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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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文1

关键词:验收总则;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质保期满验收;

中图分类号:TU712+.5 文献标识码:A

一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往往需要许多单位的共同参与,参与单位与业主之间应该通过验收程序明确其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规章,为了保证市政建设工程顺利验收及移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浅析。

一、市政工程验收总则

(一)本次研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项目(以下统称工程)。

(二)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市政工程的验收及移交程序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保修期满验收。对于小型工程、临时工程、抢险工程及技术有特殊要求工程,验收程序应相应减少。

二、 市政工程初步验收阶段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为了顺利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投资单位)自验合格和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并提出进行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初验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质监站、管养单位代表、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

(三)初步验收的程序如下:

1、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完工清场。对于经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原因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完成但不影响投入使用的工程内容,填写《工程未完内容明细表》。

2、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提交施工单位整改。对于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又不能进行整改的项目,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研究是否进行验收,并记录初验报告内。

3、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单位对完工工程进行质检验收,形成质量验收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形成测量成果验收报告。

4、 初步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管养护单位在管养方面现场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综合上述部门意见提出初验意见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 竣工验收阶段

(一)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要求验收资料装订成册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初验合格并按步验收要求整改完毕,具备正常投入使用条件。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项目部)出具初验意见书。

4、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需总监签字,盖印章和单位章)。

5、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需盖单位章)。

6、质量检测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质量检测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7、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委托其对完工工程量测量成果的验收报告。(需盖单位章)。

8、施工单位出具自验合格证书(需建造师签字和盖印章及单位章)。

9、 施工单位正式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需盖单位章),实行监理的项目,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1、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由单位领导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小组为临时性组织,只对本竣工验收工程负责。

2、竣工验收组成员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2)监理单位驻地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3)勘察(如有)、设计单位代表或技术负责人;(4)建设单位业主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 ;(5)专业质量检测验收单位负责人;(6)纪检、财政、发改委、审计四监管单位分管领导或其委派的代表;(7)工程量测量验收单位负责人;(8)管养单位负责人。

(三)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相关部门的工程验收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召开竣工验收汇报及评价会议

(1) 建设单位领导主持召开会议;(2) 宣读验收小组组长及组员名单;(3) 施工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报告(盖公章);(4) 监理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盖公章); (5) 勘察(如有)、设计单位宣读市政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盖公章);(6) 建设单位代表宣读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公章);

(7) 与会各部门代表询问发表意见;(8) 验收小组成员集中讨论对工程成品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小组意见》初稿(施工单位回避);(9)验收小组组长宣读验收小组意见初稿,进一步征求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形成正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签字(施工单位回避),如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并上报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记录在案。(10)验收小组组长宣布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四、工程的保修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保修证书》。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方可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2、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设施养护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4、 建设单位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各参加单位按相应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满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后,工程正式通过保修期满验收。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文2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 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 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1.4 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5 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6 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1.7 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8 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 监督与控制

1、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的基础理念

质量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都是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控制目标。质量在书面中的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来说,质量应该具有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特性。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中,绝大部分都会需要全体性地利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基础理解和措施,通过项目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质量控制的作用活动,高效率地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质量事故。

质量管理就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和质量相关的活动,经常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建立、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其实质就是建立和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且在质量控制系统中通过比如策划、控制、质量保证和改进等措施来实行的全部管理作用的一切活动。

2、建筑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对于质量造成的影响

对于众多产品来说,顾客在市场上购买一个产品,不参与该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某个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它的各个责任主体必须直接参与整个生产过程,为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和每种因素的质量管理提供各种建议。质量管理一定要达到局部和整体的统一、过程和结果的统一。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是由业主方提出的,通常就是指项目的质量目标,是业主方的建设目标通过策划,包括项目的概念及建筑工程项目规模、系统内容、作用功能和规格档次等的定位规划来制定的。每个工程项目的周期都较长,因此该工程质量也不是一时形成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十分紧密连接而且是互相影响的,每个环节都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产生具有极其大的影响。总体来说,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是服务它们所包含的使用环节的,应该达到使用阶段的基础要求。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对于该工程质量都有各种各样的作用和影响:

2.1、工程项目立项环节的影响

建设单位是本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各个责任主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主体,它有权利对承包单位进行选择,同样也有权利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控制,对整个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且要及时支付工程所需的款项费用等,在建筑工程中占主要地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是建设活动前期必要的过程,是工程项目建设成功的重要基础,它与工程建设资金资源的保证大有关系,与工程最后达到的目标也有很大的关系。在项目决策的时候也是要决定它能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水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都在投资、进度和质量之间的关系上需要达到协调和统一,让业主方也达到满意的目标。所以项目决策环节对于工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环节的影响

勘察设计单位一定要按照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且对其结果进行负责。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是国际上大部分通行的规定做法。工程项目的勘察环节对于选择建设施工场地和施工与设计场地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地质勘察是在决定工程建设质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在获得资质证书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律取得,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是一个十分特别的建筑行业,在准入市场方面有着严格的条件。强制性标准是对于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也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利依据。

2.3、工程项目设计环节的影响

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是在工程建设质量决策的关键过程,该工程要利用何种二维设置和空间样式,选择何种内容类型的、材料及机械等,都跟建筑工程主体构成的安全性能具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和建设投资的系统作用能否完全体现在规划意图有着很大的关系。在一定水平上,设计的完整性也同样显现出了一个国家的科技和文化水准。设计的严谨性、合理性,在实质上决定了工程建设建成的成功与否,是主体构成和设施完整、保护环境等措施得到有利的保证。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附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4、工程项目施工环节的影响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当依照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在建设工程场地上将设计规划目标实现的勘察、测量并且保证质量的活动。施工的目标就是将设计目标付诸于事实,形成最后的产品。何种各样好的勘察设计成果,也就只能利用施工的功能才能成为现实。工程施工活动跟设计目标的能否实现有着很大的决定作用,它跟工程基础和主体构成的安全性、系统作用的实现以及可观性能否显现设计的水平有着很大的关系。工程项目施工用到的所有材料和机械,如钢筋、水泥、石料等后期用到的装修材料必须要经过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才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相关跟踪检查工作。

2.5、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环节的影响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就是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全面检查评测,监测质量目标能否按照设计环节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这一环节是工程建设转移到生产和利用的关键阶段,对于最终能否形成生产能力具有强有力的影响,显现出了工程质量水准的最后结果。所以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阶段。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该工程完全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准备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使建设单位可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后应该及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检查该建筑工程项目是不是已经达到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并且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3.1、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原则

(1)、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建筑工程产品是种十分特别的产品,使用周期较长,相对来说购置成本比较高,和大众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把这个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2)、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施工质量的创造主体,质量控制以人为主动能动性的主体,能够提高人的积极上进性、创新性,促进人的质量意识能力,以避免人在工作中的失误,可以来保证提高工程质量。

(3)、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凡事要防微杜渐,就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转向对施工过程质量的检查,以及对工序和中间产品的检查。

(4)、遵守科学、守法的原则。

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依据客观事实,遵纪守法,禁止不正之风,要按照事实来处理质量方面的问题。

3.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的措施

(1)、审查技术文件极其相关报告、报表

审查相关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手段,审查相关材料、中间产品等的质量检验报告,审查相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文件等。

(2)、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

检查内容有工序交接检查、停工后复工检查、成品保护措施检查等。检查方法有目测法、实测法、试验检查等。

结束语:在众多的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应该注重质量管理制度与措施的相结合,依据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改进质量管理方法,以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晓平、崔冠杰.国家大型工程管理[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7

[2]马纯杰.建筑工程管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文4

【关键词】工程 结算审核管理 控制

前言

结算审核对一项工程的效益影响重大。而工程结算审核通常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具备相应造价编审资格的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实践证明,经审查的工程结算较编制的工程造价其降低率在10%,甚至有的高达20%,所以竣工以后的结算审核控制对造价控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与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是依据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与方法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核、比对、查证,对发现的送审工程结算中不符合施工合同,或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错以及其它人为的高估冒算予以纠正,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为达到以上目的,审核人员需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照招标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合法;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合法等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具体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分析审核法等等。

二、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

1、混淆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区别

施工图是工程项目招标依据和工程施工的基础,竣工图是对竣工工程的具体记录,包括设计、联系单等变更,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复杂的工程。两者出入会更大,有些施工单位把已取消的施工项目仍列入结算计取工程费用。

2、虚报工程量

建筑工程量是编制工程结算的基础,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对工程结算数额影响极大。有些工程由于工期长或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这里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叉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

3、更换变更联系单及签证

有些施工单位利用联系单来做文章,办理有利于己的联系单,故意删除、省略不利于己的内容,更换联系单的内容为多计费用打下基础。签证是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外工程所作的签认证明。有些签证结果表达不清、准确度不够等,承包方在对现场签证理解有出入时,单方面作出有利于施工方的解释,出现理解性差错,更有甚者更改签证单部分数据。

4、有关费用项目及计取的问题

除了有直接工程费还有措施费。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措施费中脚手架、模板及支撑要按图计算,其他措施费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要按费率计取。

5、提高材料价格

市场经济带来的价格多元化,为准确计算工程造价带来诸多困难。由于工程结算审核多是事后审核,工程建设期间大部分材料的价格在不同时段、不同品牌之间往往差距较大,施工用低等级材料,结算时却套用高等级材料价格。实际购买价高于招标暂定价交予建设单位签证,而低于暂定价的就以暂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6、合同条款签订不严密,利用合同开口多算

有些业主对发包合同不够重视,仅与施工单位商定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条款就草率签订合同,缺少工程价款和结算要求等款项。施工单位利用合同大包干,但又提出工程增减另行计算等。在计算是不扣减因设计变更而不做的工程,材料差价只按定额计算增加部分,而不按市场价扣除调减部分等。

三、加强工程结算审核的管理和控制

1、建立健全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制度从源头把

关,避免工程结算失误

1.1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

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

2)施工图和竣工图、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3)有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单及现场签证资料;

4)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综合价格分析表、材料调价表、钢筋抽筋表、 造价汇总表);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环境检测验收合格、 档案验收合格) 工程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对于送审资料要有专人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结算审核资料统一编号 登记台账 报送人签字后收存 因缺项 漏项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后再审核 特别注意的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送,避免施工单位与审核人员交往密切,窜通一气。

1.2符合性审查,即是符合国家经济政策、 法律规定,符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预 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现场签证,发生签证事项、 原因、 位置 、时间、 手续是否清楚、 完整;竣工图绘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加盖竣工图章;隐蔽验收记录是否注明深度、 宽度、 用料,验收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等。

2、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做好工程变更单价审核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前期未能预测到 受当时客观条件限制或考虑不周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 工程项目变更、 进度计划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可按常规进行审核,而要把一些非预期的动态项目证明资料(技术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作为审核的重点,要认真仔细的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不能看到变更单、 签证单就照套不误, 总结几年来决算审核工作实践,要挤掉决算中的水分,防止工程造价虚增,确实降低工程成本,各种变更单 、现场技术签证费用的计算格外的重要。 尤其是在一些设计深度不够 、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中,设计变更十分频繁 现场突发事件概率大大增加,各种技术签证不可避免,因此,对工程变更,要做到规范管理

客观公正、合理合法。

3、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内容从双方的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工期、 合同价款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到竣工结算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是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进入工程决算审核阶段,有的建设单位有能力和人员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内部审核),有的建设单位由于人员少或审核工作量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即社会审核),但无论什么形式的工程结算审核,都必须以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在时间上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部分,对照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依法进行审核,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客观公正、有效控制。

4、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决算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是集技术、 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懂得相应的经济法律、 法规、 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 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 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套用本地定额等 。建设单位领导还要高度重视,舍得人力物力的投入,给工程决算审核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工作人员不熟悉施工图纸 、变更图纸及招投标文件,不了解现场施工工艺、实际工料投入、不经常深入工地,缺乏经验,往往是纸上谈兵,被施工单位牵着鼻子走,从而导致变更不合理 材料价格审定偏高、预算审核不严等情况发生,因此,从事工程决算审核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结语

总之,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工程量的校核的准确性到定额单价套用的合理性,从现场签证、竣工图到现场踏勘等,工作烦琐、复杂,延续时间较长。要做好工程结算审核,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建设投资,需要审核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文5

第一条为强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建、管、用分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标准、投资规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

市的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专业管理队伍的也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指由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国债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取得的政府债务性资金所安排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述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凡项目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达到项目估算价50%以上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管办)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市财政委托具体管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金,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基建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监察、环保、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代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公司的招标工作,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确项目的代建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奖惩、违约、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协调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代建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

(七)审核代建公司组织编制的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报告;

(八)审核代建公司编制的项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并转报财政局;

(九)审批经代建公司审核上报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十)按进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简报;

(十一)审核经代建公司初审的工程结算(报财政、审计部门之前)对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初审(报财政部门之前)

(十二)监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监督资产和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二)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拆迁以及产权登记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公司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

(七)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代管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1.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对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将招投标情况和合同报市代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各类合同的洽谈,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代管办审核;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办报送工程简报,同时提出用款计划;

(七)组织设计交底和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编制项目总的设计概算、总预算和决算,经市代管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市代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报市代管办审核后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技术、管理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决算等)并移交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

(十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项目代建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

3.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4.具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的条件。

(二)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但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良好业绩的可以与具备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司或者与代建公司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前期,项目使用单位按职责办妥相关报批手续,前期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代管办拨付。

第十四条市代管办作为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代建公司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受市代管办委托和监督,依据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书,确定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组织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等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市代管办。

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方法评标;投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代建费费率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公司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代建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代管办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并报市代管办。

第二十条相关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由市代管办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管办、代建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常驻市代管办,以便现场协调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报批。

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市代管办的监督下代建公司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竣工资料;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四)向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应通过市代管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同时将自筹资金划至市代管办,由市代管办统一管理;市代管办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经代建公司审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代建公司的申请,市代管办拨付不超过10%代建费给代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管理的启动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使用权和档案移交后,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概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投资。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告,经监理和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市代管办核准。

需要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提出追加投资的申请报告,市代管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投资。

上述涉及工程变更发生额达到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政办〔〕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该文件规定报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30日内,市代管办将银行履约保函退还项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资金奖励给代建公司,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担。

经市代管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公司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公司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公司承担。

如项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公司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也要适当扣减代建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规定范文6

私人房屋承建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由乙方承包建设施工,为使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如约履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范围

乙方负责承建甲方五层房屋建设,地面正负零以上开始计算,包括房顶屋面、钢筋制作、楼梯、木工、外墙脚手架,房屋内外粗装修。

二、建设方式

包工不包料,甲方负责提供建设所需材料,乙方负责建设施工所需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安全保障设施。

三、承包价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以乙方承建的房屋实际建筑建筑面积确定。

四、付款方式

五、 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甲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提供建设所需材料;因材料不到位造成窝工,甲方承担损失。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建设工程款;

3、乙方必须按照房屋建设质量标准和甲方要求完成房屋建设任务;因乙方原因导致返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对建筑材料,乙方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以便准备。

5、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妥善管理,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权利

1、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返工。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六、安全约定

合同约定单价已包含安全施工费,乙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中做到安全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乙方建设总费用10%的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按价赔偿。

八、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起诉。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此合同的副件,该附件与此合同同效。

十、此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房屋建设验收合格,完全支付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十一、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房屋承建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修建甲方住宅楼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工作内容

1、一切按照罗军兵设计的李景楠住宅楼施工图施工。(共15页)

2、经过甲乙双方协商,施工图再作修改补充:

⑴、屋面做防水,再不做瓦屋面。四周出檐各60公分,屲硫璃瓦。

⑵、房屋正面墙砌瓷砖,尺寸、颜色甲方自选。房屋背面墙和西面侧墙粉刷细拉毛并加麻刀灰变色,做分格条。东面侧墙一层砌瓷砖,二层、三层粉刷细拉毛并加麻刀灰着色,做分格条。

⑶、水通二、三层,规划并做好电路,电视线和网线路,天窗。

⑷、一层地面铺小红砖,水泥填缝,磨平,盘炕。二层地面铺木地板。三层地面铺防滑地板砖。规格60×60cm。颜色由甲方自选。

⑸、内墙粉刷后再抹麻刀灰二次,屋顶抹828顶子粉。

⑹、房屋基坑开挖清理,基础及墙身砌筑,混凝土浇筑。 各项工作内容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

一、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

1、工程价款:总工程承包费共计230000元,大写贰拾三万元整。

2、该房屋建筑工程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机械设备、水泥、砂、砖、钢筋、工具、水、电、保险费、杂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工程价款按四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在开工前预付40%,第二次在三层封顶后付30%,第三次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25%。第四次付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二、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负责现场指导、协调。

2、甲方监督乙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乙方服务甲方的管理。

3、工程质量:乙方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规范、规程而留下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利制止继续施工,并责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负责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工作。如果在质量缺陷期内,乙方不进行缺陷修复,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两年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将退还5%的保证金。

5、工程安全: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进度:进度为三个月,下雨天除外。20xx年农历3月18日至6月18日竣工。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不得打架斗殴,发生纠纷和矛盾积极与甲方联系,通过正当方式解决。

8、凡是与乙方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均归乙方承担。

三、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手印后生效。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对内外债务结清完毕后自行失效。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房屋承建合同范文3房主人(甲方):

承建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结合本房屋修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将自己的私人住宅修建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建筑项目:私房建设工程木工(一楼一底)

二、建设地点:四川省高县大窝镇龙洞村二组

三、承建方式及施工准备

1、甲方将其住宅修建的木工工程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乙方修建。

2、乙方须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并负责修建工程中木工所需的一切材料。

四、承建工程价款

梁按每米30元计算,平板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

五、甲方要求:如底楼大梁出现修改由乙方负责修改。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耐心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七、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当事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将房屋交付甲方时,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以上合同,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