致高新科技创新活动的失败。
高新科技的高风险、长期性、高投入和高回报的特性,主要是因为高新科技的初创阶段,能否成功客观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新活动通常要经历无数艰难曲折和失败才能取得成功。有的项目在进行了一段时间后,被证明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成功,不得不放弃。有的项目在立项时是先进的,但到完成时,别人已捷足先登,获得了专利或占领了市场,或出现了替代产品,或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失去了意义。据统计,美国高新科技项目的投资活动成功率仅为30%,而70%的创新活动最终归于失败。所以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2建立风险资本市场
高新科技项目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最终的成果;同时也需要很高的投入才能获得成功。例如集成电路、核电站、航天器、通讯设备、生物基因工程项目等等,没有相当大的投入强度,就不可能见到成效。
高新科技项目能够生产出或提供别人没有的、或更好、或更便宜的又有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或开拓出新市场,赢得丰厚的回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市场需求的风云变幻和所投企业的自身素质等诸多原因,大约1/3的风险投资项目会“颗粒无收”,还有大量的项目不能收回全部投资。但一旦投中一个项目,获得的回报可能高达投资十几倍甚至几百倍。例如,给DEC公司投资的投资家曾经投资了许多项目都告失败,但仅靠对DEC的投资就把所有的损失全部弥补了,而且还创造了十几亿美元的利润。据统计,1965~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为19%,是股票投资回报率的2倍。在苹果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每投入1美元,得到的回报达240美元。因此高回报也就促进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
高新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既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应按市场经济原则,以适度的政府干预为前提,实现相应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完善。而积极发展联接科学技术研究和建立高新科技产业的重要环节的风险投资业,正是完善这种经济结构具体体现。它是高新科技产业的催化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高新科技产业形成生产规模必不可少的手段。
风险投资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是为适应当时新技术新产品创新的资金需要产生并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以计算机、自动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现代高新科技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风险投资的规模也日益扩大,成为高新科技产业化的重要资金依托。以美国为例子,70年代以前美国风险投资额不足1亿美元,到80年代中期已增长到200亿美元。目前,风险投资规模已猛增至每年600多亿美元,专门从事风险投资机构2000多家,每年为大约10000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公司在东部的波士顿地区投入了8.7亿美元,在西部硅谷地区则创下37亿美元的高纪录。巨额风险资金的进入,极大地推动了当地高科技产业向前发展,硅谷之所以能有今天的科技“麦加城”的地位,与风险投资的介入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近年来,工业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使风险投资活动在体制完备、机制灵活、政策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趋于活跃,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活动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为顺应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历史趋势,英、法、加和新加坡等国也兴起了风险投资热潮。2005年法国政府拿出6亿法朗建立“风险资本国家基金”,希望通过此举带动30亿法朗的资本投向高科技产业。而我国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投入不足,融资结构不合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比重合计超过82%,而风险投资仅占2.3%,这种融资结构与高新科技产业化不相适应。因此高新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过程中需要风险投资,为高新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一种“催化媒”的作用,使之完成由技术到产业的一跳。
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风险投资实现高收益提供了最佳载体。在风险约束上,风险投资找到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风险的途径,即在投资项目多方论证评估的基础上,采取分散投资多个项目和多个风险投资者联合投资一个项目的方式,从而有效地分散了投资风险。少数成功项目产生的高回报就可弥补多数项目失败所产生的亏损,这就能有效地减少和分散风险,提高成功率。总之,风险投资利用项目群投资方式来分散风险,利用其支持的企业上市或出售来获得回报。还可以建立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担保机制或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保险业务,提高风险投资抗风险的能力,吸纳更多的资金以解决高新科技转化的瓶颈——资金短缺的问题。例如:北京市在北京试验区注资亿元,作为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担保金,为风险投资保架护航,促进高新科技企业健康成长,使高新科技企业成为新的一轮经济的增长点。
风险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特高的回报率的双重特点,通过冒险来求得高收益。从投资形式上看,风险投资不同于银行贷款,它并不要求接受投资的公司作任何财产抵押,而是用资金购买急需发展资金、处于弱小状态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或者是出钱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建立伙伴关系。
风险投资是高风险投资活动,一般常规投资如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基金组织借款等轻易不敢问津。就融资渠道而言,我国现有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信托投资、基金组织借款、企业筹资等,由于没有风险消化机制,实际投入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资金很少。因此有必要发展风险投资,建立我国高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等。
高新科技向生产转化进行风险投资的机构,首先应是一个不依附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的金融企业。其次不仅是对高新科技向生产转化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的金融企业,还必须为“转化”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提供相应的服务,如经济实体的组建、市场前景评估、管理、信息、企业股票上市所需的服务和担保等等。作为对高新科技向生产转化的执行者,应有效地扶植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把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市场看好的项目,提高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建立一套公正、科学、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也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之一。
高新科技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在这些金融组织应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对风险投资科技银行、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大企业、高新科技类的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部分全人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国家在这些专业性金融机构的股权,起着推动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以利风险投资市场形成的作用。还应广辟融资渠道,以吸纳更多资金,使我国的高新科技产业兴旺发达,提高科技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风险投资于高新科技项目时,也应当采取国际通行的惯例——用股份制的形式,以便于通过第二板块股票市场出售所持股票,回笼资金,用于其它的风险投资项目,也有利于此种金融组织资金的滚动发展,培植更多的经济增长点,提高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社会的全面进步作贡献。
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税收优惠技术开发准备金
科技水平是一国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于一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而我国的科技投入长期处于水平过低和严重不足的状况。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科技研究和发展(R&D)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在1990—1993年间为0.7%—0.72%,1994—1995年间均为0.5%。这不仅与发达国家2%—3%的平均水平相距甚远,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长期以来的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科技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到2000年全社会R&D/GDP比重达到1.5%。
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国务院也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并且,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50%税前扣除的优惠。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刺激了企业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但就目前来看,现行优惠政策基本属于税收优惠,体现在税率降低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其他相关措施不足,没有形成一系列多角度、多渠道的优惠政策。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优惠对象选择上不尽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一种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只是针对高科技产业区、经济开发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平等竞争原则,区内、区外的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差异较大,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区外企业享受的优惠较少,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同时这也给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区内外政策不同导致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现行所得税制在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在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高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的非公平竞争问题。
第三、我国流转税体制方面也存着不利于鼓励企业科技进步的因素。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两个国家之一(中国与印尼),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不得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价款,这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是一部分额外的税负,相当于多付了一笔“投资税”,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进行。另外,由于现代科研的前期投入资金量大,但“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又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现行税收征管工作的滞后不适应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需要。如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税收征管大多专门设立税务机构进行属地管理,这固然有利于对高新产业区的企业统一管理,但对于其它非产业区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则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困难。同时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管过程中把关不够,一些名义上的“高新科技企业”也在科技工业园注册、经营,这实际上只会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因而,对于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及完善其相关认定标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国际上科技税收优惠的一般做法
经济发展需要科技支持,为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刺激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
第一、准备金制度(ReserveFundSystem)。所谓准备金,系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技术开发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退休准备金等。这是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其中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准备金必须有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
第二、加速折旧(AcceleratedDepreciation)。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第三、盈亏相抵(LossCarryoverandCarryback)。系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由于现行高科技企业投资风险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盈亏相抵的作法有对其有极大的刺激作用。因为企业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额可以从以前或以后年度的盈余中补偿。因而,这种作法受到一些新兴高科技企业的极大欢迎。
第四、投资抵免(TaxCreditforInvestment)。即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并且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Know-how)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美国税法也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三、对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吸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直接性优惠与间接性优惠并重;通过完善相应税制,制定以税收、投资、金融为主的多渠道、多角度的优惠措施,使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和进行技术改造。为此,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有关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首先,科技进步离不开科技投入的支持。没有科技投入的增加,科技进步只能是一句空话。因而要把增加科技投入、加强研究开发作为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来抓。我国企业投入能力弱、投入水平低、自有投资资金严重不足。发达国家企业R&D投入占整个投入的比例大多为50%—70%,日本为80%,韩国也为80%,而我国企业R&D投入比例不足30%。因而,借鉴国外的“技术准备金”制度,运用政策杠杆,促使企业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是一项具有重要推动和激励作用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在振兴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广泛采用了这一制度。这一政策取得了极大成功,使韩国经济发展实现了腾飞。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七八十年代的韩国比较相似,因而我们可以吸收借鉴这一做法,规定企业可以从其税前营业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在税前作为损耗计入成本费用列支。同时严格规定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使用(3—5年),否则对年限到期仍未使用的准备金,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并加收一定利息。这样,促使企业积极使用这笔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在规定年限、指定用途内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要扩大其范围,特别是向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倾斜。因为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期一般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另外,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较具规模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谓少之又少。因而,可以考虑给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创业板”市场,并对购买高科技企业风险基金的所得减免税款,支持中小企业投资、融资。最近,我国台湾省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租税奖励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公司和中小企业。其中,列举了一些人才培训支出抵减.建立国际品牌支出抵减等措施。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如今的知识竞争条件下,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予以一定数额的退税。这样,对于固定资产较少,享受不到加速折旧好处的新兴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打了一针“强心剂”,有利于其壮大发展。
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有关税种进行改革,这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不易转嫁,因而可以选择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来实施税收优惠,这可视为一种事前鼓励。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时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中明确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次,税收优惠要趋向于间接性。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凡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生产水平的高科技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再延长若干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填补我国高新科技空白项目的高新科技企业可实行“五年全免”的税收政策。间接性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在税前按期扣除当期营业收入若干比例的费用。可考虑按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中小企业可适当提高)扣除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同时对其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款的一定百分比(国产设备可适当提高)实行加速折旧。另外,考虑到科技开发风险较大、外部性强,对于企业的中间试验费用,可以对其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这样增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的积极性,降低其失败的风险损失。
2、增值税方面。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范围仍未覆盖到全部商品与劳务,加之不少的减免税条款,并不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存在着重复课税因素。因而,我国增值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在此之前,可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对高科技企业购进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同时可将自行研发或购买的“特许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所含税金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这样地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企业投资购买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3
加快推进国家级高新区建设
国家级高新区是黑龙江省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科技厅积极引导哈尔滨、大庆两个国家级高新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据初步统计,2009年1月-8月,哈尔滨开发区实现生产总值228.3亿元,同比增长25%;大庆高新区实现生产总值168亿元,同比增长25.1%。
一是扶持企业保增长。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哈尔滨开发区出台了《开发区保增长、促发展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安排了2亿元支持资金,帮助企业保订单、稳生产,支持企业搞改造、抓创新,奖励企业多纳税、快发展;实行入门零收费并暂停了管委会及直属单位所有项目收费,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实行工业项目评审会制度,集中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推进入区项目快开工、早投产。
二是抓好招商扩增量。大庆高新区2009年上半年,招商引资实现到位资金15.66亿元。目前,正在跟踪洽谈的重点项目有47个,其中投资亿元以上项目17个,已有20个项目通过大庆高新区项目会审批,11个项目正在办理选址、环评、安评等手续。2009年,续建投资2 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16个,总投资21.86亿元,全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46.92亿元、利税11.31亿元。
三是围绕特色抓园区。哈尔滨开发区将打造现代汽车航空产业和发展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增强经济拉动力的两个重要切入点,全面加速了航空及汽车产业城和软件及服务外包园区的建设。大庆高新区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产业园规划总面积4.09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了8栋总面积10.5万平方米的厂房和0.92万平方米的办公和研发用房;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一期工程进驻企业69家,二期先期开工工程环境配套及绿化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0%,续建工程共8栋单体建筑已全部封顶,现已进驻企业20家。
四是围绕项目抓创新。哈尔滨开发区大力支持自主创新,积极为企业100余个项目申报了新兴工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2.7亿元。大庆高新区积极引进科研机构,黑龙江科学院大庆分院已正式成立,办公楼、实验楼、中试楼等基础设施已全面启动建设。同时,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工学院在大庆高新区建立研发中心、哈尔滨商业大学MBA教学中心迁至大庆高新区等科研院所的引进工作正在加紧推进。
积极推进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档升级
围绕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建设,科技厅以大庆高新区国家级创新型园区建设和齐齐哈尔高新区晋升国家级高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全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档升级。
一是积极推进大庆高新区国家创新型园区建设。为推动此项工作,厅领导带领有关同志到国家科技部进行了多次专题汇报,并及时与大庆市及高新区主要领导进行了沟通和协调。目前,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大庆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方案》,同意大庆高新区启动并开展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并成为东北三省唯一的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这标志着大庆高新区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是积极推动齐齐哈尔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为使齐齐哈尔高新区顺利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厅与齐齐哈尔市有关领导及高新区相关人员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在主管厅长的带领下三次到科技部进行专题汇报,协调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反复修改与论证,目前,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升级申请已批转到国家科技部,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三是继续推动省级高新区建设。2009年上半年科技厅继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力争抓住国家对省级高新区升级和我省实施建设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汇报,力争使佳木斯高新区早日升级为省级高新区,同时积极推动鸡西、七台河等资源型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建设是《规划》的重点推进工作之一。为加快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培育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技厅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服务力度。
一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2009年4月,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等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使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进而推动其加快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省级大学科技园发展。为落实《规划》和《黑龙江省高校强省规划》,科技厅和教育厅有关同志到大庆石油学院和八一农垦大学进行调研和指导,推动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2009年上半年,科技厅与教育厅共同组织专家对大庆石油学院、八一农垦大学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进行了评审,认定大庆石油学院大学科技园为省级大学科技园,同意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着手筹建省级大学科技园。
三是加大对地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力度。为落实“科技26条”,2009年上半年科技厅与黑河、伊春、七台河、鸡西等地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引导这些地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黑河市正在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鸡西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破土动工,双鸭山市在原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吸引大学生创业。面对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按照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科技厅积极引导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大学生创业,以创业促就业。哈工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出台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办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园区。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积极探索创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免费为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提供5万~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积极引导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加大对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扶持更多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规划》中的一项重点推进工作。2009年上半年,为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有关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科技厅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培训会以及与大专院校成果对接会、建立电话与电子论坛相结合的咨询系统等多种工作方式,全力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尤其是加强了对高新区企业的宣传培训。我省2009年第一批认定65家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通过国家备案,其中哈尔滨、大庆两个高新区共25家,占总数的38.46%。截至目前,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总体数量仍多于辽宁、吉林和内蒙古三省(区)。
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 我国IPO 早期财务问题
2012年初,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批拟首次发行上市(下称“IPO”)企业被否决的信息。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二是与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三是企业未来效益稳定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此三方面并列成为企业首发上市被否的三大杀手。
1.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的专业概念
国内会计学界及专家学者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专业概念,它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错误解读。这里的“早期”通常是指相对于申报报告期最近一年或一期而言较早的会计期间。而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会计期间又可以分为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和申报财务报告期以前会计期两个期间,所以必须区分开来看待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问题。
从近年来IPO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公司披露出的问题看,早期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早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业务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等绝对数指标纵向比较和成长性波动异常的情况;企业具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证书资格,与高新科技企业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处理所披露的信息,高新科技企业存在明显矛盾和冲突;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的追溯调整,致使报表使用者容易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所涉及的披露信息产生重重疑虑等。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表述虽然相对笼统,但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看来,该问题可能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未来效益稳定性等考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此类问题会影响发审委的专业判断,尤其是对部分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发审委做出不予上市的裁决。
根据证监会发行规则,对于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范畴,目前对创业板的上市发行审核相对较为宽松,发审委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在申报财务报告以前会计期期间,对于企业报表中可能被质疑的问题,企业至少应该在为期3年的会计期间中的最后一年中予以解决,或是让发审委看到企业努力改进的动作及结果。这都有助于打消发审委对企业的疑虑。
2.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研发费用的处置问题
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发现在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中,如对研发费用等无形资产的处置问题十分突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上市企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2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计入无形资产的方式实现资本化。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有此规定,为何拟上市企业还会摔倒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这并不是说上市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而是由于无形资产不具备实体形态,发审委可能由此对申报企业做出未来发展隐含不确定性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处置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视为仅满足上市管理办法中的20%这一条件就无风险。
据专家调查,这一现象在高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中明确了,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按照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的支出是可以资本化的。对于开发阶段支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有五点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每一项支出的性质,这就凭借于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证监会要求对于申请IPO的企业,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企业有必要听取审计方的专业建议,不能为了让报表好看而将过多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审计机构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将合理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置并充分地披露,在合规的范围内降低申报企业的上市风险。
3. 财务问题的实质——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笔者分析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表面上看是财务问题,实则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其中暴露出的许多情况从侧面折射出企业在会计制度的选用问题上的不稳健。
毋容置疑,财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交易,源头上的经营交易规范了,财务核算自然也就能合理合规。据专家调查分析,诸多上市被否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否企业问题并不是出在报表列报上,而是企业在经营交易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留下交易的外部轨迹等。
伴随着当前法规环境的改善,证监会在对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明确要求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审计报告。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出台的背景下,在“内控”在上市公司普遍推行的宏观背景下,申报材料中的内控审计报告也可能成为发审委考查拟上市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参考。
高新科技企业优惠政策范文6
(1)优惠政策太过于单调。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微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过于苛刻,使得企业优惠政策仅限于减免税和税率优惠的形式上,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数量,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空前障碍,而盈利能力陡然下降,甚至亏损,由于政府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单调,企业仍然无法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由于人才流向的限制,更使得税收效率低下。而多数中小企业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无法取得整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大大的隔断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链,使中小企业在日益竞争的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2)优惠政策过于狭隘。随着经济的不断稳定发展,全球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制度日益健全,在受惠主体上不再区分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实现了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统一性,法律体制逐渐健全。但是在我国,政府仍然只是把更多的优惠税率享受在小企业当中,而针对的中企业却不能有与之同等的待遇。针对国家中小企业和国外发达企业的对比,显而易见更为不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看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从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不健全,更没有实施性。
2税收优惠政策灵活度不够高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局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此税收优惠柔性不大且灵活性低,不能更好地使中小企业得以发展。中小企业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离不开外部条件的支持与保护。而我国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早就依据社会定型和行业特性来制定和操作,并不是根据企业行为准则来制定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不能得以健全的发展,而在税收政策上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经营能力的培养,面对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欠缺考虑,鼓励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具体优惠政策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国家更应该注重培养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发展作为重点政策扶持方向。
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3.1政府出台鼓励中小企业创办的优惠政策面对中小企业以上现状和困境,国家政府率先表态,针对中小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工作力度,是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发展的最有力举措,保障了中小企业能够实现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发展,首先,要降低现行企业所得税率、缩短固定资产年限等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改制进行税收,特别是针对高新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的改进上可免去所得税的优惠,以达到企业能通过企业融资的条件进行市场投资,促使中小企业健康茁壮的发展。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以高新技术产业活动为投资主体进行优惠税收力度,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技术得以发展,而且保障了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在创新的同时又能获得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
3.2政府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方向和方针税收政策优惠的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对于发展中小企业扩大经济贸易也有显著提高。由于中小企业灵活多变、进出口贸易交易少,所以应该从税收申报、税收登记等方面进行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有利于其发展。其次,国家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该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由此,才能落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根本利益,使得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高,在执行过程当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的政策方针,因此,走向法治是必然的趋势。由于在创业初期,中小企业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资金量少,经营能力差,融资困难,因此在这一方面政府更应该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得中小企业资金量通融,以此来加大投资和生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应鼓励新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运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中期的波动问题,延长税收优惠期限,使中小企业更能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