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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经济学范文1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歧视;个人性状因素;规范性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F2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035-06
劳动力市场歧视(labor market discrimination)又称“劳动歧视”,是一种在市场性就业领域里广泛存在的行为与经济社会现象,从经济和社会伦理角度无疑具有贬义的性质。当今世界无论是法制化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缺乏相关制度建设的经济不发达国家,都难以杜绝以多种形式出现的劳动歧视现象的发生。积极消除劳动歧视现象,对保护劳动者的就业与工资报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公平与社会公正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劳动歧视作为一个在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带有明显的规范性质的行为,对其科学界定存在许多认识分歧和操作困难。如何科学地界定劳动歧视行为和确立判定标准,是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学的理论体系建设所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劳动力市场歧视行为和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劳动力市场歧视又通常简称为“劳动歧视”,一般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与劳动者个人的性状因素差异有关的不公平的行为或现象。在现实世界中,每个劳动者的个人性状因素都会存在差别(异质性);同时劳动者的个人性状因素也大体可分为自然、社会、经济等多种类型,其中:自然性状(人口学)因素,如性别、年龄、体质、容貌、健康状况,等等;社会性状因素,如家庭出身、社会身份、种族、政治信仰、宗教、居住地、婚姻状况等等;经济性状因素,如学历、专业、工作经验、技能水平、体力等等。虽然现代劳动经济学认为劳动歧视行为可以来自于雇主、雇员之间和顾客三个方面,但总体上讲,绝大多数的劳动歧视行为都来自于雇主(用人单位)方。因此,这里所讨论的劳动歧视都指的是由雇主(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受雇人选)与雇员(受雇职工)所实施的劳动歧视行为或现象。
现代劳动经济学对劳动歧视行为或现象产生的原因曾经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探讨。目前建立的有关由雇主(用人单位)实施歧视的模型主要依据在微观经济领域的案例分析,如著名的社会经济学家贝克尔(G.Becker)所提出的“个人偏好”模型,以及其他劳动经济学家相继提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模型、“雇主共谋”模型、“双重劳动力市场”模型、“阶级分化”模型;“就业隔离与排挤”模型;等等。上述模型的理论基点除了“个人偏好”模型带有一定的个人行为的非经济理性的假设性质外,其他的模型实际上都是建立在雇主的经济理性的假设上,即雇主实施劳动歧视行为都出于其对收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考量和追求。雇主或用人单位之所以实施劳动歧视的行为,显然出于该行为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利润或收益增进的预期;反过来说,如果雇主或用人单位实施的劳动歧视行为直接或最终会使其收益最大化目标预期不能够实现,则他们的劳动歧视行为就会被自我约束或被停止。贝克尔在劳动力市场属于自由竞争的假定状态下,认为非理性的劳动歧视个人偏好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实施歧视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或精神道义方面的损失,因此不可能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普遍。
现代劳动经济学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两个领域。劳动歧视现象既会发生于外部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也会发生于企业内部的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活动中。按照劳动力市场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劳动歧视首先与外部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与聘用的供需交易活动密切相关。在实现就业交易的外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用人单位)在对于求职者的录用与否的选择标准制定与执行上,往往是发生劳动歧视行为的起点与关键所在(即“就业歧视”)。其次在劳动者实现就业后的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用人单位)在员工之间实行的工资薪酬、劳动环境、职业期限、培训机会、层级升迁等按照个人的性状因素的差别性对待现象,很多也表现为劳动歧视(即“雇佣歧视”)。
人们不难发现,目前劳动经济学所提出的许多劳动歧视模型往往都带有一定的典型案例的经验总结性质。如果我们进一步从劳动力市场交易活动的角度来探索劳动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格局的长期性维持。当劳动力市场在一个较长时期都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下,需求方(企业和雇主)对市场劳动力的使用无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也形成了需求方在市场交易的强势地位。因此,他们可以在与劳动力使用相关的经济性状因素特征之外,进一步再根据劳动者个人的一些性状因素进行非经济的偏好性选择;他们还可以进一步利用劳动者在工资谈判交易的弱势地位,对他们之间实现按个人性状因素的工资报酬的区别性对待。显然在企业具有对员工进行充分选择的背景下,实施这种歧视行为不仅不会有损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反而有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虽然在企业内部雇主实施劳动歧视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员工流失,但在就业困难的外部市场条件下,同质员工会得到及时的补充。(2)市场信息的不充分性。从理论上讲,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的前提之一是市场信息的充分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供需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完全充分的情况又几乎不存在,而信息不充分才是市场的常态状况。其中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的企业来看,其实很难从市场交易的活动中全面、真实地了解劳动者个人的未来的工作表现与实际绩效。因此,企业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除了普遍实行招聘的新员工试用期制度外,往往还会按照性别、社会身份、学历之类易于界定和考察的个人性状特征,来预期劳动者工作的表现和能力水平的状态。从经验的角度,这些可直接观察的劳动者个人的性状因素特征一般会代表今后的工作绩效预期,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简便而经济的方法。但有关办法落实到个体头上时,就有可能形成对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歧视。有学者将这些由信息不充分所导致的歧视现象称为“统计歧视”现象,即将具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的人群用一个统一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来设定工资,它必然会在平等劳动者之间造成不平等的经济待遇即歧视。(3)一些劳动力市场的不合理制度安排。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不具备平等竞争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差距往往是不“公平”的。在劳动力市场交易中,雇主(用人单位)按照经济因素对劳动者个人的性状因素进行选择,应当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制度安排。但是劳动就业活动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很难避免其他非经济歧视因素的干扰。一旦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社会身份歧视、意识形态歧视、文化歧视、生活习俗歧视等被引入到劳动力市场交易的领域之中,就往往会转变成为就业录用和雇佣等形式的劳动歧视行为。
如果将其运用到对劳动歧视的判定方面,假如我们发现雇主完全按照个人性状因素的效率高低进行排序而实现招聘,客观上实现了雇主在用人的效率最大化目标,同时也没有应聘者的绝对利益损失现象,即符合“帕累托改进”标准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招聘活动中雇主对求职者的劳动歧视。反之,如果雇主不是按照共同认可的录用规则和程序录取员工,如没有按照应聘者反映工作效率预期的综合分数排序而加以录用,则可以被认为存在劳动歧视的行为。又如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是通过减少一些劳动者的合理的工资报酬的方式,来提高另一部分劳动者的报酬或福利,就可以认定该雇主或用人单位违背了“帕累托改进”原则。存在劳动歧视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一部分人在交易中或制度变迁中利益有所增进,而另一部分人则利益有所损失的结果。但是,如果一部分人的境况由于交易或制度改革而变好,只要整体性的福利或收益的增进能够足以补偿另一些人的损失,那么社会整体的福利与收益就有所改善,那么,这种制度变迁或交易的结果也是能够接受的。这就是著名的福利经济学的另一个对“公平”的规范性判定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Kaldor― Hicks Criterion)。该标准又称为“社会总福利增进的补偿”标准。即任何市场新交易规则和经济活动形式的改变的基本前提都应使社会总福利有所增加。虽然一些市场交易或制度的改革中有一些人可能受损,但由于社会总福利会有所增进,便可以用社会的收益和福利的增进部分来对受损者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从而实现经过“修补”后形成的帕累托改进状态;否则有关的活动从规范经济意义上讲是不可取的,是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如果社会需要做出的经济补偿超过了福利的增进,则该经济资源配置模式或制度安排是缺乏效率的,即应予放弃或消除。从经济学的“效率――公平”维度出发,该标准又可称为“非帕累托改进的补偿”原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往往会对一些为了公共利益而推行“非自愿交易”(如城市道路的拆迁、水库建设移民搬迁等),但是通过政府的公共财政收益对利益损失的人群进行经济补偿,因此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在处理劳动歧视的问题中,如果雇主和用工单位实施了劳动歧视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纠正既成的事实,则雇主应当对实施歧视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从劳动制度和法律上确定对被歧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借以提高歧视实施的成本,显然有助于减少或消除劳动歧视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不少劳动歧视的案件的被歧视方胜诉后,都可以获得由实施歧视方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
进一步讲,在判定劳动歧视的规范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个广泛运用于民主政治、立法和经济决策的“多数意愿”标准或原则。即在社会分歧巨大,也难以实施经济补偿等方式加以调解利益矛盾的情况下,可以假定在多数人支持、拥护的情况即为社会总福利的增进(当然也可能未必如此),从而依照民主程序,将多数人倾向性意见作为反映社会总福利增进的规范性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意愿”原则按照问题的重要性而设立为“简单多数”(一半以上人数支持)、“绝对多数”(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人数支持)的表决或投票模式。目前在诸如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命、规则制定、奖励处分等经济活动中,“多数意愿”原则也得到广泛的认同与运用。多数原则作为政治、法律领域反映民利和实现民主程序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也可以运用来作为劳动歧视的判定标准。由于经济人决策的多目标性、决策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性等原因,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的事物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甚至还可能是非理性的。但是只要存在民主制度的纠错机制,理性的人们会及时调整他们的观点或倾向,而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择符合社会总福利增进的新方案。因此,所谓符合“多数意愿”的规范性标准,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作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和“公平”乃至“正义”的标准。
在劳动歧视的判定上,如果出现社会成员之间的严重认识分歧而难以弥合的情况,可以按照广泛地征求民意、充分表达的途径,依照多数人所持有的主流倾向来作为判定标准,也不失为一种简约而有效的对劳动歧视的公平判定方式。其中在信息社会的互联网络的有力工具被民众广泛使用的条件下,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有效地了解社会多数人的意愿和倾向作为参考,从而对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劳动歧视现象作出更接近公平的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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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经济学范文2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立法倾向 经济学分析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出现的“立法震荡”前所未有,有人因而发出了“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感慨。笔者认为,法律是要求国民一体遵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成熟的法治思想几经必要的专业论证,完成立法程序后的权威结果,其必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并经得起实验的检验。作为一部调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彼此双向选择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民商法律规范,却从立法高度宣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的权益,并运用了行政法的立法逻辑和表述方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因为一部新法的颁布就骤然制造了新的劳资关系的紧张,挑起了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也必然引起人们关于良法、善法的思考。笔者试图在法律分析之外,通过权威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分析
一切劳动都是人类的体力和智力的耗费,但不是所有的耗费都是劳动。作为有社会价值、经济意义的劳动,一方面是人们为了生产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商品所进行的各种特殊性质和具体形式的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但从实现经济目的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言,具体劳动并不能形成社会总体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只有撇开各种劳动的具体形式和特定性质,将一切劳动归结为社会总体在脑力和体力上的支出,这种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抽象劳动才能真正反映出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此是劳动的社会属性。
抽象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属性,这才是作为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价值的劳动立法断不可忽视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在颁行之后引起了劳资关系紧张这一不可否认的客观后果,之所以误导劳动者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对立态度和无中生有“赔偿诉求”的奢望倾向,乃是立法者偏重于对具体劳动自然行为的认识,而忽视了对抽象劳动的社会属性的认知,似乎忘记了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创造价值这个“劳动二重性”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作为规范劳动、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应反映、调整、规范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而绝不应限于劳动的自然属性。如此才能体现法律规范的法治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以及它所想要体现的劳动价值。同时还要考虑到,无论哪个时代的劳动价值以什么标准要素为其核心体现,其差别都是存在的,这些差别存在于劳动者自身,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即使在完善的劳动市场中也存在这些差别。因而就不同劳动者而言就必然存在差别劳动、差别薪酬、差别管理、差别待遇,当然还有劳动责任大小的差别。在现代,劳动的价值其实更多是以效率和效益来衡量的,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又存在着劳动态度和责任心的衡量标准。
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劳动者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提供一种在双方之间达成良好匹配的信号和机制。然而,实现双方之间的这种匹配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这是因为,不同的劳动者在技能和偏好方面的差异很大,而雇主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在任职要求和工作环境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实现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最佳匹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试错过程……既然劳动合同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结合的实质是个“试错过程”,既然立法者意欲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不应该采取强调保护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倾斜立场,而应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交换平衡、协调,并一体平等地得到保护,使得双方本已通过“试错过程”的结合不要再出现“试错结果”。在人类生产过程中,没有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规范、利益多元、互利双赢,就没有劳动生产关系的稳定建立和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而也就谈不上劳动的有效使用并体现劳动价值。只有把准了社会属性,理顺了生产关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各别具体劳动与自然关系的结合,达至劳动自然属性的实现。
我们还应注意到,在《资本论》问世一百多年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动”之涵盖已经超越了马克思个别具体论断的历史局限,股东、雇主、企业家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本身就是劳动,也参与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事实上,劳资关系双方都以所在用人单位兴盛发达,效益倍增为荣,社会人士也无不希望自己因所处区域成为投资福地、经济热土而受益,而不愿意出现“立法恐吓”而屏退投资者,影响用人单位存量,减少劳动就业机会,压缩对劳动者的招雇使用渠道。虽然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现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模式并举的社会形势,劳动者也同时直接是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情形不乏其例,但毕竟不可能成为全部。难道劳动者如果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能参加企业的有关决策和利润分成,就必然要形成劳资关系的对立,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吗?若其如此,则恰恰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连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受到影响。因为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二、劳动力商品理论分析
被奉为“劳工阶级的圣经”的《资本论》,对劳动力作了一个确当的经济学定性――商品,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揭示市场经济奥妙”的鸿篇巨作《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作为生产要素的工人在交易时出卖的只是劳动,并不是他本身。作为具有人格权的劳动者本身不是商品,而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技能、智力、体力)是商品,所付出的劳动是商品,劳动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权威经济理论予劳动力以特殊商品之定性,但依然属于商品范畴,依然要服从商品经济规律,欲使商品实现其价值,必须是商品所有者与相对人发生关系以及商品互相发生关系,如果商品未能基于需和求而进行买卖交换,只停留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其价值就不可能会实现,其价值量就永远不会改变。要实现劳动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必须要实现劳动力商品所有人劳动者与劳动力商品需求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接、达成合作、互利双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过自身劳动以及劳动能力的付出取得报酬,从而实现将劳动物化为商品,完成商品价值的创造。
任何商品都有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也有其价值,虽然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定的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但应注重的一个前提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最大的道德价值和历史现实,是实现劳动者生存权、经济权、社会权最大的价值。劳动力在任何社会都是生产的基本要素,如果我们不给劳动力与生产活动相结合的机会,以道德绑架的立意或者权利卫士的面目出现,在客观效果上却阻止了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和可能,限制了商品所有者权利的行使,制造了劳动权利实现的障碍,那么,作为商品(劳动力)的所有人劳动者空怀商品而不能兑现其价值,空谈权利何用?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的前提就是有机会付出劳动,劳动力作为商品被使用或被消费的结果也是要付诸劳动,虽然消费劳动力的同时会创造剩余价值,然而我们只有把劳动力的价值与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区别开来,才是理解价值增值过程的关键,前者创造的自身价值是劳动者实现生存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必要手段,甚至是基本要求;后者创造剩余价值,就是创造了人类财富,就是创造了历史发展、社会繁荣的资本。没有资本的积累和财富的创造,就没有时代的进步。
剩余价值的实现,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绝不仅仅依靠劳动和劳动力本身就可以实现的,只有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原料相结合才能出成果。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和劳动力――加以组合,以生产出能够在某一特定产品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就劳动过程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即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和人的要素劳动力结合而言,没有用人单位就业平台就没有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就没有劳动力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没有资本拥有者和投入者提供生产资料、设备、土地、原料等劳动条件,劳动力就没有其劳动对象,甚至连劳动的自然属性都无法实现;没有资本运营者和商品市场平台,劳动产品甚至没有交换价值的实现基础,充其量只剩其使用价值而无价值,剩余价值也就无从谈起。而剩余价值创造所形成的资本积累,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基本追求,同时也是人类财富不断增加的原因和结果。应该说,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乃是劳动价值体系和劳动者自身价值同时存在的两部分,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无论是创造自身价值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还是创造剩余价值实现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值,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若对劳动者是否创造应有的价值,遵守应有的劳动规范予以忽视,对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力商品实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予支持,认为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违法成本就是“劳动工的胜利”,那么,“雇主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冲动,即通过采用一种更多依赖资本,而更少依赖劳动力的技术来降低成本。由于雇主向更为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模式转移,这就必然造成它们的劳动力需求数量下降,这种效应被称为替代效应”,甚至不排除采取关门大吉,自我消失的做法,此则绝不利于劳动力商品所有人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当然也不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追求的效果。所以,劳动立法只有在深刻认识到劳动者所拥有的商品是其自身内在具备的劳动力,而如果一个商品拥有者欲有偿付出自己的商品,却首先被设定与有偿利用其商品的人的对立,我相信,绝无“商品交易”的机会。请记住“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二百多年前的告诫:“人们的劳动所有权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基础,应该是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体力与技能是一个穷人所拥有的全部世袭财产,如果不允许他按照自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运用他们的体力与技能,显然就侵犯了他最神圣的财产。这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自由权,而且还侵犯了雇主们的正当自由权。……这显然是一种粗暴无理的行为”。
三、劳动就业理论分析
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而要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发展国民经济,一方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就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只要国民收入和资本没有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就不会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事实上,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那么,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什么?从社会资本存量而言,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利润的多少;从劳资关系双方而言,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总量存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用人意愿及用工环境,绝不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对立和立法的威吓,更不可能取决于劳动者工人自己。除非如新马克思学派理论家认为,工人要想得到真正公正、合理的利益,必须直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若如此,《劳动合同法》则失去了调整对象,失却了立法前提和立法意义,当然在客观现实上也不可能。就业状况归根到底寄希望于劳动力商品的“买方”――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的就业结构、岗位设置、用人规模,以及对劳动力的客观需求与招用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则当然又受制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劳资关系状况。然若立法不慎,刻意偏颇,抛却法治思想,而以道德架绑理念主导立法思维和法意表达,误导劳动者无来由的“维权”和不切实际的诉求,则必然不可能促使和实现用人单位提供或增加就业机会,其结果只可能会出现“立法性失业”。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通过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现象,发现了资本剩余价值理论,进而揭示剩余价值的本质,引导人们探究资本和财富的深层奥秘,其历史前提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开发了人力资源配置领域,大大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广泛,从而为剩余价值这一伟大理论的发现提供了经济条件和社会基础。而我国现实的根本任务依然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实现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的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是以财富积累、资本丰裕、国家强盛为基础的。我们还没有完成财富充分积累,尚未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我国的现状依然是劳动力资源丰富与就业机会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无法在法律意义上得到落实和保障,从而导致人力资源配置不当、就业渠道不畅的问题相当严重。高失业率下的经济发展不是健康发展,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诞生更多的企业工厂、用人单位,从而产生更多的就业岗位。所以,若欲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扶持和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培育就业土壤,广开就业门路,尽可能地为劳动者造就实现其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机会。
从根本上讲,劳资双方尽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局部冲突的个案,但绝不存在本质上的固有矛盾,更不存在广泛性地劳资争讼。而对于逃薪雇主、非法煤窑、黑心砖窑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乃至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遏制,若意欲用劳动合同的规范和处罚,通过增加其“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违约成本、违法成本”惩戒行为者,警戒其他人,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其结果反而会“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这种立法威慑则令正常用人单位产生难以消除的用人顾虑。我们应认识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岗位不仅已经成为各国国内的不同人群相互竞争的“稀缺资源”,而且也成为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争夺的“稀缺资源”。这个“稀缺资源”存在于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和开发也取决于用人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用人单位会根据资源状况、社会现实、法律环境、劳动管理成本,合理地安排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而从生产要素市场中之劳动力市场来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较之土地、资本、技术和信息等更为用人单位难以把握和控制,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双向活动的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力供求矛盾、岗位结构性矛盾、生产季节性用工矛盾、劳动者工作适应性矛盾、用人单位调工调薪矛盾等各种摩擦之外,更重要还在于立法导引下的用工环境性摩擦、纠纷群体性摩擦、裁判道德化摩擦,以及争讼接力性摩擦。这必将使用人单位在必要的生产成本之外,无端地扩大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应诉成本,也必将使得用人单位根据价值规律调整生产要素配置,缩水生产规模,裁减用人岗位,甚至以“自杀式”方式自断“经脉”,关门大吉。这是商品经济规律在劳动力市场上应对方式的必然反映,但在客观上不利于《就业促进法》所表明的“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一基本经济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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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经济学范文3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 国民生产总值 第三产业 劳动生产率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全面反映第一、二、三产业的总成果和总水平,便于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作经济比较,以及反映产业结构状况及变化趋势,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逐渐放弃了原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与社会总产值指标相联系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简称MPS核算体系,改用与国民生产总值指标相联系的国民经济账户核算体系,简称SNA核算体系。
国民生产总值指标和社会总产值指标相比,其主要优点在于:(1)它只计算了最终产品的价值(或各种产品的增加值),而没有计人中间产品的价值,因而在它里面不包含重复计算的部分,而社会总产值指标把中间产品的价值作了重复计算;(2)它不仅计人了物质生产部门的增加值而且计人了所有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因而反映了现代产业结构的变化,反映了教育、科学技术、金融等第三产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由于有这两个优点,国民生产总值被认为比较真实和全面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水平和整体实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真实和全面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所以从MPS核算体系向SNA核算体系的转变,是我国经济核算领域的一次重要实践创新和理论突破。但是,在我国SNA核算体系的建立,是否意味着我国经济理论基础发生转变,政治经济学及劳动价值论失去了在我国的基础理论地位?是否要用西方经济学的多元价值论或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指导地位,重建价值理论体系?SNA核算体系能否在劳动价值论的范围内得到释解?这些问题在理论界产生了不同看法和争论。本文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批评指正。
二、对几种代表性观点的述评
本文首先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作一简单述评: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是被实践证明的科学真理,SNA核算体系和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没有必要为SNA提供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基于SNA核算体系对劳动价值论所作的拓展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有作者说:“在我们看来,为了进行国际比较,采用SNA进行国民经济的统计核算是必要的,但是,正如吴易风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给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提供劳动价值论基础。’钱(伯海)先生说吴易风同志把话‘讲绝了,一点回旋余地也没有’,看来,钱先生也好,(钱先生的)20位博士生也好,都是在为找到‘一点儿回旋余地’而努力。但是,因为SNA的理论基础和劳动价值论是根本对立的,要想为SNA建立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就像马克思说的,是‘企图调和不能调和的东西’,还必需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经过一百多年实践检验的科学真理,其本身也早已成为一个客观存在,不是想怎样‘解释’就可以怎样‘解释’,想怎样‘改造’就可以怎样‘改造’的。”
上述观点是作者在批评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时提出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把看成了封闭的理论体系,阻塞了理论发展的通道,削弱了劳动价值论在发展了的社会现实面前的说服力,正好为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者提供了口实。晏智杰教授就说:“如果SNA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劳动价值论,而劳动价值论又真如上述作者所言,那么SNA这种制度本身也必定不会是正确的了;既然不正确,当然就应予以否定或取消,并恢复原先的基于劳动价值论的MPS制度,或者,除了‘进行国际比较’以外,不能容许将SNA用于其它方面,等等。但是这样一来还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这种核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那么基于这种理论基础所进行的‘国际比较’还能是可靠可信的吗?结论当然也应当是否定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价值论与SNA核算体系是不相容的,说明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劳动价值论已经失去了令人信服的解说力,应该用西方经济学的多元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重塑经济学的价值论基础。晏智杰教授认为,从MPS到SNA核算体系的转变,表明我国已经从传统的一元劳动价值论转向同它对立的多元要素价值论,这“无疑于一场思想革命”。SNA制度就是多元要素价值论的体现和运用,“要求现代SNA制度体现劳动价值论的要求,哪怕是扩大的或发展的劳动价值论的要求,不能说决不可能,至少是很不现实的。
其实,SNA核算体系与MPS核算体系相比,只是拓宽了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把第三产业服务行业也纳人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这里只是涉及生产性劳动范围大小的问题,并不能由此导出多元要素价值论,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和资本、土地、自然力等能否创造价值不是一回事。晏智杰教授为了肯定他的多元要素价值论,硬要把SNA核算体系与要素价值论结合在一起,把MPS核算体系与劳动价值论结合在一起,认为即使扩展生产性劳动的范围,也无益于弥补劳动价值论的缺陷和不足,以至得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结论。但是遗憾的是晏智杰教授在他的文章中也并没有拿出多少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说明SNA制度与要素价值论一定就是相容的,SNA制度的合理性并非一定就能说明要素价值论是正确的。
现代劳动经济学范文4
论文摘 要:《劳动经济学》是人力资源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在本门课程的教学中引入互动式教学方法,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促进教学效果的提高。
引言
劳动经济是人力资源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劳动经济理论和分析方法,能正确认识分析和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有关人力资源配置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普遍反映该课程的学习有一定难度,有的学生甚至因此而放弃。一方面是由于本门课程理论性较强,而经济学原理比较抽象,主要分析工具如几何图形,数学推理等都不容易理解把握。另一方面源于传统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学习流于被动的接受知识和理论的死记硬背。要提高教学效果,必然要求改革原有的教学方法。
一、《劳动经济学》传统教学中的问题
《劳动经济学》在人力资源专业的教学安排中,一般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此时,学生已经完成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等课程的学习,基本上掌握了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上,学习《劳动经济学》,要求将已经学过的供求规律、企业生产函数、边际效用递减等理论知识应用到劳动力市场诸多问题的分析中,并拓展有关失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市场分割、劳动力市场歧视等理论。然而学生的这一学习过程并不顺利,教学效果也难以达到预期。传统的教学方式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尽管《劳动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经济学科,主要围绕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工资、劳动时间、失业、歧视、工会等问题进行探讨,但是课程教学中所用的劳动经济学教材基本上是以西方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其中抽象、深奥的概念、原理以及严谨的逻辑推理仍然是学生学好这门课程必须具备的,而这些往往又是学生所缺乏的。学生一开始学习这门课程就要在学习生产者行为分析中,接触到应用公式、图形,严格假设前提下的逻辑推理,多数有畏难情绪的学生对此便会失去学习的兴趣。没有兴趣,自然也就失去了学习的动力,因此尽管抽象的理论知识无法在课堂上消化,但他们也不愿花时间在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对于不能理解的原理、公式他们也不会主动寻求老师或者其他同学的帮助,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效果可想而知。
(二)教师的教学方式单一
在劳动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受到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理论性较强的制约,教学方法主要是教师讲授,辅之于课堂讨论的以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的方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授课的信息量大,便于教师掌控教学的进度,对于保持完整的知识体系具有有一定作用,然而带来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因为传统学习方式过分强调接受和掌握,学生只是在课堂上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质疑的精神,缺乏思考、缺乏学习知识解决问题的快乐体验,学习成了完成课程学分,应付考试的活动。
(三)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不够
传统的教学方式下,教学的主体“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并不平等,教师常常被视作“权威”,学生只能接受,缺乏与教师的交流、沟通、协商、探讨。因而,学生无法在“质疑——探讨——思考——再质疑”的过程中,得到思维的锻炼,也无法更深刻的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教师也难以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据此修改自己的教学方案,只能按部就班的按照原有的教学计划执行。
二、互动式教学在《劳动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互动式教学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学价值观念,更有利于学生对于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掌握和深入。这意味着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利用多种教学平台,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课堂学习和课后延伸相结合,讲授和引导探究相结合,运用案例探讨、学术辩论、自由提问等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兴趣而学,而非为考试而学。做好互动式教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课前案例导入与课后案例分析相结合
每一章都可以应用“案例导入——理论学习——案例分析”的课程安排。这种教学安排,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带着兴趣和疑问进入课堂,卸下理论学习枯燥的“包袱”。案例可以将枯燥的理论还原于生活,让学生从案例中对即将学习的理论获得感性认识。尽管学生在大一的基础课中已经学过《西方经济学》,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是许多重要的理论知识大都已经遗忘,另外正是由于在大一就接触非常抽象的经济学理论,使得许多学生从心理上产生对经济学理论的畏难情绪,从而抵触《劳动经济学》的学习。通过理论学习前的案例导入,引发学生探究问题的兴趣。“兴趣是学习的老师” ,当学生有强烈的愿望去了解现象背后的原因,对所学知识产生兴趣,才能更投入,并在学习中保持高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例如在劳动者生命周期中的劳动参与决策理论的学习前,可以通过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初次婚龄以及初次生子年龄推后的案例引入,引发学生对此劳动力现象的关注,同时激发对此现象解释的兴趣。而课后的案例分析则是为了加深学生对理论的掌握程度,提升用经济学的思维来分析问题的能力,学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现实问题。当然必须明确的是案例教学只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完善,而理论教学是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学生只有掌握好经济学的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才能使案例教学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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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教学与现实探讨相结合
由于我国的劳动经济学的学科建设较国外滞后,教材的编写大都参考国外的教材,引用较多的如伊兰伯格的《现代劳动经济学》,这些教材大都以国外的劳动力市场现象作为分析的对象,对我国在转轨时期的劳动领域的各种问题关注较少。因而在《劳动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市场运行的各种现象和问题,将劳动市场的发展动态引入到教学中来,无论是使用现成的案例还是自己编撰案例,都应使案例在时间上更贴近现实教学,让学生能够通过理论的学习,能够对身边现实世界的诸多现象有所思考。例如“民工荒”、“员工过劳死”、“二元结构下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等,这些学生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网络非常容易了解的劳动力市场的种种现象,他们更有兴趣分析了解造成问题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当学习的内容是以现实问题形式间接呈现出来的时候,学生便有了探究的兴趣,成为知识的主动获取者和发现者,而不是纯粹被动地接受、记忆理论知识。尤其是对于学生未来进入劳动力市场可能遇到的诸如工作调整与搜寻、工资增长、劳动力市场的歧视问题、人力资本投资、工会维权等,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理论学习,更是可以引导学生探讨,分析在不同假设条件下的最佳行为选择。这时候学生往往会表现出比较浓厚的兴趣,希望了解如何选择才能符合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三)课堂学习与课后探究相结合
课堂教学可以让教师在集中的时间,将有限的信息授予所有的学生,然而,课堂教学的封闭性,以及课时的有限性,使许多相关理论无法在课堂得以拓展,学生难以完全消化,因此还必须利用课外的时间延伸学习。但是让本来就缺乏经济学理论兴趣的学生,课外再自觉学习有一定难度。这时可以尝试教师引导加团队学习的方法,教师在课后给学生布置需要思考的问题,让学生分成几个学习团队,让他们通过讨论、论文、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展开解难释疑的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教师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引导他们讨论。
例如在工资理论学习之后,要求学生收集各国各地区有关最低工资的法案,以及经济学家对此的不同看法,然后对劳动力市场作一定的调查,了解最低工资是如何制定,是否具有现实意义等。尽管这些学习任务要花较多的时间,对于学生来说也有一定的难度,但由于是以现实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分析对象,学生大都表现出兴趣和热情,通过课后材料的收集分析和思考讨论,加强了学生对经济学理论的掌握,增强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四)自主学习和互动学习相结合
《劳动经济学》所涉及的理论知识深浅不一,传统的教学方式下无法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的授课,常会出现基础好的学生希望加深理论学习,了解理论发展前沿,而基础差的学生就课本本身都无法跟上进度,对更深的理论学习望而却步。因此,教学改革必须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自主发展的需要,自主学习与互动学习相结合。自主学习是实现互动学习的前提,是互动学习顺利展开的保障,互动学习使自主学习所获取的知识得以深化,通过二者的结合,提高学习效果。
学生自主学习,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学习方法对课程内容进行预习、温习、拓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现问题,尝试通过查资料、探讨交流等方法解决问题。为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在劳动经济学的学习过程中,可以让学生自己发现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自己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学生自己利用网络搜索相关的中外文献,并归纳总结其理论思想,在质疑中学习,在探索中学习,提高学习的自觉性。
当然课程的学习还是一个信息的交流过程,教师与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引导师生间、学生间的动态信息交流,这种信息交流可以增进学生与教师的感情,增加彼此的了解,形成良性的互动。将传统意义上的教师教和学生学,让位于师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例如可以鼓励学生将不懂得问题在课堂上提出来,也可以通过邮件或者学校的教学平台提出来,让大家共同讨论,激发大家学习的热情。笔者在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上开辟了社区讨论板块,讨论的主题涉及到每一章节的问题,可以由老师提出,也可以由学生提出,根据学生回帖的情况,即参与讨论的情况,了解他们对理论的掌握程度,这也可以作为期末考评的依据。
(五)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迅速便捷地传递知识的优势,搭建网络教学平台,可以弥补课堂教学时间不够,学生不能充分理解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的缺陷,方便学生利用课外时间与教师或者其他同学交流,及时解答疑问,同时可以利用教学平台上随时添加的资源,了解该领域的发展动态。例如笔者利用学校引进的数字化教学平台Blackboard,建立了《劳动经济学》的网络辅助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课程的教学进程,进行预先课程准备,带着疑问到课堂学习,更能激发其学习热情,同时还可以利用上面的各种相关的电子书籍、视频讲座、专业网站链接等资源,加深理论学习,拓宽专业知识视野。本课程的专业教师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讲义,进行测验和调查,开展在线讨论等多种教学活动,随时跟踪学生的学习进度,根据学生学习的具体情况修改以后的教学方案,使教学能够更贴近学生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杨春瑰.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能力——劳动经济学课程的教学实践[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
现代劳动经济学范文5
[中图分类号]F0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0)07—0025—06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100多年来,一直存在多方面的争议,其中包括价值是不是由劳动创造的、研究价值决定的意义何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等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这种争议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西方边际学派用价格论取代价值论之后,价值决定不再是西方经济学所探讨的主题,人们普遍认为价值决定问题不再有探讨的意义;又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自动化、电子化甚至电脑化的出现,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活劳动要素相对减少,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包括机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在内的资本要素,即物化劳动要素却急剧增多,很多产品似乎不需要人的活劳动参与就能生产出来。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又该如何看待劳动价值论呢?笔者认为,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采用全面的观点,整体地看待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含义。
一、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实体
这是劳动价值论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它强调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价值。它强调和认可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的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揭示和确认了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它来源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来源于马克思对劳动大众的关切和重视,与他一贯地以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和终点的阶级立场和思想方法一脉相承。这是劳动价值论的精华部分。
在人类经济思想发展史上,对什么是“财富”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供自己消费,产品的具体的、直接的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直接表现,人们既不追究“一般财富”的概念,也不存在一般的、普遍的、抽象的致富欲。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随着人们对原始资本积累渴望的日趋增长,有了“抽象的”以货币为目的的商人,开始把金银货币当做财富的象征,货币主义就是这种观念在理论上的反映。在这之后,又产生了分别把商业劳动、农业劳动、工业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源泉的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和重工主义,他们虽然意识到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起的作用,但都不能从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劳动一般”,因而想不到探究如何增长一国财富这样的问题。只有到了斯密,才第一次从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具体劳动中抽象出“劳动一般”这个范畴,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并以探求一国财富如何增长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经济学。
马克思继承了斯密在“劳动一般”问题上的贡献,并且科学地阐释了这项研究之所以能在斯密那里取得重大进展的原因,即:人们之所以能够对任何种类的劳动予以同样看待,并且确立劳动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并不是聪明的人脑对由各种具体劳动组成的“具体总体”进行了总结和归纳,而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劳动在现实中形成了一个十分发达的“总体”。在社会经济运动过程中,任何一种劳动已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特定种类的劳动对他们说来只是偶然的形式,因而是无差别的。劳动已经不仅在范畴上,而且在现实中成了创造财富的一般手段,而不再是与具有某种特殊性的个人结合在一起的规定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2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它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对现代社会开辟财富之门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劳动”、“抽象劳动”这些作为现代经济学的起点的范畴的产生,是与以追求货币为目的的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相联系的,它打开了现代劳动分工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门。因为,当工人可以在现实中,通过直接与货币相交换,把自己各种各样的具体劳动转化为被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的时候,工人就可以不关心自己所从事的“劳动的内容”和“活动的特殊方式”,“只要分工没使劳动能力完全片面化”,工人对于使“自身劳动能力”得到发展的和“预示着”向“较好工资”方向的“任何改变,在原则上都是可以接受的,都是有准备的”。因此,这将促进“劳动能力品种的发展”,促进“劳动种类”的形成和“工资方法的划分”,促进新的劳动部门和新的劳动方式的建立,促进整个社会内部的分工和现代劳动体系的深化和发展。所以,承认劳动价值论,承认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就为现代社会打开财富创造之门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今天人们生产产品、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再是以生产简单工具和简单日常用品为基础的、只需要很简单的工艺流程就可以完成的简单劳动,而是需要许多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资本要素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复杂劳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链条也大大地拉长了。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如果向前层层推移,最终都归结于人类的活劳动,劳动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
二、社会必要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这部分主要是理解劳动价值论中“价值”二字的含义及其理论的和实践的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在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遗产的基础上得来的,但对价值概念的内涵却给予了极大的丰富和创新。
首先,与古典政治经济学不同,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这就扬弃了斯密的“劳动一般”在形式上、内涵上的模糊性和局限性,而把一切形式的人类脑力和体力的消耗都算在“劳动”范畴之内,保证了范畴使用的彻底性,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就是:“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其次,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范畴独具特色地说明了他所理解的劳动价值论是如何确定商品的价值、又如何深刻地说明了商品交换中所蕴含的深刻矛盾及解决矛盾的方法的。在马克思看来,形成价值的劳动不是一般的劳动,也不是一般的抽象劳动,而是经过市场的选择被证明是社会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因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普通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界定不但说明了商品交换所依据的量的关系的决定、商品交换的性质,而且说明了价值的实现途径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它极大地扩展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涵,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和运用推到一个相当高的理论和实践层次。
1.价值量的决定——理论探索及社会实践的需要。
关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也即价格的决定问题,是古典政治经济学一直试图在理论上搞清楚却没能搞清楚的东西。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是双重标准和混乱的;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彻底的,却因为没能说明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关系而彻底破产;在马克思之后,效用价值理论不再从生产的供给方面探讨价值的决定,而是改为从商品的需求,也即商品对消费者效用满足程度的角度探讨价值的决定;但边际效用价值论在号称是一场“革命”之后,在西方经济理论发展史上,也被完全不研究价值的均衡价格理论所取代。
因此,直到今天,在西方经济学当中,并没有能够从较深的层次说明商品价格的决定以及商品交换关系所体现的社会生产内在矛盾的理论,有的只是对交换以及对价格形成的表面现象加以描述的均衡价格理论。但是,这种说明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必要的。首先,我们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价值的决定,那么,“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从外部飞到商品上面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10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这就陷入了不可知论。其次,价值不但在理论上是商品价格的基础,在实践中同样是商品生产者进行商品交换活动的基础,因为商品所有者在计算各种交换的可能性时,既要考虑到它当做价格波动中心的中等平均价格,也要考虑到价格围绕这个中心上下波动的平均幅度。
2.理解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起作用的方式是理解劳动价值论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的关键。
当我们用“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对概念,在理论上说明了价值量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之后,并不等于我们在实践中真正地解决了价值量的决定问题。“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一对在现实操作中看来非常含混不清的概念。那么,怎样理解马克思赋予它们的内涵及作用方式呢?笔者认为,这恰恰是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关键所在。这样一对在现实中难以把握和含混不清的概念,恰恰能够说明市场经济、交换机制产生的历史根源及其意义,能够在提出商品交换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在社会分工发展和深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人类社会的劳动由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矛盾——的同时,提供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向必须通过分工和交换而形成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过程。在商品经济产生的早期阶段,产品的供需比较稳定,生产结构比较简单,社会似乎能够像马克思曾举例说明的那样,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中等劳动熟练程度的生产者所耗费的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解决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和本意。它的本质特征是变化、发展、求新、图变,而决不是为了寻找中等条件、平均劳动熟练程度的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超越这种变动缓慢的低水平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必然会日趋复杂,社会劳动的供需关系、生产结构、产品结构也会日益复杂,供需链条会不断拉长。这时,由社会分工和交换所产生的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问题、社会劳动交换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问题,就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任何人都无从知晓并确切地说出他生产的商品中凝结了多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知道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产品,需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他提供什么样的产品、什么样的具体劳动才能构成社会劳动分工体系的一个部分。更明确地说,就是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中,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他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他的产品一定能够卖得出去。这是一个无法人为计算、人为控制的问题,同时又是人类获得发展和进步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以私人劳动为特征的个人能否使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并因此能够从社会中获得其生存、发展的资料这一重大问题。
值得庆幸的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提出这一问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因为它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了,形成了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它找到了一种能够容纳更广泛的社会分工,容纳更高水平的生产力发展,保证全社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样的、更复杂的、更高层次的需求满足,同时刺激全社会的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特长,激发更高的社会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的经济机制。而这种机制是能够通过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及价值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说明的。
我们说,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本质上是由市场过程来抽象的量,是通过无数买者和无数卖者进行无数次的交换这一社会性的活动,通过“社会”的过程抽象出来的“社会性”的劳动时间。它是把供给、需求、科技水平、生产力变化等一切复杂因素都考虑在内的,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能使供求达到平衡的,为社会所必需的、有效的“劳动时间”。这样,它就有了事后决定的含义,是对市场经济运动过程之结果的肯定和总结。它既是人力所难以衡量和计算的——人类社会正是通过市场机制、交换机制,来解决人类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完全问题、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途径问题,也是不可模拟和复制的。它不是现实的、具体的劳动量,与现实的用小时、分钟、秒表示的时间不同,它是抽象的、社会性的概念,是经济学理论分析的需要,是一个用于理论分析的范畴,既无法量化,又不能用于具体的国民经济体系核算。
3.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以他对市场经济较高阶段发展运行规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基础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确立及其对社会必要劳动的说明是建立在对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资本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确立了统治地位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以普遍的交换为目的的资本式的、社会化的生产,才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把一切生产变成商品生产,使使用价值普遍地以交换价值为媒介。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通过货币所进行的交换行为成为一种有规则的、重复性的活动,才能在高频率的交换过程中抽象出价值这一范畴,来反映社会必要劳动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也才能真正地使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为决定交换价值或价格的内在尺度。从而排除商品交换初期那种由消费者的主观意志、偏好,即主观效用决定价格的现象,让生产费用成为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内在尺度。
对于这个过程,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把一切商品作为价格——作为被计量的交换价值——来规定,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只是逐渐发展的,是以经常的交换为前提的,因此是以商品经常作为交换价值来比较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所以,只有有了“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这样一个科学真理:彼此独立进行的、但作为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分支而互相交错的私人劳动,不断地被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54—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所研究的商品、价值关系并不是商品经济产生之初的商品、价值关系,而是在充分认识了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作为一般抽象的商品、价值关系,它必须以普遍的、发达的商品交换为前提。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在论述价值形式的发展过程时指出,与其说在这个过程中“商品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表示使用价值开始转化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因此,“价值概念的纯粹发展……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5页。)“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这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是可能的。……这种货币流通导致资本”,它“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所以,“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了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性质、转化的途径以及转化过程中量的决定,说明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交换关系的本质。
首先,它揭示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交换关系的本质,这就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不直接生产供自己使用的生活、生产必需品,而是专门为别人生产当做商品销售的产品。每个人的私人劳动本质上是社会劳动,但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它必须通过交换过程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作为商品交换出去,必须由别人来购买和消费。因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反映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关系,说明了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不同的市场经济的本质。
在这一点上,现代的西方经济学抛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开创的价值理论,转向由供需决定的价格理论,虽然省却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析上的麻烦,却不能揭示商品交换所体现的社会劳动交换这一本质问题,不能说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经济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经济运行方式上的本质差别,不能说明市场经济的历史性,暴露了其理论分析上的狭隘性。版权所有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社会必要劳动”界定“价值”,虽然在表面上貌似“不可知”,但用无数次现实社会中的交换后果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却恰恰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坚持了理论分析的彻底性和有效性,揭示了价值是通过市场关系这一社会过程,来确定社会劳动的分工体系和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方式。通过社会的交换过程,它告诉人们,哪种私人劳动是社会所需要的?它在怎样的程度上、在多大的量上为社会所承认?所以,市场、价值、价格等机制,正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社会过程来确定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手段。这正是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市场机制的优点,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
可见,“社会必要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概念,在说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前资本主义自给自足经济的区别,说明商品交换过程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为商品交换过程的实际运作和人类劳动分工体系的深化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这个问题是说,在明确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更明确地说是由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并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前提下,在一个具体的生产环节和阶段,如在企业中,商品的价值是由物化劳动还是由活劳动创造的。
众所周知,在正常的生产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是比前期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即生产成本大。其中,前期投入的要素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人力成本主要指购买劳动力商品花费的成本,即对工人支出的工资;物力成本主要指采购生产所需的物质要素花费的成本,如在厂房、机器、设备等上的花费;生产出来的商品增大的价值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中,通常称为剩余价值。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理解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就变为商品成本的转化、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形成问题。
更进一步,我们知道,任何商品都是人的活劳动作用在一定的物质实体上生产出来的。由于人类社会现有的物质财富都可以还原为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类劳动一层一层叠加在最初的原始资料上形成的,因此,可以把这些物质资本要素看成是人类劳动的物化,称为物化劳动。这样,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刚才提到的具体生产过程中商品成本的转化、实现以及剩余价值的形成问题,就转化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分别起怎样的作用的问题,更直接地说,就是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表明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不同理解。
传统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本质上仅仅是指活劳动创造价值。在一个具体的生产过程中,这一点通过对商品价值构成及形成的说明而具体化。投入了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的商品,在生产出来之后,其价值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的:第一个部分与投入的人力资本相对应,即劳动力商品的工资部分,它通过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来,属于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的一部分。第二个部分与投入的物力资本相对应,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厂房、机器、原料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它本身不创造新价值,只能通过工人的劳动把它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称为物化劳动的转移,这是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的具体表现。新产品价值的第三个部分,即比投入成本增大的剩余价值部分,因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以及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部分价值只能是由工人创造的了。顺理成章,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就彻底地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但近年来,在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上,出现了一些反对意见。反对者认为,生产的过程是一个由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劳动与资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因此,不能说剩余劳动仅仅是由活劳动创造出来的。尤其在今天,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化劳动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否定它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客观地、科学地、正确地认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应该认为是价值及剩余价值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的。
现代劳动经济学范文6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违背其基本原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有局限性,但这种理论上的局限性是历史时代的局限性。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是的优秀品质和鲜明特征,应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科学真理的同时深化对其的再认识和深入研究。
通过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和深人研究,我们意识到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在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后,即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当时的经济结构是以工农业物质生产为主,非物质生产比重很低;科学技术并不发达,生产中体力劳动占绝对优势。所以,马克思以考察产业资本为主,着重研究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科学与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生产力和经济发展迅猛强劲,市场机制的作用和范围不断扩大,使得现代劳动的内容、形式和结构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深切表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种类在增加,已不局限于产业劳动者的直接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经济领域也在拓展,即向非物质生产领域拓展,早已不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这就再一次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实践在发展,理论要创新。与时俱进是及其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特征。
其实,马克思也不是对此一点没涉及和预见到。在马克思看来,在商品生产中也不是只有工人阶级才是商品价值的惟一创造者。马克思一方面鲜明指出资本家是社会生产中的寄生虫并坚决抨击之,另一方面,马克思绝不无视或轻视作为企业管理者的资本家在商品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相反,马克思也承认他们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创造,并对管理型资本家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中的领导地位作了充分的肯定。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和发展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解决了前人没有解决也解决不了的理论困难,回答了为什么劳动要转化为价值,是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又怎样创造价值的问题。劳动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首先发现并论证的,它是理解全部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劳动价值论及其劳动二重性学说,不仅是经济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政治经济学学习与研究的决定性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劳动二重性是揭示商品经济内在矛盾运动发展的钥匙,也是揭示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社会化商品经济道路的钥匙
马克思第一个阐明了商品的二因素,指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物,由此创建了商品二因素学说,古典政治经济学早就看出了这一点,却不能解决它。亚当·斯密在其政治经济学范畴中就反映了商品的二重性,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但是,由于他(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因而不真正懂得商品的二因素,最终只能将价‘值和使用价值混同起来。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他以前的所有经济学家那里,把商品归结为“劳动”的分析都是不清楚和不彻底的,必须把商品归结为具有二重形式的劳动。也就是说,商品的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可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商品二因素不过是劳动二重性的产物和表现形式。
货币是商品内部矛盾发展的产物,也是商品的第一次外化。商品是使用价值的体现、具体劳动的产物;货币是价值的体现、抽象劳动的结果。马克思对此作了精辟的概括:“交换的扩大和加深的历史过程,使商品本性中潜伏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发展起来。为了交易,需要这一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这个需要一直存在,直到由于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取得这个形式为止。包含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现在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关系,“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是商品交换的必然。
货币之所以能作为价值物存在并行使其职能,始终是因为它是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所以,从本源上看,货币拜物教和现代拜金主义一类,不过是被事物的假象所迷惑,在认识上颠倒商品与货币,使用价值和价值关系,根本不懂得或歪曲了劳动二重性同商品二因素的关系。
劳动服务是商品的第二次外化。但无论是它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都不具有物质形态,所以服务商品的二因素很容易被人忽视。这也是我国第三产业发展长期滞后的一个重要理论原因。其实,服务作为商品,具有一切商品所固有的由劳动二重性决定的二因素。只不过其二因素在表现形式上有不同于任何其他商品的特点。服务的使用价值即由劳动服务引起的效用,比如马克思举例分析的运输业所出售的商品使用价值,就是场所的变移。为了取得场所变移的这种效用,劳动在特殊的合乎目的的形式下被消耗,而相应耗费的还有生产资料如燃料、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等;“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而且,服务的价值同样取决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价值运动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因此,在一个时期的服务价值变动,与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化方向和速度是基本一致的,即呈上升趋势。
马克思通过劳动二重性对服务商品二因素的揭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讲,不管它是以物质形态出现显而易见也罢,还是以非物质形态隐蔽地出现也罢,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对社会主义经济来讲,认识服务商品的二因素,把服务业及其产品作为市场交换的内容和社会总产品统计的对象,对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会生产力和优化产业结构,以及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都有直接的指导性。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的第三次外化。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有条件的,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劳动力一旦成为商品,不容置疑的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结合,只是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而已。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其特殊性在于它可以还原为维持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且还包括了一个历史的道德的因素。正因为这样,劳动力价值的构成内容、范围、比例等都在发生重大变化;这不仅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而且使工资水平显著提高。劳动力商品最大的特殊性,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即创造商品价值的能力。
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向我们充分表明了培养人尤其是教育人的重要性。人是世界上最为宝贵的。只要有了人,一切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我们要实现“两个转变”,要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和接班人,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教育和科技发展体制。因此,必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所揭示的发展生产的两种方法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一的。以增加社会劳动总量,增加投资来发展生产,扩大财力开发是可以的,但对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十分有限。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和外延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经过时。而以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为基础的劳动生产率增长是无限的,因为具体劳动的增长、科技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是无限的,这就是我国必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以内含扩大再生产为主的道路的依据。
二、劳动二重性是解析资本主义复杂经济现象的密码,也是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复杂现象新情况的密码
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经常会碰到许多矛盾的经济现象和复杂的经济过程。只有透过这些矛盾的现象和复杂的过程,才能获得对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的和规律性的认识。马克思充分预见到我们可能遇到的这些困难,他说:“这个似乎存在而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存在的矛盾”,可能把他们引人迷途。他还告诫后人,要科学地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仅仅依靠某些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事实是完全不够的,甚至还可能产生歪曲资本主义经济实质的论点,而必须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现象作系统的研究。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劳动二重性学说。马克思把劳动二重性视为剖析资本主义关系的方法论。
首先,劳动二重性学说及其方法论作用是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的全部事实的基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是从商品细胞开始的。他不仅揭示了商品的二因素,指明商品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而且阐明了劳动二重性和商品二因素的关系。这就意味着,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是以商品生产从而也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全部矛盾的萌芽状态开始的;因而,贯穿资本主义经济始终的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不过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抗性矛盾自身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表现形式。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引起政治经济学革命性变革的剩余价值理论,是以劳动二重性为依据的。正是考虑到劳动二重性学说对于理解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及其基本规律所具有的特殊意义,马克思指出:“这就是批判地理解问题的全部秘密。科学地提出并解决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必须以明确区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生产价值的劳动与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为前提。从劳动二重性学说出发,马克思成功地解决了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成为难题的关于简单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分问题。尽管简单商品流通(W-G-W)与资本流通(G-W-G }存在似是而非的相同之处,而实际上有本质的差别。这种差别恰好属于两个不同经济时代的标志,是以商品二因素的对立为基础的。
正是由于把劳动二重性的方法引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他写道:“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
由劳动二重性决定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的观点,还引出了雇佣工人劳动的二重性、资本主义工作日的二重结构,增加剩余价值生产提高剥削程度的二重方法,资本的现象和本质以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划分等重要观点。由此展开的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揭示了剩余价值规律,并阐明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马克思的其他重要理论,如积累理论、流通理论、再生产理论、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经济危机理论等等,都是以劳动二重性原理为基础的,都可以劳动二重性作为方法论手段来破译和论证。
三、劳动二重性学说是批判资产阶级经济思想的有力武器,也是创新社会主义新时期政治经济学的有力武器
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否定与发展相统一,是政治经济学走过的一条成功道路。没有密切地联系实际经济生活,特别是在对一切新经济现象的分析中,不断与资产阶级经济学作斗争,经济理论不会有今天的蓬勃生气。劳动二重性作为认识经济过程的方法,也是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有力武器。
马克思通过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庸俗经济学的研究发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建立自己的理论时,“毫无例外地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既然商品有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末,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也必然具有二重性。”而是普遍地把具体劳动同抽象劳动相混同,尽管这种混同在不同流派有质的区别,但根源却是共同的,在于它们的阶级局限性。
在古典学派那里,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凭直觉划分劳动的两个方面,而没有把握它们内在的矛盾统一。其代表人物就是亚当·斯密,由于他不能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明白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于是也就不懂得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外部形式与内在本质的对应关系,结果只能得出片面的自相矛盾观点。发展下去,不可避免会产生像著名的“斯密教条”那样的错误结论,因此马克思鲜明地指出:“斯密自己后来也抛弃了自己的理论,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来源,恰好要到他的科学的起点上去寻找。.不过,马克思并未就此否定斯密理论的科学内涵,相反地肯定了他促使人们去认识劳动二重性方法上的重要贡献。
在庸俗政治经济学则是另外一回事。对它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划分,正好相反,蓄意把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相混同,是其理论思想的一般原则,实质是要掩盖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抹煞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界限。“生产要素”论就是典型的例证。
“生产要素”论的创始人让·萨伊,以斯密的“伟大继承者”自居,但却否定劳动是价值的基础,抹煞了斯密的主要贡献,主张物品是否有价值在于它是否有效用。他以生产三要素论来说明效用的产生,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并且偷梁换柱,在用使用价值生产过程代替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之后,把参加生产过程的三要素:具体劳动、生产资料、土地概括为价值的源泉。很明显,萨伊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区别,更是混淆了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和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妄图用一般生产来偷换资本主义生产,用一般劳动来顶替雇佣劳动,用生产资料取代资本,用土地代替地产,以此达到掩盖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资本剥削的本来面目。萨伊还否定了斯密分配理论中的科学成份,主张既然价值(效用)是生产过程三要素共同创造的,那末,资本主义社会三个基本阶级收人的源泉就应该是:劳动—工资的源泉;资本—利息的源泉;土地—地租的源泉。这就是马克思所批判和讥讽的“三位一体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