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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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

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积极经济管理;消极经济管理

消极经济管理和积经济管理作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都是政府采取的具有法律性、经济性的管理方式。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下,现实经济已经很接近古典的经济理论模型了,也就是说经济管理已经实现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体系的最优化配置。但是政府认为这样的资源平配置率并不是最理想的,因此为了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其他社会目标,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得到了运用。通过对两种经济管理模式的深层次分析,了解两种管理模式的形成原因、目的和实施手段,完善经济管理体系。

一、提出经济管理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以及具体的操作过程等问题随之出现。在问题的提出以及解决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管理理论的内容不断地得到完善,同时也积极地推动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管理的方面,我国和其他国家存在的问题不同,持有的看法自然也不同。中国的经济学认为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职能不仅仅只是纠正和调节经济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保证市场中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要在管理市场资源的的基础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因此出现了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前者通过利用法律法规等手段管理市场经济中的人权和产权,同时引导经济朝更好的方向发展;后者主要用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市场经济制度。

二、消极经济管理概述

(一)形成原因

当现实经济不符合古典经济的理论模型假设时(市场经济假设、完善市场经济假设和价格弹性假设),消极经济管理出现了,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体只有在符合古典经济的理论模型假设时(市场经济假设、完善市场经济假设和价格弹性假设),商品的转换率和替代率达到对等,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才能达到经济资源配置最优化。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情况不是时时存在的,要完善市场经济假设就要以市场经济假设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完善市场经济假设这种问题只存在于市场经济中,价格弹性假设作为对完善市场经济的补充存在着。在现实的市场经济都不符合三种假设的时候,就需要运用消极经济管理模式,以此来达到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资源配置最优化。

(二)使用目的和手段

目的:实现现实市场经济朝着市场经济假设、完善市场经济假设和价格弹性假设三种古典经理理论假设靠近,让市场经济更有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力和有序性。手段:消极经济管理中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采取法律手段主要是依法保护相关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获益权和支配权,明确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相关权利。通过制定各种经济活动的信息公示法来及时地、准确地、完整地来展示相关的经济信息和数据。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方法,破除有的地区实行经济封锁和行业垄断,对于存在外部性的经济行为进行相应税收收费,给予对应的补贴。垄断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学术界一部分人认为垄断应该被抑制,因为其影响了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另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不需要对垄断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因为垄断行为会促进生产的发展。垄断对经济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通过发挥规模经济来促进技术的发展,从而实现计划制的经济以及减少资源的浪费。同样,垄断行为的存在也维护着我国的经济安全,例如当外企进入我国发展的时候,国内的公司会因为竞争和压力,通过各种方法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以此来和国外的大公司抗衡。

三、积极经济概述

(一)形成原因

随着怎样优化配置市场有限的资源,怎样实现经济的安全管理等问题的出现,积极的经济管理出现了。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进行自我调节,但是其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手段(积极经济管理)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调节,来实现市场经济中的资源最优化配置。积极经济管理的目的是在有限的资源总量下,让资源充分发挥其具有的经济价值。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的安全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政府采取积极经济管理措施能够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管理手段

政府采取积极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金融和金融手段来同时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两大目标。政府可以通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来向私人企业发出政府的偏好信息,从而达到引导市场发展主方向的目的。此外,政府还可以用平等经济体的身份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消费一些特定的商品,以此来影响市场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优化市场经济的速度和效益。在国家市场经济安全性方面,政府通过运用国家对国内企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对国外企业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从而保证我国企业的利益。

四、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的去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形成原因和目的之间的关系

就两者成因和目的方面进行分析。消极经济管理的出现是因为现实经济受到客观条件的约束,不能够达到和理论假设的统一。此时政府通过采用此管理方式,在保证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来调整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经济管理出现的原因是政府不仅仅要考虑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还要考虑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目标。由于有时候政府的管理方向和市场的发展方向不尽相同,所以用积极经济管理方式代替市场经济管理。下面从消极经济管理模式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由于消极的经济管理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所以消极经济管理的成因也就是包括在积极经济管理的形成原因中的。在实现市场经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之后,需要重新设计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体系,此时就需要市场经济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综上所述,政府需要合理的、科学的将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结合起来,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和依据的。所以采用积极经济管理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时,要遵守原有的市场运行秩序和经济平等原则。同样,在积极经济管理中重新设计人身权利等相关权利体系是为了让消极经济管理发展和进步地更好。因此,政府需要高度重视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两种管理方式的相互配合。

(二)管理手段间的关系

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具有相同的构成元素(经济计划、管理决策、协调组织),但是两者的内部构成元素是不尽相同的,而内部构成元素的不同在实际的应用中便能够体现出来(有些情况下,没有界定的必要性)。例如,在一个大的经济管理体系中,不同的子模块可有不同的作用,有的主要职能是指挥和协调,但是这个职能对于其他的经济管理来说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措施都不相同,但是两者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是两者合理共存,以此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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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2

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优化配置及其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门科学,经济数学是一种严密、精确、实用的思维工具,是一门用数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以解决稀缺资源如何优化配置的科学。基于资源存量与流量的可度量性,为了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公平,效率更高,经济必须借助于数学。经济活动的实践证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量,并且在经济发展中运用数学的程度与数学本身的发展密切相关。尽管数学的概念和结论极为抽象,但是它们都是从生产实践来的,并且能在其他学科中、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正如恩格斯所说,应用数学来发展现实世界的这种可能性根源在于:数学从这个世界本身提取出来,并且仅仅表现这个世界所固有的关系的形成部分,因此能够一般地加以应用。

由于现代化生产发展的需要,经济学中定量分析有了长足的进步,数学分析、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微分方程等已引入经济学,出现了数理统计学、经济计量学、经济控制论等分支,这些新分支统称为数量经济学。数量经济学的目的在于探索客观经济过程的数量规律,以便用来指导客观经济实践;在经济应用数学中,“成本函数”、“收益函数”、“需求函数”和“供应函数”等,得到广泛的应用,把“二次函数”和“分式函数”扩展为“多项式函数”和“有理函数”,并用它们构造了总成本函数、收益函数、利润函数、库存总量函数、边际函数等。所有这些函数思想在大学的应用数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利用,并且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相结合,集中体现了经济数学思想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以下论述中我们针对企业管理的特点,重点阐述企业管理中的若干经济数学思想,以求对企业管理实务工作者有所裨益。

二、企业管理中的若干经济数学思想

在企业管理中,成本利润、收入需求、价格等经济量是决策中必需考虑的因素。为了达到利润最大、成本最小、价格最合理,就要把握最佳产量、最佳销售量,最佳销售价格,这常用到求函数的最大、最小值问题,即经济学中的最优化问题,其实质就是求得能够使目标函数达到极值时的选择变量的代数值。

1、成本与利润函数

企业成本分为两类,第一类成本的特点是短期内不发生变化,即不随商品产量的变化而变化,称为固定成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者的固定工资等);第二类成本的特点是随商品产量的变化而变化,称为变动成本(通常有能源费用、原材料费用、劳动者的工资等等)。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和为总成本,即TC(q)=FC(q)+VC(q),其中q为企业的产品产量,这就是企业的成本函数。利润就是生产者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即收益与成本之差,L(q)=R(q)-C(q),这就是企业的利润函数。

生产者提供商品的首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决定生产规模也是获得最大的利润。对于生产者来说,成本总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的,因而生产决策者不能只盲目地追求产量,还需要根据利润的变化情况确定适当的产量指标。利润函数L(q)=R(q)-C(q)=0时,此时生产者既不赢利也不亏损,即收支相抵,我们将满足收支相抵的点称为盈亏平衡点(又称为保本点)。盈亏分析常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各种定价或生产决策。

2、边际分析

在经济研究中,若以原函数代表成本、收入、利润等,通常称之为总函数,如总成本函数,总收入函数,总利润函数等,而对应的导数就称之为总函数的边际函数。边际是对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数量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边际成本在经济学中,把产量增加一个单位时所增加的总成本或增加这一个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定义为边际成本,边际成本就是总成本函数在所给定点的导数。边际成本在一定产量水平以下,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在一定产量以上,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提高,此时,成本会随产量的增加越来越高,这是由于在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后,要再增加生产需投资新的设备或增加工人工作时间等造成成本的增高。因而在生产管理中,边际成本的分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3、需求弹性分析

在经济学中,把某变量对另一变量变化的反应程度称为弹性。需求函数弹性就是物品的需求量对价格变化的反应程度。需求弹性Ep为需求变化百分比与价格变化百分比的比值。需求弹性有其实际的经济含义是表示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或上升)百分之一时,其需求量将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经济学中,当Ep<-1时,称需求量富有弹性,也就是价格的变化将会引起需求的较大变化,这时需求量对价格的依赖是很大的,换句话说,适当涨价会使需求较大幅度上升从而增加收入;当-1<Ep<0时,称需求量是缺乏弹性,即商品需求量的相对变化小于价格的相对变化,此时价格的变化对需求量的影响较小,在适当涨价后,不会使需求量有太大的下降,从而可以增加收入;当Ep=-1时,称需求为单位弹性,这是需求量的相对变化与价格的相对变化基本相等,即商品的涨价或降价对商品的销售基本无大的影响。

在企业管理运用弹性进行经济分析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考虑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主要有:商品的性质,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弹性小,奢侈品、可有可无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大;商品的替代性强弱,可替代的物品越多,性质越接近,弹性就越大;商品的消费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如果一种商品其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越小,则其需求价格弹性越小;商品用途的广泛性,用途越广泛,需求价格弹性就可能越大;时间因素,同样的商品,从长期看,其弹性越大,从短期看,其弹性小。(2)考察价格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关系。在产品富有弹性的情况下,提高价格反而使销售收入减少,降价却能增加销售收入。但随着价格的下调,需求价格弹性也随之降低,因此降价促销是有限度的。近几年的彩电大战、VCD大战实际上是降价大战,其结果是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弹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具体而有效的实战依据。(3)考察需求交叉弹性。交叉弹性Exy是指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对另一种相关产品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当企业的产品有互补关系时,就其中一种产品,定价较低可能会减少这部分产品的收益,若其互补品的销量迅速增加,导致企业总的利润增加,则此降价方案可行。Exy越大,说明竞争越激烈。因此,企业决策人员应了解掌握本企业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除了采用灵活的价格策略外,更应把功夫放在开发产品、改进市场、降低成本等方面上,以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4、最优化问题

在经济管理中,常常要寻求经济函数在一定范围内的最大、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问题。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决策的最终目的,选择利润最大的产出水平是经济数学在经济管理中最显著的应用。设利润函数为L(q)=R(q)-C(q)(q≧0),为求出使利润最大的产出水平,首先必须满足必要条件,即利润函数的—阶导数等于0,此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其次,还必须满足充分条件,即当利润函数的—阶导数等于0时,二阶导数小于0。满足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的产出水平将使利润最大。最优化问题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中也经常碰到。

三、运用数学分析方法进行企业经济管理决策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经济学与数学的关系

经济学和数学在研究对象和科学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门科学,二者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是迥然不同的。二者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渗透和互相利用。数学作为一种语言和方法,实现了经济理论的模型化,使之对具有高度复杂性的经济系统能够得以在严格的假定条件下进行有效的研究,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行加工处理,从中得出一般性的结论,直接为经济实践过程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同时,数学方法的运用,大大拓展了经济理论的研究领域,提高了经济理论的实用价值,从而推动了经济理论的发展。

然而,经济学不能变成为一系列抽象假定复杂公式的堆积,因为经济活动的规律纯粹用数学公式是推导不出来的,而且,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实践过程相当复杂和多变,同时还可能会遇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如果能够科学、恰当地运用数学语言和方法,把经济学和数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够极大地推动经济理论研究和经济实践工作的发展。相反,如果不顾主客观条件的允许,盲目地生搬硬套各种公式和模型,把错综复杂、或明或暗的经济现象设计成一堆庞大且难以处理的数学符号,可能导致经济学成为一种完全虚构的假说。这样,无论对经济理论研究,还是经济实践过程,都将产生严重的误导作用。

2、正确处理好经济分析中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关系

经济学是一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融合的严密科学。经济理论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辩证关系。质是事物在性质上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任何量总是具有一定质的量,量以质为基础,而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引起质的变化。经济理论研究如果仅仅局限在定性分析上,势必导致经济理论的抽象化、空洞化和理想化,使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解释力;如果只片面强调数学语言和方法的运用,而没有把经济理论作为依存的基础和条件,这种分析则缺乏科学性和可信度,也会导致经济理论的简单化、模型化和僵硬化。因此,数量关系所反映出来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联系,必须以经济理论所论证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作为基础。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我们也应该处理好决策中质与量的关系。

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3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办法的综合,其基本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和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功能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熟悉。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

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为探究的方便,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直言之,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经济运行的猜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经济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实施。

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传统经济体制的不足

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现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而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体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假如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国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实了国家担当宏观调控职能的必要性。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功能,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国家经济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功能;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办法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办法和其他适当办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权的运用,需要国家或政府的积极参和。因此,很多人都据此认为经济管理权就是行政权,甚至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经济管理权和传统的行政权存在着显著区别摘要:

1.经济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其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持公共平安,传统行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2.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经济个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而传统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它是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时才发挥功能,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制在恢复原有秩序的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和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各种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权力手段运用得更为广泛和普遍。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4.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比较广泛,它尤其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特征,尊重社会管理权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参和,广泛地吸收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管理的猜测和决策。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和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协商或妥协的关系。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办法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但是,我们看到摘要:这些变动恰恰是国家职能的变化和扩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新的权力理论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的确立。因此,传统行政权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正确地熟悉国家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和特征是把握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行使的非凡方式-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如前所述,国家经济管理权作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办法,积极主动地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加以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市场主体和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证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办法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功能。

为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需要,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即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在经济法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权力手段在过去的经济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从本质上看,权力手段是国家行政权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运用,法律必然赋予这类手段以强制执行力,因而,它们应该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非权力手段则不然,虽然它们也经常由国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国家或政府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主要是积极地鼓励和诱导,不能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办法,因而,这类手段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鼓励诱导办法能否得到实效,必须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接受和认可。仅此而言,就不难发现经济法中权力手段和非权力手段的巨大差异,对于经济法规范中的这一非凡现象,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在此,仅探究非权力手段中运用最普遍的两种-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一)经济行政合同

经济行政合同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经济,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其前提和基础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说,经济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必须是确立、变更和消灭双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经济管理机关而言,这是一种非凡的管理行为。它和经济管理机关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能成立。

2.经济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应经济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属性,和民事合同一样,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单位和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签订的经济保护承包合同中,双方显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若无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关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属性,即经济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关又具有某些单方意思表示的特权。由于经济和经济新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经济管理机关有权根据经济新问题和经济管理目标的变化,及时指挥合同的履行,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这种特权也不同于单方面性的经济行政行为摘要:第一,经济管理机关的这种特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它是经济管理相对人认可的一种特权。单方面的经济行政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第二,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权的行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且当事人的行为违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代价。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则不具备这一特征。简言之,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也必须照顾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内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须以经济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这一特征使经济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双方而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而经济行政合同只能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经济管理机关,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民事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相互之间始终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行政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权为特征。经济行政合同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经济民事合同的结果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经济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经济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行政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它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经济管理机关一定特权的有机统一体,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经济行政合同既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权。从经济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经济行政命令那样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样随便。在经济行政命令中,相对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只负责执行而无须负责执行的结果,但在经济行政合同中,事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对执行的结果负责,因而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假如发生相对人违约的情况,经济管理机关有权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2.经济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行政命令的不足,弥补法律规定不完善、地方规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状况,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严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补充。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备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目标和职能,以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3.经济行政合同是遵循经济管理社会性、灵活性特征,灵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经济管理必须以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为前提,且对于经济的管理,是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的统一,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然而,国家为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也必须表现出一定的意图,这时,采用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单纯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经济行政合同既便于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图又保留了制裁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形式,将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符合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权限、方式和相对人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公共权力。

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权限,即经济管理机关订立经济行政合同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新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大多根据经济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管理机关签订经济行政合同的权力,以保证经济行政合同的稳定性及其运用范围,克服相对人的怕变心理。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只能在其管辖的经济事务范围内签定经济行政合同,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的权限因种种原因尚不稳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问题且有权限争议时,应由政府协商,并取得明确授权。

经济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经济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三大类摘要:第一类是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经济指标、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项。这是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二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经济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是各种具体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取决于经济法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的具体性质。第三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如经济管理机关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权并经相对人认可的非凡要求。

经济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视,一是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责任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相对人一方的责任及其奖罚都是明确具体的,而经济管理机关的责任则难以明确具体,根据现有的各种合同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一方义务的含糊措词很难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解决经济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新问题,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经济行政指导

经济行政指导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为谋求经济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经济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管理机关在无适当立法办法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经济管理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办法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经济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

3.经济发展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经济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经济行政指导是一种由经济管理机关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管理机关意图的行为。它从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对人任意合作下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形式。因此,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它是一种非权力手段。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指导是经济管理机关的行为,而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的统治地位使经济行政指导可以发挥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术监督局认为有违反经济法非凡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告,或劝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业、居民采取必要办法等。

2.协助功能。指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的功能。例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

3.调整功能。指调整相对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相互间或企业和居民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时,通过关系人的互让和协作来调整其利害关系。如企业和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劝告,促使其达成协议。

4.引导功能。指为实施或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的功能。

从经济行政指导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对相对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经济管理机关往往通过向服从行政指导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综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支配地位,经济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对不服从经济行政指导者,不得强迫执行经济行政指导的内容,或对该不服从者适用罚则。

经济行政指导在各国经济法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却不够深入,有关经济行政指导的各种法律新问题,如经济行政指导和依法授权、法律对经济行政指导的拘束、经济行政指导中的裁量权、经济行政指导和经济行政救济等等,均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刘大洪摘要:《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应松年主编摘要:《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王清云等摘要:《行政法律行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4.李昌麒主编摘要:《经济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4

[论文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民法之间不仅存在差异、分界点,经济法干预与民法干预也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

(一)起源差异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调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本质功能差异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三)调整方式差异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志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不但包含对传统产品责任的规定,而且还包含大量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甚至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这也正反映出经济法的特色。

二、经济法干预与民法干预的区别

初次干预导致了民法的产生,而再次干预导致了经济法的创制。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公权的干预载体,通过这些载体国家发挥其职能,以民法为载体的干预与以经济法为载体的干预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一)干预对象不同。公权的干预缘于干预需求,这种需求则缘于某种关系或机制出现危机而不能自行克服。不同的基础性关系或机制的干预需求导致公权不同的干预供给。以民法为载体的干预是公权对自然状态的介入,它是决定财产归属的主要力量。以经济法为载体的干预则是公权对权利的干预,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一种干预。从这个角度说,民法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则是一种制度替代。

(二)干预目的不同。在制度经济学者的视野中,私法、公法和经济法都是由公权制定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功能在于或减少冲突,或促进合作,或提升效率,或提供安全,或保障公平等。这些功能都是这些法律所共有的。就总体的干预目的而言,民法形式的干预主要在于确认私权,并向社会民众提供一种形式上的公平,从而提升效率,它是经济法干预的前提之一;而经济法形式的干预则主要在于限制、保障及服务私权,从而提升效率、提供安全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平。但在公平、效率和安全的提供上,民法和经济法的侧重点是有差异的,对效率、公平与安全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

(三)干预手段不同。确权性干预与限权性干预构成了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经济法提升效率着重于公权直接介入私权内部,这与公权对私权的确认只涉及到私权表层形成鲜明的对比。就权利界而言,民法界定私权边界的主要方式是权利确认,因为公权的权威性和合法的强制性;经济法界定私权的主要方式是对私权的限制和剥夺。两者在提升效率这一点上的路径和方式也是不同的。民法提升私权效率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明晰界定和归属确认而实现的,经济法提升私权效率则是通过对私权的减损、保障及服务等方式实现的。

(四)有效干预的前提不同。民法干预主要是对自发演进秩序的确认,民法制度主要是演化而不是设计的,因此干预的客观性较强;而经济法是一种典型的设计规范,经济法干预更侧重于设计,因此干预的主观性较强。简言之,民法是一种演进的制度,而经济法则是一种设计的制度。这种有关制度演进和设计上的区别使民法和经济法在有效性的前提上产生重大差异。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点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经济条件所追求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与民法也不例外。但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矫正正义中发展了形式正义。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普遍性联系的,它要求对同等的人给予同等的对待。在民法中,形式正义表现在:第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体系形式的追求,试图构建欧几里德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类科学”的法律制度。第二,在具体实施中强调同等的对待所有情况相类似的人,以契约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典型表现。从根本上说形式正义是追求理念化的概念体系的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使法律思维中忽略了社会运动和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形式正义引起社会实质不公正,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正是其中一种,它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强调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由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如在经济法的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传统部门体系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职责,这是对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一个很好诠释。

实质正义体现法律调整手段的多样化。实质的法律调整手段多样化更体现在经济法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中的形式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不同。形式正义的平等对待和针对各种主体设定的标准可能违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采取对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面上不公正但求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

这种措施既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主体有所倾斜,或者规定模糊,或只作原则性规定,并要求执法者根据实质正义在适用具体或不具体法律规范时进行自由裁量。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与连接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之间、卖方之间和买方与卖方之间就商品、服务、价格、质量及其他条件进行的较量由民商法调整,而当这些竞争不利于经济发展时,经济法就会承担起维护竞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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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J].法商研究,2000(2).

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5

宏观经济学是经济与管理类本科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在经济与管理类专业的教学中历来受到重视。普通高等院校由于自身教学资源和生源情况的限制,必须在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上进行合理的设计才能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现有条件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并为以后经济管理各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是许多普通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类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

阮守武认为西方经济学的教学最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对于经济学专业的学生而言,最主要的目的并非是掌握前人的理论和观点,而是要学会经济学的思考方式,能够像经济学家一样运用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来进行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他认为教学目标是选择教学手段和方法的依据,明确了教学目标才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去实现它[1]。方福前认为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主要是教给学生经济学原理和分析问题的方法[2]。他认为在教学中仅仅教给学生西方经济学的假设、核心概念和分析方法是不够的,在教给学生分析方法的同时还要让学生具有研究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成新华认为宏观经济学的教学目的不是仅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能力的提高依赖于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学以一定的创造性思维为基础,同时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3]。要使宏观经济学研究性教学达到目标,需以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以教学团队形式和教师的科研来推动实施,要重视指导学生掌握研究经济问题的方法,引导学生学会观察问题并改变错误的认识,要关心学生学习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认知条件。郭南芸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具有研究能力的学生是高校经济学教学的培养方向[4]。她在研究产业经济学的教学中提出,经济学教学中应该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要针对学生的学习需求,以专题式教学启发学生思考,在教学中鼓励学生演讲、讨论,挖掘学生的潜能,以案例分析激发学生兴趣,以课程论文培养学生系统分析的能力。

1 普通高等院校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现状

宏观经济学课程的学习一般安排在微观经济学课程之后,以经济和经济管理学科本科生为授课对象的宏观经济学课时数一般为 50~60,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课时数最多的院校为 64(渤海大学),最少的为 48(内蒙古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大部分集中在 50~56 之间。完成微观经济学学习的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知识,同时宏观经济学涉及到的一些内容可以经常从媒体上看到相关的报道。因此,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课程而言,学生学习起来更容易入门。但是笔者在宏观经济学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学习的难度并不比微观经济学低。这一点从期末考试成绩情况就能看出来,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期末平均成绩与微观经济学的平均成绩水平基本相当,通过查阅对比过去 5年的成绩,笔者发现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和管理学学科每一届学生的微观经济学平均成绩与宏观经济学平均成绩差距都在 2.5 分之内。

1.1 教材的选用与学生学习能力不匹配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相比重点大学有一定差距。但是,现在各个普通高等院校在选择教材的时候都要求选择各种规划教材,而这些教材往往是重点院校乃至名牌大学的教师编撰的,编撰之初是针对本校学生的学习需求的。按这样的教材进行教学,要求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掌握教材所包含的知识点,超过了一部分学生的学习能力范围。

1.2 学生对课程模糊的感性认识造成学习困难

由于日常的媒体接触可以了解到一些零散的甚至似是而非的宏观经济学知识,学生较容易接受基本概念的同时,也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就有了初步的想法,这反而不如学习微观经济学课程的时候从一张白纸开始更容易展开教学活动。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大量名词,甚至政府报告中使用的各种词汇,和课本上的叫法大相径庭。学生学习并在实际中印证宏观经济学知识的时候经常会发生困惑。例如笔者在教学中经常遇到学生询问这样的问题:“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是不是就是课本上所说的扩张性货币政策?”而且,很多学生反映学习过程中对现实越来越看不懂了,原来以为很明白的事情也不明白了,这些感受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1.3 教师缺乏参与宏观经济学研究和实践的机会

国外高校一般要求教师在毕业后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才能应聘,国内虽然近年也有这个趋势,但仅限于顶尖大学的个别情况。大部分普通高等院校的经济管理学科教师都是研究生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工作的,本身缺乏实际经济管理的工作经验。同时,普通高等院校的教师也很难有机会像名牌高校的教师那样成为政府的顾问,从宏观的层面对经济有所了解。因此给学生传授的宏观经济学知识主要以书本知识和自己日常的阅读积累为主。从科研促进教学的角度来看,普通高等院校的教师申请政府资助的宏观经济学研究的课题难度很大,一般选择申请区域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金融学等领域的比重要大的多。因此,通过这一路径来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也是有难度的。

1.4 教学条件有限

重点大学依托自身学术、经费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经常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和论坛,邀请学术界、企业界和政界的人士进行演讲并同师生交流。这些活动很大程度弥补了本校教师在实践方面的不足,对于学生在经济学课程方面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普通高等院校受学校经费以及学术环境的限制,很少有机会举办类似的活动,学生也很难通过这样的活动来获取课本以外的知识。另外,近年广泛推行的多媒体教学在普通高等院校的使用也受到硬件条件的限制。许多院校也配备了多媒体教室,但是往往因为经费原因,教室数量不足。有些教师难以排上多媒体教室,有时候为了平衡各个专业对多媒体教室的需求,给同一名教师一周中不同时间的同一门课程有的安排多媒体教室,有的安排普通教室。更多的情况是,在多媒体教室建设完成之后没有足够的经费维护,许多投影仪的灯泡寿命到了之后无法更换。因此使用多媒体教学,用影像资料来辅助教学等手段在普通高等院校实现起来也有难度。

2 普通高等院校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目标

宏观经济学作为一门经济学专业基础课,在普通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教学目标与同属于西方经济学课程的微观经济学有所不同。

2.1 帮助学生学会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

从第一门经济学课程开始,向学生传授经济学知识的同时,也传授分析方法,但最重要的目的还是培养学生以经济学家的方式来思考解决问题的习惯。按照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的说法,这就是教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是指遇到问题做出理性决策的 4 个步骤,这 4 个步骤依次是:明确机会集合;确定取舍关系;把机会成本、沉没成本和边际成本考虑在内,正确的计算成本;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做出决策。

1)明确机会集合其实就是明确什么是可能的,找出面对问题的可行解的集合。例如从北京去西安,可以乘火车、乘飞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也可以自驾,乃至骑自行车甚至步行,但是不能坐船,因为坐船不是一个可行解,而前面几种就是这个问题所面对的机会集合。

2)确定取舍关系就是明确不同选择之间的替代关系,由于任何决定的执行都面临着预算约束和时间约束的限制,所以在机会集合中选择一个选项意味着放弃其它一个或者几个选项。例如上述从北京去西安的各种选择中,选择坐火车就意味着放弃坐飞机,在做出决策之前必须明确每一个选项和其它选项之间的取舍关系。

3)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算成本要求将机会成本、沉没成本和边际成本考虑在内。机会成本是指将一种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可供选择的次优用途可以带来的收益,这是一种资源使用的最真实的成本。例如,一个大学生上大学的成本并不仅是在大学中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支出,还应该计算上如果这个学生没上大学而去工作了,这 4 年可以获得的收入。沉没成本是指一项开支付出之后,不管做出什么样的选择都不能收回的成本,这种成本在决策的时候应该不予考虑。例如,花 50 元买了一张电影票,电影开演了发现非常难看。此时是否离开的决定不应该考虑 50 元的电影票,因为无论离开与否都不能收回了,此时仅仅需要考虑电影本身是否能够带来愉悦。边际成本是指专门为做某件事付出的额外成本。边际成本是用来和边际收益相比较的,也就是说有些选择必须要做出,只是说做到什么程度而已。例如一个人需要买一辆汽车,如果决定了要买,那么选择贵一点的汽车比选择便宜的汽车所付出的额外成本就是边际成本。是否应该付出这部分成本要看所获得的边际收益是否能够弥补边际成本。所以正确计算成本的方式是计算机会成本、忽略沉没成本,将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进行比较,最终得到支持这一决策的成本因素。

4)根据前面计算出来的各种可行解的成本对比决策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做出最终的决策。这 4 个步骤是经济学家面对问题做出理性判断的思维方式,也是帮助学生运用经济学知识分析问题的一个良好习惯。

2.2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问题来巩固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问题的习惯

从微观经济学课程开始培养学生使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分析问题,经过一个学期的时间,应该对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比较熟悉了。此时,再通过宏观经济学课程的学习,进一步巩固这种分析方法在分析经济学问题中的应用,就可以让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后面的专业课程学习。例如在货币政策内容的教学中,针对 2010 年下半年开始的物价上涨,引导学生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对央行可能采取的货币政策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要求学生用前述 4 个步骤阐述。2.3 进一步培养学生学习经济学专业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在经济学入门的几门课程中尤其重要。只有在学习经济学之初激发出学生的学习兴趣,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后面难度较大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中畏惧困难而逐渐丧失学习的动力。

3 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措施

针对上面提出的教学目标和前述分析的普通高等院校宏观经济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 4条宏观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实践措施。

3.1 详尽讲解“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的决策步骤

要想真正贯彻斯蒂格利茨提出的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的决策步骤,必须理解很多专业的经济学词汇,了解一些相应的理论背景。大部分的内容在国内流行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都是难以见到的,或者不做详细描述的,例如理性经济人的概念、稀缺的概念、沉没成本的概念等等。但是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对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习惯非常重要,因此对于这些概念,在课程教学开始的阶段,笔者坚持安排 4 课时的时间来详细讲解“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背景,并且通过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来向学生解释这种决策方法的理念,并让学生通过进行课堂案例分析(如前述的一个本科生上大学的成本分析)加深对相关概念的理解。这一做法固然会挤占原来的授课时间,甚至有可能减少原定的授课内容。但是,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学生掌握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不仅比多学习一些经济学经典理论更加重要,同时也对以后学习更多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有促进作用。所以这样的调整对实现教学目标是有益的。

3.2 在教学分析中坚持使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并习惯于使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教学的目的之一,也是宏观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的之一。让学生学会并习惯使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从假设到经济原理的运用分析以及得出结论等都使用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学生这种习惯的养成可以通过教师的课堂引导来完成。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每一次分析经济案例,不论是教科书上的例子,还是教师准备的实际案例,都坚持采取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来和学生一起分析。在一次次的分析过程中学生会受到教师的影响,将这套分析方法固化为自己的使用习惯。3.3 使用最新的现实案例进行案例教学现在学生生活在信息时代,特别是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比较活跃也关注现实经济问题。教科书上提到的经济案例大多发生时间久远,和他们生活脱节比较严重,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尽量使用最近发生的热点经济事件和正在发生的经济事件作为案例来进行案例教学和案例讨论。这种做法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促使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分析当前经济问题,推动学生学以致用。这种采取最新的现实案例进行教学的方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教师本身关注热点经济问题,注重新的经济资料的收集;另一方面,要求教师自己能够对经济问题有比较深入的分析,这样才能在分析中引导学生。此外,这种案例教学必须仍然使用“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的决策步骤和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这在没有现成材料可用的情况下对教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笔者在 2011 年春学期开始之前对宏观经济学教学案例进行更新,将我国 2010 年实施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写成案例,加入了教学内容。在讲授奥肯定律的内容时,将美国出现的“无就业增长的经济复苏”作为新出现的情况加以分析,将这部分内容和经济增长理论中提到的“偏向资本的经济增长”进行联系解释。

3.4 鼓励学生用公开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活动

有目的的研究、有目的的收集数据和分析是应用经济学知识进行实际工作的一个良好的练习。学生在对真实数据的搜集和分析过程中更容易理解已经学过的经济学理论到底是如何从现实中总结出来的,也能够理解政府采取的各种经济政策背后都有哪些依据。虽然作为刚刚入门的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也许不能得到比较深入的结论,但是对于他们的学习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学生为了让自己能够尽早完全理解这些现象,也更加有动力去学习新的理论和知识。在宏观经济学教学中一直使用的让学生分析的问题是计算国民经济各个组成部门在 GDP 中的比例以及变化趋势。要求学生运用国家统计局网站的数据和美国经济分析局(BEA)网站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的结果使学生非常容易理解为什么许多经济学家提出的要提高消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为什么政府近年来一再强调要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消费等问题。必须要注意的是,这种研究性活动如果没有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就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且现在信息技术发达,学生提交的结果有很大可能是互联网上得来的甚至复制或者简单修改别人的作业得来的。因此,对于这种作业的区别需要教师花比较大的精力。更加理想的方式是教师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指导学生的研究性活动中来,例如笔者近年将以往习题课上一起做课后题的做法改变成了和学生在课堂一起进行计算和分析。由于笔记本电脑的普及率在学生中不断提高,以往在课堂仅有老师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演示的情况现在已经转变成了近一半的学生用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老师一起进行计算。教学实践中出现新问题的原因是有相当数量的学生Excel 使用能力欠缺,不会使用函数和画图等功能,教会学生使用这两项功能往往要占据 0.5 课时。

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科界定基本原则

一、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1)冲突规范/民商法(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2)国际商法(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3)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毋庸置疑,经济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