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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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文1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

1人防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概论

工程造价控制是指在工程造价的预算内,合理进行项目各个阶段统筹规划:立项时的项目规划;施工时对人员、机械使用费用的总体科学监管,可以保障工程顺利竣工。保证整个工程科学使用资金,完成投资的最大收益。

2前期造价控制

2.1设计招标造价控制

项目进行设计公开招标时,对竞标设计方案要严格把关。人防工程建设由于要兼顾平时和战时,在设计时不能按照一般的民用建筑标准,要兼顾“平时”能为人民服务,“战时”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在设计时要与设计单位紧密沟通,设计人员通常只注重质量和功能,忽视了预算问题,而承建单位也容易只注重施工,不在意设计,协调双方意见及时沟通可以确保设计方案经济、可行,同时能够细化项目的各项预算。结合工程资金能力和方案的实际可行程度,综合考量选择最佳方案进行施工建设[1]。

2.2承建招标造价控制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时,要明确项目的质量要求和造价要求,认真仔细核对投标承建商的资质与施工能力及过往工程质量,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由于人防建设“平战合一”的特殊性质,在选择承建单位时要注意其技术与材料的选择,确保“平时”可用,“战时”安全。结合不同的人防工程规模选择不同的合同定价方式,将固定、调和、成本加酬金或最大成本加最大酬金等灵活运用[2]。做好整个项目的施工预估,包括施工人员的数量使用大型机械的数量整体规划施工时间,人防工程建设由于项目工程复杂、耗时、标准高,所以要综合考量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对过往施工项目进行实际考察,最终选出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在造价范围内,可以申请二次招标。

3施工造价控制

人防工程建设中,要求承建单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施工,积极做好施工记录,整理资料为后期工程结算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合同管理,减少承建方因为合同问题引起的索赔从而增加的不必要支出[3]。优化施工,进行人员合理分配,机械科学应用,优化调整整个施工过程,有效减少效率低下造成的施工造价增高。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因安全问题额外增加成本造价,延误工期。由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会出现无法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时要及时与施工方沟通协调,修改合同,确定变更工程、工期及价格。对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变更要做好记录,积极做好签证审核,审核过程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如图1所示。基于人防建设施工的复杂多变,工程变更要详细调查,认真比对,仔细记录。保证资金链正常运转,工程款如期支付给施工单位,保证施工进度,同时核对好承建方申请的追加款项是否必要,是否真实需要,做好记录调查,在拨付工程款时要合理兼顾工程进度,做到既不拖欠也不多付。人防建设施工中的造价控制,是需要建设单位、监管单位、施工单位协调工作,保持工程正常运转,如期完成工程的各阶段目标,做好各阶段的检验记录工作,保证竣工结算时有据可依、有证可查。

4竣工造价控制

工程竣工阶段造价控制,主要围绕在项目质量检测、工程尾款结算、项目竣工报告这三项来开展。项目质量检测单位的专业性和收费合理性要兼顾,要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工程整体质量检测,务必确保准确无误的解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仔细核对设计图纸、工程合同,检查各项建筑是否按照标书、设计图纸进行规范建造。工程结算时要合理、准确的审核结算,对工程变更项目结算时需要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对标书中承诺的建筑不重复付款,追加项目款的合理性调查,变更工程项目款要有据可依,加强结算时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要按照规章制度写好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并将材料归纳入档,为今后同类型施工提供经验与参考造价标准。工程竣工时的造价控制主要围绕在人员的合理应用、快速准确审核结算尾款上。只有提高验收效率,提高审核结算效率,才能在一定程度内控制造价。

5结束语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控制,应贯穿于人防工程建设整个过程,是集经济、经营、管理、技术于一体的复杂工程管理,结合人防建设的特殊性质,让人防建筑既能在战时保护人民,又能在平时拥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人防工程造价控制,从宏观管理工程,微观监督、调整工程,合理整合多方面资源使投资效益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蔡忠坤.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思考[J].工程技术研究,2017,(1):201+203.

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文3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自1997年1月《人民防空法》实施以来,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地掀起以防空地下室建设为主体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关系到战争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人防工程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工程质量,这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所在。为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必须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1 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阶段无法有效开展。由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在市场准入机制中非常缺乏,导致很多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非专业的人防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设计的专业知识把握不全,对工程的施工监理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监督,再加上受到人防工程建设中传统质量管理模式的舒服,导致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形成了局部封闭的管理模式,增加了人防工程的质量审查的难度,使得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形同虚设,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我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主管部门也无法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无法有效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防护设备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竞争的无序化,致使当前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持续低下,无法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给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阻碍,无法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在未来的战争中也无法实现对国家和人民安全的有效保障。

3)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相对落后。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分布散、专业性强的特点,并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经济水平也得到了巨大的飞跃,近年来,我国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也加大了投入,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建设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传统质量监管机构的固定编制模式无法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导致专业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人员配置的缺失,其质量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和管理手段都相对落伍,无法实现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也就不能保证人防工程高质量、高水准的建设。

2、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策

2.1、加强质量管理执法力度

要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强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架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严格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另外,还要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中的态度和行为,增强监管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实行微观管理的监督机制,将一切工程程序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

2.2、利用人防部门行政指挥和干预功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度也不断加快,城市地面的空间也越来越拥挤,地下空间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越来越多的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开始进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规划,与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面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当前,我国人防工程主要由国家人防委员会管辖的各级人防办公室进行管理,人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坚守人防工程建设阵地,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合理协商与其他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在地下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尽可能多地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资源,发挥其应有的行政指挥能力和干预功能,执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做好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3、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行为

首先要认识到位,改变过去那种对人防工程质量漠然置之的态度,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责任感,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其次,要规范质监行为。第三,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改变这种审查的混乱局面,就必须根据国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签字责任追究制度,要让那些习惯于随意性和大而化之的人有所顾忌、有所约束。

2.4、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安装的管理

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设施,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事关工程质量的达标与否,加上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图纸为载体。因此,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首先要把好防护设备进场验收关。防护设备严格要求使用国家人防办定点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在进场时首先核查许可证,检查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型号、外形尺寸、材质与外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对产品采购和进场环节的管理,以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格的防护设备产品。其次检查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人防主管部门在检查防护设备时,应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懂一些防护产品的设计原理以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利用互联网搜索来获知相关信息,确保防护产品的质量。

2.5、抓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及消防等检测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检查后,各自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2.6、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人防意识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国家整体防卫能力的重要措施。在和平时期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增强城市整体防灾救灾能力,是人防部门的职责所在。人防部门应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甚至可以在学校中要设立专门的课程,告诉公民人防工程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生命工程,告诉每个公民当危险和灾难来的时候,在自己办公和居住的附近,哪些场所能起到防护作用以及到哪里去避险,以及科学的正确的避险知识。

2.7、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管理维护

对于老旧的人防工程,因选址不当、规模小、施工质量差等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对地下空间资源有所破坏,对后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人防部门应全面开展对已建的人防工程的调查、统计、评估等后续的研究工作,对那些改造困难、投资大、经济效益差,对地下空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造成障碍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对可改造利用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提高使用功能发挥其更大的经济效益。

2.8、人防工程与规划设计紧密结合

对于城市中心、居住区中心、大型商业和机场、码头、停车、地下轨道交通等项目以及对外交通枢纽和人群相对较为集中的地区的开发建设,要坚持地上、地下综合规划,统一施工,必须考虑防空、防灾的地下人员掩护空间,避免自然灾害和空中袭击所造成的人员大量伤亡。在规划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时,如地下水库、地下输配电站、地铁工程、主干输水管道等,应保证其有足够的防灾抗震、防空抗毁等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灾害能力。

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文4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文5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人防工程建设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重数量轻质量、重战时轻平时、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普遍存在,设计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齐全、内部设备实施不配套等问题突出,导致人防工程出现“平时不好用战时不管用”的现象。所以,如何能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使得人防工程能切实的起到“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作用,能突显其“平时作用大,战时能力强”的特点,能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已成为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突出问题。

1 施工现场管理的特点及作用

人防工程施工现场处于地下,具有施工作业面狭小,多工种联合作业,人员流动大,坑、地道工程及掘开式工程边坡易塌方等特点,施工难度大,属事故隐患多发地段。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能切实保障人防工程质量,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实现施工现场的科学性、系统性管理。另外,在施工现场改善人、物、场所的结合状态,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能减少施工材料的消耗,有利于人防工程造价控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节支增收。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导致工期的拖延或赶工会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安全和成本因素。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合同履行率,还能确立企业信誉,保证企业效益。由此可见,施工现场管理意义重大,是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整个施工企业管理的基础。

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随时受到操作者、施工技术、原材料、施工环境等影响。工程质量往往会因某个因素而出现问题,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2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义

城市一般都是战争潜力的聚集地和国民经济的支柱。纵观近期的战争实例,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大都是从城市拉开序幕,人民防空已被推到了空袭与反空袭斗争的前沿。从当前我国城市建设情况看,人防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人防工程功能低,整体防护能力还远远达不到防空袭的要求;由于历史上欠账太多,致使人防工程数量少,质量差,与世界先进国家比较,我们的差距还比较大。当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我国还不富强,城市人防工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应看到差距与不足,搞好人防建设,不仅在于防患未然,而且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作用也极其重要。我国历年来兴建的防空设施,已成为发展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防空设施在战时发挥着军事作用,在和平时期则发挥着商业和民用价值。城市中的地下商场,运营中的地下通道,都在创造着经济价值。人防工程本身的投入,不仅在战时成为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所,又为战时的国民经济、军工企业提供了安全的场地,把战争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可以说,搞好人防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时期提高综合国力的明智举措。

3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对策

3.1 从源头抓起,严把参建主体资质审查关

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资质等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及防护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凡超越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将人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极的单位,不得支解工程、违法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3.2 实行备案制度,完善资料档案管理

依照我省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门备案。因此人防部门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时,应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同时督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完整,以利今后备查。

3.3 制作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质量管理程序

为便于参建各方实施质量管理,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设流程图,明晰了质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行政受理签订“结建”责任书核发“结建”意见书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前质量监督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或出具人防认可文件。

3.4 严格现场质量监督,确保每道工序达标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人防质监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提前向所有参建单位相关人员介绍人防质监站的职能范围、人防工程报监程序等,增强一线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为质量监督工作全面展开铺平道路。二是对所有开工建设的人防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每一道工序严格把关即验槽、底板、墙体、防护设备预埋、顶板、主体验收、设备安装到位、竣工验收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每一个隐蔽阶段全部要求进行报监报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整改、复验,随时控制工程质量问题,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后期设备安装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5 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及审查,保证人防工程设计质量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设计,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根据市场需要逐步调整人防专业设计院设计比重,强化非人防专业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完善人防设计系统的结构优化。首先设计阶段根据省人防办的具体文件要求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是否在业务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设计。其次施工图审查阶段到省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图纸,审查合格后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方可进行施工。

3.6 提高认识,加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档案资源,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战时发挥自身作用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依据。提高认识,增强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责任意识。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档案员的组织机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组织、有层次、有计划的开展。形成人防工程档案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通过订立协议,做到工程档案管理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形成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程参与,确保人防工程档案的系统完整。分类整理,及时完成人防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4 结 语

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将决定或影响人防工程的生存能力和备战能力,因此需要在工程实践中结合各方力量,不断总结和探索施工管理方法,以保证工程的整体性、实用性和完美性,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2):11~15.

人防工程竣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地下建筑;电气管线;预留埋;施工技术

一般而言,地下建筑工程都有比较重要的功能,比如用于战士人防,也有用于地下车库等。因此对电气管线预留埋要求非常严格。良好的电气管线预留埋方案,能够提高地下建筑的各种性能,比如防水、防火等。电气管理预留预埋方案比较多,需要依据具体要求而定。本文是笔者多年对地下建筑电气管线预留埋施工技术的总结,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以及部门提供帮助。

1 工程概况

某工程项目是当地规模最大、最重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集交通基础设施、景观、商业、文娱、商务、市政、仓储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地下城市综合体。本项目坐落于城市CBD核心区,地下总建筑面积约37万m2。层数为地下二层局部地下三层,项目总投资超过30亿元,其中机电工程造价约5亿元。

2 地下建筑电气管线预留埋施工技术

2.1 预埋施工工艺

首先,施工人员将所需要的施工材料以及设备准备妥当,之后进行报验;其次,进行电气线管的定位敷设;再次,安装所有的线盒;第四,接地跨接以及验收;第五,浇筑混凝土。套管预留埋安装也比较复杂,其施工工艺如下:首先,施工人员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并且进行报验;其次,焊接套管,并且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实验;再次,防线定位;第四,采用焊接工艺进行固定安装;第五,验收;第六,封板浇筑混凝土。

2.2 施工要点

首先,所有的照明设备,既包括普通照明,也包括应急、指示照明等,这些照明设备的线路都应该进行暗敷设,将其敷设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者墙之中,除此之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需要如此;其次,如果线路需要穿过楼板,则应该需要将刚性防水钢套管预埋起来;最后,如果电气管线需要穿过结构梁,则需要将密闭肋钢板钢套管全部都预埋起来,如果电气管线穿过钢筋混凝土墙,也是如此;另外,如果电气管线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也需要进行同样的敷设预埋。

2.3 施工质量控制

2.3.1 项目管理者应该制定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以此保证所有进入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性能都符合要求。比如各类线管以及钢管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报告等。各个钢管的厚度要进行检查,如果达不到标准要求,立即返厂。首先,施工人员设备、钢管等进行外观检查,比如观察钢导管有是否存在压扁情况,内壁是否光滑。非镀锌钢管是否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锈蚀,钢管镀锌是否覆盖全面,表面是否出现了锈斑的情况,各类绝缘导管是否出现了破损;其次,施工人员需要根据有关标准,来对钢管进行详细的检查,比如管径大小是否达到标准,壁厚是否符合标准,钢筋均匀程度是否达到施工标准。

2.3.2 绑扎底层钢筋完成之后,还需要对上层钢筋进行检查,没有任何误差之后,施工人员才能对上层钢筋进行绑扎。钢筋绑扎工作完成之后,需要浇捣混凝土,之后进行门窗放线工作。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才能够进行墙体配管。

2.3.3 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两端应以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镀锌钢导管、可挠性导管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两接地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4film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2.4 除此上述施工质量监控要点,还有以下几点:

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导管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导管应牢固固定在结构钢筋和底层模板上,防止在混凝土浇注时出现松动走位。导管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必须≥30mm;金属过线盒应采用泡沫填满后再安装到模板上,导管连接处应采用密封胶带密封好,防止混凝土注入堵塞导管不利于穿线;镀锌钢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两个拉线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m;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15m;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弯时,超过8m。当加装拉线盒有困难时,也可适当加大管径。

钢套管预埋的原则是宁可多埋避免漏埋。在结构钢筋绑扎前就应核对好预留预埋图纸、电气线路布置图,做好钢套管预埋施工计划。管线密集的区域(如设备间)应格外注意,尽量避免漏埋;套管翼环、密闭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工,钢板厚度为4mm(设计特别注明的除外)。套管翼环、密闭肋钢板与焊接钢管、镀锌钢管的焊接采用双面焊,焊缝必须连续饱满,不得出现夹渣、气孔、焊穿等现象;本工程设计要求:所有穿越人防围护结构、防护密闭墙和密闭隔墙的电气管线应分别做好防护密闭和密闭处理,管材采用热镀锌钢管,壁厚应符合相关规定;翼环套管、密闭肋钢板钢套管加工完成并经监理抽检合格后,方可应用于相应部位;在土建模板封板前,钢筋绑扎过程中,机电施工队应按照图纸位置和标高,对翼环套管、密闭肋钢板钢套管进行固定安装,与结构钢筋应焊接牢固,并应做到横平竖直;电气导管、翼环套管、密闭肋钢板钢套管等安装完成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混凝土浇注。

3 验收工作

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各专业竣工资料的查验工作。地下管线竣工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前所提出的技术文件之一,它也是设计管线图,经过施工后实际情况的全面反映,包括地下管网的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以及细部坐标和高程明细表等资料。由于掌握竣工后地下管线的各种信息,下期工程施工时,避免了无竣工资料或因竣工图不准,找不到原来的接口,造成对已竣工工程破坏的情况。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地下建筑电气管线预留埋施工技术有很多要点,需要施工人员完全的掌握,在管线预留预埋之前,施工人员需要进行检查,以此保证其质量。地下建筑电气管线施工原本就有一定的难度,其隐蔽性比较强,而且一部分需要暗敷,这就需要施工人员施工水平比较高,能够应付各种地下施工环境,能够了解,各种施工技术难点与重点等。总之,地下建筑电气管线预留预埋施工十分重要,施工人员与设计人员都需要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

参考文献

[1]王鹏.浅谈人防地下室电气设计与施工中的常见问题[J].山东工业技术,2014(21).

[2]王福祥,缪希仁.浅析UPS不可间断电源在防空地下室中的应用[J].福建建筑,2014(12).

[3]刘文杰,缪小平,程宝义,马喜斌,吴立中.地下建筑节能设计浅析[J].工业建筑,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