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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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文1

关键词: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外墙外保温工程既是建筑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建筑节能的一个组成分项,在整个建筑节能工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除了与节能效果有关外,还与外墙防水开裂息息相关,外墙外保温工程在质量监督中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监督做以下探讨。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在监督交底时应将建筑节能的整个施工流程及施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做较为详细的监督交底,建议将外墙节能样板作为结构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监督过程中加大巡查力度,在监督专项验收时严格把关。

1重视节能专项设计,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的检查

由于现今的建筑节能设计的市场存在有很多不规范的现象,质量监督机构在第一次监督交底时应对施工图中不切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的节能设计及细部构造和节能设计片面套用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节能设计的情况,应及时提出,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特别是对设计单位在图纸审查合格后,为迎合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的行为,要求其必须进行深化设计并进行二次审图,以保证节能设计效果。

2把好节能厂家“进场”关

在现今这个阶段,外墙外保温生产厂家鱼龙混杂,他们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部分厂家仅出具有关技术推)‘一证书,不能提供完整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及原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甚至出现不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执行标准错误、检测指标缺项、检测结果不合格按合格使用等现象存在。建设单位往往对此不甚了解,部分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对建筑节能亦一知半解,自目相信外墙外保温生产和施工企业的所谓业绩。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在结构验收监督过程中应认真审查系统型式检验报告,杜绝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厂家进入施工现场。

3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节能材料生产厂家普遍对施工方案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只将标准、规程、图集照搬照抄,对施工重点环节、关键工序如门窗洞}}、阴阳角、外墙线条等部位做法很少提及,甚至对施工环境不做任何要求。由于部分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责任心较差,不认真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容易造成现场施工无序、无组织,甚至管理失控。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区别对待工程项目和节能材料生产厂家,实行差别化监督,对首次在木地施工的企业及责任心差、管理不到位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督。

4加大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巡查力度

首先要严把外墙外保温施工企业的现场准入关,要求工程正式开始施工前,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及原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做好样板墙,样板墙检查合格后以样板引路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其次,加强过程监督,确保节能保温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安排节能巡查,对原材料、施工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抽查,特别要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4.1节能保温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责任心不强

如部分企业很少为每个施工现场配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即使配备了,管理人员也是勉强应付,不能对每个关键工序进行现场指导、督促。

4.2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操作技能不强

特别是节能保温施工企业与外地生产厂家合作或机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实际操作能力不强的一线操作工人。

4.3原材料质量不过关

节能保温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项目,在样板墙施工时,基木能符合标准、规程要求。但在实际施工工程中,往往将一些达不到要求的原材料使用在工程中。如聚苯颗粒使用回收的工业废品、使用耐碱指标不合格、耐碱断裂强力不足的玻璃纤维网格布、冷镀锌电焊网代替热镀锌电焊网、镀锌电焊网丝径不足、网孔过大等现象也不时出现。

4.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规范

①外墙基层处理不彻底。根据《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的要求,首先要对基层进行处理,然后在涂刷界面剂或界面砂浆,由于总分包关系的存在,大多数现场尽量省略外墙找平工序。即使外墙找平也只能凭目测、小锤敲击等原始检查手段检查,没有红外线测量仪等先进检测工具对基层找平质量进行全面检查。②保温砂浆厚度不均匀。由于基层平整度得不到有效控制,保温砂浆难免在有些部位超厚,有的部位则达不到设计要求,而现行标准、规程要求保温砂浆只能有正偏差。③抗裂砂浆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相对来说,抗裂砂浆价格较高,部分厂家为了片面追逐利润,采取尽量减少抗裂砂浆厚度来节约成木。④保温砂浆强度与传热系数难两全。部分厂家技术不成熟,保温材料比例控制不当。保温材料使用多了,虽然传热系数达到要求,但保温砂浆强度不足;保温材料使用少了,虽然强度能满足要求,传热系数却达不到要求。⑤热镀锌电焊网施工质量不过关。在热镀锌电焊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平整度不足,部分施工人员为了赶工期,竟采用小锤直接将塑料锚栓钉入保温层,对保温层造成严重损坏。⑥细部做法不到位。门窗洞}}、阴阳角、肋脚、外墙线条等部位虽然施工难度较大,但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成败与这些部位息息相关,施工厂家往往图省事不愿意做加强处理,造成了使用后热桥现象的出现。一经发现不符合现行标准、规程的情况,应立即责令整改甚至返工处理。

4.5积极推行监督检测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如果 对施工现场节能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应采取现场封样、规定检测部位和指标,由监督机构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保节能施工质量。

5强化外墙外保温专项验收

在外墙外保温专项验收时,一定要认真检查核实保温资料,尤其是是对检验批划分不合理甚至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原材料检验批量不足的,应要求其重新取样检验。对隐蔽资料应重点检查,如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板的粘接或固定、锚固件、增强网的铺设、墙体热桥部位的处理、构造节点的做法、现场喷涂保温材料的界面、被封闭保温材料的厚度、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相应的影像资料等。

外墙节能专项验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实体检验。检验过程中,除了要进行抗冲击强度和拉拔强度进行检测外,还应在工程实体部位进行钻芯检验,主要检验建筑外墙外保温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钻芯检验应遵照以卜原则:①钻芯取样应在外墙施工完毕后,外墙节能分项验收前进行;②取样部位应由监I}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③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以便于操作,每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④填补取样部位时,应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密封胶密封,确保填塞效果。

结语

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的每一个施工环节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都很重要,必须严格进行监理,确保施工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从而使得整个建筑工程可以按期完成。同时,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加大加强这一方面的监督执法力度,杜绝某些不法分子偷工减料,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违法建设,做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情。这样既保护了人民财产的安全,又能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葛文东.浅析外墙外保温体系设计不足及质量控制[J].中国房地产业,2013(02).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效用与成本

依循外部性特有的原理,从社会福利更替、成本更替这样的视角,明辨了质量缺陷的本源机理、缺陷引发出来的外部不经济;在这样的根基上,限缩负面效应。质量保险机制,本身耗费掉的成本及创设的效用,有着明晰的规则性。这一制度本身,为接续的实施流程添加了阻碍,要在这样的架构内,摸索可用的化解途径。

一、制度特有的成本及效用

(一)缺陷引发出来的不经济

实践情形之下,社会制度都潜藏着弊病。这是因为,社会范畴内的诚信度,还是预设了限度的。生产者完全依循设定出来的标准去建造,是很难达到的,通常会存留着质量弊病。各个层级的成本耗费,比对期待中的理想状态,也会有着偏差。这样一来,就添加了耗费掉的外部成本、外部范畴的不经济。例如:生产者私人特有的边际成本,会不断缩减;外部架构下的边际成本递增;边际特性的社会成本递增,限缩了应有的福利。

市场经济的态势下,从生产者这一私人视点,选取出来的最佳产量,会超出社会这一范畴内的最佳产量。私人产量的递增,表征为净效益特有的负值。然而,即便依循既有的社会成本,来决定关涉的产量,也仍会缩减预设的总体福利。资源配置没能最优,关联着的社会福利,也不会创设最佳状态。

(二)制度限缩了外部不经济

质量保险特有的机制运行,会更替各类成本,也会促动社会福利的更替。具体而言,生产者私人原初的边际成本,会逐渐增添;边际成本范畴内的外部成本,会逐渐缩减。随着如上的成本缩减,社会福利凸显出递增的倾向。这是因为,边际外部成本特有的缩减状态,会超出机制固有的建设成本,因此限缩了总体态势下的社会成本。接纳了质量保险这一机制后,总体范畴的社会福利添加。

(三)明辨制度固有的成本

比对预设的最优效用,质量保险这一惯用的机制,仍旧存留着外部不经济。即便制度成效升至最佳,工程恢复原初的质量状态,也会潜藏着外部特性的边际成本。耗费掉的这种成本,就是机制固有的成本,是社会偿付出来的制度代价。

现有的市场态势下,质量信息没能对称,法制及关涉的信用框架,都缺失应有的完备性。在短时段内,很难自发去创设理想情形。只有渐渐去健全机制,生产者耗费掉的成本,才会接近整体态势下的社会成本,才会自动去履行预设的义务。如上的过程,有着长期的特性;而质量保险特有的机制,可以回避掉更多的耗费成本。为此,创设这一机制,还是值得的。

二、提升效用的路径

从现状看,建筑工程范畴内的主体,保险认知还没能提升,有着认知淡薄的弊病;耗费掉的保险费用,增添了企业原初的个体成本;设定出来的保险费率,是否带有合理性,还应被审慎查验。此外,质量检查预设的费用,与其他范畴的查验费用、关涉的监督费用,凸显出重复的倾向。有必要明辨这些弊病,摸索出效用提升的路径。

(一)接纳强制保险

通过设定好的经济手段、市场范畴内的法律手段,把建筑工程既有的质量保险,更替成有着强制特性的保险机制。这样做,能化解掉实施时段内的很多疑难。强制特性的质量保险,让交纳进来的保险费用,被更替成共同成本,不再是原初的个别成本;浮动费率特有的价值,也会经由这一机制,充分凸显出来,这就耗费掉了偏多的个别成本,把个别成本预设成劣势;强制特性的保险,还会助推质量保险的延展,添加直接助推的力量。

我国若确认如上的强制属性,则应经由配套架构下的关联法规,来明辨保险性质。可用的这种法规,包含经由修正的建筑法、关涉的保险法、房地产范畴的管理法。配套特性的合同范本、关联着的规章机制,也能建构这一强制规制。此外,还可以配有协同性的关联手段,如优先去审批、优先去贷款等。经济特性及行政特性的这些手段,也能助推机制的建构。

(二)增添原有的认知水准

强化平日之内的保险宣传,让业主及地段内的购房者,能够明辨质量保险独有的功能。质量保险带有转移风险、保护既有的权利等侧重价值。经由宣传,主体就会接纳这一保险机制,明辨深层级的保险价值。从本源范畴内,带动了潜藏着的保险需求,增添了原有的投保数目,也助推了质量层级的递增。

(三)创设最佳保费

我国既有的累积经验,缺失了关涉索赔数据的特有内容。在这样的态势下,可吸纳国外的这一经验,也可搜集得来关联的数据,以便经由审慎分析,拟定出索赔频率的布设状态、索赔额特有的状态及倾向。把质量缺陷关涉的维修数据,看成明辨保险费率的本源根据。若确认了这一新机制,经由长时段的运行以后,就能累积得来可用的索赔数据,当成厘定的依托。设定好的保险费率,还应经由不断修正,才能保障长时段内的机制进展。

接纳了质量保险特有的机制以后,要渐渐把既有的关联机构,妥善整合在一起。例如:工程质量范畴内的监督机构、查验图纸的机构、工程监理特有的检测机构,都可以被划归在一起。这样做,回避掉了机构预设的职能重叠,节省了偏多的资源。如某试点把原初的监理机构,划归进质量查验的机构;在这以后,业主可不去额外聘请关联的监理主体,因此缩减了耗费掉的重复支出,促动了机制效用的渐渐提升。

结束语

运用惯用的外部理论,可以判别出:建筑工程这一范畴的质量保险,能够显著限缩质量弊病带来的、外部范畴的不经济。制度自身耗费掉的运行经费,还是带有限度的。在创设试点以后,可以积极去延展这一机制。机制建构的初始时段,会遇到偏多的疑难;经由这一历程,渐渐倾向成熟的这一机制,就会自动化解掉这些疑难。要创设过渡时段的可行政策,助推保险机制的进展。

参考文献:

[1]赵海鹏,陈小龙,林知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效用与成本研究 [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05).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文3

关键词:失地农民;公平;正义;参与式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近十几年来,GDP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9%以上,这与工业化的大力推进密不可分。人口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城市化水平是测量一个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化浪潮势不可挡,而城市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各种资源的集中,其中土地的集中是基础条件,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而由此引发的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当前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一、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当中诞生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批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有关专家估计,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经超过了6000万人,作为城市化的产物,失地农民的队伍将伴随着城市化发展对农村土地的吞噬而日益壮大。传统意义上,农民和土地是密不可分的,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政府用强制力将农民与土地割裂,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失地农民被迫面临着身份和生活的转型,而在这些转型过程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体现在:

(一)征地补偿中的弱势地位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征用耕地要依法按照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一定的补偿安置费,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政府尽量减少征地成本,做法往往十分简单,譬如常见的一次性补偿法。在征地前缺乏与失地农民对于补偿费用的沟通与协商,各地因征地动迁补偿费用争议导致的冲突和上访事件屡见不鲜,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面对地方政府的独断独行,以及各种强制手段,单个失地农民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尤其是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征地补偿经费很少,许多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二)就业与再就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常年与土地打交道的失地农民,往往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尤其是年纪偏大的农民群体,他们既缺乏非农业劳动技能,又难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不少地方政府会采取一定的就业与再就业措施,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和不断上升的失业率,政府所采取的各种就业措施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失地农民就业前景十分狭窄,就业压力大。由于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地方政府不能明确掌握失地农民的就业需求,所提供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一般十分简单,即使获得就业的失地农民,也往往只能从事最苦、最累的行业,收入微薄。

(三)社区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型后,失地农民过上了像城市居民一般的社区生活,但失地农民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民,他们往往被安置在城市边缘或城郊,享受不到同等的医疗、养老、求学和发展等方面的待遇。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改变使得不少失地农民长时间无法适应,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落实,其心理压力无处表达,无法得到应有的关注。久而久之,他们的生活和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二、保障公平与正义需要提高失地农民政治参与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即公平的思想,“它表达了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得到一致同意这一思想。”这里的原始状态指的是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个纯粹假设的状态“保证了任何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的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虽然这种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每个人生来就处在特定的社会状态,但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符合正义即公平的原则,那么它事实上就几乎成为一种自愿的安排,因为它符合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情况下可能会同意的原则。”所以,确定公平即正义的原则,是保障一个社会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条件。

失地农民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彰显了公平和正义的缺失,这导致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政府扮演着“人民公仆”的角色,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但政府并不天然代表人民,它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必然存在自己的私利。具体表现是:政府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导力量,往往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换取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失地农民的弱势地位。因此,必须利用制度性安排将政府决策的私利化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接近民意,更其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

广泛收集民意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前提,这需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到政治决策中,增进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监督。失地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他们应该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订,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失地农民参与政治的应然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参与政治是人的本能。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体生活。”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环境下,人们的利益受损,从而萌生了维权的强烈意愿,促使人们探索利益诉求渠道。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和集体、国家的利益之间存在经常性的冲突,失地农民渴望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更多地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参与式民主是防止政府失败的重要保 障。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引发了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无效和过度干预,“好心办坏事”现象层出不穷,这就是实质上的政府失败。因此,纯粹依赖政府保障公共利益是无法实现的。参与式民主有利于多元利益的表达,增进政府对民意的收集,同时也增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促使政府更有效地行使权力,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参与式民主的制度安排

参与式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形成社会利益集团。政府在政治活动中的具有绝对优势,这首先体现在政府是一个强大的集团,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共资源和暴力机关,而失地农民却形单影只,缺乏经济和政治资源的支撑,政府和失地农民不平等的地位,极易造成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的忽视和侵犯。这客观上要求失地农民组织自己的利益集团,与政府进行博弈,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形成利益集团是人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假设单个失地农民采取行动,他的行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力量单薄,缺乏资源和设备等支持条件,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其要求极易遭到轻视和忽视;受自身认知和能力的影响,制订的行动方案和提出的要求比较简单,容易被推翻;需要花费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单个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各方面的“投人”,而结果能否补偿其“投入”,事先是无法确定的,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单个失地农民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即使他有很强烈的愿望。

失地农民结成利益集团,通过集团进行利益诉求,将使其力量明显增强,更能得到政府的关注,集思广益使得行动方案更加合理,利益要求能得到很好的整合,虽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协商,集团中也可能出现策略行为和搭便车现象,但合理的制度安全能够有效降低利益集团的负面影响,让它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表达民意,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满足。

(一)失地农民通过协商形成团体利益要求

失地农民是政治参与的利益主体,是参与式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最理想的结果是失地农民都直接参与到政策过程中,达成共识,使个人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但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集体规模越大,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越大,协调的成本增加,形成共识的可能性就越小,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结果,反而会使失地农民的损失更大。所以,有必要将失地农民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规模适中的团体(例如,按农户每10-15户划分为一个团体),每个团体由利益相近的失地农民自由组合,团体内部充分协商,得出较为一致的团体利益要求。

(二)村委会是共同利益表达的中介

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果失地农民被安置到社区,转变为社区居民,则由居民直接选举出居委会),是村民共同利益向政府表达的中介。从第一个层面来讲,村委会是民意直选的结果,能代表民意,但另—个层面上看,村委会仅仅是少数几个只组成的团体,需要广泛获取失地农民的需求信息,才能保证失地农民权益的正确表达。此外,村委会还具有一定利益整合的功能,把由失地农民组成的各个团体的利益要求汇总整合,提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获得了较为统一的信息情报,能更有效率、更经济地制订和执行政策。

(三)乡镇政府在共同利益的指导下制订和调整政策

乡镇政府是制订、落实与失地农民利益有关的政策的直接主体,它通过村委会传达的有关失地农民共同利益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有针对性地制订政策,保证利益需求得到有效回应。同时,政策的制订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政府制订政策后,要反馈给失地农民利益团体,由失地农民利益团体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使政策和失地农民的诉求保持高度一致,再由政府来执行政策。这既是保证政策对失地农民利益需要的有效反映,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对村委会的有力监督,防止其作为共同利益表达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等漏洞,打着民意的幌子,替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谋私利。对于不能充分反映民意的村委会,村民有权利向政府提出罢免。

四、结束语

失地农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是参与式民主模式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失地农民团体是利益的诉求者,村民委员会是利益的中介传达者,政府是利益的落实者。三者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充分互动,共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增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参与式民主模式要有两个重要支撑:

一是财政保障。三个要素的建立和运作都需要资金的支持,需要政府设立必要的基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一定的资金,保障失地农民和村委会有效的政治参与。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文4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制度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报建制度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建立规范化市场管理秩序,监督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报建制度的建立理顺了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要依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不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想开工就开工,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想开工要有施工许可证,而申办施工许可证必须首先要办好工程报建,并按项目环节设置和管理流程图程序规范运作。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依法行政,保障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工程服务,为社会负责。那么,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报建时必须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下列报建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建设地点;建筑工程规模;建筑工程投资规模、建筑工程当年投资额;建筑工程开、竣工时间;建筑工程发包条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能力及人员素质;建筑工程筹建情况;其他需要报建的内容。

二、加强建筑工程成本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考虑成本的大小与利润的高低,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是整个环节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成本控制,使之最终实现甚至超过预期的成本目标。实施成本控制,对降低建筑工程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等方面也有深远的意义。笔者认为,建筑工程的成本控制时,要遵循如下原则: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动态控制原则;目标管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经理、各部门在承担成本控制责任的同时,要充分享有成本控制的权力,有权利对各部门在成本控制中的业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评,对成本控制表现优秀的部门与人员有权实行奖励,对成本控制表现不好的部门与人员有权实行处罚,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控制,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同时,要优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资源配置分解预算成本,对建筑工程的设计进行优化,使施工组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合理配置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资金等资源,充分利用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资金等资源,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才能提高劳动效率;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与方法,也可使用可替代的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以提高施工效率,加快工程进度;确定目标成本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工程质量成本加强安全管理,控制安全事故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设计工作

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是第一道关口,如果在建筑工程设计上出现问题,就会给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与交付使用等方面带来很多安全质量隐患。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的设计工作。首先,设计人员要么“思想保守”,要么“思想开放”。设计人员“思想保守”表现在很多高层住宅,剪力墙过多过厚,这种设计将会导致相对侧移值远远小于规范的规定值,不利于建筑物的抗震,也不经济。建筑工程设计人员的“思想开放”主要体现在搞“怪异造型”和“仿制抄袭”,没有考虑到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及整体性,这种设计有的是加大建筑工程的造价,有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设计人员既不能“思想保守”,也不能“思想开放”,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状态;其次,建筑工程设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专业之间配合不到位。笔者认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设计队伍。有些设计人员没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设计出的建筑图纸会出现很多问题,给施工带来难度,也无法保证设计质量,这样的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就不能成为施工依据。因此,要利用各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来提高建筑设计人员的素质。建筑设计机构要严把进口关,通过专业技术考试等途径,把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来。同时,要对现有的设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学习,使他们对新信息、新设计工具、新设计手段不断充电,并注重实践训练,从设计室走出来,深入现场一线,对施工工艺、流程等方面要很好的把握等。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一个项目工程不是孤立的,而是由多个分部工程组成,只有每个分部工程质量都达到合格,才能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笔者认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首先要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且施工准备工作要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做好人员的准备,不仅是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也包括建筑工人的组织;对于建筑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要认真地组织培训与学习,让这些新技术、新工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充分运用;要求各级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施工工序、施工方法、注意事项和质量要求,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正确选择和合理调配施工机械设备,搞好维修保养工作,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态度。其次,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切实把好关键部位、关键工的质量关,尤其是未经验收及签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再次,要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严格按施工工艺(或施工程序)施工,建立高效、灵敏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作为信息中心,负责搜集、整理和传递质量动态信息给决策机构,以便决策机构进行正确的决策。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文5

一、基本建设管理

在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中,我们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为了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局还专门印制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受理审批条件目录表。凡是工程立项审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后才给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准予建设。同时还根据省建设厅颁发的《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报监管理规定》,对所有新建项目进行了安全报监备案,凡未经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准予凭证的工程,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是提供材料不全的,一律要求建设单位补齐所需材料后方可办理。从而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共办理25个单位工程的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39661平方米,工程总投资3465.81万元。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社会的安定团结,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首先由建设局与各施工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实行严格目标管理。其次,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从而保证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第三,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全年来,组织质安站、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组对全县十九个在建工程进行了11次安全大检查,外出监督检查巡查180余次,查出安全隐患153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真查处,共发出《××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46份、停工通知书15份、限期整改通知55份、处理违规行为1起,及时解决了各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通过检查,使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安全生产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比去年有明显进步。

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也是建设局建筑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从9月份开始,积极协助配合县校安办完成了全县中小学校舍d级危房369幢的鉴定工作,总面积为62198平方米。另外还抽调工程技术人员配合县校安办完成了全县中小学校舍除d级房屋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为保护全县中小学校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积极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范文6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不拖欠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金到位证明、交费票据、财务收据等文件、票据;前款第(四)项拖欠工程款的确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资质批准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承包单位不得用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体性内容为依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非招标建设工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补充和变更后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计价规则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者其他变更而增减的工作量,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增加工作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第十七条逐步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单位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与其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可以联合承包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联合体选定一家作为联合体负责单位。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照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违反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资质批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并支付分包价款,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在本市(不含县、县级市)城区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袋装水泥5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现场搅拌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中介服务委托方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服务业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七)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和职业资格批准机关降低其资质和资格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串通,为相对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外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到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市的规定,并向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系统。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

(三)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

(四)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

(五)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七)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

(八)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九)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十)施工质量低劣的;

(十一)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十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十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单位一年之内不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对个人不准继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需要由管理相对人填写的各类图表,国家和省有规定格式文本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格式文本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格式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格式文本,但内容应当简单,方便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