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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退休制度范文1
关键词:延迟退休 劫贫济富 人口老龄化
这一缺口数字一出来,顿时就引发了社会热烈争议。虽然其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表示,“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结余1.9万亿元,所以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做到长期收支平衡。”以及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近2/3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但仍旧不能打消民众的顾虑和担忧,“延迟退休年龄”这一举措更是引起社会各界不同反响。这样的争论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占工资收入的将近30%,居全球最高水平之列,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并没有纳入社保体系,但他们不用交一分钱退休时却是前者的3倍之多。这样的不公平待遇也就成为了人们反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最主要的原因。
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人们担心的并不是变老,而是能不能老有所养。“延迟退休年龄”的提议,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国际趋势所在,不管是发达国家诸如欧盟在应对债务危机时的举措,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权宜之计。如果我们国家做好了这方面的工作,就能未雨绸缪,不至于等到事态发展到我们不能控制的局面。但我们要看到,发达国家虽然退休年龄比较晚,但他们的人均预期寿命却差不多比我们高10岁!所以延迟退休年龄是否可行,还是有待商榷的。另外,有些人赞成延迟退休年龄的原因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职业比如说教师、医生,他们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实属不易,很多时候当他们还没有把他们的经验发挥出来派上用场的时候,他们就得退休了,实在是太可惜!
我认为,在当下,我们国家还不宜实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首先,从很本源的角度来说,之所以设置退休制度就是考虑到人的能力的有限性。《黄帝内经》记载“女子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男子八八,则齿发去。肾者主水,受五藏六府之精而藏之,故五藏盛,乃能写。今五藏皆衰,筋骨解堕,天癸尽矣。故鬓发白,身体重,行步不正,而无子耳”。自然地,人到了这个年龄,身体机能的运转就会迟钝,各方面的反应能力包括工作能力也会下降。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即使你觉得你有十二分的精力和满腹的经验,但如果继续工作下去无疑就是生命的透支,严重的可能就会导致早衰早亡。加上我国目前的企业就业环境并没有达到像发达国家那么完善的保障制度,不仅下岗之后没有生活保障,就连在职期间的福利也是微乎其微。这也导致很多人即使有精力也不愿意再多花5年的时间去交养老保险而退休的时候可能冒着领不到养老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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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改革
自2005年开始至今,我国已连续8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收效甚微,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依然很大。面对当前最热门的养老金双轨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如何科学理性的破除养老金双轨制的难题,成为当前迫切的议题之一。而破除养老金“双轨制”则需要多部门合力,而不是一个部门的单打独斗。因此,必须在机关事业单位整体联动的前提下,分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最终取消“双轨制”。
一、养老金“双轨制”产生的背景
(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状
2013年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2005年至2012年,我国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连续八年提高养老保险金的水平,其特殊的背景是企业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的日益悬殊。一方面,它是对这部分老年劳动者的一种历史贡献的补偿。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已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仍保留着原有的退休金制度,两种制度、机制、待遇,使得两者之间的差距就越来越大了。
(二)“双轨制”产生的历史原因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执行两种不同退休制度,形成明显的待遇差,即养老金双轨制。养老金双轨制的出现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历史遗留问题。1995年为企业职工建立统帐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并未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进行同步改革,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近几年又增加了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以致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处于分割状态。如今其凸显的不公平,成了最为社会诟病之处。呼吁取消双轨制成为一个持续活跃的热点,2012年对此发声的频率、声量、网民投入的力量、媒体设置此项议程的份量等均不同以往。从人民网历年两会调查来看,网民对有关民生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其中反响最为强烈的非双轨制莫属。
二、养老金“双轨制”原因分析
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务院的工作安排里面都提出要改革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但改革的阻力仍多有出现。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制度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然而,由于此次改革方案又人为地增加了更多的“碎片”,事业单位分为三六九等,参加此次改革的事业单位是第二大类中的第二小类,“遭受”改革试点的省市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出现了群体恐慌,最终导致改革停滞。
(一)从待遇差距方面分析
“双轨制”是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但比较双轨制下的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的不同是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重要原因。首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有的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后养老金也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以退休前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其职业特点决定,这通常是本人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水平;其次,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金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机关事业单位目前调整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贴同步,频次低而波动较大;另外,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待遇之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生活补贴所占比重过大,导致综合退休待遇远高于企业职工。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与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合理调整工资和退休待遇的结构。
(二)从行政体制方面分析
养老双轨制的根源还在于行政体制中的“隐形障碍”,只有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有所突破,实现政事彻底分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养老金“双轨制”才能从根本上破解。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迟迟未能启动,既得利益群体不愿意放弃是关键原因。但还有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责任怎么分,费率怎么定。因为职工处在地区分割状态下,各地责任分担与费率高低不同。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用什么费率?还是各自搞一套?那公务员待遇又会形成一个新的地区分割,情况更糟。其实,“养老金双轨制”也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全国统筹有关。
在看到双轨制的不合理之处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部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高于企业职工也有合理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比重大,在职时平均工资收入较高,工作年限也长于企业一般员工的平均缴费年限,因此其总体平均待遇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高一些是正常的。但差距要适当,差距过大,特别是同类人员之间待遇差别过大,就应想办法调整。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曲线,2008年的试点方案显然对此考虑不足,从而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推进。因此,并轨首先要做好顶层设计,否则就会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
三、破除“双轨制”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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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文瑞.根据各地职工的意见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说明[J].江西政报,1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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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百度百科.社会保险法[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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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5年,少付5年,可多出2000亿养老保险金
中国目前已进入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国家之列,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1.3亿人,到2050年将达3.32亿人,超过总人口的23%。同时,预期寿命稳步上升,在30年里,平均每5年上升约1岁。退休后的余寿不断增加,人均养老金支付的总额自然也增加。
由于现行养老金支付采用“现收现支”的方式,即由年轻的在职人员支付的养老保险被直接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期的消退,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据报道,截止到2010年,国家养老金个人账户本应有资产19596亿元人民币,但实际上却只有2039亿元人民币,导致17557亿元人民币的缺口。据世界银行的一项估算,从2001年到2075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可能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目前对中国养老金缺口的估算,最乐观的也认为缺口将达到3万亿人民币。
专家认为,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里,替代率、缴费率和退休年龄这三个可变量中,延长退休年龄是弥补养老金缺口的最佳办法。
据测算,如果延迟退休,本该拿养老金的人不仅不拿钱,还要继续缴纳养老金,这样一来,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
目前中国男女退休年龄的时间分别是60岁、55岁(女工50岁),如果从今年起实施65岁的退休年龄,社保基金就可少支付5年的养老金,同时又多收5年的养老保险,一来一去就有10年养老保险基金的差距。这样算来,至少需要85年才能填补上1.76万亿的巨大缺口。因此,“晚退”可以说是缓解养老金收支平衡压力的一剂“猛药”。
对于填补社保基金缺口来说,延迟退休这一算盘打得不错。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多交5年的养老金才能享受到本该在5年前就享受到的待遇,人们乐意吗?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搜狐新闻客户端,对25311人进行的一项题为“你对延迟退休持什么态度”的调查显示,94.5%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反对延迟退休,仅3.2%的受访者表示支持,2.3%的受访者表示中立或未表明态度。
延迟退休动了谁的利益?
任何一种经济决策,都会以牺牲另一种决策的成果为代价——延迟退休可以缓解养老压力,但会造成就业岗位无法腾出,制造更多啃老族。
尽管从2012年开始,中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但老龄化并不等于中国劳动力不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21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5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假设我国平均退休年龄延长5年,每年可能会涉及上千万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透露,未来五年高校毕业生数量还将保持在年均700万左右的高位,2013年已经被称为“最难就业年”,一旦这种形势持续数年,中国的就业压力将前所未有。
年轻劳动力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不仅意味着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意味着今后养老金积累的困难,其结果是当年轻的劳动力人口进入老年后,其养老问题将会成为更难解决的社会问题。
实际上,由于就业压力等多重原因,人社部已经搁置延迟退休的思路,仅仅从研究着手,进行学术探讨。社科院、人大、清华、武大等院校的多个专家团队参与制定了多套改革备选方案。2013年8月中旬,清华大学的方案率先在网上公开,其中“延迟到65岁领取养老金”的提法,被许多媒体解读为“延迟到65岁退休”,引起轩然大波。
随后,清华大学方案起草者之一、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教授解释,延迟领养老金非延迟退休,也可提前退休再领养老金。然而,对大多数将养老金作为退休后主要经济来源的普通劳动者而言,领取养老金和退休其实就是一回事。还有专家直言,延迟领取养老金就如普通劳动者迟领工资一样不合理。
除就业因素外,对于那些奋战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而言,延迟退休实际是加重了他们的工作强度和更大的体力付出。还有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他们都四五十岁,因为种种原因,很难再就业,就盼着能够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拿退休金,政策一旦调整,他们无疑将会遭到巨大的打击。
用人单位对“延迟退休”也有担忧。据了解,现在企业每个月给在职职工交的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几乎占职工工资的40%至50%。职工每推迟一年退休,这笔费用企业就得多背一年。
另外,中国养老金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很大,甚至一部分人没有任何保障。目前我国养老金覆盖仅25%,农民工参保率仅占总数1/6,流动的农民工参加社保的积极性本来就不高,多干五年让本来没交的更不想参保,这样就会减少养老保险收入,背离了延迟退休的初衷。
因此,有专家认为,延迟退休不如扩大参保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表示:“只要实现全国统筹制度全覆盖,未来30年左右完全能够实现制度自身的收支平衡 ,有能力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
人们担心的问题还有,社保政府支出总量少腐败多,延迟退休利益无法均分到个人头上。在“十二五”之前,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多年持续低于10%,同期的行政经费却高达20%。与日本、加拿大这样同期社保支出超过公共财政30%的国家相比,明显过低。再加上早期国有企业普遍以“低工资无社保”为代价,国家承诺的政府养老没有兑现,现在一古脑儿要社保基金承担养老支付,必然使得社保基金压力持续增大。再加上各地养老保险挪用案层出不穷,也使得公共权力不断受到质疑。
谁乐见延迟退休?
延迟退休多数人反对,但也有一部分人欢迎。调查发现,一些在垄断企业就职的职工以及在事业单位身居要职的人士,绝大多数对延长退休年龄持肯定态度。首先,这些人主要从事技术管理等脑力劳动,即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而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在岗和退休的待遇差距很大,一旦退休,收入就严重“打折”,因此,他们希望能晚一点退休。
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也坦承:“在事业单位就职的,特别是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位的人,最不愿意按现行规定退休,因为在职的收入远远高于退休金。”目前我国实行的“退休金双轨制”,有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个人无须缴纳社保,由财政统一支付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整个工龄以总的工资的20%比例来缴纳。
退休福利巨大的不平等导致了民众普遍不满,认为延迟退休为特权职工以及其他有背景者提供了“恋官”、“恋职”的绝佳理由。很多网友指出,公务员在退休后拿的退休金也是普通企业工人的3倍甚至更多。但是,他们是不用缴纳养老金的,他们的养老金由专门的财政来拨付,跟养老统筹基金没有关系。体制内没有缴费的个人账户本身没有积累,却要按照有积累的形式来发放养老金,没有人来买单,本身就是一个缺口。所以,要延迟退休,首先要消除养老双轨制。
还有不少高级知识分子、科学家、高层管理人士以及专业技术人才普遍认为,现在的退休年龄正是他们在岗位上出成绩的年龄,也是知识储备最丰富的时期,此时退休是一种人才浪费。教授、医生等高级专业人员在退休后,被屡屡返聘,也正体现了“老龄人口仍然具备一定生产力”。
杨燕绥教授就表示,自己30岁念完博士,仅工作了25年,自己的人力资本就要结束了。“我觉得55岁的女副教授要求她们退休是非常不公平的。”她建议让这些有条件的人先弹性退休,然后逐渐打破刚性以后,逐渐提高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问题应理性探讨,谨慎选择
到底要不要延迟退休,什么时候实行?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研究这一问题既是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也是为减轻我国今后养老压力作未雨绸缪的努力。在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应当允许各种意见表达和讨论。毕竟要实现制度上的公平,离不开社会各方、各种利益群体的充分参与。
从总体趋势来看,随着人类平均寿命的增加,延长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但考虑到高龄劳动者的生产力和创新力毕竟有限,延迟退休要慎重实施,且必须考虑行业的差异和个体的差异。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未来退休年龄可先实现统一,即男的女的、干部和工人都一样,都60岁退休,“这个问题十年之内能解决就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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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法律局限;养老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137-02
一、目前我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
1.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含义。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分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是指关系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养老保障制度,在这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个人账户和基本社会统筹账户。从狭义上讲特指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以下主要从狭义方面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2.我国的老龄化迅速加快。经过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们国家的60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达到1.79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8.87%,绝对数接近1.2亿。国际上以老年人超过10%作为老龄化标志,照此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我国的老龄化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我们的老龄人口的绝对数多。据目前的增速估计到2013年底我国的60岁以上老人可能首次突破2个亿;第二,进入老龄化的人口还在继续增加,且可能一直持续到21世纪中期,届时我国60岁以上老人可能达到4个亿;第三,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的老龄化,有人叫“未富先老”。如果我们国家人均GDP收入比较高,政府应对老龄化就有更大的财力。事实上我国现在是“未富先老”,意味我们国家在人均收入还不高情况下还需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所以我们所面临的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难度极大。
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5 278万人,其中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首次突破3 600万。其中第一代农民工再过两三年即将面临退休,他们工作前二十年单位基本上没有给他们交养老金。除此之外在广大农村还有大量的60岁以上的在家务农的老人,在他们失去在土地上的劳动能力后便没有了固定收入。
我们国家目前的老龄化水平比发达国家还是略低一点。比如2010年我们65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为8.87%,而日本2008年的65岁及以上老人已经占总人口的22.6%,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65岁及以上为15.9%,世界平均水平7.6%。但是,我们和发达国家还不能完全相比,他们的人均GDP水平是几万美金,我们中国才4 000美金,差很多,所以人口老龄化对我们的挑战还是很大,我们要科学研究、统筹考虑、妥当应对。
二、我国现有的养老法律的局限
1.分散性。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2010年通过一部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即《社会养老保险法》,但其他大量关于养老问题的法律都是做零散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9章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做了专门规定,再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另外,由于具体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的行为,所以许多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都是通过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颁发来实施的。前者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后者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
2.差异性。由于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所以导致在养老立法这方面存在二元的结构,且广大农村的养老立法建设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由国家和企业为主提供的养老保险,比如,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职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而农村养老保险则主要由个人缴纳,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享有社会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同样是基本权利,为何在实施中却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因此这种充满城乡二元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在社会保障的初级阶段不得不存在,但决不能作为城乡不同养老差异政策的原因。
3.滞后性。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但至今仅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而诸如《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养老保险问题则更是轻描淡写,可操作性极差,普遍落后于社会发展。另外,各地在推行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大多是自行摸索,各行其是,这种群龙无首的局面也不适于社会发展,使得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于解决。
三、加强我国养老法制建设的对策
1.针对性。这主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要增强专业性建设,针对具体问题设立具体法律来解决。这方面我们要向英国学习,英国于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1925年颁布了《养老和遗嘱保险法》,1975年还通过了《社会保障退休金法》,1993年颁布了《退休金计划法》[2]。所以英国的养老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密切关注养老的关键领域,比如在养老的文化建设、养老的场所建设、养老金的来源等具体方面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要针对不同的养老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在这一点上德国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早在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一度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该法规定:对工人和普通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接着1911年通过了《职员养老保险法》。二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时的联邦德国于1957年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3]。在我们国家,养老的主体身份非常复杂,我们有公务员为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工群体以及大量在家务农的农民,因而正确处理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各自需求,并且做到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专业立法方面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最后,加强社会养老的规范管理,要按照需要与可能,尽快制定出台各级各类服务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等,加强服务队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并积极探索试行专业社工制度。在这个方面,笔者强烈呼吁教育主管部门要跟上养老发展的形势,大学要抓紧设立养老专业学科,培养合格的为养老服务的技术人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养老工作。
2.平等性。其一,首先打破城乡的二元养老格局,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英国于1908年通过《养老金法》,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该法规定:凡年满70周岁且经调查证实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以得到国家税收提供的养老金,养老金额对所有的人数目相等。1925年颁布了《养老和遗嘱保险法》,该法律将1908年规定的需对领取人经济状况做过调查才能发放养老金的制度,改为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从而使每一位达到退休年龄者均能领取数目相等的养老金。其二,逐步建立全民化养老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这就倒逼我们不得不进行户籍改革,把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保障的对象。目前,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向更广覆盖的方向发展,过渡为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发展成为统一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其三,养老金是养老制度的核心问题,所以要充分保障养老金在工资中的比例。假如一个人退休前工资为5 000元,退休后养老金为2 000元,那么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工资的百分比)就是40%。数据显示,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为50.3%。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这样看来,我们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偏低,不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
3.同步性。养老事业的法律建设要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尤其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修订养老法律,从而更好适应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下面围绕当前两个养老的热点发表一点养老法律建设的看法。一方面,近来,“是否应该推迟退休年龄的话题”再度引发热议,由于现行养老金支付采用“现收现支”的方式[4],即由年轻的在职人员支付的养老保险被直接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随着中国人口红利期的消退,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据测算,如果延迟退休,本该拿养老金的人不仅不拿钱,还要继续缴纳养老金,这样一来,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对于填补社保基金缺口来说,延迟退休这一算盘打得不错。但是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多交养老金才能享受到本该早就享受到的待遇,人们乐意吗?当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的领导阶层希望能延迟退休。所以在退休年龄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渐进式的退休制度。另一方面,针对以房养老问题[5],存在以下四点障碍,观念之困:九成老人选择留房给子女,“靠儿不靠房”仍是主流观念;保障之困: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即便有钱会否无处养老;操作之困:金融保险业务割裂,老人“担心”机构“畏难”;政策之困:70年有限房屋产权,房屋权属变更怎么办?因而,我们应该从上面几点出发,加强养老法律建设,让以房养老有法可依,走上健康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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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公平 收入分配 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的深入展开,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持续快速的增长,并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由1978年的3645.2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519322亿元,增长了130多倍。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具体表现为,在人们整体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日益严重,收入分配的分布不合理,收入分配的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拉大。这一现象无疑会激化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进而对我们经济的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如果忽视社会公平,收入差距超过合理的限度,就会挫伤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反过来影响发展的效率,甚至使发展的成果毁于一旦。我国必须在公平理念下,化解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
一、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最主要体现在城乡差距上,大多数的低收入人口存在于农村,要想缓解现在的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矛盾,重点应该抑制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1.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目前,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非常有限,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很少。我国农村的水利、公路基础设施大多还处于20世纪70年代水平,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央应当加大对于农村教育、医疗、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大惠农支出。我国工业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而农村发展缓慢,因此,时下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建设,这样才能使农村和城市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应该说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乡人口流动,人为的将农村劳动力限制在了土地上,不利于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3.要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有必要拓宽农村社保基金的获取渠道,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国家、集体、个人的投保比例,让农民,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同时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及其子女纳入其中。
(二)解决好东西部发展问题,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
东部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都明显优于中、西部。这主要是由于从改革开发以来国家政策的倾斜度都偏向于东部。虽然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行了目的为“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的“西部大开发”计划,以及2004年提出的“中部崛起”的战略来促进中、西部的发展。从2012年的各省GDP排行中可以看出位于排名前三位的广州、江苏和山东三省均位于东部地区,排名靠后的均为中西部省份,如宁夏、青海,西藏等。我国的地区二元经济结构对于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负有责任。
我国要充分利用东部的资金和技术、中部丰富的人力资源以及西部的资源优势,创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政府对中西部的穷困地区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穷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央可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利用特别发展基金、优惠的税收政策等来吸引外资,以推进中西部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缩小与东部等较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
2.一如既往地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中部地区崛起,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激发东部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发挥资源优势,搞好特色产业发展;对于中部地区而言,搞好农业粮食生产,推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主打能源与制造业;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增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3.区域经济间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发展机制。东部可以利用技术、资金优势来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中部地区可以为东部地区发展提供能源和人力资源,西部地区可以为东中部地区提供矿产资源。
(三)加强制度建设,缩小行业间收入差距
1.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我国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劳动报酬又是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就导致了我国居民的工资增长远远落后于国家GDP的增长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关键在于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一方面国家要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充分就业,提高就业率。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状况不同,相应地提高最低工资水平。
2.调整垄断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
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于国有企业、垄断企业的垄断收入的管理,提高其垄断收入上缴水平。同时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减少垄断行业员工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植力度,特别是低利润的私营企业,从而提高收入较低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仍需要完善发展,需要做到: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从个人所得税看,虽然我国已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升至3500元,但税收的课税收入没有分类。我国应该采取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实行等方面下功夫,提高人们的诚信,以减少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等。以及要根据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的税率进行调整。其次,要加大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因此要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特殊消费税等等。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惠农的税收政策,增强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彻底提高农民的种粮收入。
(二)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
首先,一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都远远超过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二者的比例2003年为21.8:1,2010年为11.24:1,虽然差距有所缩小,但是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其次,要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养老负担和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我国首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我国消费水平增长缺乏动力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同时加大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标志是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好坏,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的状态下,可以领到政府救济金,这样就可以免受后顾之忧,而且能够使得收入差距不是那么明显。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经济规模的基础上,应该大力完善相对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实际出发,既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又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
要一步扩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整合城市社会保障,使城乡社会保障有效衔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应确定保障标准,所确定的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要是有效的、能真正解决贫困农民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进和创新农村养老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征收社会保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