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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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文1

为贯彻落实“五保六提升”的中心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2008]36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计划有序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确定年度申报数量。申报的企业家数根据台州市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培育认定工作目标确定,天台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做好培育辅导和组织申报工作。

2、企业申报。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3、组织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审核。

4、确定上报。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和县里确定的培育认定计划,结合上一年度“五十强”、“五十优”企业排名情况,研究确定拟申报企业,并通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领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复审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组织复审上报,复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1、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引导企业发展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对此类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向上争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县级科技项目。

3、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和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通过上述方式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的,按照专利奖励政策进行补助。

4、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宣传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继续开展县级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动员企业积极筹建省级研发中心,创造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和试验基地。

四、附则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文2

为推进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产品开发,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兰溪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鼓励、支持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优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兰溪市级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市级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与市经贸局联合认定,省级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以省科技厅和省经贸委认定为准。

2、要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及3%以上,其他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高技术产业化及专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及各类科研计划、技术性贸易壁垒攻关项目、重点产品质量赶超计划项目等)。对列入上述项目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根据项目实际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补助5-20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5万元。

2、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5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2万元。上述新产品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1万元。

3、重点培育现代植物药、新型纺织、新材料、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延伸、绿色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上述行业企业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等。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年组织5-10项传统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每项给予5-10万元的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积极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及*工科会签约项目。每年从工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协作项目中,评选5-10项产学研合作优秀项目,每项按合同实际付款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产学研合作开发并列入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视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给予补助。以上单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积极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支持企业和科技人员研发专利技术。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引进发明专利或自主专利技术(除外观设计)形成产业化,首次实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推进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鼓励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以骨干企业牵头建立的市级以上行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区域行业检测中心和以行业科技服务为重点的中介机构建设,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九、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向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兰溪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资助的,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给予奖励和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文3

1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调整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中国经济也在逐渐转型。新经济正逐渐发展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的经济体制。自“十五”初期,我国提出国家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战略以来,截至2015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1476家,从业人数达12748万人,实现工业总产值965462亿元,上缴税费58048亿元,出口创汇额达35638亿美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力度逐渐加大。国家财政科技支出逐年增大且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因国家经济资源有限,高科技企业间获得政府补助的数额必然有所不同。政府更倾向于为那些有长远发展能力,为国家做出显著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因此,政府需要了解国家给予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产业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促进推动其发展,是否有助于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从而做出决策。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讨论政府补助与企业价值间的关系。

2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内外目前相关的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政府补助对公司R&D投入的影响、R&D投入对企业价值提升的影响以及政府补助对企业价值的提升。

21政府补助对R&D投入的影响

一方面,如Wallsten(2000)使用联立模型结果显示补助对R&D并没有显著的影响。Busom(2000)的研究表明有30%的企业产生了完全挤出效应。Philipp Boeing(2016)选取2001―2006年中国内地的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据,研究表明,政府补助对企业R&D投入有立刻的挤出效应和过后的中性效应。郝来弟(2014)得出政府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活动的投入具有挤出效应的结论。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Lach(2002)在使用了小规模企业与大规模企业是在以色列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后发现了明显的R&D正增长。乔红(2014)得出结论单一类型的政府补助其各自均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

22R&D投入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Bronwyn H Hall、Jacques Mairesse(1996)通?^实证研究发现R&D对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国内学者赖倩怡(2014)研究结果显示研发投入正向影响企业财务价值和市场价值。但也有学者的研究结果与之不同:Alex Coad、Rekha Rao(2006)研究表明研发投入对企业利润提升的程度没有想象中的明显。

23政府补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Desai和Hines(2008),Girma、Gong,Gorg和Yu(2009)的研究指出政府补助可以提升企业利润;李冬冬(2012)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企业R&D经费支出中政府资金部分与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显著正相关。然而Larsen和Shah(1992),Lopez和Galinato(2007),To(1994)的研究表明政府补助可能会造成企业生产过剩或效率损失。

3研究设计

31研究假设

政府补助是否促进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更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价值起到何种影响?政府补助是否能通过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进而提高企业价值?这是现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

Gonzlez(2008)讨论到政府补助对公司固有R&D支出的刺激作用,得出政府补助对高科技较大规模公司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的结论。假设对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提出以下假设。

H1: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投入有促进效应。

简单来看,加大研发投入一方面增加企业运营支出;另一方面也为提高企业利益提供更大平台。这两者的作用孰轻孰重,需要进一步检验。按逻辑思路,有效的研发投入与高新技术企业价值提升是一个良性循环。故提出:

H2:研发投入对企业价值有正向作用。

基于中介效应的理论,考虑到政府补助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正向作用有一定概率能够影响到企业价值的提升,故在此提出:

H3:政府补助通过影响企业研发投入。

进而提升企业价值,即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中呈中介作用。

其中,将企业价值分为企业内在价值与企业市场价值。一方面,企业的运营情况是衡量企业价值的一大维度;另一方面,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样也是衡量企业不可缺少的角度。故进而对假设3进行分类:

H3a: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内在价值的影响中呈中介作用。

H3b: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市场价值的影响中呈中介作用。

32模型建立及实证分析

321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基于国泰安(CSMAR)提供的2013―2015年我国创业板的383家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为样本,得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共346家,总体样本量953。

322模型建立

变量解释见表1。

4实证分析

41企业内在价值的中介检验

根据中间效应检验原理,依照表2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2)系数α1不显著,无法拒绝假设二中的原假设H0,即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研发支出直接对以经济增加值衡量的企业内在价值有促进效应,故按遮掩效应定论。

依次检验模型(1)与模型(4)的系数β1和δ2,其中β1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拒绝假设一中原假设,即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进行更多研发投入,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投入有促进效应;然而δ2不显著,无法拒绝假设四中的原假设,没有充足理由认为政府补助通过影响企业研发投入进而提升企业内在价值。故需要进行Bootstrap法检验系数乘积β1δ2,检验结果显示系数乘?eβ1δ2并不显著,因此在该维度下的分析结果为间接效应不显著,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对企业内在价值提升的影响中呈遮掩效应。

42企业市场价值的中介检验

根据中间效应检验原理,依照上图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3)中系数α′1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拒绝假设三中原假设,即有充足的理由认为研发支出直接对以托宾Q衡量的企业市场价值有促进效应,故按中介效应定论。

模型(1)中β1已验证显著,继续检验模型(5)的系数δ′2与δ′1,δ′2显著在99%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拒绝假设五中原假设,即有充足理由认为政府补助通过影响企业研发投入进而提升企业市场价值,间接效应显著。而δ′1并不显著,根据中介效应检验方法,可以得出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对企业市场价值提升的作用中,呈直接效应不显著的完全中介效应,可以按照中介效应解释结果。

5研究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第一,政府决策者无法通过企业研发投入的变化衡量政府补助是否对企业经验价值有影响。第二,政府补助确实通过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而影响企业市场价值,且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市场价值有促进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文4

一、扶持企业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实施鼓励和扶持企业投资发展政策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的资金。

二、扶持企业资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级财政在5年内通过每年预算安排支出和预算外资金划转等进行筹集。

三、扶持企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7号)规定进行改制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网点改造、旅游设施项目资助,科技创新与质量措施项目补助,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补贴,国有改制企业负资产弥补。

2、对*年年底前已发生原鼓励外商与外地企业来杭投资及高新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经济行为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资助,科技创新与质量措施项目补助,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补贴等扶持性措施所发生的支出。

3、对收入级次市级、税务信用A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超过市定规模的独立纳税企业,*年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土地出让金返补、经济适用房奖励、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助、科技创新与质量措施项目补助和相关规费减免等扶持性措施所发生的支出。

4、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包括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研制开发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产品和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产品,以及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扶持所发生的支出。

四、扶持企业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制《*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扶持企业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财政扶持性资金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与反映,今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

1、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1、2、4款规定取得的财政扶持性资金,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计入“资本公积”;高新技术企业形成资产部分和负资产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抵补负资产后结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其他企业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取得的财政扶持性资金,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的,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的,冲销“专项应付款”。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文5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助范文6

一、优化政策环境,完善科技人才创新激励机制

一是完善《莱芜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设立科技进步最高奖项,每人奖励10万元,目前已有两人获得该奖励。今年授予科技进步奖55项,总奖金20万元。二是规范《莱芜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莱芜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每年设立70万元专利发展补助资金,对专利授权人、优秀专利发明人每人给予600-元补助或奖励。今年以来已补助授权专利466项,发放补助资金45万元,并拿出2万元专利补助资金,用于奖励优秀专利发明人。三是完善了《莱芜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通过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吸引培养了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今年以来,共组织实施2个国家支撑计划、2个“863”计划、4个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等一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吸引了4名院士、16名行业领军专家参与项目实施,培养了20名企业技术骨干。

二、深化产学研合作,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

一是利用国家新材料产业化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金字招牌,积极推进市政府与高校院所的全面科技合作。先后与中国工程院、中科院金属研究所、中南大学、西安墙材院、山东农业大学等12家高校院所建立了全面科技合作关系,并举办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莱芜行、山东农业大学专家莱芜行等各类科技活动。今年以来先后举办两次全国粉末冶金学术及应用技术座谈会,邀请24位专家,深入12家企业考察指导产业发展。围绕粉末冶金、高分子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月份,我们邀请中科院、省科学院17名知名专家到我市对产业科技需求进行把脉会诊、出谋划策,先后深入21家企业详细了解企业技术需求和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了多项建设性意见。

二是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今年来,先后引导爱地高分子、生态洁等家高新技术企业与中科院化学所、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等12家高校院所建立了长期科技合作关系。目前,全市已有60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等100余家高校院所建立了技术协作关系,聘请130余名专家教授担任企业常年技术顾问,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是立足我市优势产业,瞄准国际前沿技术,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今年来,先后促成了泰钢集团与乌克兰钛研究院、新艺制品与白俄罗斯国家科学研究院、力创公司与美国铿腾公司等8个国际合作项目,吸引了20余名国外一流专家参与项目研发。其中,泰钢集团合作的不锈钢项目被列入科技部国际合作计划,获得了43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新艺制品出资300万元共同研发的高强度粉末冶金结构件项目被列为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

四是建立各类产学研合作平台。先后引导企业建立3家院士工作站、8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10家中试基地,引进120余名高科技人才参与平台建设和项目研发,大大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今年在中兴汽车、固德化工和生态洁公司建立的家院士工作站,引进了北京科技大学胡正寰、中石化抚顺研究院胡永康等名中国工程院院士、20名博士进站工作,积极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

三、创新培训方式,提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意识

一是开展优秀企业家创业培训活动,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企业家队伍。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我们重点针对企业家队伍发展境界不高、创新意识不够、创大业欲望不足、驾驭复杂局势能力不强等问题,启动实施了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赴浙江健峰企管集团参加培训计划。培训活动从今年3月份开始,8月份结束,共组织7期,373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对企业家在新的管理思维模式、战略规划、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目前所有参训企业都对所学知识进行了消化提炼,正在对员工进行分期培训,有80%的企业正在研究制定企业管理新模式方案,50%的企业正与健峰公司洽谈后续的辅导培训。

二是举办各类专题报告会,增强科技人员自主创新意识。先后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省科技厅厅长翟鲁宁、省企业专利协会会长董以浦等领导,到我市就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等作专题报告,共组织60家高新技术企业、92家民营科技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80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使企业科技人员开拓了视野、提升了境界,增强了干大事、创大业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积极引导企业选派骨干人员到国内知名高校院所、企业进行充电深造。今年以来,先后引导汶河化工、爱地高分子等13家高新技术企业170余人分别到16家高校院所和企业进行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力创公司选派12名技术骨干参加了山东科技大学工程硕士培训班;爱地高分子选派15名技术管理人员到海尔集团参加业务培训。

尽管我们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当前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对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力求在高层次创 新型人才的引进培养上取得新突破,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科技奖励、专利补助等各项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实。严格履行兑现市科技局支持全民创业的服务承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加快引进海内外高科技人才的意见》,并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信息、人员考核认定和政策兑现落实等工作。积极争取更多高新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等重大科技计划,吸引培养一批创新型科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