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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案范文1
第一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含各乡镇及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
第四条政策应当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原则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运作应当简洁、明快、利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其下设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各建设单位的招标必需委托招标业务机构来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需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
第八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招标方式: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一律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在新闻媒体(市电视台)招标公告。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案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企业及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按规定条件资格预审合格者,可准予报名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顺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经招标办批准后到招标业务机构委托招标业务。
(三)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招标单位招标公告;
(五)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六)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七)由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报名投标单位(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八)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九)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主持召开投标预备会。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给投标单位;
(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单位编制标底。
(十二)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十三)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四)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中标单位。
(十五)招标单位在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经招标办审查后履行合同签证手续;
(十六)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汇总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规范,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案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严禁场外招标。建设工程招标必需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后。招标单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五条更不允许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任意肢解规避招标。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和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三章标底
第十六条标底应当依据国家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案和要求来进行编制。建设工程招标必需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业务机构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标底价格及三材用量等构成。
第十七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必需报招标办审定后方可生效。其标底造价应有财政部门参与审查,审定后的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开标之前确定。标底应严格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审定一般应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之后。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管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失密责任,不得泄露;标底泄露的招标无效。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企业、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及其推荐的项目经理。
(一)投标企业必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许可证。三级企业可推荐一名项目经理,二级企业可推荐三名(含三名)以上项目经理独立投标;
(二)投标企业推荐的投标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项目经理证书。且在同一小区内;
(三)投标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类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视为本年度中标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备案证的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不准参与投标;
(四)每项招标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标人报名投标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由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招标单位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中标者,不再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不得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者及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应在同一个会议中完成。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在招标办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及投标当事人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对封存的投标文件及经审定的标底进行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未加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的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及投标者自己未到场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委发生方案及评标方式为:由招标单位及建设单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程的评标工作。
(一)每次评标的评委从招标单位技术、经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
(二)评委采取听、评、算、议的方式进行评标:
1听:评委在评审前首先要听投标人发表投标演讲。工程竣工后对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许诺等。
2评:评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逐项审查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根据评标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得分规范逐条打分,然后进行综合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实行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这项内容的实得分数。
3算: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标价与招标的标底价格进行对照。
4议:评委根据听投标人的演讲。算标价部分的得分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委的最后合议如无出入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及择优确定的中标人等方面的情况即行向招标办进行汇报,评标工作结束后。经招标办同意后当场宣布中标者名单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0日内,工程定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查,合同在正式签订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草案被审定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可视为该送审合同草案已被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送审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复。双方可以正式签订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料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八条各自还应充分考虑兑现在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的许诺,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后。给投标单位带来不良后果的责任方应向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招标方案范文2
*****系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拥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集团注册总资本()亿美元,旗下拥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十余家。荣获“****国***********荣誉称号,位列第*。现开发项目分布于*********************等城市。
**年来,****集团开发成绩斐然,现再次推出大规模的高品位住宅区: ********项目位于********,东、西、北三面*****,南面为*******专院校在内的传统学区,规划中的三环路从地块中间穿过,用地内有多处文物古迹。***项目总用地*****公顷(*****亩),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本次战略性规划设计招标要完成的内容详见《*(******项目战略性规划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位置:中国*****
用地规划性质: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亩。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规划种类:住宅、商业、公共及社区文体配套设施。
一、招标方式及资质要求:
1.、本次设计招标采用邀请方式,由建设单位向取得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的设 计单位发出邀请。
2.、受邀请投标单位在国内外有成功规划设计范例。
为了寻求具有战略价值和有建筑文化理念及风格独特的规划方案。特发此函邀请贵单位参与本案的规划设计招标活动。
二、 参加投标方式:
1、请于****年**月**日前(以传真件为准)填写确认函并回复。
2、请于****年**月**日前确定参加本次规划招标的设计费并回复(以传真件为准)
3、经过资格确认后,由本公司传真、电话确认邀请贵单位参加本项目规划设计投标。
三、投标须知:
1、投标单位提交的规划方案及说明须以中文(简体)为表达语言;方案标注尺寸均用公制;
2、投标单位均应自行完成规划方案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
3、投标文件应按《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编制制作,内容齐全;
4、投标单位须完整填写参加投标的有关表格(加签章),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招投标原则
1、采用科学方法,按照设计理念先进、布局合理、富有特色、经济效益理想、可实施性强的原则,综合评比规划设计方案优劣,择优入选;
2、参加投标并达到相关要求的未中标单位获标底费人民币 万元;同等条件下,规划方案设计中标单位享有后续阶段设计的优先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取消设计单位的投标资格,本公司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3.1 超过规定时间而未送达投标成果文件;
3.2 严重违反国家、地方有关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定;
3.3 设计文件及深度不符合本次设计招标的要求;
3.4 违反设计依据。
4 、所有投标方案的版权归属开发商所有。
五、评审程序:
1、 设计招标往来文件的发放接收由本公司产品研发部负责;
2 、由本公司招标委员会和产品研发部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的评审工作;
3、 由本公司对外联络部联系专家组评审工作,确定专家组成员和评审日期;
4 、专家评审具体程序:
4.1 向专家组分发已编号的方案文件副本; (正本对专家组保密。正本封面加注:编制单位;正本扉页:编制单位行政及技术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名单,加盖单位法人印鉴、并附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2 专家组研究各规划设计方案;
4.3专家组评审;
4.4统计评审结果,公布中标单位。
六、日期安排:
1、发放招标文件时间: ****年**月**日;
2、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年**月**日15:00。
七、相关事宜: 在招投标设计过程中,我司欢迎贵单位进行中间成果汇报、讨论。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八、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招标方案范文3
一、招标内容
(一)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棋塞门售票处生态停车场、砌排水沟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棋塞门售票处
2、工程概况
生态停车场建设,铺20厘米厚硬料碾压,上铺草坪砖、种草4868米2;停车场内砼路1017.5米2。
砌筑售票处排水沟148.5米。
(二)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红塞门售票处房屋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烟子窑作业区(界河)
2、工程概况:砖混结构房屋4间,建筑面积139.6平方米。
(三)人工湖二期项目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
2、工程概况:修步游路、砌长城砖墙、建木码头、种草坪和栽植各种绿化树木。
二、工程质量:
合格
三、工期要求:
8月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四、报名条件
(一)投标企业
1、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承担该工程的相应资质、设备、队伍和技术力量,
2、有承担类似工程经验,且完成的工程质量较好,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二)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具备项目经理资质,中标后以本工程管理为主(具体措施由合同约定);
2、近两年内承担过本地类似房屋建设工程。
(三)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返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即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单位将丧失所交的保证金:
1、在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串通投标的;
2、中标后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资格预审
1、报名时携带单位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的复印件;
2、根据上述设置的条件,投标工作组将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投标单位;
招标方案范文4
【关键词】招标;建设工程;问题;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本文结合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谈谈个人体会。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有的地方不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资格的无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取中标项目管理费),这种“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严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扰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市场的行为,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
2 部分地方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较为混乱。
工程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流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投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同时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3 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收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4 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有的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为了小集团和个人利益,于国家利益而不顾,私下进行权钱交易,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有的进行暗箱操作,从而滋生腐败。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是少数,但造成的危害却是相当严重的,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极大的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实施。二是扰乱了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市场,误导建筑企业走上急功近利的歧途,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生产状况恶化,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三是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人为因素,也有政策漏洞。针对建筑施工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怎样才能预防这些问题的发生以及解决问题?
4.1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另外,在全社会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意义。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已经查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各有关司法机关应加紧办案,要对一些典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4.2 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4.3 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4.4 项目法人招标自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音、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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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娟.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探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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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春晖.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当代经济,2008,(3).
招标方案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方案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
建筑设计是一个城市建设的基础,规划的血脉。它映射出城市发展的轨迹,亦是展示城市发展水平最明亮的窗口。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筑功能及创新性的多样化需求,给城市规划及建设的管理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建筑设计招投标为现行最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为了应对这种与日俱增的压力,相关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意在通过对建筑设计招投标的监管,使各投标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充分竞争,最终实现招标人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在此政策背景下,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了建筑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同时随着大众对世界认知程度的加深,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审美的变化,都在刺激着人类不断提升对建筑需求等级。另一方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要进行设计招投标。”这一规定将绝大部分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的选取工作纳入到招投标流程中。招标人要想在现行的招标管理体制下选取到心仪的方案设计是一件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同样作为投标人的设计企业也在各式各样的方案投标中迷失了方向。下面就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中存在已久的几个问题,简单谈一下我的观点。
1 方案设计工作得不到足够重视
工程项目建筑设计工作大致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阶段,其中方案设计的招投标工作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根据2002年颁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建筑工程方案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比例的约10%-25%,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费约占总设计费的20%,此取费标准与对这类建筑物在造型、风格、创新性等多方面的高标准要求明显不成比例。对于建筑设计企业而言,低回报必然不会有高投入,简单的堆砌、套用、甚至是抄袭。长此以往,我国建筑方案的设计水平势必会不进则退。
2 外国设计企业对本土建筑设计市场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设计市场主要以跨境交付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逐渐向世界打开了大门。
依据2004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设计企业可以独立承担方案设计,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需要有中方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在市场上,外国设计企业主要承担方案设计,本土设计企业承担后续工作。目前比较常见的合作方式第一种为高端合作,如国家体育场、国家大剧院此类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设计项目,一般由外国著名的建筑设计师或设计企业与国内高水平的设计企业合作,此类项目的方案设计收费基本与国际接轨,远远高于国内水平,而且外国设计企业往往仅完成方案设计,工作量约占总设计量的20%,其设计费用却要占到总设计费的40%甚至50%。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也就是说外国设计企业不需要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负责,造成了国内设计企业在合作工作中高投入、低回报、全责任的怪现象。另一种合作方式的催生源于招标人对外国设计的盲目信奉,一些出国深造人员在国外以较少的注册资金成立建筑设计企业,并同国内有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同样可以获得不错的收益,这类企业往往设计经验匮乏,为后续设计工作乃至施工埋下了隐患。
3 建筑方案设计评审管理未充应考虑设计工作的特殊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政府管理机构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一方面,很难评判随机抽取的专家是否能胜任评审种类繁杂的设计工作。建筑设计行业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实现更高商业价值、艺术设计新思潮的涌现等多种因素已成为建筑学的新的构成要素。建筑学已超脱了其固有的实用、美观、经济、坚固的特性,而变得更加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这一变化也给建筑方案评标增带来了很大难度,专家在考虑方案设计的经济性、景观性、实用性的同时,还要统筹考虑周边的环境,运用健康的审美观,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评审意见,其评审难度可想而知。谁来保证专家的业务素养的与时俱进,是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另一方面,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无法用明确的工程量清单或文字、数据来描述整个设计工作,这点与施工总承包或者设备的招投标工作有着本质性的区别。针对不同的项目,投标人都会在方案中注入了不同的设计理念,是否可以调整评标流程,在评标中安排各由投标人主设计师向评标委员会陈述设计方案的环节,由设计人来 “陈述方案”,也是方案设计的一个特点和常规,它能比较直观地展现各家投标人方案的优缺点,使评委们尽快地了解投标人的方案设计构思、建筑风格和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