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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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1

关键词: 合同,结算难,风险 ,化解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ractice, the payment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blem is the contractor and the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 most problems. Often has the developer to eva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late payment simply not engineering settlement, make the developer and the contractor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long-term is in a state of uncertain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ong-term delaying project payment. This paper is how to resolve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settlement risk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Keywords: contract, settlement difficult, risks, and resolve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请求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发包人却提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因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结算程序的事实认定困难。

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如何才能化解长期困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结算难的风险呢?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法律给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发包人逾期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既不答复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制约,也就是说承包人依法送交规范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依法转变成工程款结算的法定依据。这对于承包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讲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确应运好这把“尚方宝剑”来化解结算难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否则,操作不当,将会导致不利或适得其反。

一、应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

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形成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所以首先要将有关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清楚明确。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形成的过程的约定大体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中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示范合同,而是,双方另行约定的合同,或采用国际惯例的合同,则承包人尤其更应高度重视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与发包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比如:“工程验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也可引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但在引用时承包人应注意其中有关承包人应尽的义务。

二、应注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资料签收的问题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资料行为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惯例,承包人给发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如果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是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而且如果仅仅是口头的单方告知,也会导致在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举证的困难。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的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三、应注意承包人对发包人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的催告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2

关键词:竣工结算;编制;结算

1.引言

在工程实践中,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完成承发包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交工验收之后,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而编制的,向业主提出自己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文件。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报业主后,业主将自行或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最终结果,将直接牵涉到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如何把已实施的工作内容,该得的利益,通过竣工结算反映出来,而使自身利益不受损失,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同时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考核工程成本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是总结和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依据,通过竣工结算,可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找出施工浪费的原因,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影响。

2.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1)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或合同价款总额基础上,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在原预算造价基础上作调整。(2)根据竣工图、原始资料、预算定额,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全部重新进行计算。这种编制方法,工作量大,但完整性好与准确性强,使用与工程变更较大、变更项目较多的工程。

3.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

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4.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和扣回

4.1工程预付款的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预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种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年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后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中进行抵扣。(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4.2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作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确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或合同价款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多的按15左右拨付。工程施工合同种应明确预付备料款的数额。

4.3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主要包括:(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抵扣额;(2)协商确定扣还备料款;(3)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该方法适合与造价不高、工程简单、施工期短的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作抵扣,当备料款加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停付工程款。

5.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5.1工程变更价款处理

工程变更通常涉及到工程费用的变动和施工工期的变化,对合同价有价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调整合同价,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规定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2工程价款的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设计变更中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后方可施工。

5.3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2周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

(1)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一般结算方式:双方进行结算时,应按预算用量与预算价格之积返还给建设单位。但施工企业退价时,应扣除现场保管费后退还给建设单位。(2)施工用水电费的结算: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装总表后,由施工企业在现场装分计表计量,按预算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施工企业装表计量有困难,由建设单位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施工人的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8.结束语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3

关键词:竣工结算 审查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c)-0152-03

工程项目需要按一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工程计价也需要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以保证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控制的有效性。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是指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内容,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反映的是工程实际造价。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经审查核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既是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编制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承发包双方都十分重视竣工结算的审查。通过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偏差,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着现实的意义,下面本人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体会,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常见的问题及怎样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几点思路作一些探讨分析。

1 竣工结算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我们在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发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重视不够,合同在洽谈、起草、签订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合同内容不够详尽,专用条款约定措辞不够严谨,言语表达不清楚,结算原则、计算方法不具体等问题,为竣工结算留下了合同纠纷隐患。

(2)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因现场签证引起的争议较多,如有的签证内容与现场实际做法不符,有的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手续不齐全,甚至有的签证是在审查结算发现问题时后补。

(3)在竣工结算编审过程中,由于编审人员所处的地位、立场、目的不同,存在有意高估冒算和压低造价的人为因素;同时因编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原因,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使用、取费文件等理解有误或工作失误,导致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套项、取费不准,这些都会使工程竣工结算价失真。

(4)材料价格通常采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但《工程造价信息》上并不能涵盖市场上所有的材料,由于设计图纸对材料(产品)只设计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的同一种材料(产品),因产地、品牌、等级、材质、经销商的不同,价格差异很大,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如地砖、墙砖、卫生洁具、灯具、石材、成品门、阀门以及一些特种材料。这些材料经常会出现承包方将一般材料(产品)按高等级、高规格、知名品牌的价格虚报,造成工程造价偏高。

以上问题导致在工程结算时,扯皮现象严重,工程结算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是几年,大大影响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工程竣工结算中产生偏差的原因以及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各种因素,工程造价审查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控制,才能做好竣工结算的审查工作。

2 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几点思路

2.1 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准备工作

2.1.1 做好人员组织工作

接到送审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概况,结合工程项目特点,配齐相关专业的造价人员,使用熟练的工程造价软件。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行,要求在一个工程项目审查结束前,不得随意更换胜任的造价人员,确保人员的相对固定。结算通过外委咨询机构审查的,要安排好外委造价人员的工作、生活场所,合理安排他们工作、探亲时间,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1.2 熟悉工程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以及相关规定

熟悉工程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认真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单;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投标文件;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施工变更记录;经建设单位签证认可的施工技术措施、技术核定单;预算外各种施工签证或施工记录;合同中规定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构件、成品价格;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国家或地区新颁发的有关规定。

结算通过外未咨询机构审查的,需要组织外委造价人员学习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发包方的有关工程管理制度、结算审查办法以及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等。

2.1.3 踏勘现场,初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在送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基本上可据此进行全面审查。但仅仅通过阅读结算资料来了解工程实际,形成的印象可能会比较抽象,尤其对一些大型复杂工程,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可以增加审核人员对工程整体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将竣工资料与现场可以看到的工程作核实,向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了解情况,将疑问向各方当面求证,为进一步核实现场签证做好准备。

2.2 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要点

2.2.1 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合同是工程结算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之一,应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条款。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工程结算的原则和方式,不得随意变更,变相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

竣工结算审查时,首先必须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特别对工程范围、合同工期、计价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供应、材料价格以及价差调整办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原则和方式等有关条款进行认真分析,以便正确理解、执行。

涉及到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文件通知等有关规定。

(3)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以及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2.2.2 严格按竣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核实工程量

工程量是一切费用计算的基础,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工程量审核是竣工结算审查的重点工作,审核工程量时应在熟练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熟悉施工图纸,全面了解工程变更,根据合同确定的计价方式,注意区分各种版本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异同点。

审核的方法可以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计算表,对照图纸尺寸进行计算来审核,也可以依据图纸重新编制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核。具备图形算量条件的,可借助计算机图形算量软件计算,以提高审核效率。

审核时要抓住重点,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以及高级装饰项目等;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出漏洞的项目,如基础土方,清单计算规则按基础详图的界面面积乘以对应长度计算,不考虑放坡、工作面,定额计算规则要计算放坡、工作面的工程量;三是要重点审核容易重复列项的项目,如水表、卫生器具的阀门已计含在相应的项目中,阀门不能再列项计算安装工程量;四是重点审核容易重复计算的项目,如钢筋混凝土基础T型交接计算,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重复计算等。

2.2.3 工程变更的审核

工程变更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使得竣工图很难将工程变更内容逐一在竣工图上标明,必须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用事实说话。因为它涉及的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无规律可寻,往往是承发包双方争议最多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所以工程变更的审核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一个难点。

对工程变更的审核,主要应以原始签证资料,结合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正确甄别其有效性与合法性。审核时应对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待,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签字人员是否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人员,否则应视为无效签证不予采用。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数据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大偏差现象,签证事件的责任方是谁,是否属于合同允许调整的范围等等。对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根据合同和有关协议分清责任方和费用的承担方。对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所增加的工程量或承包人为追加工程价款故意将施工工艺改变而做的变更,这种非建设单位原因而发生的变更,应不予认可。

对工程变更的审核应遵循两个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其次是整体性原则。施工单位在编送结算资料时普遍存在只增项不减项,或只增项少减项。为此,应注意计算中有无多记或者重复计算,一是要核查原施工图的设计、图纸答疑和原投标预算书的实际所列项目等资料是否有出入,对原投标预算书中未做的项目要予以取消;二是变更增加的项目是否已包括在原有项目的工作内容中,以防止重复计算;三是对于含糊不清和不明确的地方,要深入现场,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解、核实,本着客观实际,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最终完成对签证的审核工作。

2.2.4 分部分项单价的审核

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审核的重点和审核的方法,目前建设工程计价方式通常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单价的审核。

审核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一是审核结算所列项目的合理性。注意工程量清单漏项、增项,工程项目、工作内容、项目特征、计算单位是否与清单计算规则相符,凡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清单漏项,不予增加,增项应予扣除;二是审核综合单价的正确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非承包人引起的清单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作为。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由承包人提出的综合单价,审核时以当地的预算定额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为最高控制线,参考当地建筑市场人、材、机价格,合理确定综合单价。

(2)定额计价方式定额套用的审核

定额套用是一项复杂、政策性强的工作。首先,审核定额的选用是否正确、合理;其次,审核定额的使用过程是否严谨,有无高套、错套现象。对直接套用定额的,特别是一些综合定额项目,注意其已综合的工作内容,如果对定额中已经综合的工作内容不熟悉,就容易造成重复套用定额子目的错误。对换算套用定额的,要审查是否按规定换算及换算方法是否合理、正确。

2.2.5 材料及价差调整的审核

材料费用是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又是工程造价中最活跃的部分,对材料进行审核时主要审查有无价格不实,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定额用量是否按图纸和定额标准计算,是否提高材料的损耗率。

材料价差调整,只对合同约定的种类,按照约定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办法进行调整。通常约定合同工期内各月施工期的当地《工程造价信息》价与基准价相比增减的价差,以实际完成月进度工程量的消耗数量为准进行价差调整。对这部分价差的审核要注意其使用的材料价格信息是否与工程施工的时间相吻合。

对于因品牌、等级、材质等因素造成价格差异很大的材料,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如地砖、墙砖、卫生洁具、灯具、石材、成品门、阀门以及一些特种材料,这些材料发包方通常会控制质量、品牌,其价格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的签证。对于一些未经建设单位签证的主材,应按照当地《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当期信息价或者实际踏勘材料市场确定其价格,不能单纯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购货发票作为工程结算材料调差的依据。

2.2.6 人工费调整的审核

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文件必须是与工程计价依据相配套,计算时注意调整部分是进入直接费还是进入价差,前者参与全部取费,如中煤建协字【2012】54号《关于调整煤炭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后者不只计取规费、税金,如内工建【2011】30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2.2.7 工程其他费用的审核

工程其他费用应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1)费用定额套用是否与采用的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是否按照工程的性质套用费用定额。

(2)费用项目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重复计费,如电力定额取费标准中,工程排污费,检验试验费已包括在施工单位的企业管理费中。

(3)取费标准的确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

(4)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收费。

(5)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

(6)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计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2.2.8 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沟通和核对

做好竣工结算审查中的有效沟通,一是审核人员各专业之间随时进行内部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分工协作。施工单位往往利用同一工程结算分专业提报,而对某一费用重复结算。由于审核人员缺乏内部沟通,漏审重计费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应该引起审核人员的特别关注;二是审核人员要和承包方、监理方、建设方的相关人员沟通,有效解决审查中的难题;三是对于争议事项及双方的立场,逐一罗列清楚,举行审查工作会议,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争议事项会审,必要时寻求造价管理部门解释,达成共识,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可作为结算存档依据。

为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初稿后,做好校审、核对。首先由审核人员审核,然后交分管负责人进行审定,最后由负责人审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最大限度地减小误差。

3 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

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需要审核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工程结算审核人员不但要全面深入地掌握审查材料的数据,还要掌握一定的施工规范与建筑构造方面的知识,熟练地掌握工程造价软件,加大计算机辅助结算审查的应用。通过定期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进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合同管理,现行规范,施工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培训,使工程造价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工程结算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进行科学严密结算审查工作的基本保证。因此,必须提高结算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做到公正、公平。

4 结语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重要手段。竣工结算审查牵涉到工程建设诸多方面,需要建设各方积极配合,只有这样,工程竣工结算才能顺利进行,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合理的工程造价,客观地维护建设各方的经济利益。同时,将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管理漏洞,在以后的建设项目管理中进行规范、完善,不断提升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柯洪.建设工程计价[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 贾宏俊.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4

关键字: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商; 结算团队组建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承包商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全部完成其中的内容,并且经过业主的验收合格后,向自己的直接发包单位提出的最终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关系到承包商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施工方来说对其特别重视。在实际的工程结算过程中,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应该积极主动的、快速的提交工程结算单,以使其能够被快速结算,提升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

通过实际的工作经验表明,为了能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除了企业对该事务的重视外,工程结算人员还应该不断的学习,总结与反思。

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结算方式 。在日常参与处理工程结算工作时,一定要明确结算方式,严格按现行的规定,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结算。 (1)按月结算,即先预付工程备料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但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同时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

在接受委托参与工程结算时,要加强工程结算的审查 (1)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多,信息面广,可以避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对方利益,产生经济纠纷;而且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可以消除双方的矛盾,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工程结算审查就是用天平来称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就是砝码,这个砝码必须是标准、规范,否则,称量的结果将失去公平。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属于动态管理,通过工程签证使合同处在不断的补充和变更之中,使工程结算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具体表现为结算依据的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必须注意正确认识结算依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引用合法、合理的结算依据,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客观公正。

(4)合同文件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整个结算工作都要围绕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凡是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所有资料,都是结算的依据,对工程造价的确定都会产生影响。 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协议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不一致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对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签证、会议纪要等,这些材料必须是书面的,且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能引用。

(5)严格签证。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引用具有很高的优先解释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签证都有优先解释权都能照搬照用,在具体工程结算执行过程中,应对其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正确引用。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签字人员是否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人员,否则为无效签证不予采用。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工程竣工结算需要综合素质比较强的结算团队。

工程竣工结算直接牵涉到承包公司的直接利益。由于工程项目比较复杂,涉及范围比较广,所以做工程结算时需要综合素质比较强的结算团队协同工作。团队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分工,办事效率高,不容易出错。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正确使用定额项目,并且能够进行准确的计算。他们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计价信息,并且善于利用这些计价信息。

除此之外,综合素质较强的团队一般对建筑施工项目的业务流程都很熟悉,也懂施工过程中的工业流程,并且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思维开阔。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快速洞悉出业主在施工过程在不合理问题,如果对施工方造成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他们能够快速的做出反应,申请向业务方提出索赔,以此来挽回企业的损失。

承包施工方工程竣工结算

(1) 承包方竣工结算凭据准备

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需要整理一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根据竣工结算的编制,主要涉及的资料有:招标文件、施工方与业主签署的施工合同、业主提供或者是认可工程图纸以及施工的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图纸和变更施工指令;经由业主或者是监理方提供的签证;施工计划以及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记录;工程因为某些不可抗因素(停水、停电、或者是其他干扰事故,比如地震)而引起的停工日期和恢复日期记录;实施前期的预防款、进度款的具体数额相关票据;工程施工的整体相关图片数据信息;由于环境对建筑项目对建筑物和施工设备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还应该提供在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天气情况表(主要记录温度、风力、降雨雪量);工程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国家、当地政府提供的法律法规。这些资料都是合法得当并且它们是巧增工程竣工款的有力凭据。

(2)归档整理工程竣工结算书

当竣工结算的资料已备齐之后,应该按照竣工结算书中的顺序把它们整理归档,以便在业主进行核对的时候能够及时出示。只有对编制的结算资料熟悉,才能够向业主清晰的表达我方工程结算的思路,在交涉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3)工程竣工结算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趋完善,工程竣工结算也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在进行清单计价结算的时候应该特别关注项目的施工范围以及价格。

首先要注意的是工程的工作范围。工程竣工结算应该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际的工程结算时,应该以合同中规定的范围且实际完成的范围为准。在计量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多算,也不能因为疏忽而漏算,如果漏算,这就是企业的损失,需要及时的更正、核实。

其次是价格的考虑,价格分为两类,一类是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这在合同中有所约定,结算时直接套用。第二类价格就是工程变更价格,这部分的价格弹性比较大。但是变更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合同或者是投标报价中如果有变更价格的报价,应该以合同中的报价为主,结算时直接套用。

合同或者是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应该以此为参考,在结算清单时可以进行部分换算,也此来结算。

如果合同或者是投标报价中没有或是类似变更价格,可由投标人提出价格,进行磋商后定价,也此来进行结算。

在定位价格时,应该实事求是,不能够狮子大开口,如果已经得到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可以做适当的让步,对公司今后发展也有好处。

6、竣工结算实例分析

2008年,某写字楼工程验收结算,工程合同原造价400万,在竣工结算时发现在实施过程中有多处变更,经核算,认真审核如下:

(1) 标书中说明进场前平均标高测量-5.0m,但是实际测量为-5.4米,土方量增加了1500m3。

(2) 打桩工程量计算有误,投标预算中,桩长按8m计算,但是实际操作中,桩长为8.5m。

(3) 对设计变更进行调整,在大楼 原设计玻璃幕墙35m2,施工中幕墙变更6mm玻璃,面积减少,增加砖墙1.0m高,对这块设计变更近些重新计算。

总之,施工报价要求报价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要强,因为报价过程是一个多因素作用的结果,而其在结算过程中需要业主、第三方监理的配合。

参考文献:

[1] 贾晓峰.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J]. 山西建筑, 2009, (06)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

    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

    (二)工程建设概算定额(概算指标);

    (三)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四)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预算价格;

    (七)工期定额;

    (八)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造价处组织制定,统一和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并附计算书和施工方法说明书,报市造价处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本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造价处定期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和工程价格指数。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变动,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变动的规定抄送给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将变动的取费项目及标准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含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人防等工程定额以及相配套的各种费用定额、材料价格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须办理工程类别审定手续。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未实行招投标工程在承包合同签定前)应当向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类别审定,确定取费费率。

    审定后的工程类别作为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和工程投标报价的基础。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市造价处交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

    第十六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概算定额(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及编制时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合理地考虑建设期内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初步设计(扩初设计)会审由市或县(市)、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进行。

    第十八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准,不得上、下浮动,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定;施工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以及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价的确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其他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审查确定。

    实行合同价包干的工程,必须充分考虑建设期的风险,并注明包干的内容范围。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依据竣工图纸、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投资主体性质,分政府参与投资项目和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审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涉及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无自行审核资格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应当报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等级后,施工单位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之日起二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根据项目审查的分类送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备案或审定。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接到须审定的竣工结算后,在一个月内审定完毕。

    第二十四条  经审定和备案的竣工结算造价,承发包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项。未经审定和备案的工程结算,税务部门不开具工程税务发票,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竣工结算造价款项。

    第四章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和咨询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取得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

    所有从事社会服务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在一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注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并以咨询单位名义从事编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申请由市造价处负责审查,并按规定经统一考试合格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证书具体管理工作,由市造价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请先由市造价处初审,经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或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二十八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到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其编审成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自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应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自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审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编审。

    第三十条  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省或市造价处印制的统一文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

    (二)不得参与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当与资质等级相适应;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

    (五)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六)依法接受市、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一)不执行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粗制滥造、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

    (二)未经市造价处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三)无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四)没有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无工程造价编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其中属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并可建议国家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降低、撤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

    (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超越专业编审工程造价或以个人名义直接承接咨询业务的;

    (三)伪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按其未交款额,按日处以3‰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或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对审核的结算造价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原审核单位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法范文6

为建重点中学 政府全力支持

说起这起工程纠纷案,事情还得追溯到4年前。

2004年4月,博罗县教育局向博罗县政府呈送《关于博罗中学创建国家级示范普通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即做出了“同意博罗县中学进行新校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批复。为了鼓励与回报投资者――银泰达投资公司,博罗县政府以批复文件形式确定:在博罗中学新校区的教学区建成投入使用后20年内,每年定额支付给银泰达投资公司900万元人民币。具体分别从学校每年收取的高中择校费中划出70%、县政府每年征收的三税教育附加费中划出50%,以上两项若不足900万元,县政府从财政中补足。付款方式从2005年起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配套生活区建成后,银泰达投资公司拥有该区长达30年的管理经营权作为投资收益回报。

同年7月至9月,博罗中学的投资方银泰达投资公司即与施工中标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铁集团惠州博罗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博罗中学新校区的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890600.80元,工程约定于2005年9月1日学校开学前交付使用。

工程价款各执一词起纷争

根据中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银泰达投资公司只支付了工程进度款60970818.4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05年9月2日和11月1日分两次向被告送达了全部工程的结算报告,结算总造价为89060213.84元。被告对两次向其送达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予以了签收。” 原告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称,根据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对原告送达的结算报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8089395.44元,同时支付欠款利息3985586.87元。

被告银泰达投资公司杨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关于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工程款一事,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必须也只有直接找我谈才能解决问题,他们找谁都没用,因为这是我们两家公司之间的事。前时(指2006年5月17日),我们给对方回过函,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报来的工程总结算价是8906多万元,而我方经审核后只有6870多万元,我们要求他们派人与我方造价人员核对,但他们一直没人来过。不核对,我怎么付钱?”被告陈述,原告当时提供的相关结算资料不全,所以导致该工程款至今也没有结算。对于工程价款问题,双方应通过委托鉴定方式对有争议事实进行鉴定解决。

焦点:工程款到底如何结算

原告律师张小欢告诉记者:“2008年7月2日,本案主审法官电话通知我方,称合议庭决定对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7月11日,惠州中院司法鉴定管理室又通知我方准备好司法鉴定相关材料以备鉴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

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而本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工程价款73288350.80元合同约定是固定价(其余的工程价款15771863.04元则为非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及各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现场变更及增加签证工程)。因此,被告请求对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公开招标工程进行重新鉴定结算的主张与法有悖,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博罗中学新校区工程都是由原告承建的,原告履行了本案全部施工合同的义务,对追要本案全部工程款的权利,原告也得到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款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规定如实计算的。被告所谓的曾经对结算报告回过函,但这个函是在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效近半年之后,迫于政府协调压力而做出的。而实际是,原告与被告间早已进入了实质性催要工程款的火热阶段。“被告签收了我方送达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工程资料,却在约定的结算时效内并未提起异议,这是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一种完全认同的行为。”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当即向法院提出了反驳意见。

原告最后称,通过律师取证后发现,博罗县中学新校区工程尚在2005年9月1日还未竣工交付使用前,被告即于2005年4月27日和6月21日分两次提前拿到了房屋产权证,配套生活区工程竣工日期填写为2004年6月1日,比实际整整提前了一年多,而当时配套生活区工程施工合同还未订立,博罗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项目勘察、设计部门、建设单位都没有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单,而被告不但持有了房产证,还凭此房产证手续于2005年7月、2006年6月分别从当地几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顺利地抵押贷走了2500多万元……“本案几千万工程款何时才能得到及时与公正的处理?我们真感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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