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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具备仓储、配载、装卸、理货、信息等功能,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运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货运站经营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货运站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站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站经营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货运站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综合货运站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鼓励投资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货运站。
设置综合货运站的,应当符合综合站设置规划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信息管理、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其中,从事货运信息配载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从事货运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注明相应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货运站经营业务。
综合货运站开办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货运站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进站经营。
第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货运站经营者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许可。
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手段。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落实工作人员佩带标志上岗制度;
(四)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货运站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并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第十五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垄断货源、恶意压低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三)超限、超载配货;
(四)违反操作规程装卸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提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参加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禁运货物的业务。托运人不得托运国家规定禁运的货物。
第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运输要求,并根据需要查验有关凭证。
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货运信息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车辆应当手续齐全。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入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货运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货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经营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货运站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对货运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和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在货运站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非法侵占、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限、超载配货放行出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与其他货物混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公示监督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货运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站经营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范文3
近年来,虽然道路运输行业一直把安全生产列入行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就像“一道高压线”,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提出“三关一监督”,“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在抓安全管理上,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而且从上到下花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监管力度,通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可喜成绩。但是,交通事故仍然不断发生,给人们生命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后果。就拿我市方城县第二运输公司年“3.1”交通事故来说,县内短途客车严重超员,造成翻车事故死亡8人,伤20人的严重后果,这起重大事故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具体到道路运输行业在哪些环节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和管理问题,又如何来提升道路运输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对策与措施,这是本文试图探寻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是运输业发展的命脉,必须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虽然也狠重视做好安全工作,制定一系列安全制度和措施,但我认为仍然只是流于形式,尤其是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司乘人员教育管理不到位,一些司乘人员不能严格遵守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准超员超载,可你上有政策,他下有对策,例如:一些司乘人员,他在站内不超员,在站外超员;二是制订建立了各种安全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发放悬挂安全明示卡和制订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宣传贯彻落实上不够到位;三是企业客运站更换司乘人员不能严格履行资格审查手续,严把资格审查关,在我们进行安全检查中,多次发现个别司乘人员不能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和上岗证,甚至个别临时更换的司乘人员根本就没有从业资格证,特别是县内的短途客车不能做到100%持证上岗等不安全因素。
2、受利益的驱动,唯利是图。由于一些企业或司乘人员存在唯利试图的思想,在站内管理中,能严格遵守站内不超员超载的管理规定,但在行驶途中,承包车主和司乘人员,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只管让旅客上。就拿“3.1”事故暴露的情况来说,该车起始点上只有3名旅客、但路途中不断上人,最终超载一倍,造成严重超员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
3、人的因素也是造成不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人是主要因素,因此,我们以五种人,六种行为来归纳这些不安全的因素和主要隐患。一是五种人:①安全意识不强,事故苗头或违章现象较多的人员;②性格急躁,爱开赌气的人员;③爱开超速车和抢超抢会车的人员;④夜生活活跃的人;⑤家庭矛盾突出或有严重后顾之忧造成精力分散,情绪不稳的人员。二是六种行为:超速、超载、抢超、枪会、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车辆带病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不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
4、车辆技术状况好坏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是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①车辆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未能及时进行二级维护和检修。②未能及时按要求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电器等主要部件进行检修,造成失灵。③车辆超载、超高、超宽、改型、货物装载不牢固。④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时不能严格按照维修项目进行作业,该维修的不维修。在手续不齐全、维修不到位的情况下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更有甚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对车辆进行维修。⑤对道路环境不适应。表现在对道路不熟悉,突遇窄桥、险桥。加之公路沿途两边群众的交通意识差,堆放障碍物给车辆正常运行带来不安全隐患或交通道路复杂、交通信息的影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等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二、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和措施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关系到公众的安危,影响到行业形象,波及到企业生存,如何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已成为我们行业管理部门推进传统道路运输业向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进程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拿出对策和措施,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一)把“三关一监督”落到实处
1、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的关键,关键严把市场准入关。在经营资格的审定过程中,加强对客、货、维、驾培四大市场的管理,要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确保
所承包辖区内运输经营者经营资格全部达到规定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制度,并按规定安装gps和配备灭火器。签订安全合同,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运手续。
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格落实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营运车辆定期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强化二级维护,并要求维修企业对维修车辆按合同要求建立单车维护档案
,特别是客运车辆,做到一车一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车辆因技术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严格落实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运管部门要不断的督促检查运输企业,落实营运驾驶员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确保营运驾驶员100%持证上岗。同时对临时更换司乘人员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决不能留死角,确保安全驾驶。
4、搞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首先严格监督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从源头抓安全,认真落实客运驻站管理规定,履行驻站的管理职责,把“三关一监督”落到实处。其次,认真督查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交通部提出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要求,把“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落到实处。同时要大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立法治本、源头治本、政策治本力度,着力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5、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报告制度。对于承包辖区发生的事故,要按照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交通事故认真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并总结出发生事故的原因、经验和教训。
(二)加强全员业务学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道路运输行业的运管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主要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行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因此,我们首先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岗位业务培训,要想把此项工作做好,就必须每年要进行一次系统的业务学习,在学习中要把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系统的学习,并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措施。通过培训合格人员颁发从业人员上岗证。对持证人员每年也要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加盖年审合格章,这项工作可结合一年一度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同步进行。其次,要求各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是加强对行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行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对企业每季度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把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进行座谈分析,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和消除方法。通过不断的学习使人人提高业务水平,人人讲安全,处处想安全的安全氛围。
(三)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警示教育
安全管理重在于教育,特别是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墙报、板报标语和各个时期出现的各类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宣传和警示教育,企业每月最少要召开一次由司机,承包车主(包括家属)参加的安全例会制度,学习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要把国家制定的安全方针、政策、交通法规、安全常识,规章制度等贯穿于教育之中,也可以由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到企业进行季度性的安全管理和学习,使之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
(四)强化监督管理
要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强化行业监管和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首先要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三关一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制度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强化监管力度,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目标管理纳入制度化,做到企业法人每年向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目标管理,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使安全管理安全责任明细化。也可以按照省厅提出安全“四项机制”分片、分包、分口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使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形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氛围和安全体系。其次,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督查检查,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限期整改,落实责任,明确人员督办一抓到底。其三,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到每年不少于四次的安全检查,重大活动、春运、“五一”、“十一”要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做到安全生产着重一个“防”、落实一个“督”,强化一个“严”。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性质合理设置安全管理岗位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这项工作牵扯到行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建立客、货、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管理档案,如: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3、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客运)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6、道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7、车辆安检人员管理制度;8、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制度;9、安全例会学习制度;10、车辆外聘驾驶员管理制度;11、查堵“三品”工作制度;12、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体系。
(六)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查或漏检的车辆出站运行,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制定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是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是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经安检人员签字,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通知单”24小时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能准予报班。同时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营运。设立出站口,对出站口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人数。检查合格后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七)落实“四项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
以党的十会议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抓手,更新安全理念,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落到实处。强化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合格率达100%;汽车二级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合格率达100%;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100%;客运驾驶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它运输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达98%;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客运站安全监督,坚持门检制度,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制度落到实处。完成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客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工作。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全年至少组织一次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客运安全事故,一般道路客运安全事故不超过3次。
三、具体措施
(一)着力抓好全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的运输安全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所干部职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二是针对节假日运输特点,做好“四查”,即查思想上麻痹松懈情况,查管理工作上的漏洞,查事故隐患,查车辆技术状况,将“三品”堵在站外车外;三是杜绝“三超”,即越载、载速、越疲劳;四是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保障随时抢运、安全疏运;五是加大现场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扎扎实实的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宣传效果,引发人们对“安全生产年”活动意义的认识;搞好组织准备工作,组建活动领导专班,积极开展关于安全活动内容的教育指导、竞赛、答题、演讲、咨询等活动;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所安全管理专班人员要主动组织客运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企业事故处置能力;督促客运企业抓好各项安全检查,把“安全生产年”活动引向深入,最大限度压“三超”,防“三违”,查隐患、防事故,努力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口前移抓防范、重心下移抓基层、责任上移抓领导、坚定不移抓严管”工作要求,强化源头管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例检制度。全面推行等级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的检查力度。运政业务股及所安全管理专班人员要经常性地对市内各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督促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营运客车的管理要以长途行驶山区道路客运车辆、农村班线客运车辆为重点对象,搞好安全监控。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例检例会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乘车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无车承运人业务;司机;车辆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3
无车承运人业务与有车承运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运人与货车司机(下称“司机”)、货物运输车辆(下称“车辆”)的关系。我国既有的适用于有车承运人模式的制度,将车辆、司机、经营资质与运输公司绑定,其对无车承运人的经营模式的存在着不适应性,亟需进行改革。
基于我们多年来为道路运输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行业的观察、对我国相关管理制度的研究,以及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运营模式的研究,现特就无车承运人模式下各方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对司机和车辆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以期引发更多探索,助力于我国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
一、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相关方关系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无车承运人负责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并组织实际承运人开展运输活动。无车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运输义务,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实际承运人受无车承运人委托完成运输任务,在法律关系上,实际承运人对无车承运人负责。实际承运人不直接与托运人建立关系,亦不向托运人承担责任。在货物交接方面,实际承运人系无车承运人的人,代表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接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无车承运人承受。
根据上述,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托运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由于实际运输的工作交由实际承运人完成,无车承运人无需拥有车辆和司机。
二、谁可以为实际承运人
在国外,实际承运人存在多种组织形式,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属常见情况。如美国的Robinson公司所合作的实际承运人包括独立的车主兼司机(拥有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一般的私人运输公司或者全国性的卡车运输公司。②另据相关研究估计,在澳大利亚运输物流行业(包括出租车运输、快递、货物运输)中,约有83,000名独立的车主(兼司机),他们并不属于运输公司的雇员,和运输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③
无车承运人通常会与实际承运人签署框架性的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作为独立的合约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为无车承运人提供服务,但对于提供服务的数量并没有明确要求,实际承运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运货物。无车承运人按照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的量、次等与实际承运人结算费用。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该允许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其理由如下:(1)据笔者了解,我国相当多的货运车辆系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并由个人作为司机,但因为现行政策限制均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实际经营由司机个人负责,司机需向所登记之运输公司缴纳较高费用,导致司机和运输公司间的矛盾较多;④(2)与我国当前运输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我国,由于经济、管理、文化等因素,相当多的运输车辆仍由个人投资,组织化程度尚未发展到主要由公司投资购买的阶段,限制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会导致对车辆实际投资人的诸多不公,易引发纠纷;(3)车辆可直接登记在车主名下,产权更加清晰;(4)车主无需再向运输公司缴纳挂靠费用,车主可直接与无车承运人建立业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更加有利于车主兼司机的利益保护,在制度设计环节体现出公平。
车主兼司机是否需取得货物运输的许可证书(指针对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外的针对车主兼司机的资质证书)呢?笔者认为,如果车主兼司机并不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运输,而是仅代有货运资质证书的承运人代为运输货物,车主兼司机没有必要办理运输业的资质许可(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为,在该等情况下,车主兼司机实质上是属于向有资质证书的承运人提供劳务服务(自带运输工具),并不属于经营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但如果车主兼司机仍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货物运输,则其需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除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外,也应该允许其他形式的运输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该等组织形式便于行业中劳动力、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结合,提高生产效率,亦为相关要素的拥有者利用该等组织形式做大做强提供了制度空间。但需要强调的是,该等组织形式的具体选择应由经营者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不应试图通过制度性安排,强行扭合。否则,将会损害其中一方或者多方利益,导致社会不公,又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组织化程度的自然提高。
三、有利于各种要素充分流动的制度设想
我国传统的运输业的管理制度是按照车辆、司机与经营资质整合于一体的模式所设计的制度。⑤该等制度下,承运人需拥有车辆,并聘用驾驶人员。从表面上看,该等制度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运输业内的相关经营主体的管理。实际上,该等制度存在以下弊端:(1)与我国运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如前所述,我国相当多的运输公司中,其车辆并非由运输公司出资购买,而由驾驶员出资购买;驾驶员并非由运输公司所实际聘用。该等制度并未在实际上提高我国运输公司的组织化程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车主兼司机的利益;(2)纠纷多发,不能合理平衡相关要素拥有者的利益。关于运输经营中挂靠车辆的管理费、事故责任纠纷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或诸多新闻谋体,导致很多司机兼车主从业人员、事故中受害人深感不公;⑥(3)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由于车辆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均需登记在某一运输公司名下,易于产生纠纷,也使很多拟在该行业从业或投资的人不愿意投入。另外,有些司机将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后,如再想将车辆移转至其他公司也将产生诸多困难。由此可见,该等制度不利于运输要素的合理流动,亦未能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
考虑到现阶段信息技术的使用以及运输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的提高,笔者建议,应以发展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为契机,建立有利于各种运输要素充分流动且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废除过去车辆、车辆运输资质、司机、 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与运输公司绑定的管理制度,建立对车辆、车辆运输资质、司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分别进行登记或许可的管理制度。允许车辆登记在实际出资者名下,允许车辆开展货运业务的《道路运输证》只针对车辆发放,与司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的管理相分离。
(二)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不将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限定于公司制的组织。为市场主体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留下自主选择的空间,让市场主体自行决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开展货物运输经营,并通过市场的机制实现行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该等制度安排可避免目前车主(兼司机)不得不挂靠运输公司的诸多制度困境。
(三)允许车主(兼司机)与无车承运人、运输公司进行合作,由车主(兼司机)自带车辆作为独立的合约人为无车承运人、货物运输公司运送货物。该等制度安排下,车主(兼司机)与无车承运人之间系合作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此等情况下,车主(兼司机)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四)允许车主(无论是否为司机)将车辆租赁给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主体、货车司机 。该等制度安排下,货车司机可以作为员工为车辆运输公司工作,并将其所拥有的车辆租赁给运输公司;其他车主(非货车司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车辆租赁给运输公司。当然,其他人也可以将车辆租赁给货车司机,由货车司机以独立合约人的身份用车辆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这有利于货物运输经营主体或者货车司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运输车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货物运输经营主体、货车司机自行投资购买车辆所需的融资问题,有利于各种运输要素的充分流动和自由组合,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总之,建议建立车辆权属、车辆运输资质、货车司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分别进行登记或许可的制度,而允许该等要素之间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自由组合,而不强行扭合。有关道路运输的管理制度与此不一致的,作相应修订。
四、以劳务合作制度规范合作关系
前述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使现存的车辆挂靠现象产生的制度土壤不再存在。可以预计,车辆挂靠的情形将会大幅减少。
另外,亦需通过劳务合作制度规范各运输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将会有相当一部分车主(兼司机)因为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不能自承运人处承接货运业务,或者因其业务能力或者自身拥有资源有限而承接不到足够的运输业务,其他拥有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存在此等情况。该等主体可以与无车承运人、其他运输经营主体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为无车承运人、其他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
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有别于车主(兼司机)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雇员。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时,车主(兼司机)与劳务需求方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车主(兼司机)自车辆完成运输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主(兼司机)的工作不能进行控制(如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量)。车主(兼司机)如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雇员时,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将会对车主(兼司机)形成较强的控制关系(如关于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工作量等),同时,车主(兼司机)还向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出租车辆。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车主(兼司机)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劳务提供方(independent contractor)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允许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与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具体如下:(1)为车主(兼司机)提供充分的自由,车主(兼司机)可以同时与多个货物运输经营者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可以自行决定劳务提供的时间,自行安排休假等,也有利于提高车主(兼司机)的积极性;(2)可以减轻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管理负担,如将车主(兼司机)作为员工管理,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防止员工私自拉活、或者效率低下等问题,考虑车辆位置移动等因素,管理成本高昂,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当然,如果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主(兼司机)的工作形成较强的控制,而在事实上导致车主(兼司机)应被作为员工(雇员)对待时,车主(兼司机)可以要求按照员工标准向其提供相应的待遇。
五、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除了前述有关的制度调整外,其他相关的制度亦需要作进一步完善,大致包括:
(1)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如车主(兼司机)就其劳务合作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按现行的仅允许扣除20%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且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将导致车主(兼司机)税负过高,将可能倒逼车主(兼司机)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方式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关于保险制度,应促使保险公司针对各经营主体在货物运输中所开展的具体活动内容,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以涵盖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发挥保险的抵抗风险的作用。
鉴于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运输业界、监管部门和相关方应加强相互沟通,对既有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为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为运输相关参与方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为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打造坚实的微观基础。
注释:
①国务院于2016年8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中规定:“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16年9月1日发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②参考C. H. ROBINSON 2015 annual report.
③ 参考The Other Half: Self-employment in Transport & Logistics in Australia―― A scoping study for TALC.
④参见《货车挂靠遭遇乱收费,相关部门即将规范挂靠制度》,网址:http:///system/2015/08/03/000526519.shtml, 2016年9月16日最后访问。
⑤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范文6
根据省政府下发的《省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和市运管局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百日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百日集中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由运管处、局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大型货车、集装箱车、危化品、出租车、客货运场站等企业的源头管理、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超员超限、超速超载、无证经营、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整治活动。
二、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为加强对安全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的领导,我局成立我区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运管处、机场客运处、稽查大队、客运所、驻站办、机修所、检测站、直属所、驾培所、八个交管所、安全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具体负责百日集中整治的组织工作,纪婵章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各单位将百日集中整治方案于10月25日前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科。
三、百日集中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1)全面审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要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坚决停业整顿,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八个交管所、驾培所、直属所、安全科
(2)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新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对申请从事运输的企业,要实地逐项核实其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驾培所、安全科
(3)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要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交通部颁布实施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年审和二级维护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责任单位:运管处、维修所、检测站
(4)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技能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加强对营业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查验和审核,建立健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跟踪培训、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运管处
(5)强化源头安全监管。对客运站和重点货运场站实施驻站管理,对一般货运场站实施巡查管理。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和货运场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客运场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货运场站要重点加强站场内及周边的现场管理,对没有上箱锁的集装箱车辆不准出站,严厉查处和打击“黑车”、“套牌车”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检查登记,全面落实驻站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运管处、机场客运处、驻站办
(6)监督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机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要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落实企业“三见面制度”。营运客车、危险品车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对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加强对承包、挂靠、租赁车辆和驾乘人员的管理,整治中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直属所、八个交管所、安全科
(7)结合全省目前正在进行的“四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先进企业评选工作,逐步全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企业和驾驶人员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理,在整治活动中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和驾驶人员,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许可。驾驶人员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违章率较高吊销从业资格证。
责任单位:运管处、客运所、八个交管所、直属所、安全科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制定整治方案阶段(10月17—25日)。运管处、局相关单位要根据局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进行层层教育和发动。成立道路运输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人员和联系人,制定百日集中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百日集中整治阶段(10月25日—12月20日)。运管处、局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扎实组织整改和复查,确保不留安全死角。12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运管局百日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科。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0日—12月31日)。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治情况,结合百日集中整治要求,对全市道路运输系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重新复查。
五、百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将其作为今年全市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全力消除不安全因素,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