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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认定要求范文1
关键词:高新技术;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32-04
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素是资金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教育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尚未建立校企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于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只寄希望于财政支持,更应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建并持续运行实训基地的积极性,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发展实训基地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器”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高职高新技术专业类实训基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建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起到税收优惠杠杆的作用,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
一、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高科技产业和教育机构一直都有相关政策优惠,并对高新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助力器”作用。但是针对实训基地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对于支持基地发展、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缺少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即使可以借鉴部分高科技企业和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严格,适用范围过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限制实训基地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在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指标、研发费用指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人员指标和专家整体评价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从整体评价企业高新技术含量,方才给予税收优惠。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一般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要职能是满足学生生产性实训的教育功能,因此较难满足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技术转让范围偏窄,实训基地及其投资各方难以享受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院所和企业如果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应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偏窄,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不能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对于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尚未涵盖,这几种情形都需要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因此技术转让范围从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对实训基地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投资入股的情形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训基地的校企合作创建。(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过窄,不利于鼓励实训基地的研发环节投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由加计扣除的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同时也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偏窄,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正是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科技研发的重要支出项目,这就使得实训基地能够享受政策的程度减弱,同时在申报时也增加了实训基地的工作量和烦琐程度,不利于实训基地对于研发环节的投入。(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使得部分中小微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吸引创投资金的流入。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此项规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投资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2.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力度有限。(1)对于实训基地激励高科技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税收优惠对于稳定和激励高科技人才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尽管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以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却缺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对于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延期纳税的政策照顾,即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导致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分期5年纳税的政策规定没有解除科技人员缺少现金流无法纳税的后顾之忧,且激励方式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优惠力度有限。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实际的现金流,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稳定人才及企业发展。再次,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型实训基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规定。(2)对于实训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项目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于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的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利于实训基地自主创新的项目等都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3.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在现有政策落实中仍存在下列问题:(1)政策不易操作,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2)有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例如: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虽然依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由于认定书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已经废止,目前没有部门能够出具该认定书,造成该优惠政策一直无法执行。(3)税务机关对实训基地等企业相关培训不够,造成有些实训基地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或对新颁布的政策一无所知,以致无法合理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如何处理一些事项不太明确。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改进和完善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从全局出发,符合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我国未来税收政策重点支持的要求,能够体现国家鼓励实训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下列改进和完善措施:
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1)更新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能够享受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及时研究更新高新技术领域,扩展政策的优惠面和针对性,对重点领域给予特定的支持;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内容,进一步放宽标准,对于实训基地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权属明晰、没有产权纠纷的技术秘密纳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范围;细化研发费用指标,由于实训基地拥有的技术或者专利权存在递延性,其某些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偏低,因而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对实训基地其研发费用的比例作进一步详细规定,这样可以使得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增加专家综合评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参考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在研发环节鼓励企业投入。我国现行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实有助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与现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归集范围相比,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较窄,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例如,对于能够正确核算和归集下列费用项目的企业,可以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增加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的扣除项目;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扣除项目;细化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相关费用扣除范围等。这样可以使实训基地更充分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实训基地税收申报的工作量,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鼓励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创建,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度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为了鼓励校企双方利用科技成果创建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同时支持高职实训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议参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等其他特许使用权纳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范围,完善技术转让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好地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值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4)放宽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引导投资资金流向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创投资金的引入可以有效缓解实训基地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因此,建议放宽对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将投资于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有利于引导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制定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实施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没有制定针对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提高对实训基地的优惠力度,加大对实训基地的政策支持,可以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实训基地在研究开发过程当中用于研发实验的投资,无须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可以允许从支出当期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加强对实训基地研发投入当期的资金支持;同时对研发后的成果收益,应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实训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对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实行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其所获利润增值部分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降低实训基地税收负担,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信息共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降低执行成本,应完善政策实施的相关管理配套措施,简化有关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缩短审批时间,为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做好协调配合,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减少重复工作。再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训基地财税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培训,增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实测实训基地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实训基地培养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1)鼓励个人股东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转增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暂不确认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取得现金收益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持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为进一步激发实训基地的企业创新,培养和激励高科技创新人才,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对现有股权激励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建议在参照中关村示范区延缓纳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①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在科技人员实际取得时(注:股票期权为个人行权时,股权奖励为实际股权变更到个人时)均存在没有现金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将股票期权纳入延期纳税范围。②由于实训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不可预知因素,其发展预期尚无定论,为解决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可在延期缴纳的基础上逐渐放开5年规定,将“股权奖励发生时应分期缴纳税款”修改为“股权发生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③为鼓励非上市公司科技研发人员长期持有股权,可根据持有期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如持有3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30%;持有5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50%等。
通过对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与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好地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资金流入实训基地,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在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中加强企业研发环节投入力度,促进实训基地的自主创新,推动实训基地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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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认定要求范文2
关键词:技术标准;技术专利;技术标准联盟
中图分类号:F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015-03
一、技术标准与技术标准战略
(一)何谓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所设立的必须要符合要求的“门槛”,以及能达到跨越该“门槛”的实施技术,它是各类企业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作为以专利为基础而存在的技术标准,涵盖了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从而成为产品生产制造的重要依据。技术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技术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
即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也就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对技术要达到的要求划了一道线,并以此线区分其技术为合格还是不合格,能达到此线被认为是合格的生产技术,达不到此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
2.技术标准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技术事项
这里讲的“重复性”是指标准在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中被反复使用。只有当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才能使标准作为大规模生产的依据,为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提供环境,以便降低生产和维修成本,造福社会。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专利
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的技术标准涉及到专利技术,而只有当这些专利技术具有先进性,走在该行业领域的前沿,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二)技术标准的分类
1.根据标准的来源划分
技术标准按其标准的来源可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由政府及其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或确认的技术标准,它的产生是一种创设的过程。事实标准指不是由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而是由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企业集团制定、由市场实际接纳的技术标准,它的产生体现了新经济时代的特点。在现行的技术标准中,最多的是法定标准和企业联盟中的事实标准(普通事实标准)。尽管人们试图加快标准化制定程序,但由于法定标准制定程序中的公开性或一致性等原因往往难以在较短时间内产生,而一般制定标准的周期平均只在4—5年左右,所以事实标准弥补了法定标准的缺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2.根据标准的层级来划分
根据“从事标准化的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即ISO/IEC第2号指南中对标准化层级的定义和注解,可将技术标准划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3.根据标准的性质来划分
技术标准按其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必须要求执行的标准,它强调了绝对的最小限度可以接受的要求。例如,2003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对打火机ENISO9994安全标准由原来的一般执行改为强制执行。按照ENISO9994标准规定,打火机气箱承受温度要达到65℃,这比当时中国温州生产的打火机承受的温度要高出10℃,而温州600多家打火机企业至少有2/3达不到该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是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为了要努力达到特殊的兼容性或实施的先进性,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而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就成为必须执行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还有很多,技术标准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还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计量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技术标准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还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检查标准等。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1.专利是形成技术标准的基础
技术标准的建立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对绝大多数技术标准体系而言,专利是技术标准的核心,技术标准离不开专利,技术标准的背后往往以大量的专利作支撑。因此,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获取专利就成了企业技术标准战略的前提,企业只有掌握了某一技术领域的必要专利,其制定的技术标准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而技术标准的推广和使用又往往是以专利许可的形式出现的。积极鼓励创新和申请专利,不但可以增加技术标准中的资源,而且可以利用专利和技术标准的工具性手段进行产业竞争。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企业正是利用专利和标准化的优势进行竞争获胜,荷兰飞利浦公司推广激光唱片技术就证明了这一点。
目前,我国信息产业中的许多企业在拥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参与或牵头起草国际主流标准。例如,中兴通讯公司就是在有数十件相关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基础上,于2003年在日内瓦举行的ITU-T SG/WP15(光和其他传送网)全会上获得ITU-T新标准G.raman的起草权。这是中国企业在光通信领域首次牵头起草国际主流标准。正因为专利是技术标准的基础,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标准许可的实质是技术标准所含技术专利的许可。
2.技术标准是专利的最高表现形式
企业通过技术研发获得若干必要专利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果能在大量的必要专利基础上制定技术标准,并把技术标准提交到标准化组织审查通过,专利就将升华为技术标准。专利技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存在,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其专有性效用,以专利技术为支撑的技术标准许可能够为标准的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一般都具有大量的必要专利,他们谋求在专利技术作为标准后,通过控制标准、引导标准的发展方向,达到最终控制市场的目的。企业拥有的必要专利一旦变成某个产业的技术标准,企业就成功的左右了市场游戏规则,使众多厂商和用户及竞争对手不得不跟着他的标准走,英特尔公司就是通过技术标准控制了计算机市场竞争的节奏和游戏规则。
(四)企业竞争已从技术之争发展到标准之争
企业技术标准战略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研发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尽可能把专利或专有知识纳入到技术标准之中,并在推广企业标准的过程中,被标准化组织认可成为法定标准,或者被其他企业或市场认可成为普通事实标准,最后以标准为基础,赢得市场和持久的竞争优势。正是由于技术标准这种巨大的效益作用,才使得国际市场的竞争由产品技术之争发展到标准之争。
事实证明,在高技术领域,谁参与了技术标准的制定,谁的技术标准领先,谁就控制了未来市场。因此,主要发达国家在10年前就高度重视科技政策中技术标准策略,把技术标准作为战略性竞争手段。由于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是技术标准的制定者,而技术标准的背后隐藏着专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要使用该技术标准,就必须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使得发展中国家企业生产的一些低成本产品失去市场价格的优势。例如,2000年美国政府规定,凡进入美国市场的13英寸以上的彩电都必须具备“童锁”功能。而2003年6月,加拿大Tri-Vision公司就声称这种“童锁”技术已被该公司申请了专利,要求中国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的彩电就“童锁”缴纳专利使用费。又如,欧盟2002年公布了针对打火机的CR法案,要求销往欧盟市场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这一标准的目的虽说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安全,但由于围绕这一标准的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要达到CR法案标准,中国企业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
国际的挑战和国内的需求,使得采取技术标准战略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必然选择,它关系到我国科技、产业、贸易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关系到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败。
二、我国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现状
面对外国企业咄咄逼人的技术标准战略,国内一些企业也开始尝试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战略,比如华为、联想、中兴、海尔等企业。但是,国内能够制定出有效的技术标准战略的企业并不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对技术标准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尽管有少数的高新科技企业正确地认识到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仍有相当多的高科技企业缺乏对技术标准战略的认识,仍然采用跟随策略,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非常有限,即使有创新成果也没有积极主动地上升为技术标准,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由于企业对技术标准战略的忽视导致重大损失的案例很多。例如DVD专利费事件。由于我国企业生产的DVD产品采用的是跨国公司的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当竞争加剧以后,跨国公司向我国企业索要高额的专利使用费,致使我国整个产业遭受重创。
(二)缺乏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培育和推广
目前,我国高科技企业普遍缺乏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多数企业是把标准工作作为研发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的一项从属职能,很少有企业能从经营战略的高度对企业的标准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管理。(1)企业没有制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没有战略目标和措施,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2)资源配置投入上不足。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创新投入上的不足,而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就更难得到企业的重视,这种投入上的不足直接影响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3)忽视标准的运行管理。企业没有完善的标准制定流程,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与标准的制定严重脱节,导致企业的创新成果不能有效地通过标准的形式获得最大的效益。(4)忽视技术标准人才的培养、激励和管理。从事技术标准工作的人员对其综合素质要求很高,需要熟悉国际和国内标准规则,既要懂技术又要有外语沟通能力。目前,我国高科技企业对这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和储备普遍不够重视。
(三)企业间缺乏有效的技术标准联盟
在将技术标准向市场推广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国家法律和技术法规的支持外,标准若要被市场认可和被消费者接受,往往还需要企业之间的协同努力。虽然近年来有闪联创新技术产业联盟,但是我国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在标准推广上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三、企业技术标准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一)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定位与实施策略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特点确立自己技术标准战略的战略定位。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最高目标,就是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然后推而广之成为影响或控制产业链的公共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是事实标准。
1.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定位要准
一是分析企业在技术标准竞争环境中所处的位置;二是分析企业自身的资源条件,比如技术研发能力、自有核心技术及专利比重、营销网络渠道、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应对标准国际化的能力。根据面临的外部环境差异及内部资源条件的不同,对技术标准战略作出准确的定位。
2.增强创新意识,加强研发经费投入
企业的生命力在于技术创新,企业的竞争力在于领引行业的技术标准。企业决策者要意识先行,加强对企业研发经费的投入。无数事实证明,研发经费的投入与创新成果的产出是正比例关系,没有创新技术和成果,企业要领引行业的技术标准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企业决策者一定要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技术标准意识。
3.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是标准运作的主要形式。建立企业的自主创新模式,运用专利战略,把技术创新成果权利化形成自己的核心专利,积极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并把核心专利和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这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所在。
4.合理利用政策资源和政府支持
目前,我国相关产业在“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制定了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提供了包括政策倾斜、技术引导、资金扶持、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等一系列措施,其目标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必须利用政府提供的政策和平台,借用公共资源,提升技术水平,把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优势产业和具有竞争力的技术标准。
5.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争取标准话语权
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将自己的技术上升为标准,抢占行业发展的制高点。专利影响一个产品或企业,标准影响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国家。
6.健全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标准化工作专业人员。除了引进人才,还必须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企业标准化专业人才。
(二)建立技术标准联盟
随着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与升级,制定技术标准成为新的竞争手段。但由于制定标准的影响因素众多,单个企业难以应对,所以技术标准联盟成为众多企业选择参与技术标准竞争的方式。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战略联盟组织,不仅可以实现成员企业的资源共享,分散技术标准竞争成本和风险,而且有利于扩大标准产品的市场供给,扩大产品的网络效应,加速标准市场主导地位的确立。
同时,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技术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标准专利化带来的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的矛盾。目前,国内外的技术标准联盟已经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国内有闪联(IGRS)标准联盟、TD-SCDMA标准联盟及WAPI联盟;在国外,对应GRS的有DHWG、UPNP、SALUTATION技术标准联盟,对应TD-SCDMA的有CDMA2000、WCDMA技术标准联盟,主要集中在信息通信和家电领域。
结语
技术标准作为全球通用的技术语言,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专利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和市场的主动权。业界广为流传的一句俗话:“三流的企业卖苦力,二流的企业卖产品,一流的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简单通俗地阐释了产业分工的金字塔结构。研发和掌握标准的企业是处在金字塔的顶端,是获取最丰厚的利润乃至控制产业命脉,主导产业发展的大赢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凭靠一纸标准“坐而通吃”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或若干个企业,标准影响的却是一个产业,甚至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得专利者得标准,得标准者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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