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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北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职工退休养老待遇(一)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调入并保留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下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退职并享受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具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亦可以试行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办法。
(二)“五七”职工(含已经退养的)的退养条件及退养待遇,按照《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退休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征集。征集统筹基金的比例,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所属企业暂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暂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2.5%提取。退休统筹基金在税前列支。
退休养老基金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统一管理。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收缴和拨付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退休统筹基金;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负责收缴和拨付直属企业的退休统筹基金;区县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收缴和拨付下列单位的退休统筹基金:①区、县联社所属企业;②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③统筹管理工作已下放到各区、县的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和煤炭总公司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④辖区内中央在京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退休统筹基金的具体收缴和拨付办法由市统筹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对象1.正式职工。
2.“五七”职工。
3.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
4.在本企业办理退休、退养的职工。
第六条 退休养老基金的统筹项目(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和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的职工,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2.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7元的生活补贴费。
4.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费。
5.按北京市劳动局等6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
6.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0元补贴。
7.按《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8.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的《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1〕388号文件)的规定,每人每月增加的6元补偿金。
9.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京财预〔92〕20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二)“五七”退养职工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按《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职工的退养费。
2.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的通知》(京合总字〔87〕113号文件)精神发给退养职工的困难补贴,即: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发给困难补助4元;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发给困难补助6元;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给困难补助8元。
3.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0元补贴。
4.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提高调整档案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京劳资发字〔1990〕185号文件)规定给退养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5元退养费。
5.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的《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1〕38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增加的6元补偿金。
6.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京财预〔92〕206号)的规定发给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的人员,退休、退养费用标准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执行之月起,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执行之月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退休、退养费用标准高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不能列入统筹,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帮助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要建立职工收入台帐制度,建立健全退休、退养审批制度,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要加强退休、退养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宣传他们中间的好人好事。
第九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月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在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试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联合通知》(〔82〕市劳险字第146号文件)及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本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建立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制度的通知》(〔83〕市劳险字第38号文件)两个文件中有关“五七”职工退养、退休、退职金和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提取办法停止实行。
本文执行之月以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是用于青年职工养老的专项基金,退休养老基金全市统筹以后,原则上应一次上缴市统筹办,但考虑到现实状况,一次上缴有困难的应向市统筹办做出分期上缴计划,同时抄送当地税务局,但最长在5年内缴清。不上缴,不做计划的一律纳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 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的企业可维持现状不做变动。
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养老金双轨制;形成;弊端;解决思路
养老金“双轨制”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两者实行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两种制度下养老金相差悬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企业平均高两三倍。近年来“双轨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当前的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养老金“双轨制”势在必行。
1、养老金“双轨制”的形成
自建国初期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在这个阶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研究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造成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这一现象是历史遗留问题,初期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针对某一地、某一行业、某一群体先进行改革试验,然后再逐渐扩展,这种改革不可能是成熟的改革。而此后的养老保险改革也一直围绕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一直停留在原地并延续着以往的做法。如此算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已沿用60年,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不足20年。
2、养老金“双轨制”的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首先,统筹办法的不同,导致两种群体在职人员经济负担失衡。企业人员是由其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保险费,形成基金积累,保证养老金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个人不负担缴费义务。这无形中在制度上将在职人员划分为两种身份,造成同等条件下因所处单位性质不同经济负担水平的差异,不利人才的公平竞争。
其次,退休办法的差异拉大群体收入差距,偏离养老金制度保稳定和维公平的设计初衷。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在目前养老金“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替代率为90%以上,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由于政策因素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将带来诸多的社会矛盾。
最后,双轨制度之间转移衔接办法的缺乏,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实行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在机关事业单位派不上用场;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没有个人账户的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
3、实现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解决思路
要消除“双轨制”弊端,应当首先认清其实质。养老金待遇悬殊并不是两个制度并存的必然结果。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存在着多元制度安排,但并未构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因是不同制度安排的养老待遇差距极小。因此,理性地看,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中心任务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最终取消“双轨制”。应遵循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政策制定者高度重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过大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收入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等相结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避免碎片化,并列出时间表。
3.2通过退休金调整机制改变,缩小待遇差
继续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调整频率。对反映差别较大的企业退休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在调整待遇的过程中给予倾斜,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偿,并形成常态化机制。
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同样的调整机制,并适当降低调整次数,通过退休金的调整机制的变换,逐步缩小两大人群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
3.3彻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遵循的三步走
第一步是尽快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即先实现与企业职工义务平等与财务机制统一的目标。
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范文3
记者:董教授,您好!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关注人口老年化问题,社会各界谈论有关人口老年化问题的越来越多。人口老年化有什么标准?我国目前老年化程度如何?由此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
董登新:首先要肯定的是人口老年化是一种世界现象或趋势。衡量人口老年化程度的指标有许多,其中,最主要的测度指标包括老年人口比重、老年抚养率、老少比、年龄中位数、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人数。第一,老年人口比重。由于各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标准不同,因此,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年化”社会的标准。但当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到14%时,标志着“老年社会”已变成现实。第二,老年抚养率。也称老年抚养负担,它是指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的比值,即年满65周岁的人口数与15~64岁人口总数比值。第三,老少比。也称老年化指数,它是指老年人口数与少年儿童人口数的比值。第四,年龄中位数。即指将全体人口按年龄大小的自然顺序排列时居于中间位置的人的年龄数值。年龄中位数是一种位置的平均数,它将总人口分成两半,一半人在中位数以上,另一半人在中位数以下,反映了人口年龄的分布状况和集中趋势。截至2010年底,在全球226个国家或地区,年龄中位数在20岁以下的国家和地区共有43个,基本上都是非洲地区国家,其中,年龄中位数最小的国家是乌干达为15岁。年龄中位数在20~30岁之间的国家和地区共有88个,大多为亚非拉地区的相对落后国家;年龄中位数在30~40岁之间的国家和地区共有64个,年龄中位数高于40岁的国家和地区共有31个,其中,年龄中位数最高的国家是西欧的摩纳哥为48.9岁,其次是日本44.6岁。
年龄中位数在30岁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为北美、欧洲及亚洲新兴经济体国家。在金砖五国中,南非为24.7岁,印度为25.9岁,巴西为28.9岁,我国为35.2岁,俄罗斯为38.5岁。全世界人口年龄中位数为28.4岁,正好巴西处在世界中间水平,南非与印度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我国和俄罗斯则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上。
对于人口老年化类型标准的划分,1956年联合国出版的《人口老年化及其经济社会影响》提供了老年型建议性标准:年龄中位数30岁以上;65岁以上人口比重7%以上;14岁以下人口比重30%以下;老少比30%以上。
此外,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年均100万的增长速度,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日趋严峻。
1999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比重首次达到7%,迈入老年化社会的大门。2010年为8.87%,大约2026年达到14%,正式成为老年社会。2050年将达到30%,2100年将达31%。2050年之前称之为“加速老年化”阶段,2050年之后称之为“稳定的重度老年化”阶段。
人口老年化将直接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劳动力减少,社会消费能力下降,经济发展减速;二是社会保障压力剧增,养老医疗社会投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难平衡。
记者:如此说来,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年化,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关系到老百姓养老社会保障的问题更是时刻触动着中国社会的神经。当前,我国养老保障现状如何?老年化给我国目前带来哪些问题和难题?
董登新:世界各国对于人口老年化问题的关注,都是基于退休制度将要承受更大的养老负担而引发人们的担忧与不安的。我国也不例外。因为我们有13亿人口,65岁以上人口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要新增老年人口1300万人,这一比重提高5个百分点,相当于一个英国或德国的总人口。如果计算60岁以上人口,老年人口绝对数就更大了。
从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到工业社会的“社会养老”,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养老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养老保障面的宽窄以及养老保障程度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一国或地区城市化进程及经济发达程度。
事实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已有较大变革。其中,部分群体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另有部分群体则采用了全新的规则,如城镇企业职工。从养老保障面来看,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大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城镇企业职工;(2)有城镇户口的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3)农民工;(4)行政单位职工;(5)事业单位的职工;(6)少数已实行城乡统筹地区的农民,如北京市。
总之,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上呈现多元化、碎片状特征。
我国不仅有着13亿的庞大人口,而且城乡差别大,城市化进程缓慢,大多数人口仍生活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公民的养老保障必将遇到“四大难题”:全国统筹;城乡统筹;行政、事业与企业统筹;多元化、多支柱养老统筹。
记者:董教授,请您具体地谈谈我国养老保障的“四大难题”,您先谈行政事业退体制度改革好吗?
董登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仍旧承袭计划经济的“老做法”。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雇主是非盈利性机构,它不同于盈利性企业,由于自身无法产生收益和利润,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支出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则意味着财政不但要给职工发放工资,而且还要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财政一手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一手又将收费最终纳入财政预算养老专户,这实际上形同“左手”转“右手”。因此,为了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别,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暂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是继续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一贯做法,包括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实行“离休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则实行“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受益人在退休前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退休后可直接享受国家财政拨付的退休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需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比照公务员退休标准执行。
然而,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单独实行“高福利”退休制度,至今却仍不能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此,公众和舆论界存在诸多批评和指责。他们认为,从养老给付的替代率来看,养老福利水平最高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其次是城镇企业职工;其他群体的养老福利水平则相对较低且不稳定。有人估算,如果说企业职工养老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那么,行政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事业单位则比企业要高出0.8倍。
很显然,这是有悖社会公平的。其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金给付替代率严重偏高,必须尽快实行与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对接。因为企业养老给付替代率更接近国际惯例做法,例如,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给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约是40%左右。因此,大多数人主张,必须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起来,在养老金统一给付标准上,要么让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要么让企业向行政事业单位看齐。
2009年1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5省市率先试点。为此,不少公立学校教师闻风而动,他们担心试点后退休待遇下调,因此,他们希望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赶在新方案试点前拿到养老金。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在试点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时,必须认真测算,科学推行,以此为行政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对接积累经验、作好准备。
记者:您再谈谈由于城乡割裂而造成的农村养老仍无法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董登新:除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市于2009年1月1日率先宣布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外,其他省市的农村地区仍不能直接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列。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历史上的城乡二元分割,经济差距巨大,在社会养老保险上很难实行城乡统筹;其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缺乏自我积累能力,农民基本上是农业自雇者,没有雇主,社保缴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此,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网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不过,十分值得安慰的是,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进度规定如下:2009年底,争取试点覆盖全国10%县(市、区);2012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7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事实上,十七大要求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到那时我国农民将会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那时,我国农村数千年的“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将会被重新改写。这是时代的进步,更是下一步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
记者: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存在那些障碍呢?
董登新:我认为省级统筹乃至县级统筹直接障碍了全国统筹下的账户划转。我国目前虽然已有17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大多数省、区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全国大约有2000多个统筹区),要想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至今仍存在很大困难,这就造成了参保人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已提出基本对策: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由于我国人多地广,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尤其是东中西部差距巨大,因此,在目前财政分灶吃饭的情况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无缝”划转,养老账户划转存在“转出地受益,转入地受损”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力(包括农民工)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不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扩面”与发展。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主要有三个标志:其一,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比方,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其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收支并负责管理;其三,将地方社会保险费改征为中央社会保险税,由国税局统一征收,这既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征集的统一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也可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和法律地位。
记者:董教授,请您最后谈谈多元化,多支柱养老保障。
董登新:当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压力巨大,第二支柱实力有待大力增强。因此,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势在必行。从养老保障结构来看,“三支柱”的多元化养老保障框架已在我国逐步形成。其中,第一支柱就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这就是城里人一般所讲的“社保养老”);第二支柱则是由雇主发起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俗称“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也称“自我保障”)。
不过,目前我国公民的养老保障仍然呈现两极分化格局:城市人主要依赖第一支柱养老,农村人则主要依赖第三支柱养老。与此同时,唯有少数垄断行业(如银行、电信、航空、电力等)和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能够在第一支柱养老之外,还能独享丰厚的企业年金(即第二支柱养老),而绝大多数普通企业职工则无福享受企业年金福利。这便是我国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
从国际社会养老保障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载重比例正在下降,而第二支柱的雇主补充养老保险载重比例则在不断上升。以美国为例,从美国人的养老给付结构来看,社保给付替代率平均不足40%,其余养老给付部分则由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投资来满足,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承担了美国人养老负担的大部分。这就是“三条腿”的美国人养老保障体系。
相比之下,我国养老基本上只有“一条腿”,而国外的养老金一般都是“三条腿”,尤其是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占养老金储备的绝大比例,而我国的养老金储备中却基本上没有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位置。因此,要想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就必须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分散财政和社会统筹的压力。
我国的养老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不能仅靠社会养老保险这个单一支住,补充养老(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要尽快壮大起来。要想降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付的替代率,减轻单一支柱养老保障的财政支付压力,我国必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不仅各类企业需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也应该为其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只有为国民建立起了广泛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分担政府及财政的社会养老负担。同时,这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大趋势。只有到那时,“为养老而投资”才能真正成为家庭理财与个人投资的一种社会时尚。
记者:我们今天的采访占用了您不少宝贵时间。虽然还有一些问题想向您请教,但不便再继续打扰您,改天方便的话,我们再来采访您。
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范文4
关键词:延迟退休;养老保险;老龄化
中图分类号:D66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引言
养老是自人类史以来必需解答的一道永恒课题。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改革,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更有助于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形成。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结构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金缺口的持续增加养老保险的改革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而近期有关于“延迟退休年龄”或“延迟领取养老金”的议论,引发了全民的关注。“延迟退休年龄”或“延迟领取养老金”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它是否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行之路?因此,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如何有效完善多渠道实现全国养老金的增长盈利,维护所有人民的切身利益势在必行。
一、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主要经历1983年―1993年解决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的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93年―2000年初步构建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2000年以后确立多支柱养老体系的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三个阶段。逐步形成了今天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主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2218万人,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9750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7073万人。养老保险覆盖的人群正逐年不断扩大,中国养老保险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使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性发展遭遇瓶颈。
二、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体系的基础尚不牢固,养老金面临“入不敷出”
养老体系就像座金字塔,基础养老金是塔底,企业年金是塔身,个人养老储蓄是塔尖。当前我国养老金面临“入不敷出”的压力逐年增加,是因为我国养老体系的基础不牢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我国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3.5万亿元,同比增长14%,同期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2.8万亿元,同比增长19.9%。很显然,养老保险基金相对“入不敷出”。据统计,1980年退休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是13∶1,而目前该比例约为19:100,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临近,年退休人员新增数量攀升,如现行政策不变,到2050年则会高达64:100,这意味着需要由100个在职劳动力供养64个退休人口。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引发养老保险金供需矛盾加剧
当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人口基数大,养老保险底子薄负担重,老龄化速度却非常快。查有关数据:199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1.3亿人,占总人口10.2%,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预计,2050年前后,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4.8亿左右,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国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口规模迅速膨胀,相对新出生人口的大幅度缩减,使抚养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从而造成养老金缴费者急剧减少与领取者急速增多之间的养老金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三)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是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因此公平性问题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双轨制”,即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实行两套并行的养老金体系,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个人无须缴纳社保,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到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的养老金的待遇;而对于社会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需要自己在退休前连续15年缴纳占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费用,退休后才能得到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退休金。虽然最近几年,城镇职工月均基本养老金不断上调,但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在设计与运行上大不相同,造成了在城镇企事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保义务及待遇水平的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三、延迟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际上其他国家对延迟退休的惯例
法定退休年龄对于每一位劳动者都十分重要,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缴费年限和受益年限,还关系到国家人口运行趋势和平均预期寿命及国家的公共财政等。随着世界范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延迟退休年龄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如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社会保障项目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将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到67岁。之后,又有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西班牙、乌克兰等国家进行效仿借鉴该方法来减轻国家负担。但这一改革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人民的抗议罢工。如2010年在法国各大城市为抗议雇主将雇员退休年龄推迟到60岁以后的计划爆发的近110万人参加的大规模罢工行动,2013年波兰首都华沙爆发10万人大游行抗议政府提高退休年龄。
(二)在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的可行性讨论
1.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的有利分析
从全世界来看,我国的退休年龄是比较低的。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同步提高,中国特殊人口政策导致的老龄化和日益紧张的养老基金支付压力客观上要求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首先,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有利于减轻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随着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工作的老年人则会越来越多,他们的养老金支付的重担落在有工作的年轻人身上,使他们的缴费压力越来越重,政府养老金收入相对减少,养老设施投入支出日益增加,推迟退休年龄则有利于延长其缴费期间,缩短支付养老金时间,从而减轻我国社会压力;其次,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使正在工作并缴费的人增加,而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减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赡养率,同时也有利于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因为知识经济时代,经过高学历培训的科技人才,知识层次增高,国家的培养成本变高,延迟退休则增加其工作时间促使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再次,实施型养老体制改革有利于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满足。目前我国社会上退休后的老年人再就业主要缘于经济需求和精神寄托,退休人员通过再就业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不仅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也能够给家庭较少的经济负担。
2.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的弊处分析
首先,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会从一定程度上加重就业压力,尤其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导致全国失业率将增加。由于目前的全球经济都处于减缓发展,原本的就业岗位严重不足造成了就业形势的不乐观,如果再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无疑使得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更加严峻。不言而喻,退休是新老劳动力的更替过程,当年老的劳动力离开工作岗位,由新的年轻劳动力进行替代,把推迟退休年龄当做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必然会增加劳动年龄人口,使劳动力供给增加,而在劳动力需求一定下,导致失业的人数将增加,失业率必将呈上升趋势,政府则将承担更多的失业救济费用。其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累积提高,生产技术不断更新进步,年轻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应当普遍高于年老者,而推迟退休年龄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滞生产的进步,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最后,据相关数据显示,现在企业每个月给在职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在职职工年龄越高工资越高,相应的保险费也更高,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无形中增加企业的工资成本及养老保险支出成本,从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四、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需谨慎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关乎国运、泽及子孙,而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推迟退休年龄方式好似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我们要懂得权衡利弊来进行取舍,我们应该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谨慎的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真的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广大的老百姓带来福利,实现我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就我国现阶段状况,笔者认为可以试探着采取缓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缓解眼下养老金收支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同时实现对退休年龄的合理化改革制度完善。
(一)谨慎采取缓行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
目前,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现有劳动力与潜在劳动力资源供给过剩,如果盲目普遍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会进一步加大就业压力。但如果从结构角度比较,退休人员的结构和新入职的结构并不完全在一个层面进行竞争。如果采取渐进式的、缓行的、局部试行的方式,在适当充足的时间内完成合理的退休年龄延迟来达到目标,同时随着就业供求关系的进一步变化,可以将对就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二)对现行退休制度进行管理与规范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公务人员、企业员工实施的退休制度不尽相同,如现行的“双轨制”;男女职工的退休制度差别也较大,即使同属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实施减员增效的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诸如:停薪留职、买断、内退等多种变相的退休现象。使得即使在同一单位中同等条件下,不同的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退休待遇规定,这些都使得我国的退休制度千差万别。因此,从近期来看,我国应该对现行的各种退休制度进行管理与规范以杜绝不规范的退休现象出现。
(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有区别的试行弹性的退休制度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的区域不平衡状态,我们的退休制度改革也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由于当前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老龄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如上海等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人口老龄化程度非常低;如教育、医疗服务、制造行业的工作人员的行业需求是丰富经验,而如电子行业、金融行业等新兴行业则需求具有最新技术或有海外经验。所以,建议政府制定退休年龄的指导性政策,在试行弹性的退休制度时,我们应当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需求而设计,根据自身发展的状况进行自主选择退休年龄政策,甚至不同的人群也可根据自己的偏好来灵活的选择退休年龄与时机。
(四)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从适当提高女性退休年龄试行
我国目前实施的退休制度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这使得女性并没有实现充分就业,有失男女平等的公平性,同时据相关数据统计表明女性职工寿命通常比男性职工长,退休后女性职工从制度中领取的养老金时间较长,因此,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体制改革可以从适当提高女性退休年龄试行开始,同时,适当的提高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适当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后不但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女性的充分就业,使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同时也提高了女性地位,促进男女平等。但这一改革试行需要在较长的时期内完成,可以考虑先在8-10年左右的时间内,逐年递增式实现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为60岁。
五、结束语
退休制度的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力深,任重而道远。在当前我国就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人口加速老龄化并存的状况下,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如何进行养老保险改革都要顺应广大人民意愿,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其实,在很多国家都有逐步实行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案,这应该是顺应人口老龄化到来的未来发展趋势。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针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适当的将改革速度放缓,充分考虑实施延迟退休型养老改革制度的灵活性,谨慎采取适度试行改革的方案,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并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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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范文5
关键词:公职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迅速的发展,在1997年正式建立起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时至今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还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具体表现为:公职人员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种由国家财政全权负责的养老方式不但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会影响到人员之间的自由流动,并加剧国家财政困难。故建立相应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本文通过对中外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建议。
一、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
(一)公职人员的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公务员与我国的国家于部已不是同一口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传统国家干部称为事业单位人员,诸如各种教育、科研、卫生人员和军人都未包括在公务员范围内。政府公务员与其他干部在基本岗位、职务系列和各方面待遇上,均有法律规定的区别,这种情况使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立法与管理上有了自己的独特性又有交叉性。故在本文中,将公职人员的概念定义为实行几乎相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现状
(1)现行的退休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凡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③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规定为: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此外,对高级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还有一些补充规定:一是对担任省长、部长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5周岁,二是对担任副省长、副部长和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不分男女均规定为60周岁;三是对少数高级专家,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副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及相当这一职称的最长不超过70周岁。此外,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可以暂缓退休。
(2)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的条件和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工作年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工作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现行制度的主要问题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1)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每年根据支付退休费的实际需要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2)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并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3)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
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病:(1)没有基金积累。养老金由财政预算支出,与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分配比例有直接关联,若增加退休费用,势必减少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入。特别是在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养老金费用剧增的情况下,没有积累,实报实销,其对财政支出的掣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也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待遇给付不尽合理。养老金以退休时的工资为基础,而这种“点”工资并不能合理体现实际贡献,而且容易出现突击提级、长工资等弊端。退休待遇随在职人员一起调整,缺乏合适退休人员自身特点的科学正常的调节机制,没有解决退休金增长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协调的问题。(3)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养老金由国家统包,助长了依靠国家养老的思想,只会造成“国家支付费用增多——人们的待遇要求愈高——财政负担愈重”的恶性循环。(4)影响机关行政效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单位管理,每个单位都需配备专人专门从事退休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设备无法发挥其最佳效益。有的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干部人数之比已达1:1,管理繁杂的退休人员队伍,必然牵扯精力,也无益于退休人员的妥善管理。(5)影响各类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分设,造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难以衔接。在中国,国有企业职工远比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多,同时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相互流动较多,更有必要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只有人员的流进,而没有人员流出的问题。(6)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大。由于各类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国家拨付的不同等级、数额的事业经费的基础上,自行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多数事业机关的国家事业费基本不增长,有些还大幅削减,而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因此,多数事业单位只能将服务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这种以单位为基础的养老保险方式,对事业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干部职工所承担的风险则更大。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政府机构合并撤销,政府公务员的下岗分流将对这部分公职人员产生冲击。
二、外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一)几个典型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
1.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享受条件是以工龄、职级为依据:(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取原工资40%—60%的退休金;(2)退休补贴依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补贴额。补贴额从每年加发1/12年薪额至1/5年薪额不等;(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2.英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退休年金包括准退休年金,以最后一年工资×1/80×工龄计算;(2)一次性退休金补助,相当于上述年金的三倍;(3)其他优惠福利。领取条件是工作年限及年龄。
3.日本: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优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少于雇主缴费。本人缴纳的保险费为本人工资的5.15%,而所在单位为雇员缴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7.1%,国家负担管理费的全部和15%的保险金补贴。二是为稳定公职人员队伍,日本公务员退休后,除退休年金外,国家还向退休者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达到25年工龄可领取长期性退休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可达退休前最后月薪的257.5%。为使公职人员及时退休,防止公务员队伍老化,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补贴比例又下降下来。
(二)公职人员养老金的筹集模式
在养老金具体筹集模式方面,有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制或财政现收现付制多种形式。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上,有的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的则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1)由政府全部负担。如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筹集依据德国《官员供养法》,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瑞典公务员除享受全民都统一享受的国民养老金计划的有关待遇外,还有专门的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凡达到65岁,工龄满30年都可在退休时领取全部退休金,退休金的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拨款。(2)由雇主、雇员、国家共同负担。如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由1920年建立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和1983年新建立的《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构成。1920年的制度规定,费用来源是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筹集,各自缴纳资金的50%;1983年《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规定,经费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上述两种制度外,美国政府在《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中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帐户储蓄计划。公务员按最高不超过工资10%的比例储蓄,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提供补贴,最高补贴到5%。奥地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为公务员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公务员一般缴纳工资额的10.25%,其余部分则由政府财政负担。
(三)上述几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就业模式的变化,上述几国传统的公职人员终身雇佣制近些年被灵活的雇佣方式代替,不同的雇佣方式要求在养老保险方面也要有所区别,从而传统的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面临着适应新情况的改革任务。
2.国外公职人员养老金筹集也同样面临财政危机。虽然上述几国属于富裕的发达国家,但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支付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内经济增长缓慢,不少国家面临财政困难。
3.国外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着制度模式、条件环境等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影响和冲击,引发公职人员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必要的改革[3]83。
(四)中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情况比较
1.在养老金的筹集支付上,世界各国都是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个人承担小部分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故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养老金财政支付困难的问题,相继通过降低替代率和延迟退休年龄来降低财政的负担。
2.在养老金的替代率上,各国都采取与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相关的政策,降低政府负担的替代率,通过个人的养老计划,来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但我国公职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较高水平,在近几年达到100%还有增长的趋势。
3.在退休年龄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开始将退休年龄向后推移,而且男女同年龄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而我国还在坚持建国之初设立的退休年龄,甚至有很多人还提前退休,有的40多一点就退休在家,增加了退休金的支付时间和财政对养老金的给付数量,造成财政困难的局面。
4.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中,公职人员的养老福利保险支出比例过高,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从图1和图2可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占到了总支出的90%,其他保险支出只有10%,而美国在1995年就将此比例控制在45%以下。当今的中国仍需要通过不断的改革来达到1995年美国当时的比例水平。
三、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总体上,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有两大选择方式:(1)两大群体各自单独设计自己独立的养老保险方案;(2)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分别解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自群体的单独补充办法。针对我国现行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并完善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改革的方向
第一、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相协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向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系统发展。由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框架设计必须与全国统一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协调。
第二、在筹资方式上,除国家公务员外,建议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亦与企业相同,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在制度模式问题上,向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也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第四、在管理问题上,应向简化管理机构与管理层次方向发展。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上,事业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应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发放,都应全部向社会化、社区服务化方向发展。
(二)对不同类型人员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新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是在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大的改革,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和企业,而事业单位也进行大的改革,其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不可能对3200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相同的补贴政策,只能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性质和不同政策定位决定其养老保险的政策。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仍然采取两分法的基本结构,建议适当放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的范围,保证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范围划分上,应当从实际职责上认真研究,避免简单按公务员条例的界定范围确定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范围。
从国外情况看,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人员界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一些国家享受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这样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两者一并划入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二是采用补贴性补助办法。德国采用了第二种办法。在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是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社会保险属法定养老保险的范畴。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略低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水平。但在不少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来说,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是相同的工作,采取的是同样的行动,于是,产生了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同一致的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德国的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养老金法中的企业补充保险的作用。
(三)计发方式与过渡衔接办法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计发方式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方式差别较大。如果按照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主要问题有两个:
一是存在新旧制度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果以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标准,统一全社会的养老保险计发标准,那么新制度实施后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数额要低于以前离、退休制度的标准,这种差别不予考虑或处理不当,会引起执行中的困难,影响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现行基本工资收入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则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养老金筹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计发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分驻各地的公务员如国税系统、海关系统及各省市的政府公,务员在缴纳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会有较大差别。为了鼓励科技、医务、教学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国家曾经有各种鼓励政策,包括工资地区差别,在实行属地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贫困地区的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资计算的缴费额可能高于(至少相当于)发达地区,而退休收入将低于发达地区,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影响将可能严重阻碍中西部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研究解决。
(四)资金筹集方式问题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进行养老金筹集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已经离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中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必须予以保证。因为按照旧体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经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政府则承担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新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转换过程中新基金的筹集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在如下问题上进行决策:(1)对老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养老金隐性负债的总值进行估算,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建议此部分隐性养老金债务由国家财政单独筹集,不与改革新出台的制度混在一起。/2)改革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其筹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筹集。(3)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问题。实施改革后“老人”待遇不变,“新人”向企业或公务员制度并轨。而“中人”的平稳过渡办法可采用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方法单独补贴一块,以不降低事业单位的总体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可在企业现行1.0-i.4基础上适当加大系数值,以解决事业单位90%与企业单位80%的待遇差距问题。
(五)养老金水平问题
首先要确定公职人员养老金替代率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在1999年是77.30%,2000年是71.20%,2001年是63.15%,2002年是63.43%,而同期公职人员的养老金从接近100%增加到2002年的106.43%,和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国际惯例来看,根据专门的统计和测算,退休金总的替代率在70%已经足够了iql89-190,而基本养老金则在40%左右,剩余部分就通过附加养老金来解决。
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运行管理机制
随着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逐渐受到各方关注,其空转、亏空问题日益严重,及时找到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新对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
1997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制度。但仅仅到了1998年,我国就有接近半数省市的养老金出现收不抵支。2005年时,中国养老金基金空转规模达到了8000亿,并且以每年1000多亿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本应有资产19596亿元,但实际上仅有2039亿元,导致的17557亿元的缺口将要由政府来进行偿还。据估算,从2001年到2075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可能达9万亿人民币,目前对于中国养老金缺口的估算,最乐观的也认为缺口将达到3万亿人民币。
二、养老保险基金空转现状的原因
1.社会老龄化问题严重
我国人口基数大,伴随着近些年来的改革开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也明显改善,人口预期寿命日益延长,我国老年人口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老年人的1/5,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1/2。
根据世界标准,65岁以上人口比例到达7%就可以视为社会的老龄化,而我国已达到9%,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严重,而老龄化直接带来的影响就是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的增长远快于社会供给总人数增长,社会老年抚养负担日益严重。
2.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低
我国在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改为半基金式运作之后,并没有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亏空问题,原因在于投资渠道过于单一,导致投资运营效率不高。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银行存款和国债,但是随着通货膨胀的不断上升,实际利率不断下降,基本的保值目标都不能实现,更不用说是增值的长远目标。加之滥用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缺乏基金监管机制,相较世界其他国家,我国效率严重低下。
3.生活支出的快速增长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我国的平均消费支出也不断增长,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先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难以实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目标,养老保险的透支在所难免。1999年到2009年十年间,我国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156.0元/人/月提高到227.75元/人/月,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9%,为了保证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消费支出和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基金需求不断增加,导致了亏空日益严重的后果。
三、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亏空问题的对策
1.基金运作的投资多样化
针对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收益率低的问题,可以采用多种投资组合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和保值,将一部分保险基金投资进入资本市场,在保证一定的流动性的情况下,进行较长期的投资,包括股票、长期公债、长期公司债券、金融衍生工具等,真正实现高效的基金式运作。这样,通过将各种不同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的投资工具合理的资产组合,实现优势互补,并且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可以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
2.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是由政府直接管理,因此缺少强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私自挪用和不合理使用,大大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为了解决基金运营过程中低效和腐败的问题,建立专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大势所趋。可以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家理财,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减少违规操作,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控制养老金的支出规模,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基金的高效率、高收益、低风险的运行。
3.实行弹性退休政策
针对老龄化问题,我国应建立有差别的弹性退休制度,根据不同的职业采取不同的退休制度,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比如,针对科研工作者,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不仅可以继续发挥作用,还可以弥补一部分的基金缺口。而对于一些体力工作者,因为从事了大量体力工作,所以不再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在明确最低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使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年龄密切挂钩,可以有效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问题。
总之,为了实现基金的有效运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应拓宽投资渠道、进行多样化的投资,科学组合,并采用适当的投资管理和监管制度,,配合合理的退休制度。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转问题将会得以改善,养老保险基金真正实现增值保值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文敬,刘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3)
[2]李文浩,王佳妮.国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运用比较分析及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选择.人口与经济, 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