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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运输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管理
食品冷链物流是指食品在生产、运输以及销售过程中全部处于低温状态,这样才能保证供应的食品新鲜、安全,不会出现或者较少出现变质情况,从而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的冷链物流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冷链物流过程有许多环节,对技术的要求非常高,整个过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食品的质量,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因此,必须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和相关技术管理工作,实现冷链物流和技术管理规范化。
1 冷链物流发展现状分析
1.1 冷链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虽然,现在我国的冷链物流体系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某些环节上还不是很完善,构建的冷链物流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在国内消费发展需求以及和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相比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冷链物流作为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食品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完善冷链物流体系。
1.2 市场化程度不高,缺少第三方的介入
在我国的食品市场上,冷链物流主要是由生产商或者是经销商完成的,目前,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上来看,物流配送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缺少第三方的介入,并且配送系统的建立还不完善,在配送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商品消耗很严重,影响了食品的质量。当前,食品行业非常关注食品配送网络系统的建立,食品冷链的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增高。
1.3 冷链物流的硬件设备有待提高
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我国用于冷链物流的保温车辆还不到四万辆,大约只相当于美国的1/7,在我国的铁路冷链中,用于冷藏的车辆数量不仅相当少,而且大部分都是陈旧、落后的机械式速冻铁皮,缺少规范的保温车。目前,我国的冷库发展还远远未达到需求,并且好多冷库只用于肉类、鱼类冷藏,并且利用率不是很高。
2 冷链物流中的食品的温度要求
由于食品的特性不同,在冷链物流中对温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每一种食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冷藏要求,以上海实施的国内首个食品冷链物流地方标准为例,可以把食品划分为五大类。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中所列温度情况是根据某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制定的,在物流中有其他要求的食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运输,以确保食品质量。
3 食品冷链中对温度的操作规范
食品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的环节中,受不同因素的影响,需要对温度进行不同的控制。虽然在食品流通中有基准温度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流通环节,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需要对温度进行调节和规范。
3.1 冷冻食品
冷链物流中对冷冻食品的温度要求是:根据规定,其基准温度是-18℃。具体规范是,第一,在冷冻食品的运输途中,温度要保持在-18℃,如果出现回升状况,那么回升限度是-15℃,但是要保证温度尽快降到-18℃;第二,在食品装载前,装载车厢内的温度要达到-10℃以下;第三,冷库要处在封闭式空间中,周围的环境温度保持在15℃以下;第四,要保持冷库温度恒定,波动范围不能超过1℃;第五,如果冷冻的食品温度超过-12℃,那么食品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这时,接收方应当拒绝接收;第六,食品接收以后,在冷冻柜里的温度要保持在-15℃以下,温度回收上限不能超过-12℃;第七,包装环境温度控制在15℃以下。
3.2 冷藏食品
根据相关规定,冷链物流中的冷藏食品基准温度是在4℃以下,但要在冻结点以上。具体情况是:第一,在冷链物流的各个环节中,温度均要保持在7℃;第二,冷藏食品接收以后,在冷藏柜中的温度如果出现回升,那么不能超过上限温度是10℃;第三,包装环境温度控制在15℃以下为宜。
4 完善设施建设,健全管理制度
4.1 冷链中的环节建设
在冷链物流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强设施建设,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运输中,配备全套、先进的冷藏运输工具,为避免食品出现变质情况,还要配备温度测量和记录仪器以及消毒仪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车辆养护制度和调度制度;在储存中,加强冷库、温度测量和记录仪器等设施建设,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冷库管理制度、食品储存制度以及食品装载制度等;在销售中,要配备冷藏柜,同时要完善相应的温度调节管理制度。
4.2 低温配送中心的建设
低温配送中心在冷链物流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是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中间环节。在实际的冷链物流中,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食品流通的环节都会经过低温配送中心。有些时候,低温配送中心不仅承担着储存的功能,还承担着加工、分拣的功能。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低温配送中心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它的功能。
5 结语
食品冷链物流在我国的食品供应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但是当前,我国的食品冷链物流发展还不是很完善,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食品的质量和人民的健康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食品冷链物流的管理,完善食品冷链物流中各个环节的设施以及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规范化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肖静,张东杰,刘子玉,马中苏.我国食品冷链物流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8(13).
[2]黄成洲,谢如鹤.我国食品冷链物流的发展与对策[J].商品储运与养护・供应链管理,2007(38).
冷藏运输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温度控制;卫生要求;随车证件管理;封扣制度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Cold chain logistics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for the lack of a systematic cold chain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of temperature control, hygienic requirements, the legal document management and the sealing buckle system of the cold chain logistics transporta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temperature control; hygienic requirements; with vehicle certificate management; seal buckle system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产节奏不断加快,人们花在厨房里的时间越来越少,对冷冻冷藏食品的认知度越来越高,迅速拉动了冷冻冷藏食品的消费,冷藏冷冻食品每年增产约10%。然而,我国食品的冷藏运输率只有15%左右,而发达国家却达到80%~90%。目前我国冷链物流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食品冷链的硬件设施建设不足、技术含量低、行业标准不完善、缺乏系统冷链物流管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有数据显示,我国平均食物年产值约为3 000亿美元,超过20%的食物由于没有很好地冷藏,在运输过程中被浪费。仅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上损失率就达25%~30%,每年有总值约100亿美元的农产品在运输中损失,缺乏冷链物流运输仅腐烂损耗的果蔬可满足将近2亿人口的基本营养需求,损耗量居世界首位,而发达国家的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下。
随着人们对农产品尤其是疏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其内在品质及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冷链的发展时机也已经成熟。冷链物流企业要想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发展自己,就必须抓住运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精细管理,提高管理品质,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本文主要以为连锁零售门店提供配送服务的冷链物流企业为例,着重分析并提出在干线运输管理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些问题及改进措施。
1 冷链物流干线运输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1.1 温度控制不到位
冷藏、冷冻食品与其他加工食品在物流作业中最大的不同是:食品从原料到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均需进行温度控制,即低温控制手段与控制技术贯穿于冷链的全部环节。一般而言,冷流物流中心都比较重视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会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制度,通过现代技术GPS来保证车辆运行中的温度要求,但往往忽视出货暂存区、装车前和车辆停靠转运站后的温度控制,导致货物的质量降低,存储期缩短,甚至货物腐败变质。
1.1.1 出货暂存区温度达不到要求
一般情况下,冷冻库的温度在-23℃至-25℃,食品的中心温度一般在-18℃左右,冷冻品出货暂存区的温度要求在0℃左右,且冷冻食品在暂存区的存放时间不宜超过半个小时。冷藏库的温度一般在2℃至8℃,食品的中心温度在4℃左右,冷藏品的出货暂存区的温度一般要求在10℃至15℃左右,同时冷藏品也不宜在出货暂存区放置超过1小时的时间。由于对温层的需求不同,冷冻食品与冷藏食品不宜在同一温层的出货暂存区暂存。但有的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由于场地限制,没有冷藏品的出货暂存区,拣选完毕装满了冷藏品的物流筐就直接放在露天等待装运。
1.1.2 装车前冷藏车未提前降温
低温运输车辆于装车前,应首先将车箱内温度降温,一般冷冻品车箱温度降至-10℃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车,冷藏车温度降至7℃以下、冻结点以上时方可进行装车。同一温层车辆不可既装冷冻品又装冷藏品,除非该冷藏车为双温层车辆。但有些冷链企业为了节省油耗,降低成本,默许司机在装车结束,关闭车厢门后才开始打冷,将车厢内温度降低。从GPS可以看出,运输车辆一般至少运行30分钟后,车厢内的温度才达到要求。
1.1.3 运输车辆停靠转运站后的温度要求被忽略
冷链物流干线运输的车辆到达转运站后,一般要停留一小段时间,等待单据和货物的交接。在等待交接的过程中,装运冷冻品的车辆往往会接驳转运站内电源,持续打冷,保持车厢内的温度要求。因为冷冻品如果融化,客户会拒收或退货。装运冷藏品的车辆有时送货员或司机会忽略温度要求,在停靠转运站后就熄火停止冷机运行,等待交接的过程也是持续长时间大开车厢门,有时长达二三个小时。有的交接是在转运站的月台进行,但转运站月台往往是露天的,用于常温物流的运作,没有任何的温度控制设施。一般冷链企业制定的运输司机KPI中只要求车辆运行过程中的温度控制,车辆停靠转运站后的温度要求就不在考核之列,而且油耗多少也涉及到司机的切身利益,这就造成司机对冷藏品到达转运站后由于停止制冷是否会造成质量问题就不再关心的现象。
1.2 卫生要求不达标
冷链物流是泛指冷藏、冷冻类食品在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到消费前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环境下,以保证食品质量,减少食品损耗的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在整个物流过程中都应该要特别保证其卫生状态。
1.2.1 车厢和物流筐的卫生要求不达标
有些冷链企业认为需要运输和配送的冷藏、冷冻食品都有外包装,车厢内、物流筐内是否卫生对其没有什么影响,因而对车厢和物流筐的清洁不是很重视。车厢内一般用水简单冲一冲,物流筐就直接堆垛在地上用水管冲洗,冲洗完的物流筐也是直接堆垛在露天地面上晾干。
1.2.2 转运站环境的卫生要求不达标
一般的冷链物流企业对自己公司的环境卫生还是比较重视的,比如东莞华雪冷链公司,公司内部“5S管理”做得比较到位,整体环境很清洁,但对转运站周围的环境卫生就不太重视,他们设在中山某物流园内的转运站月台,周边地面很多纸屑、塑料袋等,一阵风吹过,垃圾就在风中飘舞,而冷藏、冷冻食品就在这种脏、乱、差的环境中进行交接。
1.2.3 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不达标
运输车辆到达转运站停靠月台后,就会同配送小车进行货物的交接,进行“大车换小车”。交接时,受场地的限制,不能两车车厢对接,而是小车紧靠大车,与大车并排,然后配送车辆的司机或送货员将整垛物流筐用铁钩拖出大车车厢,直接放在月台地面上,在月台上按门店顺序重新整理堆垛后,又用铁钩拉着整垛物流筐进小车的车厢。在整理重新堆垛的过程中,有可能原先最底层直接与地面接触的物流筐会堆垛在其他物流筐上,压在某家门店的面包和饮料上。有些人工拣选的货物是需要小车送货员当场清点的,有的送货员就直接把物流筐放在月台下的路面上,在尘土飞扬中清点。
1.3 随车证件管理不够制度化
有的冷链物流配送中心把随车证件和钥匙等都放在一个拉链袋里,司机在出车前到调度员那领取,返程后再交还给调度员。笔者在某家冷链企业运输部挂职时曾看到,随车证件袋的检查靠的是调度员,而不是制度。每次司机交回证件都要调度员亲自检查过,如果调度员不在,司机甚至就拿去找运输部经理检查,以免证件缺失,司机承担责任。
1.4 封扣管理不到位
有的冷链物流企业虽然也制定了封扣管理制度,但实施不到位。干线运输司机装车完毕后,往往贪图省事,只是把车厢门的插销插上,并没有进行封扣,而企业没有严格检查,封扣制度形同虚设。
2 解决对策
2.1 温度控制全程化
冷链物流要重视货品的温度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出货暂存区,如果实在受场地限制,建议拣选出来的货品暂时先存放在拣选区,严禁随意摆放在露天。
装车车辆要提前打冷。由于冷藏车降温时间与车辆的性能及所需降至的温层相关,一般情况下开始降温时应与拣货时间相配合。最好的状态是冷藏车箱体温度降到指定温度时,低温食品刚拣货完成搬运至出货暂存区。
冷链物流企业应该将运输车辆停靠转运站后直至货品全部交接完毕这一过程中的温度控制,都列入KPI的考核范围,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如果企业考虑油耗成本,可以要求冷藏品车和冷冻品车一样接驳转运站电源进行制冷。
2.2 卫生要求常规化
作为食品配送的冷链物流,应该把卫生作为常规要求,让全体员工都牢固树立卫生意识。装运员在装货前应扫去车厢地板上的碎片、碎屑等杂物,然后用水冲洗或彻底打扫,最好是运送完一次货物后就清洗一次,如果运输过鱼类、肉类或其它气味较强的产品,则需要进行彻底的清洁与通风并定期对冷藏车厢进行消毒;物流筐清洗后应堆垛在托盘上,避免直接接触地面,造成新的污染。
企业应督促转运站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地面保持清洁,无垃圾堆积,并在气候干燥时经常洒水防止尘土飞扬,以免污染食品。如果需要月台进行货物交接,应该把物流筐堆垛在托盘上,尽量避免与地面直接接触,需要清点的人工拣选货品,应该在大车车厢内清点完后再搬到小车车厢内。
2.3 随车证件管理制度化
运输证件管理形成制度,通过制度让司机们学会自我管理。制定每日运行车辆登记表,司机在出车前领取证件袋时,要详细核对前一位轮班司机填写的随车证件袋内物品,在回程交车时,要详细登记,这样当证件袋内的物品出现缺失时,很快就可以发现并找出具体的责任人。表1是笔者为东莞华雪冷链物流企业设计的随车证件回交表。
2.4 封扣管理严格化
封扣的作用就是防止货品丢失。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损失,企业应该要求员工对封扣制度严格执行。干线负责人当日装车前要到调度室领取干线配送车辆所需封扣,登记编码后签名确认(如有遗失,到调度处申请编码作废并重新领取),待装车完毕后同配送人员现场对车辆侧、后门进行封扣,门店调度员现场进行监督。当干线车辆运输至站点后,站点负责人应该同配送人员现场对车辆侧、后门封扣进行检查,检查无问题后站点负责人将车辆侧、后门封扣解除。如发现异常双方确认后及时拍照取证,完毕后将封扣保留并将编码录入站点运营日报发送至物流部行政助理处进行核对。站点负责人每周一将上周使用封扣带回物流部门,交予行政助理助核对封扣编码并统计至报表。在整个过程中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得封扣、伪造、涂改、破坏等一律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彦杰. 冷链运输环节中的细节管理[J]. 物流技术与应用,2007(2):67-69.
[2] 毋庆刚. 我国冷链物流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2011(2):26-30.
[3] 袁学国,邹平,朱军,等. 我国冷链物流业发展态势、问题与对策[J]. 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15(1):15-22.
冷藏运输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冷链物流;质量;管理
2015年济南市食药环侦支队查获一起大量非法经营的人用疫苗案,经食药监管部门核查,非法经营的人用疫苗虽为正规厂家生产,但由于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冷链断裂将导致药品失效、不良反应增加、药费增长、延误病情等后果。冷链(cold chain)是指药品在贮藏、运输、分销和零售、使用过程中,其各个环节始终处于产品所必需的特定低温环境下,防止污染和变质,以保证药品安全的特殊供应链系统[1-3]。冷链物流是以冷冻工艺学为基础、以制冷技术为手段的低温物流过程。药品冷链物流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使用单位采用专用设施,使冷藏药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使用单位药品库的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物流过程[4-5]。冷链药品主要有疫苗类、血液制品、肉毒素、免疫球蛋白、生物诊断试剂、血浆代用品、酶类制剂、肠内肠外营养制剂、刺激因子、生物反应调节剂、转移因子、干扰素、活性较高的生化制剂等。本文对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冷链物流企业质量风险管理进行研究。
1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冷链物流中质量风险管理的要求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冷链药品的物流过程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新版 GSP 第 47 条提到,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如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等。在第 51 条中,明确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要求。
2 药品冷链物流企业实施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与基本程序
中国2010版GMP中将质量风险管理正式引入。2013年1月质量风险管理首次引入新版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风险就是危害发生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的集合体。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经营活动中,会遇到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这些事件将对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就是风险。有效地管理风险就是对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发生的严重性这两个因素进行控制。把这两个因素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药品冷链物流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可以降低药品质量安全面临的风险,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者有责任降低对经营的药品和药品使用者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对质量风险的评估、控制、沟通、风险降低及审核的系统方法,对经营全过程的风险进行控制性管理。质量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风险启动(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沟通、风险回顾和评审。
3 药品冷链物流作业过程中药品质量风险管理
3.1 收货环节的关键风险因素识别与控制
收货环节风险因素为收货检查。收货环节风险产生原因未核对采购信息,检查不到位。风险后果为:接收非我企业购进商品、接收假药(受污染)或劣药、接收药品质量明显缺陷(外观质量问题、包装破损、短少、未按规定温度储藏等)产品。风险控制:对收货人员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收货程序的培训;严格按“采购订单”接受药品,无“采购订单”药品不接收;严格执行药品收货管理制度。对于需要冷链存储的药品检查时需要增加随行的冷藏车或冷藏箱的温度记录仪数据并检查是否复核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应拒接接收。
3.2 储存环节的关键风险因素识别与控制
储存环节风险因素:储存管理、养护检查。储存环节产生原因:药品存储未按“五区”分开存放,不合格药品未做到专人专区管理,实施色标管理不到位;仓库温湿度检测、调控设施、设备不到位,不能满足时时检测和自动调控(包括冷库);药品未按存储条件(常温库、阴凉、冷库)分开存放;保管员库房账务管理不到位;护员检测温湿度、指导保管员调控温湿度设施执行不到位;仓库合理储存不到位(未做到"五分开");药品堆码不到位,未做到符合"五距";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处理不到位等。风险后果为:储存药品发生质量缺陷;储存药品过期成为劣药;药品储存批号、数量差错等。风险控制:仓库温湿度检测、调控设施、设备定期进行验证;完善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各种相关制度和程序;养护员检测温湿度、指导保管员调控温湿度设施需严格按制度执行;药品应按存储条件分开存放;养护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后,及时处理;确立企业全面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管员发现药品污染、变质、失效、药品过期或药品质量缺陷,入不合格库,严禁销售。
参考文献
[1]陈吉铭,何忠伟,王琛,刘芳.基于京津冀一体化的乳制品冷链物流发展研究[J].中国畜牧杂志,2016(6).
[2]易静薇,张春颖,王栋,李娜,王福清.我国冷藏药品冷链物流的现状及问题研究[J].物流科技,2009(8).
[3]雷丽梅.试述冷链物流中制冷技术的现状与发展前景[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5).
冷藏运输管理制度范文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洗和保养。
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当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十七条 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利用冷冻(藏)仓库(柜)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库房应当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等措施。
(二)应当具备货架、托板等设备设施,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应当有温度自动调节和显示装置。冷藏库(柜)温度保持在-2~5℃;冷冻库(柜)温度保持在-18℃以下。
(四)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冷冻食品应按类别分区域放置,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冷库内产品堆放应稳固、整齐、适量,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置与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七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三十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申请销售进口散装食品的,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二)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的内容符合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一致。
(三)保健食品按标签、说明书的贮存条件贮存,并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过期、变质、污染的保健食品。
(四)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除按第一点索证索票外,还需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经营的保健食品须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台账。
(六)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九条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第四十条 食品制售活动推荐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第四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四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容器)应分别设置并标识用途。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八条 应当配备足够数量,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密闭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利于防尘、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五十三条 就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厕所门不能正对食品处理区。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四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五十六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非手动式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七条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六十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六十一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六十二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餐专间。
第六十四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六十五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六十六条 食品检验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三)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申请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第一、第二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符合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立专间;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操作场所。
第七十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的食品制售项目。职业学校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
第七十三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七十四条 尊重不同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 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为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化、信息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冷藏运输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冷藏运输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环境监测;采样;质量管理
引言
能够影响环境监测采样工作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因其过程呈动态,具有较强的不可预见性,会有各种突发问题出现,因此采样质量管理措施相对于实验室分析质量管理措施而言差距很大,多数监测站缺乏对现场采样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这项薄弱的环节导致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环境监测采样质量的管理措施意义十分重大,监测站应对采样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容易出现在采样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通过有效进行现场监测质量管理方法的实施,确保采样数据拥有精准、可靠和完整性,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以供环境管理进行分析。
1影响环境监测采样质量的主要因素
尽管各个环境监测站进行日常管理时,对人员持证上岗、行为规范方法、实验室资质认定、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维护等要求已经严格按照监测站规定制度进行,但是在环境监测管理中仍有很多缺陷、不足存在。目前,多数监测站加强质量管理时多以环境条件的良好、工作场所的固定、操作手法的规范以及仪器设备的稳定等实验室内部环节进行,缺乏对现场采样管理的重视和研究深度[1],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各个环境监测站有或多或少的程度不同的管理控制不足之处。通过实验能够知道,在环境质量监测采样工作中,采样的误差通常是影响数据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是推动环境监测发展科学化、定量化和标准化必不可少的过程。
2加强环境监测采样质量管理的对策
2.1合理制定现场采样计划
现场采样计划是进行环境监测采样前的必备措施,在采样进行前应充分了解采样的目的与要求。现场采样计划通常可分为采样人员的挑选、采样任务的主要目的与要求、频次、点位、监测内容、采样仪器、样品的存储与运输以及采样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注意事项等。在对采样计划进行制定时,应按照国标认可的标准进行。同时,工作人员应对采样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资料以便采样计划的全面合理,确保内容的完善,避免影响采样工作出现的问题。采样计划内容要包括空白样、质控样、平行样、现场质量监督人员等相关管理措施,确保现场进行规范合理的样品采集,避免监测采样时出现随意、盲目的操作。现场采样计划有较强的技术性,在实施前必须经过技术主管的批准。
2.2做好采样设备管理工作
环境样品的测量结果与环境现场采样仪器的准确度、分辨率、灵敏度以及稳定性有必不可缺的联系。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涉及到采样工作的仪器设备有很多种类与数量,因此监测站应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工作,严格进行设备管理制度的完善,建立属于每1台仪器设备的专用档案并以唯一性标签进行粘帖、标示。在仪器设备使用前,采样人员应进行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的检查工作,在采样工作结束后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认真进行记录。
2.3严控样品运输质量
环境采样样品在储存时,会因生物、物理和化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样品部分组分浓度产生改变,造成监测结果出现误差。因此在对采集好的样品进行储存时,应根据监测项目添加相应的固定集,需要避光或冷藏的样品应在整个采集、运输过程中采取冷藏、存于暗处的措施,避免监测结果出现误差的情况。在完成现场采样后,采样人员应按照采样计划对样品、资料完整度进行检查[2],并完成任务比对表的填写,便于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在对样品采集后运输至实验室时,收样人员应对样品状况、监测结果和采样记录等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2.4认真记录现场采样数据
监测数据结果并没有绝对的准确性,仅能根据现场情境将监测数据的误差尽量降低到最小。而因为不可逆的环境监测现场,采样人员对现场的资料记录就必须严格、准确进行。采样记录是能够将现场监测情况再现的重要方法。为了使质量控制的效果得到保证,应按照质量控制文件的格式对现场采样情况进行全面、统一、详细且准确的记录,对于影响采样数据的环境污染等因素也应做好详细记录,当作附件一并提交。在进行记录采样工作时,禁止涂改,内容的填写必须正确清晰。
3结语
环境监测的质量是各级环境监测站都在努力加强的工作内容,在环境监测的基础工作中,质量管理也十分重要。除了对现场采样测试质量管理的技术、方法措施以及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外,还应加强监测设计、布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校准、资源配备、样品储存与运输、实验室数据分析、数据评价与综合报告等内容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完整性和精密性。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检测数据,从而使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效果得到提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唐楠.浅谈环境监测现场采样质量控制的措施和建议[J].能源与环境,2017(1):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