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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范文1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监督
正 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健康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业厂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经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是否能把好,直接关系到房屋最终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都是正在或即将面对的问题。
对照新规定与原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条款。也就是说今后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无须核查也不应核查申报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这是这次规定调整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而无法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也彻底解决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规定的冲突,重新让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回归到本位,规范了行政文件规定的规范性,避免了越权越位的情况发生。
新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条款。近几年以来,通过政府监管,住宅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但随着老百姓对房屋质量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和有关单位处置不当,导致全国各地购房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并处于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分户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的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次新规定关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条款的添加,是住建部进一步响应社会需求,加强政府监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认真研读以后,我认为在今后如何继续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传,正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新规定。充分利用媒体和学习培训等各种渠道,加强新规定的宣传,通过利用日常监督工作的便利及时向有关单位宣贯,做到突出重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作为新规定的传播人和直接执行者,我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体人员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领会,详细解读,严格执行。以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理清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应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现一部分质量监督人员认为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当作竣工验收申报的必备材料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求不统一的现象产生。改变过去过分依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证明文件的错误做法,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到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越雷池半步,应该审核的资料绝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时,在原有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责令整改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的核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范围。长期以来,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监督的范围各地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除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外还有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把关,认为各专业主管部门更专业,导致部分监督机构将由他们负责监督的验收内容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内分离出去,不管不问或疏于监管,在这一点上,消防工程等尤为突出。依据新规定第五条中第㈠款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是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所以上述内容都应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依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而不是片面的对房屋建筑专业设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这就必然要求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各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外,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各专业人员也应参加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最终汇总到项目负责人处。最终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当场签署有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清楚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程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注册建筑师应担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另外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存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做法存在,导致参加验收的勘察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的过程中无所事事。依据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四、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具体工作都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质量监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过多地参与或干预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并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甚至本末倒置,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无形当中被当成验收的主体,并且被误认为是具有否定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和决定验收最终能否通过或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权威机构。最终导致被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当地的质量监督机构亲自验收通过的,房屋质量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向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讨要说法,政府与百姓之间如是产生了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督,淡化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或抽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从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中真正脱离出来,让他们积极发挥在验收过程中的主动性,充分发表验收意见,最终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只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即可。
结 语
以上这些观点是我从事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以来结合这次学习新规定之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尤其是广大奋斗在质量监督工作一线同仁们能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产生一些共鸣,为新规定实施后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范文2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范文3
关键词: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属于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因为其中涉及到多个环节、多项工作,所谓竣工验收就是工程建设结束后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它决定着工程建设的成败。只有做好竣工验收管理才能为工程的竣工结算提供依据和保障,也才能打造出高质量的农网工程。
一、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的特点分析
地方性的农网工程通常都是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因此,工程建设施工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与制度。自从2013年以来,我国实行了年度投资计划年内完成的方针,此时的农网工程体现出以下方面的特征:
1 施工工期有限,时间紧任务重。当国家的投资计划出台后,电力部门需要及时完成工程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多项任务,而且农网工程施工非常容易受到外界气候条件、自然条件的不良影响。每年真正的施工时间大概仅为四个月或一个季度。
2 施工周期集中、施工匆忙。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监理以及物资采购等工作前后相差无几,使得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之间存在冲突,很多地方可能无法如期完工,而且可能出现疯抢资源、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
3 参建单位资质与实力有待考证。很多农网参建单位内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素质与能力等都有待考证,且单位内部管理模式存在不足,无法达到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化、细致化管理,使得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无法得到有效掌控。
4 农网工程覆盖面积大、工程点较多,需要施工、验收、投资等同步进行,且工程竣工后,一些设备、线路等都已进入带电状态,为竣工验收带来困难和挑战。
二、10kV以及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中面临的问题
正是因为农网工程建设具有以上特点,才使得农网建设单位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工程进度控制上,这样就忽视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使得工程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其中容易出现以下方面问题:
1 现场工程量同竣工图不一致。施工中建设单位过多关注工程进度,忽视了竣工图核对,再加上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等等,都可能导致竣工图与实际工程量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例如:现场的电力设备的参数、编号等类似信息同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为后期工程管理与结算带来困难,甚至会威胁电网安全。
2 物资管理无序。物资管理贯穿于农网工程管理的整个过程,然而,各大农网建设单位却忽视了这一问题。由于施工前未制定科学的物资管理规范,使得实际施工中物资进场、出库等都无规则、无秩序,甚至出现了物资混用、代用、浪费等问题,直到最终竣工验收阶段库存物资也无法确定,从而耽搁了工程竣工结算。
3 竣工资料验收不合理。竣工资料是农网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竣工验收重要工作之一,然而,实际的农网工程竣工资料的客观度、准确性等依然得不到保证,其中一些重要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都遭受质疑。同时,材料表、竣工报告以及竣工图等内部信息达不到一致,为后期的竣工验收结算带来不良影响。
4 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于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来说,存在很多隐蔽性工程,例如:接地设备埋设工程、电缆沟工程等等,这些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电缆沟内部杂物、杂水滞留,且沟体深度不足,管道密封度不合格,内侧防水质量不合格等等;第二,电缆接头或端口等处缺少绝缘防护,且密封度差,容易遭受外界侵蚀。且电缆接头的质量达不到标准,在没有完好的防护技术的保护下很可能遭受水体腐蚀或侵蚀等问题,一旦发生故障问题很难解决;第三,配网装置安装不合格。没能根据设计规定进行规范安装造成了接地故障。
三、10kV以及下农网工程竣工验收有效措施
1 加强工程完整性验收。完整性验收就是从整体上对农网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的工程量同国家的规划量相一致,实际施工要同国家的规定相符合。当出现个别项目的规模、数量等出现变动、调整等问题时则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发出申请,获得其审批,要保证国家发改委工程验收的科学性。
2 加强图实一致性验收。所谓的图实一致性就是指现场施工同设计图纸的一致性,以及各项电力装置的型号、电力线路类型等同规定要求的一致性。例如:户表信息同现实用户信息是否一致,安全标语的设置合理与否,所选择的物资类型是否同设计图纸要求保持一致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积极建立同监理单位的合作关系,选派专业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其中必须加强工程图纸与实际工程一致性的验收,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图实不一致的问题时,必须交由设计方进行处理,直至达到图实一致才能获得竣工投产。
3 完善物资验收。物资是农网工程施工必备的资源,物资用量的验收大体涵盖:施工方领取的物资数量、实际施工所使用的物资量、库内应剩余的物资量等等。每一个验收环节所使用的物资都要形成详细、清晰的记录,其中明确例如:物资名称、类型、数量、规格、型号等等。建设单位应该主动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起来,共同深入工程现场,相互配合起来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施工现场签下验收报告,这样才能确保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同时也能减少竣工验收成本。验收结束后要形成一个物资用量表,其中需要各个验收单位的签字。
4 重点完善竣工资料的验收。必须重点加强竣工材料的验收,这其中主要为设计变更单的验收,要确保其内部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且前后逻辑合理。对于10kV以及以下的农网工程来说,其竣工资料验收需要各个单位、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其中要充分发挥归口管理部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对工程验收资料的集中、整理,并积极地给予指导。要为农网工程施工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可以对竣工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实际的工程资料验收过程中,要从资料内容的客观度、准确度以及其中数据的精准性、客观性等方面入手,同时,也要加强资料完整性的检查。
5 重视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隐蔽工程是农网工程竣工验收重点管理项目之一,必须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首先,开工前,验收者应先做好各项电力设备的验收准备,例如:验电一些设备,同时,做好各项电力电线材料的抽检工作,例如:电缆头、电缆管以及多项接地设备等的质量检查,从而形成对农网工程形成一个初级的判断,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方便后期验收能把握重点。其次,做好施工过程的抽样检查。对于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来说,实际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设计变更等问题,从而引发施工的变化,又必须重视施工过程的检验,确保能够及时掌控农网工程的施工状态,其中要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核查与验收工作。再次,对于隐蔽工程,施工方需不断地进行自我检查、监督,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则要定期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只有当隐蔽工程获得了各个检查验收单位的签字认可后,施工企业才可以继续开展施工。
结语
必须加强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把握竣工验收的关键环节,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重点加强对隐蔽工程以及竣工资料的管理,打造出一个高质量、高水平的农网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范文4
关键词:造价 质量资料
中图分类号: TU1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目标控制,也涉及到生产要素、施工现场、合同和信息管理,工作头绪多,界面多,变化多,专业性强,系统性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就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行试车运转、检查评定,考核质量目标是否符合设计阶段的质量要求。这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向生产和使用转移的必要环节,影响工程能否最终形成生产能力和满足使用要求,体现工程质量水平的最终结果。
1.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竣工决算是工程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重要的一环。竣工结算阶段是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产品价格,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的重要依据,编制工程结算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工程结算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进行编制。实践证明,通过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查,一般情况下,经审查的工程结算较编制的工程结算价款相差10%~20%左右,对控制投入节约资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作调整。结算时,实际发生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和由于清单编制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予调整。在工程量调整时的结算中,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现行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结算。
后评价作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一次综合性评价,也是对该项目工程造价的总结。根据原来的规则,分析比较工程范围、进度和造价的变化情况,一方面总结在整个项目建设期有效控制、全面管理造价的经验,另一方面分析在控制造价方面的不足,尽可能找出因主观原因而影响各个阶段造价管理的因素,并加以克服。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可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也使得我们的造价控制工作有始有终。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经检验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竣工验收阶段管理除了包括竣工验收管理以外,还包括竣工验收资料管理、竣工结算管理和项目产品移交。对建设项目来说,竣工验收阶段管理是最后阶段的管理,但是对施工项目管理来,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并不是最后管理阶段,在此阶段以后还要进行回访保修阶段的管理。
3.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
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主要包含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保修费用的控制以及工程尾款的回收。要办理工程结算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做好成本的核算和分析,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与调整的目标计划成本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并分析原因。在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评价的同时,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过程的实际情况,注意总结成本节约的经验,吸取成本超支的教训,改进和完善决策水平,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阶段管理应做好工作
4.1建立竣工收尾小组,该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工长、班组长等组成,明确各成员的管理责任。
4.2编制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该计划主要包括收尾工作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4.3项目经理在完成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工作验收。
4.4在竣工收尾工作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企业管理层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验收项目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5.施工项目竣工资料管理
5.1施工项目竣工资料的内容
根据整理资料主体和专业的不同,竣工资料也不尽相同,由建筑业企业整理归档的建筑工程竣工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文件;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工程竣工图包括:综合竣工图;专业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声像、微缩、电子档案。
5.2竣工资料管理要求
一是在企业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收集和整理资料。三是实行总承包的,分包机构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总包人汇总整理并向发包人移交。四是建立收集资料的岗位责任制,不遗漏、不损毁。五是竣工资料的整理,应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手续完备、不伪造、不后补。六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整理组卷,案卷构成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规定。
6.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6.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依据
6.1.1竣工验收程序
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竣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条件,便可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可不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依据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
6.2竣工验收要求
6.2.1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单位工程满足生产要求或使用要求。建设项目满足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6.2.2竣工验收组织要求是:由发包人负责组织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的代表参加;验收组织的职责是听取各单位的情况报告,审查竣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鉴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遗漏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6.2.3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竣工验收组织形式,质量验收情况,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意见,签名盖章确认,附件。
6.2.4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工作的内容包括:交钥匙,交竣工资料,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7.施工项目竣工结算
7.1竣工结算方式
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二是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一般实行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可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包的,总包人统一向发包人按规定办理结算。
7.2竣工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的依据有:施工合同,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计价规定,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他有关资料(如材料代用资料,价格变更文件,隐蔽工程记录等)。
7.3竣工结算要求
一是做好竣工结算检查,逐项核对工程结算书,检查设计变更签证,核实工程数量,检查计价水平是否合理等。二是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时,遵循下列原则: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进行检查核对;对漏算、多算、误算及时进行调整;汇总单位工程结算书编制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综合结算书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三是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发包人审查。四是项目经理部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五是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8.结束语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工作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及时提供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条文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完工工程的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的结果进行复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协助建设方组织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
[3]《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范文5
一、加强新校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措施
1、增强新校区基建档案归档意识。大力宣传基建档案的重要性,并从思想意识上、组织职能上和具体工作上加以提高、充实和完善。
2、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有关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遵循档案自然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基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基建档案的动态管理。要求档案人员随着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建立跟踪管理框架,加强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机联系,形成多方信息反馈网络,以适应工程建设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到建档工作与基建工程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工程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及时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这样,使档案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二、做好新校区建设过程中档案材料的收集
工程建设档案材料是随着基本建设工程的进展陆续产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环境预测调查报告,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等。
2、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材料、专利文件、设计计算书,关键技术试验,总体规划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等。
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探资料;质保书、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图纸会审、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位等修改依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资料;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设备、管线及电气、仪表施工安装记录、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报告等。
4、竣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建筑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测试记录、随工检查签证、记录、工程变更单、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已安装设备明细表.竣工图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竣工图;大型设备基础竣工图;电力、照明、给水、排水、煤气、通讯、暖通、监控、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图(含管线接口位置)等。
5、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监理通知、备忘录、报告、会议纪要;施工质量分析;监理规程;合同管理文件、三控制文件、协调文件等。
6、设备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设计总结、监理总结;质量评审材料;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签字名单;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等。
三、做好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基建档案的整理
在遵循档案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下,对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组织保管单位和编目工作。
1、分类。按工程项目分类法分类,就是按照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全部材料为单位划分类别。在一个项目之内,可以按单项工程或专业性质划分属类。
2、组卷。按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四个阶段分别组卷。项目立项阶段,按项目申报、地质勘探、工程征地等环节分别组卷。设计阶段按设计程序分别组卷。可根据材料的多少,分别组成一卷或数卷。施工阶段一般按单位、单项工程或专业组卷,组卷时文字材料在前,图样材料在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文字材料,一般单独组卷。
3、卷内文件排列。建设项目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投计、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顺序排列。
4、案卷的编目。(1)编写案卷页号。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正面写在右下角,反面写在左下角。不装订的以件为单位编写件号,并加盖档号章。(2)填写卷内目录。主要是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次的填写。(3)填写备考表。卷内备考表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管理中需要说明的问题。5、编制检索工具。主要是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底图档案目录等。
四、把好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基建档案的验收关
新校区建设是一项大型重点工程,其基建工程档案的验收应分项进行,分组验收。
1、查明上级批文及相关依据性材料。包括征用土地审批材料、计划任务书、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移交到城建档案馆的外,学院在办理时仍要保留一份原件,在今后的利用中可节省不少费用。
2、鉴定技术文件。主要从内容说明、数据尺寸、特定指标、设计变更部位、签字盖章等五个方面验收。
3、审核竣工图。除重大变更要求,重新绘制竣工图外,一般情况下竣工图都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更改以后加盖竣工图章而成的。
五、建立基建档案质量评估表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范文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