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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1
第三章 调查取证
18.证据包括哪些类型及对证据有何要求? (1)证据种类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特性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4)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20.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2)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4)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5)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6)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7)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1.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3)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4)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22.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3)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23.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4)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24.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3)《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5)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5.勘验、抽样、鉴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作《勘验笔录》;
2)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3)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抽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三)鉴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26.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7.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1)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28.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9.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2
一、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社会性强,具有涉外性,行政执法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抓住积极地国家财政和西部大开发两大机遇,加快公路交通设施建设,使其突飞猛进,交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公路里程伸延,公路等级提高,运输能力逐步增长,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水路运输开始起步,依法治交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全省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中日益显露出来,依法对全省20040KM的公路、近9万台民用车辆、15.4万台拖拉机和130余艘各类机动船舶实施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交通行政管理亦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一)现行交通管理体制造成政出多门、弊病多多目前我省对交通规费征稽等三项独立的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实行条条管理的,有实行块块管理的,也有条块结合管理的。另外,一些地区公安、城建、农机、环保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参与了交通管理,形成多头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多种执法行为的交叉和管理工作的弊端,给部门权利与利益之争种下了隐患,形成职能交叉,削弱了管理职能,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如运政部门不参与车辆牌照发放,影响了运力调控的效果;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牌照发放,却不研究运力发展需求等,造成全省运力大于运量,汽车实载率下降。交通监理权移交公安部门后,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难以监督车辆依法缴纳规费,逃漏规费现象突出。运政,拖拉机规费征稽、水运管理实行的是以各行政管理辖区分级管理的“块块”模式,因而出现了进人无法把关,人员膨胀、素质不高等问题。据调查显示,有的部门超编达到100%之多。人员严重超编造成经费紧张,诱发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借执法之名,行创收盈利之实,把罚款、收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更有甚者竟然挪用交通规费来补差额部分。交通执法涵盖了路政、运政、交通规费征稽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都有上路稽查权。由于门类多、职责和稽查内容各不相同,往往在一个管辖区的一条路上各行其事,形成各门类分段检查的局面。短距离间隔的多方检查,增加了车辆的停车次数,不仅使车辆跑不出速度,引起司乘人员的不满,而且也是造成了执法人员人力资源的浪费。
(一)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
近几年来随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我省相继修建起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收费公路和亚洲海拔最高的大坂山公路隧道,但由于立法跟不上建设发展的步子,使《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迟迟出不了台,缺乏对公路管理实质性的具体手段,造成公路尚未完全建好就遭到破坏的事情发生。隆务河公路是青南地区一条十分重要的运输线。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国家于1988年投资改建,1993年改建工程全部完工,交通部于1994年8月组织验收,可是还没有验收,公路设施已被破坏的十分严重。国家投资两个亿刚刚修建的德令哈至大柴旦公路,不到一年就被擅自挖掘了94个缺口作平交道口。据初步统计,全省各条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桥栏、路肩带50%以上遭到人为破坏,每年的经济损失在120万元以上。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水上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突出矛盾缺乏管理依据,虽然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了很多违法、违章现象,但缺少有效的手段,致使很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不经有关部门审批,不按技术标准私造船只有之,不符合船只经营者有之,超载现象有之,形势堪忧、水上安全隐患严重。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段已建成通车,由于缺乏管理依据,在短短几个月运行中,公路两侧护栏网多处被拆卸,匝道121刚铺筑的油路面便被擅自掘断,使刚建成的公路千疮百孑L。不仅如此,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车辆调头逆向行驶、冲卡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既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秩序,又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三)行驶处罚程序实施不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在执法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实体法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1、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而程序法就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步骤、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对被管理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比较重视执行实体法,却对程序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管理当事人违反的事实,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但在行政行为实行中不能很好地遵循法定形式要求不按法定的顺序、步骤进行,失去了规范性;二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使用混乱。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即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规定特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所证程序处罚的案件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它包括立案、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由于比较复杂,使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为图简单省事,将本是一般程序的按简易程序来处理。即使进入一般程序,也没有完全严格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办事,缺少陈述、申诉和听证程序等,造成了在步骤上省略,在顺序上颠倒,在时间限制上随意延长或缩短。
2、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文书混用。这类问题往往出在收取损坏路产赔偿费、占用费或对违犯公路方面法规行为的罚款。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文书也不一样。损坏路产赔偿、占用公路补偿属于行政处理,应使用行政处理文书;处罚违犯公路方面的法规的行为,应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使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却使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造成执法程序违法。三是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填写不准确,处罚依据填写不完全。四是运用一般程序的处罚文书不全,造成执法文书不完善。五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不具体、不按时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
(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仍处于摸索阶段,整体素质不高,无论是在思想道德素质、还是文化业务素质、廉政法纪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还比较严重。从思想道德素质来看,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动摇、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拜金主义、特权思想严重,以感情代替法律,放“人情车”、办“关系费”。在执法过程中形象不整、语言不美、举止不规范、风纪不严明、文明执法概念淡薄,粗暴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辩解权利。从文化素质来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还相对较低。据统计,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6.7%;高中、中专人员占68%;初中以下的占15-3%。法律专业人员寥寥无几。特别是一些州县的少数民族执法人员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在执法时显得力不从心。从廉政法纪素质来看,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变通到自己的工作中,搞权钱交易,使得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个人谋私的工具。甚至出现、贪赃枉法、执法犯法问题。
二、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对策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影响到正确法,因此亟待加强和规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交通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清自己的责任,自觉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改革现有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统一管理,联执法的途径
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做到管事管人有机结合。“块块管理”的运政、拖拉机养路费征稽最好实行人事工作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预、决算管理体制,资金按实际需要拨划。增强行业管理力度、消除“人”、“事”脱节造成的人员不稳定,人员素质低等弊病。有利于贯彻运管费专款专用,取之于运输,用之于运输管理的原则,集中资金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员失控、队伍膨胀的现象,成为有效的控编手段。不断探索和改进交通行政执法方式。路政、运政规费征稽部门可以实行“上路巡查一辆车,处理问题一拨人,发现问题都能办”的联合执法的有效形式,这样做既可显出统一、协调、办事效率高的特点,又可以节约人力和经费。
(三)加快立法步伐,规范行业管理
当前我省交通立法工作滞后于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虽然近几年相继出台了《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但公路路政、水运、船舶、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等方面的法规仍然是一个空白点。首先,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加快地方通法规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其次,抓紧制定《青海省水上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做好法规、规章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修改原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
(四)严格执法程序,注重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活动程序,包括行政决定程序、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中采取的步骤,尤其是主要步骤不能前后颠倒,混乱无序。如在交通行政行为成立过程中必须采取先调查、取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的步骤。如果将其颠倒,发生次序上的混乱,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必然造成程序违法,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执法文书相对应,是整个执法活动的真实纪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制必须规范。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正确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文书内容必须表达清楚、明确具体事实、情节、因果关系、要求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以及引用法律依据、告之事项要清楚明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制作格式要规范。包括结构的规范和用语的规范。(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业务素质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目标,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胆进行创新和改进。主要应从以下途径人手:
1、开展“四项教育”,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进一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逐步将管理意识转换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根本服务的执法思想。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法规,强化法制意识,端正执法宗旨,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彻底改变“冷、横、硬”的工作作风。
2、强化培训,夯实文化根底。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含量的不断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已迫在眉睫。因此,要在坚持和巩固三年执法岗位资格性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岗位适应培训,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特别要熟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复议法》等。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电大、成人高考以及函授和现代化远程教育等,采取各种形式自学成才,实现2000年全国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用3—5年时间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执法人员总数的90%以上的目标。
(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
交通行政执法关系到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责任感,实现执法规范化,防止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准确度;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完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严肃处置失职行为,防止行政违法。此外,还要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严格、严肃、严明,保障全面正确实施交通法律法规,达到执法工作的“六化”。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我局主管领导和路政大队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自查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为出发点,围绕交通行政执法监查工作,在全队范围内开展了交通执法行为自查活动,并就检查内容及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检查,并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自查总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践经验,我队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每年组织1-2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及军训1次,要求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各种技能,同时为了检查学习培训内容,我队要求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停职学习,直至合格后方能上岗。至今为止,全队无一起执法犯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路政中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
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
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
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
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路产路权,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路政赔偿罚款不开票,下达路政赔偿罚款指标及个人收入与完成经济指标挂钩等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区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队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队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赣价费[]100号执行。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得不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使我们的路政执法显得十分被动,希望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予路政执法更多的支持,使我们的路政执法工作能够更加有序的开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我局主管领导和路政大队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自查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为出发点,围绕交通行政执法监查工作,在全队范围内开展了交通执法行为自查活动...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4
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丢字落项,有涂改现象等问题。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填写不完整,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填写不完整或用简称;执法文书尤其是笔录式和告知式执法文书中有涂改现象,改动处没有改动者签名或手指印,造成执法文书的瑕疵;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不规范,对于涉嫌的违法行为性质表述不准确或是缺“案”字;执法文书中对当事人情况填写不完整,当事人名称前后不一致,就可以认为是执法的相对人不一致,会引起不良后果;执法文书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全、不准确、不客观,如描述过于简单、没有对违法事实做符合实际的客观的描述而使用结论性语言、有些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只是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没有在文书中记录。这些看似一个个小问题,一旦到了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当中都有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2)执法文书日期填写。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流程、程序进行,并配合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工作内容的前后衔接性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日期是反应这一关系的最有利表现,稍不注意就会造成立案日期在案件处理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或是送达回证的时间在文书制作时间之前等现象,这种情况将使我们自己所制作的执法文书前后矛盾或失去执法文书原有效力,从而影响到执法程序的正确性和准确度。
(3)执法文书中语言使用不规范。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笔录式文书中存在着字迹潦草、错别字、语言不通顺、语法错误、辞不达意甚至引起歧义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可能导致本次执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失去法律效力。
(4)随意简化或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在日常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个别基层执法人员对告知性的文书不够重视,如应当对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的内容如实告知相对人,但执法人员凭个人经验和感觉办事,随意简化执法流程,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使用相应执法文书加以认证,造成执法工作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
(5)不按照执法顺序填写执法文书。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存在随意更改执法程序的问题,如先对执法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事后再补充和修改执法文书,这样虽然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但执法程序完全错误,一但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6)文书不按照顺序整理归档。在每次的执法检查中我们都发现个别的基层执法单位对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够重视,殊不知文书的整理归档是一个执法案件质量与水平的集中体现。入存在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或是备考表不完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案件文书材料没有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7)证据的收集与本身证明力不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收集证据的方法、过程、时限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文书忽视对证据收集过程的准确记载,给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留下疑问。一些执法文书对证据的特性把握不够,在文书反映不充分。有些文书对众多证据没有从逻辑上进行整理取舍,使得证据链的效力不强。
2改进措施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提高制作执法文书质量,对于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制作与使用执法文书的质量和水平。
(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公文,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效果和我们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特别是基层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在行使职权的最前沿,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较为普遍也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因此,各级交通行政法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制作与使用执法文书这一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增强对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深刻地认识到执法工作与文书制作与使用密不可分,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就决定了我们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
(2)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充分调动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一思想,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落实依法治交,作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3)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交通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规范文书制作作为各自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提出切实可行、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文书使用说明,便于执法人员在执法实际工作中执行。
对于经常需要填写的文书,也可制作文书样本,供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借鉴参考。同时,进一步加大交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对文书制作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各类执法文书的正确、合法、规范、有效。
(4)建立健全对文书的审核制度、互查复查制度。要按规范执法的工作要求,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执法环节,把文书制作作为执法的工作重点加以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各执法单位把执法文书制作工作进行分解,按文书制作、文书复核、文书审批、文书归档等工作环节,制定工作标准,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负责人或审批人加强对制作的执法文书审核及审批,对执法人员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这样可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建立执法文书互查、复查制度,在单位内部执法人员之间互相查漏补缺,通过相互监督,相互评议,加强负责文书制作执法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5)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能否正确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语言表达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齐全,日期是否准确等内容列入岗位责任制和年终考核标准中,保证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和强化内部的执法检查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奖惩制度,切实消除个别执法人员等待、观望心理。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把执法工作置于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先进人物要大力宣传,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从而对执法文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5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行为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而自由裁量行为则是指法律、法规等未对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等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己的评价确定适当的范围,选择适当的方式的手段。自由裁量行为属于非任意裁量行为,它既具有合法性即受到法律、法规所设定幅度或范围的限制,又要具有合理性即客观、适度和合理,力求公正、公平和合理地实现执法目的。因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目的,对行政管理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
一方面,现代行政立法为使行政权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全面衡量,在立法中给予行政执法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达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确保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现代行政立法的意图。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过程,从其涉及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来看,可谓o盖广泛,形式多样,变化迅速,其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等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在符合现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范围及幅度条件下,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以求公平合理地实现行政执法意图,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十分具有必要性,也是体现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的要求。
行政执法对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我们知道,由于每位违法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违法动机和目的各不相同,要结合每起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方能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其实际情形相适应,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而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以“假定”为前提,且总体表现为立法迟后、内容缺乏全面性等实际现状,导致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每起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在具体执法中按照具体情况来明确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此就必须让行政执法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因此,从行政执法惩治违法行为要求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十分必要。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我们知道,交通行政执法工作o盖了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确认等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每项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可能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下面具体谈谈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那么,何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意角度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交通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对“依法是否给予处罚、如何处罚(即给予哪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进行定位,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要求。
从准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要求来看,必须遵?《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五项?则。而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交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的评价标准为:首先是否合法、其次是否合理,即为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前提下的合理性;为防止出现行政处罚合法但不合理的现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不难看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同时必须具备合理性 。因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同样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做到基本相当,真正体现交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则,确保自由裁量得当,这也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实质上的基本要求。
3、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分级。
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划分来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依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四个等级,《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各种法定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适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依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等级的适用条件和实施要求来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的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交通行政管理实体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的规定幅度内选择接近下限(含下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适用的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适用法定处罚种类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包括上限)进行处罚。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现状
1、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法定依据问题。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来看,?苏省交通厅出台的“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苏交法[20__]93号),它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也仅具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省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进行规范,且是着重针对道路运输(包括危险品运输)和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的有关处罚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较为准确地把握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和进一步规范全省的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交通行政执法所运用的实体法来看,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设定种类为“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行为罚”,如警告、罚款和吊销证照等,且行政处罚法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等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等对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形、量化标准和权限的具体划分等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也使得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使用同一处罚类型中不同程度的处罚幅度适用条件设置不明确;二是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上限与下限的幅度弹性较大,期间各相应等级额度的适用情形条件不明确;三是对减轻处罚的幅度限制基本都未予以明确等,由此导致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如《?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围河养殖”,从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求来看,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侵占、损害航道行为的定性(包括产生的危害是否严重);二是处以罚款的量化标准;三是与自由裁量分级相对应的处罚的幅度、标准;对照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首先对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的行为定性标准比较模糊:一般情形与情节严重的区分;其次是如果当事人有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而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法条中未予以设定等等。
2、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面临的人员素质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6
关键词:行政执法;交通安全
中图分类号:D035.3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人员数量膨胀、结构不尽合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风纪不够严明,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能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发展。
1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交通部门的整体形象。没有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就无法实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1.1 加强执法从业人员管理
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对人的管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执法人员的选调、培养、考察、选拔等方面严格把关,健全人事部门、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联合审查制度,以确保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要把培养思想正、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执法队伍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保证队伍精干、高效。
1.2 加强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
执法证件是管理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抓手。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加强执法证件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必然需要,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执法证件管理上,应严格遵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规范培训、考试以及证件申领的条件、程序、证件发放、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同时应当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执法中的无证执法、不亮证执法及证件使用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通过监督程序通知其纠正或予以撤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曝光。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执法证件的重要性,加强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意识。
1.3 采用传统方法加强新人培养
传帮带是提高人员执法能力最直接、最快捷、最不计成本的好方法。基层执法部门领导担负着培养人、教育人、引导人的重要职责,要不失时机地教育和引导人员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牢记自己的使命,提高自己的素质。坚持老人员传帮带,老人处理棘手案件时,通过手把手的教,能够让新人很快的成长起来。
2 着力破解交通执法难
交通行政执法难,归结起来就是:检查难、取证难、扣车难、处罚难、执行难。造成执法难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现实、社会、经济、人为等多方面因素。应努力破解交通执法难这一问题,确实使交通行政执法取得显著效益。
2.1 各部门密切配合实现综合执法
现如今客、货运输市场成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对外窗口。构建“统一、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只有运输管理部门用传统的赶、撵的方法是无济于事的。应构建由政府牵头,运管、路政、交警抽人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综合制定一套适合当地民情、社情得可行性政治方案,集中办公,统一行动,专司交通行政执法。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既可以解决分头执法带来的成本高、效率低、矛盾大、效果差的弊端,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可以充分实施执法监管、重塑交通形象、改善交通环境。
2.2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执法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交通执法的公开透明,各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做到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得徇私枉法,保证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加强内部行政合理性审核,杜绝执法畸轻畸重。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实行取证和处罚分离,遵守各项执法制度和程序,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2.3 强化内部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所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都要以有利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为出发点。要构筑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根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要将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开展端正执法动机教育,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动机和目的大讨论,通过讨论和撰写心得体会,通过深入持久地法制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人治”和“法制”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约束自我,摒弃私心杂念,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确保秉公执法。
3 创新执法方式提升交通依法行政水平
3.1 加快交通执法现代化建设
交通行政执法现代化作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级交通执法机构的重视。保障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经费,加大执法装备的科技投入,从制度设计上减少趋利执法的思想。充分发挥运政执法车载系统和公安110终端监控的作用,对现场执法过程全程摄像和监控,及时固化、丰富违法违章的证据,坚持当面询问与摄像、照相结合使用;根据省厅关于使用新版执法文书的要求,建议加大行政执法硬件投入,添置现场办案和取证设备,用科技手段辅助执法,有效缓解取证难的矛盾。
3.2 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新方式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交通服务窗口和公路、桥梁等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提醒车主和经营业户自觉守法经营,将各类交通违法违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新方式的要求,交通执法也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新方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探索科学的执法考评机制,力争在执法考核办法上更加科学合理。创新违章处理手段。严格执行查、处、缴、督四分离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3.3 狠抓执法监督创新确保交通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要让执法人员在违规违纪问题上“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完善执法公示。大力推进执法公示,将交通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结果、执法救济渠道等向社会公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执法监督网络,认真开展执法监督。大力开展执法督察、行风监督员评议和对执法相对人回访等活动,努力构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经常性地组织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推行交通执法绩效考评。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常务会议.“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