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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的现状范文1
关键词:退休政策 延退政策
一、渐进模型的内涵
渐进决策模型是由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提出的。渐进模型是指根据过去所获得的经验,经过渐进变迁的过程,最终才能得到共同一致的公共政策,渐进决策需要遵循按部就班、渐变调适和稳中求变三个原则。在分析社会稳定前提下,主张通过不间断的修正,达到最终改变政策之目的。
二、国内外成功经验
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过延退制度的是上海市,当时颁布《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率先试点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是延迟退休在地方具体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其实延迟退休的政策在很多西方国家均有成功的实践经验。
例如法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从年规定延迟退休年龄到岁并设置奖励和惩罚机制。澳大利亚通过保护和实施可持续退休金改革计划,从年开始逐步实行延迟退休计划直到退休年龄达到岁。英国现行的延迟退休制度方向主要分两步走,一是逐步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待男女退休年龄一致后再提高全民的退休年龄。同时规定达到最低工龄年的职工可以工作的同时选择是否领取养老金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三、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必要性
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要根据社会保障方面的战略性目标不断确定、调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通过分步骤实现每一小段的目标来达到全面完成延迟退休的大目标的改革方式。
(一)渐进式模式符合人口发展规律
依据生命周期理论,承接性和周期性是人口结构的两大特点,在老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延迟退休改革问题,也应该依从这样特点,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目标应该与人曰寿命的发展变化相关联,因此,延迟到65岁的目标是与人均寿命80岁相适应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平均寿命为72岁,要达到80岁的人均寿命,大概要到30-40年后,所以,现在推巧小步渐进的方式刚好与人口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渐进式模式确保延迟退休制度的实施落地
根据我国人口国情和就业结构,渐进式政策有利于延迟退休的稳步推进:当前青年就业形势严峻,不宜立即实施延迟退休占据青年人就业机会;从性别分布情况,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需要分步骤逐步实现男女同龄退休;渐进式的方式给制度提供一个自我完善或纠正的缓冲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和降低社会成本;渐进式政策设置预告期,给社会成员一定的思想准备,并可以对工作和生活进行重新规划,体现人性关怀。
(三)渐进式模式符合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国情
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我们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各项事业还存在很多的发展空间,同时高速的发展带来的是行业间、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必然会影响延迟退休政策的统一推行。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渐进式进行,根据各个地区老龄化的程度、人口寿命情况、受教育水平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给出相应的调整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四)渐进式模式确保延迟退休制度的公平实施
分步走照顾不同群体是实现实质公平的需要。b于劳动强度和劳动性质等不同,渐进式的实施对象群体、实施时间的快慢、年龄增加幅度等应有所区分。同时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制度设计的具体细则不能一刀切,要对弱者进行适当的倾斜性保护,这是实质公平的内在需求。
四、我国实行渐进式退休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养老双轨制并轨,体现科学的社会分配
为确保我国养老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应对现有的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和适度补充。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和需求以及单位性质,建立不同的养老制度,例如责任分组制度、分解的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等制度,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退休制度。
(二)逐步完善法律和法规,从制度上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利益
鉴于现状,国家应加强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适合的工作岗位。减少因退休而带来的岗位经验缺失和经济压力,体现退休人员的存在价值。例如推出就业保护法、反歧视法或者引进更加完善的养老政策,维持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
(三)分布实施,同时兼顾特殊群体
鉴于目前退休年龄并不统一,延迟退休面临着先后顺序的问题。因此要客观区分对待,同步延迟退休将不利于缩小差距,应本着“兼顾特殊”的原则及时调整法定退休年龄。例如采取“女先男后”的政策取向,或者先从低龄退休的女性开始等。不是对所有社会群体同时实行延迟退休,会选择现在退休年龄相对偏低的群体,从这部分群体开始逐步实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退休政策牵涉面广,事关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实施渐进式退休制度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人们认识到实施渐进式退休制度的必要性和诸多好处。同时也应该加强基层调研,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真实呼声,确保退休制度的制定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2]孙博,安华.澳大利亚“安全和可持续”的国民养老金改革及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2011(4):13
[3]郭卉.最美不过夕阳红―海外弹性退休制度概览[J].大众理财,2007(4):91
[4]万力.我国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之初探[D].西南政法大学,2010:10
退休制度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退休政策;Gilbert分析框架;分配基础
2008年以来,围绕延迟退休的话题争论不断,学者及民众都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退休制度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而我国退休政策从1950年创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改革,在政策的分配基础有了一定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分配基础探讨退休政策的变化。
一、适用范围:从选择性到普遍性
退休政策在1950年到1955年间不断完善,适用范围扩大。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适用范围为过去有退休金(经济条件较好)之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的职工。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1953年修正公布的《劳保条例》将实施范围扩大到规模较大的工厂、矿场和民营企业职工。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此,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普遍实行了退休(养老)办法。并补充了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制度。
二、退休形式:从单一到多样
自1950年《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后,退休政策历经几十年调整和改革,从普遍性规定退休年龄到主体退休政策和特殊退休政策并行,丰富了退休制度的内容。同时,为适应现状,在延迟退休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选择主义到普遍主义的发展趋势。
(一)主体退休政策
1950年到1978年,是主体退休制度创建和调整的主要阶段。包括1951年《劳保条例》、1955年《国家机关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男工人、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是法定退休年龄。除上海试行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外,其他现仍然按照上述政策实施。
(二)特殊退休政策
1978年后,考虑到一些艰苦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弹性延长等需求[1],一系列特殊退休制度陆续颁布。
1.早退政策
早退政策以选择主义的观点,较多基于诊断性评估。
早退政策有“内部退休”和“提前领取养老金”两种情况。主要依据1988年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与《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工人,以及工作条件与上述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或干部;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或干部,可提前退休。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提前退休。
2.延退政策
延迟退休最初只针对部分高级专家、行业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与女干部。
2.1早期政策
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未设定退休年龄上限,并对高级干部进行了界定。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补充关于一般女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规定。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符合规定的骨干人员可将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1992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2.2目前趋势
从上述政策法规中可以看到,延迟退休对象只限于高级专家、骨干技术人员和女干部。而从2008年开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话题不断发酵,争论不断。到2012年,国家人社部关于酝酿延迟退休年龄的信息发出、“清华方案”出台。[2]2016年3月,《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国务院下发批转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两会期间确定延迟退休方案2016年会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推出,向社会征求意见,完善后再正式推出。也就是说,延迟退休将覆盖到全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方案制定基于三个考虑,即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提前公示,预先预告。
从短期来看,延迟退休借鉴国外弹性退休机制的呼声较高,即在延迟退休政策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个人选择空间。
三、退休待遇:双轨到并轨
退休后待遇经历机关与企业分离、合并、再分离、再合并的过程。
1950年《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部分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退休费;1951 年《劳保条例》确立企业职工退休待遇。1955 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机关人员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此时机关与企业实施两种不同的退休办法。同等条件下(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或单位工龄满10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或单位工龄满10年。企业职工退休后每月领本人工资的35%-60%。机关工作人员领60%。)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的普遍要多于企业职工(针对在机关工作的年限有50%、60%、70%、80%、不设限)。
1958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普遍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与职员。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78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关于干部退休的决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后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由于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之前未得到妥善安置,所以国家首先调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这个文件,把原来干部、工人实行同一个退休办法,再次改为分别实行两个办法。[3]1978年改革开放后引入养老保险制度,陆续的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4]
此时,制度改革将企业最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转变为职工养老保险,不再由国家包办,责任主体转变为企业和个人。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0%向统筹账户缴费,职工按工资的8%向其个人账户缴费。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退休金制度的做法,而并未纳入社保体系,养老退休金仍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个人无需缴费。[5]自此,养老金双轨制形成。当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政策带有分配中对政治压迫后的“补偿性”色彩。
到2014 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 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结语
从建国之初的尝试建立,到不断发展和改革退休政策。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从选择性的标准到普遍性;退休形式从一般退休年龄,到适应于特殊群体或个人的“早退”“延退”与一般并存;退休待遇也在时展中不断适应公民的要求、并体现公平性的原则。目前,新的延迟退休的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也许会有更具福利性质、针对一般公民的弹性退休年龄。而普遍的提前退休现象是否存在不公平、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仍需要研究者、政府与民众的共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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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的现状范文3
关键词:延迟退休 可行性 质性研究
我国早在2003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预测2030年以后,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时期,到2050年,老龄人口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面对严重的老龄化压力,学术界纷纷提出延迟退休缓解养老压力的观点。针对这一观点,课题组对从事老年工作的专家进行访谈,阐述他们对“延迟退休”的看法,结合贵州省省情,探讨延迟退休在贵州省的可行性。
一、对象与方法
1.对象
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法,抽选了贵州省4个城市中7名从事老年工作的专家,被访专家中男性3名、女性4名,年龄34—65岁,平均43.6岁,1人为大专学历,6人为本科学历;分管老年工作年限2—20 年,平均7.6年。受访者均已知研究目的,并自愿配合本次研究。受访者的一般资料见表1。
2.方法
研究采用深入访谈形式,采取现场录音及笔录,记录7位专家对“延迟退休”的主观看法。在访问前向受访者解释研究目的、内容、方法,协商是否可以进行录音,承诺决不会损害受访者的利益,用编码代替姓名,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和保密原则。在得知受访者同意后,选择私人房间进行单独访谈。访谈过程中没有特定的结构式问题,只运用了刺探和引导方法。访谈结束后,反复聆听录音,提取重要陈述,及时将其记录下来,并记录受访者的非语言行为及其所提供的个人基本资料,建立独自的文档。
二、结果
1.延迟退休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趋势
(1)人类平均寿命提高。根据2006年统计结果计算,目前贵州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8.2岁,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67.14岁提高1.06岁,平均每年提高0.21岁。平均寿命的提高,反映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改善。专家6:“现在人均寿命延长,解放前人均寿命还不到60岁,现在已经超过70岁了,若仍然沿用以前的退休年龄显然不合适。”专家5:“随着科技、医疗水平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寿命逐渐延长,就算到了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一部分人仍然精力旺盛、思想活跃,依然可以承担起部分工作。”
(2)老龄化加速。贵州省统计局获悉,200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为456.93万人,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2.25%,2005年60岁以上老龄人口比2000年增长49.21%,年均增长8.33%。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比总人口的增长速度高出10倍。老年人口比重年均增加0.57和0.45个百分点。专家6:“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从社会长远发展来看,特别是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角度出发,我支持延迟退休。”
(3)人才资源不可浪费。在退休人员中,不少都是有文化、有技术、有能力的人才,应当充分利用,对国家、对社会都有利。特别是对于一些“高、精、专”的岗位,他们辛苦多年的经验技能和资历是许多年轻人在短期内难以替代的。专家3:“对于一些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比较好的老年人来说,是可以支持其继续工作的。”专家5:“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知识、高技术型的职业,把退休年龄延迟几岁也是可以的,毕竟他们经验丰富,见多识广,也可以发挥其工作能力。”
2.现阶段延迟退休还不适合贵州省
(1)延迟退休会加剧社会的就业压力。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并没有马上出现劳动力的短缺,反而劳动力资源仍然丰富,中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王国艳认为, 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必定会加剧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年轻的劳动力人口进入老年后,其养老问题将会成为一个更加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专家3:“目前,我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所占的比例相当大,如果再延迟退休,务必会牺牲更多年轻人的就业机会。”专家2:“60年前未控制计划生育,现在和未来一段时间将是老龄高峰,延迟退休并不能缓解老龄问题,反而给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压力,就我个人而言,我肯定不愿意延迟退休。”
(2)制度不够完善。退休年龄的制定涉及面很广,会涉及到社会保障与分配、社会公平以及各阶层劳动者从业状态差异等一系列问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养老制度还不健全。专家7:“退休年龄的延缓会牵涉到社会保障、社会待遇以及社会分配等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看似很简单,但实施起来相当难。”
三、讨论及建议
国外把延迟退休年龄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在参加第四届上海“民生访谈”时表示,自2010年10月1日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手续以来没有引起社会波动,有利于满足多元化需求。学者彭万也建议在健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经济、提供广阔的就业机会的基础上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延迟退休符合人类发展的规律,应该是大势所趋。但就目前贵州省的状况来看,延迟退休有一定的局限性,还不适宜施行“一刀切”,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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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的现状范文4
我国退休年龄制度是建国初期制定的,其内容是:企业事业单位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即可退休。但一些特殊行业的职工,比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会产生职业病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降低5年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我国制定提前退休年龄制度是出于特殊群体,因工作本身或身体上等原因无法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而特别规定其早于法定年龄退休。但提前退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不规范、操作不严密,许多企业纷纷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把提前退休制度作为了企业裁减富余人员的一种手段。结果许多非特殊行业,从事一般工种的、身体健康的、低于或大大低于退休年龄的也办理“提前退休”,即非正常的提前退休。这种现状严重扭曲和背离了国家制定“早退”的初衷,同时也给我国养老问题带来巨大危害。几十年过去了,现行退休年龄制度日益不能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人口赡养率增高
由于我国特殊的人口政策,人们观念的改变等众多因素的作用,使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老龄化趋势明显。加之,我国现行的极低的退休年龄,使我国养老问题日益严峻。
赡养率是考察一个国家养老负担的重要指标,其定义是指退休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率。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口赡养率将从2000年的19.91%增加到2030年的41.72%,也就是说,由过去平均4个在职职工养1个退休员工上升为平均2个在职职工就得赡养1个退休员工,将加剧了国家财政负担、养老负担以及在职职工的负担。
(二)我国人均寿命已经延长但退休年龄没有延长
我国人均寿命已从1950年的49岁延长到目前的74岁,且预计到2040年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人均寿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退休人员接受需要社会抚养的年限被延长。那么,依据过去49岁的人均寿命制定的退休年龄到现在已严重缺乏其合理性与适应性,导致社会负担加重。
(三)人均人力资本投资周期延长,与相对较低的退休年龄不相适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人们受教育水平大大提高,用于教育学习的时间增多,也就意味着开始工作的时间推迟,获取收入的时间跨度也缩短了。如果退休年龄不推迟。人力资本就是只能被浪费。我国女性尤其如此,男女退休年龄相差近10岁。大多数女性50岁就退休,最多55岁就退休,此时,她们正值壮年,创造力最强,知识积累最丰富的阶段,如仍然实施现行退休年龄,则不利于女性身心健康,也打击了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可行性分析
(一)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是人势所趋
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劳动力短缺问题日益严峻,许多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延长退休年龄的法办来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其法定退休年龄通常都在65岁以上,并且还有逐渐延长退休年龄的趋势。在我国延长退休年龄不是出于我国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是为了应对我国退休制度混乱、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金紧缺等问题做出的提前应对策略。总的来说,我国延长退休年龄是大势所趋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随着各行各业的不断高端化、专业化,退休人员所占据的工作岗位也并不是新增劳动力一定可以代替的
体力劳动的最佳年龄段是30-40岁,而智力劳动的最佳年龄段是50-60岁。21世纪是科技、知识、信息的时代。其价值与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背景下,虽然一大批拥有知识和专门技能的知识青年将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劳动,成为中国新兴的知识产业和白领职业的主力军。但我们都知道,一些知识型,技能型人员,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且都具有很大的无可代替性。如果推迟这部分人群退休,让老年人发挥余热还可能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
(三)延长退休年龄是将隐性就业变为显现性就业,从某种程度上说不会增加就业压力
在我国有许多提前退休人员,甚至是退休人员也并没有真正退出劳动力队伍“退休返聘”现象很是普遍。把退休年龄延长就间接地遏制了不少企业以提前退休作为企业裁员、分流富裕人员手段的作用,至少是在法规的层面上规范了用工关系。
(四)延长退休年龄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退休制度的现状范文5
事实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已有较大变革。其中,部分群体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另有部分群体则采用了全新的规则,如城镇企业职工。从养老保障面来看,目前,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大体覆盖了以下几个群体:城镇企业职工、有城镇户口的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行政单位职工、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少数已实行城乡统筹地区的农民,如北京市的农民等。总之,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呈现出了多元化、碎片状的特征。
中国不仅有着13亿的庞大人口,而且城乡差别大,城市化进程缓慢,大多数人口仍生活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公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面临着以下“四大难题”:行政、事业与企业统筹;城乡统筹;全国统筹;多元化、多支柱养老统筹。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仍旧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老做法”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雇主是非盈利性机构,它不同于盈利性企业,由于自身无法产生收益和利润,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支出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意味着财政不但要给职工发放工资,而且还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财政一手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一手又将收费最终纳入财政预算养老专户,这实际上形同“左手”转“右手”。因此,为了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别,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暂没有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是继续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一贯做法,包括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革命同志实行“离休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则实行“退休制度”等。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受益人在退休前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退休后可直接享受国家财政拨付的退休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适度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当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比照公务员退休标准执行。
然而,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单独实行“高福利”退休制度,至今仍无法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此,公众和舆论界存在诸多批评和指摘。他们认为,从养老给付的替代率来看,养老福利水平最高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其他群体的养老福利水平则相对较低且不稳定。有人估算,如果说企业职工养老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那么,行政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职工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反而高于退休前的水平),事业单位则比企业要高出0.8倍(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收入相当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90%)。
很显然,这是有悖社会公平的。其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金给付替代率严重偏高,必须尽快与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对接。因为企业养老给付替代率更接近国际惯例做法,例如,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40%左右。因此,大多数人主张,必须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起来,在养老金统一给付标准上,要么让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要么让企业向行政事业单位看齐。
2009 年1月2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5省市将率先试点。为此,不少公立学校教师闻风而动,他们担心试点后退休待遇下调,因此,他们希望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希望能赶在新方案试点前拿到养老金。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在试点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时,必须认真测算,科学推行,以此为行政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积累经验。
城乡割裂:农村养老仍无法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做法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等目的,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纳的比例需要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8%。
目前,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强制执行,并在原则上覆盖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自雇者和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工。
然而,除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市于2009年1月1日率先宣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外,其他省市区的农村地区仍不能直接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列。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城乡二元分割,经济差距巨大,在社会养老保险上很难实行城乡统筹;其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缺乏自我积累能力,农民基本上是农业自雇者,没有雇主,社保缴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0月完稿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在上报国务院审议。《意见》明确提出,从2009年开始,将在全国试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进度规定如下:2009年底,争取试点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12年争取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7年争取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事实上,十七大要求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到那时中国农民将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那时,中国农村数千年的“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将被改变。
省级统筹乃至县级统筹直接阻碍了全国统筹下的账户划转
我国目前虽然已有17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大多数省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统筹区),要想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至今仍存在很多困难,这就造成了参保人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制定了“2009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
由于我国人多地广,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尤其是东中西部差距巨大,因此,在目前财政分灶吃饭的情况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无缝”划转,养老账户划转存在“转出地受益,转入地受损”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不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扩面”与发展。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主要有三个标志:其一,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比方说,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其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收支并负责管理;其三,将地方社会保险费改征为中央社会保险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这既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征集的统一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也可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的效率和法律地位。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压力巨大,第二支柱实力有待大力增强
从养老保障结构来看,“三支柱”的多元化养老保障框架已在中国逐步形成。其中,第一支柱就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则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不过,目前中国公民的养老保障权仍然呈出两极分化的格局:城市人主要依赖第一支柱养老,农村人则主要依赖第三支柱养老。与此同时,唯有少数垄断行业(如银行、电信、航空、电力等)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能够在第一支柱养老之外,还能独享丰厚的企业年金,而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则无福享受企业年金福利。这便是中国人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退休制度的现状范文6
社会保险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是保障国民生活正常有序进行、国家经济良好发展的助推器。可以说,社会保险不仅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有利于社会进步,而且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对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都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经济面对消费需求不足与失业人员增加的双重压力,社会保险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刺激消费与扩大就业的功能,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险对劳动就业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劳动需求与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待遇给付两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影响就业和经济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往往会影响劳动需求,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则会影响劳动供给。根据劳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劳动需求曲线斜率为负,向下倾斜。一方面,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工资水平(W)上升时,劳动需求量(L)减少;反之,当工资水平(W)下降时,劳动需求量(L)增加。所以,劳动需求量与工资水平成反比(如图1左所示)。另一方面,在工资水平(W)不变的情况下,当劳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时,劳动需求增加;反之,当劳动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时,劳动需求减少(图略)
(一)社会保险筹集对劳动需求的影响当以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基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时,单位和个人会分比例承担。此时,无形中会增加单位的用人成本,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如图1左所示,工资水平由W1上升到W0,则此时劳动需求就会从L1减少到L0,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筹集社会保险会减少劳动需求量,对劳动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此时企业的收入是减少的,那么在任何一个工资水平W0下,如图1右所示,劳动需求曲线左移至D2,劳动需求也是减少的。
(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般说来,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属于非劳动收入。根据劳动经济学原理可知,当一个人的非劳动收入增加时,会产生收入效应,此时,个人劳动供给量会减少。另外,当劳动者未享受到待遇给付之前,个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时,意味着工资水平的降低,如图2所示,工资水平由W0降至W。通过上述的图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管是对于劳动需求还是劳动供给,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使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刺激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现状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以保障受保人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时需要的专款专用基金,“是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的广大社会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为劳动者建立的具有调剂互助功能的专项基金”。其中,可以影响劳动就业的,当属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发放的标准和水平直接影响一个人是否愿意参加社会工作的意愿程度,而养老保险缴纳的多寡也与退休制度和退休年龄相联系,进而影响到劳动供给。2005年之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占基金支出的比率是小于1的(如表1所示)。截止到2007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结余为11236.6亿元,是基金支出的1.42倍。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与基金支出比率的变化关系,大体上同总的社会保险基金一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与基金支出的比率自2002年以来就呈倍数关系增长((图略)所示)。总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还是在不断增加的。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加,缴费人数在增加,劳动供给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失业保险结余丰盈,虽然反映了劳动供给增加,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多,说明失业保险的功能没能发挥完全,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所以,不管是养老保险,还是失业保险,基金需合理结余,既要能防范运行中产生的风险,又要能够提高运行效率,关键就是要在风险和效率中寻找平衡点,从而真正为改善我国的劳动就业问题发挥应有的功能和效率
(二)社会保险现行政策与劳动就业导向不相适应的问题分析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当一国的国民发生老年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或工伤风险时,使其免受这些风险的侵害,并对其进行物质补偿或经济补偿。然而,当就业问题成为如今社会一个焦点问题时,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能否促进公民的劳动就业变得尤为重要。1.失业保险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仍很薄弱。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最新消息,“自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待遇平均每月上调70元,与现行失业保险金待遇相比,增长11.36%”。但是,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仍相对薄弱。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支出很少,基本上只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大量的失业保险基金仍然以高额结余状态存在。这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应有的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反而形成了资源的浪费。2.一如既往的固定退休制度,不能有效地调节劳动供给状况。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进行,我国仍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系下的退休制度,这与在市场经济体系运行下的劳动力市场极不协调。特别是在经济周期变化的范围内,不能及时地调节劳动力的供需状况,容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3.缴费模式单一不灵活,费率过高,社会保险调节劳动供求的功能减弱。目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仍然是固定制,一方面,在经济周期运行的过程中,不能随着经济繁荣和衰退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率,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期,会减少劳动需求,不利于促进劳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