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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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市、园林城”,创造清新、整洁、优美的冬季卫生环境为目标。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依靠和动员全区人民,以治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为重点,狠抓街路的综合整治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六消除、六整顿”为主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管理全方位,责任全明确,整治全到位,实行冬管工作长效管理,为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打造环境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环境卫生冬管前清除城区积蓄垃圾和残土;清掏维修厕所;维修和新建污水、窖井,对垃圾池及周围3米内进行清底。区环卫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重点搞好城乡结合部未开片地区等薄弱地段的垃圾、污水管理。切实抓好街路的清扫保洁,搞好背街小巷的环境综合治理,做到晨清扫、日保洁、分段负责、落实到人,主要街路达到“四无四净三根清”。抓好厕所的清掏工作,杜绝公厕满溢,达到使用标准。

(二)街巷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民对现有的大小污水井进行清掏维修工作,要广泛发动群众打挖小污水窖井,避免因乱泼乱倒而造成的“冰山”现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清扫员对居民区内的“三堆一乱”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落实好易形成冰包地段的清扫员包段责任制(清运工作由环卫处负责)。同时,做好主要街路排水口冰包的清刨和“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三)街路秩序

1、坚决制止“五马闹市”,清除“三堆一乱”。进一步抓好“门前三包”工作,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任务、责任单位、责任地段、责任人,并狠抓落实。

2、切实加强对商业性造脏的管理,对各类摊点实行定人、定责、定卫生责任区,配备清扫工具和盛装容器,落实奖罚制度,市场周边环境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严管严罚。

3、加强机动车和畜力车停车站(点)、管理,做到停放整齐,井然有序,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挤占道路。

4、加强城区临街户外牌匾、橱窗、广告的管理,依据齐政办发[2002]122号、齐城执发[2003]2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凡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种墙体招牌、广告和高空(建筑物、构筑物上层)广告等,均要按有关规定审批和缴纳设置费,对现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经营业户牌匾、招牌、广告限期办理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乱挂及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等一律清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冬管前对排水管线进行全面检查清掏,发现跑冒漏的管线要抓紧维修,对雨水篦子采取措施防止丢失。冬管期间,切实加强对排水明沟的管理,制止倾倒拉圾、污水、残土和积雪,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制;加强路灯维修、管理,确保安全照明,各种设施要保持完好。

(五)园林绿化入冬前,完成主要街路的树木涂白或缠草绳保护,抓好绿地、草坪、花坛和园林设施的看护管理,完成市政府冬植松树3500株任务。

(六)市场管理加强对各类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要达到场内摊位整齐、规范,食品卫生及市场卫生干净、整洁、文明经商、文明服务。

(七)冰雪清运城区各单位要“以雪为令、雪停必清、清雪必净,”按“门前三包”范围清运积雪。做到小雪当日清,中雪两日清,大雪三日铲清、五日内清运完毕。各单位责任范围(详见附表)。清运冰雪的车辆秩序由交警大队负责,环卫处和市政处负责清运。各单位责任区内的冰雪一律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

三、时间要求

1、从11月20日至11月25日为调查、摸底准备阶段。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集中力量搞好冬管前期工作。

2、从11月25日至明年3月20日为实施阶段,各单位要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大打一场冬管攻坚战。

3、从3月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全面结束“冬管”工作。

四、主要措施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冬管办公室负责冬管工作协调、检查、督办、汇总工作;各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做好污水窖井的管理及收水口积冰清刨工作,同时要抓好禽畜散放、拉圾污水管理、巷道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环卫处重点负责主次干道的路面清扫、垃圾清运、厕所清掏保洁工作;市政处、园林处负责市政设施、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及园林绿化管理及冬植松树工作;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市容市貌、牌匾、户外广告审批,街路秩序监察管理工作;交警大队和交通管理处负责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管理工作。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今年冬管工作的重点是杜绝垃圾乱倒乱卸,居民污水乱泼乱倒及街路秩序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环卫处要紧紧围绕冬管重点,在秋季大会战中集中清理各自管区内的垃圾残土,污水井的清挖清掏。城管监察大队对街路秩序采取重点部位、主要街路阵地管理和巡视管理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电视、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对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作用,提高人们的城市意识和环境意识。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在召开的各种会议上要逢会必谈环境卫生工作,使其在人们头脑中打上烙印,形成共识,在行动上成为自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环境提供基本保证。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3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4

一、考评范围

各镇、开发区、街道。

二、考评办法

采用百分考评制,设立优胜、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在达到考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暗查明查得分年终综合评定在90分(含90)以上为“两整两创”优胜镇(街道);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两整两创”达标镇(街道);80分以下为“两整两创”不达标镇(街道)。

三、考评标准

(一)优胜镇(街道)起评标准:

1、创建“两整两创”精品村(社区)1个以上;创建最优环境小区、自然村2个以上(其中含1个安置小区);

2、改善提升环境卫生管理薄弱村(镇、涉农街道)2个以上;

3、创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社区)1个以上,创建精品河道1条以上,有家塘的镇、街道创建精品家塘1个以上;

4、按要求完成截污接管工作和点源处理工程;

5、按要求完成国家生态区创建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6、全面实施河长制管理,按照“三清一堵一健全”要求,有序推进河道轮浚工作,全面完成河道(家塘)排污口接管、截污和封堵工作,水质良好、无黑臭现象;

7、所有河道(家塘)全部达标(除开发建设等原因不能达标的以外),保持示范河道(家塘)10%以上。

8、按要求创建洁美家庭。

9、把“两整两创”与“路长制”、“河长制”、“区域市容管理联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主干道、主河道、风景区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长治久洁。

10、镇、开发区、街道建立机械化作业收集队伍,镇、涉农街道基本达到机械化作业收集;城区街道全面达到机械化作业收集。

11、其他依据《镇、涉农街道“两整两创”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评细则》、《城区街道“两整两创”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评细则》和《“两整两创”河道(家塘)暗查、明查考评细则》。

(二)达标镇(街道)起评标准:

1、创建“两整两创”精品村(社区)1个以上;创建最优环境小区、自然村2个以上(其中含1个安置小区);

2、改善提升环境卫生管理薄弱村(镇、涉农街道)1个以上;

3、创建精品河道1条以上,有家塘的镇、街道创建精品家塘1个以上;

4、按要求完成截污接管工作和点源处理工程;

5、按要求完成国家生态区创建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6、全面实施河长制管理,按照“三清一堵一健全”要求,有序推进河道轮浚工作,全面完成河道(家塘)排污口接管、截污和封堵工作,水质良好、无黑臭现象;

7、所有河道(家塘)全部达标(除开发建设等原因不能达标的以外),保持示范河道(家塘)5%以上。

8、按要求创建“洁美家庭”。

9、把“两整两创”与“路长制”、“河长制”、“区域市容管理联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主干道、主河道、风景区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长治久洁。

10、镇、开发区、街道建立机械化作业收集队伍,镇、涉农街道基本达到机械化作业收集;城区街道全面达到机械化作业收集。

11、其他依据《镇、涉农街道“两整两创”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评细则》、《城区街道“两整两创”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评细则》和《“两整两创”河道(家塘)暗查、明查考评细则》。

四、考评形式

考评工作分市容村貌和河道(家塘)以及洁美家庭考评三个方面。

1、市容村貌和河道(家塘)考评均采取明查、暗查和年终考评验收三种形式,每月进行一次市容村貌和河容岸貌暗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明查,年终对考评标准中所列项目进行一次考评验收,由区“两整两创”工作考核督查组组织实施。每月将暗查问题反馈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每季度将明查结果及暗查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暗查分值占70%,明查分值占30%。年终汇总市容村貌和河容岸貌考评得分值,其中市容村貌暗查明查分值占60%,河道(家塘)暗查明查分值占40%。

2、对申报的精品村(社区)、最优环境小区、薄弱村、精品河道家塘同样采取暗查、明查和年终考评三种形式综合评定。

3、“洁美家庭”创建考评工作由区文明办和妇联牵头负责,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五、奖励办法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委、区政府对创建项目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励,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各自考核办法确定以奖代补资金,下拨到各村(社区)。

1、“两整两创”精品村5--8万元,精品社区(混合型社区)3-5万元,最优环境小区(自然村)1万元。

2、环境卫生管理薄弱村改善提升的村(社区)2-3万元。

3、创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示范村(通过市级验收),由市级进行奖励,区级配套5万元。

4、创建“两整两创”精品河道(家塘),河道长度300米以上,按150元/米标准进行奖励;家塘水面积1亩以上,按1-2万元/个标准进行奖励。

5、“两整两创”示范河道(家塘),对保持并有提升的河道奖励2000元/条,对保持并有提升的家塘奖励800元/个。

6、“洁美家庭”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7、对投入大、工作有亮点的镇、开发区、街道给予适当补贴。

8、对有重合的创建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办法进行奖励。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2009年“两整两创”工作,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新三年“两整两创”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各镇、开发区、街道要高度重视“两整两创”工作,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创新思路,有力推进。

2、宣传发动。深入广泛宣传“两整两创”,强化村(居)民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开展“洁美家庭”创建,动员和组织广大家庭行动起来,共建美好家园,切实做到区、镇、村、家庭四级联动、全员参与。

3、突出重点。一手抓队伍建设、设施设备完善等基础工作,转化薄弱村,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一手抓精品村(社区)、最优环境小区(自然村)和精品河道、家塘精品亮点创建,做到统筹兼顾,齐头并进。精品村(社区)、最优环境小区、改善提升薄弱村以及精品河道家塘的创建要制定方案,报区“两整两创”工作考核督查组同意后实施。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5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之时”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乡村旅游示范村调查摸底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略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略阳县五龙洞镇垭河村调查摸底报告

汉中市文旅局: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旅游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依托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继续巩固五龙洞村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成果,自确定以来,合理规划、多方入手,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建设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五龙洞村位于略阳县城以北36公里处,政府以北2公里处,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在村境内。2015年镇村机构改革由原垭河村和原五龙洞村合并后命名为五龙洞村,村辖区6个村民小组,全村户籍人口243户751人,常住人口231户727人,党员47人。耕地面积为1459亩,其中基本农田700亩,林地51194亩。这里属于秦岭南麓中浅山区少有的原始森林与溶洞景观亲密融合的区域,其中五龙洞国家森林公园同时也是汉中地区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具有“神、奇、幽、秀”四大特点。陆续开发出五龙谷、青龙沟、白龙沟、三佛寺、陕南氐羌民俗村5大景区,木城瀑布、茶马古道、五龙洞、呼龙台等100余处景点。景区动植物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有各类野生动物200余种,秦岭冷杉、珙桐、金钱槭、红豆杉、高山杜鹃等植物1700余种。

二、主要做法

1、多项措施、狠抓落实。为了培养和打造“村容整洁、生态秀美、文化鲜明、设施完善、宜业宜居”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制定多项措施、狠抓落实。一是成立了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确保了工作分工有条理、责任落得实。二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委严格按照“规划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五龙洞村发展思路,因地制宜的制定了《五龙洞村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从环境整治、清洁工程、文化挖掘、产业培育、生态环保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提出了建设目标和要求,明确了工作推进措施和时限,为工作顺利开展描绘了清晰的蓝图。三是积极落实经费保障。

2.村庄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一是2010年在全村实施了民俗村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以氐羌文化为底蕴,采取政府资金补助为主、农户投工为辅的原则进行。累计投入500余万元,对全村96户群众350余间房屋进行了统一换瓦、坐脊、刮墙皮、水泥沙浆粉刷、外墙干粉漆抹面、1.2×4米双廊楼、三面散水、窗沿以下石板墙裙、正面木格花窗门、四开或者双开木格花窗门、门窗、廊楼、木柱统一油漆等内容,并建设入院道路6条1.5千米,绿化道路3千米;新建沼气池43口,改厕改圈72户。我村被确定为国家扶贫项目连片开发示范村以来,又实施了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该项目主要对农户庭院统一硬化,修建统一风格院墙、花池、入院路、入户路,统一换瓦座脊等。二是28公里生态旅游带建设,打造了旅游小景点4处,文化健身广场2个。三是居家院到秦家院集中村庄,安装太阳能路灯20多盏;村庄内安装太阳能庭院路灯40多盏;新建村级活动场所一处800平方米。四是公共环境整治,主要是新建垃圾池两座。通过环境整治项目和基础实施项目建设提升了游客旅游质量,改善了全村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五是持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为乡村旅游示范村打好坚实的基础。

3.清洁工程开展情况。为了游客游玩时的环境舒适,五龙洞村作为常年清洁工程示范村,通过创新机制、强化宣传、提升素质、设施建设、加大监管五项措施狠抓落实,使村容村貌明显转变,群众素质整体提升,设施建设愈加健全,经济发展稳中有进。主要对村域白色污染、群众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现象进行清理,同时对群众私自占用道路现象进行制止整顿,对水沟、堰渠等死角堆积的垃圾进行铲除。同时修建垃圾转运站6个,并落实保洁员5名,定期清理垃圾,确保了清洁工程后续有保障。建章立制,建立了《五龙洞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清洁工程检查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对村干部落实了责任区域,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4.文化产业挖掘情况。近年来,五龙洞村依托独特的地理优势,以氐羌民俗文化为主线进行乡村文化产业挖掘。一是修缮娘娘庙。二是成立五龙洞村舞蹈表演队,先后编排羊皮鼓舞、羌舞、秧歌等文化表演,同时邀请专业人士为群众指导广场舞表演。四是完善文化设施建设。结合连片开发项目,在五龙洞村修建文化广场一处,配齐健身器材,安装了太阳能路灯。同时在村委会安装了乒乓球台、篮球架等体育器材,配齐了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体育用品,五是打造农家乐8户,修建休闲场所4处。六是旅游客运市场治理行动景区、饭店及乡村旅游点等旅游场所专项督导检查行动。落实《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景区、饭店及乡村旅游点等旅游场所经营管理的要求,加快推进全县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旅游环境和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并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纳入质量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满足游客对森林深度体验的需求,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提高游客康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5.产业发展情况。近年来,村上依托独特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上级部门的大力帮扶下,我村紧跟全县支柱型产业发展,结合我村地域实际,着力推进以食用菌、天麻、猪苓为主的产业发展,全村共发展菌筒50万筒,天麻8万窝,猪苓地存8万窝,新增4000窝,中蜂800箱,有效带动了全村农户增收致富。

三、特色亮点

一是农家饭菜以当地的特色食材为主,主要已以当地季节性时令蔬菜为主,柴火鸡,天麻、香菇炖鸡,竹笋炖腊猪腿等;小吃主要以铁锅面皮,罐罐茶、包谷面馍、核桃馍为主,让游客吃到纯天然绿色食品。二是打造特色旅游产品4种,主要以天麻、香菇、土蜂蜜、腊肉为主,利用电商网上销售。引进“陌上花开”商贸有限公司对五龙洞村土蜂蜜做了鉴定并注册了商标,带动当地旅游产品的销售,农户以旅游产品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部分群众认识度还不够高,对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积极性还不强。二是经费紧缺,导致部分设想无法实现,工作推动困难。三是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氛围还有待加强,四是环境卫生整治力度不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围绕乡村振兴建设总体要求,以打造“山川秀美、天蓝地绿”为目标,以五龙洞森林公园建设为依托,从加强提升群众素质、提高综合整治力度、加大舆论宣传入手,多方争取、凝心聚力,继续加大旅游开发。

景区环境卫生管理方案范文6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五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方式,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区发展规划。

第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审批纳入城市规划并联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辖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第十二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运输。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必须安装密闭装置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排放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九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乱倒。

第二十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准租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营。

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置费收费标准,暂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建筑垃圾堆放处置服务费。

(二)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拖泥带水上路造成污染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