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
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二、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三、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果华侨、外籍华人办理这些认证手续确有困难,可请求房产所在地的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出具确认是该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如果该公证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经司法部委托的26位律师之一办理的公证文书应予采证。
五、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等机构、社团为本机构、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的证明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六、台湾同胞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作参考,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人防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八十年代末期改革浪潮的推进,人民防空在这几十年里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更是因为房地产产业春天的到来,也有着从数量到质量上的转变,但是就人防工程设计这个领域来说,一直以来是制约着人防发展的一个短板,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多更细更全面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人民防空的发展。作为一名人防建筑设计师,下面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法制化建设,谈一谈我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的的解读。
原来《人民防空法》二十三条中涉及到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资质问题的部分对参与人防设计单位的要求比较模糊和笼统,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给相关人防部门在执法时应该参照何种法律法规带来了困难。2007年建委出台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的“资质分类”,继续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作为“建筑行业”的内设资质来设立,这样做不仅淡化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及建设的管辖职能,而且导致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出现了大量防护,防化设计不合格问题,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2007出台的《标准》一方面将“建筑行业”资质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可承接各类相应等级的人防工程,另一方面取消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具有“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查的要求。这样做大大弱化了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的监管职能。
2009年7月20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上面标准重新作出了解释,同时也提出了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要求,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两类,这对于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行业的科学管理和有序公平竞争有着重大意义。该《规定》是对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中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提升和细化,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资质的分类和分级上,为保证设计资质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避免资质标准分类分级和名词用语的混乱,《规定》与建设部《标准》相谐调一致,统一分类标准。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资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并分别设甲乙两级。同时明确,人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和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需另行制定。当时考虑到人防工程专项资质涉及专业多、要求高,短时间难以科学、合理、全面的制定出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同时对申请专项设计资质的认证审核工作将非常巨大。在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和各地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许多单位建议要么明确专项设计资质的具体标准,要么取消。报批稿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在资质分类中仅留下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颁布。《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并从资历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方面对甲乙两级分别作出了规定。
管理体系的确定。众所周知,目前管理体系各式各样,采用哪种体系这本是企业自主的选择,只要适用够用满足市场的需求那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为什么《规定》中还要明确甲级资质需要取得ISO9000族标准的认证,乙级资质需要按ISO9000族标准贯彻执行?从目前和将来一定时期的招投标市场来看,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是对单位投标的一个基本要求,如在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再纳入ISO9004标准,将会大大提升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此外,如单位还拥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大大提升单位市场综合竞争能力。同时,《规定》明确执行ISO9000族标准的同时,也大力提倡并鼓励设计单位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与市场需求能密切结合的管理体系。
技术条件的确定。在确定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时,既考虑到延续性又考虑到发展性,同时也为了促进各人防设计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规定》将甲级资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总数定为25人及以上,乙级资质定为17人及以上。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甲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2人,乙级资质分别不得少于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师管理前,甲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乙级资质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
《规定》曾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会议上作为征求意见稿发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设计单位,从反馈的意见汇总分析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专业和专项的区别;二是建议将单建人防工程与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资质分开或直接明确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的设计院来完成;三是建议降低甲级、乙级资质标准中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和职称(注册)的要求。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正式报批稿中删除了没有实质内容的专项设计资质。
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程由各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二)指挥、通讯、主支干道、医疗救护、人员掩蔽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五)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扩密完备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或人防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或特殊需要确需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人防工程不受损坏。
(一)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设施,改变工程结构和平面布局,降低原工程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二)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至八米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按《*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部门交纳补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的补建工程保证金,并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将补建工程保证金退回:
(一)拆除主干道的,按原等级标准补建连通;
(二)拆除支干道或重要单项工程的,应就近补建连通,难以就近补建的,按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易地补建。
补建的人防工程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其搞力等级、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工程标准。不得以应建防空地下室代替补建的工程面积。
第十二条因地质条件或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或无需补建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拆除单位应按补建面积的现行实际造价缴纳补偿费,实际造价按省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缴纳补偿费标准执行。
人防工程补偿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工程维护责任单位申请,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常年被水浸泡,坍塌或有坍塌危险,加固后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早期兴建的无被复简易工程,已失去战略效益和使用价值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回填。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报废所需经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用工程从人防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人防工程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计入相关费用;
(三)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从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列支;
(四)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经费,由使用单位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工程使用
第十五条除按规定不宜开发利用的以外,鼓励单位、个人和*、*、*同胞及外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和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发利用。单位工程优先由所在单位开发利用,长期不使用的单位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使用,使用收益由人防主管部门和单位分成。
第十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与人防工程的维护责任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使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应于十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报后,应在十日内对使用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
使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使用人防工程,须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人防工程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中止使用。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工程使用费。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市、区分成比例为四比六。单位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
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
人防工程级配套的地面设施免缴房产租赁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对在人防工程内长期工作的工程管理、生产、营业人员,按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人防工程内冷气的,必须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实施,也可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人防工程严重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人防工程补偿费、使用费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责应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宾,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人防工程维护、使用中造成人防工程损坏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堵塞人防工程疏散干道、进出口和通风口,危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四)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取土,或者擅埋设管理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六)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对故意损坏人防工程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4
一是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2021年计划改造老旧小区40个,改造户数19357户,改造栋数786栋,改造面积174.4618万平方米;二是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1700户;三是做好城镇脱贫解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工作,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租赁补贴实施提标扩面;四是全面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工作;五是全面完成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以绿道提升三年行动为代表的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等重大项目工作,助推城乡建设步伐。
立足我区城市建设发展的新起点,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组织部署全区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我区城市绿道建设提升行动,启动南大道延伸段绿道、南大道绿道、中大道绿道、村至观音禅院绿道等17条路段共计24.76公里绿道改造提升。打造功能完善、衔接有序、连通便捷、惠及民生的绿道网体系。努力把我区打造成为功能完善、品质一流、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
(三)加强行业管理,提升“妈妈式”服务水平。
一是打好绿色发展攻坚战。重点抓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二是打好建筑市场监管提升攻坚战。深入开展招投标行业整治工作,加强标后监管。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管全覆盖。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重点查处建筑工程领域出借资质、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打好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攻坚战。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改革再深化,完善系统建设再升级,监实现管服务再强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抓手,推进审批管理系统延伸应用。四是加强工程规范管理和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强化住建业务技能培训,培养储备技术人才,为顺利承接质监等新职能做好准备。
(四)启动人防疏散基地建设。做好我区人防疏散基地选址、立项等前期工作,为十四五期间全面建成我区人防疏散基地打下坚实基础。
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5
一、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夯实人防基础
人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要素,我行把重视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技能,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基础工作来抓。支行党总支始终坚持“防范胜于治理”的法则,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始终绷紧教育这根弦,做到了警钟长鸣。因为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多么坚固的防护设施、多么先进的技防设备,都是要靠人去遵守、去操作、去维护,只有把全行员工调动起来,夯实人防基础,制度、设施、设备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我们把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重点围绕防抢、防盗、防诈骗的应知应会等内容对网点员工进行预案教育和防范技能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预案教育,就是对员工进行案例教育,组织员工熟悉“四防预案”,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针对近年来银行案件日趋频繁的严峻局面,我们及时收集整理转发相关案例,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上级行下发的各种文件、通报、通知、案例剖析,组织员工进行分析,针对我行自身的防范工作查找隐患,完善防范措施。
对前台网点的防范技能教育,主要侧重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基本防范技能,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分工、动作要领,各种自卫武器、报警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等。使员工较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二、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夯实技防物防基础
防护设施建设对抵御盗窃、抢劫等不法侵害案件的发生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我行在注重抓全员防范意识教育培训的同时,十分注重抓好防护设施建设,保证所有营业场所有灵敏可靠、严密完善的技防、物防设施。
近年来,我行对网点防护设施的建设,按照“未达标的网点限期整改,已达标的网点巩固完善”的要求,在区分行的大力支持下,克服费用紧张等多方面的困难,逐步对5个营业场所进行了加固改造,全部安装了防弹玻璃,配足配齐了防盗、防劫、防暴、防火等防卫器械,对3个网点的电视监控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新,更换为硬盘数字式监控设备,保证了监控录像图像的清晰和正常运转,5个网点全部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实现联网。目前,所有网点防护设施都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基本形成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护体系,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矗
在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上,支行明确各网点主任对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负总责,并建立健全了110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校准台帐,定期进行检测、校准,确保了各种物防、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人防建设管理办法范文6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办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和职工大会,及时学习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成立了市民防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汤志明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罗玉启、邬建国、贺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闵卫,党组成员、主任助理魏景洲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和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及要求。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主任办公会的议事日程,确定每年定期两次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不定期听取行政执法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了主任办公会集体学法、依法行政定期报告、领导集体决策、信息公布、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领导集体决策机制;建立了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年组织领导班子集中学法5次以上,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专题法制理论、法律知识学习和参加法制讲座6次以上。坚持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干部年度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和新提任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有18人取得了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坚持把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考核,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了《市民防办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把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检查和调研,由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带队对机关部门和区县民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今年主要开展了主城九区防空地下室的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485个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开展了对40个区县人防工作的执法检查;开展了对31个远郊区县结建费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针对检查和调研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区县民防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推动了全市民防建设。
(二)完善制度,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人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我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出台了《市民防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查登记备案。与国土房管部门协调,就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早期招商引资人防工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达成共识,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出台了《市民防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协调,出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国家人防办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防空法》的修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24条,起草了修改意见说明,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开展了“完善民防法律保障、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人防行政执法”3个专题的研究论证。开展了《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立法调研工作,起草初稿,列入了年市政府立法调研计划。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截止年月前满5年由我办起草出台和报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证了人防法规政策的合法性。
认真开展了信息公开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在市民防门户网站设立了行政执法专栏和行政审批动态栏,依法对我办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公开。对我办结建审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许可、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损毁许可三项行政项目审批许可进行了重新清理和完善,并将许可依据、许可申请办理条件、许可审核、程序、时限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均在市政府公众网和民防门户网上进行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了10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行政执法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政事业收费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三)执法监督,效果明显
我办年成立了人民防空监察队,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并且坚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行政执法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制理论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了《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人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保证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了人防系统内部法制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等均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加大对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日常监察、专项督查和区县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人防执法水平的提高和人防执法的公平、工作,扎实推进了我办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去年以来组织我办13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法制办的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件。举办了二期人防执法人员培训班,邀请了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授课,并开展了执法经验交流,我办机关和区县共43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大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参训人员反映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