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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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制度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1

二、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我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依规办事责任制,全面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公安部《关于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的要求,继续抓好执法制度建设,以市局制定的执法责任体系制度为基础,认真贯彻执行《XX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促使全体民警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真正做到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明确分局及民警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使全分局的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和民警绩效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治安队伍,保证各项治安工作的顺利完成,科学、公正地评价民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努力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落实。分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XX公安局XX分局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和《XX公安局XX分局民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各科所队和民警的具体工作目标从共同目标、执法质量、业务工作目标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将年度工作任务分解量化到个人,确定每个民警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并按设定项目和分值进行考核评分。对民警目标管理的绩效考核实行逐月考核、逐月通报、逐月排名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晋职晋升、公务员考核和计发考核工资及年终目标考核奖的主要依据。

四、制定分局学习制度和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定。在分局建立学习制度,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对民警每月完成学习任务进行量化,定期检查。通过加强学习,特别是对程序法的学习,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制定开展法制教育的制度,要求各科所队深入基层选定一批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定期上门讲法制课,进行法律咨询。

五、建立案卷管理、检查制度。在民警中强化制作法律文书的规范意识,将填写法律文书、案件装订是否规范纳入考核内容,保证案卷不漏项,不错项。加强案卷的归档、检查工作,使案卷的管理经常化,从而促进这项工作不断提高。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2

摘 要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制定是思想政治工作实施的基本依据,它体现出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依法治水背景下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建设中,要把握好制度化的限度和尺度乃至上升为法律阶段等应当注意的问题,从而使水政资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体现其应有的科学性。本文从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意义及措施几方面展开论述,希望对推进依法治水思想工作制度化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 依法治水 水政资源管理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普遍关注水危机的今天,缺水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等严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若要有效开展水环境治理,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依法治水。在“五水共治”中,必须坚持依法治水,力推治水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水政资源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水政资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意义

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是指在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中,制订、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水资源管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成为一个有序的系统的过程。实践证明,实现水资源管理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对于加强和改进其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并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概括来说,在依法治水的背景下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有非常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科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科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门实践性很强并且不断发展的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它必须形成自己独立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但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规律、方针、原则、基本任务和基本方法等理论范畴,还必须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管理等实践范畴。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范畴的重要内容。随着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过程,思想政治工作科学体系在不断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率的需要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能够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率。思想政治工作与普通的生产经营工作一样,也需要讲求效率。思想政治工作效率,虽然不与其它管理工作那样容易评估和检验,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做到评估和检验的,把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可以减少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观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能够理顺水政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系统、部门的关系,达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的目的,使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办事有标准,工作有程序。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还可以硬化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些指标,使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由此可以看出,实现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以及规范化,能够使其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

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需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到水政资源管理中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一个新生事物,与其它一切新生事物一样,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不断克服阻碍自身发展的不利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逐步使其达到完善成熟,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显示出强大生命力,朝着科学化的方向迈进。总结近些年来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必须注意克服并解决以下问题。

(一)水政资源管理思政工作制定制度时的不切实际的问题

制定制度是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以及规范化的基础。如果不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并且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那么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就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已。结合依法治水工作的具体情况是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各项制度的基本原则。然而,许多制度在制定时却违背了这一原则。他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规章制度,而是盲目地照抄照搬,或是制定出一堆空洞抽象,尺度不清,而且缺乏操作性的条文。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不具备可行性,对实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十分不利的。

(二)执行制度时的随意性问题

制定制度以及制度化的目的在于执行,目的是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然而,有些制度在制度时往往表现出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想起来就执行,想不起来就不执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还有一些现象,制度定了不少,并且也写在纸上挂在了墙上、印刷成册发了下去。尽管如此,也是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这些制度也就成了装饰门面、放在柜里的陈列品。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完善依法治水,不断地执行、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过程。如果制度化做得再好,不付诸于具体的工作实践,那么它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存在检查监督时的形式主义问题

对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是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有力保证。但是,在水政资源管理思政制度化执行的检查监督上,还存在着许多形式主义的问题。比如在检查考核时走马观花,应付了事。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克服和解决上述问题。要克服和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我们要在思想政治工作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其次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检查监督机制,保证制度化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是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三个重要环节。其中建立健全是基础,贯彻执行是关键,检查监督是保证。三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或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都不可能或很难实现。三个方面构成了一个永不完结的循环,呈现出螺旋式前进。

三、探索发展趋势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是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随着践行科学发展观思想的深入,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制度化得推进必须适应和反映时代的特点,必须在依法治水的大背景下进行。我们不但要不断地探索水政管理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人的思想行为活动的规律,而且还要不断探索这些规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程序和方法,不断深入探索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依法治水,在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实现水政资源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俊伟.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与科学化[J].思想政治工作小百科,2007.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3

一、切实抓好推进依法治县工作

围绕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我局切实加强了对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全体干部职工法治观念日益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

(一)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局党委高度重视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将推进依法治县作为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稳步推进。一是将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作为我局全部工作的行动指南,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年初,局办公室印发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4年工作要点》,把推进依法治县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机关各股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同时印发了《2014年度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年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二是建立健全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局机关推进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把推进依法治县与“六五”普法相结合,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与文明执法相结合,为机关干部购买了《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六五普法学习资料》等教材,做到人手一册,并认真组织学习。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班子成员带头学法,利用每周五机关干部集中学习日,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了《宪法》、《电力法》、《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四是狠抓年度检查和评议考核。将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年终评比、表彰挂钩,调动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规范行为,执法为民,努力增强依法治县工作效能。一是深化推进依法治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推进依法治县执法体制。二是从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经过多次认真清理后,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仅有6项。在为企业提供审批服务时,只要企业及时提供完整资料后,保证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审批、审核和上报。三是建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制度。我局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落实了执法责任,形成了职责明确的责任制体系,有效地监督和规范了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分解到人,构建了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室密切配合、工作人员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五是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我们不断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三)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依托经信局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天地”、简报(工业经济动态),着力创新信息公开的载体、形式,不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二是提高专项监督的水平。为加强对各股室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企业负担情况,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落实,对涉企“三乱”及其他加重企业负担情况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三是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我局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创新举措推进依法治县工作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决策水平。高度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年初结合工作实际、紧扣发展目标确定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重点课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相关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行政措施的领导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文件的立项论证、跟踪检查以及征询县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意见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公众参与、法律咨询、专家论证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较好的兼顾了工作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把局机关的规章制度制文上墙,成为单位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实行文件的审核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文件签发前均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不符合法律或上级规定的退回修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对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登记及存档。

(三)推进经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的“阳光运行”。首先是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以经信门户网站为依托,专门开设了政务公开专栏,政务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同时,还开通了电子信箱接受公众监督。严格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让群众自由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其次是提高信息公开的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凡是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一律实行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再次是规范信息公开的制度。建立了信息公开工作的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抓好执法依据梳理和执法职权的层层分解,做到了岗位到人、责任到人,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了执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图并在网上公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提升了公信力。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指导有关股室抓好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维护经信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重大执法情况的公开报道和案件回访机制。形成行政执法案卷的标准化审查模式。全面审查行政执法卷宗的立案、取证、调查、审批、送达等环节,督促有关股室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年,我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与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科学谋划,扎实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局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与企业及群众的期望相比、与县人民政府依法治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治县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行政执法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四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5年,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治县新局面。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机制,把推进依法治县作为履行自身职能,推动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加快发展的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任务贯彻好、落实好。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4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9-02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腐败,并进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职权专属、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仍存在着诸多须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监督主体的本身问题,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视行政施法监督工作,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最后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同时保持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建立监督法治,依法监督,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通过一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机关执法监督的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最后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人员岗位数量。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的基础,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

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识到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维和舆论力量,进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改革必须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设备。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尽快制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文件,使监督各项改革达到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工作的不在监督员手里,做到“有权”监督。同时,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三)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完善等情况,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首先监督主体要高于个体,其次对人、财、物方面有独立的主观,避免收到外部影响,再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建立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将各项监督力量紧密的组织起来,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监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监督者受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三、结论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行政法、行政执法、法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执法监督现在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发展。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翰.依法行政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83-284.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5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了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旅游质量监督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全县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强化工作部署。我局先后召开了2次专题会议,听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推进了全县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任”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了制度保证;四是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为强化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机关科室全年绩效考核之中,实施“一票否决”,进一步强化了约束机制。同时,旅游质量监督执法大队向全县旅游市场经营单位下达了《旅游市场管理安全责任书》,完善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意识。

今年,我队着力从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工作入手,深化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提高,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经营业者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针对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强化了对经营业者和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宣传活动,把宣传《安全生产法》贯穿于日常检查的始终。围绕重大节日,在加强对旅游市场检查的同时,强化了对经营业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围绕春季火灾多发期,在全区公众聚集旅游场所开展了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活动。二是强化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我局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经营业者的法制宣传培训,先后开展了景区、旅游酒店、旅行社等行业培训,培训人员达350余人次,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防火知识,使经营者受到了启发和教育,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懂得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三、加大检查排查力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

据我队日常统计,目前,全县有A级景区7家,旅行社24家,旅游酒店及旅游餐饮等服务场所36家。今年以来,我队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旅游市场消防安全整治、构建“平安建设”体系等方面工作,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市、县安监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我队对旅游市场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始终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重点检查与一般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共出动人员286余人次,检查经营场所90家次,排查一般隐患108余处,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稳定文化市场环境。

今年以来,我队按照市、县安全部署,严格落实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县文化市场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旅游市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二是部分旅游市场经营场所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三是部分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消防通道不畅通。针对这些问题,今后,我们将围绕重点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推动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法制工作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规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区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可会同国土部门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第六条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辖区耕地保护工作,在村(社区)设立土地监察信息员,建立土地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实现长效管理;组织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确保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处理,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处理。

(二)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调查取证、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销毁证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告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派员介入。

(三)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案情重大、复杂的除外);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国土资源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进行监督和支持,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违纪政纪责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

(二)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形成共同责任机制。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制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及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登记发放违法土地上已建成房产所有权证,并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的,应将违法事实报告给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并建议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罚。

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及时注销。

供水、供电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或接到国土资源等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已供水、供电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停止供水、供电。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请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或者任免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一条至十四条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发现本县辖区内乡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经核实的。

(二)依法律、法规或本规定认为应当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向县政府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谈话。

(一)乡镇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辖区内本年度累计出现3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用地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的。

(二)国土资源部门派出机构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三)建设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涉嫌违法用地有关规划报批情况和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查询的。

(四)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一般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不依法依规出警处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六)纪检监察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七)供水、供电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水、供电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九)依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责成向县政府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谈话等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一)乡镇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辖区内本年度累计出现3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警后不依法依规出警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供电、供水部门接到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形成重大违法既成事实的。

(七)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八)依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乡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建议免职:

(一)受到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大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未依法定程序处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经县优化办(督查办)督办或者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整改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建设项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者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案件;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