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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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

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文1

关键词: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系统;综合功能;运输能力

一、引言

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是指在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铁路交通运输线路的交汇、衔接处形成的,具有运输组织与管理、中转换乘及换装、装卸存储、多式联运、信息流通和辅助服务六大功能的综合性设施,作为铁路交通运输的生产组织基地和铁路交通运输网络中客货集散、转运及过境的场所,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是提高客货运输效率的关键环节。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系统分析主要是研究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功能、结构及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式或设备(包括工业运输和城市运输)间的相互协调,以充分发挥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系统的综合功能和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强化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系统功能,优化运输网的点、线系统能力协调,进而提高整个铁路交通运输大系统的综合运输能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服务。

二、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系统特性

由系统科学理论可知,所谓系统就是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某一特定功能的综合整体。从系统及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基本定义角度来看,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本身是一个由多个相关要素组成完成特定功能的系统,它不仅具有系统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系统的特性。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系统特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功能与目标的统一性。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由多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的多种运输设备组成,每一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或运输设备在铁路交通运输枢纽中具有不尽相同的功能与作用,但作为一个系统整体,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系统具有统一的功能与引示。这就是完成枢纽内货物及旅客运输的中转与地方作业,确保客货运输全过程的实现及运输生产的连续性,满足统一运输网及枢纽所在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要。

2.构成与结构的复杂性。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由多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或同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的多条干线运输组成,每一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又由为实现其运输过程的多种运输设备按一定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统一配置而成。为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间的相互协调,有关运输设备的布局与配置又须统筹安排。由此构成了运输枢纽结构的复杂性。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系统具有由多个多级子系统构成的多级梯阶的复杂结构。

3.铁路交通运输枢纽与其外部环境具有十分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就整个铁路交通运输大系统而言。它由线系统与点系统两类子系统群构成,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属点系统,就一个铁路交通运输枢纽而言,它既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以及特定功能的系统,同时又是铁路交通运输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以铁路交通运输大系统为其外部环境。同时,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又是它所依托的城市或地区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以城市或地区为其外部环境,因此,铁路交通运输枢纽与其所在的城市或地区间具有十分密切而复杂的联系。

4.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是多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或多种铁路交通运输设备构成的结合部,其内部各子系统间、要素间的相互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各个子系统发展不平衡性和技术差异性。基于各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形成的历史过程及自然条件等不尽相同,枢纽内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形成过程及发展也不尽相同和平衡。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内各种运输的具体作业过程和技术设备配置各有特点,这就决定了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内各子系统间存在一定的技术差异性。为此,在具体分析与实施过程中必须区别对待。

6.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具有一定的自适应性或自组织性。当铁路交通运输网或城市系统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或调整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功能及目标时,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自身结构及特征即可进行相应的改变。如城市铁路交通运输网个别区段负荷过大,从而导致了运输流自身进行调整,自动寻求负荷较小的方向,保证向稳定状态过渡。

综上所述,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本身是一个复杂系统,且具有诸多系统特性。因此,我们必须将铁路交通运输枢纽视作一个客观系统对象,结合其特性,运用系统分析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

三、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系统的功能

1.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是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干线的汇集点,是大宗客流和货流中转、换乘、换装与集散之点,是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衔接和联运的主要基地。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布局决定了不同铁路交通运输方式间联运转换点的分布,因而对于大宗客流、货流的运输路径、运输效率、货物转运速度有着决定性影响。它在良好地完成运输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起到促进作用。

2.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是同一种运输方式多条干线相互衔接,进行旅客和货物中转或对运营的车辆、船舶、飞机等进行技术作业和调节的重要基地,同时还为各种运输工具的周转和检修等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3.铁路交通运输枢纽大多与城市相共生,它对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很大作用。它是城市实现内外联系的桥梁与脉络,是城市整体的一部分。城市铁路交通运输的各种设备和建筑也是构成铁路交通运输枢纽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完成四种主流作业:直通作业、中转作业、枢纽地方作业以及城市对外联系的相关作业。

具体地说,铁路交通运输枢纽所承担的主要作业包括:(1)为本地区旅客的到发以及过境旅客改变旅行方向或换乘另一种交通运输方式服务;(2)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换装货物服务;(3)通过干线直接将货物送达货运站、码头,通过专用线将货物直接送达工矿企业、仓库或者反方向的运出;(4)将货物由外部干线运输转入城市内部运输线路,或者相反方向的接运;(5)对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运营(接运、发送、编组),为车、船等运输工具的周转与检修提供各种技术服务;(6)枢纽内部运输作业,包括城市各区间及其与郊区间的客、货运输。

四、交通运输枢纽布局与运输设备的配置原则

首先应服从于国家和区域综合铁路交通运输网的总体布局与规划,其次要有利于运输枢纽内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及其各种运输设备间的相互协调。具体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1)服从综合铁路交通运输网布局与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枢纽在综合铁路交通运输网中的地位、承担的任务及枢纽的合理分工,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综合铁路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运输能力为最高目标;(2)有利于枢纽内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间的协调,在考虑与相邻枢纽合理分工的前提下,使各项设备既不重复设置,又不因设备不足而影响运输畅通,并应保证主要客流、货流在枢纽内径路顺直、便捷,保证整个枢纽约通畅;(3)充分发挥枢纽内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应根据所分担的合理客货运输任务而确定每种运输方式的适当规模和技术等级,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输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子系统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铁路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4)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5)充分考虑其他综合因素。如运输能力要有适当储备,设备配置具有灵活机动性,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国际要求和环境保护等。

参考文献:

[1]胡列格,刘中,等.交通枢纽与港站[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沈志云,邓学钧.铁路交通运输工程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文2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我们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犯罪。例如车辆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行人突然横穿公路,为避免撞到行人而采取紧急措施,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此,不能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是否造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结果。作为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以实害结果的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发生为成立条件,这也是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关键。一般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处理。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犯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完全将交通肇事与事故责任结合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先分清责任。只有当事人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者事人在特大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者当事人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己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之一的亦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在主体及主观方面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均是出于过失,并且客观上都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容易和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相混淆。

(一)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侵害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是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且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侵犯的是特定的人身权利而非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活动中不存在交通违章行为,但因主观上有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构成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两者发生的场所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的场所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而与交通工具有关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发生的场所不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如李某在院内开车玩,倒车时不慎撞死一个小孩,其行为就不属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体和客体方面相同:均为一般主体,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有时两者也十分相似,交通肇事罪往往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实的结果,这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结果上看是相同的。

(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并且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并非在从事交通运输,而是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实现自身的犯罪目的;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主体方面相同,在客观方面,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不仅明知会发生伤亡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都是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反对伤亡结果的发生,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安全,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侵犯的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而且都是有条件避免伤亡结果发生却故意不避免,而交通肇事的行为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想避免伤亡的结果却由于过失已经形成而无法避免。

对交通肇事罪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的相关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及其争议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案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冯春.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3(9).

[2]王璞.新交法76条之七惑[N].中国汽车报,62004-9-7(34).

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文3

关键词:公共交通;会计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公共交通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由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两重特性,因此,公共交通企业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具有很大的区别,对公共交通企业而言,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担负起了市民日常出行的运输服务。公共交通企业的发展好坏直接影响城市的运行秩序,特别是对国有公共交通企业而言,还要承担社会稳定的重任。另一方面,公共交通作为交通运输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经营过程和管理模式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明显的区别。同时,由于公共交通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公共交通企业在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内容上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构成的特殊性

固定资产比重大是公共交通企业资产构成的显著性特征。公共交通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通过公交车辆为广大市民提供运输服务,而市民作为公共交通企业的劳动对象,无需公共交通企业垫支流动资金。因此,在公交企业的资产总量中,固定资产占的比重较大,流动资产占的比重较小。具体来说,公共交通企业的资产可以分为固定性固定资产和移动性固定资产,前者如企业的建筑物,后者则主要是公交车辆。公共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数是后者,因此掌握公交车辆的动态,提高其运用效率,这是公共交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另外,在公共交通企业流动资产中,则主要是备品配件这一低值易耗品性质的流动资产占有较大比重。

2.成本费用构成的特殊性

固定性费用比重大是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构成的主要特征。公共交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的特性要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运载能力,使市民出行在方向上和时间上得到保证。为此,公共交通企业发生的建筑物和公交车辆的折旧费、车辆的修理费、固定资产保险费,以及其他为固定资产保持正常营运状态而发生的费用相当多,这些设备性费用以及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等都属于与运输量没有直接关系的固定性费用。除此之外,公共交通企业营运过程中的燃料消耗费用以及运输工具其他的一些必不可少的费用,也都跟运载的客户量没有绝对的直接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费用是必然产生的。一辆只载有一名乘客的公交车和一辆载有50名乘客的公交车所耗用的燃料费并没有太多明显的区别。可见,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中与运输量直接相关的变动性费用相当少,这与一般的工业企业中直接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等变动费用占较大比重的费用结构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3.业务款项的特殊性

公共交通企业业务款项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收入零散、结算对象多。公交收入大都是大量的零星收入,一方面加大了货币资金管理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给收入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交通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账务处理方法来及时无误地解决有关营运款项的结算问题。

二、我国公共交通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现状

1.控制环境薄弱,会计内控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有的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没有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性,部分管理层甚至凌驾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之上,以致企业内未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尽管大部分公共交通企业根据规定和要求制定了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从现代企业管理角度看,还远远没有达到管理上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其会计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比如,会计制度内容不全面,条款残缺,只重核算,忽略事前控制等,另外,大多数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也极大地削弱了公共交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力。

2.贯彻不力

部分公共交通企业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并不重视,贯彻不力以致使会计制度流于形式。对企业会计制度仅仅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对其实际的运行和控制不重视,从而导致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严重失控,会计信息失真,资产核实不清。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会计稽核制度和内部会计牵制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不相容的职务没有实现相互分离,员工职责不清。另外,有的单位的会计核算程序混乱以致科目乱套、账目不清,有的单位甚至干脆不建账或建立账外账。

3.缺乏完善有力的监督评价机制

目前,我国公共交通企业普遍缺乏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价标准。由于公共交通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其相应应建立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应该符合特殊管理的需求,但在现阶段公共交通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运行是否有效以及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都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法规。因此,建立公共交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评价标准是需要尽快解决的事情。另外,我国部分公共交通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的内审机构,或者即便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也缺乏执行力。

三、政策建议

针对公共交通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和现阶段我国公共交通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共交通企业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健全会计内部控制:

1.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一是管理层要树立现代控制理念,强化内控意识,形成企业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二是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要紧密结合其业务特点,针对业务凭证、账务核算、资金管理等各方面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操作程序。三是要着力提高公共交通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更好地适应公共交通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必须致力于提高企业管理者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同时,要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

2.强化公共交通企业资产控制

(1)固定资产控制。如前所述,公共交通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其运营设施公交车辆。公交车辆具有单价低、总价高、流动性强等特点,公共交通企业对公交车辆的管理应采用以实物管理为主,账务管理为辅的模式进行。从账务角度看,公共交通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可以以某运行线路的运营设施的总价入账,但对于组成该线路运营设施的各公交车辆则需要采用建立明细卡片账的方式来加强管理。另外,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效率管理分析机制。企业应该经常对公交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磨损状况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效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货币资金控制。公共交通企业收费比较分散,其收入由大量的零星收入构成,在实际经营中资金收支难以实行集中管理,这样企业就更需要制订合理的资金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资金使用风险管理机制,设立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大额资金采取集中管理和集中支付,以防止企业出现因资金信息不合理而产生资金使用风险及浪费现象,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企业应加强现金收入、银行存款的资金安全管理。

3.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费用控制

加强公共交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首先应使全面预算管理形成制度。如前所述,公共交通企业的费用大部分为固定费用,公共交通企业应该根据其具体经营情况,在以前年度成本费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固定费用的预算。预算一经制定,不得随意修改,同时全面预算管理还应强调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对费用预算进行控制。

4.加强监督机制执行力度,重视内部审计

公共交通企业应按照交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相关的内部审计职责,促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地开展。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保证公共交通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针对于此,公共交通企业应着力建立内部会计评审制度。公共交通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审需要专业人员利用其业务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评,检查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无效环节。另外,内审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将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与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联系起来考察,以确定会计内部控制环节中的关键程序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是否确实存在。

参考文献:

[1]解辉.对交通运输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6(1).

[2]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6(9).

[3]邵瑞庆.论交通运输业会计的特殊性[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4(9).

[4]秘慧琴.交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11).

[5]高强,王志永,王昕.交通运输企业风险管理探讨[J].交通企业管理,2008(12).

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文4

关键词:市政桥梁;公路桥梁;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 U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道路桥梁工程根据管理和投资体制的不同,分为市政桥梁工程和公路桥梁工程。两者的所属机构不相同,市政桥梁工程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而公路桥梁工程属于交通运输部。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在市政桥梁工程和公路桥梁之间,有两套不同的计价模式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他们在计价办法和估算、概预算定额,在造价管理和控制方面不相同,而且在相关规定的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1、市政桥梁和公路桥梁工程之间的区别

1.1市政桥梁和公路桥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不同

市政桥梁和公路桥梁工程的造价管理体制是不相同的,市政桥梁工程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管理范围之内,市政桥梁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市政桥梁工程的造价管理体制,也成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政府为其设立了组织管理系统,设立了各级管理机构,并且对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工程造价管理,起主导管理地位,而且对于投资项目,政府的相关部门也会对其进行管理。

公路桥梁工程属于佳通运输部的管辖范围之内,其造价管理体制由国家交通运输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国家交通运输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工程的相应的工程定额进行修订、编制以及解释,同时对于一些重点建设的大型项目进行概算审批等。

1.2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造价从业资格制度不同

在我国,国家规定,市政桥梁工程建设与其他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规定,在所有的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施工和造价相关部门都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主要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部门组织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而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公路甲(乙)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这个制度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监督实施的,公路造价工程师分为两个级别,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的工程规模及特点不同。公路甲(乙)级造价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两者对于考试资格的要求,对于学历的限制与职称资格的要求大体上一致,但是对于行业工程的造价经验要求有少许不同之处。在公路甲(乙)级造价师的资格考试要求中,对于职称有一定的要求,要求职称为中级以上,并规定具有一定的学历条件和职业经验。

1.3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不同

在市政桥梁工程措施费用中的一些项目,计算费用的方式为直接工程费用乘以费率来计算得出最终的措施费用。而在公路桥梁工程中,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分别用直接工程费用或是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用的总数之和乘以费率来计算。

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二次搬运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费;脚手架费用在公路桥梁工程中直接算在工程费中,而在市政桥梁工程中,另外计算费用,不算在直接工程费中。

市政桥梁工程中,企业管理费是定额基价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计算时,企业管理费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在公路工程计价程序中,企业管理费不包含在定额基价之中,企业管理费属于间接费。

1.4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费用组成不同

在市政桥梁工程的投资项目中,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资金的投资、建设工程期间产生的利息、建设期间的流动资金对于资产投资方面的调节税款这几部分组成。而公路桥梁工程中的各个项目的总投资,主要包括安装建设工程费用、建设器械和材料的购置费用、建设工程期间的杂费和备用资金这几个方面组成。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在费用组成上有所差异。在市政桥梁工程总投资中的建设资金的投资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期间的一些杂费和备用资金三部分组成。在市政桥梁工程中的资产投资方面的调节税款、建设期间的流动资金、建设工程期间产生的利息都是独立与计划之外的单独项目,其中建设期间的流动资金,是一种动态投资。而公路桥梁工程中这几项费用算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之中,其中建设期间的流动资金,在公路桥梁工程中没有明确规定计列此项费用。

1.5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的不同

在市政桥梁工程中的造价计价定额与公路桥梁工程饿的造价计价定额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差别他们所参照的预算文件、或是基价表大不相同。在市政桥梁工程中,对于概算没有相应的定额,而只有一些市政综合定额或者是定额基价表,在市政桥梁工程中,编制大概的预算造价,一般都依照市政综合定额或基价表进行编制。而在公路桥梁工程中,概算定额初步阶段依照《公路工程概算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概算。

2、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造价之间的联系

2.1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工程造价管理程序基本一致

我国的市政桥梁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市政桥梁工程的行业和造价工作,主要由相关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而公路桥梁工程它的范畴属于大的建设工程,比较看来,连整个河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无论是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辖范围之内的市政桥梁工程还是属于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之内的公路桥梁工程,其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工程造价管理程序基本一致。

2.2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对于专业人员考试资格要求一致

市政桥梁工程建设与其他工程建设中,必须执行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而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公路甲(乙)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公路甲(乙)级造价师报考的学历、职称资格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调整为基本一致,区别在于有公路行业造价的经验要求。

2.3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之间造价的其他联系

在一些工程项目的估算中,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各自都有一整套不同的造价管理计价依据,相互之间有比较大的区别,不能通用,但又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在费用组成方面,无论是市政路桥工程,还是公路路桥工程,他们费用组成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基本上都是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加上其他费用组成,区别在于专业名称不同,采用的规范标准不同,计算程序不同。

3、结语

本论文首先对道路桥梁工程在市政与公路项目上的造价管理体制、从业资格制度、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工程费用组成、工程造价计价定额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地对比分析,找出其区别和联系,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进行具体分析,才能进一步得到明确的结论。

参考文献:

[1]郭珠远.铁路工程与公路、市政工程定额及取费水平对比[J].铁路工程造价管

理,2001,16(1).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文件汇编[M].中国计划出版

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文5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交通与运输的联系与区别范文6

财团和财阀的区别可从二者的定义中看出。

财团是指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又称金融资本集团。财团一般包括少数大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它通过参与制活动于各个经济部门,并且扩展到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出版各个领域和政府机关等上层建筑部门。

财阀是日本二战前的金融资本集团的通称。在日本,由于金融资本集团是和浓厚的封建家族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人们习惯于把日本的金融资本集团称为财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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