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1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2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3

【关键词】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又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9年出台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阶段,对促进全国及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违犯城建档案安全立卷归档制度,造成城建档案损失,危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还仍有发生,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就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寻求规范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1、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不归档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规》的规定,长期不开展档案工作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员,又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验收时才临时收集,势必造成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为了验收就寻找关系,甚至是领导部门打招呼,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应当建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和应开展的档案工作;(2)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无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3)行为结果是妨碍了城建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城建档案事业蒙受损失;(4)违法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但也涉及到相关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和负责人。

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而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当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这一行为发生在城建档案工作的源头,对城建档案工作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2、违反档案编制规定。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不得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单位档案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够,普遍存在着资料归档不齐、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未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准确、整理不规范、复印件居多等现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图当做竣工图,竣工图编制更改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使建设工程档案失去了真实性,原始性,失去了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

这些违反城建档案编制规范的行为,在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图利益,不遵守城建档案编制规范。这类行为发生在文件材料向档案转化的关键环节上,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破坏很大,给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后续建设带来错误信息和建设损害。

3、违反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关于立卷归档制度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归档、拒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但在工作实践中,不按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现象还大量发生。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档案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城建档案产生的管理单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档案意识薄弱,归档制度不健全,档案编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和档案资料员疏于归档监督管理。二是行为人员只图个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据为已有以谋取私利,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归档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档案所有权。三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反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城建档案保护,进一步完善有关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快了依法治档进程,对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档案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档,通过法规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城建档案事业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某专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馆利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窗口、开办培训班、印发传单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向我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宣传《档案法》、《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使档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我馆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参与,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从而为进馆的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奠定了基础。

2、提高认识,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首先要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在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执法和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工作机制,把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要按法规给予处罚。当前需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建设城建档案监督执法队伍,做到经常督促检查,这是加强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开展城建档案工作,指导其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4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八度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全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凡不符俣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一律不准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设以及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应按宝鸡市城市抗震设防区划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市地震局是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中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规范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议修改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对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抗震设防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的,应令其返工补强。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许可,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放宽部门组织的抗震专项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工程不予验收,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三层以上建筑,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记到的抗震能力。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5

为此,不少基层人大代表和网民都表示了关注:制定《四川省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是否有必要?《四川省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立法重点是什么?

制定《四川省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符合党的十报告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要求。十报告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这不仅阐释了房地产制度“双轨制”的发展目标,而且从制度层面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未来完善方向,以及对其市场走势带来的影响。

具体而言,“双轨制”是指商品房资源由市场配置,保障房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形式来建设和分配。由于此前保障房建设缺位,导致保障房供应力度仍显不足,而未来几年规范四川省保障房制度,应将完善立法视其着力点。

因此,制定《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必要性,主要归纳有两点原因。一是随着楼市限购、限贷等政策逐步强化,保障房将成为楼市调控的主体。因调控主体地位的日益巩固,不仅目前楼市政策不会有明显松动,而且相应的法治规制亦将趋强。这不仅有利于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有利于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利给予制度保障,而且有利于省政府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支持下,通过立法较好发挥政府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之作用。二是与全国一样,四川省由于人口增长快,生产力尚不十分发达,住房保障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全面圆满解决,新的问题仍将层出不穷。故此,四川省有必要通过住房保障的立法,切实解决好诸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不甚合理、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尚还缺失,以及法制尚不十分健全,保障覆盖范围还相对比较狭窄等问题。正因如此,制定《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不仅有必要,而且尤为重要。

《四川省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立法重点

首先,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力争在2013年把制定《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并及时组织立法调研。

然后,制定《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应以我国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参照依据,并结合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使专门性住房保障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立法重点应突出以下内容:一是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应突出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三是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四是针对只建商品房不建保障房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利责令其参建单位整改,并予相应处罚;五是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其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链接看点:

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6

1.完善管理政策和制度,强化无线电行政管理职能,推动自身建设和发展

1985年,无线电管理工作从军队转移到地方政府,无线电管理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职能,由此确定了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是国家专门管理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的行政机关。云南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级机构,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实现“管理资源、维护安全、促进发展”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紧紧围绕行政管理职能,搭建起了以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为基础,涵盖体制建设、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技术监管的无线电管理政策体系,全面提升了政策执行力。

(1)探索无线电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的无线电管理职能

在《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起草和制定中,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开展无线电管理体制建设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建设的要求,明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实行当地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双重领导的体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无线电管理工作机构。2004年,云南省各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并在政府办设立办公室,配备无线电管理专兼职人员281人。目前,机构改革后,各县(市、区)政府保留了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无线电管理职能大部分移交给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内设股室并配备专职人员;少部分县(市、区)的无线电管理职能仍在政府办公室。2007年,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无线电行政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研究》课题,形成《云南省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体制建设的意见》,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明确了县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能职责,完善了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连续3年,省政府与各州(市)政府、各州(市)政府与各县级政府签署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责任状》,实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实现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从省和州、市两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过渡到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无线电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适应了新形势下无线电事业的发展要求,对云南无线电管理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加强法制保障能力建设,构建无线电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法律手段

为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各项法律制度规定,2003年,《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了管理职权和范围,完善了规划管理职能,设立了无线电监测许可,健全了监管制度,并在行政处罚行为和罚款额度上有了新的突破。2008年,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究无线电管理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关系,完成了《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颁布执行。《条例》确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划分了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争取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在国家和云南省三部条例的框架下,云南省全面推进无线电管理政策研究工作,云南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台站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关于加强移动通信干扰器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云南省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办法》等9部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无委办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无线电台操作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无线电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云南省无线电监测规范》、《云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等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化了法律制度,建立起以国家和省条例为主线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为云南省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与此同时,云南省大力加强法规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2004年至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执行《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云南省政府连续两年对各部门、各行业、各无线电用频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云南省无委办组织开展了民航导航台专项执法检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卫星地球站专项执法检查、会议干扰器专项执法检查、对讲机专项执法检查、大功率无绳电话专项执法检查,整治航空、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管理政策和措施,促进问题的解决,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树立了行政管理的权威。

(3)建立规划管理体系,强化行政决策和监管能力,完善行政管理手段

为适应无线电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推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行业指导,提升无线电管理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云南省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十二五”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云南省“十二五”无线电管理规划》、《云南省“十二五”无线电频率规划》、《云南省“十二五”城乡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云南省“十二五”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云南省“十二五”无线电安全应急保障规划》、《云南省“十二五”无线电产业发展规划》的“一个”总纲“六个”子规划的云南无线电规划体系;完成了150MHz、400MHz、800MHz频率规划和全省无线电台站址规划、12个民航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无线电规划体系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结合,加强了对无线电行业发展的引导和指导作用,有利于规范有关无线电项目的建设,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频谱资源,以及加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管理手段的建设,强化了无线电管理的宏观管理职能,健全了行政管理手段,增强了管理工作的主动权,促进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云南省全面推进无线电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了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管理,以及军地协调、无线电台操作人员资格考试等管理机制:实行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合法性审查、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手段,形成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技术监管、监督检查闭环工作流程,实现行政审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执行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制度,关停、整改不合格的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保障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安全和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开展无线电台操作人员资格考试,颁发操作资格证书,台站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确保重要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贯彻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军地协调工作机制和程序,在满足部队军事工作需要的同时确保地方无线电台站工作的电磁环境安全等等。通过法规制度的落实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强化了管理职能,完善了管理手段,规范了工作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成效。#p#分页标题#e#

(4)明确无线电监测工作目标,建设无线电技术监管体系,健全无线电技术管理手段

云南省的无线电监测工作以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工作目标,立足无线电监测职能职责,科学构建无线电监测网。目前,云南省监测面积达到20万平方千米,占本省实际国土面积的一半,具有良好的无线电频谱监测和应急能力。2006年5月,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监测工作规范》要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全省推行了监测月报制度,对监测到的无线电信号进行分析和处理,使干扰投诉大幅度下降。监测部门每月都要汇总分析电磁环境状况,总结干扰排查和查处非法信号情况,形成频谱监测报告,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并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建立起“基础监测数据—分析统计数据—提取管理信息”的监测工作流程,全面了解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掌握了频率占用度情况,实现了对重要台站的实时监管,无线电技术监管水平显著提高,深刻影响并推动着无线电管理和监督检查方式的转变。

2加强无线电管理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推动无线电技术和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事业快速持续发展

(1)以规划为纲领,加强宏观指导,加大无线电管理政策保障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线电技术和无线电业务广泛应用于政府服务、民生服务的政务信息、卫生急救、远程教育、移动多媒体、无线支付、无线识别等各领域,成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无线电设施、设备成为城乡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快云南无线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十二五”城乡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围绕云南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无线电基础设施,提升无线电基础设施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保障社会安全,满足云南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要求。该《规划》设定了无线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目标:一是进一步改善农村通信条件,农村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更大发展,为农村提供无线电通信普遍服务;二是为公共服务的无线电设施建设取得更新的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为公众提供普遍的无线电服务;三是无线电安全保障和应急无线电设施建设取得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专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四是“无线城市”网络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创新发展项目进行稳步推进,并取得新的突破;五是国际大通道无线电通信系统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强力保障国际大通道的运输调度安全,信息化、智能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规划》要求建立有利于无线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完善的法制体系、先进的无线电基础设施和科学的无线电管理服务体制,营造出有利于无线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公平市场环境,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2)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实现

为认真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3G工作支持TD-SCDMA发展的政策,全面推进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大力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00号)、《关于成立云南省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01号)、《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76号)等文件,将公众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作为经济和社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纳入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市政规划和公路建设等规划,要求3G网络建设中涉及土地、林业、环境保护、气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州(市)实行打捆方式申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宇为网络建设开放场地,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的支持政策。云南省政府与各通信运营商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委托省工信委领导代表省政府与通信运营商分年度签订《移动通信基础网络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了网络建设任务和投资额度。2011年,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10年度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工作进行奖励的通报》,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通信运营商进行了奖励。为确保公众移动通信基础网络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移动通信基础网络建设任务和目标已纳入云南省无线电规划体系,被列为重大建设项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还组织制定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了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规范》,云南省住建厅和工信委联合下发了贯彻《规范》的通知,将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纳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内容一并审查,实现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并对多运营商共建共享行为进行了规范。2010年,《云南省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完成,并报送省政府列入2011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使政策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3.围绕国家和云南省的发展战略与目标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边疆稳定,提升无线电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性资源,直接或间接创造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2003年,云南省组织开展了《无线电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价值作出了统计评估。2011年,云南省组织开展了《云南省无线电事业发展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研究,以无线电规划体系为基础,分别建立指标体系,并提炼出统计指标进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发展统计指标,增强了无线电管理的宏观经济指导能力。云南省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陆上通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2011年5月6日,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开放格局,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无线电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云南省委、省政府“两强一堡”发展战略,提出了全面构建云南无线电频谱资源支撑体系,充分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促进涉外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支持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目标,包括:结合云南连接东南亚、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移动通信基础网络,建设“无线城市”,加快城市信息化、智能化、国际化建设;推进交通领域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无线电通信导航和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健全交通运输无线电调度通信体系;加快安全领域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无线电应急通信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应急无线电通信水平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p#分页标题#e#