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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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文2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帐、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文3

一、中医统计年报资料和数字

1.全国中医统计年报资料作为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报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我局综合计划司和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共同管理。地方中医统计年报资料由各地卫生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中医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2.我局统计机构每年将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和各地卫生统计年报资料及其他资料编印《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其中部分资料以统计公报形式公布。凡与《全国中医药统计摘编》和统计公报不一致的数字不得在文件、报刊、正式会议上引用和对外公布。

3.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进行工作评定,如需使用统计资料时,以我局统计机构的统计资料为准。

二、中医统计调查及原则

1.中医统计调查中医统计的各种调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和指标,确定调查对象和方式,拟订调查的组织计划及培训计划,以及调查经费的预算和来源。同时制定调查项目和调查表格,包括:调查用表格及说明,调查汇总表及说明、调查表收集方式,调查的汇总手段。统计调查表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各种统计调查方案(包括其它部门在中医系统进行的调查)均应按有关规定在调查方案(或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批准或备案文号。未标明上述字样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中医主管部门有权废止或拒报。

(1)中医系统内的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全国性中医部门内的统计调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计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局统计机构统一编排表号,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地方范围的中医统计调查由地方卫生(中医)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2)中医系统外的统计调查:全国性中医系统以外的以了解中医统计工作为主要目的的统计调查,需经我局统计机构批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局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编排表号,登记批准文号。地方性中医系统以外的统计调查,除报地方卫生(中医)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还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3)全国性的大型调查(全国中医综合调查、以及以全国为对象的抽样调查等)必须对调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编制调查计划、制订调查方案时,应有统计专家或专业统计人员参与,搞好调查设计,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指标和预期的结果。调查前必须先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试点,确保调查的可行和效益。全国性的大型调查,要按照调查范围的不同,严格执行审查、批准程序,首先送局统计机构审查,然后报局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各级中医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全国性(地区性)的大型调查,按照统计调查的原则,控制调查的规模和次数。

2.统计调查的原则

(1)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所需统计资料凡可以从现有资料中获取的不得再进行统计调查。

(2)在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报表中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不得进行重复调查。

(3)能够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行政登记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调查表;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控制。

三、中医统计调查的资料和数字:

1.中医统计调查(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进行,所获得的统计资料必须经过调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要在文件、正式会议上使用或对外公布时,须经同级统计机构同意。防止数出多门,避免统计资料和统计数字的混淆和滥用。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文4

一、制定规范的人口计生统计调查审批制度

人口计生管理和调查是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也是其权力,任何个人和其他部门都不得越权进行人口计生调查。同时,人口计生调查也不是人口计生部门想进行就进行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和报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来进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计生部门不按照规定随意调查或者调查过程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所以我们一定要制定规范的人口计生统计调查审批制度来规范人口计生部门的行为,使得其人口计生调查统计的过程能够科学顺利的进行。

制定规范的人口计生统计调查审批制度,首先要对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申报进行规范,做到人口计生统计前必须申报,没经过申报一定不能进行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其次,要对人口计生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定,使得工作人员在统计中能够有技巧的进行询问,得到真实的统计数字。[1]再次,对统计结果的使用进行规范。人口计生统计是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的为了了解人口情况和制定相关人口政策而进行的统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泄露统计结果,更不得将统计结果拿来牟利。对于违反者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最后,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对于统计中的不文明不合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及时改正和反馈。

二、规范人口计生统计调查组织行为

人口计生调查是由政府主导的严肃行为,在调查的实施过程中应该认真、严谨、科学进行,避免因为个人行为的失当影响统计结果,并且对国家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首先,在人口计生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口计生统计原则。对于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统计时应该事先进行充分论证,然后进行合理、详尽的规范来指导调查行为;调查应当在人口计生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调查与职权范围无关的或者超越调查目的的行为。其次,人口统计调查的内通过应该科学合理。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人口统计调查前,应该先明确调查的目的,然后根据调查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调查并非是内容越全越好,而应该在已收集到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查,节省人力物力。再次,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应该规范、科学。统计调查方案应该包括:(1)调查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内容、资料上报、调查结果运用等; [2] (2)统计调查所需填报的各类报表、调查问卷和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3)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预算及其来源;(4)抽样调查的抽样方案等。最后,明确相关指标的意义,在调查的过程中灵活选取应用。[3]由于调查的范围较大,涉及的调查内容较多等,很多指标是为了考虑到部分地区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地区情况;还有些指标人在人口基数较大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的,对于人口少的地区意义不大,如果对这些指标进行统计非常有可能使最后的统计结果产生误差。

对于统计人员进行规范性调查的培训业也是规范人口计生统计调查组织行为的重要内容。统计人员是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他们对于计生工作的认识、对于统计指标的理解、在统计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等都对统计工作的科学、顺利进行,对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4]首先应该培训其对统计工作的认识,让统计人员充分明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认真地对待,严格按照统计程序来进行统计。其次,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指标的解释。让统计人员充分理解每个指标的含义,使得其统计工作能够正常顺利进行。最后,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行为的培训,使得统计人员在统计过程中能够合理规范操作,顺利得到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的进行中要做到严肃认真,不弄虚作假。

三、规范人口计生统计结果的应用

人口计生工作是国家相关部门主导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原则,以提高人口政策的制定效果为目的的政府行为,其调查结果当然也应该充分合理的运用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中去。首先,应该对人口计生统计结果进行建库,方便统计结果的存储、更新和调取,通过新的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得人口计生统计结果能够更好的为政府部门运用。其次,人口调查统计是由政府主导的,应该由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下使用。[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人口统计结果。对于需要运用人口计生统计结果进行科学研究等行为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手续进行审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统计结果,不得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使用统计结果。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应该按照相关的政策法令予以处罚。最后,在对人口统计结果使用的过程中不得断章取义,歪曲统计结果,误导大众。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文5

为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全区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的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区委、区政府统领服务业发展工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存在制度不全、基础不完备、工作网络体系不健全、统计力量薄弱等状况,与我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要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健全制度,科学统计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是在本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统计指标包含直接推算服务业增加值所需的四个主要方面内容,具体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营业规模、财务经营状况以及重点行业相关的业务资料。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调查。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为基础,分别确定划分标准,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对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具体方案及实施办法由区统计局规定。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配合、集中处理”的原则,促使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形成整体合力,实现互补、共享。

为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区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作为重点服务行业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重点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或单位名录核对工作。

按照宁波市的总体部署,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于4月底前启动,5月底前完成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制定、确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单位划分界限、认定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全区服务业统计网络、确定样本单位、落实基层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1-5月首次调查数据应在6月中旬前完成,7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服务业统计任务,之后实行季报制;年底前要推进网上直报试运行,逐步使服务业统计调查步入正常轨道。今后,随着服务业统计调查网络的逐步健全,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增加统计调查频率。

服务业调查统计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为:

(一)区统计局

1.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调查统计方案、样本抽取和推算,逐步建立网上直报系统,对部门、镇乡(街道)、直报单位进行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公布等工作,并对部门、镇乡(街道)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培训、考核。

2.建立全区服务业基本单位信息库,适时更新维护;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的认定和申报。

3.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全区及各镇乡(街道)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检查;开展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做好全区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负责部门及镇乡(街道)的服务业统计信息互通工作。

(二)区旅游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贸易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农林局、区民宗局等有关部门要指导所负责行业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本行业的调查单位准确、及时报送调查表。

(三)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要负责所辖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并指导全区所负责行业服务业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区工商分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质监分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司法局要负责提供所管辖行业的登记信息,确保服务业名录库的及时更新维护。

(五)镇乡(街道)及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中心、新城区管委会要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和各种服务业企业及个体户的统计工作(归部门布置的除外)和基层人员培训工作;按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清查核实辖区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和维护本辖区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规范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订并落实镇乡(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居委会)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四、落实措施,保障到位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区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区统计局建立区服务业统计调查队,聘用服务业统计人员5名,专门负责全区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工作;各镇乡(街道)要按照鄞政办发〔20*〕13号文件要求配备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1名,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科(室),落实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同时各镇乡(街道)要按照每10户抽样调查户配备1名兼职辅助调查员的要求,选派熟悉服务业经营、了解当地情况的人员担任辅助调查员,负责指导抽中户搞好调查。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按照分级承担经费的原则,区财政负责区本级调查费用,镇乡(街道)负责镇乡(街道)统计工作及辅助调查员、调查户的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乡(街道)都要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为契机,认真研究疏理规模以下工业等各项抽样调查统计工作,做到“领导、人员、经费”三落实。

五、依法统计,提高质量

按照《统计法》规定,服务业统计必须做到“数出有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真正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为避免“数出多门”,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单位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区统计局核准后方可公布。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专项调查 专项调查服务 调查数据

自江苏调查总队成立以来,专项处组织实施了一批服务江苏的调查项目,专项调查工作涉及江苏科学发展的诸多领域,充分体现了总队的统计调查服务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服务效果。通过这些调查,进一步提升了总队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调查的权威性,也进一步扩大了服务领域和影响面。2010年,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以及相关规定,江苏总队制定了《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这意味着统计专项调查的进一步规范化,专项处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加强业务管理,对调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有所取舍,努力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做好服务。

依照有为才有位的规律,应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不断地提高专项调查服务水平,把它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何进一步提高专项调查服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和统计的威信。

1、专项调查服务的内容及存在的不足

专项调查面对着多个方面需求的服务,其中最突出的是在确保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同时发挥好参谋作用、做好为地方党政领导的服务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调查任务,是为地方党政领导的服务工作的必要前提。专项调查处承接下来并组织开展的调查全部是用以考评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成效,各地领导、有关部门和群众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敏感,调查责任重大。

目前,我省专项调查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调查准备方面:准备工作不够充分。一是调查人员吃透相关政策不够,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综合分析意识、宏观意识有待提高。二是调查准备工作不充分。如没有很好地制定调查问卷,调查人员对开展专项调要性认识不够等。三是方案制定欠恰当。主要是编制内容还存在考虑不周密、不详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相关目标、程序、重点内容、人员分工等把握的不是很好。四是培训做得不够。由于调查培训未能开展或走过场,参审人员在对该项调查工作的认识上,在熟悉调查事项和相关政策上不能很好把握,对方案内容吃得不深不透。

第二,调查实施方面:调查方法运用较单调,论证欠充分。依靠统计方法、技术等手段做得不够。目前专项统计调查多还停留在拦截问卷调查上面,运用各种网络和手机等先进的通讯手段进行辅助调查不够。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式如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相关群众等多以“蜻蜓点水”方式出现,扎实深入下去的少。

第三,调查数据汇总方面:数据质量仍需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涉及到地方政绩的调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干扰较多,如何提高调查人员的抗干扰能力,提高调查人员、录入人员的责任心,是我们下一步工作中思考的重点。

第四,调查报告方面:报告缺乏深度和综合分析汇总,促进统计成果利用有待提高。调查报告质量还有待进一步下功夫。目前调查报告在反映专项调查的成果方面做得还不够,相关质量有待提高。许多调查针对性强,实用价值高,值得深入分析研究。但在以往的调查中我们偏重于实践,对数据的分析研究不够。原因有二:一是一些重大的调查有保密要求,国家布置的一些调查也不允许汇总开发;二是对数据分析研究,挖掘潜在信息的能力有待加强。

2、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一是积极探索专项调查新模式

积极探索新的专项调查模式,继续采用和探索直接调查、合作调查、交叉调查、下做一级的方式,充分利用电话调查系统和专项辅助调查员队伍,与高等院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前提下,减轻基层负担,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二是做好调查准备工作

首先要编制好专项调查方案,如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更高标准的工作要求,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其次是对方案进行调查前论证,确保方案无误且可行。再者还要加强培训,吃透相关政策。

三是努力提高数据质量

进一步完善专项调查工作制度,对市县队专项调查工作人员和辅助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其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为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质量打下坚实基础。提高调查人员政策水平、综合素质为前提,强化调查人员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提高调查人员的抗干扰能力。加大对各调查队的考核力度,采取实地检查、入户抽查、电话复核和小样本核查等方式对各地调查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四是加强研究分析能力

专项调查不同于其他业务工作,没有定期的报表,可开发的数据信息有限,要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统计方法,针对突出重大、重要、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专项调查,撰写出有价值的综合报告。专项调查工作应在提升技术含量、努力挖掘调查结果的信息量等方面多下功夫。适当转变工作思路,拓宽视野,围绕一些重点、热点问题自行组织一些调查,提高研究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