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休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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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休制度

教师退休制度范文1

关键词:高校教师;养老金;退休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美国

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2)05—0087—05

一、美国高校教师养老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跟美国其他职业领域一样,大学教师退休制度的推行依赖于养老金的获得。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在其中发挥了核心作用。1905年,工业资本家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捐资1500万美元成立了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向私立非教派院校的退休教师提供养老金。卡内基养老金最初只向52所高校的退休教师提供。到1916年,参与养老金的院校增多,卡内基基金会的原始捐赠无法满足需要,要求其他额外资金,于是卡内基基金会于1918年成立了美国教师保险和养老金协会(The Teachers Insurance and Annuity Association ofAmefica,TIAA)专门管理教师养老基金。

此后,TIAA继续在卡内基基金会的方向下运作,直到1936年开始作为独立的实体进行运作。作为按照纽约州的《保险法》进行运作的保险公司,TIAA向高校的聘用人员提供可在700所公私立高校、研究组织和基金会之间转移的养老金。个人享有TIAA合同规定的全部收益,包括雇主为其缴纳的养老金,不管教师个人将来的雇佣状况如何。

1952年,纽约州议会通过了一项特别法案,根据该法案成立了大学退休金基金会(The College Retirement Equities Fund,CREF)。CREF是伴随着TIAA养老金受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因为TIAA基金仅仅投资债券等低风险项目,收益有限,所以需要另外一个投资战略为退休教师提供更多的回报。而CREF的投资和回报是以公司的股票资产为基础的,可以抵抗通货膨胀的影响。教师可以将个人和学校向其TIAA养老金账户缴纳的养老金多达50%的金额转入新的CREF账户,该资金被用于股票市场投资,而教师的TIAA账户余额则通过TIAA投资到一个固定收益的养老金项目。CREF提供的投资多样性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可选择性的投资战略。

二、美国高校教师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模式及其类型

(一)美国高校教师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高校,新雇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参加什么养老金项目。每个州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如宾夕法尼亚州规定教师在30天内要选择一个养老金项目,佛罗里达州要求教师必须在90天内作出选择,而在俄亥俄州,公立高等院校的新教师必须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在这些州,如果雇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养老金项目进行选择,那么其所在州的养老金系统便是雇员的默认选择。

高校教师的养老金项目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以下简称DB计划)和固定缴款养老金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以下简称DC计划)。DB计划属于州公共雇员养老金系统,一般由州公共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系统是DB计划最常见的例子。DC计划属于私营养老金系统,高等教育系统雇员的DC养老金投资计划主要由TIAA和CREF进行管理。當雇员为一所高校工作时,该高校代表雇员向TIAA或CREF缴纳退休金。高校及教师向TIAA和CREF所缴纳的养老金都由这两个机构负责进行投资和管理。TIAA的性质是一个保险公司,主要是将高校缴纳的养老金向工商业提供长期贷款、房地产融资,以及通过房地产投资和公开买卖债券而获得资产增值。而CREF主要通过股票市场投资而获得收益。當雇员退休时,在聘用期间学校为其缴纳养老金的投资账户就转变为养老金账户,他就成为学校为他缴纳的养老金及投资所得的所有人,并按照预定的支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到去世。

(二)两种养老金计划的比较

1、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DB计划)

DB计划向参与者提供一个固定的终身养老金,该计划中,高校和教师个人在每月发放工资时按照教师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向退休基金账户缴纳养老金(在一些州,教师个人没有缴款义务)。到教师退休时,管理机构通过一个数学公式对教师的工龄、年龄和工资进行计算,以确定教师每月应领取的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也会考虑每年生活成本的上升,将通货膨胀因素考虑进去。

典型的DB养老金计划的年度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教师的工龄x教师最后平均工资×相应的养老金系数。在提供DB计划的高校中,教师的年度养老金系数介于1%—2.5%之间,最常见的系数为2%,其次为25%、1.7%和Z2%。通常,最后平均工资是指教师退休前最后3年或5年的平均工资,或最高的3年或5年工资的平均数。

教师退休制度范文2

关键词:退休政策;Gilbert分析框架;分配基础

2008年以来,围绕延迟退休的话题争论不断,学者及民众都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退休制度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而我国退休政策从1950年创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改革,在政策的分配基础有了一定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分配基础探讨退休政策的变化。

一、适用范围:从选择性到普遍性

退休政策在1950年到1955年间不断完善,适用范围扩大。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适用范围为过去有退休金(经济条件较好)之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的职工。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1953年修正公布的《劳保条例》将实施范围扩大到规模较大的工厂、矿场和民营企业职工。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此,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普遍实行了退休(养老)办法。并补充了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制度。

二、退休形式:从单一到多样

自1950年《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后,退休政策历经几十年调整和改革,从普遍性规定退休年龄到主体退休政策和特殊退休政策并行,丰富了退休制度的内容。同时,为适应现状,在延迟退休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选择主义到普遍主义的发展趋势。

(一)主体退休政策

1950年到1978年,是主体退休制度创建和调整的主要阶段。包括1951年《劳保条例》、1955年《国家机关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男工人、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是法定退休年龄。除上海试行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外,其他现仍然按照上述政策实施。

(二)特殊退休政策

1978年后,考虑到一些艰苦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弹性延长等需求[1],一系列特殊退休制度陆续颁布。

1.早退政策

早退政策以选择主义的观点,较多基于诊断性评估。

早退政策有“内部退休”和“提前领取养老金”两种情况。主要依据1988年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实行离岗退养。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与《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工人,以及工作条件与上述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或干部;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或干部,可提前退休。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情形,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提前退休。

2.延退政策

延迟退休最初只针对部分高级专家、行业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与女干部。

2.1早期政策

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未设定退休年龄上限,并对高级干部进行了界定。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补充关于一般女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规定。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符合规定的骨干人员可将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1992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相应职级的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

2.2目前趋势

从上述政策法规中可以看到,延迟退休对象只限于高级专家、骨干技术人员和女干部。而从2008年开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话题不断发酵,争论不断。到2012年,国家人社部关于酝酿延迟退休年龄的信息发出、“清华方案”出台。[2]2016年3月,《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国务院下发批转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方案。两会期间确定延迟退休方案2016年会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推出,向社会征求意见,完善后再正式推出。也就是说,延迟退休将覆盖到全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方案制定基于三个考虑,即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提前公示,预先预告。

从短期来看,延迟退休借鉴国外弹性退休机制的呼声较高,即在延迟退休政策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个人选择空间。

三、退休待遇:双轨到并轨

退休后待遇经历机关与企业分离、合并、再分离、再合并的过程。

1950年《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部分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退休费;1951 年《劳保条例》确立企业职工退休待遇。1955 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机关人员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此时机关与企业实施两种不同的退休办法。同等条件下(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或单位工龄满10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或单位工龄满10年。企业职工退休后每月领本人工资的35%-60%。机关工作人员领60%。)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的普遍要多于企业职工(针对在机关工作的年限有50%、60%、70%、80%、不设限)。

1958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普遍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与职员。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78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关于干部退休的决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后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由于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之前未得到妥善安置,所以国家首先调整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这个文件,把原来干部、工人实行同一个退休办法,再次改为分别实行两个办法。[3]1978年改革开放后引入养老保险制度,陆续的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4]

此时,制度改革将企业最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转变为职工养老保险,不再由国家包办,责任主体转变为企业和个人。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0%向统筹账户缴费,职工按工资的8%向其个人账户缴费。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退休金制度的做法,而并未纳入社保体系,养老退休金仍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个人无需缴费。[5]自此,养老金双轨制形成。当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政策带有分配中对政治压迫后的“补偿性”色彩。

到2014 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 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结语

从建国之初的尝试建立,到不断发展和改革退休政策。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从选择性的标准到普遍性;退休形式从一般退休年龄,到适应于特殊群体或个人的“早退”“延退”与一般并存;退休待遇也在时展中不断适应公民的要求、并体现公平性的原则。目前,新的延迟退休的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也许会有更具福利性质、针对一般公民的弹性退休年龄。而普遍的提前退休现象是否存在不公平、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仍需要研究者、政府与民众的共同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组.我国退休制度历史、现状和挑战――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研究之一[J].经济研究参考. 2015(04):2.

[2]韩克庆.延迟退休年龄之争――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J].社会学研究.2014(05).

[3]郭磊,潘锦棠.养老保险“双轨制”的起源与改革[J].时事观察.2015(05).

教师退休制度范文3

一、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1、高校教师群体的特殊性

高校是大学、专门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一般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高等学校是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它是从属于事业单位的一个典型组织。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高等学校的服务宗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是只追求某个特定群体和集团的利益;高等学校属于非生产经营组织,以生产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为主要劳动成果,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其经济效益;高等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1]。它的经费来源有的需要高家的财政支持,以及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高等学校是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总人数中有一半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是培养人才主要依靠的力量;高等学校一般是独立的实体组织,各高等学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高校教师养老保险范围的特殊性

在高校除合同制工人实行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外,其余高校教师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停留在离、退休制度的阶段。高校教师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部门和自己学校负担,离、退休高校教师也由原单位进行管理。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导致了不同地域、不同高校间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把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排除在外,使得我国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出现了偏好发达地区、公办学校、重点院校的风气。这将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3、高等学校养老保险立法的特殊性

我国高等学校的养老金制度仍基本沿袭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所确立的、资金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体制,养老金基本全部来自于政府当期财政拨款,个人也不需缴费,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然而,我国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散乱,制度缺乏规范化,也没有明确可依的制度。我国高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然维持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于企业,我国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较对滞后。

4、高等学校养老金支付的特殊性

我国高校教师的离退休费一直由国家和高校统一发放,每年列入国家和高校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同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在统筹基金中发放。另外,在人员流动方面,高等学校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账户,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进行衔接和转移,这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损害了教师的正当权益。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养老金发放还是以退休前档案工资为依据,这种办法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待遇与缴费不挂钩,不能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完善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

1、建立基本养老、职业年金及一般商业保

险联动的立法模式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建立与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将步入老年型国家,而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立法(包括高校等事业单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构筑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立法模式,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高校的养老保险目标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城镇职工模式保持一致,不能再分割国家基本制度。要与国家机关实行同一制度,不能形成新的“二元制度结构”。同时,应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不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该坚持逐步实行与企业相同的替代率原则,同时建立职员年金制度。逐步降低高校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带来的养老金差异可采取高于企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的办法,更应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即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高校职员年金制度,作为第二支柱。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一律执行同一养老保险标准,不能在养老保险待遇上拉开差距,不利于调动教师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需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能有利于增强高校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高校能不断创新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高校要发展必须吸引人才,吸引人才最佳方式之一就是为职工免去后顾之忧,不仅在职期间给予职工优厚报酬,退休后还为其提供补充养老保险。从而促使职工勤奋工作,努力创新。

2、确定适合的高等学校养老法律制度的规则

在高校,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退休工资制度,必然要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实利益。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种渐进过程。鉴于现有的退休制度与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在给付水平上有较大差距,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例如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其中最容易激发的矛盾就是“中人”的待遇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部分人离退休问题是改革成败的关键,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过渡性养老金”,国家应承担着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责任。对现行高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改革,是一种打破旧体制,克服惯性的过程。从管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原已熟悉或习惯了的方式方法,排斥生疏的、不熟悉的东西。但是如果不能从旧的体系方法中解脱出来,就不可能产生或实行解决问题的办法,无法适应变的情况。旧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在将它彻底打破,建立起与时代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受到观念上的抵制。所以,必须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解放思想,坚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加大力度推行与时俱进的高校养老保险制度。

三、完善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高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缴费体系、支付体系、监督体系、资金保值增值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基本保证手段。高校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使高校养老保险关系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明晰化、法制化,从而有利于高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高等学校养老保险质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高等学校养老基金筹集机制

高等学校的养老金的筹集应按照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来源方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从目前高校教师的工资水平看,虽然还不是太高,但人均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长,个人缴费有了一定的物质保障。然而,个人缴纳的比例要合理,让他们能够承受,同时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也该相应提高。高校养老金筹资渠道要多元化,应由财政拨付的部分要实行财政单保按时到位;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要按时收缴,确保不遗漏。就国家、高校和个人三方如何分担的问题,各方的分担比例应该是多少等问题应当吸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同时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合理划分承担比例。在高校养老保险基金方面应该保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筹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高校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保证基金筹资和管理的安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包括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和征缴率、逐步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发行养老保险长期债券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险基金筹措机制。

2、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模式选择

所谓养老保险基金经营,也就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的过程,即将养老保险金投入经济活动中以取得相应收益,促进养老金的保值与增值的过程。作为一种保险基金,高校养老金的经营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养老金自身的安全与增值,还影响着高校老师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成熟的养老金经营模式是高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所在。未来,高校养老金经营模式应多样化,相对于集中垄断型养老金运营主体模式而言,分散竞争型运营主体模式更有利于促进高校养老金经营的规范化,并有助于提高高校养老金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条件。因此,高校养老保险金应以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为借鉴,实现养老金运营主体由集中垄断型向分散竞争型、运营方式由保守型向积极型、由投资工具单一化向投资工具多样化的转变,以促进养老金的保值与增值管理规范化、风险可控化,高校养老金投资不仅注重保值,更应强调增值。

教师退休制度范文4

老人再就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被原单位返聘。这种情况是大家最为熟悉和常见的老人再就业形式。一个对于工作的方方面面都非常熟悉的“熟手”退休后,不仅自己失落,有时也会对原单位的运转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退休老同志被原单位返聘回去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在社区从事了多年基层工作的吴书记退休后,原单位的同志很快又到她家把她请了回来,原因一是她对工作十分熟悉,正好可以带带新同志;二是很多居民到社区办事时就认她。

到私营企业打工。随着社会的发展,私营企业在我国越来越呈现出茁壮成长的势头。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截止到去年9月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419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50.5%。私营企业的大发展,不但为社会上的年轻人、大学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为一些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同志提供了再就业的平台。从某大型国有企业退休的葛女士,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被介绍到一家同行业的私营企业上班。在经过了短暂的适应期后,她发现自己在这里大有可为,很快,对生产一线和管理宣传都十分熟悉的葛女士在这家私营企业中成为了企业内刊的总编,并被聘为负责企业文化建设的中层管理干部。

创业。俗话说“有志不在年高”。对于创业这种最高形式的就业和再就业,年轻人和老人其实都有平等的机会,因为市场机会也是均等的,它并不会给予年轻人更多的青睐。现任某服装营销公司总经理的老许,他的创业想法是在年过半百的时候才清晰浮现在脑海当中的。在创业伊始,他从开办日用小超市干起,虽经几次失败,但终于成就了一番事业,通过服装品牌开创出了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当年曹操这首诗所表现的意境不但是老年创业者精神的写照,也是今天所有老年就业者精神的写照。相信这些“壮心不已”的老年人,在退休后的新岗位上一定会依靠自身特有的韧劲和吃苦精神,让自己的夕阳之花开得更加艳丽。

编后语

教师退休制度范文5

青海省某高校教师对《南风窗》记者说,《条例》出台后不久,学校就被通知,在青海持续工作满30年,女性达到50岁、男性55岁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交报告者一时潮动,听闻仅青海大学一所学校就报了500多人。只差两个月就符合条件的人更是遗憾“落败”。“不过,少数人冷静之后又把报告拿了回来,算了一下账,提前退休损失的工资跟进入社保后减少的退休金差不多。”这名教师说。

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已成定局。经过了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局部尝试和2008年后的试点折戟,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为改革确立了依据和方向。不过,在具体方案出台之前,不同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同年龄层的员工如何差异化对待仍然未知。这也是让部分“老人”恐慌、猜度的原因。

“顶层设计”初具,而后续的可操作方案以及是否将公务员也纳入的政策选择,才是对养老并轨的真正考验。 试点失败

众所周知,当前超过3000万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700多万公务员享受的福利性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的保障性养老制度有着强烈反差。

尽管企业职工养老金已经实现了连续10年、年均10%的高增长,从2005年的人均714元涨至2014年的突破2000元,但养老金替代率仍不能达标,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58.5%。相比之下,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对应数字则分别为70%和100%左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研究显示,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近1900元,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启动,部分地方开始了养老机制转型的探索。“有的地方个人也缴费了,但机制没有理顺,结果又退回去了。”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对媒体坦言改革的尝试并不成功。

没有统一协调的方案和配套改革,地方既面临阻力,也缺乏动力。这注定了后来进行的试点也不会有实质性突破。

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然而,数年过去,几个地方都无法为即将到来的全国性改革交出一份合格的“试点经验”。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晓军调研,5省市在试点过程中实施对象不一致,范围有宽有窄,缴费基数也不统一,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工资总额,还有的采取“双基数”。缴费比例各地也差异较大,造成同岗同工却待遇不同的状况。

即便实现了“破冰”的广东,也是“半吊子改革”,事业单位员工与普通企业职工一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但退休时,待遇依旧按原有标准执行。

“5省市等于最后都停了,没有搞下去。地方肯定是动力不足的,而且事业单位的人员比较抵触―凭什么公务员不参加改革?”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除此之外,地方确实也有具体困难,如果当地事业单位的人数比较多,且以前没有缴费的视同缴费的话,在当地从企业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又不够多的情况下,等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要分掉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就会有比较大的压力。而且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职工按制度安排的工资水平不高,让他们拿出一部分钱缴费,的确很难落实。 影响最大的群体

事实上,即便是实际收入较高的医疗机构、高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对不充分的改革有怨言。

“事业单位虽然退休工资高,但是在职收入比企业低。以我为例,读了很多年博士,又出国进修学习过,到现在工资才1万块钱左右,还不如我的研究生刚毕业的收入。而且,工资收入里只有3000元是财政给的,其他7000元是学校和学院发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教授刘昕说。据他所知,退休后绩效工资和补贴就都没有了,只有五六千块。

公益类事业单位以教师和医务人员为主体,他们将是受改革影响最大的群体。按照最新的统计数字,全国专任教师超过1400万,医务人员达到860万。由于长久以来人员冗余、效率低下的社会形象,行政类事业单位对改革形成的阻力被看作是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在合理性上立不住脚。而教师和医务人员则不同,他们不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而且教师群体更是有《教师法》作为法理依据,这使他们在反对并轨时,比其他人更迫切和公开。

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正值试点方案不久。77名主要来自教育界的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暂时停止在教师队伍中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他们认为,《教师法》规定教师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自然也应该包括退休收入不低于公务员。

公务员独立于养老改革之外,双轨制便依然存在,只不过对比力量发生变化而已。过去几年中,一直坚持先动事业单位,公务员暂时不动的思路已经被实践证明无法走通,改革很难单兵突进。而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被明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保只是一个时间问题。由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切割而产生的阻力变小,成败的关键便更依赖于改革的成本由谁负担。 改革由谁埋单

养老金并轨后涉及的首先是筹资机制问题。按照财政拨款类型的不同,全额拨款、差额财政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欠费是由财政兜底还是个人补缴,老中青三代人群应该如何区分对待,个人缴费是否应该以涨工资为前提,都需要以全面的调研和测算为基础。

有学者估算,按照8%的个人缴费率,如果3000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2500元,每年空置的个人账户中少缴费用达720亿。财政不可能为此全部埋单。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相对来说不会涉及很复杂的制度设计,而“中人中办法”则会产生欠缴费如何补、补多少的问题。

“全额拨款或者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看财政能不能兜底,这些人已经欠缴费很多年了,退休之后要动用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钱,这可能会使某些地方的社保基金形成缺口。”苏海南说,如果全国算总账,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改由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这一兜底压力基本不会增加,但是对于财政吃紧、社保基金也不充足的地区,短期内肯定有影响。

在养老基金本身就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如果筹资的办法不理顺,新涌入的事业单位人员无疑会使养老基金的负担加重。人社部最近的公报显示,2013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019亿元,比2012年再增加371亿元。以财政补贴为重要来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因此也受到质疑。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有19个省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较2011年扩大约240亿元。“这么多地方有缺口,肯定只能拆东补西,或者靠中央的转移支付拨款勉强维持。”刘昕说。

而对于已经脱离了财政供养模式的自收自支单位来说,并轨之后要拿出一部分钱交养老保险是短期内最实际的问题。“有些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没什么创收渠道,而且当地财政一般不会为他们兜底,欠费需要单位自己拿钱去补。压力当然很大。”苏海南说。

不过,一些事业单位人员,也并不把进入社保看成坏事。据吉林省某重点中学教师万代远介绍,自己的收入中60%~70%是浮动工资。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制度,退休后只能拿到2000到3000元。“虽然是国家白给的,但也太少了。”他说,进入社保后,缴费基数如果按照实际收入算,退休后拿到的钱肯定会增加。

而在刘昕看来,养老并轨有助于解决事业单位人才长期不流动的问题。“事业单位的人员想走但是又没法走,离开的话退休金就没有了,等于净身出户,必须在体制内退休。去企业的话,又没有养老金累积。”刘昕说,并轨之后,可以使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流动没有后顾之忧。 方案还有多远

在《条例》中,与养老并轨同时提起的还有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这被公众普遍认为是给事业单位涨工资的信号,并依此断定改革并不会真正触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而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在一次例行会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表述更是让舆论质疑:双轨制还没有破除,是否又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如果并轨后事业单位建立相应的职业年金制度,则只能依赖单位创收或财政投入。相当于原有的利益非但没有影响,还会增加新的福利。基于此,舆论的质疑也并非完全是一些事业单位人员所认为的心理不平衡。以往的社会保障并轨中,名义上的特殊待遇被取消,而以变种的名目继续享受优待的“改革”并不是没有发生过,这让公众不得不格外敏感。以医疗领域为例,取消公费医疗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不同名目享受“补充医疗补助”,需自付部分可进行“二次报销”,与公费医疗待遇相当。

“职业或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强制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根支柱之一,设计出发点并不是拉大差距,而是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水平不比在职时大幅度下降,合理的差距可以有,但必须要有封顶,在制度上规范得更加细致严密。”苏海南说。

其实,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人社部的表态更像是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许诺性安抚,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在刘昕看来,现在还谈不上职业年金,养老并轨的方案恐怕也没那么容易出台。

据甘肃省一名市级单位公务员透露,他所在的市还没有涉及事业单位进社保的问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才刚刚开始推进,很多经营性事业单位还没有转企。2011年出台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留出了5年的灵活时间,也就是说,全国的事业单位行政、公益、经营分类最迟2015年才能全部完成。刘昕认为,在此之前,养老并轨的具体可操作方案很难拿出来。

教师退休制度范文6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56-02

1992年我国就开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改革的步伐比较缓慢。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基于单位保障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建立基于社会共济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改革的总体要求。

(1)一个目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与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二个坚持。坚持既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又超越现行制度的改革导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既率先改革又与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协调、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有接口的改革导向。

(3)三条原则:坚持待遇不降低原则、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原则、转制成本由责任人承担原则。

2.改革的政策规定。2008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文件明确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的原则;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能够相互衔接。对“改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规定了“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试点的进展情况。五省市试点方案早在2008年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原则通过并下发了,然而2009年1月28日新华网却了一条新闻“记者日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据了解,时至今日两年过去了,五省市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几乎毫无进展,不管存在何种理由,可以肯定地说,这个试点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难的分析

1.制度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有关法律相抵触。一与《教师法》相抵触。教师是事业单位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第6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二与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违背。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三与我国退休退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比例为90%,30~34年的退休费比例为85%。如此改革把教师的养老金与公务员待遇脱钩,而与企业拉平,势必会引起教师的强烈反应。

2.心理预期分析。改革前,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因为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没有高低贵贱重轻之分。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问题,有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担负着行政执法工作,他们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换句话说,做的就是公务员的工作。如此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质疑。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一辈子都在平均线上,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3.操作层面分析。从试点方案的操作层面分析,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一样,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替代率上将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

三、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养老保险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建立一个全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围绕“改革目标、改革导向、改革原则和改革方案”等问题,就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1.从立法的角度,减少实施的阻力。《社会保险法》应对建立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给出基本政策框架,让4000多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先有一个“定心丸”,这既可消除待遇差,获得企业的赞许,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还可顺利推动改革。《社会保险法》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几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一致,所谓“给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缴费方案等。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由于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和建立职业年金是不能分开的一件事,2008年五省市试点结果就是一个明证,鉴于此,《社会保险法》应对其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给出一个基本原则。机关和事业单位加入改革之后,原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年金的“两个部令”将显过于简单和有些落后,应适时予以修订,甚至制订《职业年金条例》。这是一个国际惯例,例如,美国《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自1974年通过以来,年年都有若干修订案,例如,2006年10月31日的版本已多达344页。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职业年金实行省级统筹。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了省级统筹,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改变了过去近2000个相互分割的统筹单位,各自为政,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目前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透露,国家准备在2012年启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就当前来看,事业单位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全国统一,绩效工资各地有别。与基本工资对应,基本养老保险应实行全国统筹,与绩效工资相对应,职业年金应实行省级统筹。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致3000万人,相对企业职工而言规模小了许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收入比较稳定,工作关系也比较稳定,按照统一的基本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实行全国范围内统筹,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为保证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不降低,又体现各地区退休待遇的合理差别,以及符合大数定律的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将职业年金实行省级统筹。

3.实行法定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所谓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是,职业年金应坚持法定强制实施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以现有待遇不降低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30%进行设计(强制性职业年金替代率=强制性职业年金待遇水平/全国事业单位平均基本工资水平)。职业年金基金也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要把发展职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激励政策。

为了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与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不致于出现很大落差,同时又有利于促进改革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发展,建议在明确“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的前提下,应在改革后对“中人”采取“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过渡性退休津贴(或称“过渡性生活补贴”,下同)”的过渡性模式。其中的“过渡性退休津贴”,可考虑按“中人”退休前若干年(如2年或3年)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乘上本人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前的年数(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龄,如本人曾在企业或机关工作过一段时间的,可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精神折算工龄),以及过渡性退休津贴系数加以确定。

4.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全国转续“一卡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时,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时,采用待遇分段计算的办法,由最后退休地发放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关系在省内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职业年金关系在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时,以及跨省流动时,职业年金基金随职业年金关系一并转移;新人的职业年金数额按实际积累额转移,中人的职业年金按待遇不降低原则测算应转移的基金数额由国家补足后转移;如果接收地无法接转该部分基金,可由原来的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一并计入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待遇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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