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退休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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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退休制度

现行的退休制度范文1

关键词:法律责任规范 退休模式转化 柔性退休制度网

法律责任规范是以法律权利规范和法律义务规范为生成条件的,任何法律责任规范,如果不与权利规范、义务规范相匹配,那么,势必造成法律规范的制度缺失,其结果是直接影响法律的运行效果。

近期我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每位公民在这部法律中,能找到自己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怎样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部法律是我国宪法赋予国家的政策性义务的体现,这种义务不像给付义务那样直接提供物质利益或者与利益相为的服务,而主要是要求国家制定法律。而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有着重大意义。

一、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仍然延续20世记50年代以来的制度设计,除特殊工种外,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退休年龄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许多身体健康、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单位反聘或继续工作。

二、现行退休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延长,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15年和2020年,这一比例将分别达到15%和18%。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势在必行,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有如下缺陷:一、导致增加众多退休人口的赡养压力,社会很难承受这么重的养老负担。据报道上海养老金缺口高达人民币一百多亿。二、人们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遍延长,就业起始年龄就相应推迟,如果退休年龄不相应延长,劳动力的就业年限即人力资本投资回报期将会缩短,从而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三、人们的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据统计现在人的平均寿命又延长了一岁,但退休年龄没有随之延长。四、退休后边拿退休金边再就业,有违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初衷,造成本来紧缺的养老金被不恰当的使用。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退休后再就业率高达33%,退休后大规模地再就业,退休者边工作边拿退休金,使得退休金演变成一种工作以外的额外福利。五、妇女界要求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退休年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无权选择。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退休制度属于“义务模式”。目前我国经济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退休年龄制度也有必要进行模式转化。

三、从法定退休制度“义务模式”向柔性退休“权利模式”转移

有必要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改革,从现有法定退休制度的“义务模式”向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权利模式”转移。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成为较为灵活的退休制度。国家可以设定一个退休年龄的最高线,即最高退休年龄线。劳动者一旦达到这个年龄,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强制性退休。在这个框架下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身体情况、个人意愿制定柔性退休年龄。这样不但可以缓解社保支付压力,还可以更好的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上海于2010年10月开始试行《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试行企业人才延迟退休制度,对退休年龄实行以政策的形式、 针对不同人群进行柔性调整,被称为 “柔性退休”模式。他们提出,延迟退休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并将本市各类人才纳入柔性延迟申请领养老金的范畴内。其它城市也有部分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体现了由义务规模向权利模式的转化的开始,即将退休设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就是在国家制定的退休制度的框架下,具体什么时候退休的问题交由市场决定。《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退休年龄已经放宽,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十五年,继续缴费的,选择由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势必还要签订劳动合同,继续行使劳动权利至缴费满十五年止。这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补救的合法渠道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那么退休年龄就相应推迟。

现行的退休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务员;企业职工;并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52-02

一、中国现行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现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951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未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所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机关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的筹资方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资金全部来自于国家财政税收拨款,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公务员退休金发放标准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比例如下:机关干部退休时工龄满35年按退休前工资的90%的比例发放;工龄满30年不满35者按85%的比例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80%的比例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者退休时按70%的比例发放工资;不满10年者按50%的比例发放。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公务员享受退休制度,且退休金的计发比例相当高,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了80%~90%,公务员的退休收入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始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改革开放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施行单位制,由单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障福利。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1986年7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标志着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及其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老人、中人、新人”的不同标准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国家根据价格指数、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动统一安排调整。目前,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70%~80%,但与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相比,还是低了很多。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双轨制”逐渐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11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而制度预期的为58.5%,国际警戒线为50%。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达到80%~90%,到2012年,企业职工和公务员退休金差距已有2~4倍。自2005 年起中国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经连续涨了七年,但结果却仍然无法让人们满意。企业退休人员连续七年养老金才是同等条件公务员的 1/3,这必然加重了企业职工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养老金双轨制”已被认为是当今社会最大的不公平因素。

(二)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是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而公务员是不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导致人才在两个体制间流动时,需要考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养老金待遇问题等。大大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无法使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进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三)公务员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财政负担过大

中国公务员施行退休制度,实际上并不参加养老保险,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们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为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较好,及近些年中国实行公务员公开招聘制度,使公务员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数量也大大提高,这更进一步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思考

(一)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按照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规定,公务员在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整个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以这个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养老保险金必然也是相当高的。这样会给政府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还会加大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差距。除了要改革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还应建立起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工资不能一成不变,都应该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要想使两套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并轨,政府必须设定合理的调整基数,同时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保证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物价水平上涨而缩水。

现行的退休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延迟退休;养老保险;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引言

养老是自人类史以来必需解答的一道永恒课题。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改革,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更有助于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形成。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结构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金缺口的持续增加养老保险的改革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而近期有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或“延迟领取养老金”的议论,引发了全民的关注。“延迟退休年龄”或“延迟领取养老金”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它是否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行之路?因此,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如何有效完善多渠道实现全国养老金的增长盈利,维护所有人民的切身利益势在必行。

一、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主要经历1983年―1993年解决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的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93年―2000年初步构建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2000年以后确立多支柱养老体系的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三个阶段。逐步形成了今天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主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2218万人,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9750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7073万人。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正逐年不断扩大,中国养老保险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使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性发展遭遇瓶颈。

二、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体系的基础尚不牢固,养老金面临“入不敷出”

养老体系就像座金字塔,基础养老金是塔底,企业年金是塔身,个人养老储蓄是塔尖。当前我国养老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压力逐年增加,是因为我国养老体系的基础不牢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我国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3.5万亿元,同比增长14%,同期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2.8万亿元,同比增长19.9%。很显然,养老保险基金相对“入不敷出”。据统计,1980年退休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是13∶1,而目前该比例约为19:100,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临近,年退休人员新增数量攀升,如现行政策不变,到2050年则会高达64:100,这意味着需要由100个在职劳动力供养64个退休人口。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引发养老保险金供需矛盾加剧

当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口基数大,养老保险底子薄负担重,老龄化速度却非常快。查有关数据:199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1.3亿人,占总人口10.2%,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预计,2050年前后,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4.8亿左右,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国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口规模迅速膨胀,相对新出生人口的大幅度缩减,使抚养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从而造成养老金缴费者急剧减少与领取者急速增多之间的养老金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三)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是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因此公平性问题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双轨制”,即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实行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个人无须缴纳社保,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到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的养老金的待遇;而对于社会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需要自己在退休前连续15年缴纳占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费用,退休后才能得到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退休金。虽然最近几年,城镇职工月均基本养老金不断上调,但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在设计与运行上大不相同,造成了在城镇企事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义务及待遇水平的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三、延迟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际上其他国家对延迟退休的惯例

法定退休年龄对于每一位劳动者都十分重要,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缴费年限和受益年限,还关系到国家人口运行趋势和平均预期寿命及国家的公共财政等。随着世界范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延迟退休年龄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如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社会保障项目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将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到67岁。之后,又有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西班牙、乌克兰等国家进行效仿借鉴该方法来减轻国家负担。但这一改革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人民的抗议罢工。如2010年在法国各大城市为抗议雇主将雇员退休年龄推迟到60岁以后的计划爆发的近110万人参加的大规模罢工行动,2013年波兰首都华沙爆发10万人大游行抗议政府提高退休年龄。

(二)在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的可行性讨论

1.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的有利分析

从全世界来看,我国的退休年龄是比较低的。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同步提高,中国特殊人口政策导致的老龄化和日益紧张的养老基金支付压力客观上要求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首先,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有利于减轻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随着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工作的老年人则会越来越多,他们的养老金支付的重担落在有工作的年轻人身上,使他们的缴费压力越来越重,政府养老金收入相对减少,养老设施投入支出日益增加,推迟退休年龄则有利于延长其缴费期间,缩短支付养老金时间,从而减轻我国社会压力;其次,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使正在工作并缴费的人增加,而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减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赡养率,同时也有利于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因为知识经济时代,经过高学历培训的科技人才,知识层次增高,国家的培养成本变高,延迟退休则增加其工作时间促使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再次,实施型养老体制改革有利于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满足。目前我国社会上退休后的老年人再就业主要缘于经济需求和精神寄托,退休人员通过再就业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不仅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也能够给家庭较少的经济负担。

2.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的弊处分析

首先,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会从一定程度上加重就业压力,尤其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导致全国失业率将增加。由于目前的全球经济都处于减缓发展,原本的就业岗位严重不足造成了就业形势的不乐观,如果再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无疑使得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更加严峻。不言而喻,退休是新老劳动力的更替过程,当年老的劳动力离开工作岗位,由新的年轻劳动力进行替代,把推迟退休年龄当做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必然会增加劳动年龄人口,使劳动力供给增加,而在劳动力需求一定下,导致失业的人数将增加,失业率必将呈上升趋势,政府则将承担更多的失业救济费用。其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累积提高,生产技术不断更新进步,年轻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应当普遍高于年老者,而推迟退休年龄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滞生产的进步,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最后,据相关数据显示,现在企业每个月给在职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在职职工年龄越高工资越高,相应的保险费也更高,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无形中增加企业的工资成本及养老保险支出成本,从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四、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需谨慎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关乎国运、泽及子孙,而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推迟退休年龄方式好似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我们要懂得权衡利弊来进行取舍,我们应该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谨慎的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真的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广大的老百姓带来福利,实现我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就我国现阶段状况,笔者认为可以试探着采取缓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缓解眼下养老金收支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同时实现对退休年龄的合理化改革制度完善。

(一)谨慎采取缓行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

目前,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现有劳动力与潜在劳动力资源供给过剩,如果盲目普遍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会进一步加大就业压力。但如果从结构角度比较,退休人员的结构和新入职的结构并不完全在一个层面进行竞争。如果采取渐进式的、缓行的、局部试行的方式,在适当充足的时间内完成合理的退休年龄延迟来达到目标,同时随着就业供求关系的进一步变化,可以将对就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二)对现行退休制度进行管理与规范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企业员工实施的退休制度不尽相同,如现行的“双轨制”;男女职工的退休制度差别也较大,即使同属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实施减员增效的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诸如:停薪留职、买断、内退等多种变相的退休现象。使得即使在同一单位中同等条件下,不同的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退休待遇规定,这些都使得我国的退休制度千差万别。因此,从近期来看,我国应该对现行的各种退休制度进行管理与规范以杜绝不规范的退休现象出现。

(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有区别的试行弹性的退休制度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的区域不平衡状态,我们的退休制度改革也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由于当前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老龄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如上海等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人口老龄化程度非常低;如教育、医疗服务、制造行业的工作人员的行业需求是丰富经验,而如电子行业、金融行业等新兴行业则需求具有最新技术或有海外经验。所以,建议政府制定退休年龄的指导性政策,在试行弹性的退休制度时,我们应当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需求而设计,根据自身发展的状况进行自主选择退休年龄政策,甚至不同的人群也可根据自己的偏好来灵活的选择退休年龄与时机。

(四)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从适当提高女性退休年龄试行

我国目前实施的退休制度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使得女性并没有实现充分就业,有失男女平等的公平性,同时据相关数据统计表明女性职工寿命通常比男性职工长,退休后女性职工从制度中领取的养老金时间较长,因此,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可以从适当提高女性退休年龄试行开始,同时,适当的提高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适当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后不但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女性的充分就业,使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同时也提高了女性地位,促进男女平等。但这一改革试行需要在较长的时期内完成,可以考虑先在8-10年左右的时间内,逐年递增式实现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为60岁。

五、结束语

退休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力深,任重而道远。在当前我国就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人口加速老龄化并存的状况下,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如何进行养老保险改革都要顺应广大人民意愿,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其实,在很多国家都有逐步实行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案,这应该是顺应人口老龄化到来的未来发展趋势。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针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适当的将改革速度放缓,充分考虑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改革制度的灵活性,谨慎采取适度试行改革的方案,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樊明,等.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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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勇.延迟退休怎样更合理[J].人力资源杂志,2012(7).

[4]刘植荣.养老金缺口真的存在吗?[J].人力资源杂志,2012(9).

现行的退休制度范文4

【关键词】 退休政策;延迟退休;弹性退休制度;实施建议

我国老年人的人口数量已经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时期,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我国老年人的人口数量已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拥有如此庞大的老年群体的情况之下,我国的养老保障的负担会变得更加沉重。与我国的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相比而言,退休年龄偏低使一些到了规定退休年龄但仍然身体硬朗、有丰富的知识和技能的老年人不再继续发挥余热,造成老年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些综合的因素都导致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规定与社会发展趋势产生了显著的矛盾。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政府部门提出的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建议,在社会范围内引起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民众针对是否应该推行的激烈讨论。针对是否应该延迟退休年龄来缓解我国沉重的养老保险压力,大家观点不一。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了民众对延迟退休问题的看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如何更好的推行延迟退休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我国原有退休政策显现出的不足

1、退休年龄偏低

目前,在228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7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与世界上主要国家退休年龄比较,我国退休年龄在统计中相对偏低。下表统计了世界主要几个国家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

由上表不难看出中国的退休年龄不论男性还是女性较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退休年龄都相对较低,总体退休年龄差在5年左右,女性退休年龄与个别国家相差10年左右。据统计,世界上规定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的国家和地区最多有59个,占35.33%;其次是60岁的国家和地区52个,占31.14%;再次是65岁的26个,占15.57%。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都已开始进一步调整退休年龄,较原有退休年龄基础上将退休年龄进一步向后推迟。由此可见,延迟退休是世界发展趋势所向。

2、退休人群差异较大

首先是性别差异。随着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和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女性在不同领域表现出与男性相当甚至优于男性职工的能力,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退休政策改革中顾及到性别平等问题。而在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的过程中,由于男女生理差异,女性提高速度快于男性,使得我国男女平均预期寿命的差距在逐渐加大。另外,由于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男女观念的转变,使得男女教育水平差距也日益缩小。在自然规律变化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社会背景之下,男女退休年龄差距也应该随之逐渐缩小,然而我国男女退休年龄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其次是身份差异。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在身份上还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干部的退休年龄比工人的要高,具体表现在干部退休年龄为60岁,工人退休年龄为55岁。在我国退休政策制定初期国内政策环境较差,制定的退休年龄政策是比较合理的。而伴随着我国技术的转型,技术性工人和非体力劳动的工人数量也在增加。在退休方面,全部工人的退休年龄却依然与干部高级职称专家之间保持原有的差距。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能满足人们的真实退休所需。因此,根据工人和干部的身份差异所划分的退休年龄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应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政策。

3、提前退休情况较为严重

因特殊情况且符合规定条件而提前退休的行为属于合法退休行为,这种提前退休是合情合理的,但也存在较多的违规提前退休现象。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民众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仅为53岁,这个数字远远低于了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提前退休这种现象的普遍发生,使得退休职工提前领取了退休金,这进一步增加我国养老金的经济负担。当然,造成违规提前退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职工个人懒惰、逃避养老保险缴费责任和收入水平较低方面的因素。也包括企业甩“包袱”、政策制定与管理体制陈旧不严密和地方政府管理不力等因素。

4、养老金的受领时长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根据当前我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和法定的退休年龄推算,我国男性养老金的平均受领时长大约为 11.3 年,女职工的养老金的平均受领时长为 24.8 年,女干部的养老金平均受领时长为 19.8 年。这与美洲、欧洲、非洲以及亚太地区的其他 171 个国家和地区的男性养老金的受领时长平均值相比,我国男性的养老金平均受领时长多 4.38 年;而与其女性的养老金的受领时长平均值相比,我国女职工以及女干部养老金的平均受领时长分别长 11.06 年和 6.06。养老金的受领时长,这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不小的负担。

二、对调查问卷的整理分析

1、问卷描述

此次调查通过随机原则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300份,一共回收300份,有效问卷278份,男女比例各占52%和48%,年龄主要集中在20-50岁左右,回收后集中对数据进行了编辑、汇总和分析。

2、调查结果

(1)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困难重重。调查表明,74%的民众明确不支持推行延迟政策,14%的民众认为延迟退休政策适当可行,仅有7%的民众支持延迟退休的政策。延迟退休是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措施,大多数民众的反对无疑使得延迟退休政策的实际执行遇到困难,多数人反对延迟退休的原因主要是认为中国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不成熟,推行延迟退休会挤压就业岗位供给对年轻人就业带来巨大的压力。

(2)民众对我国社保养老普遍比较担忧。调查表明,62%的人对我国的社保养老比较担忧,需要其它方式来补充养老后的收入。有29%的人对我国的社保养老很担忧,目前不愿意缴纳社保。此外,仅有9%的民众对我国的社保养老有信心,认为能够满足自我的养老需求。我国老年人的人口数量的逐渐增加,导致需要领取养老金的人口数量也会随之增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此面临巨大的支付难题,有可能会使得整个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受到影响。因此,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3)男女同岁退休政策缺少民众认可。调查表明,仅有38%的民众赞同男女同休的政策,有46%的人认为女性应该提前退休,此外,仅有4%的民众认为男性应该提前退休。这种结果主要是与男女在家庭中承担家庭职责不同的原因造成。女性相比于男性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照顾家庭事务,在事业上身心以及时间投入可能不如男性优势那么明显。因此,男女同休的政策想要得到更多人的赞同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4)弹性退休制度的实行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调查表明,有52%的民众赞同弹性退休政策,仅有15%的民众明确表明不支持弹性退休的政策。相对于简单强制的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弹性退休政策更强调了尊重民众的个人意愿,更具人性化,可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推行延迟退休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民众对于延迟退休政策的抵触心理。

(5)大多数人期望退休后可以享受生活。调查表明,有69%的民众期望退休后可以享受生活,有14%的民众愿意在退休后从事其它的有酬工作,愿意在退休后义务服务于社会的有6%的民众,在退休后期望被返聘的仅仅只有5%的民众。这说明,人们更愿意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在家里享受自己的退休生活,民众的这种普通心理诉求会使得我国延迟退休政策遭遇更大的困难。

三、关于我国推行延迟退休的建议

1、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相比于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保体系起步比较晚,资金缺乏累积,加上我国社保基金的法律基础不够完善,这使得我国的社保账户缺口巨大。我国的社保体系缺乏公众监督,加之社保资金来源很少,社保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些都使得我国社保资金入不敷出。此外,我国社保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也在加深人民群众对于我国社保制度的误解。因此,我国政府部门想要更好的推行延迟退休的政策,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民众拥有一个完善且无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依靠,对于延迟退休政策的抵触心理会有所缓和,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2、推进养老金双轨制改革

通过推行延迟退休政策在一定程度可以起到缓解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难题的作用。尽管如此,从长远来看这个方式是治标不治本的。政府部门想要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是需要找到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而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双轨制就是这个问题的原因所在。在养老金双轨制的社会背景之下,如果盲目实行延迟退休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会引起企业职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养老金双轨制改革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公众关注,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是解决我国当前养老金问题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渠道之一。因此,应尽快推进养老金的并轨,建立起对提前退休的经济惩罚制度。根据劳动者具体推迟退休的时间长短,对劳动者实际领取到的养老金会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3、实行渐进式的弹性退休制度

现阶段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政策是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的。这不仅会造成对老年人力资源利用的浪费而且会使得社会养老基金的压力变得更加沉重。所以,我国现行的强制退休制度需要改革,但也不能操之过急,应当避免一刀切与简单强制做法。推行延迟退休可以按照不同行业、单位性质区别实行柔性的退休制度。

其次应该尊重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在劳动者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的时候来自行选择是否延迟退休。让推行延迟退休更加科学合理、具有人性化,这样不仅可以起到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和问题,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公众更为广泛的理解与支持,进而可以促进政策稳步推行,使延迟退休得以顺利的实施。

4、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目前,不同国家在退休政策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国家在对不遵守“规则”的老年人进行处罚时,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他们纷纷建立和加强提前退休的经济惩罚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提前退休金扣减制度,即根据缴费年限以及提前退休的年龄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差距相应扣减养老金,而且惩罚力度还趋于加强。因此,中国在“延迟退休”问题上,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也不会完全照搬国外的政策,我们要做的是立足中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各个国家的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政策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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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天亮.延迟退休是应对老龄化的必然[N].人民日报,2014.

[6] 丁建臣,汪慧.老龄化背景下中外延迟制度改革的比较与借鉴[J].学术评论,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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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退休制度范文5

一、退休制度与公正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退休则与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挂钩。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应的缴费标准后,才能领取到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虽然我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我国并不是富裕国家,特别是捉襟见肘的养老保险基金,2010年上海社保基金亏空百亿就是例子。因此,当养老保险基金不能达到按需分配时,其作为稀缺资源的属性将毋庸置疑。

在现收现付制和世代交叠模型下,退休将养老保险金划分为缴纳者和领取者,同时社会养老本身的互济性,使得资源在不同群体、代际之间转移。此时,退休年龄则成为转移与被转移的时间点,退休年龄便成为了资源分配的重要时间杠杆。市场经济中,在“经济人”假设和市场失灵的作用下,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资源的分配不公也难免出现。当资源以集体的方式进行管理时,那就必须有控制这些资源分配的原则。 迪安(Dean H.):《社会政策学十讲》,岳经纶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2页。正义、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理想追求,当退休成为资源再分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时,我们必须给予关注。

退休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面对的,也是每位劳动者对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后,获得闲暇和一定收入的权利。不论是从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出发,伦理上和政治上要求退休正义应该是理所当然。退休是惠及每位劳动者的公共政策,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时,追求公共利益,以公平为目标是最基本的原则。当退休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时,作为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代表人民利益,追求社会和谐时,公正自然成为管理的目标,社会主义制度下退休后的收入分配,同时也肩负着国家再分配的重任,分配正义更是其原则所在。不管是从公共制度安排和公共责任,还是从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公共财政的使用,总而言之,退休追求公平是整个社会的共识,也是国家行政的目标,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退休公平是从一个公共客观的立场出发,能够站在公共理性基础上提出,并且能够被理性的公民所普遍接受,那么这样的退休公平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的认同。

二、退休引起的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各类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罗尔斯针对代际公平提出了“正义存储率”,即每一代人的状况应该比他们的前辈更好。

退休政策引起了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当把世代交叠模型引入到社会保障领域时,在现收现付制下(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了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养老保险基金在不同代际之间进行分配。退休就成为划分不同代际的重要标准,因此,在世代交叠过程中必然产生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包含来自不同年代人的成员,而“无知之幕”屏蔽了他们每个人的时代信息,这样在选择涉及几代人的利益问题时,才能保证必要的公平,此时相对公平保证则在于,原始状态下,他们是同代人,但却不知道他们来自哪个时代,对于自身身份的无知阻碍了他们做出本时代人偏好的选择,同时,他们也会考虑到自己随时会出现的时代,从而选择出支配他们代际关系的诸原则。

罗尔斯建构的正义只能是理论上的,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只能成为一个理想标准,在现实中的个人和国家永远达不到与其一模一样,柏拉图解释说,只要现实的个人和国家尽量接近这个标准,就可以使我们满足了。

当我们谈及退休年龄问题时,或者在涉及调整退休年龄问题时,如果只是把调整退休年龄作为附属问题,或者说,调整退休年龄只是作为解决其他问题的手段,比如国企改革为了减员增效而出现的提前退休,抑或被许多政府作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亏空的办法。不管怎样,社会保障制度会引起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而退休年龄亦如此。那么当我们注重公平、正义时,调整退休年龄时必须考虑公平、公正,或者以社会公平来衡量政策的好坏。

从分析来看,延长退休年龄会使当代人增加工作时间,相应地减少他们的闲暇时间,同时推迟退休短期内会引起当代劳动者的就业机会的减少。特别是在制度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些政府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起了更大的代际债务转移。当代人和下代人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作为理性的公民,这样的制度对于劳动者的激励作用较小。当推迟退休年龄成为消化转制成本被社会广泛认同时,那么社会养老保险对新一代劳动者的激励作用减小,制度在代际间的公平将会偏移。

调整退休年龄只作为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时,不从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时,在不着眼于长远发展,以及考虑代际间的公平时,这样的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将会依然存在。如果说我们在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试图从长远的眼光去解决这一问题,能否突破以自身为利益偏好,而不是以那种原始状态下去综合各代人的偏好来制定政策,显然这样的方法有些不切实际。抛开这些,当我们考虑调整退休年龄时,试图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出现的问题,应该尽量保存公正立场,去接近那个最优选择。

三、养老退休制度的公正性探讨

养老退休制度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利益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不仅包括一些可见的东西,还应包括公共法律和其他公共制度。养老退休制度作为公共制度的属性不言而喻,与每位劳动者息息相关,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没有追求公共利益的内在动机,因为他们预设自我利益普遍不存在。这样来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独立的。养老退休制度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劳动者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在选择退休还是工作时,劳动者权衡工作与闲暇,考虑得到养老金的数额是否最大,那种违反退休制度的提前退休现象损害了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根据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人们是相互依赖的,如果单从个体角度,人们发现,假如人们能够在社会的分工体系定化自身而不是仅仅追求自我利益,这样所获得的利益会更多。公共政策应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微观中的每一位参与者,只追求个人利益。另外,作为公共组织中的官员和行政人员,又不能自觉地超出他们自己的私人和特殊利益。当这些矛盾无法避免时,公共利益应该包括私人利益。然而,公共利益应存在于规范个体其私人利益的努力之中,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又不可以为私人利益的追求提供基本的设施。怎样从这样的矛盾中寻求一个公平、正义的利益平等点,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政府利益和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公正的平衡点,这也是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公共政策伦理问题。

(一)退休公正的意义

退休政策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普遍的公识和价值判断标准,当社会矛盾突显,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后,整个国家和社会处在重要的战略转型期,随着城乡、地区、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群众利益诉求呈现差异化、多样化的特征,利益矛盾日渐突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值得我们关注,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减小不和谐因素。许多伦理学家、哲学家把社会分配问题提及到与社会公正相当的地位,正如休谟所言,正义特别尊重一个社会里支配财产的那个规则的倾向,在他的原则下,就是确定财产如何获得和转移。当初次分配更加讲究效率时,那么再次分配就不得不举起公正、正义的大旗。制度正义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合作的体系,其正当性和稳定性植根于基本制度的正义性之中,养老退休制度作为社会利益的集中体现和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方式,只有符合正义的要求,才能在本质上和形式上获得合理辩护,才能得到广大公民的支持。

(二)现阶段的退休政策分析

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享有的社会保障货币价值,相当于其可支配收入的53%,如果把这部分价值加算到城镇居民收入上,城乡收入差距就会从目前的3.1~3.3倍,扩大到4.5倍,使基尼系数上升10%。 《中国社会财富分配三大走势》,半月坛网,2010年12月26日。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拉大了收入差距。另外,现行的退休制度中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退休制度对男职工与女职工、干部与普通劳动者的退休时间区别对待,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权利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同时在目前领取养老金多少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情况下,较早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自然少于较晚退休的劳动者,因此,这样的退休制度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退休年龄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对于男女工人同龄退休,有平均58.1%的人持同意的态度,其中有69.0%的女干部、60.6%的女技术人员、48.4%的女工人和52.5%的男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退休年龄问题研究报告》,新华网,2011年3月29日。普通劳动者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这一制度不能保证分配正义,社会正义将受到损失。

目前影响退休公平最大的瓶颈是“养老金双轨制”,其主要的不公平之处表现在:从退休前的个人缴费来看,企业人员要缴纳养老保险,公务员则不用缴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从退休后的养老金金额来看,企业人员退休金只有退休前工资的30%左右,公务员则能达到90%左右,如果两者退休前工资相当,那么退休后企业人员退休金只有公务员的1/3左右。截止2008年,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覆盖率为10.7%,仅相当于城镇职工覆盖率的1/6,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的覆盖率还不足10%,与此相对照,公务员和大量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然享有计划经济时代保留下来的养老保障特惠待遇。另外,养老退休制度中的板块分割、制度碎片化等等引起的不公平现象同样严重。

在衡量退休政策时,如何判断制度是否公正、正义。退休涉及到每一个劳动者,属于公共利益,而政府的任务就在于提供和服务于公共利益。 詹姆士·E. 安德森:《公共决策》,唐亮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01页。关于公平道德标准的讨论,很难找出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特别是在每个人都保留自我偏好,在自我利益驱使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只有在一个能被广泛认同、广泛接受的道德基础上,这样的标准才更容易被接受。罗尔斯的公正理论认为,在一个社会里,最不利的群体都生活在最高水平,即不是以牺牲这些人的利益为改革的代价。

当社会正义被定义为分配正义时,凡是能引起分配不公的问题,我们都可以进行讨论,退休问题当然属于此类。首先,公平的标准。公平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得到同样或平等的利益,而是主张,在利益的平衡方面,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Janet V. Denhardt, Robert B. Denhardt, The New Public Service, M.E. Sharpe Inc., 2003,p.69.罗尔斯认为,分配正义是纯粹的背景过程,也就是说,不存在或者我们无法达成判定结果公平的独立标准,而只有存在一种公平的程序,只要人们遵守程序的规定,那么不论结果如何,这个结果都应该是正当的。这里主要强调的过程公平,平均主义最终只会扼制人的积极性,扼杀社会发展的活力,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即使程序本身带来的公平损失不大,那么对程序不遵守所引起的不公平要更大。如果徒有公平的制度、法规,却没有公平的执行,非但无法让社会感受到公平的力量、公平的存在,反倒会产生对公平的怀疑和失望。因此,制度执行之公平,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制度公平本身。提前退休和一些部门的内退政策,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冲击,使得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

我们应该在发展中寻求公正,保证制度的持续性。退休政策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使其不能维持下去,以至于给制度内的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从而引起公正的损失,这个制度自身的分配程序无法持续发挥作用。现行的退休政策正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人类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类的预期寿命不断增加,之前的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应当做出调整和改革,否则会影响更多人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程序会在发展中失去公平。

(三)退休公正的建议

我国已经重视社会分配体系建设,再分配必须更加注重公平,社会保障制度肩负着维护公平的重任,退休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调整养老退休政策时,调整过程本身的程序公正同样应该重视,改革方案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最后以“群众答不答应,群众满不满意,群众高不高兴”作为政策评价的落脚点。另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公平原则。它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平等,即每个人都允许依据规则去获得退休的权利,获得闲暇时间以及取得相应的养老金。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最低的退休年龄标准,不管行业和工种,只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按规定年限缴费,都能够在退休时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制度、程序能保证全体劳动者都享有公平的退休和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男女应该同龄退休,并且女职工和女干部也应该同龄退休,在“十二五”期间尽快消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养老退休制度应该是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基本公平、公正地享有相同的退休权利。

第二,弹性原则。由于人在天赋、能力、性格、志向等各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尽管可能起点公平、程序公平,但结果可能出现差距。如果我们不重视这种结果公平,显然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知识的折旧,和对工作闲暇时间的取舍,都会引起不同的退休预期,如果简单地划定退休时间,不但不会得到预期的公正,反而会引起新的不公平的出现。所谓弹性退休原则指的是,在规定最低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允许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种弹性,可以较为灵活的选择退休时间。劳动者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退出或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如果选择推迟退休会有相应的养老金激励制度。

第三,公平执行原则。公平的概念需要有行动的准则。执行层面的公平,是最直接的公平。在现实社会中不公平现象往往体现在执行层面。因此也可以说执行的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因此在推动退休公平时,需要百姓强化公民权利意识,政策执行者重视执行公平。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社会管理,“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三十七章。公民有维护和推动公平权利的意识,而作为执行政策的国家机构不仅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而且应该站在公民的立场维护公平。

现行的退休制度范文6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仍然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其需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1、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统一做出法律规定,立法滞后。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不足。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养老保险模式,不能单独、有效的解决农村养老问题。3、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制度不合理,造成养老负担过重。提前退休不利于劳动力作用的发挥,且会造成养老负担。提前退休一方面会使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减少,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会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增加,加大保险基金支出,使社会保障负担更加沉重。4、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基金管理不规范。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4类:(1)福利型。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共济型。“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3)国家保障型。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实行这一模式。(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运作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世纪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英国、美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1.英国“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英国为完善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许多改革举措:(1)增收节支,提高社会保险税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财源;(2)彻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公民过上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恢复国民对养老金制度的信心;(3)养老保险项目实行私有化,强调雇主的责任,改变国家统一付费的体制;(4)规范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

2.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进入21世纪,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发展趋势:(1)养老保障机制多重化。突破由政府履行保障职能的单一保障方式,以私营保险为主、政府保险为辅、自愿性保险为补充,组成多重保障机制。(2)养老保障私营化。政府通过立法,实施各项免税优惠政策,加强对私营社会保障业的管理,促进私营社会保障市场的发展。(3)年金保险储蓄化。强制性储蓄和自愿性储蓄相结合的职业年金保险将成为未来美国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4)弹性退休制度将取代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在70岁以前,仍有权继续就业。

3.新世纪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新加坡政府正在制定面向21世纪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如:扩大养老金来源,鼓励国民参加商业人寿保险;增加新的公积金投资计划,适当扩大投资范围,拉动消费需求;在不影响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下,适当降低总投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等。

根据我国国情,得到如下启示:(1)财政支出方面应减负;(2)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3)养老金的筹资模式必须拓宽渠道;(4)多层次养老保险结构中,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应适当增加等。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进入21世纪,为适应历史潮流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农村养老保险另行单独立法,建立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有9亿农民,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刻不容缓。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办法,加入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实行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三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模式,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养老基金的筹集渠道、途径可多样化。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缺口问题,应该开拓思路,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措施

1.努力扩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2.加强管理并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一是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合理确定基金在各渠道的最高运作比例。二是建立基金投入运营准入制。三是政府应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制定保护性政策措施。

(四)重新设计退休年龄,制止违规提前退休,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