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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改革范文1
【关键词】 考试制度 考试形式 建设途径
高职院校目前主要的考试制度
高职院校现有的考试形式有以下五种:第一种是考试课考试。此类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的是百分制制度: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总评成绩。平时成绩一般是由对日常学生的考勤和学生课堂表现来决定,期末成绩则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来进行。第二种是考查课考试。考查课的成绩采用的是五级制度(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主要依据平时作业以及课堂表现及出勤率来决定。第三种是毕业实习或顶岗实习成绩考核。成绩采用的也是五级制度(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主要依据实习单位给定成绩,结合学生的实习报告综合而定。第四种是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考核。考试主要由政府劳动部门或其他专门社会组织机构聘请的职业鉴定部门评定。第五种就是综合素质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以及在学校各种活动中的表现综合评定。
以上考试形式存在着诸多不科学的方面
1.考试内容设计不科学
理论知识考试完后学生很快就把有关知识忘记了,高职教育是培养职业能力为宗旨的教育,但上面列举的几种考试形式考试内容主要还是以理论知识为主,侧重考核学生的理解等记忆能力,不能很好地体现高职教育的特点。
2.考试形式单一
学生反映许多同学考试前只靠临时突击,没有办法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闭卷考试题型多是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计算和案例分析等。同时,在学生中大多数人对每学期有3-5门考试课程也非常不满意,感觉期末复习考试压力太大,期末成绩不能完全反映学生本人的学习能力。
3.考试过程只重视结果
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学生成绩不能区分学生知识和技能高低,缺乏教学过程中其他的考核形式。学校对学生的考核结果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一般要求学生的考试成绩基本符合正态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话就认为老师的教学质量有问题。学校太过于重视对学生考核的结果,而对整个教学过程有所忽视。
4.考试时间太过于集中,试卷内容安排不合理
学校安排考试时间在每学期的期末,这样使一些学生在学习上平时懒散,主要靠考前突击,容易养成学生投机心理。学生在考试时大多数靠突击,临时抱佛脚或考试作弊。闭卷考试一般客观题较多,这在多元化思维发展趋势中显然抑制了对学生创造性的培养。
建议建立合理考试管理制度
1.建议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教考分离就是教师只负责授课环节,不负责所授课程的考试与阅卷。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务必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去组织教学,学生也要全面掌握所学的课程内容。教考分离制度的执行,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提高考试信度,也可以有效防止学生考试作弊,是对考试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
2.对部分课程考核形式由理论考试变为完全实操考核
比方说《统计原理》这门课,在我们日常的教学过程中一直采用的是纯理论教学,期末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结束课程。学过该课程的学生绝大部分都反映这门课程比较难学,公式难于记忆,概念不好理解。很明显,统计学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相违背。笔者建议在以后的教学和考核中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增加《统计原理》的上机实操时间,在没有专业统计软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EXCEL的统计功能,进行有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把《统计原理》这门专业基础课作为一门高职学生的技能课来上,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统计知识的同时也掌握利用电脑进行统计数据资料整理的操作。
3.采用灵活多变的考核形式,改革一卷定成绩的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素质教育的进一步开展,在考试内容方面应更重视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因此应该在进行标准化考试的过程中,增加对专业素质的考核;另外学生成绩应由多个部分组成,在成绩中增加小组讨论、撰写调查报告、课程设计思路、社会实践和生产性实习等实训内容的成绩。
4.校外实习教学内容成绩考核由实习单位来评定
校外实习由专业课教师负责组织,实习结束后,学生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最终评定。各专业负责人在学生开始实习之前与实习企业协商,可以按照不同的课程实习内容设计出不同的企业考核内容,这种考核方式在本院下属的二级学院物流管理学院的部分教研室已经在实践尝试,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大地提高了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受到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
参考文献:
[1]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117.
考试制度改革范文2
关键词: 市场营销专业 人才培养 考试制度改革
考试制度与人才培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考试对人才培养起着导向作用,即所谓的“指挥棒”作用,它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方向、途径、具体方法及主要内容。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提倡不断学习的考试制度有助于学习型创新人才的培养,而刻板僵化、过多条条框框的考试制度则会扼杀学习者的创造力,导致“高分低能”现象,甚至是投机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因此,不同的人才培养要求,应有不同的考试制度与之相适应,否则不利于甚至会阻碍合格人才的培养。在高校的教育教学体制中,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人才,就要改革考试制度,打破整齐划一的考试模式,各专业制定出具有专业特色、有利于培养专业人才的考试制度。
1 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关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1998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市场营销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市场营销及工商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营销方法与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营销问题的基本能力”。很明显,这个规定只是一个方向上的指导。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营销的理念已渗入到各行各业,各类社会组织都需要具有本行业专长的市场营销人员;同时,由于社会的日益信息化、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协作化,以及知识更新的短周期化等,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也应与时俱进,其培养模式要从传统的“大营销”专业培养模式向多样化、复合化方向转变,要注重综合能力尤其是学习能力的培养。
2 营销专业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当今社会对市场营销专业人才的要求来看,目前市场营销专业的考试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
2.1 没有建立具有专业特色、有层次的考试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高等院校基本上实行统一无差别的考试制度,没有考虑到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差异性,更没有顾及专业能力培养体系的层次性以及专业内各门课程的学科特性。市场营销专业以注重能力为特色,许多主干课程都是综合性应用型学科,如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消费者心理与行为、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广告学等,学生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应该作为考查的重点。采用与其他专业同样模式尤其是以笔试为主的考试制度会误导“教”与“学”的重心。此外,从其专业的能力体系来看,商务谈判、市场调研和策划是核心能力,语言、计算机、消费心理与行为等方面的应用能力是重点能力,管理、沟通、礼仪及亲和力等是基本素质,采用统一的考试制度不能适应这种能力培养的层次性。
2.2 缺乏灵活性。
营销专业考试方式缺乏灵活性,主要体现在:
2.2.1考试形式和方式的单一。从形式上看,目前大多高校的营销专业与其他专业一样,课程考试尤其是必修课的考试基本采用期末考试,学生成绩的优劣主要取决于期末考试成绩的高低。这种形式的考核容易造成学生囫囵吞枣,死记硬背,与营销专业的能力培养要求相去甚远。另一方面是具体考试方法的单一。考试大多采用笔试,这种单一的考试方法不适合市场营销专业注重能力培养的专业特征。
2.2.2 教师没有足够的自,无法贯彻营销专业的创新性。营销专业的许多课程都涉及策划,如广告策划、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策划的核心是创新,而创新能力无法仅仅通过一次考试考查出来,需要多次、多角度考查。但全校统一的考试制度使教师没有足够的自采取多样的考核方法。作为以创新能力为生命力的专业,采取同一僵化的考试制度无疑会阻碍它的发展。
2.3 评价主体单一化。
目前高校学生所有科目的评价主体基本上都是教师,学生没有参与。这种评价主体的单一化实际是传统的“填鸭式被动教学”的产物,不适合现代的参与式教学。随着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市场营销专业开始广泛采取一些新的参与式教学方法,如分小组进行讨论、做作业及策划等,有很多东西需要学生在课外分工协作完成,教师很难监督单个学生的完成情况。这样往往会出现 “搭便车”现象,一部分学生不参与集体作业却坐享其成,分享小组分数。而作为唯一评价主体的教师由于很难分辨出这一部分学生,造成“吃大锅饭”现象,损害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2.4考查范围的片面性。
一是不全面,尤其是不能有效考查学生的能力。由于营销专业的专业特色,“一纸笔墨”根本无法有效考查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因而无法实现其有效的导向功能。
二是考试内容有局限。受大纲限制,考试内容大多局限于教材,但营销专业许多课程都属于新兴学科,知识更新快,局限于教材的考题不利于促进教师讲授新理论和新观点,也不利于引导学生关注学科的新发展。此外,某些高校存在的一些不成文规矩,如任课教师考前复习“圈范围”、“划重点”等,易使学生养成投机心理。
3 市场营销专业考试制度改革的思路
要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营销人才,必须改革现有考试制度,建立与人才培养方案配套的考试制度。
3.1 建立能体现课程特色和能力层次的考试制度。
要建立能体现课程特色和能力层次的考试制度,关键要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作用。学校可适当放权,对考试提出总体要求,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而把考试具体方法和手段的决定权交给专业任课教师。目前我校采取的任课教师可以申请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百分比的办法,应该说是向这种灵活的、有活力的考试制度迈进了一步。营销专业的一些教师就充分利用了这种灵活性,制定出了适合自己课程特色的、有一定层次的考试方法。如在消费者行为学、公共关系等课程中,把学生个人的课堂参与和小组活动的参与、个人作业、小组讨论、小组作业(包括书面作业和课堂演示)等纳入考查范围,对学生进行较全面的评价,连学生参加小组讨论的次数、所提建议情况、沟通合作情况等都考虑在内。这样,既考虑了课程的特色,又通过设置不同权重函数,把各种能力的层次性体现了出来。
3.2 采取形成性的考试机制。
为避免学生投机以及考查的片面,营销专业宜采取形成性考试机制。形成性考试机制注重综合考查学生学习的全过程,很适合营销专业的课程性质和教学特征。因此,营销专业各课程要逐渐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形成性考试机制与监督机制。如以上讨论的“消费者行为学”课程的考查方法就是一种较有效的形成性考核,它灵活,考查范围广,且贯穿于整学期的上课过程,避免了学生临时抱佛脚的侥幸和投机心理。
3.3 把学生纳入评价主体。
由于营销专业的课程大多宜采取参与式教学,并宜采取形成性的评价机制,这样,教师就不应是唯一的评价主体,因为存在监督的部分缺位现象。而且,学生作为参与式教学的主体,应拥有参与评价的权力。把学生纳入评价主体,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因为形成性考试机制中,闭卷考试不再是唯一的评价依据,若缺失了学生的相互监督和评价,教师由于监督的部分缺位,其主观判断很难客观公允),也可尽量避免小组作业中的“吃大锅饭”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更好地实现“教”与“学”的双向互动。学生参与评价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小组互相评议、小组内部评议、小组组长评定等。
3.4 建立题型多样的题库,并适时更新。
建立题型多样的题库,以避免“划重点”、“圈范围”现象,杜绝学生的投机心理。题库的建设一方面要注意考试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保持考查能力题型的比重,知识的更新等,另一方面要注意能使学生灵活答题,尽量少设标准答案,给学生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的余地。
参考文献:
考试制度改革范文3
关键词:考试制度改革;价值取向;实践选择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the examination system and its theoretical research, there is always a distance between value orientation and choice of practice,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Key words】Exam system reform;The value orientation;Practice to choose
如何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真正厘清时代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主导教育考试改革的科学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对于我们今后积极、健康地推进教育考试改革,深入持续、卓有成效地开展考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
所谓考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历史和现实的考试制度及其改革实践进行认识、评价和选择所依据的价值准则与倾向,它既存在于人们推行的考试制度改革的现实进程之中,也体现在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改革的认识、评价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之中。而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则主要是指在人们推行考试制度改革的现实进程中,经过权衡、选择而作出的相关的考试制度、方法和模式的设计与安排,它虽然也会受到主体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影响,但它毕竟不属于人们思想意识活动的范畴。
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作为两个概念范畴,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其本质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所谓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是人们从应然的角度去思考、衡量、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现状、进程的一种意识活动,它是与人们在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实践中采取的实然的教育行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第二,所谓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所坚持的价值标准、原则,这种价值取向决定着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态度与行为;而且,由于人们价值取向或理念的差异,还常常导致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态度与行为的分歧甚至冲突。在现阶段教育及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以人为本和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理念是主导我国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样,作为关于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也体现着两个方面的本质内涵:第一,所谓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是指人们在考试制度设计与改革的领域里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已然、实然的现象,它与那些仅仅只是停留在理论思考、探索层面的人们的认识活动以及主体基于现实所产生的认识和评价之间的区别在于,二者分属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和思维意识活动两个不同的领域。第二,所谓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是人们基于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作出的关于考试制度改革的现实的抉择,其中,既有人们关于教育及教育考试的价值理念导向,也有现实的社会和教育因素的影响与干预。从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关系看,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既受人们的教育价值理念与取向的指导、规范和制约,又与这些价值理念与取向之间保持着距离,体现着差异甚至存在着冲突。
二、对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冲突的认识
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一定的距离与差异,是一种客观、现实的存在,我们应当对这样一种教育现实保持理性、清醒和科学的认识。这是保证我国教育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的思想前提。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的必然性和一定意义上的合理性。我国现阶段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是由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理论形态和理想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与人们所进行的关于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实践之间的距离、差异及冲突。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现实困境,特别是要对当前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进程远远落后于人们的价值理念与期待的现状保持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我们认为,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张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合理的价值;但同时也必须强调,这种距离和张力应当是合理的,即应当能够保持、维系二者之间的张力均衡,如果二者之间一旦出现张力失衡,那么,就意味着这样的教育格局所呈现的必然是一种畸形、病态。当前,我国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进程远远落后于人们的价值理念与期待的现状,正体现了现行教育制度和格局的畸形与病态。现阶段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不仅为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所支配,同时也受到我国现实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三、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冲突的应对与调适
基于上文的分析,应对和调适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从宏观上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考试制度改革范文4
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我区基础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
(一)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分值和时间见下表。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呈现方式采用分数制。
中考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中旬,具体考试时间由招办另行通知。
(三)省教研室编制的《20*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标准和说明》和《20*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是考试命题和学业评价的依据,是试卷质量分析评价和各校复习的主要依据。
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景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严格控制考试试题难度,适当控制题量,杜绝偏题怪题。“学业考试”的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
(四)阅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五)考试形式多样化。社会政治科目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英语科目安排听力测试;数学和科学科目的考试允许使用不带记忆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
(一)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各校均须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艺术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
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初中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二)测评项目定为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运动与健康(体育、健康)、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验操作)、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四类。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份组成。1、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班主任撰写、教务(政教)主任审查、学校领导核定。2、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不及格)。P、E等第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历届生及*户籍在外地就读需回本区考试的学生可以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A等测评或提供符合A等条件的有关证书。
(三)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初中学校要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逐步规范与综合素质测评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四、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招生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要求升入省级重点中学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在此基础上获得2A以上;要求升入其余普高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测评项目获A等多者优先录取。
(三)继续推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省重点中学学习的招生改革试验。推荐录取的比例控制在该校招生数的5%以内。推荐录取的条件为:
1、初中阶段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
2、初中阶段参加省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学生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3、初中阶段获小发明、小创造省二等奖及以上或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学生;
4、初中阶段在浙江省初中数学、自然科学竞赛,浙江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中获省一等奖以上的学生;
5、初中阶段参加市及以上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学生。
其中3、4二条中两人以两人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
各初中学校依据上述条件,在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推荐、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高中学校确定的正式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为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扶持薄弱学校,将实行省重点中学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改革试验。20*年省一级重点中学应拿出一定比例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依据办学水平和初中毕业生数等因素分解到各初中,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各地计划内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五)改革中考优惠加分制度。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以下考生在录取中实行优惠加分政策。
1、获省中学生信息技术二级证书的考生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2、下列考生,可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台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市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二等奖及省二等奖获得者;
(4)获市(地)级体育竞赛第三名优胜者(比赛须经省、市教育、体育部门共同认可,所有项目均须经预赛选拔,决赛须六人或六队以上参加,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下同)。
(5)获省中学生信息技术三级证书的考生。
2、下列考生,可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省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4)获市(地)级体育竞赛第二名优胜者。
3、下列考生,可加3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获市(地)级体育竞赛第一名优胜者;
(2)获省级体育竞赛四至六名优胜者。
4、获省级体育竞赛前三名优胜者,可加5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凡获得多项优惠加分的考生,以最高分为限,各项不得累加。各类获奖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0*年9月1日至20*年5月31日。
五、加强领导,确保我市中考改革顺利进行
(一)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程序,细化环节,建立制度,规范操作。要及时做好相关的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教研室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施考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制订防范预案,周密防范,严格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杜绝考试过程中发生师生伤害事故。
(三)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不得过早结束新课;不得只抓少数“尖子”学生,特别要防止在考试复习阶段放弃学困生的教育和管理,更不允许强迫这些学生提前离校放任自流;不得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不得擅自编印或要求学生订购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区域性的“抽测”、统考。要加大对违规教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考试收费及经费使用的管理。
(四)统一中考加分条件。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20*年继续对获省中学生信息技术等级证书的考生实行加分,自2007年开始,这一政策将予以取消。为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做好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考试结束后,要做好试卷的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各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考试费用的收支,各类高中招生办法等等,应及时告诉学生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2、诚信制度。逐步建立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并为其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教育行政、纪检、监察、督导等部门应对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社会监督。
考试制度改革范文5
【摘 要 题】海外来风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正 文】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 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 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 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 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 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 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 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 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 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 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 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 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 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 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 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 情 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 mind)为此 ,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 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 考 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 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 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 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 ;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 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 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 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 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 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 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 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 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 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 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 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 , 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 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 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 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 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 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 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 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 、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 心 ,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 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 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 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 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 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 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 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 、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 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 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 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 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 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 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 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 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 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 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 在 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 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 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 ;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 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 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 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 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 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 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 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 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 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 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 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 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 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 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 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 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 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转贴于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 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 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 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 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 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 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 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 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 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 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 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 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 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 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学 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 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 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 ——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 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 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 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 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 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 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 ,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 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 支持 。(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 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 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 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司 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考试制度改革范文6
关键词:《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 考试制度 改革 “一页开卷”
《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被公认为是生物学科类专业最困难的课程之一。这是因为该门课程要求多方面知识的综合,特别是该门课以数理统计为基础,一些数学基础较差的学生容易产生畏难情绪。加之生物统计要求建立起新的思维方式,例如假设测验的基本步骤与原理,与一般的数学求证方法也不尽相同,所以要经过一段的讲解练习之后,学生才能慢慢领会该方法的原理。但作为高职学院生物学科类专业的学生,学习《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的目的,主要在于作为一种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的工具去应用。因此,能够利用生物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生产技术措施的优劣,是本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1]。
《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既然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属应用数学类课程,因此各种类型的数学公式是必不可少的。据初步统计,在我们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中给予编号的公式就达184个,而且有些公式是十分复杂的。在以往的《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考试中,我们大多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为此学生要背各种基本概念,要记众多的公式,结果自觉不自觉地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死记硬背”上,大大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我们也曾采用过开卷考试方式,但开卷考试往往又使学生放松复习,将一些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的知识忽略,只会照书上例题“依样画葫芦”,而并不了解基本原理和分析结果的实际意义。学生在学习这门课时普遍感觉很难学好,到了工作岗位还是不会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从毕业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不少人不会应用Excel进行统计的基础数据处理。由此可见,我们的教学与考试方法和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还是有差距的,必须对《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这门课的教学与考试方法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1.要把教学的重点向应用技能转变,减少理论授课时间,增加实践的内容。我们可以充分利用Excel的统计运算功能,安排一定的上机实践课,将所学理论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让学生掌握原始数据的输入、统计的汇总、各种统计图表的绘制、常见资料的统计分析等基础操作。突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拉近与实际工作能力的距离,体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
2.期末考试要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改革过去《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期末仅答一张试卷就定学习优劣的情况,将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结合起来评定学生对这门课的学习情况。可将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由三部分来组成。考核方案是:第一部分是理论课的期末笔试――30%,主要考核对基础理论、基本统计方法和试验设计方法的掌握。第二部分是期末实践考核――30%,给定原始数据,上机操作,主要考核将所学理论用于实际操作的能力,根据操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操作技能、问题判断和排除能力、创新能力,来评定成绩。第三部分是平时考核――40%,主要依据学生作业、参与课堂提问、平时口试成绩、平时的实际操作、出勤率等情况综合评价。
3.理论课的期末笔试方法可采用“一页开卷”的考试方法。“一页开卷”是指允许学生在考试时自主携带一张A4纸,这张A4纸的正反面可以事先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以备答卷时参考。对A4纸上记录多少内容、记录什么内容不加限制,但这张A4纸只能手写不能复印。此前,已经有一些高等学校在不同的课程中进行了“一页开卷”考试的尝试。学生普遍反映这种考试方法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能力,学习更主动,而不再疲于去应付,死记硬背[2]。
衡量一种考试方法优劣的标准应包括:是否有利于激发学生平时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是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3]。“一页开卷”考试在这几个方面表现出了它的优势。首先,“一页开卷”考试方法可引导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注重实际能力培养。传统的闭卷考试形式常常迫使学生将很多理论、概念硬背下来,但往住在考后数日或走上工作岗位后又“全部还给老师”。“一页开卷”考试方法允许学生将一些理论、概念整理在纸上带进考场,大脑就被“解放”出来,给了学生充分的空间,从而更好地把握基本知识点,并用更多的时间去探索到实践中很好应用的途径,从而提高运用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与处理的能力。其次,“一页开卷”考试方法可促使学生平时认真学习,考前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整理。每个学生对全书的内容掌握程度不尽相同,因此也不可能去抄别人的,抄别人的不一定适合自己。要把184个公式(实际上还有许多并未编号的公式,因此并不止184个)全部抄在一张A4纸上,即使写最小的字也抄不下。为此学生就必须系统地把所学内容全部复习一遍,反复复习后,才能从中挑出自己所需的公式,无疑这一过程就是我们所希望的“系统复习”过程。而学生抄写的公式必然是他认为是难点的问题,为此学生就会去重点复习或去咨询同学、教师,达到搞懂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学生自然而然就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应用这些公式”上去,这正是我们这门课教学所要求的。第三,“一页开卷”有助于学生形成健康的应试心理,在一定意义上可有效防止学生考试作弊,可以说这也是对传统考试方法的一种合理改革。第四,“一页开卷”可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改用“一页开卷”后,教师在试卷命题时必然将重点转向考查学生的思考、应用能力,也促使教师在平时授课中加强与本课程相关的新知识的分析与讨论,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习积极性[4]。
4.实践的期末考试可采用上机操作的方法考核。操作技能的考核,可安排在学期末,也可安排在期末考试前某一个时间进行,考试时间设为45分,重点考核快速输入原始数据(可设计几组原始数据,每人选取一组参加考试),按要求进行资料整理、绘制图表、统计分析等,考核操作中处理数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创新的能力。具体评分标标准如表1所示。
应用性人才的培养顺序是先会后懂,先会操作后明白原理,学生不会操作就成不了应用性人才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同学生考核的测量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但操作技能的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知识不会,可以从工作手册、书籍中查到,然后就可了解;而技能不行,没有一定的操作技能,根本无法完成岗位的工作,是无法成为应用性人才的。操作技能考核的评分依据是看学生的整个操作过程的科学性、熟练程度,以及统计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我们知道,“考试”这一教学环节在教学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但要注意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培养目标的不同。高职院校是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而不是研究型人才,所以考试要为达到这个目标服务。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必将对培养高技能人才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欧阳叙向.生物统计附试验设计[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1:3-4.
[2]夏风林,臧健.浅议高校“一页开卷”考试形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3,4: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