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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范文1
一、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一)加强法治城区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继续落实区2013-2015年三年法治城区建设重点工作,聚焦非法宗教活动、食品安全、违法建设、民办小学(幼儿园)等重点领域,提升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现区“十二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一是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法治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宣传资源和阵地,通过修建、改建或增加法治元素等多种方法,将法制宣传融入文化建设,让广大居民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理念在潜移默化中内化为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显著位置建立或者长期租赁一个电子显示屏,形成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应用,开通普法微信公众平台,及时有效地传播法律知识,丰富沟通交流方式,提高普法实效;在友谊路街心公园(市委党校东门前)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营造全民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二是积极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文艺演出、法治书画展览等法治文化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融法治教育于民俗文化、“社区文艺展演”、“文化油城欢乐你我”、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之中,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影响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此为契机,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一抓双挂”制度,开展好“法治合格单位”创建工作,不断推进法治城区建设。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基层基础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抓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全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进程,2015年,全区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率达到95%。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采取普遍排查、重点排查与专项排查等方式,依法处理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积极有效的处置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提高纠纷排查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深化“调解也是执法、调解也是办案”的意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对新上任的调解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使新任调解人员尽快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严格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调解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调解资格,不得从事调解活动。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强化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大力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教育监管改造质量
(一)规范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加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畅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沟通渠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委托的《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全面调查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服刑人员,严格评估其犯罪背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提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率,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性参考,增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运用科学方法因人施矫。开展心理矫治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基础,是突破社区矫正工作瓶颈的有力举措。实行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全阶段的心理矫治。以司法所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工为基础,开展日常心理健康教育;以区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为业务指导,对有心理危机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干预;以乌苏监狱为依托,提供专业的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加强心理矫治的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特殊功能作用,有效地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四、大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法院文化;法律文化;法院法律文化
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就目前而言,法律文化不应该做特别狭义的定义,而应当有一个相对广义的或者说是多元的定义。 法院作为专业性审判机关,承担着实现司法终局性的职责。在法律文化定义莫衷一是的背景下,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实现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
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直接或间接地弱化司法的终局性,消解法院在定纷止争和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重树法院威信,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应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入手,着重分析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一)形式主义,把法律文化建设简单化为单纯的制度外化。将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为一项"不得不"的任务或者速成的政绩来做,如同重庆打黑时期的警察沙龙一般,印标语、做横幅、穿正装,这些固然能够迅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可是这些表象是不能肩负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作用,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内涵,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并失去文化所应具有的稳定性。
(二)角色错位,混淆司法与执法的边界。为了追求结案率或配合当地"平安年"之类的行政目标,法院片面强调调解、强制调解或者人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门槛,置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于脑后,将自身角色定位为追求行政目标的工具,使得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积压,法院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受损,法律信仰的逐渐失去社会根基。
(三)审判中过分强化"民意"。网络和新闻媒体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同时对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经过舆论的关注,使得法院如履薄冰,一边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一边是所谓的"民意",为迎合社会,不得不将社会效果作为与法律、事实并列考量的因素,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会效果的事实,所以"社会效果"不可避免地沦为诘难法院的重要阵地,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阵地对其围攻,影响、甚至绑架法院审判。
(四)法院壁垒化。由于种种原因,诉诸法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决,致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枪击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设置种种保卫措施,一层层的安检、审查,似乎是要将人民拒于千里之外,使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更显的遥不可及,法院被束之高阁,仅供瞻仰。
2 追问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回归到法律文化本身,需要对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混淆概念,将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法院文化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包括审判活动、法院办公场所和法庭设施,甚至法院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也可以装入"法院文化"的篮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为平台,不仅"生产"先进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而且通过审判、普法等司法活动向社会"输出"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为政策的回应,法院的主体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以法律文化建设为归宿,进一步强化法院的司法职能、明确法院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角色。
(二)法院审判职能弱化。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法院作用于社会的主要媒介也是审判,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该围绕着审判展开,将法律文化建设的最新成果通过审判作用于社会。"角色错位"根源于对法院职能认识错误,社会稳定是法院以法为据、通过审判达至的结果,审判是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对问题的回避。反观"和稀泥"式的调解与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行为,采取的是回避问题的态度,在回避中,法院的职能和其他机关的职能趋同,法院的角色越来越模糊。
(三)审判过程中过多引入法律与事实之外的因素。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不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设,借以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重视法律权威。 在一次次的法律与舆论的较量中,舆论始终处于优势,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审判本身经不起大众和时间的检验,而是舆论在有意无意地引导者大众,并且是在引导现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够成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众。经过舆论的发酵,使法院在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汹涌的"民意"成为了社会衡量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尺,而法院也越来越重视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渐渐地主动迎合"民意",背离法律与法治精神。
(四)法院壁垒化的产生与法院形式主义、角色错位和主动被围攻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前述三者使得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对承担提供司法服务职能的法院与法官的责难不可避免,法院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自我强化这种不被认可 ,"壁垒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动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师参与案件或限制律师参与案件的范围,使得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控、辩对抗,法庭居中审理的诉讼结构受到破坏。
3 对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认识
(一)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与制度性,法律是人们在对和平与安全的追求中产生的,时代的变化并没有影响法律作为追求理想应然的手段,许多罗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法律中的许多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时代的,与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时代的。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追求永恒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法院文化不应该只看到眼前而不顾及长远,没有永恒价值的指引,很难做到协调一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注重效率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时效规定。法院在追求超然价值的过程中应当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向社会输出正义,法院存在的社会根基才能稳固,法院存在的意义才能显现。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超然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没有超然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没有实践为基础的超然性是缥缈的。
(二)法院法律文化的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院法律文化主体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即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相关人员,而不是所有与法院活动相关的人员。封闭性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职业专业性的原因,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要求践行法律文化的主体必须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员从内部构建法院法律文化,律师则是通过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进行认知,从外部影响法院法律文化,律师权利的扩张或者受到应有的保护对法院法律文化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垄断,排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
(三)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从此,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 法律权威来源于人民意志,是从法律产生的角度而言,法律在运行中的权威是来自法律的稳定,稳定才能够为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提供指引,法律才能被认同。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
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中,本质的问题是案件判决中是应该迎合社会大众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这本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和公众不成熟的法治意识的觉醒使这个"问题"成为问题。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文化,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行正确的引导。法院法律文化与公众法律意识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导中趋同,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价值追求,这个过程也是社会认同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的过程。
(四)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与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分别是从公众的法律认同感与法律的实践权威的角度来说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脱离人民,那是人民的法律认同感缺乏发生的基础;法院法律文化屈从舆论,法律的实践权威将被舆论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舆论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亲民的文化,体现在从接待诉求、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每个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启动上法院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若当事人不能简易地请求法院启动这些程序,那么法院的"壁垒化"将越来越严重,公众不会对仅存于庙堂之上,偶尔作用于民众生活的法律有认同感,这样的法律也不会产生实践的权威。
4 建设法院法律文化的层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还包括外在行为与内在意识。将这项工程内的每个细节单列出来进行讨论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内涵也是发展着的,所以笔者将采取层次划分的方法,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物质层次。对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质载体保持理性,任何文化都离不开物质载体,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会纠纷的增多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使得诉诸法院的问题越来越多,作为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的法庭、法袍、法院办公场所等扮演着名片的角色、上级考核时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角色,审判角色的空间被无形中压缩。
不论时代怎么发展,法院审判职能是不变的,法庭、法袍、法院大楼等的建设最终也应是为了满足裁判的需要,不能本末倒置,法院的考核应以专业工作主要标准。对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保持理性的态度,认识到文化载体的意义最终是要由文化本身赋予。
第二,体制机制层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引入"外部"制约,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的责任,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决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终会通过法院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体现出来并作用于社会,当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成果的见证者,而律师则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过程的参与者。
虽然,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者规定不尽相同,但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法院法律文化需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仰和价值追求,律师通过参与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进行制约和监督,从有别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发声,从视角上满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仰与追求的一部分。对律师的排斥无形中消解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需改变律师是法院权威的损害者的观念,将律师视为法院与法律权威的共同缔造者,律师与法院的对抗文化和机制应该成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行为层次。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生活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是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法院的行为,并对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内容不仅包含物质载体和体制机制,还包括法律运用技术及法律运用技术背后的法律观念和思想。法律观念和思想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经验的浓缩,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世界,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表现出来。
价值观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现实中的实现,行为的合理与否需要价值观念提供判断标准。价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过行为的中介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归宿是将合理的价值追求转换为现实的行为,从思想观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认同法治理念,并通过行为实现价值追求,最终对法治社会建设有所帮助。法院的行为需体现正义追求、程序价值、时效制度等法治理念,具体实现这些理念的是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人员,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要落实到法院相关人员的行为上,须做到切实转变理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自己的行为培养法治信仰。
5 结语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必然也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法院法律文化不仅要体现法律文化的共性,更要立足法院自身,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首先需要对法院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祛除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错误,同时明确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需要明确层次,文化的物质载体建设是必要的,但是物质载体并不是文化本身;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正确性;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却不能塑造完美的社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成果应该转化为法院的行为,通过法院的行为向社会"输出"法治精神,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
当然,任何文化的建设都是一项综合的工程,离不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支持,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设者打破成规的勇气和不怕失败的决心。
参考文献:
[1]朱文林、田亦尧.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J].人民司法应用,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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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J].中国法学,2007(4).
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村法治;农村普法
中图分类号:D911.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249-02
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台阶。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在乡镇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设。响应中央的号召,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教、科技下吞、放电影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上与法律法规吻合,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1.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富裕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实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对待农民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视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4)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怠于农村的法律援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市、县会有由市、县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师费的农民的案件。
(5)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总把自己当作义务人,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所谓。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电影的放映,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农村的法制宣传栏、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大多数农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2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失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水平高,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根据湖北等五省的问卷调查,当今农民发生纠纷选择法庭诉讼的仅占18%,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素质低。
2.2 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找派出所处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讼。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起来。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他会议或活动中,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显然这制约着他们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并不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 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中国,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众多非法律手段,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定纷止争、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们严重似乎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农民不得已时的选择。基于这样的实际,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如免费提供一餐饭等,农民才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传人员的热情。还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你们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使得
法治宣传效果低。
3 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稳定农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经济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3.1 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2 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
目前全国各大高校都有法学专业,各地方可以开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组织这些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农村进行诸如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既可以增强他们专业知识、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经历,也可以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热情可以感染农民,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我们也可以充分发挥优秀法学毕业生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合计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当前法学的就业形势颇为严峻,许多优秀的法学毕业生不知何去何从,不知怎样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最终造成大量人才资源的浪费。面对我国农村当前的情况,各个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司法所和村委会中设立几个岗位,南法学毕业生担任,农村中的调解员也可以由法学毕业生担任,再怎么艰苦的环境总会有人愿意去。还有,我国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村官制度,可以适当选择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担任村官。这样的队伍更加专业,深入农村中,融入农民的生活,便于有针对性地带法律进农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村中常见的土地、婚姻、继承等纠纷问题,让这些法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去讲解更专业、更清晰,让农民们更愿意接受,也使得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获取有益的经验。
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律师文化 建设 法治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在文化冲击下的一个世纪。当前,我们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正处在经济型与文化型的过渡阶段。文化是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当中并取得发展的基础与支撑力量,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灵魂。社会当中一个职业群体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文化的力量,文化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精神支柱与生命。在我国,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律师文化建设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随着全球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及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在不断拓展,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进程提出了同步推进的要求。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加强律师文化的建设,才能使律师的业务素质与精神风貌得到有效提高,才能让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以新的精神风貌应对时代的挑战。本文对律师文化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
文化指的是人民群众于社会历史的实践当中创造的精神及物质财富的总和。文化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所在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律师文化为一种从属于社会制度文化的社会的意识形态。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发展与实践当中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文化。我国的律师文化是律师群体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服务当中所形成的,并被广大律师共同认可及遵循的价值观与职业规范等一类社会意识的总称。总的来说,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有律师的群体文化、集体文化及个体文化。律师的群体文化是指作为一名法律的工作者的律师群体共同认可及遵循的的道德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律师的群体文化组成了律师文化核心的部分,集中反映了律师文化的本质,对律师文化形成与发展起着影响与主导的作用,是律师文化主流意识的代表。律师的集体文化是指事务所中的所有律师共同认可及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及价值理念。律师的集体文化构成了律师文化主体的部分,综合反映了律师文化的本质,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律师的集体文化的影响。律师的个体文化是指执业个体的律师所持的道德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律师的个体文化构成微观部分的律师文化,为律师文化中的最小组成要素。
三、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律师队伍在发展壮大,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升,已经成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出现了推进滞缓与支撑乏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完善造成了不良影响,使目前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律师文化建设不到位
对于律师文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深入认识,是致使我国律师文化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目前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只对拓展业务领域的范围较重视,对经济效益也比较关注,但是却忽视了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他们没有认识到律师文化建设能够带来社会效益,对文化建设不能认识到位。事务所里的律师大多是忙于寻找案源及接业务,对律师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缺乏研究与探索。
(二)律师的业务素质得不到很好的提升
文化建设是提升律师素质的支撑力量,但是在我国由于受到长期缺乏这种支撑力量的影响,致使律师的业务素质不能得到很好的提升,与社会的发展要求难以适应。目前律师队伍的素质问题主要表现在轻素质、重业务。某些律师缺失必要的内在道德素养,服务意识与诚信观念较为淡漠,作为律师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与素质缺失。
(三)不能将律师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做到位
律师群体所组织的行业协会在管理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不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律师行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不能得到应有的落实,只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行业的主管部门只注重于管理律师的具体业务,却忽视了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方面的培训,在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方面的管理较为缺乏。
(四)律师队伍内部的团队合作意识较差,对于塑造整体形象方面的重要性观念认识不足
就目前的具体实际情况而言,律师在处理业务时,带着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有些律师更习惯于孤军奋战,对团队合作的认识较为缺乏。在具体事务时,律师都是自己接按,然后单独处理接到手上的案子。讨论案件的制度缺乏实现的条件,形同虚实。以上情况对律师的服务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律师现有法律方面的素养不能与职业要求相协调,律师在法律思维及法律习惯方面的能力较为缺乏
法律工作者所应有的基本素质为法律素养。存在于律师的法律素养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加以解决。但是,目前律师队伍的情况是:律师的法律素养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期望。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律师群体中的一些人没有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这一部分人很容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当他们在案件时,常常会先考虑到关系或者是人情,而不是首要考虑法律中规定的具体内容,这样的情况对法律本身的规范性与严肃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与破坏。
四、解决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在有利于推动律师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向前推进。前面分析到的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加强律师文化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以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与壮大。
(一)加强律师的价值导向建设,提高律师群体的道德素质
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在职业道德的素质方面的要求会更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公平正义与诚实守信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这两方面是相互依存及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律师群体社会的标识象征为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律师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形象的必要基础,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景与风气也是取决于诚实守信。如律师群体丧失掉了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准则,那么此行业的整体发展必将受其影响,同时对社会的司法公正也造成了直接的损害,进一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建设。因为我们正处于依法治国环境下,所以广大律师必须自觉坚守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道德,自觉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的素质修养,把诚实守信当作精神支柱,用诚信高尚的操守来使现代法治精神得以弘扬。律师的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摆在重要的突出位置,实现资源的进一步分层与整合,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的支撑体系要不断进行完善,对于职业道德的建设方法与内容要适时更新,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与保障体系会对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建设产生积极地影响。
(二)自律管理结合监督管理,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行业为一种要求具有较强自律性的行业,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实行当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自律组织的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的主要自律组织,在律师协会当中,要加强律师在执业方面的教育;让广大律师能够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理想信念与依法执业的观念,并加强对律师的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培养与灌输。使广大律师具有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及责任感,在律师及法官之间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及相互监督等相对正常的合法关系,并建立起良好行风。与此同时,对律师从业准入制度方面的建设也应该要进行相对应的完善,并对监督律师执业方面的体系补充完善,以便使其能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产生真正的规范作用。律师群体的自律管理结合行会的监督管理将会给律师群体树立起一个发奋进取的良好的公众职业形象。
(三)注重对律师队伍团队精神的培养,在律师之间树立起合作理念
要使律师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改变目前事务所存在的松散联合体状况,在各个律师之间树立起相互协作与集体作战的团队合作观念。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在事务所内,各个律师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意识,那么律师之间就会存在一种亲和力及凝聚力,这样的事务所通常会具有高涨士气,这对于激发律师的团队工作精神是极为有利的。如果一个律师队伍能够受到共同的价值观、集体意识、品德高尚、团结友爱及高涨士气等优良团队精神的氛围影响,那么团队中的每一位律师才会把自己的智慧自愿地贡献给事务所,在为事务所做贡献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团队精神对于律师群体的业务优势及专长的发挥所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有利的,不仅能够使事务所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业务服务。
(四)创造条件,使律师的教育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教育制度作用,有利于提高律师群体的整体素质。律师行业协会有义务对律师进行再教育,合伙的事务所也要将自身的律师团队打造成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因此必须是律师的教育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首先,要加强对律师的法律专业教育,并对律师的法律思维进行强化教育。对于客观因素造成的准入制度的缺陷方面,要以专业的法律教育对其缺陷进行弥补,培养并使他们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避免律师的法律素养出现不合格现象,以此来满足社会发展对律师群体的职业要求。此外,还要加强对新法律的认知与学习,紧跟法律的变迁步伐;在律师的服务意识方面的教育也要加强,培养律师群体服务于社会及服务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律师群体只有准确定位自身价值所在,才不至于沦为只为金钱卖命的奴隶;也只有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才能使自身成长成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律师,进而使律师行业获得整体发展。最后,要加强培训律师的从业技能,从而使律师对案件的处理能力提高。
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范文5
一、以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主线,努力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及教育矫治体系
刑罚执行及教育矫治体系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即监狱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刑罚执行,以及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一是积极推动政法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互帮共建机制。加大监地、所地对接,推动建立政法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等方面,在亲情帮教、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困难救助等领域,实现机制联动,资源共享。二是把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把持续安全稳定作为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基础,确保实现监狱、戒毒系统场所管理安全、生产安全和队伍安全。三是坚持把改造、矫治罪犯戒毒人员作为中心任务。统筹使用好惩罚和教育两种手段,既发挥惩罚功能,让罪犯有切实的刑罚体验,消除再犯罪思想,又发挥教育改造功能,让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树立大教育的理念,把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教育、劳动教育、出入监教育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的集中教育、个案矫正、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教育矫正措施,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覆盖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发挥好这一制度在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戒毒教育矫治,根据戒毒人员吸食的种类、成瘾程度、心理行为特征等,创新教育矫治方式方法,丰富教育矫治内容,加强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二、以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一是紧跟服务“龙江丝路带”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着力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法律服务网络。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企业、进园区、进产业,搭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建设新平台,通过法治手段帮助企业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市场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二是在构建外向型法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吸引、培养、留住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积极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为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全力抓好《全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让政策发挥作用,惠及群众。细化“互联网+法律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着力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四是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着眼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围绕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法律诉求,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普遍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将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上接8页)群体。五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优化法律援助办案流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质量检查和通报制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三、以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为目标,努力构建有效的法治宣传体系
法治宣传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法学教育和对外法治宣传等职能和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全省“六五”普法总结,有序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全面展开,推动法治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突出宣传宪法,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引导人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抓住“关键少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二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动《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立法,进一步落实“谁执法l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三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进一步深化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建立科学完备的创建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进法治创建制度化、规范化。
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范文6
(一)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学习、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纲要》的学习培训,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促落实作用,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推进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和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增强市场和社会活力
(一)全面推行“3+X”流水线审批模式,规范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权责清单,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管方式等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
(二)做好中、省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承接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
(三)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一)建立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并梳理立法需求,启动政府立法工作。
(二)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四、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落实《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本级政府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
五、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一)在南部县开展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改革试点,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按照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新要求,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衔接工作机制。
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探索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构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七、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一)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及档案管理水平。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制度,通过典型案例提出规范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到有诉必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回应司法建议。
八、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