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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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条件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1

关键词:纤维素酶;Tween 80;pH;表面活性剂;缓冲体系

中图分类号:Q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8-4486-03

纤维素是地球上数量最大的可再生资源,也是地球上分布最广、含量最丰富的碳水化合物[1]。纤维素是经β-1,4葡萄糖苷键连接而成的直链高分子,具有很强的结晶性,糖苷键能通过酶的催化作用发生水解。可以通过纤维素酶系来分解纤维素,使之转变为可被利用的D-葡萄糖,再进一步发酵为酒精,对开发新能源具有重要的意义[2]。

纤维素酶酶解反应过程主要受到温度和pH[3,4]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表面活性剂可以使高分子聚合物变成复杂的亲水性化合物,使纤维素与纤维素酶有效结合,从而提高纤维素酶的酶解效率[5-7]。试验将表面活性剂、缓冲液和pH对纤维素酶酶活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以期得到纤维素酶适宜的酶解条件,更高效地转化和利用纤维素。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及仪器

卡那霉素、异丙基-β-D-硫代吡喃半乳糖苷(IPTG)、羧甲基纤维素钠(CMC)、Tween 80、3,5-二硝基水杨酸(DNS)、苯酚、CuSO4·5H2O、CaCl2·6H2O、ZnSO4·7H2O、葡萄糖均为分析纯;R2工程细菌由重庆理工大学药学与生物实验室提供[8]。

TGL-16M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长沙湘仪离心机仪器有限公司);UV-2450紫外可见光光度计(优尼科仪器有限公司);C型玻璃仪器气流烘干器(长城科工贸有限公司);FE20实验室pH计(梅特勒-托利多仪器有限公司);BS110S 电子天平(北京赛多利斯仪器系统有限公司);DZF-6051真空干燥箱(上海越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1.2 方法

1.2.1 R2工程细菌纤维素酶的分离纯化 将R2工程细菌在LB培养液中培养48 h后经IPTG诱导,将诱导后的培养液于5 ℃、5 000 r/min离心30 min,收集沉淀,往沉淀中加入10 mL磷酸氢二钠-柠檬酸缓冲液(pH 4.8),超声波破碎(功率300 W,间歇5 s,99次)。取一小滴菌液于载玻片上,草酸铵结晶紫染液染色,显微镜下观察破碎情况,直至无完整细胞。将完全破碎后的菌液装入离心管,5 ℃, 3 000 r/min离心15 min,上清液于-20 ℃保存[9,10]。

1.2.2 纤维素酶的鉴定和酶活的测定 CMC培养基鉴定纤维素酶[11]。DNS法测定纤维素酶活[12]。一个酶活力单位(U)定义为45 ℃、pH 4.8的条件下,每分钟催化CMC水解生成1 μg葡萄糖所需的酶量。

1.2.3 纤维素酶酶活最适缓冲液及pH的确定[12] 用醋酸-醋酸钠缓冲液和磷酸氢二钠-柠檬酸缓冲液配制1%的CMC溶液。在各试管中加入1.5 mL对应的1%的CMC溶液,再加入0.5 mL“1.2.1”中提取的酶液,用2 mL 1%的CMC溶液作对照;40 ℃水浴40 min后立即加入3 mL DNS试剂,沸水浴7 min后加入5 mL去离子水,冷却后测定吸光度。

1.2.4 纤维素酶最适温度的测定 取“1.2.1”中提取的酶液0.5 mL,加入CMC底物1.5 mL,在不同温度(15、30、35、40、45、50、55、60、70 ℃)反应30 min,加入3 mL DNS试剂,沸水浴7 min后加入10 mL去离子水,冷却后测吸光值。

1.2.5 纤维素酶酶活最适Tween 80浓度的确定[13] 取“1.2.1”中提取的酶液0.5 mL,加入CMC底物1.5 mL,再加入0.1 mL不同浓度的Tween 80溶液,45 ℃反应30 min后加入3 mL DNS试剂,沸水浴7 min后加入10 mL去离子水,冷却后测定吸光值。

2 结果与分析

2.1 标准曲线的绘制

根据羧甲基纤维素酶活力测定方法测定溶液中还原糖(葡萄糖)的含量,并以吸光值为纵坐标、葡萄糖含量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1)。标准曲线决定系数r2=0.994 8,可以用于纤维素酶活力的测定。

2.2 不同缓冲液及pH对纤维素酶酶活的影响

从图2可以看出,随着pH的升高纤维素酶酶活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合适的pH在4.0~5.5之间,最适pH为4.8,过酸、过碱的环境会影响酶和底物的稳定性,导致纤维素酶活性的降低。醋酸-醋酸钠缓冲液为较适缓冲液。

2.3 温度对纤维素酶酶活的影响

从图3可以看出,R2工程细菌纤维素酶的活性先随着温度的升高逐渐增加,当达到35 ℃时纤维素酶的活力达最大,而后随着温度的升高酶活力下降。故酶活最适温度选择35 ℃。

2.4 不同浓度Tween 80对纤维素酶酶活的影响

从图4可以看出,R2工程细菌纤维素酶酶活在Tween 80浓度为1.6%时达到最大,是对照(无Tween 80和缓冲液体系)的1.47倍。在较低浓度时,随着Tween 80浓度的增加纤维素酶酶活增强。Tween 80可以减弱发酵液的表面张力,纤维素被疏水基团包围,使纤维素高分子聚合物变成复杂的亲水性化合物,从而加强纤维素与纤维素酶的有效结合,提高纤维素酶的酶解效率。当酶活达到最大值后,随着Tween 80浓度的增加,可能使纤维素高分子聚合物被更多的表面活性物质包被,从而减少了纤维素与纤维素酶的接触机会,酶活逐渐降低。

3 小结

试验以DNS法测定了R2工程细菌纤维素酶活力,研究了不同温度、不同浓度表面活性剂Tween 80、不同缓冲液及pH对纤维素酶酶活的影响,结果表明,在35 ℃ Tween80浓度为1.6%、醋酸-醋酸钠缓冲液pH 4.8的条件下纤维素酶酶活最高, 是对照的1.47倍。

表面活性剂能够使大分子聚合物的复杂空间立体结构发生变化,如纤维素是被疏水基团包围,难溶于水,较高的表面活性使纤维素高分子聚合物变成复杂的亲水性化合物,因此,纤维素酶可以方便地吸附底物,从而表现出酶活的增加。但是随着表面活性剂Tween 80浓度的不断增加,会使表面活性剂与纤维素酶之间的电荷积累而相互排斥,也可能因为表面活性剂与纤维素相互吸附降低了酶与底物的吸附从而使酶活下降。

在当今环境污染严重、能源紧缺的情况下,将纤维素酶反应体系扩大应用于工业化生产,把纤维素转化生成葡萄糖或酒精,能够提供重要的工业原料和能源物质,这对开辟新原料、新能源物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德宪,曹 健,鲍宇茹.利用生物技术降解纤维素的研究进展[J].郑州工程学院学报,2001,22(3):82-86.

[2] 顾方媛,陈朝银,石家骥,等.纤维素酶的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微生物学杂志,2008,28(1):83-87.

[3] 解玉红,宋文华,葛艳辉,等.培养液中纤维素酶的分离纯化[J].生物技术,2006,16(6):66-69.

[4] 时祥柱,郭春腾,周建武,等.纤维素酶的二步分离纯化新工艺[J].色谱,2002,20(4):308-312.

[5] 王 超,韩 璐,潘 力.无机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对酸性纤维素酶活性的影响[J].现代食品科技,2009,29(2):152-156.

[6] 牛生洋,郝峰鸽.羧甲基纤维素钠的应用进展[J].安徽农业科学,2006,34(15):3574-3575.

[7] 张桂山,崔秀艳,徐 晶,等.温度与pH对鹅肠道细菌纤维素酶活力的影响[J].牧草与饲料,2012,6(1):55-55,59.

[8] 王万能.福寿螺纤维素酶基因的原核表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19):8914-8915,8924.

[9] 谭占仙.研究pH值、温度对纤维素酶活力的影响[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6):10.

[10] 刘 佳,袁兴中,曾光明,等.表面活性剂对绿色木霉产纤维素酶影响的实验研究[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06,26(8):62-66.

[11] 曾 晶,叶 媛,龚大春,等.表面活性剂对纤维素酶水解过程的影响[J].酿酒科技,2008(12):38-40,43.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3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2009年11月15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三、其他要求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4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5

关键词:竣工结算;合同条款;结算编制;项目验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 (2010)13-0162-02

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经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反映该项工程最终造价的经济文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业主确定资产金额的主要基础。搞好竣工结算审核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一环,对于承包商来说是实现的自己的预期利润,避免损失的重要步骤。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及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通常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数额;(2)工程进度款的数额及时限;(3)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及时限;(6)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7)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竣工结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定额规定,高套定额单价,多计工程直接费。违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不允许计算直接费的材料价格也计算在内,加大取费基数提高工程造价;(2)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按规定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分开计算。(3)建筑市场的无序竞争,制约工程结算工作。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施工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等的责权利条款,势必对工程竣工结算造成困难,制约着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4)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管理,制约工程结算工作。工程竣工资料的缺失使工程竣工结算书所需编制资料不够全面准确,结果给工程竣工结算工作造成诸多困难。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基础和方法

(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

要求企业领导能尽力保证各方面的有机结合,在重视投标工作的同时结算编制方面也应配备足够的高水平人员,让其参与投标决策分析。另外,为调动结算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件,对相关工程的结算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还可建立以公司、项目部、现场核算相结合的一整套的成本管理体系,为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很好的组织保证。

(二)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是编好结算的基础

要编好工程结算,编制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体表现在:(1)能正确理解定额内容,准确套用定额项目,能对定额项目单价进行必要换算;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条款对该调费用进行调整;(2)要及时掌握计价信息如各地的补充定额、规定调整的计价文件等,并能领会精神,准确运用;(3)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掌握各分部工程的构造做法及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签证和费用计算;(4)应懂得必要的法律知识,能主动把握索赔起因,根据索赔程序,利用索赔技巧进行索赔;(5)针对新材料、新工艺,能利用定额原理自行组价等。

(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为结算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结算编制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并以合同条文作为理由和根据,所以结算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占主导地位,业主在起草招标文件时,经常提出一些苛刻的不公平的条款,使业力大,责任小,风险分配不合理,但从一方面讲,承包商自由报价,可以按风险程度调整价格,双方自由商签合同,这又是公平的。所以承包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应注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签各种资料的合理性,以防利益损失。

(四)全面收集相关资料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

(1)工程承发包合同,它是结算编制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因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结算方式、风险分摊等都由此决定,另外结算中哪些费用项目可以计入或调整、如何计算也都以此为依据;(2)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它是确定标底及合同价的依据之一;(3)投标报价、合同价或原预算,它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进行增减删项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4)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等;(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6)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

(7)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以上这些资料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从整个施工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核对发包合同条款

首先应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及时提出,请业主与施工单位任职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二)严格执行定额单价

除投资包干部分外,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一般以当地(或行业)当时执行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单价,当地(或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报告期价格指数及有关规定为准,或提出人工、机械、材料计价依据,报送定额站编制补充单价,不得高套、拆算、不得随意毛估或重复计算。

(三)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后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

(四)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涵盖内容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五)工程决算审核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

工程结算审核时集技术、经济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懂得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键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基恩能够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投招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套用本地定额等。建设单位还可以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听取多方的造价建议。

(六)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验收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要求规范验收程序、质量、财务、竣工决算、资料档案等几个主要环节,一个也不能少,并要有规定的时间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凡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能交付使用,以此来促进及时决算,减少损失浪费。

四、结语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林颖.论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方法[J].山西建筑,2007,33(7).

[2]李志雄.如何作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J].四川建材,2008,(2).

工程竣工条件范文6

关键词:档案管理 竣工备案 分级管理

一、博乐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档案管理现状

博乐市从2001年对建设项目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以来,已经有近千项工程在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其备案档案由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室进行管理。大部分档案资料可以做到资料齐全入档但是还有很多备案文件材料不全,主要是分散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等单位资料员手中;或因记录不详以及无记录,使得备案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给以足够的重视与管理,将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的完整性,我们应当对这些问题给予探讨和解决。

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是国家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认真贯彻这一基本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博乐市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备案工作的实际,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对于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档案的管理原则可作以下表述:分级管理工程竣工备案档案,维护工程竣工备案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实现工程竣工备案档案的有效利用。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目前,博乐市在建工程量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工程竣工数量剧增,在量多、面广、工程遍及博乐市全方位的情况下,加强质量监督档案室和建设开发单位档案室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是要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档案能够按时完整移交档案馆必须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全力配合协助,特别是质检档案室的配合;二是建设(开发)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开工前要依法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政府对工程项目开工条件是否符合《建筑法》规定的审查认可,竣工后要依法领取使用许可证,这是政府对竣工工程质量的审查认可,其表现形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那些未经备案的工程或不合格不能备案的工程,都不得投入使用。政府对建筑工程使用许可的审查,并通过下达质量整改书、质量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方法整改质量隐患,杜绝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三是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原始文件材料,都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所以加强这两个级别档案室的档案管理,对在建工程和质监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形成完整、准确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材料,为将来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一)备案文件材料收集和内容要求。主要是由建设单位将在建设施工活动中和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形成的博乐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人防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反馈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综合管理方面)、电梯安装工程监督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反馈通知单、水电通风空调分部工程质量检测反馈通知单、需要装饰、甩项验收的审批手续、节能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19个方面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方能进行备案。

(二)备案文件材料的审查和接收。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市直建设单位到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室办理备案手续,州直建设单位持博乐市城建档案馆核发的档案认可证到博州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审查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凡备案文件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并接收备案文件材料,建设部门同时向质检部门报送一份备案文件材料。

(三)质监机构档案室的备案档案管理。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备案档案,由州、市质监站档案室负责接收,与该工程项目监督文件材料一起整理、立卷、编号和归档,并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当州、市质监站档案室档案存到五年时,向博乐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馆接收后归入城市建设管理类上架,州、市质监站档案室负责留存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备案档案管理。博乐市城建档案馆是城建专业档案馆,馆藏着全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档案是建设工程档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这部分备案档案移交到专业档案馆后,专业档案馆还要进行目录编制,与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档案融合一体,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并归入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等类上架,以便向社会提供档案内容最全、查找利用最为方方便的服务。

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档案实施分级管理的方法

1.建立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平台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分级管理是通过档案工作网络层层的管理而实现。因此,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网络平台 ,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实施分级管理的组织保障。

2.建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备案档案,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就必须建立切合实际的备案档案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备案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制度;二是对档案室提出立卷要求,以确保备案档案立卷的规范;三是制定科学的编号制度;四是,严格备案档案的保管及利用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备案档案据为己有。

3.建立建设单位档案资料员的培训和指导制度

(1)博乐市城建档案馆可定期举办档案资料员业务培训班,并将档案业务学习列入档案资料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进行学分评定,以提高他们学习备案档案业务知识的积极性,这对提高建设单位档案资料员素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